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次社会转型期公共领域再建构
发布时间:2015-07-11 10:31
选题的意义: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旧的体制的束缚而暴露出各种不稳定因素,并因之迎来了中国改革的第二次转型,即由经济建设转向制度建设。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各种公共领域的再建构。在整个发展进程中公民对社会的政治参与意识变浓,不断寻找机会进入政治过程,进行利益表达,影响政治决策。公民对社会的政治参与最重要的变化是由过去的个人政治参与(如找领导调动工作)或非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如联保上书要求改善待遇)为主要特征变为以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为主要特征,其以社团组织的成立,网络媒体的异军突起,民间思想库的建立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意机构发表意见或直接与行政部门谈判。公共领域的再建构,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由社会转型带来的不平衡给社会稳定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力地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形成。一、第二次转型的中国现状背景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已经完成和未完成的现代化转型中,中国的转型可能是最为复杂。它不象欧美国家——无需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实现转换,而单靠引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就能解决问题。自1978年以来,虽然中国在城市化、工业化等方面取得公认的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如:(1),城市改造和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市场机制建设等的力度不断加大,涉众范围广、利益调整面大、摩擦焦点多;(2),转型期,社会成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从一元向多元发展,社会成员独立思考、自主抉择的自由度增加,主体的内在力量逐步得到发挥;(3),新旧观念的冲突激烈,许多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能力弱,行为上无所适从,精神上无所寄托,导致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下降;(4),社会主导观念受到冲击,集体主义、整体观念和献身精神有所弱化,实用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用主义有所加强等等。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多年来中国社会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不但在量上“集束多发”,而且有利益相关性突出、群体性矛盾增多、对抗性增强、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增大等特点。特别是2003年的前半年,中国经济呈现出8.5%的高速增长态势。遗憾的是,这样的利好,旋即被更加凸现的阻碍未来经济发展的SARS危机、孙志刚件注1等一系列社会体制层面的问题所遮掩。这些使我们逐渐明白: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唯一因素,经济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也不可能仅仅在经济领域解决。而自1990年来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类型的变化为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背景,一是社会资源占有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二是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化;三是政府开始转变职能,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努力实现由计划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变,由对宏观经济的“控制者”“计划者”向“向导者”“引导者”转变。因此“改革已经到了值得转轨的时候,转轨的核心是用新的制度去替代它。”注2如果说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到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中国的第一次转型,那么当下从以经济建设为主转为制度建设这样一个方向,就是中国的第二次转型。与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的经济转型相呼应,这次转型要求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的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因此,在现代化基本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由“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注3替代“中央高度集权的****主义权威本位观”。而为了缓和长期以来因为“大政府,小社会”的治理模式和个人服从集体的价值观给社会在凝聚力和议和力方面造成的压力,我们必须寻求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共领域,在此领域内,一方面单质的原子的个人集结起来追求共同的利益诉求,一方面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如2003年在苏北农业大县—沭阳县官墩乡农村发展协会成立,新沂市窑湾镇农村发展协会成立。他们的主要服务内容,首先推动的是农村的劳务输出。此外,农村发展协会还会进行种籽化肥代销等方面的协作,为会员服务。协会成立的目的在于协助政府解决政府职能以外的工作,比如监督村委会的财政支出、集体维权等。以及像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形式的民主建设。民主恳谈会的雏形其实是松门镇搞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建设论坛”,其目的本来是宣传政策、普及观念,是由上而下的。论坛设计了让群众发言的环节,结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老百姓感慨“都20年没有这样说话的机会了”!于是这个机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就延续下来,发展成了今天的民主恳谈会。在当地凡是关乎公共利益或者涉及重大资金使用的项目都要举行不限制参加者的民主恳谈会,让群众有了畅所欲言的机会。其实质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其结果,首先是避免了决策方面班子内部的矛盾,其次是分散了决策风险,政府项目的实施成本大大降低,比如在征地拆迁等问题上由于事先就公开听取意见,照顾到利益涉及方的合理诉求,几乎很少遇到阻力。最为值得称道的是,普通群众的参政议政水平极大提高,从最初当面指责官员作风的怨气释放,到现在关心乡镇规划、工业中心设计、学校建设等更加宏观的问题。
