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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5-07-20 10:49

我国总体实现小康以后,党的十六大再次重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为了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六大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经验,对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作出的新的理论概括。党的十六大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出发,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进一步深化了对基本经济制度含义的认识,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对初级阶段认识的重大发展。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尽管它只是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过程中的初始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则是不容质疑的。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当然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更不能抛弃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毫不犹疑地使公有制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这是坚持国家和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需要,是劳动人民当家做主、防止产生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制度保证。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由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尽管现在已经在总体上进入小康,但是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总体上还没有改变,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依然是我们长期的中心任务。而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支持和鼓励一切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判断一种所有制有无存在的根据,有无优越性,不是看它的经济性质,而是看它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能否推动生产力发展。一种所有制有无优越性和优越性大小,归根结底决定于它能否推动生产力发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推动生产力发展。而具体判断它在当时当地是否适应生产力需要和能否推动生产力发展,又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适应生产力要求的不仅有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而且还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实行的“一大二公”所以不能有效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就是离开了中国具体国情下生产力的具体要求,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克服了那些超越阶段的错误观念和政策,逐步消除由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羁绊,解放了生产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得到迅速的发展。实践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以外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同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一样,“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它们发展。
十六大报告不仅强调两个“毫不动摇”,还特别提出了一个“统一”,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强调这一点十分重要。过去一般认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立的,似乎一方的发展必然会制约和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因此有些强调坚持公有制主体的同志总希望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有些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同志则提出所谓“国退民进”。实际上它们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各有各的特点,在适宜它们发挥作用的场所,各有各的优势,互相并不对立,也不能彻底地互相替代。党的十六大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初级阶段的作用特点,作了精辟的概括:对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突出强调它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关键性作用;对作为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则强调它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而对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则从过去的“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为更加概括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用“加快发展生产力”这个更加一般性的提法取代对各种具体作用的描述,在更高层次上肯定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各自作用的不同的界定,深刻地说明了它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可以也应当得到统一。
实践证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不是互相对立的,相反它们具有互补性和互动性。这些年来南方一些非公有制发展很快的地方,不仅吸纳了下岗职工就业,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给国有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了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了国有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获得迅速发展。根据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要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另一方面要创造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十六大报告在改革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观点和提法,是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五大已经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六大在进一步总结新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以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等等新的观点和要求。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发展,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提供了根据。马克思主义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来自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讲的是价值创造的源泉,按劳分配讲的是消费资料的分配,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各有自己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因而是由生产方式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的基本依据,就在于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而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所以能够存在,原因在于它们对于创造社会财富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马克思指出,劳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时才能生产财富。没有其他生产要素,光凭劳动,赤手空拳只能从自然界取得现成的物质,不能利用和改造自然,生产新的财富。所以劳动不是财富的惟一源泉。马克思特别批评了拉萨尔主义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说法,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是财富的源泉,因为自然界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理论的理论基础是生产资料即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公共财产,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实现了平等,因此它无法像在私有制社会中那样成为分配的依据。当生产力的发展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时,劳动成了分配消费资料的惟一尺度。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实现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一律平等,还存在多种所有制,它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具有各自的无法取代的作用,相应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贡献获得各自的所得。只有使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能够按贡献参与分配,才有利于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效率和公平是经济学中的一个老问题。从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开始,就一直在探索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如何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党的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修改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明确表述。以后党的文件中都强调这一政策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广泛存在的平均主义而提出来的。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小生产传统的国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源远流长。长期以来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被披上了社会主义的外衣,严重挫伤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出发,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但共同富裕不是全体人民同时富裕和同步富裕,更不是靠平均主义能够实现的,它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社会财富的很大丰富为条件。强调公平,牺牲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十六大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出发,提出“效率优先”,发挥市场的作用,承认收入分配方面应当和允许存在差别,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正是为实现共同富裕逐步创造条件。当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在收入分配上也不应悬殊过大,更不能搞两极分化。因此,还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以来,在克服平均主义、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地区、不同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特别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大量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并且出现了高低悬殊,基尼系数不断提高的情况。因此必须适应新的情况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理顺分配关系。
