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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与冲突:森林经营行为研究的社会学视角

发布时间:2016-04-01 11:37

  森林经营是各种森林培育措施的总称,是森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从宜林地上形成森林起到采伐更新时止的整个培育管理措施,包括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护林防火、病虫防治、副产品利用、采伐更新等各项生产活动00,可以概括为造林、管护和采伐等三类活动。社会学关于森林经营主体行为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从参与的视角或冲突的视角或参与与冲突的视角进行,归纳与概括这两个视角下的森林经营行为研究的已有成果,搜寻下一步研究的创新点和突破口,对分析森林经营主体的行为逻辑非常有必要。

  一、参与的视角

  从参与的视角研究主体的森林经营行为,这方面的成果相对较多。归纳起来,主要集中于参与主体对包括林业生态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在内的森林经营意愿的认知与响应、参与程度、影响参与的因素、促进参与的途径等几个方面。

  (一)认知与响应

  冉瑞平以四川邛崃市为例,调查发现样本区林农的行为是理性的,在现实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下,林农只实施力所能及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行为,对政府和社会关心的林业生态环境问题,林农没有表现出太多的热情,林农投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意愿较弱。从目前来看,研宄区域内林农参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行为是消极的、被动的。林农认为多数项目的实施有一定强制性,没有完全尊重林农的意愿。几乎所有林农都认为,只要参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有效的技术指导,他们会千方百计地筹集资金投入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3。杨兴洪认为,对于温饱尚难维持的极贫困山区,激励机制特别是物质激励的不同决定了退耕农户的行为方向,时有发生的上访行为有助于增加退耕还林政策操作的透明度,从而促使退耕还林的监督机制非常有效。

  (二)参与程度

  造林积极性是衡量农户对参与造林的兴趣高低的非量化指标,柏方敏将之分为高、一般、低三个等级“积极性高”指的是:不需要外部的经济因素的刺激,就愿意造林的农户。“积极性一般”指的是:在外部的经济因素的刺激下,愿意造林的农户。‘‘积极性低”指的是:即便在外部的经济因素的刺激下,也不愿意造林的农户0。程默认为,林业生态建设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行为,理应由政府投资,由公共财政提供生态建设资金。广大农户、企业和城市居民虽然都是生态建设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但由于生态建设需要的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他们中的任何主体都无法承担或不愿承担这笔投资。因此,投资是生态建设的前提,对生态建设起着引导和带动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投资机制,但这一机制仍存在很多问题。她提出‘‘四轮引动模型”以引导和矫正森林经营者的行为变化。在她的模型中,投资机制是前提,利用公共财政投资推动生态建设的进行;产权交易机制是基础,利用市场协调在竞争中追逐利润的个人;利益补偿机制是核心,利用利益诱导调整人们的资源配置行为;而社区促动机制是保障,在加强人际关系和相互信任基础上引导社区成员的行为。只有这四者的结合,政府才能发挥最有效的引导作用。

  (三)影响参与的因素

  1.市场激励。主要包括林产品价格、造林成本等。研究表明,木材价格对农户造林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造林成本和利率对农户造林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木材销售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造林面积。不仅如此,农产品价格也影响农户造林。市场因素对农户从事造林活动和造林投资具有正向影。柯水发、赵铁珍认为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行为选择过程,多数情况下是综合因素制约下的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比较的过程,只有当预期总收益大于预期总成本时,农户才会参与退耕工程。冉瑞平调查发现“经济效益低”是影响林农参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首位影响因子。

  2.家庭资源特征。主要包括收入、劳动力数、外出务工机会、拥有的土地面积、林地质量等。研究表明,收入对农户造林投入行为有影响。拥有的土地面积也对农户参与造林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另外,林地质量也是影响农户参与造林活动的重要因素。劳动力非农就业越高、劳动力资源越丰富以及农民收入越高,越有可能促进集体林地的非集体化经营。外出打工机会少、有充裕的劳动力和一定的家庭积蓄的农户更有可能参与造林。

  3.技术援助。研究表明,技术援助对农户造林有正向影响。获得技术援助的农户更有可能从事造林活动。“缺乏技术指导”成为制约林农参

  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要因素H。

  4.农户自身特征。主要包括年龄、受教育水平、职业等。一些研究表明,年龄越大,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越有可能从事造林活动⑽。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有可能促进集体林地的非集体化经营。Hyberg和Holthausen、Royer的研究发现职业对造林决策没有显著影响。柏方敏发现造林户的年龄在40-49之间居多,而且造林大户往往是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对外界信息了解多、容易接受外界新事物的农户。

