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意识培育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研究
公民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源泉,培育完善公民权利意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尚不够成熟,对民主政治发展的推动作用也不够显著,因此需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回顾历史,不止一次把党从危机中解救出来的就是人民民主,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民主政治生活的全面进步离不开公民广泛参与,而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的公民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源泉。
1公民权利意识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1.1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要求必须尊重公民权利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追求人的价值和人的自由发展,将成为社会主义追求的重要目标和公民的基本政治诉求。只有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歧视、不受侵犯并得到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才具有真实意义;只有人民享受着自由、平等、祥和、愉快的政治生活,社会才堪称政治文明。反之,在人民的各种合法权利时常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民主和政治文明都只能是一句仅具宣传意义的口号。所以,保障和尊重公民权利就是保障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拥有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以公民的个人权利为基础是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
1.2公民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
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但众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去管理国家事务,既不可能,也有悖于公共管理规律。人民群众只能通过他们的代表实现对国家的简介管理,即委托他们的代理人去执掌公共权力,而将主权留给自己。这样一来,主权将外化为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人民运用手中的民主权利对公共权力实施约束和监督,而公民良好的权力意识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民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权力意识,才可能真正成为“权力源”,宪法赋予的选举、约束、监督、撤换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权利才可能被正确行使,主权在民才可能切实贯彻。美国著名政治家杰斐逊曾经指出:“人民对于他们政府机关的控制,是衡量一个政府是否为共和制的标准。”可见,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和完善是人民监督公职人员规范运用手中权利,确保主权在民的关键,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逻辑。
1.3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促进社会政治清明
腐败的一个实质性问题,就是将社会公共权力当做谋取个人私利的渠道。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的力度,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腐败需要各方面协同合作,目前整个国家上下一心打击腐败现象,取得了重大成果。这其中不仅有政府的主导,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基础和力量的源泉,人民群众监督所具有的广泛性、敏锐性、自觉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监督能够有效地避免国家权力掌权者始终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1945年7月,毛泽东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一个国家“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加强人民对权利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强调了公共权力的制约,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意识本身是一种广泛而有力的监督,提高全体公民权利意识是防止和遏制各种腐败的锐利思想武器。
2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分析
2.1公民权利意识得到提升
(1)社会广泛承认公民权利。 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权利和自由,并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保障条款。而1982年宪法则进一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权利体系及其保障体系,增加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并将其置于总纲之后,突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继1998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2004 年,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被写进宪法。
(2)公民法制观念增强。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经过普法计划的实施,“许多群众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地区,各部门重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根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在开封、北京等地还出现了不少居民以宣传新宪法的方式抵制强行拆迁的现象。
2.2公民权利意识部分缺失
(1)权利意识缺失。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观念深入人心和相应体制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慢慢得到生长和发展,对自身权利的关心度也在提升,但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理由有二,其一,这种权利意识还基本上仅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领域,比如商品交易、服务经营、人际关系等。在公共领域,政治行为中的权利意识则要淡得多,至少还未在社会政治领域有普遍和深刻地体现,因而对民主政治而言是不成熟的,这从人们行使选举权便可见一斑。并且这种不成熟还囊括了社会中的精英人群,可见问题的普遍性。其二,权利意识包括了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权利的认同,而现实生活中对他人权利的认同更为薄弱。很多人会关注自身权利但却往往忽视他人的同样权利,比如开车的司机关注自己的行路权,但忽视了路人的通行权,难免导致悲剧的发生。又如,抽烟是个人权利,但很多人会在公共场所不顾及他人侧目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这种片面的权利意识,对民主政治不仅无益甚至还有害。
(2)责任意识缺失。这里所说的责任意识缺失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领域。很多人在某些方面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己域与他域分得很清,以致于对己责任有而对人责任无,家庭责任有而社会责任无。比如,一些办教育的将管理学生的条规向己方倾斜,避免承担风险,而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则不在首要考虑范围之列。
(3)规则意识缺失。在当今社会,人民的素质普遍提高,但仍不免有很多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一些人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几乎完全依据是否有利于自己来决定,有就遵守,没就抛弃,规则成了这一些人可自由取舍的摆设。其他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也可发现违规现象,而且几乎可在任何社会阶层找到样本。这种规则意识的缺失使人十分担忧,因为规则意识的缺失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3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措施
3.1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民权利意识的主要内容,诸如自由、平等、承认个人的合法权益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打破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断绝了传统伦理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在思想领域给权利意识以自由开放的空间,很好地解决了现代法制观念与传统道德之间所引发的冲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都进入了复杂的社会交往,迫使人们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市场经济所表现的权力与义务的相对性,应该说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序的最有效的法则。因此,市场经济能够培育出为追求权力而斗争的意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及权力保障制度的发展之所以曲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建立起来。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利保障制度都有了长足发展。只要中国能建立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就具有了产生权利意识的基础。
3.2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是我国公民意识的根本保证,公民权利意识首先是对法律规定的自己该享有的诸权利的一种反映,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法律亦正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法律既能保护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经济、人身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力与自由,又能对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什么权利意识可言。总结建国六十多年来的经验,什么时候法制遭到破坏,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就会遭到践踏,公民的权力意识就会遭到扭曲,社会进步就会被阻碍。当前,我们一方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好那些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加紧出台急待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3.3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公民是否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取决于公民自身的内在因素。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与其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受到教育越好的就越懂得如何去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法律的科学内容日益增多,形式日益复杂的条件下,公民要正确理解法律的要求,需要越来越高的文化水平。
作者:吴楠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