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育伦理问题探析
由于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现代演变,传统的自然生殖模式和家庭生育模式面临日趋明显的异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既复杂又尖锐的伦理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些现代性生育伦理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柝。
一、人口生育方式的现代演变
1932年,英国作家A。赫胥黎在其幻想小说《奇妙的世界》中描写了这样一种社会情景:在这里,人类的生殖完全在试管、器皿中进行,由技术人员对卵子和精子进行操纵,按照社会的需要加以控制和培育。在这种技术下,生育不再需要家庭,而由社会来承担生育乃至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职能……这里,我们不对这样一种技术化和社会化的“生育世界”能否变为现实以及是否应当努力使其变为现实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但我们却不能不肯定的是:作者以幻想小说的形式所预见的人口生育的技术化和社会化趋势,在今天已经得到了部分事实的印证。当我们在议论试管婴儿、代理母亲、人造子宫和克隆技术等话题时,不能不惊叹作者的深刻洞察力。
人口生育技术包括生育控制技术生育辅助技术和无性生殖技术等。生育控制技术是指为限制人口数量,保证人口质量而使用的技术,如避孕技术、人口流产技术、绝育技术、基因治疗技术等;生育辅助技术是指以帮助不育夫妇解决不育问题的生殖技术,即人工授精技术和体外受精技术以及借腹生子技术;无性生殖技术是指在人体之外进行无性繁殖的人口生育技术,即克隆技术和人造子宫技术到目前为止,用于人口数量控制的技术和一些用于人口质量控制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并且已经得到广泛的社会应用,并引起了人口生育方式的局部性变化;而生育辅助技术也发展到较为完美的成熟程度,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从而引起了生育方式的较大变化;至于无性生殖技术,尽管还尚未成熟到可以广泛应用的程度,并且还谈不上社会应用,但它一旦完全成熟并且被应用,那就意味人口生育方式的根本转变:从自然生殖到无性生殖,从家庭生育到社会化生育。
生育控制技术的应用,意味着这种技术对人口的自然生殖过程的某种干预,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或私人的需要或期望:避免人口爆炸或是有遗传疾病婴儿的出生这种技术干预意味着自然生殖方式的如下变化:其一,人口的自然生育不再是纯粹自然选择的过程,而成为一定程度上的人类自主选择的过程,生多生少、生男生女以及何时生儿育女都会打上人类生育意志的某种烙印其二,人口的自然生育不再是家庭的“私事”,政庥社会卫生组织和生育技术人员介入人口生育决策和人口生育过程之中并成为影响人口生育的重要因素。其三,由于人口生育成为可控制的过程和政府参与过程,因而既意味着人口自然生育过程的社会伦理关系的复杂化,同时也意味着新的生育价值理念和新的调控机制介入生育过程之中。
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意味着这种技术对人口自然生殖过程更为强力的干预。这种技术干预在成就那些不育夫妇或家庭的生育欲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口自然生育方式的异变或变异:其一,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借腹生子以及借精生子等成为新的生育形式。其二,生育过程对技术的依赖性增强,生育技术和生育技术专家成为决定生育成败的关键元素。其三,生育过程成为生育家庭与卫生组织以及生育技术人员密切合作的人工操作过程其四,随着“精子库”的建立和“代理母亲”的出现,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商业行为。其五,由于借腹生子和借精生子成为自然生育的特定补充形式,因而其生育的结果必然导致传统单一的亲子关系的裂变,出现所谓“生物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的复杂关系问题其六,由于生育过程变为人口技术的操作过程,因而出现了生育与婚姻和性行为的分离这就是说,人工授精等技术的应用实际上把生儿育女变成了“配种”,把家庭变成了“生物学实验室”从而改变了生育的自然途径,切断了生育与婚姻以及性交的必然联系。
如果说,生育控制技术和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所引起的生育方式的变化只是部分质变的话,那么无性生殖技术的应用则意味着根本质变:人口生殖成为非自然的技术操作和社会控制过程。这种转变在今天尽管远未成为现实,但由于无性生殖技术已经降临人世,因而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无性生殖的现实可能性。由于人口的无性生殖部分取代自然生殖乃至完全取代自然生殖都意味着人的生命体将会下降为批量生产的“物品”和“商品”,同时也意味着生育与婚姻完全分离以及家庭、亲情等价值的消解,甚至还意味着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建构体系的彻底重构,因之,我们不能不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也不能不采取相应的对策。
