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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不断扩大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及

发布时间:2015-08-11 09:44

  [摘要]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扩大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的基本要求。新时期以党内民主建设的创新发展,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必须大力完善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民主、守法民主、法律监督民主,使民主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才能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关键词]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法治民主

  2009年9月15日—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民主建设作为全会着眼党的建设的四大重点问题之一,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这个论断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体中国人民不懈追求的奋斗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必须进一步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以实现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逐步推进人民民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
  1 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创新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人民民主,进一步革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当前,政治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各种价值观念、政治文化和政治模式的冲突、比较、竞争和借鉴寓意深刻,这对我们党如何既顺应时代潮流,又不照搬别国模式;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提出了挑战。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挫折和一些大党、老党相继丧失执政地位的教训看,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是死路一条;不改革政治体制、不实行人民民主同样是死路一条。因此,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党从容应对各种风险、考验和挑战的迫切需要,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现实选择。党内民主是党内和谐的基石,是规范党内关系的根本制度安排和催生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内在基础。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完善党内民主机制,规范党内民主生活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本途径。
  1.1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汇报工作开启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新局面
  2003年10月11日—14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把******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列为全会的第一项议程。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这在我党历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党内的权利主体是党员,党代表大会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载体,由中央委员会选出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包含接受中央全会审查工作、听取批评和建议的精神,反映了常委会和全委会的不同地位、权责及其关系。把报告工作主要定性为述职性质,体现的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领导指挥到接受监督意义非凡,是一项发扬党内民主的重大举措,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发展的新纪元。新时期改革难度的加大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党内民主是对这一要求的正确回应。
  1.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奠定了党内民主发展的制度基础
  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以及现阶段加强党的建设的实践需要制定的。它的颁布实施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性内容,开创了党内民主发展的新局面;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条例多处出现“民主”一词,明确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对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的核心部分一“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以说,条例为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又是在党内实现广泛、到位的监督的重要条件。
  1.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是党内民主发展的根本
  2004年9月22日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新时期党内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党内法规基础,为党内民主建设、广大党员发挥主动性提供了思路和方向,与“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是统一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当地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1.4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深化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新思路
  2009年9月15日—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提出“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强团结。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证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这给我们指明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方向。党内民主是一个政党生命所系、力量所在。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党中央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在这次“超重量级”的会议上,再一次强调推进党内民主