2003年在媒体领域像文化先锋网、世纪中国的互联网站以其理性建设性的现世热情,不仅张贴和传播了包括伊拉克战争网络签名、孙志刚事件、SARS风波等重大社会热点,更重要的是禀承了自由、开放的网络精神,将各大热点的探讨引向积极、审慎的思路和言路上。以及像江苏电视台的一个“零距离”节目组,主要制作是民生新闻,大量报道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新闻故事,如“长江大桥的收费站该不该拆?”“南京地铁列车应该是什么颜色?地铁票价多少才算合理?”技术上他们邀百名摄影师千名线人加盟节目,让60分钟的卫星直播首次在新闻节目中成为“常态”,而对于官方活动和会议新闻则经常被压缩在屏幕下方以滚动字幕的形式出现。在一个以周为周期的随机抽取的时段内,170条新闻中,负面和批评新闻多达93条。在南京,人们在晚上7点这个黄金时段,将眼球从中央台的《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这样的时政社会节目中,转移到“零距离”的本地新闻节目上。在某种意义上,“零距离”寻求到了舆论监督和政治昌明并行不悖的出口,在政府和民众之间搭建了一座半民主化的桥梁,进而给民意一个畅达的渠道。通过这种方式,赋予全体市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力,让媒体真正为公民所享有,让民众的意见最终上升为政府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民意的公共价值。二、目前在中国公共领域出现的几种运行机制在这些领域里,组织的行为目的不是或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还在于自身价值实现,追求社会美德。他们以身份、利益或者兴趣等为纽带自愿地结合起来,在一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中实现个人的强力自由,而这种个人的强力自由,又恰恰是缓和各个矛盾体之间张力的因素,托克威尔认为,真正的自由需要社会中一种实际的权力来反对国家,需要一种公民意志来限制政府和保护权利,如何取得长期支持有限政府的形式原则的社会安排,才是更为根本的问题。他认为自由结社对解决这个问题意义重大,“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全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状态。”但是在这个领域里我们不但看见结社(如农民发展协会、浙江商会),还有媒体(如文化先锋网和“零距离”节目组),有政府机构自上而下建立的广泛的监督评议机制(如温岭恳谈会),另外还有下面的几种形式:一、民间思想库。虽然中国目前民间思想库(thinktank)的发展状况,还处于非常幼稚的状态,以组织的面目出现,但却没有形成产生思想的机制,但他们对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所做的贡献却是有目共睹。茅于轼、盛洪、张曙光于1993年夏天创办的“天则经济研究所”,开了民间研究机构的先河。2003年8月23日,俞可平在北京大学创办“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并宣布将每年给中国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颁奖,这是我国首家对政府改革与创新进行独立评估和咨询的大型非营利性学术机构。而1992年袁岳创建的零点调查公司,已经在包括社会政策、社会难题、国际关系、居民愿望和需要、人民生活质量、投资者评价等等广泛的领域,展开频率越来越高的民意研究。民意调查或者民意测验,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决策者,从大公司CEO到政党领袖不可忽视的决策参考工具。让分散的民间意见和草根声音变成听得见的公共声音,从而影响了中国诸多层次的决策者。《南风窗》对袁岳的工作的评语是:“袁岳的工作让我们看到:民意并不仅仅由特殊的组织来确定和代表。他的努力喻示世人:中国民众有真实表达意见的可能;民意不是可以简单表达、变更、包装和曲解的;民意路线较之精英路线,虽然其政策制定的成本高,但执行成本要低得多。”二、第三部门(Third Sector)。又被称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和“利他部门”(Altruistic Sector),第三部门与生产公共物品的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国家部门)相对应。归为此部门的组织有以下四个显着的特点。其一是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盈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等,都可以划入这一术语所指的范围。在中国,形形色色的民间的第三部门已经成为政府“还社会于民”的主要载体。20年来,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社会团体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仅正式登记的社团就从6000多个增加到20多万个,增加了33倍。特别是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此类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学术研究、行业管理、国际交流、社区管理、慈善、公民互助等等。并且在以下方面努力发挥自己的职能,这包括:为公民提供互助的组织方式;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培养公民民主的生活方式;综合、表达、扞卫各种特殊群体的利益,满足社会对多元化的需求,支持社会的多元格局;克服官僚主义弊病,对各种新的需求和机会做出迅速反应,在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组织方式、制度安排等各个领域,承担创新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发展的潮流等等。 