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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新阶层的政治参与

发布时间:2015-08-13 09:44

  摘 要: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社会新阶层有序合理的政治参与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必须探索有效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机制,扩大新阶层的政治参与层面,才能化解他们在政治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可能产生的矛盾,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拓展民主党派的组织基础和增强利益表达功能,拓宽政治协商的途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来实现新阶层的政治参与。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新阶层;政治参与

  Abstract:Harmonious society is such a society that both democracy and law and order are the indispensable pillars. So, in the course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t‘s undoubtedly logic that the new social strata shall participate in political affairs in a reasonable and orderly way. It follows that we have to find an efficient mechanism or mode to extend the scope of their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al affairs so as to settle their possible complaints even disputes due to political dissatisfaction, which is not only an integral part of harmonious society but also a safeguard against it. The following are regarded as important to their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strengthen CPC‘s class foundation and absorb more members; encourage all democratic parties to absorb more members and express fully what they complain; broaden the channel to political consultation and strengthen its function; thus expediting their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 new social strata;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al affairs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的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实现社会和谐,必须满足社会新阶层的政治诉求,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执政党和参政党、社会新老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社会新阶层有序合理的政治参与
  1.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正视社会新阶层的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就业结构和分配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原有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迅速地大规模分化和重组,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所谓“社会新阶层”,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阶级变化、阶层重组中逐步发育成长起来的具有相当数量的人所组成的一种特殊阶层。它特指“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1]31。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相对独立于具有特定身份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军人等之外,主要依附于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形成的一个具有归属感、认同感的“阶层意识”的特殊的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体构成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新阶层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自我存在,实际上是来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是它们这些阶层的继续和延伸,实质上是从这些阶层中游离分化出来并获得新的社会职业和经济地位后形成的一个具有新时代特色的特殊阶层。因此,他们本来就是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1]31。他们凭借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为社会做贡献并按贡献参与社会分配,它们是财富的创造者和祖国富强的贡献者,是一个关乎民富国强的特殊阶层。目前,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以及从业人员人数已超过1.5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1.5%,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使用着全国半数以上的技术专利,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新的社会阶层正产生着巨大影响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知识水准决定价值取向,因而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表达政治诉求,日益显示出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迫切性。
  关注社会新阶层,鼓励社会新阶层积极参与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主义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融洽和合作的状态,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构成的主体是人,这里的人不仅包括独立的个体,也包括由个体所构成的并被其依附的阶层、群体、组织和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让社会成员、群体、阶层、集团等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协调、融洽和合作的状态,彼此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所以,如果社会新阶层得不到关注,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影响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的协调和解决,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新阶层合理有序的政治参与
  由于人的差异、社会分工、利益分化、资源分配等原因,使得社会成员在其生存方式、生存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别,形成不同阶层。阶层分化过程的实质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也就是经济关系和结构的调整过程。当原有的阶层结构被侵蚀后开始新的重组时,必然要求重新进行利益的分配和调整,而在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中各个阶层之间关系的协调和互动必然引发政治关系的调整,进而不可避免地对政治发展提出挑战。社会阶层利益的差别和不平等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通过有效的政治手段抑制这种差别和不平等,使各阶层的诉求得到表达,利益得到保障,便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就中国而言,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以及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同步的,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社会转型向纵深拓展,给当代中国社会带来全面而深刻的变化,促成不可逆转的社会结构变迁。由于社会结构中的阶层分化,经济差距明显拉大,原来隐藏在“根本利益一致”背后的各种具体利益的冲突和矛盾逐步暴露出来,新旧思想激烈碰撞,原有阶级结构日益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利益分化对政治稳定进而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提出挑战,对于处在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的中国来说,政治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社会和谐是内在要求。作为新出现的新阶层,他们在这一矛盾凸现,各阶层出现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必然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或在政党和政府中寻找利益代言人,或直接参加到政党中去。而一旦这种政治上的诉求在现有体制内得不到满足,从而导致他们经济地位和利益无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时,他们很有可能寻找体制外的办法来解决,激化中国目前本已存在的社会各方面矛盾。这对于中国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来说无疑是背道而驰,甚至是有着很大危险的。我们必须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满足社会新阶层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要求,合理满足他们在政治上的诉求。从而把他们的活力和创造力引导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滚滚潮流之中,但决不允许他们在经济地位特别是在政治地位上形成一个阶级,形成有别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对人民民主的国体和社会主义性质构成威胁和挑战。
  二、建立和健全新阶层的有效政治参与机制
  1. 加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中国共产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其领导地位在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而不能动摇。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必须不断地加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始终确保党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工人阶级的事业与广大劳动群众的事业是休戚与共的,离开广大劳动群众,工人阶级就会陷入孤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社会主义社会是历史活动空前深入的社会,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群众队伍的扩大是一种必然趋势。加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要求。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日益深化,阶层构成在社会转型中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阶层分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分化为社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激励着社会整体向上进取的意识,推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新社会阶层的出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执政的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阶级基础和扩大自己的群众基础,必须制定吸收新社会阶层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的新政策。党作为维持社会和国家平衡的杠杆,为吸收新的集团进入体系提供制度化的组织秩序,是社会政治安定的保障。党不能丧失对这样一支庞大队伍的领导和影响力,必须不断地拓展与社会的链接通道,开发党的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新政治资源,并及时地将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吸纳到自己的政治系统中来,为新兴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合法的、制度化的、便捷宽松的渠道。

