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发布时间:2015-08-17 12:21

  [论文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

  [论文摘要]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个人权利自由,民主参政议政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模式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强调法律至上,反对特权。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须中西合璧,取长补短,理智地看待道德,认真对待私权利,充分培养民主平等。

  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但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有所不同。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当代中国必须实行法治,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从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方式急功近利的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是失败的。真正走上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

  中国要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找到症结,对症下药,加速法治化建设与发展。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只有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而事实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建设。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不约而同地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不尊重,维权意识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自身的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性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凡事立场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人平等的观念在老百性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国法治建设需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必须致力于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

  (一)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我国在法治建设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掌权者要尊重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公民要积极行使权利,维护权利。

  (三)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的平等是指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对待。平等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平等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充分实现人在各个方面的才能。平等权也意味着可以享受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自由,及享有免遭其他人或个人联合体侵害的自由。要鼓励建立合理的长幼有别的家庭关系。既要做到孝敬尊重父母,同时父母也要放手让孩子自己处理自己遇到的事情。要培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给优秀人才施展才能的机会。通过外在环境来逐渐改变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使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迅速的适应显型层面的要求。

上一篇: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下一篇:简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