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主进程中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摘要:民主是人类的普遍追求,选举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的出发点是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这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制度。中国必须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才能在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中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民主进程
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不仅指明了协商民主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指明了社会主义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联系和区别,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拓展了新的空间和新的发展方向。
一、选举民主的理论构架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民主,是一种别于君主独裁和寡头统治的政府形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是其基本要义。但是,在复杂的政治实践中,由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是不现实的。于是,代议制民主政治成为必然选择。这样,多数人的统治就是让少数人在多数人的真正同意或委托下执政并受到多数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而体现对执政者或代表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最科学可行的形式就是选举,选举无疑体现的就是多数人对自己代表的授权与控制。可见,选举和民主一开始就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成为民主的重要内容。“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领导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平等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那种方法产生的政府。”[1]可见,在亨廷顿看来,选举是民主的本质,是民主的直接体现和基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实践看,选举民主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民主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选举民主的核心制度安排。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以主权在民为最高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度载体的选举民主,是实现中国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国宪法和选举法,县及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在选举民主中,我们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作为社会自治的村民选举,其中有的是“海选”。因此,中国选举民主具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与自下而上的自发秩序相结合的双重特征,二者相辅相成。由人民代表选举国家各级领导成员,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主要渠道和制度保证。为了保障人大代表的选举民主真正得到落实,中国选举法明确规定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还规定了选区的划分办法、选民登记办法、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程序、投票选举程序等,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的民主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从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上确保了选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另外,选举法的各项原则和程序设计也直接反映了民主的原则,具有民主的特征,符合民主的要求,能最直观地反映出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本质。
二、协商民主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国的多数原则》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主张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美国的约翰·罗尔斯、英国的安东尼·吉登斯、德国的于根·哈贝马斯等是协商民主的推崇者。尤其是哈贝马斯,他批判传统西方民主制度中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提出“协商政治”新模式。可见,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当代资本主义政治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的民主模式的批判和修补。
所谓协商民主,“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与选举民主相比,最典型的特征是:第一,主体多元化和组织化。协商民主以多方协商作为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平等的多元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政党或政府、社会团体、利益集团是协商民主的基本主体。公民通过参加政党和社会团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协商,对政治过程产生一定影响。第二,以有效的程序作为保障。公共协商是一连串的沟通、辩论、磋商和协调的过程,是一个互相提供信息,交流意见,形成共识的过程。第三,协商民主中各政治组织的协商权利,一般由法律或政治惯例所保障。第四,协商民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协商一致,通过商讨和吸纳不同意见或相互之间的妥协来达到意见的一致。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以商讨等方式来取得共识,使少数人的意见也得到了尊重。可见,与选举民主强调政治共同体成员偏好聚合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不同,协商民主关注的则是偏好转变和聚合的具体过程。
在中国,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载体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模式。这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制度。这项制度是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举。从中国基本制度层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权力机关,实行非两院制,政治协商会议是在这个结构之外的非权力机关,但它在党的领导下,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讨论,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性提案,通过建议或其他形式,对国家的宪法和行政实行监督。这样既克服了两院制效率低下的弊端,又避免了一院制缺乏监督和代表性不广泛的短处。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开会履行职责的时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同时召开会议,讨论国家重大事务。地方也是如此。同时体现社会主义两种民主形式的“两会”概念已深入人心。在中央和地方的组织体系中,人们通常把党、政府、人大和政协概括为“四套班子”,可见,人民政协制度已经成了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和正在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的协商民主价值理念和人民政协的实际运作过程,生动地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突出特点和优势。
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实现最广泛的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民主的行为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他们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能整合各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并能通过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充分表达各自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使各种利益要求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决策部门,从而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其次,协商民主体现了最大程度的政治包容性。中国的协商民主承认多元的社会现实,坚持求同存异。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的载体,认真研究新情况、新变化,有效地加强同各方面人士包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通过制度化的人事吸纳机制,将新生社会阶层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整合到政协组织中来,并根据社会阶层的演化变迁情况,及时地调整并合理设置界别,充分发挥界别联系面广、委员业务精通以及对界别群众影响力强的优势,引导各界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量、集中智慧,加深理解,扩大共识,促进和谐,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在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
