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报告中的一大亮点,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在中共党代会上首次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对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与渠道,基本原则与要求作出了新概括。可以预见,协商民主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发展方向,将为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和发展打开和创造巨大空间。
一、历史与经验
(一)理论的求证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协商作为原始民主的基本形式,就是处理公共事务的一条重要途径。千百年来,协商随着政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我们所要探讨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和社会各界人士,围绕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其他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一项国家民主制度,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进程中始终一以贯之的传统。毛泽东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提出:“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采取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他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会议上发表的《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中重申:“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周恩来提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地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体现了民主协商的内容和活动方式,政治协商是公认的民主形式,凡属重大问题,都提到会上讨论,在提出之前事先都和各民主党派、其他民主力量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我国协商民主的标志性成果。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新中国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深层思考。邓小平在总结党以往的历史经验时指出:“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在党组织进行选举的时候,候选人的名单也应该在选举人中进行必要的酝酿和讨论。”m2006年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明确地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同归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并发展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从而使它获得了时代的生命力。《决定》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深刻揭示了协商民主的性质。
(二)实践的探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时,毛泽东就告诫全党:“我们一定要学会打开大门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善于同别人商量问题。”
新中国也是在民主协商中诞生的。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m在新政协的具体参加者问题上也充分体现出“协商”的特征。经过逐个审査、反复研究,以及多次筹备会和常委会等会议协商,最终确定了参加人员为662人。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协商,特别是对《共同纲领》的协商,也是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才得以通过。可以说,建立新中国与协商民主是紧密相关的。
伴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我国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选举与协商两种民主形式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构架和模式。
近些年来,中国地方的政治实践显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一些对话协商机制被引入地方民主实践之中。例如,某省的人大立法过程引入协商程序,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就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举行听证会或者是民主恳谈会等等,这不仅很好地贯彻了群众路线、发扬了民主,而且有序推动了民众的政治参与,使协商民主的价值得到了初步体现。
(三)经验的累积
从协商的规则上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协商议事规则是在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之下制定的,这就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奠定了秩序基础。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依据政协的章程,依据政协的议事和协商规则,和平理性地参与协商,通过商谈式和交互式的政治协商过程,畅所欲言、共商国是,使信息得以充分交流,各方主体的观点和意见得以充分展现,各方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的体现,为协商主体之间共识的形成,也为各方利益实现双赢和多赢提供了公共平台。
从协商的实质上看,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提供共商国是、民主决策的平等机会。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凝聚了共识,反映和体现了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因此,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结果角度,协商民主都意味着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
从协商的结果上看,协商的结果并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而是依靠政治道德、主流舆论、传统文化和政治影响力来保障协商决策的落实。“这种‘软约束,、‘软权力’、‘软监督’,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浪费,有时候能够起到比硬性规定更大、更持久的效果。”
二、地位与作用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们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有效的途径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角度看,协商民主是与选举民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条重要途径。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指明了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本质的要求
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角度看,协商民主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制度安排,为政党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促进政党和谐发展的关键是发展民主。民主理念、民主制度、民主氛围、民主机制构成政党相处良好的政治生态。协商民主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政党制度上的体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进行沟通、协商,由此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民主特色。长期的历史实践表明,一党执政与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制度和新颖政党格局,客观上要求实行协商民主,并进而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三)重要的特色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角度看,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是多方面的。从政治制度方面看,协商民主制度是其显著特色之一。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把这两项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关键就在于把选举与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协商民主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显著的特色。
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必将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也必然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完善与发展
在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我们依然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大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力度,进一步探索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不足与缺失
作为制度化建设,必然经历从起步、探索、发展到完善的全过程。应该看到,目前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还存在不足与缺失,具体表现在:一是民主协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不规范、无序化问题。随意性、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民主协商取决于主要领导的重视与否。重视多点,民主协商就好一点;反之,民主协商就差一点。无序化则表现在不按程序进行协商。一方面,缺乏相应规定;另一方面,随意性较大。二是民主协商的内容不清晰。例如,“大政方针”有哪些?“重要问题”有哪些?到底该怎样进一步细化?再如,“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这里的“之前”到底是之前的多久?显然,协商民主在正规化建设方面,一定程度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建设与成长
从制度化建设出发,还需要很长的渐行渐进的过程。协商民主体制机制创新,是当下和今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以及人民政协面临的新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要求。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应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协商民主的制度规范应该具有稳定性,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所谓“程序化”,主要是指协商过程的制度化,即协商必须依照法定的、制度化的程序进行。我国以往的协商民主实践有很多都具有自发性,是民主政治参与者政治智慧的产物,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程序,因此,很多协商民主实践往往“人走政息”,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之所以能够长期运行,正是由于在许多中外专家学者的参与下,将“恳谈经验”上升为“恳谈制度”。为保证协商民主定期化、制度化、法治化可深人探索,就要将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在经验积累、沉淀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模式。目前,虽然存在着诸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但将协商上升为法律性的程序,仍应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努力的方向。
(三)探索与创新
要进一步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新形式。在长期实践中,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多种实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家政治层面的协商;二是社会层面的协商;三是基层协商。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首先,继承已有的协商制度资源,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我国协商民主发展中显现的创新形式如人大旁听制度、听证制度等,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不断丰富和拓宽民众参与社会政治过程的渠道,如确立人大负责接待日、开通人大信息网,以及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通过制度化、程序化渠道来影响权力机构的立法过程。其次,在政协组织中,应该继续完善党派之间、党和社团之间的协商,建立专业化协商机制,如党际协商机制、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党与社团和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等。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再次,要充分利用网络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协商民主离不开现代的信息传媒系统,发挥大众传媒的政治导向和政治参与作用应当构成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环节。
刘雪岩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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