人口生育方式的变化,除上述由技术因素引起的深刻变化外,还有社会变迁和文化变迁所引起的变化当人类社会实现由传统到现代转型后,社会变得异常开放,个人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或自主选择权加之个性自由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特别是由于个性解放、性解放运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得传统的婚姻家庭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离婚成为家常便饭,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生活成为不少人习以为常的生活选择,只结婚不生儿育女以及只同居不结婚乃至终身不婚等均成为一些人的自主选择于是,就出现了似家非家的各种家庭形式,如丁克家底同性恋家庭、无婚约家庭、无子女家庭等。由此决定,人口生育的社会方式也就必然发生得力于生育技术支持的值得关注的变化:一些独身主义者、同性恋家庭和想要孩子但不愿承受生育之苦的同居者家庭可以通过“代理母亲”生儿育女;婚外生育成为比较流行的一种自然生殖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生育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生育与婚姻和性的分离,后者则只是与合法婚姻的分离,其结果都会对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生殖构成冲击,从而造成生育伦理关系的混乱。
由生育技术进步、社会变迁和文化变迁引起的人口生育方式的变化及其变化趋势,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本架构,以技术进步和工业化为基本动力的现代社会发生的,并且具有“现代性”的文化特征,因之,我们这里将其称之为“现代演变”。但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人口生育方式的现代演变的实质内涵是:自然生殖的科学化和社会化以及以自然生殖为主体的生育方式的多样化至于无性生殖取代自然生殖,显然不是“现代性”意义上的生育方式的变化。但由于如何对待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关人类福址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因而我们研究现代生育伦理问题就不能不对其予以理性的审视。
二、生育方式变化引发的主要伦理问题
人口生育方式的变化,实质上意味着那种以婚姻家庭为依托和合法形式,以男女合法性交为唯一途径的自然生殖系统的解构,同时也意味着传统的、单一性的自然生殖伦理关系的解构。因而,它必然带来或引发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
由于生育方式的变化,涉及到人的生命及其尊严、自由和权利等基本价值,因而由生殖技术和社会变迁所引发的生殖方式的任何一种变化都会触动人们敏感的道德神经,引起伦理上的广泛争议对于上述生育方式的演变所引发的种种伦理问题,从人口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到科技伦理学家庭伦理学和我们这里所讲的生育伦理学,几乎都有各自视角的探讨或争论,并且有各种界定和归类这里,笔者试图从生育伦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分析。
从生育伦理学的角度看,生育方式的变化及变化趋势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由生育数量控制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数量控制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为避免人口的过度增长而对家庭的人口生育采取的限制措施,如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或二个孩子,防止和反对超生,提倡晚婚晚育,要求已生育一个或二个小孩的夫妇进行避孕或绝育,对因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妇女要求其实行人工流产等。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是:①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而干预家庭的生育行为是不是正当的或者说是否具有伦理上的充足理由这说到底是政府限制个人生育权利的正当性问题②政府和家庭为实现人口控制的政策目标,是否有权人为地终止妊娠人为地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人的生命。如果把胚胎或胎儿界定为完整的“人类生命”、“人工流产”就等于犯了杀人罪③在实施生育控制的过程中,政庥卫生组织和家庭的理想行为方式是什么?各自道德责任何在?这些伦理问题尽管已经有了较长时间的讨论和争议,但至今仍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
