村民自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新的执政理念,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为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而提出的发展思路。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村民自治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对于促进中国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民自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制度基础
从制度层面上理解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依据法律和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法律制度是通过民主政治建立的,道德是建立在民族优秀文化长期积淀基础上的。在此基础上解构和谐农村,可以说,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突破点,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制度基础。这可以从村民自治的产生、内容和特征三方面来分析。
从村民自治的产生过程看,村民自治的出现,是中国农村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迀中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构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出现直接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根基,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用何种形式将分散化的农民重新组织到国家体系中来,以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此时,乡村社会自有的自治性力量开始起作用。在广西一些乡村自发建立了村委会,召集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和管理章程,并组织农民修路建桥,植树造林和维护社会治安,给当地村民提供了一个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这一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得到了国家的认同。1982年8月,中共中央36号文件指出,近年有些地方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并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试点。”1982年底,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正式载入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性质、组成、职能及工作方式,村民自治制度由此得以正式产生。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村组法》并取消试行而在全国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从村民自治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产生的,是为了解决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出现的紧迫性公共问题而对治理体系的变革。这种变革的重要特点是国家向基层社会和公民让渡和下放部分治权,以重新构造对社会的整合体系。其结果是基层社会和公民通过运用这部分治权而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此,村民通过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对本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既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又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农村地域和人口为主导的超大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而这正是中国民主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因此,村民自治对于构建和谐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看,我国《村组法》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1)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这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制度。(2)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组法》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村内大事。(3)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4)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
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际监督的权利和制度。以上制度充分体现了直接民主和广泛参与的原则,有效地保障了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同时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有严格的规则和程序,由此将人们的利益诉求及其社会矛盾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既可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活动促使广大农民学习民主,掌握民主,运用民主,又可避免国家民主化进程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反过来,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的民主素质的形成和提高,对建立中国公民社会,保持社会和谐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村民自治制度的特征看,村民自治是为解决社区内部事务而产生的,其功能指向具有向内的特征;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也是由国家提供制度支持,因而具有国家主导型特征;此外,村民自治也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联系,且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以乡村干部及村民群众的传统政治认知为基础。村民自治的这三个特征表明,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治理效率最高而成本最低的一种,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资源,而且进一步唤醒了农民的民主意识,有利于遏制乡村组织不良行为,提高农村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并且农村地域相对分散,加上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使得农村基层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为针对国家的利益要求,从而在推进农村民主化的进程中,国家可以起主导作用。此外,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必然彻底改造农村社会的权威基础,正是对这种权威基础的改造,不仅会迫使国家进一步提高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而且会有益于国家政治渗透能力本身的改善与加强。这就是中国民主化进程中之所以首先选择已经开始成功实践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民主改革突破口的原因。虽然这种“自下而上的演进不能代替自上而下的变革,‘非国家’层面的群众自治也不能代替国家层面的民主宪政”,但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上“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作用,使得广大民众缺乏现代民主参与者应有的独立品格,对此,托克维尔认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观念能被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从此意义上看,村民自治的实施不仅为8亿农民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民主实践形式,促使了中国民主建设的巨大进步,而且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更为其提供了一种可供示范的民主基础。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虽然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迅速发展,不仅促使了广大农民民主素质的提高和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更为中国民主建设的全面推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但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化,它与现有的政治体制的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例如,村级集体经济的薄弱,使得村民自治运行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而难以脱离对乡镇乃至上级政府的经济依赖;自治主体--农民的素质状况对村民自治初期的影响巨大;新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村民自治权的制约、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人口流动对村民自治造成的冲击等等。