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一、法治为经济发展引领方向
从体量上来说,中国本身作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其人口数量、覆盖面积、区域差别是全球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而诸多行业也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同时面临的情况也更加复杂、多样。从发展过程上,中国一直处在一个快速的发展中,很多原来没有的市场被不断创造出来,如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而这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又十分迅速,我们不断地突破原来的范例,又与西方国家有着巨大的差异。我们的体量变得更大,内容更加多样,结构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就使得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轨道上面临更多的挑战。
要确保市场经济在正确的方向前进,必须探索出一条自身的轨道。但是一方面,中国没有过去的范例可以照搬。我国虽然可以从过去的发展中汲取经验、总结教训,但是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更多地依靠行政手段来进行资源配置,而行政手段不但存在效率过低、行为滞后等问题,也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利益集团等问题。另一方面,中国也不可能完全学习西方国家。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逐步成为全球的核心国家,以往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建设经验,但是在我们跑到其他国家前面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的经验。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在法治经济道路上的有益探索。法治为发展引领方向,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规范,从而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运用法治手段,加强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党中央继“四个现代化”后又一次明确提出的一个“现代化”,这里还包括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经济治理能力既包含超出国家层面的部分,即全球经济治理能力,如G20全球治理机制等;也包含国家层面的部分,即对本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把握能力、本国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在全球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国家经济治理面对的任务开始变得不同。各种经济资源的跨国界流动,使得各国开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方面在我国的跨国企业数量增加、规模变大,另一方面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在国外开拓市场。随着这种资源在世界市场上的流动和配置,各国经济相互影响程度日益加深。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会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各国存在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而从国家层面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也必然要求的是法治体系的完善。
法律是现代经济治理体系的标志,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那么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现代国家经济治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政府权限的界定,二是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三是政府的收人与支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用法治手段,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明确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强化对行政的权力制约。其次,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再次,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强化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监督。
三、遵循法治目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并逐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是必须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还不够完善,我国的法治还存在缺失,与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公平的缺失,带来了社会结构分化,形成了以权力寻租、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特权逐利为方式的利益集团。这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扭曲了分配关系,阻碍了改革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开、公正、公平地配置社会资源,来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来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必须立足中国实际,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脱离了法治的保障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会导致市场混乱。而照搬西方法治体系也同样会陷于失败、导致混乱。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法制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利用法治来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要形成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以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其次要形成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企业责任,构建诚信基础,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再次,要在法律框架内发挥政府作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的监管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也是弥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方面不足的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创新,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途径。遵循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推进经济治理体系现代化,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