(二)由生育质量控制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质量控制是社会为了“优生”而采取的消极防预措施和积极干预措施前者主要有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智力严重低下者结婚或生育;禁止某些严重遗传病患者结婚或生育;进行病胎产前诊断并对病胎进行选择性淘汰等后者目前或今后可能采取的技术举措主要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基因治疗、重组DNA无性生殖等,即通过这些技术手段达到防止有害基因遗传或优化人种的目的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是:①社会组织政府乃至家庭是否有正当权力禁止智力严重低下者和遗传病患者结婚或生育?这些人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否应当受到尊重?“优生”能成为剥夺这些人的结婚权利和生育权利的充足理由吗?②病胎作为人的生命胚胎是否具有延续生命以至出生的生命权利?社会乃至家庭是否有正当权利终止其生命历程?③重组DNA是否意味着对生命遗传的自然规律的破坏?生命遗传的自然规律是否应当受到尊重?对生命的修补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④上一代人是否有权决定下一代人的生命特征?即使其成为具有爱因斯坦或罗斯富式遗传特质的人?⑤在进行种种生育质量控制的过程中,当事人自主意愿是否应当受到尊重?或者说自主同意的原则如何得以体现?对这些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是生育伦理学的重要任务。
(三)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是人工授精技术、体外授精技术用于帮助不育夫妇生儿育女的活动。此外还有胎儿性别识别技术用于生育性别选择。由人工授精和外体授精引出的附加生育环节或结果是“精子库”、“代理母亲”、“精子供应者”以及“试管婴儿”、“代生婴儿”等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是:①为了满足生儿育女的愿望是否可以切断生育与婚姻的联系?或者说消除不育夫妇的痛苦是否构成使生育与婚姻分离的充足理由?②由第三者提供精子的“试管婴儿”意味着单一的亲子关系的混乱或复杂化,同时也意味着父母身份的复杂化从而也会导致生育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化因此,如何界定生物学父亲,社会学父亲与试管婴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项新的伦理难题。③“代理母亲”作为一种职业是不是一项正当的职业?“代理母亲”具有什么道德权利和义务?代理母亲收取报酬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实施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的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他们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是什么?⑤试管婴儿和代生婴儿的社会学父母应当如何对待技术人员、代理母亲和孩子?⑥社会应当如何对待希望运用婴儿性别识别技术的家庭或夫妇?或者说,在技术条件容许的情况下,禁止生育性别造择的正当理由是什么?⑦具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约请“代理母亲”生儿育女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对上述伦理问题作出系统的理论解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无性生殖技术的发明引发的伦理问题
如上所述,无性生殖技术包括克隆技术和人造子宫技术这项技术尽管尚在实验和研究之中,但可以预见这两项技术完全具有完善到能够应用之水准的现实可能丨性这两项技术一旦可以应用,那就意味着人类可以从生育中解放出来,但也会引出一系列全新的重大伦理问题。①无性生殖是否意味着生命的神圣性或人的尊严的彻底丧失?或者说,无姻家庭是否具有相容性?无性生殖是否意味着家庭生育职能的消解,甚至意味着家庭这一神圣殿堂的瓦解和社会的彻底重构?③无性生殖意味着生殖的社会化和自然父母的消失,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有益还是有害?©如果无性生育与人的尊严和婚姻家庭的存在是不相容的,那么无性生殖是否还有道德上的正当性?⑤无性生殖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容许的?容许的道德理由何在?⑥今天的人类应当如何对待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正确地回答上述问题,也无疑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五)生育的社会行为方式变化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的社会行为方式变化主要是指婚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增多。婚外生育与非婚生育虽然自古有之,但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婚外生育和非婚生育都是在现代社会才大量扩充和增多的(它在古代文明社会只是个别现象)由于生育技术的进步,上述所谓同性恋家庭和独身主义者都有可能借助外在力量生育子女。由此引出的伦理问题主要是:①社会是否应当禁止非婚生育和婚外生育?②社会是否应当禁止同性恋者和独身者借助技术和代理母亲生育孩子?③社会应当如何待非婚生育的孩子、婚外生育的孩子、同性者与独身者请人代生的孩子?对这些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回答,无疑也是现代生育伦理学的重要课题。