第三,协商民主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协商民主的实质是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无论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通过的各项决定,还是宪法修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中共中央、国务院事先都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始终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使得这一民主形式真实而有效。
第四,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人民政协的制度实践中,由于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围绕政策建议的各种分歧最终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由于遵循政治协商的程序,政治决策充分考虑到各种利益需求、主客观条件,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从而使决策更民主、更科学。
第五,协商民主有助于中国公民民主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民主意识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民主能力则决定了民主政治运作的优劣。然而,民主意识和独立思考、理性批判、相互沟通的民主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参与中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过程可以扩大视野,了解他人立场、公共利益和所负的责任,认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可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协商民主为培养中国公民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提供了途径。
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大发展
选举民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但是对于正走向政治文明、利益和文化呈多元趋势的中国社会而言,简单的选举民主是无能为力的。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能够弥补选举民主及其多数决定原则的不足。实践证明,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政治发展有效的政治运行载体和民主实现形式,具有西方民主政治不可比拟的广泛性、包容性和真实性。有机结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适当运用选举民主的增量,盘活协商民主的存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1.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执政党,承担着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历史重任。因此,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式民主,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为此,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机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发挥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其次,作为执政党,其领导国家的重要方式就是组织领导,即通过选举推荐优秀的人才、精英到国家机关。因此,党应该学会在一个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进行选举;积极搭建有效的参政议政平台,发挥参政党应有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建设。
2.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使协商民主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这种完善和发展,首先是政协作为执政党与各战线精英的政治协商工具,应在加强执政党与参政党、参政党与各界别精英、各界别精英与人民群众的公共协商上下足工夫。其中尤其要加强执政党与参政党、各界别精英的真诚沟通和理性协商。其次,政协内部、政协委员之间,应加强对公共政策问题的研究,以及展开理性的政策辩论,并最终形成共识。各级政协应尽可能多地创设各种研究和讨论平台,这应成为政协工作的重点努力方向。再次,政协应与媒体建立战略联盟。政协与媒体结盟,既是获得了一个公共讨论的平台,亦为自己的合法性注入了人民授权的基础,同时融合媒体权力,增加自己对政府的影响力。
3.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协商中形成的建议,进行审议、选择和表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选举和投票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和主要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的根本体现。中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改革的根本方向和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选举的覆盖面,进一步增强选举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强调,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重要举措,必将有力地增强中国选举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4.理顺人大、政协和党的关系,这是有机结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键所在。我们知道,选举民主以人大为核心制度安排,协商民主则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载体。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政协与人大、党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很难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达到理性的有机结合。
首先,政协与人大宪政地位不对等。中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57条至第78条,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和权力作了全面的表述,规定“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是行政系统权力的来源,并负有对行政系统进行监督的宪法责任。而政协并未获得宪法的任何授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不具有任何宪法地位,其现行地位最多只能算是执政党的统战平台,是政治团体而非国家权力实体。
其次,人大与政协对政府的法定制约能力不同。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具有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强大法定制约能力。但政协并非国家建制权力,并不具备任何对政府的强制力。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在法理上仅相当于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咨询文件或民间建议。
再次,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而出,依法定程序获得人民的法定授权,具有合法性基础;而政协委员的推举未获得足够的合法性基础,至少没有足够的法定授权程序,权力缺少宪政来源。政协委员人选的产生及对其监督的程序正义缺失,使人民政协难以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坚强有力的一环。
第四,与执政党的关系不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宪法规定的执政党,具有控制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但这种控制是在人大内部建立党组进行控制;而政协则完全由党的统战部和组织部直接控制,而非依赖政协党组的间接控制。这主要源于人大所依据的宪政理论与政协所依据的统战理论的差异。
可见,要有机结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必须理顺人大、政协、党的关系,这就需要让宪政理论支撑起国家政权体系的前台,将人民政协适当地归入宪政框架,获得与人大相同的宪政地位,使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按宪法和法律逻辑来运行。为改变协商民主的所谓“咨询民主”的尴尬地位,政协应该获得在政府决策中的制度性权力。党要与政协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以及畅顺的沟通渠道,公平协商的精神,以体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八字真言;要加快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力争使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具有法律和制度平台。政协要与所代表的界别、与普通大众建立血肉联系,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要加强自己的平台建设,以实现协商民主的要义,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髓。
总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两翼。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参考文献:
[1]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三联书店,1998.
陈家刚.生态文明与协商民主[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2).
王邦佐,朱勤军.协商民主的内涵和中国协商民主的特征[N].联合时报,2006-0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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