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人口迁移与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推进中,必然会出现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市的大规模迁移,其结果则势必会改变农村人口年龄结构而加快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并对长期以来在农村养老中发挥主导功能的传统家庭养老制度产生侵蚀和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工业化的带动下,我国人口城市化率在逐年提高,农村人口以外出务工和求学等形式向城市迁移的规模十分庞大,进而也就对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养老等问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积极推进我国农村养老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增强社会养老的功能作用,以应对乡-城人口迁移下的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这不仅是适应农村人口转变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乡城人口迁移下的农村人口老龄化
在城市化进程中,无论是不断增加城市数量,还是不断扩张城市规模,各自都会使得城市总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不断上升。人口城市化通常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城市人口自身的自然增长;二是通过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即通过农村人口向城市的乡-城大规模迁移;三是通过城市空间的向外扩张和行政区划的重新组合,使得农村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农村人口也就直接转变成为了城市人口。[1]在几种人口城市化的方式中,乡-城人口的大规模迁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也是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建国后的较长时期里,我国人口的乡-城迁移受到了种种限制,城市化进程十分缓慢。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互动演进中,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规模随之扩大,人口的城市化率在逐年提高,从1978年至2008年的30多年间,我国人口城市化率己从17.92%-直提高到45.7%,年均提高近1个百分点。显然,在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实施下,城市人口自身的增长机制受阻,而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迁移流向城市也就成为推动我国城市化水平逐年上升的主要源泉。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老年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国际上通常是把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判断其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这个判断标准,我国己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数据,2008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9.54%(公报数据为8.30%),其中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则为9.79%。造成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的原因很多,其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原因则是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实行而造成的人口生育率下降;而影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原因除了计划生育政策这一原因外,城市化快速推进下的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迁移也对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人口迁移中,其年龄与迁移率之间通常存在特定的规律特征,这种规律特征可以用美国人口学家Rogers(1984)所提出的“年龄-迁移率”理论加以解释,即青壮年人口的迁移倾向要远高于其他年龄阶段的人口。[2]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及2005年全国1%人口抽查中迁移人口相关数据所绘制得到的人口迁移的“年龄-迁移率”的曲线,显示我国人口迁移率特征与“年龄-迁移率”理论描述是基本一致的,并且人口迁移率还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如图1所示)。
由于农村青壮年人口具有较大的迁移性,而老年人口的迁移性则较小,于是,乡-城人口迁移也就主要表现为农村青壮年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迁移。虽然城市化进程中的乡-城人口迁移并不能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部人口的年龄结构,但乡-城迁移人口在年龄-迁移率上的差异性却改变了城乡之间的人口年龄结构,即农村青壮年人口迁移流向城市后,在降低了城市老年人口比重的同时,却加深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根据2007年-2009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中的相关年份的数据,近年来我国农村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重在逐年提高,己超过了7%的人口老龄化国际判断标准,而且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以及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均己超过了城镇的同期水平(见表1)。简而言之,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市迁移,导致了人口
老龄化出现城乡倒置的问题,即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远低于城镇的情况下,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却超过了城镇。
实际上,除了农村青壮年人口大规模地迁移流向城市会直接加深了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外,在乡-城人口的迁移中,人们生育观念与行为的悄然变化,即农村迁移人口的生育率变化也会对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产生影响。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在城乡存在着较为显著的操作性差异,农村的迁移人口拥有着高于城市人口的生育权限,但农村迁移人口在社会、心理和文化等方面对城市生活的选择性、适应性和干扰性,则会使其将更加趋向于城市人口低水平的生育模式。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迁移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改善其经济社会生活和寻求就业机会,仅仅为了逃避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约束而东躲西藏进行迁移的也只是其中极少部分,“少生、优生和优育”己成为我国乡-城迁移人口的主流倾向,即乡-城迁移有助于迁移人口生育观念的转变和生育率的降低,从而最终加深了农村人口的老
龄化程度。
二、乡-城人口迁移对农村养老的影响分析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的养老制度仍基本处于二元分割的状态,在城镇,实行的主要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和覆盖面;在农村,则因受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养老制度改革的滞后性,广大农村地区还尚未全面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和覆盖面较低,维持农村养老保障功能的主要还依赖于以家庭养老为主导的制度模式。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养老制度改革进程和相关制度安排的差异性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较为落后,我国城乡老年人口在其养老资源的获取上也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见表2)。较之于全国,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主要生活来源来自于自我劳动以及家庭成员供
养的比例更高,绝大多数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基本没有退休金,也缺乏必要的储蓄积累为其老年生活提供基本保障,要么依靠自己的继续劳动,要么依靠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供养才能维持其老年生活所需。
家庭养老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指家庭其他成员(如子女)为家庭中的老年人口(如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那么,乡-城人口迁移对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通常情况下,乡-城人口迁移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子女等家庭成员向城市的迁移可以增强他们在经济上资助留守在农村的年迈父母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也会由于子女等家庭成员远离家庭而造成了农村老年人口缺乏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而会相应地削弱了家庭养老方面的生活照
