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民主思想初探
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体现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精神。这种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正确解决了民主与市场和所有制的重要关系;二是强调民主与激发社会活力真正有效地统一起来;三是更加注重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和有效性。理解了这种民主精神,才能更好地深入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其它内容和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指导思想部分提出,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这个顶层设计,从贯彻的广度来看,涉及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尤其是,《决定》在人民民主的几个重要方面有了新的发展。
一、正确解决了民主与市场和所有制的重要关系
(一)民主与市场的关系
当今社会,要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必须实行健全的民主制度;而要真正彻底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不能离开市场的作用。离开了民主,市场不起什么作用,离开了市场的作用,民主不可能在经济领域很好地贯彻,在其它领域也不可能很好地推行。正是基于这样深刻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突破性认识极为重要,它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包含,相互映现。我们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各部分都清楚地看到了这种重要作用。由于将民主与市场作用真正统一起来,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才可能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部分,才可能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等;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分,才可能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等;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才有“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民主的发展,必然要求法治的发展,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才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部分,才有“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所有这些,无不是民主与市场经济统一的要求和体现。
(二)民主与所有制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过去,我们有一种教条认识,以为一旦公有制经济建立起来,就自然有了民主。因此,偏爱公有制经济,轻视非公有制经济,认为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地位自然应该高于非公有制经济。这种认识来源于我们照搬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述,误以为公众要参与社会事务就得参与经济决策,要参与经济决策就得实行一切生产力的公有制。因此,认为生产力的公有制就是经济民主,由此得出经济民主与公有制是一种骨肉关系,忽视了非公有制经济对民主的需求和对民主的促进。实际上,影响民主的因素有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防止外部威胁和内部威胁等保护性条件。换句话说,所有制对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方式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所有制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效果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公有制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产生或允许民主方式的决策。民主和公有制更不能划等号。
二、强调民主与激发社会活力真正有效地统一起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样做的目的是“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只有激发了社会活力,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然而,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激发社会活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部分专门讲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问题。只要我们不是孤立地看问题,而是联系地看问题,就会清楚,这个决定与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对一些基本理论的认识上的突破有关。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明确指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没有博爱和包容精神,就不可能有民主。党的十七大指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将民主与自由、平等有机联系了起来。党的十八大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提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激发社会活力就是建立在对这些相互联系的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看不到这些认识,或者不能正确理解这些认识,我们就不能深入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活力的思想。
一是民主与自由关系不能分开。作为“近世西学第一人”,严复认为西方之所以富强,就在于“彼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中国从来不重视自由,从未将“自由”二字“立以为教”,民主政治自然不可能实现。中西“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这是中国贫弱之源。可见,弄清自由与民主的关系非常重要。 二是民主与平等不能分开。平等虽不一定是民主直接关心的问题,但是,如果否认平等,就会危及民主的基础和运行。如果不允许或不承认社会成员享有基本的平等,那么,平等参与管理的精神就不会存在。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有理由相信应该实行民主。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都将民主、平等精神并提。
三是民主与社会治理分不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我们对社会实行的是“管理”。“管理”侧重于强调政府的行为。由于这样,过去我们在一些方面,出现了政府管得过多、过死的现象,不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用一部分讲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体现了减少不必要的政府行为、发扬民主、激发社会活力的思想。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体现了党执政理念的重要转变。首先,明确体现了民主性的社会治理的原则和目标。“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只有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才会和谐,也才会有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提出了民主性地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第一,提出了系统治理的方式,即“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经验证明,政府什么都管,就会什么都管不好,管不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只有政府行为,没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政府主动,而社会被动,社会就没有活力。可见社会各方面参与非常必要和重要。第二,提出了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如前所述,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第三,提出了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真正的道德必须是有利于激发生命活力,让能力得到尽可能大的发挥。第四,提出了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这种平台就是民主性的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以及时化解矛盾,从而激发社会活力。
三、更加注重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一)明确认识到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体现了发展协商民主的明确性和坚定性。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国有协商民主的优良传统,而且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可以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拓展公民政治参与;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展了民主的深度。协商民主既注重民主又注重团结,因为协商民主的逻辑起点就是各方力量的联合和人民群众的凝聚,其发展取向就是人民民主。
(二)将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紧密联系起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有其必然性:第一,走群众路线,必然要求进行协商民主。首先,协商民主,就是为了满足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其次,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它着力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和对民意的质的提升,力求通过公共协商,使得各方面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就决策、立法等达成共识,凝聚力量,激发活力。这就是当代一切依靠群众的要求。再次,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党的力量的源泉。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广泛进行协商。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然要求广泛协商。党的十八大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
(三)协商民主思想实现具体化、制度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这些协商的路径是相互联系的,是不能分割开来的。为了加强针对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各个领域的协商提出了具体的思路。
一是立法协商。为了进一步将党的十八大精神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从而确保立法的正确性、有效性。“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这种制度,能够充分体现立法的人民性及公意。“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这种制度,不但可以吸取公意,而且能够集中智慧。“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可以具体地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物权法》的诞生,是人大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
二是行政协商。这主要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等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三是民主协商。其含义广泛,从广度来说,它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都要协商。从深度来说,它要求从中央到基层都要协商。从党群关系来说,它要求党内党外都要协商。
四是参政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为此,提出了以下协商的具体路径:第一,“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第二,“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第三,“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是社会协商。就是领导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个人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等进行直接协商。
六是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
作者:蒋光贵 来源:湖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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