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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失落与回归

发布时间:2015-08-03 10:28

摘要: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为了突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特点,强调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地位,防止按要素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的减少。但是,从近几年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实施情况看,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我们认为,必须通过推行工资指导价格制度、推进职工持股制度、建立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管理及调整资本与劳动分配比例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在分配中的弱势地位,落实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劳动者权益

Abstract: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as the principal part of Chines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characterizes the principal place of public ownership, emphasizes laborers’

economic status under socialist system, and prevent laborers’ income reduction under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essential factors of production. The implement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policy, however, sees the principal plac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fails to become truly realized. Thus, in order to change the disadvantage

position of laborers ultimately in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realize the principal plac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we need to establish the income-directed price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shares held by staff, set up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disadvantaged group, reinforce

the management of labor and capital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nd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percentage between capital and labor.

Key words: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essential factors of production;
laborer rights


由邓小平同志倡导并实施的“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政策,改变了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效明显。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虽然平均主义产生的“共同贫困”的局面已经消失,但“共同富裕”的目标似乎离老百姓仍很遥远。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形成了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而且劳动者也很难通过“按劳分配”的主渠道致富。于是,人们怀疑仅靠诚实劳动能否致富,进而对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原则产生了困惑。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如何保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实现?我们欲对此作出分析。

1 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六大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指出要“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至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国确立并全面实施。