  5.制度因素,包括产权期限、产权类型、政府造林补贴政策、政府信誉、采伐政策、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等。不少林农认为“林地产权不稳”使他们不能形成对林地的稳定预期,影响其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的长期性投资。张道卫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造成我国林地被占用,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低,大量宜林荒山得不到绿化的政策性原因。产权政策不稳定所引起的高交易成本使得林业生产净收益低,生产者营林投资不足,从而使森林面积增长速度慢,森林质量差,林业生产上不去。茅于轼、唐杰探讨了商品林的产权和税费安排,认为通过保护森林产权和减轻木材税费可以吸引人们投资投劳造林。廖祖君认为产权制度的稳定性决定产权主体能否对未来投资形成正确和合理的预期,进而是否采取最大化收益的投资策略。柏方敏发现政府信誉度和政府对林木采伐政策的宽松与否对农户参与造林有显著影响。黄斌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约束条件下的农户森林经营行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他认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变了采伐收入的实现时间,而对总收入实现额的大小影响较小;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影响农户造林的意愿,而只影响农户造林的林种;非法采伐的目标并不是唯一的,逃避采伐管理制度可能是其中的一个目的,而逃避高额的林业税费,以达到降低森林经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则是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目标0。

  6.传统文化,包括宗教信仰、自然崇拜、乡土知识等。居住在云南怒江地区傈僳族神鬼观念浓厚,认为山有山神、树有树鬼、山岩有岩子鬼。凡是山神、树鬼、岩子鬼居住地方的林木和野兽都是不能乱砍乱打的。因为有这套对各种鬼怪与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体系,才使许多地方的森林树木得以保存。有些民族认为山神无所不能,既管山,又管地;既管禽兽、牲畜,又管庄稼、树木,甚至管人的生老病死,因此,当地人一般不打神山上的动物,也不砍神山上的树木。

  (四)参与的性别敏感性

  在林业经营中,妇女当为一支主要力量。原因在于:经营竹山,妇女是强项,山地种养业,妇女更是一把好手,林下养鸡,竹林养羊,培养食用菌,家庭竹制品加工,到处都能看到妇女主动参与的成功事例_。经营林业,妇女参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和独特的部分。可以这样说,能否发挥好妇女的作用,是检验项目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五)促进参与的途径

  1.加大政府投入。把林业建设看成一项公益事业,政府加大林业投入,确保农民从林业中获益;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搞好林业政策性贷款和争取利用外资工作,推动以速生丰产林基地为主的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2.制定稳定而优惠的政策。制定优惠的林业政策,提高农民参与造林的积极性。执行好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费改革政策,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负担。

  3.提升农民人力资本。加强培训,提高农民参与林业的意识和水平;培养妇女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并向妇女赋权,重视妇女的传统知识、权利和经验。

  4.转换政府服务方式。转变政府职能,下放权力,实现农民的真正参与;通过转变政府角色,改善政府官员的理念,通过民主评议、信访、申诉和举报等形式培养政府公职人员的责任感,提高政府决策过程的包容性和透明性等措施,加强政府在妇女参与中的作用。准确定位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的利益界限,有了明确的利益边界、利益预期和实现这种预期的健全市场机制,林业微观主体就可以大量自动生成,林业生产要素就可以完成自动配置,全能政府所包揽的林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的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就可以让位于市场机制,使林业的要素配置和生产经营活动变成涉林市场主体之间相互需求、相互支撑、相互协调配合的自觉行动。

  5.建立健全完善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现有的技术推广和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三大服务功能:信息服务功能、科教服务功能、市场服务功能。一方面要以现有县乡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中心,通过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整合,加大林业科技推广的力度。另一方面要通过与林业科研院所、企业、各类院校合作,建立专业性队伍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科技推广网络。

  6.改革林业经营机制。深化以林业分类经营为龙头的各项林业改革,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牵动,大力培育林产工业龙头企业,依托林产龙头企业的资金优势、科技优势和市场优势,提高综合开发的科技含量,实现林业资源的高附加值,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03。建立并完善林业要素市场,鼓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实现农户的适度规模经营,从而促进农户造林投入的集中化。

  7.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美国学者波斯纳提出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的观点,他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即“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途径,确保私人经济利益,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而且“这样做可能会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冉瑞平呼吁完善退耕还林补偿政策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建立起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长效生态补偿机制,弥补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简要评述