当今社会,由于生育职能仍然主要由家庭,特别是妇女来承担,而生育的孩子作为劳动人口则为社会所用,因而,生育的社会补偿问题仍然是亟待妥善解决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生育伦理问题。因此,如何对待并安排生育补偿,也是现代生育伦理学必须给予关注的问题。
三、解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思维路向
上述生育伦理问题所引起的伦理学争议是尖锐而激烈的。这种争议不仅与问题本身的敏感性和复杂性有关,而且与争论者所持的伦理学解释方法论的立场有关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生育伦理问题的争议,是不同的伦理学解释方法或路向的争议,即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的争议,或善的解释路向与正当的解释路向的争议笔者认为,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解析,善的思维路向和正当的思维路向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其中的任何一种思维路向都不足以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作出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解释,从而支持从社会到个人的生育选择因此,应当把“善”的解释路向和“正当”的解释路向结合起来,从而构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总体解释框架或总的思维路向。
(一)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
所谓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是指根据行为目的实现(结果)的好坏及其程度来解释行为的道德性质(善与恶)思维向度其特点是:把个性或群体之需要和利益的实现(即行为的实现结果)作为判定行为“善”的根据;注重行为与目的的关联或行为的结果,而忽视行为的动机过程和方式,具有强烈经验论和道德实在论的倾向;注重个体或群体利益的实现(善)忽视利益的平衡和行为的方式的正当性;注重行为的实质合理性,忽视行为的形式合理性道德目的论在现代社会的典型形式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又有社会功利主义和个体功利主义前者把“最大多数的幸福”即“集体幸福”作为最大的“善”或是确定行为善的实质标准;后者把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实现作为基本的善或确定行为“善”的基本标准前者由于它能为各国政府的作为提供较为有力的道德辩护和伦理支持而得以彰行;后者则因为对个们所奉行,但由于它的利己主义归属和性质,决定它只是作为“隐性的伦理文化观念”流行于市。
在生育伦理问题的解释上,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的优势是:它可以根据以集体幸福或个体幸福为善的基本理念对社会和个人的生育选择作出道德合理性的解释,从而为政府的生育政策和家庭的生育行为提供伦理依据或道德支持根据功利主义的道德目的论,人口的适度增长是“善”、“优生”或人种的优化是“善”,解除有不育症夫妇的痛苦也是善,因而凡是有利这三种“善”的目的实现的行为选择都可以获得“善”的解释。如在面临人口爆作的形势下,政府控制人口过度增长的有关限制生育的政策和禁止生育性别选择的政策以及节制生育之技术的应用等,可以在实现整体“善”以及整体善高于个体善的框架内得到道德合理性的解释或说明;政府的人口质量控制•优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等,也可以在合人类目的性(大善)和合家庭与个人目的性(小善)的框架内得到道德合理性的解释或证明;而“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以及“代理母亲”和“精子库”等,则可以在助人生育为善的意义上得到道德合理性有力证明。
对于现代生育伦理的解释,道德目的论思维路向的不足或缺陷主要在于:它不能为政府、社会组织和家庭以及个人在生育上行为方式选择提供道德合法的解释,反而会为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有害行为选择或不法行为提供辩护和支持,从而助长生育限制和生育选择上非道德主义和非人道主义,以至为践踏和毁灭人类生命尊严的危险选择鸣锣开道因此,道德目的论思维路向所提供的解释,是很不充分的解释,它不足以支持人类的生育选择道德目的论解释另一个重大缺陷,是它不能解释和提供生育的伦理规则,因而也不能对生育选择提供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二)伦理道义论的思维路向