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人们对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的关系争论不休,我们将其大体分为 “同一论”和“不同论”两种观点。“不同论”认为,按劳分配方式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方式具有不同的理论渊源和适应条件。按劳分配适合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态,按劳动要素分配适合于非公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因此,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国有单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而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单位实行的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同一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存在着劳动要素市场,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要素分配,本质上都是按劳动价值分配,即按市场评价的劳动贡献分配,无论在国企还是私企的工资,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作为报酬形式的工资都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应当说,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同一论”确实有更多的实证支持。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显然不能作为区别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要素分配的标准。理由如此:(1)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处于一个市场展开竞争,市场机制对两者所发挥的作用相同。在市场面前,两者都有同样的利润最大化追求。以此为出发点,两者都有压低劳动者工资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倾向,但实际上是否可行,不仅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还要受到国家政策如最低工资法的制约。(2)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的行为相同。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可以退出国企进入私企,也可以相反,劳动力的价格受行业工资水平行情的制约,说到底取决于现实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所有劳动者追求报酬最大化的结果,必然导致工资率的平均化,即在其他条件既定时,劳动者付出的脑力与体力相同,所得的劳动报酬大致相等。(3)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依据都是劳动,两种所有制企业都是根据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和企业效益对其支付工资的,在企业内部劳动者参与分配的尺度就是劳动,就是“按劳分配”,至于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属于不同企业的劳动者提供了同等的劳动,但分配的报酬有高有低,那是因为企业的市场表现不同或者说企业效益不同。总之,劳动者工资的多少要依据劳动多少和企业效益而定。所以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其本质都是通过劳动要素获得报酬,是劳动力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既然按要素分配也包含了按劳动要素分配,并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具有“同一性”的特征。为什么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不直接界定为按要素分配,而却要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呢?对此,我们有以下理解:(1)为了突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特点。在收入分配史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是两种根本性质不同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前提是公有制,按要素分配是以私有制或不同所有制存在为前提,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所以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如前所述,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对应关系,认为劳动者在公有制的所得是按劳分配的结果,在私营、外企中的所得是按劳动力价值获得的报酬,这样也无法解释在国有经济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劳动者的报酬究竟是按劳分配所得还是按要素分配所得。只要我们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能放弃按劳分配的主体分配方式。这正是我们和西方资本主义完全按要素分配的区别所在。(2)为了强调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经济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劳动者处于主人翁地位,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由此决定了在分配上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都要以劳动作为分配依据,但对劳动者的地位评价是不同的。按劳分配强化的是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要素分配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按生产要素分配强化的是所有要素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体现的是要素所有者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作用,但各种要素所有者的作用是等量齐观的。(3)为了防止按要素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的减少。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势必拓宽社会不同阶层收入的来源渠道,将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在我国劳动力价格便宜,而资本等其他要素价格昂贵,市场的作用必将使资本等要素所有者和劳动群众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强调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对劳动收入有明确的倾斜,对市场分配作出必要调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缓解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后所引起的分配不公和过于悬殊的收入差别,防止两极分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质:按劳分配为主体突出了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特征,强调了劳动者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说明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剥夺,不应该使其大批失业,沦为无产者,而应该抑制资本收入的过快增长,阻止劳动收入的相对下降,使劳动者的收入逐步得到提高,并逐步富裕起来。也就是说,对各种要素所有者的利益分配要向劳动者倾斜。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一大特色,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按要素分配方式的关键所在。
2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观察近几年来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可以明显看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并未真正得到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过小。 据学者研究,目前在中国的GDP中,政府财政和预算外、制度外收费拿走了40%,企业资本拿走了40~45%,工人农民仅获15~20%。在美国劳动所得能占到GDP的60%;瑞典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比例为3:1甚至4:1, 即劳动所得大大超过资本所得,而中国正好相反,为1:2~3。另外,在中国,劳动所得在GDP中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至2005年,中国人均产出增长63.4%,而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却从12%下降为10.91%,延续了1980年以来不断下降的趋势。面对这些严峻的数据显示,我们恐怕不能说落实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政策。(2)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近10年来,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劳动力的充分供给,劳动者弱势群体地位十分突出。在一些企业,雇员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分配问题完全由雇主说了算,职工劳动权益被严重损害,如有的企业违反劳动法,搞野蛮管理,侵犯其人身自由,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随意解雇工人。企业缺乏对雇员的基本保障和正常晋职、晋级机会。在我国劳资相互制衔的机制没有建立,强势群体主导契约的制订,要素价格机制扭曲,使得正式的制度更加有利于增加强势群体的收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3)广大劳动者成为现行分配制度下利益受损者。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来,确实调动了要素所有者贡献要素的积极性,知识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管理要素据其贡献获得了应有的回报,一大批相应要素的所有者迅速崛起,成为当代社会精英和先富起来的人。应当说,是制度安排为他们提供了先富的机会,他们的贡献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增进了社会福利,“先富”是对他们贡献的嘉奖。但是,作为劳动要素的所有者,获得按劳分配合理收入的权利却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在城市,存在大规模的下岗失业人群,“九五”期间全国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减少3159万人,城镇集体单位减少1648万人,两者合计减少4807万人,这相当一个韩国的总人口。在农村,农民农业收入因农产品价格水平持续4年下降(总计下降22%)而遭受很大损失,估计在3000-4000亿元;与此同时,农民各种税费负担越来越重,大大降低了广大农民的福利。改革产生出一大批受益者,但也制造出人数规模较大的利益受损者。在近几年对中国市民的调查中,国有企业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中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群体,均自认为和被认为是收益最少的。根据中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近几年对全国60多个城市2000多居民的抽样调查,1997至1999连续三年,市民们都认为在发展过程中受益最小的群体,一是国有企业工人,第二是务农农民;而企业工人和务农农民正是庞大的劳动者队伍的主体,如果分配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3 关于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对策建议

在劳动力供给十分充分、资本等要素稀缺的前提下,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肯定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和各个阶层分化,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收入水平相对下降,作为强势群体的资本所有者收入水平大幅度上升。只有政府有意愿或有意识地在全社会调整收入分配,发挥弥补市场缺陷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扭转劳动者在社会分配中的不利地位,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正当权益,使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得到落实。

