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构建和谐检察院
摘要: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检察院的自身和谐又是其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保障,和谐检察院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决定了构建和谐检察队伍的重要性。因此,探讨构建和谐检察队伍这个命题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迫切性。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检察院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命题以来,中国学术界对和谐社会研究给予了极大关注,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等不同层面进行了认真探讨,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并强调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检察队伍自身的和谐又是检察机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因此,如何推动检察队伍和谐建设,是摆在检察机关政工部门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就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构建和谐检察院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通过和谐检察院的构建,推动检察事业的深入发展。
一、和谐检察院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据考证,“和谐”最早见于《左传》:“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根据《辞源》的解释,其意指协调,即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可见,“和谐”的原初意义是用来形容不同乐器配合得当,音律协调动听。后世多用其引申义,指人际关系或部门之间和平相处、配合无间,没有龃龉和矛盾。当然,“和谐”更多意指一种应然状态,或者用来描述一种理想。唯物辩证观认为,事物发展过程本身就是矛盾不断出现并不断得以解决的动态过程,科学的发展观应以承认矛盾为前提。真正的“和谐”只能无限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实现,这也许正是“和谐”的价值所在。
根据上述对“和谐”的理解,笔者认为,和谐检察院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基本内涵。第一层面是指检察院内部人际关系圆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第二层面是指检察院对外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相互监督配合得当,共同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谐检察院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检察院人与人之间应和谐相处。人际关系和谐是和谐检察院的最基本特征。如果没有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彼此互不信任、勾心斗角,那么,检察工作就无法开展,检察职能也将会面临被虚置甚至走向反面的危险。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互相信任、默契配合就成为和谐检察院的重要内容和首要特征。
2.检察院各部门之间应和谐运作。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设有反贪、批捕、公诉、渎职侵权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还设有政治、后勤等负责辅助和管理工作的非业务部门。这些部门相当于检察院这台机器的零部件,在检察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任何一个部门出现故障,都将影响到整台机器的有效运转,成为阻碍工作开展的不和谐音符。
3.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监督配合得当。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检察院的内部和谐是及时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内因;而与公安、法院的有效监督配合却可以进一步促进检察院的内部和谐,外因与内因相互结合,才能使检察院处于一个良性和谐的发展环境之中。
4.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责准确到位,社会形象良好。这是和谐检察院的根本特征。履行检察职责的过程是检察院与社会发生互动的过程,这种互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合法权益,或者说是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不和谐的社会关系恢复和谐。如果检察职责履行不到位,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检察院的存在价值必将受到质疑,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必然被损坏。因此,检察院必须及时、充分履行检察职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否则,自身的和谐也无从谈起。
二、构建和谐检察院的实践意义
构建和谐检察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构建和谐检察院必然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笔者认为,构建和谐检察院有以下几点实践意义。
1.构建和谐检察院是营造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工作环境,增强检察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的客观需要。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是构建和谐检察院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所谓诚信友爱,就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检察干警之间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是指检察院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工作开展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属于道德自律范畴。构建和谐检察院,不仅要靠制度规范的他律,更需要人们通过道德作用实现自律。在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内耗和摩擦,有助于构筑良好的人际环境,消除矛盾激化的潜在因素;有利于增加干警之间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营造宽容、平等、友爱的工作氛围,进而激发检察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
2.构建和谐检察院是完善检察业务配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要求。检察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既是管理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崇尚法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既是宪法赋予的职权,也是检察工作的统率和灵魂。构建和谐检察院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检察院自身及其与社会的全面和谐,各部门都应具备全院一盘棋的大局意识,依法密切配合,及时高效履行检察职责。但在检察实践中,业务部门之间由于缺乏配合机制,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工作效率的情况不乏其例。构建和谐检察院必然要求将协调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问题提上日程。
3.构建和谐检察院是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必要条件,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高效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检察队伍和谐稳定,工作目标协调一致是顺利开展检察工作的前提。要将高检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到日常检察工作中来,离不开团结和谐的集体。检察队伍没有团结与和谐,就没有战斗力。人际关系不和谐,即使日常工作开展起来都举步维艰,就更不要说贯彻落实检察工作主题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为社会提供了公正、平等的法律规范,是和谐社会基本的形式保障。但徒法不能自行,法治社会还需要公正的司法者和维护法律统一的监督者,在中国,检察院担当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检察院自身的和谐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只有构建和谐的检察院,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效能、促进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三、构建和谐检察院的途径
提出构建和谐检察院命题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调动和激发检察干警的创造力,进一步推动检察事业的深入发展,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和谐检察院的构建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统一正确的执法理念。构建和谐检察院,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检察事业的各项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通过正确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是增强检察干警相互合作的认同感,切实履行检察职责的思想基础。科学发展观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其与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具有内在的共通性。执法理念是基础,是检察院存在价值的具体表述;科学发展观是动力,是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力量源泉。构建和谐检察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将检察干警的凝聚力发挥出来。
2.建设团结和谐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班子坚强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团结和谐的领导班子,是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保障,对于团结带领检察干警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加快推进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凡是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集思广益,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正、副职之间相互尊重、荣辱与共。团结和谐的领导班子,都是正、副职共同努力的结果,哪一方面出了问题,都不可能实现整个班子的团结和谐。正职应当把副职的成长看成自己的进步,把副职的失误看成自己的失责;副职应该尽心竭力地支持正职的工作,维护正职的权威;副职之间应互相支持、共同提高。领导班子的团结是构建和谐检察院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坚强的领导核心作用,检察干警才能团结在其周围。领导班子不团结,检察队伍也必然是一盘散沙,检察职责也难以正常履行。
3.建立公正合理的奖励升迁机制,均衡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和谐检察院应该突出以人为本这个核心,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应以不断满足检察官个人合理的利益诉求为基础。不可否认,检察官是一个职业,同时亦是一种谋生手段。检察官的奖励和升迁必须在合理、合法条件下不断得到实现与满足,检察事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如果没有公正合理的奖励升迁机制,检察官必然缺乏职业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让检察官没有体面,检察官就会让职业没有体面。因此,建立公正合理的奖励升迁机制,均衡利益分配,是构建和谐检察院的必备条件。
4.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有效化解检察院内矛盾纠纷。如前文所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和谐检察院的基本特征。政治部门要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上下工夫,通过先进文化和正确舆论的引导,培养干警勤奋、团结、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通过举行多种体育、娱乐比赛增进干警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及时获悉和解决干警之间的矛盾纠纷,防微杜渐,避免因工作摩擦演变为个人恩怨。
5.加强检察院基础建设和组织支持,为激发检察队伍创造力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和人文环境。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坚实的物质保障,检察院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直接影响着办公、办案的质量与效果。构建和谐检察院必须按照高检院“三基”建设要求,加大基础建设投入,为检察工作开展提供优良的硬件设施;同时,院领导和党组织要鼓励、引导干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激发检察队伍创造力提供一个充满人性化关怀的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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