伦理道义论认为,人们行为或活动的道德性质和意义主要不在于其目的及其实现,而首先或主要在于它所具有的伦理正当性或正义性而伦理的正当性根本又在于它“与某种形式的道德原则相符”,即“合义”、合乎某种义理规则的要求这里的道义规则是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公正分配与明确规定并具有普遍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行为规范相对道德目的论而言,伦理道义论主要有如下特点:它把道义规则作为行为正当性的道德考量标准,重视行为的规范性;它对规范有效性的寻求是普遍主义的和绝对义务论的,因而也是底线伦理层次的;它对规范的普遍性的寻求,使其具有形式主义的特质它在道德评价上重视行为的动机和动机的纯洁性,从根本上排斥主体的道德实在论倾向我们这里所说的伦理道义论思维路向,指的就是根据道义规则来解释行为正当,并以正当作为核心伦理理念来解释道德现象的伦理学思维向度和思维方法。
道义论在生育伦理领域的应用,是根据可普遍化的或人类公认的生育伦理原则来界定政府干预生育、技术干预生育和人们生育行为选择的正当性,同时又以“正当”为核心伦理理念来审视各种生育活动现象什么是用以确定干预生育和生育行为“正当”的基本伦理原则呢?笔者认为联合国有关机构确定并得到绝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几个伦理原则可以作为生育伦理的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平等和公正原则、尊重自决权原则以及有利原则前三个原则均是道义论原则考虑到生育的特点,可增加一条更为根本的伦理原则,即尊重生命和人的尊严原则则根据这四个伦理原则对涉及生育的政府行为、组织行为、专家行为、家庭行为等进行正当与不正当审视,并对各种伦理问题作出“正当性”思维向度的解释,伦理道义论的思维路向是一种以正当为首要和核心价值追求并走向规范化的伦理解释框架,它的优势主要在于:它不仅能为政府确定消极优生措施、限制生育辅助技术应用范围、控制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禁止生育性别选择技术的滥用以及家庭和个人一些生育行为追求和选择等提供道德合法性或正义性的解释,而且能为政府干预生育的行为、社会组织和家庭应用各种生殖技术的行为以及家庭和个人的生育行为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和规范指导,从而有利于人类生育走向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规范化轨道,并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基本道德权利,防止人类走向自毁尊严的危险境地。比如,根据维护人类尊严的原则,一切有害于人类尊严的生育技术的应用都是不正当的,因而应当予以禁止又如,根据不伤害原则,同性恋者借助体外授精技术和“代理母亲”生儿育女会构成对生养子女的伤害,因而具有不正当性,有必要加以限制=再如,根据尊重自决权原则,不管出于何种高尚目的,强制“人工流产”都是不道德的。这三项原则的解释,显然都具有明显的规范化导向。
伦理道义论的生育伦理解释框架的不足或缺陷在于:它不仅不能为政府限制生育的行为提供伦理解释和道德支持,反而以维护个人的生育权利和生命的神圣性为理由对政府干预生育提出批评,从而有可能鼓动人们抵制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由于道义论注重道义原胍并强调道义原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有效性,因而容易走向排斥实质合理性的形式主义、走向排斥多样化生育取向和生育技术进步的不宽容主义。从而阻碍人类生育的自由和进步。
(三)“善”与“正当”相结合的思维路向。
把“善”和“正当”也即目的论思维和道义论思维结合起来解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与其说是由于目的论与道义论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决定的,不如说是由现代生育选择存在着两种价值的归属和定位要求决定的。人类生育选择的“善”的价值归属是人类作为生育权利主体所具有的追求幸福和优越的自然倾向和人本倾向决定的;人类生育选择的“正当”的价值定位,则是人类作为生育责任主体所具有的交互义务性和多维义务性所决定的。正因为人类生育选择有以“善”为核心和以“正当”为核心的两类价值定位,因而,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理论解释,不能只是其中的任何一种思维路向,而应当是两种思维路向的合理整合。
在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上把“善”的价值解释和“正当”的价值解释结合起来,意味着这样一种整合的解释框架:其一,在解释政府干预生育的行为时,把控制人口过度增长提高人口质量等“善”的目标要求与尊重生育权利和生命权利的正当性结合起來其二,在解释家庭和个人的生育行为时,把个人权利及幸福的合理考虑与责任要求结合起來其三,在解释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时,把考虑部分家庭生儿育女的幸福要求与两性之间、亲子之间的基本伦理关系以及孩子的生长不受危害的要求结合起來其四,在对待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的态度的解释上,把解除人类生育负担、优化人种的考虑与防止人的生命异化、维护人类尊严的要求结合起来。其五,在解释对待生育性别选择的应有态度时,把保持男女性别平衡的要求与尊重后代的性别选择权利以及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结合起來其六,在解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以及“代理母亲”生育的行为时,把考虑个人幸福要求以及自主要求与行为的道德合法性要求结合起来。其七,在解释各种涉及生育的行为目标选择时,把目标合目的性要求与合规范性要求结合起來其八,在解释涉及生育的行为模式时,把目的“善”的考虑与行为方式(即手段)的正当性要求结合起来。问题作出比较完整的和有说服力解释,同时也才能对人类生育选择提供伦理上的规范引导。