如果把村民自治问题放到一个大的背景中去考察,则它和整个中国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息息相关。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社会的和心理的因素又互相影响,牵扯纠缠,使村民自治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艰难性。村民自治的健全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问题。村民自治该如何进一步发展,这是目前摆在各级党政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为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从村民自治的外部空间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进一步更新了党政机关的执政理念,这对于主要由国家主导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从以上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特征可以知道,依据《村组法》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两面性作用,一方面是农民可据此自己管理自己,另一方面国家也希望通过村民委员会贯彻自己的意志和任务。由此就会出现政府与村民意志的角力。而在中国,作为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实现其目标时具有天然的优势,依靠国家赋权的村民自治是很难抵御政府权力的无边界渗透的,但村民自治的成长又必须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放权,由此使政府陷入在放权和集权的矛盾之中。这就要处理好“乡政”与“村治”的关系,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拥有天然政权优势的党政机关。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能够促使党政机关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理念,在行政过程注重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从而使村民自治得以完善和发展。
从村民自治的成长基础看,任何一种政治社会现象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动因。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实现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一种途经,它的产生和发展,也无不受其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从各方面优化其影响因素,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和良好发展。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是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村民自治兴起的主要背景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村民自治所需要一系列经济、社会条件尚未成熟,村民很难以现代公民的角度从事村民自治体制的运作,具体表现为农民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必要的契约和合作意识,难以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权威的关系。而这种公民意识恰恰是村民自治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但农民公民角色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是仅从制度上能够解决得了的,更重要的是从思想观念上进行换位,这就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层面上来全方位培养农民现代公民意识,使之形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二是对农民素质的提高。村民自治与村民主体的文化状况是密切相关的,与整个农村社会环境也是密不可分的。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但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其权利的行使就会受到限制。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这就造成了农民的思想观念保守、政治法律意识淡薄、政治角色意识不强等,加上中国农村几千年传统习惯势力的不良影响等,这是目前村民自治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根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文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进行移风易俗等,对提高农民素质,促进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应有之义
村民自治作为一项不同于原有乡村政治有机体的制度已成为亿万村民政治生活方式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农民自己创造和谐农村的制度平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针对村民自治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从国家层面看,迫切需要建构相应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从乡村社会看,则需要根据急剧变化的社会重建乡村社区。
首先要注重从组织重建走向权利保障。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化状态的社会。其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人和相适应的制度供给。当前,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为一种外部性制度安排,村民自治正在内化为亿万村民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民主权利,成为村民政治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村民自治权利还有待保障,人与制度间也还未能形成有效和谐。而没有必要的保障和救助机制,村民自治权利就会被“悬空”。因此,进入新世纪,深化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由组织重建走向权利保障。具体说来就是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
其次要注重从乡村改造走向社区重建。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外部性的制度嵌入到乡村社会后,必然受固有的乡村社会特性社会及其变化。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变化的基本内容是适应现代化取向,国家愈来愈深地进入乡村社会,并按照国家意志改造着与现代取向不相吻合的传统乡村社会。但是,中国乡村的基本特性没有实质性改变,这就是一家一户为单位经营数量不多的土地生产方式没有变,也就是仍然是传统的小生产。但是,现阶段的小生产与传统的小生产已有相当大的不同,这就是社会化程度愈来愈高。乡村社会已不再是封闭的、与外部隔绝的、自给自足的、缺乏分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是与外部、与他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度。这就是“社会化的小生产”。这种社会化的小生产将会长期存在,并成为现阶段乡村社会的基本特性。同时,乡村社会仍然长期处在迅速的变动之中。这就是村民自治制度运行必须面对的社会基础。由于家庭经营将长期存在,激进的乡村改革不再适宜;又由于家庭经营的外部条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民的社会化需要愈来愈多,乡村治理必须充分适应这一要求。因此,在深化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新的任务,就是从乡村改造走向社区重建。一般来说,社区建设是一种有目标、有计划引导社会变迀的行动过程。我国现阶段乡村社区建设的要义是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框架下,通过外部支持和内源发展的结合,以市场化民主化为导向建设新型的乡村社区。通过社区重建,构造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满足村民的社会化需求。它与以往的乡村改造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单一地实现国家意志,而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实现富裕、民主、文明的内在需求。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载体相支持,开发村民自治有效运行的资源。具体说就是建立能满足村民各种社会化服务需求的组织资源;建立能满足村民自治正常运作的经济资源;建立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的传统与现代有机相通的文化价值和规范的文化资源;建立有效实行村民自治的人才资源。
刘雄
(武汉大学医学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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