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协商民主思想的人民性
邓小平的协商民主思想形成于他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生涯,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人民性是邓小平的协商民主思想的本质特点,具体表现包括:协商主体的多元离不开“人民”的属性;协商宗旨的核心是为着人民的利益;协商途径的多样性充分保证人民的参与权利。邓小平的协商民主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是其主要来源之一。邓小平作为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有着丰富的协商民主思想,而人民性又是其根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协商主体、协商宗旨以及协商途径三大方面。
一、协商主体的人民性
协商主体关乎“谁来协商”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使得它在协商民主运行过程中容易被看作是协商民主的唯一实践主体,而忽视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人民团体的主体地位。但是,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甚至会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邓小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以及他自身的革命实践中经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坚持并发展了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并将其作为协商民主思想的直接理论基础之一。其协商主体的人民性表现在: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方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另一方面,将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置于协商民主的主体范畴,群策群力,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马克思主义把历史看作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上的展开,认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将群众的实践活动作为群众观的出发点,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
邓小平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亲身经历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成功与失误、正确与偏差,深知要搞好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为了执政党后,邓小平针对党内一些领导干部忽视群众力量、骄傲自大的现象曾严厉地指出:“我们如果关起门来办事,凭老资格,自以为这样就够了,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一方面,他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告诫全党同志要善于向群众学习,做群众的学生。他不断强调:“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一个党和它的党员,只有认真地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指出正确的方向,领导群众前进。离开群众经验和群众意见的调查研究,那末,任何天才的领导者也不可能进行正确的领导。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也是会犯错误的,但是不断地同群众商量,不断地研究群众的实践,这就使党有可能少犯错误,并且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错误,而不致使得错误发展到严重的地步”。另一方面,在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各民主党派以及各人民团体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以平等的主人翁身份开展协商对话。这一点早在“三三制”政权中就有所体现。邓小平曾说“三三制”政权的优势就在于它具有协商民主的精神。“这种政权表现为几个革命阶级对汉奸、亲日派、反动派的联合专政,既能合乎统一战线原则,团结大多数以与日寇、汉奸、亲日派、反动派进行斗争,又能保证由共产党员与进步势力结合起来的优势,所以这不仅是今天敌后抗战的最好政权形式,而且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邓小平十分肯定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与建设事业中的历史作用,他在1979年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可见,正是基于“人民”的身份,“统一战线”才能得以存在,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因此,邓小平协商民主思想中协商民主主体的多元性本身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即人民性的切实体现。
二、协商宗旨的人民性
协商宗旨关乎“为何协商”的问题。协商民主的协商内容和结果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关系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而这两者在逻辑上的根本价值取向都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邓小平在长期的革命和实践中,确定了坚定的无产阶级信念,树立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始终强调必须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一名无产阶级的领导人和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有着极强的党性思想,始终秉承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并且时时谨记党的宗旨。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特征就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强调其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邓小平在汲取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党群关系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他说:“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 邓小平的协商民主思想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人民性必然内在地规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人民性。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可分为三个层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根本途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根本目的。诚然,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进而才有可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最后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邓小平一生三落三起,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认识并践行着“凡是于人民有利的事情,无不尽力提倡与实行”的价值观,丰富的人生经历使得他成为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基本要义——认识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的最好的体现者。他曾在对1938年至1943年这五年抗日斗争的经验总结中指出:“经验尤其证明:谁关心人民的问题,谁能帮助人民想办法去和敌人斗争,保护人民利益,谁就是群众爱戴的领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得与失、成功与挫折令邓小平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繁荣呈正比的关系,人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会蒸蒸日上;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归根结底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任务十分艰巨,邓小平指出:“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他进一步提出要将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之一。因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之所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价值所在,它既是凝聚共识的基础,也是集思广益的目的。
三、协商途径的人民性
协商途径关乎“如何协商”的问题。协商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协商,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宗旨的协商,那么协商的途径应该创造一切条件尽可能地扩大协商主体的参与渠道,保证协商主体的协商权利,真正让协商主体有话能说,有话敢说。从宏观层面上,邓小平明确主张要用长远的眼光,从制度上保证协商民主的运行过程和实践效果;从具体来看,邓小平主张协商民主应该在各种场合展开。既要有党内、政协、人大、政府等国家层面的民主协商,也要注重各人民团体、基层群众组织等的民主协商。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要保证:“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协会议上,职工代表大会上,学生代表大会上,或者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
邓小平认为,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更是一种以法律支撑的制度体系。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也需要制度和法律的保证。邓小平一贯重视制度建设。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就十分肯定“三三制”的政权形式,并提出要将其作为体现民主协商的重要原则和政策运用于将来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政权之中。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党内骄傲自满和脱离人民群众的倾向,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明确主张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认真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改革开放后,邓小平亲眼目睹了在面对“文革”时期的种种问题时,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各人民团体始终与党和人民群众携手同行,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他更加重视与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协商对话,并且从制度意义上再次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见,邓小平已经深刻认识到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即用制度对协商民主的原则、程序、规则固定下来,以规范协商民主的实际运作过程。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提出了著名的“历史合力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基于此,协商民主正是这种凝聚社会各界力量的有效途径。为了充分实现协商民主的价值,邓小平主张协商民主应该分层次、多渠道地展开。首先,要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开展党内协商,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邓小平认为,脱离了民主的集中“不但脱离人民群众,而且上级脱离下级,甚至在同级里也势必造成少数人或个人脱离多数,少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其次,邓小平也十分重视政府协商。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指出:“各种重要问题都要经过政府正式会议讨论,一般问题也要尽量征求非党干部的意见,取得大家的同意。”再次,邓小平一再强调要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人民代表大会的开展是一个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它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过程。另外,邓小平高度肯定了各民主党派的重要作用,认为民主党派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力求真正发挥政协的作用,让各成员的知识和专长真正学以致用。邓小平曾说:“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他反复强调,如果闭门造车,“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
最后,能否充分开展各人民团体、基层群众组织中的民主协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表达和维护,这也是邓小平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邓小平曾经就厂矿企业的管理方面提出要搞好职工代表大会,并且进一步地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当范围的领导人。”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三大报告还正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改革任务,力求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协商,采取座谈、对话、建议等多种形式,使各阶级、各阶层、各社会团体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增进相互理解,在不破坏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使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总而言之,协商途径是协商主体为实现协商宗旨的实践过程,其人民性主要体现为协商平台以及协商形式的多样性。
综上所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说:“邓小平同志的一生,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和发展的历史进程紧紧相连,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紧紧相连,同中华民族抗争、独立、振兴的历史进程紧紧相连。”
在邓小平波澜壮阔的一生中,无论高峰与低谷、安逸与险境,他时刻把人民的利益、疾苦牢记心头。“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为人民谋利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像一条醒目的红线,贯穿于邓小平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始终,这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建设以及我们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路径和价值导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雷特思雅 来源:邓小平研究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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