44料与精神慰藉等功能。对此,学者们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观点。如Mason(1992)的研究认为,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人口城市化迁移会造成父母对年轻一代控制力的削弱、妇女就业率的提高、子女数量的减少、代际分离的加速以及多代家庭数量的减少等等,这些都会对家庭养老制度产生侵蚀性的影响。
家庭养老是与传统农业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一种养老制度模式,在稳定和延续人口的再生产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以及社会经济结构急剧转型的冲击下,二元结构中的传统农业部门的社会经济基础必然会受到种种冲击。那么,由于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外出就业、求学等目的而大规模地流向了城市,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有效实施,引起了农村人口年龄结构改变、农村迁移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子女数量逐渐减少,以及农村家庭户分化、传统大家庭的减少和子女趋向于与父母分开居住等等,而使得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不断下降(见表3)。另外,在农村人口远离乡土而迁移流向城市的过程中,即使子女在经济资源上具有了为年老的父母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接济能力,但从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也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养老观念形成了较大的冲击“父母在,不远游”等传统养老文化传统也在趋于淡化。总之,乡-城人口迁移不可避免地会冲击和影响着我国农村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养老制度,农村家庭养老制度所依赖的社会文化
数据来源:根据2004年-2006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及2007年-2009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的人口1%。抽查数据计算整理。
环境相应地遭受了破坏,而会削弱农村家庭养老资源的供给能力,于是也就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功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乡-城人口迁移不仅降低了我国农村的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也还使得农村迁移人口的生育率趋于下降,农村的少儿人口比重也随之降低,也就相应提高了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和人口老龄化程度,这自然增加了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从供给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养老资源可以大致分为家庭资源、自我资源和制度性资源。由于乡-城人口的大规模迁移会造成我国农村家庭养老资源被抽血式地大量流向城市,农村家庭养老资源在供给上出现不确定性甚至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减少,再加之农村社会养老资源的制度性缺失,新的替代性资源却又未能有效形成。因此,乡-城人口迁移下的我国农村养老资源供给与需求则会发生反方向变动,农村养老资源供求缺口将趋于扩大,农村养老资源供求均衡格局就会被打破,这种状况则使得维系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功能的家庭养老资源供给途径将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农村养老需要。
三、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农村养老制度改革
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所福佑的主要还是城市的老年人口,农村老年人口绝大部分仍被排除在社会养老保障的“安全网”之外,而几乎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其养老需求只能由家庭提供。在乡-城人口迁移中,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大量流失,其结果在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口红利”而有效缓解了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同时,却不断加深了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并对农村家庭养老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的功能则逐渐变得不堪承受农村人口日益老化的养老负担之重。鉴于目前我国乡-城人口迁移中农村人口老龄化及农村养老困境和隐忧,那么,加快建立健全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障制度,也就成为了统筹我国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应有之义。
在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探索上,我国一些地方曾进行过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的尝试,但由于“老农保”的筹资渠道单一,仅来源于农民自己缴费,既没有集体补助也没有政府补贴,仍旧没有跳出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传统家庭养老的基本框架,因此也就难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以至于造成近年来农民参保人数的连年萎缩,而基于“老农保”的农村养老制度改革也就基本陷入了困境。有鉴于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提出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要求。为了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相关精神,2009年6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于2009年10月1日前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始“新农保”的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较之于“老农保”“新农保”采取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三位于一体的多元筹资渠道,支付结构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从而实现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机制的全方位创新。可以说,推行“新农保”是我国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消除乡-城人口迁移对农村养老制度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另外,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跨地区流动作为我国乡-城人口迁移的主力军,其对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作为城市产业工人的有机体,却又由于其身份的限制而难以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之内。因此,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也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没有参加保险的情况十分普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被调查总数的比重高达73.37%。究其原因,农民工不愿意参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其较高的迁移性,这就决定了农民工很难长期连续在一个地方务工,而目前的养老保险还不能实现跨地区续转,如果农民工返乡或继续迁移
46流向另外一个地方而中断参保的话,所能退回的也只是其个人缴费的部分。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缴费年限也就不能累计计算,从而致使很多农民工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种状况显然损伤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这势必会造成数目庞大的农民工仍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之外,而当年迈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又迁移回流到农村之后其养老问题则必将再次激发。因此,寻求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中接续转移问题的有效途径,既是应对我国乡-城人口迁移中的农村人口老龄化及养老困境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王泽强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合肥230022)
上一篇:中国人口生育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