  2. 拓展民主党派的组织基础,并增强其利益表达功能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必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支持参政党在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各自优势,吸纳社会新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人,以应对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结构的重组所导致的矛盾和冲突,为社会和谐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积极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人文环境。民主党派是随着历史发展而成长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民主党派发展范围主要以知识分子为主体,以职业为标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职业界别的矛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社会阶层的差别,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新社会阶层分布已从传统的“体制内”向新的社会阶层扩展。中国形成的新社会阶层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科技含量高的新阶层,其产生与知识分子阶层的分化紧密相连。政治联盟范围的扩大,必然在客观上拓展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基础。参政党要努力适应这种变化,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多样化,社会结构复杂化,利益群体多元化,而各民主党派目前的状况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方法上,都不能与中国共产党的水平同日而语。特别是在组织发展方面,民主党派同共产党的成员构成呈现出一定的趋同化。如何在保持历史特色和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前提下,在自己的社会基础和所代表的政治力量方面实现与当代我国社会结构新变化相适应,是民主党派建设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当前,一些民主党派在这个方面已经作出有益的探索,如致公党在保持侨界人士较多的特色下,把“海归”人士作为发展的重点,民建把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作为组织发展的新增长点。
  同时,必须促进参政党利益表达和协调功能的增强,才能使新阶层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同志曾指出:“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他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可见,反映和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的特殊利益是民主党派在新世纪存在和发展的根据,也是参政党在新世纪的历史使命。参政党作为特殊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代表,有利于解决根本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使各种具体的利益得到兼顾和尽可能的实现,增强了中国政党制度的利益表达和社会整合功能。
  3. 拓宽政治协商的途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协调整合其成员和各自所联系的群众内部的利益关系,能在最广泛民主基础上实现高度的统一,大大节省民主政治的成本,有利于新的社会阶层通过最有效的途径,最大化地参与政治。我国目前的政治协商,存在参政议政有时流于形式,民主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能不落实等问题,亟待改进。因此必须提高政治协商制度的体制化水平,拓宽政治协商的途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具体而言,首先要发挥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作用。民主党派是新阶层利益的主要表达者,因此必须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上,赋予各民主党派与执政党同样的权力。要把政治协商融入人民政协制度中,明确协商内容。执政党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规范协商程序,使民主党派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了解和调查,使意见和建议能通过具体程序表达并得到反馈,才能使新阶层的政治诉求得到表达和满足。
  其次,要提高政治协商制度中个人所能发挥的政治效力。近几年来出现了新阶层成员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提高政治地位,对政策施加影响的现象。他们通过捐资兴办公益事业,为群众或政府部门的活动提供赞助来换取社会对他们的承认,从而作为代表性人物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或被推荐为各级政协委员乃至政协常委、副主席。必须正确引导他们的这种参政热情,承认他们的政治地位,保障他们在政治协商制度中依法参政议政,充分发挥政治效力。为此应当在建立更为畅通、便利的将政协提案转化为人大议案的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制定规范化的法律程序,明确政协提案转化为人大讨论议案的具体形式、途径,从而使政协提案的法律效力和政治效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推进政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的性质、内容、形式和原则,按照“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的要求,扩大新阶层中代表人物的参与,创造有利于政协监督的社会政治环境,完善监督的机制和形式,保障监督的权利,推进民主监督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完善的机制为新阶层参与政治提供了制度保证,但要使社会新阶层真正参与社会,融入社会发展,还需要新阶层人士的主观努力。******同志说过:“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1]31为此,要激发新阶层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忱,让新阶层利用自身优势为社会做贡献,为社会尽责任,坚决制止那种“唯利是图”、“纯粹赚钱”的行为。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热心参与如“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支农事业,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了作用。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也是重要的政治参与。
  三、新阶层政治参与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 新阶层的政治参与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吸收人类现代文明进步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政治、完善中国政党政治,实现新阶层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昭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以人为本”不仅表现在要满足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需要,还表现在要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尊重和保障****,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用发展的思路来看扩大政治参与,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适应和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保证了国家政治生活的顺利进行。
  但也应该看到,由于运作时间和经验比较有限,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实现新阶层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满足他们的政治诉求,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新问题,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思路,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更快更好的发展,提高政党政治运作的有效性,提高政党的包容力,丰富政治协商的方式方法,合理满足和代表新阶层在政治上的诉求和利益,保证他们在政治上的参与权。
  2. 新阶层的政治参与决不意味着可以搞多党制
  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社会新阶层,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多种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产物。这个阶层拥有相当可观的财富,但这个阶层是同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紧密结合的,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具备独立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的阶级,因而这个阶层与西方资产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他们在具体利益上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会在政治上寻求利益代言人,但从根本上讲,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根本利益与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一致的。因此,在我国不存在私有集团之间的利害冲突,不需要也不允许搞西方那种为了资本利益而互相倾轧和竞争的政党制度。
  中国的政党制度“根本不同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事实证明,它是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各个阶层的利益和愿望的表达提供最有效的途径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有些人盲目崇拜西方政党制度,试图否定中国的政党制度,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和批判这种错误思想。伴随社会新阶层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能否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对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巩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政治原则问题。我们在发展和完善中国政党政治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个基本制度不动摇,决不能盲目迷信西方的多党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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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N]. 人民日报, 1990-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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