建设,足见党中央对党内民主建设的高度重视。******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阐述了党内民主建设问题,明确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思路、重大原则和重要举措。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党内民主建设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内民主建设的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在全党深入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伟大实践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发展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
  2 扩大党内民主对推进人民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强团结。”这些党内文件的规定深刻揭示出实现和完善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孜孜不倦探索的发展目标。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人民民主同样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之路。
  2.1 扩大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扩大党内民主,是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的背景下提出的,它将有力地提高中国共产党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扩大党内民主,发展人民民主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并服务于社会。政党因其代表了人民利益、得到了人民信任和支持,而取得执政地位;也因其对于国家权力的运作符合并实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保持和巩固其执政地位。作为执政的共产党,只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有效维护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以党内民主的健全和完善带动人民民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发展人民民主体现了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我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整个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全社会的表率。这种领导核心地位和模范表率作用,决定了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基础和保障。党内民主建设得好,就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影响力和说服力,引导人民的民主意识和社会的民主氛围,从而有力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执政的共产党没有任何超乎人民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更没有任何超乎人民权利之上的特殊权力。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奋斗。从根本上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新时期切实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执政的步骤、路径和方法,以党内民主制度化、程序化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引导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2 扩大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激励和推动作用
  发展党内民主,不仅是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选择,是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之路。
  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是由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决定了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首先,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先导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是与对党内民主生活的认识密切相关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往往是以党内民主生活的习惯和经验为基础的。党内民主化的程度对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程度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其次,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决定了党是人民民主权利坚定的维护者。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这同党的宗旨是一致的。最后,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无疑会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重大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因此,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以执政党自身的民主化为前提。没有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就不会有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党是人民民主政治理念的最坚定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民主首先是与利益主体多元化联结在一起的。计划经济时期,不允许考虑自身利益,所以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但市场经济以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合法化,对民主的需求就直接表现出来了。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将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个时候,利益的冲突、调节、分配导致人们民主意识的增加,民主的发展也是必然的,比如基层搞村委会、村党支部委员直选,干部群众都非常欢迎。改革开放30年以来,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都有很大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很大发展,群众的民主意识有很大提高。扩大党内民主,这和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是相称的。党内民主是新时期党发展和壮大的基础和力量源泉,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在党内建立一个非常健康、规范的权利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是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
  3 以人民民主为基础,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中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新时期不断发扬党内民主必将对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有效地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导向作用,以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才能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
  3.1 立法民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必须包含民主的要素,这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立法民主是民主化的立法和立法民主化的统一,是由有关立法民主的观念制度、实践、保障体系组成的有机系统。在立法中,应将民主作为首要要件,这一要件贯穿于法律创制的所有结构之中,并且这一要件为其他要件奠定基础,提供条件。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保护纳入到宪法保护范畴,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民主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发展,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应从多方面推进中国的立法民主建设:一是应以民主作为立法的核心和主线,依次展开整个法律创制工作。具体包括立法的内容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以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同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立法的过程要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的呼声,既要善于倾听赞扬的声音,更要高度重视批评的声音;立法的技术要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结合中国当前的国情进行分析鉴别,力求为我所用;二是在法律体系内的部门法及与其配套的程序法中,也要充分体现民主的内容。如刑事立法中必须体现人民惩治和制裁违法犯罪的民主意志、民事立法中体现为尊重每一个公民个体自由意志的表达、行政立法中主要体现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经济立法中应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劳动者的民主权益等;在各种类型的程序法中,民主应作为其立法的灵魂和主干,一套民主的程序机制是及时保证人民意志表达的重要途径,也是立法沿着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运转的保证。
  3.2 执法民主
  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实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有利于贯彻党的主张,体现人民的意愿,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将上升为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诉诸实施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执法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执法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执法的民主性要求:一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和党的干部只有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锐利武器;二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国家制定了多部包含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恪守法无授权皆禁止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正确履行执法权力,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三是执法活动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民情,体现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也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进行联系的一种法律活动。执法听证程序实际上就是执法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程序可以进一步化解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密切干群关系,使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法律法规得到顺利实施。
  3.3 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增强对法律的信心。
  司法民主的内涵包括司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司法服务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法民主体现为:一是司法审判公开、透明。司法的人民性这一特性,使得司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执法活动必须向民众公开,公开才能促进公正。要推进司法民主,应将所有能公开的执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民众获得更多的司法信息;二是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公众参与诉讼的重要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很好的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的作用。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内容、范围、权限进行规范,赋予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程序选择权进行立法,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重大举措;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理性对待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民主和保障****紧密联系,保障****在刑事司法中体现为如何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同时,也应当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抓紧建立被害****利救助制度。
  3.4 守法民主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法治社会,社会主义的民主是有序的民主,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民主。守法民主是对社会上一切守法主体的基本要求,遵守法律在法治国家必须体现为广大人民的利益需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础上根据不同守法主体的特殊性给予不同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模范守法。遵纪守法,必须抓好执法部门的模范带头作用。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自身守法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只有把守法作为执法者职业道德建设来认真对待,自觉做好,才能减少执法犯法事件的发生,才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认真、自觉守法。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社会的一员,遵纪守法,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基本准则。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守规矩、合法度,这是将守法作为义务来履行;积极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就是将守法权利来行使。守法民主最重要的就是将遵守法律从义务转向权利,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提高社会组织、公民守法积极性,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运行秩序,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3.5 法律监督民主
  民主监督是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一部分,法律要体现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必然导致对民主的践踏,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对权力的行使,尤其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持合法性的判断力,起到预防、控制和纠正违法的作用,保障法律的实现。因此,法律监督民主也应当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包括立法机关法律监督民主、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民主、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民主、各个党派的法律监督民主、新闻舆论法律监督民主以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法律监督民主建设。
  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的出台,就是紧跟党内监督的步伐,及时推动了立法民主监督的法治化,为国家其他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是人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是实施法律监督民主的重要机关,要认真倾听人民呼声,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人民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抓住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新时期法律监督民主更多地体现为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党的监督为前提,充分发挥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用人民群众的民主力量实施法律监督,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的:“……我们已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黄炎培)。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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