第三、公共领域内运行机制的共同特点这些公共领域内虽然运行机制和运作理念有别,但是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具有批判的公共性,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为修正或改变某些不合理的规则而存在,这种不合理不是针对个体,具有一种普遍性,、个体的利益受损必然对其他成员的利益带来潜在威胁,由此而具有一种对政治的批判和监督功能,当他们提出修改意见时,必须对通过个人或公共决策而制定的针对他们的决策的不合理之处指明无误,从而提供一种维护或者改变现状的合法性。但是这种批判确实以话语和交往为手段的,而不是通过暴力,像衡阳农民的维权就是由用暴力反对侵害发展到设立“农民维权协会”的,必须用协商、谈判、呼吁等温和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是这些组织得以生存下去的前提,突破这一底线,既失去生存基础。第二,禀承 “自治”的精神,一般意义上自治可以理解为:与国家和营利性组织相对独立而存在,其主张的合法性往往来源于其对国家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批评。在组织结构上摒弃行政化趋向,并有自主安排和规划发展思路的权力,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和智慧支持。这些组织目前多持一种自治的姿态,但是这已经比空喊自治的口号所带来的意义和影响深远的多。第三,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得以进入公共议题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一方面组织成员要获取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信息,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决策,另一方面把自己的意愿表达公之于众。第四,多元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结合,个人主义是现代化的产物,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所以,维护与发展****是其首要任务。但同时其仅仅是社会成员某方面利益或爱好的集合体,因此在除追求共同的利益诉求外,提倡一种多样的个人生活方式和思想的多元化。在今天,这些领域的发展和壮大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能性,它把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群体通过阶级、行业、职业、信仰和其他社会特征组织起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了一个中介,发挥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像南京“零距离”那样,将公民个人的合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为政府的维护统治提供一种合法性;而其建立的理性的不同阶层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这类现象尤其突出于维权领域,(特别是在农村)维权者的素质及特定的受侵害的境遇往往使维权变为另一种侵权,而合理有序的有组织的维权则将这种行为的正义性最大化;另外,政府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民间思想库这类的组织中获取解决矛盾、维护统治的合法性的方法,这样既避免了政府被认为是与利益既得方同谋的角色,同时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将松散的、消极的、为“集体无意识”控制的个人变成一种积极的、自为的、有意识形态的、为特定的群体目标所凝聚的社会力量,由此建构理性利益表达和矛盾有序解决所必需的组织化社会。在另一层面上,这些领域的成长与发展则直接促使了中国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发展。改革时代的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着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如社团和村民自治)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突显(尤其是在农村)。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对促进大共同体的解构、建立公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民主政体)极具正面意义。公民权利的发展障碍主要来自“王权”本身,因而中国现代化进程就可能会采取一种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的路径(秦晖《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是指由各种非官方机构或组织构成的私有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共领域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公共领域构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这种合法性指现代宪政的合法性,公共领域与合法相关性就在于公民社会中由批判理性发展而来的批判的公共性构成现代宪政的保障。而实际上,在中国,类似的公共领域已经具备了公民社会的一些特征,比如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参与性、公开性等,不仅是公共领域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路径,还是公共领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元素,其民主、参与、开放的特征都必将对我们探索社会改革完善之路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书目:《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 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 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论美国的民主》 [美] 托克威尔 商务印书馆 1991《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实践》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2《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学林出版社 2001《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邓正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南风窗》杂志 2004年2月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