理顺分配关系首先应当对分配形势有一个正确的估计。特别是要对当前是否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作出正确的判断。应当指出,不是任何一种收入差距的扩大都可以称之为两极分化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两极分化是指少数人依靠垄断生产资料,剥削和压榨广大劳动者,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状况。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和状况。首先因为这种扩大是在绝大多数人民收入水平得到不同程度提高的基础上出现的,大部分人已经进入低水平的小康,或者已经不虞温饱,贫困人口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重不是很高,整体上不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其次,低收入群体的产生,主要不是因为他们遭受到垄断生产资料的少数人的剥削和压榨,而是因为:1.存在着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地区之间各种社会差别,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我们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力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2.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技术进步,这种从经济体制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必然会使一部分劳动者从现有的岗位上分流出来,特别是他们中间文化素质较低、技能单一、年龄偏大且就业观念陈旧的人,下岗分流以后难以找到符合愿望的工作。显然,上面这些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不是用解决两极分化的办法能够奏效的。它只能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文化素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逐步得到解决。
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方面,对于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先富起来的人们,广大群众是认可的,并且成为他们效法的榜样;人们不满甚至十分愤慨的不是一般的差距的扩大,而是不合理的过高收入,特别是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造成的收入高低悬殊。这些高收入阶层或者利用垄断公有的生产资料为自己和小团体牟取远高于他们应得的收入,或者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转瞬之间成为暴富。在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高低悬殊的问题上,市场是无能为力的。理顺分配关系,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国家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必须加强国家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必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悬殊。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是党的一贯政策,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则是十六大第一次提出的,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新的提法充分反映了党在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深刻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新的科技革命的发展,人类的劳动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脑力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中等收入者已经从过去体力劳动为主的时代主要由中小资产阶级构成,转变成为当代主要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脑力劳动者构成。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方面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意味着使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成员的数量不断扩大,使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并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不断创造条件。
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
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理顺分配关系,目的是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
早在1956年毛泽东就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提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基本方针,但由于后来党的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不断发展,这一方针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有的贯彻。******同志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突出强调了这个方针,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
十六大关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同当年提出十大关系时相比,内容大大的丰富和发展了。它囊括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一切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阶层,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强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报告明确指出,实行这一方针的目的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的勤奋劳动,而且需要依靠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共同努力,包括海内外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和创业活动。继******同志“七一”讲话后,十六大报告再次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四个“都要”,即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这对于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六大首次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意味着除了各类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外,各种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包括资本收益、股份分红、存款利息、遗产继承等,都要受到保护。“非劳动收入”在传统的观念中等于“不劳而获”,一贯被看作是一个贬义词。公开提出予以保护,不把它划入另册,是对“非劳动收入”的正名,在观念上无疑是一大进步,意义十分重大。实际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固然离不开劳动,同样也离不开创业和投资。因为劳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的条件下才能生产财富,这就决定了提供劳动资料和对象的资本投入即投资在发展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丰富人力资源而建设资金比较匮乏的国家里,资本是更为紧缺的资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迫切需要大量投资。我们在经济工作中要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扩大内需就是要扩大在国内的投资和消费,而扩大消费归根结底要靠扩大投资来提供就业和增加收入。鼓励和支持扩大投资,就必须允许投资能够得到回报。显然,这种回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收入”。尽管投资行为必然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脑力劳动,但其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实现投资后的资本收益,属于“非劳动收入”。明确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将鼓励人们大胆地去投资创业,不仅直接利及投资者,还将通过对合法投资行为的鼓励促进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鼓励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然涉及保护私人财产问题。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我国居民家庭财产不断增加,既包括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实物性财产,也包括储蓄、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财产,还包括投资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性财产。这既是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又是人们继续创业的物质基础。党的十六大把“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作为全面小康的一个目标,还提出鼓励积极创造社会财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保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的合法权益,社会各阶层的私人财产将进一步不断增加。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为私人财产正了名,消除了人们在创业方面的顾虑,为扩大社会主义建设的资金积累创造了良好的前景。
团结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表彰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同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既然理论上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它们的所有者及其合法权益当然应当受到尊重和得到保护。何况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大过程中,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不像过去那样长期不变,而是经常变动。继十五大提出基本经济制度,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后,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护合法收入与私人财产的分析,进一步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其财产的地位问题。
总之,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上述新思想、新提法、新要求,体现了党在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基本着眼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它妥善处理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为形成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和机制,让人们想干事,能干成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才能使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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