  相对于冲突的视角,从参与的视角研究主体的森林经营行为,这方面的成果颇丰,特别是在影响主体参与的因素方面,国内外学者既有理论上的阐释,也有实际的调查,虽不够系统,但已比较全面。当然,所有这些成果几乎都是在国家没有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所以在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涉及产权的方面较多,现在国家已在全国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森林经营主体的行动逻辑又是什么,有哪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他们的行动,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另外,在影响因素的研究中,较多的是经济因素,如林权制度和成本效益等,而较少涉及社会因素,如政府行为对农民参与的影响以及农民流动与兼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对农户参与林业的影响。事实上,由于政府在林业工程上的非实事求是行为(如抓指令性计划多,抓引导服务少;抓宣传发动多,抓具体落实少;抓规模效应多,抓灵活多样少;抓财物投资多,抓质量效益少)以及现实中的强政府、弱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和农户参与森林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大量农民流动,使广大农民或背井离乡举家进城打工,或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从而农村虚空化、农业女性化与老龄化,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的兼业现象也已非常普遍,传统意义上单纯从事种植业的纯农民所占的比例已经非常小,农村社会的这些变化对农民参与林业有没有影响、有些什么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这些都需要加以思考和研究。还有,当把农民拥有的林业资源变成可以带来收入的资本时,农民的生态资本多寡对其参与林业工程有没有影响、有何影响、又是怎样影响的,对于这个问题,已有的研究也非常少见。此外,在森林经营的主体方面,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户,其次是政府,较少涉及企业。实际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资源流转的背景下,实现林业资源的规模化经营,肯定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因此,研究企业经营林业的行动逻辑非常有必要。

  二、冲突的视角

  从冲突的角度研究森林经营主体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对冲突的类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化解冲突的途径等几个方面。

  (一)冲突的类型

  林业资源利用中冲突是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占有、使用、处理和收益涵盖森林、林木、林地和包括非林动、植物在内的一切涉林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冲突㈣。姚晓霞等认为,林业资源利用容易产生七种类型的冲突:(1)林业投入和经济收益之间的冲突,(2)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之间的冲突,,3)林区服务支持体系与林区需求之间的冲突,(4)实物的具体与责、权、利的抽象之间的冲突,,5)林业的长期性、系统性与各部门、组织缺乏有效配合之间的冲突,,6)政府职能与当前形势之间的冲突,,7)群众与森林的紧密关系与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参与性不够之间的冲突。徐家琦认为,林业资源利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林地所有权“虚拟化”与实际使用权属之间的矛盾、规模开发与适度开发的矛盾、利益关系中分配个体间的矛盾、木材产品与非木林产品开发的矛盾、经营类型与税费征收的矛盾、农林争地的矛盾。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姚晓霞等认为,历史和观念的影响、政策法规宣传实施不到位、机构建设滞后、经济落后是导致林业资源利用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㈨。傅先庆则认为利益是导致冲突的根源“林业一切问题的核心都是人类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同眼前利益的冲突、社会整体同某些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冲突……正确认识林业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关系、利益群众和利益矛盾,建立合理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制度,是研究和处理林业社会问题的基础。”程默进一步指出,这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政府主体与抽象经营者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眼前生存利益与长远发展利益的冲突。徐国祯认为,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原因不外有两类:一是内部因素,主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二是外部因素,主要是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关系、人口剧增、资源锐减、环境恶化、森林资源与土地对人口承载力的制约等。影响林业冲突内部的因素又可以细分为:产权、收益分配、体制和权力。贺东航、赵新泉以江西省T县为个案,通过对当地在林权改革过程中一起林地流转纠纷事件的解剖,比较详细地分析了‘‘资本上山”中林农、公司与地方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化”的地方政府以“公共性”的名义,将村民的优质林地先以国有公司的名义低价购入,再以低于市场价值、大大高于收购价的价格转给外来资本,造成对农民利益的严重侵害。逐利性的外来资本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子孙后代利益,大肆砍伐山林,掠夺性地开发当地的林业资源。被排斥的林农采取包括上访、信访等“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旦“合法的反抗”方式难以奏效,他们就可能进一步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朱冬亮分析了林改中的社会排斥问题,认为政策排斥引起林权集中、资本排斥加剧林权集中、信息排斥进一步将广大林农排除在林改之外。

  (三)化解冲突的途径

  1.加强林业政策、法规及制度建设。一是广泛宣传各项林业政策法规,使广大干部和村民学法、懂法,并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执法,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采伐限额管理、占用林地、护林防火等都要纳入法制轨道,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共同实施^。三是组织村民制订切合本地实际和利于操作的村规民约,逐步形成群众参与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

  2.实施多种渠道的森林分类经营。实行农林复合经营,解决农林争地矛盾。推行森林资源资产化与区域化经营,实现林业的适度规模。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将农户零碎分散的林地在不改变林权的前提下,自愿折股参股,联合经营。

  3.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从技术、经济乃至法律法规等方面建立市场的运行机制以加强公众在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过程中的参与。运用参与性社区林业,使村民与外来者平等地讨论,村民能够全程参与决策和选择,在互相学习、分享各自知识过程中建立轻松、融洽的关系,用众人的标准衡量事物,达到同一和共识,有利于缓解林地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并有可能减少新的矛盾和冲突的发生。通过建立由村民组成的村级林木资源管理组织,给村民更多的生产决策权,充分发动农民经营管理森林。

  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保证乡级林业站正常运转,二是积极发动和帮助村民成立林业专业协会,三是建立起市场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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