在探讨“善”与“正当”结合或融通的伦理学研究中,有两种理论主张:一是以“善”为首要价值的结合;二是以“正当”为首要价值的结合前者认为,“善”的考量应当优先于“正当”的考量;后者认为,“正当”的考量应当优先于“善”的考量笔者认为,如果“善”只是个体主义意义上的“善”,那么“正当”应当优先为善;如果“善”是集体幸福论意义的“善”,那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就各种生育伦理问题而言,有些问题的解释要把“善”的考量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而有些问题的解释则要把“正当”的考量放在优先的位置上如对于控制人口数量的解释,宜以“善”的考量为主;对于无性生殖技术的应用,则要侧重于“正当”性的考量不过必须看到,由于“善”的解释路向是基于实体价值或人学价值的价值考量,不能给出规范或形成伦理规约,而“正当”的解释路向是基于主体间义务的价值考量,并且是一种诉诸于规范的权衡和阐释,从而能够说明和给出规范,因而,从建构现代生育伦理规范体系或规范人类生育选择的角度看,“正当”的考量应当优先于“善”的考量这也可以说,应当把正义原则置于首位,把功利原则或幸福原则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在这一意义上,“善”的考量与“正当”之考量的结合是以“正当”考量为主旨的结合笔者认为,通过这种结合,才有可能建立具有可行性的生育规范伦理学体系。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以上所说“善”与正当的结合只是伦理学的思维理路。由于生育选择实际上是对生命的选择,而生命的选择首先是科学问题,然后才是价值问题(没有生命科学及生殖技术的现代发展,便谈不上现代生育选择及其伦理问题。)因此,探析或研究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不管是对生育选择进行“善”的考量还是进行“正当”的考量,都必须以科学证明为前提此外,由于现代生殖技术的应用结果究竟是有害还是有益,还有赖于经验事实的证明,因而也必须重视应用的经验事实这就是说,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研究,还必须把伦理学分析与科学证明和经验证明结合起来,使伦理学观点建立在科学证明和经验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
四、研究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意义
现代生育伦理问题,实质上是人类在自身生命的生产领域由“必然王国”开始走向“自由王国”之际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有关“生命”的行为选择问题这些问题既是极为重要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也是事关重大的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益于“现代生育伦理学”的建立
人类要应对社会变迁和生殖技术进步带来的种种道德风险和挑战,先就必须对各种复杂的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作出科学而系统的伦理学分析和证明,以便于人们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上述各类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特别是由政府干预和技术干预引发的若干伦理问题,是传统社会未曾遇到的问题,也是超出传统生育伦理观视野之外的问题在漫长的文明社会中,由于人类在生育领域基本上听命于自然选择而无所谓自主选择或选择自由,因而虽有生育伦理意识和质朴的生育伦理观,却并未形成指导生育选择的科学而系统的伦理学理念体系和规范体系正因为传统生育观不能回答现代人类面临的生育伦理问题,因而也不能支持现代人类面对现实的生育选择及其道德挑战,所以,建构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科学而系统的伦理学体系,就成为时代的一项必然要求成这一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一个时期的知识积累。但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进行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并形成得到科学证明和经验证明的伦理学观点和理念,无疑是建立现代生育伦理学的必要步骤和理论前提。
(二)有益于“现代生育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