2003年在媒体领域像文化先锋网、世纪中国的互联网站以其理性建设性的现世热情,不仅张贴和传播了包括伊拉克战争网络签名、孙志刚事件、SARS风波等重大社会热点,更重要的是禀承了自由、开放的网络精神,将各大热点的探讨引向积极、审慎的思路和言路上。以及像江苏电视台的一个“零距离”节目组,主要制作是民生新闻,大量报道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新闻故事,如“长江大桥的收费站该不该拆?”“南京地铁列车应该是什么颜色?地铁票价多少才算合理?”技术上他们邀百名摄影师千名线人加盟节目,让60分钟的卫星直播首次在新闻节目中成为“常态”,而对于官方活动和会议新闻则经常被压缩在屏幕下方以滚动字幕的形式出现。在一个以周为周期的随机抽取的时段内,170条新闻中,负面和批评新闻多达93条。在南京,人们在晚上7点这个黄金时段,将眼球从中央台的《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这样的时政社会节目中,转移到“零距离”的本地新闻节目上。在某种意义上,“零距离”寻求到了舆论监督和政治昌明并行不悖的出口,在政府和民众之间搭建了一座半民主化的桥梁,进而给民意一个畅达的渠道。通过这种方式,赋予全体市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力,让媒体真正为公民所享有,让民众的意见最终上升为政府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民意的公共价值。二、目前在中国公共领域出现的几种运行机制在这些领域里,组织的行为目的不是或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还在于自身价值实现,追求社会美德。他们以身份、利益或者兴趣等为纽带自愿地结合起来,在一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中实现个人的强力自由,而这种个人的强力自由,又恰恰是缓和各个矛盾体之间张力的因素,托克威尔认为,真正的自由需要社会中一种实际的权力来反对国家,需要一种公民意志来限制政府和保护权利,如何取得长期支持有限政府的形式原则的社会安排,才是更为根本的问题。他认为自由结社对解决这个问题意义重大,“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全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状态。”但是在这个领域里我们不但看见结社(如农民发展协会、浙江商会),还有媒体(如文化先锋网和“零距离”节目组),有政府机构自上而下建立的广泛的监督评议机制(如温岭恳谈会),另外还有下面的几种形式:一、民间思想库。虽然中国目前民间思想库(thinktank)的发展状况,还处于非常幼稚的状态,以组织的面目出现,但却没有形成产生思想的机制,但他们对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所做的贡献却是有目共睹。茅于轼、盛洪、张曙光于1993年夏天创办的“天则经济研究所”,开了民间研究机构的先河。2003年8月23日,俞可平在北京大学创办“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并宣布将每年给中国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颁奖,这是我国首家对政府改革与创新进行独立评估和咨询的大型非营利性学术机构。而1992年袁岳创建的零点调查公司,已经在包括社会政策、社会难题、国际关系、居民愿望和需要、人民生活质量、投资者评价等等广泛的领域,展开频率越来越高的民意研究。民意调查或者民意测验,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决策者,从大公司CEO到政党领袖不可忽视的决策参考工具。让分散的民间意见和草根声音变成听得见的公共声音,从而影响了中国诸多层次的决策者。《南风窗》对袁岳的工作的评语是:“袁岳的工作让我们看到:民意并不仅仅由特殊的组织来确定和代表。他的努力喻示世人:中国民众有真实表达意见的可能;民意不是可以简单表达、变更、包装和曲解的;民意路线较之精英路线,虽然其政策制定的成本高,但执行成本要低得多。”二、第三部门(Third Sector)。又被称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和“利他部门”(Altruistic Sector),第三部门与生产公共物品的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国家部门)相对应。归为此部门的组织有以下四个显着的特点。其一是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盈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民间协会、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等,都可以划入这一术语所指的范围。在中国,形形色色的民间的第三部门已经成为政府“还社会于民”的主要载体。20年来,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社会团体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仅正式登记的社团就从6000多个增加到20多万个,增加了33倍。特别是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此类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学术研究、行业管理、国际交流、社区管理、慈善、公民互助等等。并且在以下方面努力发挥自己的职能,这包括:为公民提供互助的组织方式;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培养公民民主的生活方式;综合、表达、扞卫各种特殊群体的利益,满足社会对多元化的需求,支持社会的多元格局;克服官僚主义弊病,对各种新的需求和机会做出迅速反应,在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组织方式、制度安排等各个领域,承担创新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发展的潮流等等。 第三、公共领域内运行机制的共同特点这些公共领域内虽然运行机制和运作理念有别,但是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具有批判的公共性,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为修正或改变某些不合理的规则而存在,这种不合理不是针对个体,具有一种普遍性,、个体的利益受损必然对其他成员的利益带来潜在威胁,由此而具有一种对政治的批判和监督功能,当他们提出修改意见时,必须对通过个人或公共决策而制定的针对他们的决策的不合理之处指明无误,从而提供一种维护或者改变现状的合法性。