3.1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但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按照国家的要求,也是世界上最通用的办法——“社会平均工资法”,月最低工资应该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据统计显示:深圳实行81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中最高的一个地区。而深圳2006年月平均工资是2926元,最低工资仅占到了月平均工资的27.7%;2007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50元/月,也只占到2006年月平均工资的29%,仍未达到国家规定占比的最低限度。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在今后一个时期,加大《最低工资规定》的落实力度。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买方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要推行并完善劳动力的工资干预制度,劳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虽然经济学界对这一作法有争议,但我们认为在当前公平原则受到严重扭曲的情况下,这一作法无可厚非。从经济政策运用角度看,当重要的产品或要素交易价格长期低迷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时,政府实行高于均衡价格的支持价格政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美国就曾多次运用支持价格政策保护农户利益,对于低收入工人也实行过最低工资线政策。资本主义国家尚且能通过经济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做得更好。我们认为,从资本所有者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提高劳动报酬,总体来讲,不仅不会影响他们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形成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长远利益。

3.2 调整资本与劳动的价值比例,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在分配中弱势地位

造成资本收入高而劳动收入低的重要原因,在于资本与劳动价值的比例关系很不合理。特别是当这种关系反映在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上时,呈现出资本绝对强势,而劳动绝对弱势,在大量中小企业中剩余几乎全被资本获取,而劳动几乎一无所获。要调整资本与劳动价值的比例关系,首先,应从改变观念入手,重新认识人的价值,重视人力资本投资回报。其次,在政策层面上要研究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相对比例的合理水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说,这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此处不能全面深入探讨,只能提出一个粗略的分析框架:(1)对资本收入来说,经济学中一般用资本收益率来衡量资本报酬。我们认为,我国当前资本收益率不能完全反映资本使用效率,存在资本压榨劳动的成份,应予以剔除,将其放在可供分配的剩余中。在政策研制时,企业资本收益率应以行业平均利润率为参照进行核算。(2)对劳动收入来说,其确定的难度较大。其原因,一是员工工资作为成本列支,不属于利润分配范畴,由市场供求决定,极易被压低;二是目前对人力资本价值及其存量在会计上还无法核算,其如何取得与资本价值平等的地位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也就缺乏基本参照系。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先行做到的是:提高工资总额在总成本中的比重,增加职工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关于企业剩余的再分配,对那些未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要尽快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在此之前,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一个比例给员工分配一定剩余。至于如何确定这个比例以及工资总额提高到什么程度,可根据不同行业由双方谈判决定,总的要求是提高劳动收入,总的原则是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和积极性都应得到保护。
3.3 以实现劳动力产权为基础加快建立职工持股制度

实现劳动力产权,就是要在承认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前提下,确立劳动者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权力。要通过建立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实现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分享。职工持股应具有广泛性,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持股职工应包括广大劳动者。通过职工持股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参与感和责任感,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让普通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共享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广大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公地位。

3.4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再分配制度

政府要尽快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面向城市每一位居民,而且要面向进城民工和广大农民兄弟,对城镇下岗职工、企业不景气的低收入职工等弱势群体要重点关注。要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关心广大老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问题,并将这一问题的解决制度化,以真正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3.5 加强对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管理,在企业中形成关怀雇工社会责任意识

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是最大的和谐。劳资矛盾和冲突已成为我国企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几乎无人否认,劳资关系目前在中国是最应受到关注,最应该下大力气进行调整与纠正的。目前,各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热情很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占据半壁河山。但发展私营经济不能放松必要的规则管理,更不能对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在这方面政府要确实负起责任来。要对劳资关系制订必要的行为准则,规范和约束雇主的行为。对雇主侵犯雇工权益的现象要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强化雇主的社会责任意识。雇主作为财富积累较多的一方,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优势、强势地位,对社会具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依法自觉纳税、诚实守信;在遇到大的灾害时,积极向社会捐助,回报社会;在雇工遇到特殊困难时,主动关心,倾力帮助等。这些虽不能通过制度强制实行,但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引导和制度激励,在我国的企业界形成关怀雇员、服务社会的高尚的社会责任意识,这也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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