应对社会变迁和生殖技术进步带来种种道德的挑战,不仅需要科学的伦理理论和理念的引导,而且需要新的普遍有效的伦理原则和规范的引导。因此,建立或建构指导现代人类生育选择的“伦理规范体系”,也是时代的一项必然要求和重要课题。
建立或确立普遍有效的现代生育伦理规范体系,无疑不是通过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就能达成的任何一种伦理规范体系的建立最终都取决于社会成员在“规范”的价值定位和基本取向上达成共识,形成普遍认同。根据列宁的观点,这要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实践根据商谈伦理学的观点,这要经过多种层次上的长时期的反复商谈。但是这并不表明规范的学理证明和阐释是多余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体系的确立都是以相应的规范伦理学为学理支点的规范伦理学对伦理规范的学理证明和学理阐释,是伦理规范获得政治认可的前提,也是社会成员商谈伦理规范并达成共识、形成普遍认同的前提。对现代社会的各类生育伦理问题进行规范伦理学的探析和研究,不仅可以发现这些问题的价值归属和特质,而且可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方式,以至形成确定行为“正当”性的规范原则和价值理性(或实践理性)这种规范原则和实践理性的形成,对于人们在生育选择上应当选择和不应当那样的价值共识,是必不可少的理性基础。实际上,普遍有效的社会伦理规范是在理性伦理规定转化为大众约定俗成的规则以后确定的。因此,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进行规范伦理学的解析和研究,是建立现代生育伦理规范体系的重要前提和必要环节。至少,这种研究可以为现代生育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和理性指导。
(三)有益于强化政府生育政策的道德合理性
由于现代人类生育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性和事关人类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全局性,同时也由于它对政府调控的依赖性,因而政府在生育计划和控制以及生育技术应用规范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对生育和生育技术应用的干预或调控,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生育政策实现的。可以说,政府对生育和生育技术应用的干预,本质上是政策的干预在普遍有效的现代生育伦理规范体系尚未形成的阶段,或者说,当人们在生育选择尚未形成健全的实践理性和道德自觉之前,政府的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育调控力量。而政府政策调控的普遍有效性,不只是决定于它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同时也决定于它的道德合理性,即具有公共善的特性和令人诚服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可以说政府政策具有道德合理性是其获得公众拥护的基本前提政府有关生育的政策何以具有道德合理性呢?一是政府生育政策制定要有正确的伦理依据;二是政府生育政策要体现“善”与“正当”的价值旨归或价值祈求其中尤其是要体现生育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政府生育政策制定的这两项要求,即:为政府生育政策的制定提供理性的价值依据以及进行“善”与“正当”的道德考量的学理依据。因此,从寻求政府生育政策的道德合理性的角度看,研究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有益于发展生育主体的道德智慧
现代生育伦理问题,是人类整体在生育选择上面临的挑战,也是作为生育主体的人类个体在生育选择上面临的挑战应对这种挑战,传统的生育伦理观显然已经丧失效力,而新的普遍有效的生育伦理规范体系显然又尚未建立和形成在这种特定时段里,各个生育主体靠什么指导和支持自己的生育选择呢?笔者认为,除政府生育政策的范导外,就是人们的生育道德智慧或生育价值理性具体说来,就是判断于生育“善”和生育“正当”的智慧或理性。人们的这种道德智慧或价值理性何以形成呢?一是来自伦理教育培养;二是基于经验的修养;三是来于主体的交流沟通而这三者显然又离不开通过“善”与“正当”的伦理学研究形成的基本伦理理念和基本伦理理性这种来自于研究的理论性和学理性道德智慧,是教育、修养和交流的理性资源和理性“文本”,也是人们判断生育“善”与“正当”的日常性道德智慧或价值理性的重要来源。可以说,作为社会普通一员的道德智慧是由于智者或专家的理论性和学理性的道德智慧转化而来的。所以,从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两个维度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于形成理论层次和学理层次生育道德理性力量,从而促进各个生育主体形成日常性的生育道德智慧(即判断“善”与“正当”的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研究,是开发人类生育道德智慧或生育价值理性的基础性工作。其积极成果将促进生育主体道德智慧的形成与发展,从而支持人们应对社会变迁和生殖技术进步带来的道德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