但是这种批判确实以话语和交往为手段的,而不是通过暴力,像衡阳农民的维权就是由用暴力反对侵害发展到设立“农民维权协会”的,必须用协商、谈判、呼吁等温和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是这些组织得以生存下去的前提,突破这一底线,既失去生存基础。第二,禀承 “自治”的精神,一般意义上自治可以理解为:与国家和营利性组织相对独立而存在,其主张的合法性往往来源于其对国家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批评。在组织结构上摒弃行政化趋向,并有自主安排和规划发展思路的权力,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和智慧支持。这些组织目前多持一种自治的姿态,但是这已经比空喊自治的口号所带来的意义和影响深远的多。第三,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得以进入公共议题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一方面组织成员要获取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信息,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决策,另一方面把自己的意愿表达公之于众。第四,多元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结合,个人主义是现代化的产物,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所以,维护与发展****是其首要任务。但同时其仅仅是社会成员某方面利益或爱好的集合体,因此在除追求共同的利益诉求外,提倡一种多样的个人生活方式和思想的多元化。在今天,这些领域的发展和壮大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可能性,它把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群体通过阶级、行业、职业、信仰和其他社会特征组织起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了一个中介,发挥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像南京“零距离”那样,将公民个人的合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为政府的维护统治提供一种合法性;而其建立的理性的不同阶层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这类现象尤其突出于维权领域,(特别是在农村)维权者的素质及特定的受侵害的境遇往往使维权变为另一种侵权,而合理有序的有组织的维权则将这种行为的正义性最大化;另外,政府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民间思想库这类的组织中获取解决矛盾、维护统治的合法性的方法,这样既避免了政府被认为是与利益既得方同谋的角色,同时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将松散的、消极的、为“集体无意识”控制的个人变成一种积极的、自为的、有意识形态的、为特定的群体目标所凝聚的社会力量,由此建构理性利益表达和矛盾有序解决所必需的组织化社会。在另一层面上,这些领域的成长与发展则直接促使了中国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发展。改革时代的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着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如社团和村民自治)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突显(尤其是在农村)。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对促进大共同体的解构、建立公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民主政体)极具正面意义。公民权利的发展障碍主要来自“王权”本身,因而中国现代化进程就可能会采取一种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的路径(秦晖《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是指由各种非官方机构或组织构成的私有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共领域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公共领域构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这种合法性指现代宪政的合法性,公共领域与合法相关性就在于公民社会中由批判理性发展而来的批判的公共性构成现代宪政的保障。而实际上,在中国,类似的公共领域已经具备了公民社会的一些特征,比如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参与性、公开性等,不仅是公共领域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路径,还是公共领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元素,其民主、参与、开放的特征都必将对我们探索社会改革完善之路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书目:《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 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 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论美国的民主》 [美] 托克威尔 商务印书馆 1991《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实践》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2《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学林出版社 2001《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邓正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南风窗》杂志 2004年2月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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