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精神与和谐社会构建
摘要:公共精神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精神支撑和内在动力,公共精神的孕育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根基。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在政府和社会两个方面都树立起足够的公共精神。这需要我们在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传统及西方公私理论中合理因素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家相关体制的改进与创新,并努力加强公民教育和培育公民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精神;公共意识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他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新世纪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任务繁重、意义重大,不仅需要国家在制度硬件上的建构和完善,而且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树立起和谐理念。在现代社会,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对社会共同体的自觉认知是其获得生命意义的重要源泉,这要求其必须把对公共生活及公共事务的关怀和参与摆在突出位置,并自觉形成以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政治参与、普世关怀等为基本价值内涵的公共精神。因此,作为现代社会和谐发展应有的价值理念,公共精神的培育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一、公共精神与和谐社会相互关联
任何社会的发展都不能脱离内在理念的支撑,要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谋求人与自然及社会的和谐相处,促使民众公共精神的树立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公共精神的产生也无法离开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和谐社会为公共精神的孕育提供了社会土壤。因此,公共精神的形成和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一方面,公共精神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支撑。追求和谐是人类永久的期盼,但要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树立化解矛盾和冲突的正确理念。历史告诉我们,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继续强调以往那种以“冲突”和“抗争”为本位的斗争精神早已过时。要解决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主体间的团结、宽容与合作,以使社会各要素在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达到共生共进。换句话说。只有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公共精神,才能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当代着名政治学家帕特南(Robert )在意大利长达20年的考察透彻地表明,地区兴盛的公共精神构成了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支撑,即凡是公共精神发育良好的地区,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运作效率就比较高。可见,作为一种旨在维系社会秩序的公共观,公共精神实际上构成了社会和谐发展的精神动力,它立足于宽容、理解和服务等的价值根基,极大地推动了人们在认知世界、变革世界、协调矛盾和化解冲突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极大地提升了社会资本的含量。
另一方面,公共精神的孕育也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这包括:(1)它以现代多元社会为前提。多元社会意味着经济生活的自主自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公平,以及思想文化领域的自由宽容,由此公共精神才能得以产生。(2)它以社会公共领域的出现为条件。公共领域为多元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场所,也为公共精神的产生奠定了基础。(3)公共精神的普遍化也依赖于社会个体公共意识的觉悟。公共意识内含了人们对公共价值观的肯认和追求,社会共生、共享、共赢理念的形成都依赖于个体公共意识的提升。
然而,在我国传统社会条件下,国家和社会是私人所有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界限也被凝固化和静态化,普通民众缺乏独立的人格和社会自主能力,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民众“有一时的安宁而无普遍的幸福,有百业而无进步,有稳劲而无闯劲,有严格的制度而无公共的品德”。结果,在他们中即使有公私的探讨,也无法形成普遍的公共精神。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家政治控制的放松以及单位体制和身份界限的消解,公民逐步获得了独立自主的个体地位,介于国家与市场间的社会组织也得到了较快发展,现代媒体的繁荣则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渠道,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公共精神的孕育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
因此,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公共精神得以孕育的前提,这既是公共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使然。从公共精神的角度来看。其树立要以民众普遍的权利、平等、自由等的实现为前提,而这些价值理念只能在和谐社会中才能得到确立。而和谐社会,其本质上就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宽容的社会”。和谐不是没有冲突、矛盾,而是能不断内生出新的力量和资源将其化解。和谐社会也呼唤民间力量的勃发,以催生民众公共意识的醒悟,显然这样的社会体系为公共精神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欠缺公共精神是当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障碍
作为我国转型期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有赖于政府和公众的两个积极性。在政府一方,作为社会发展的掌舵者,政府公共精神“存量”的多寡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观的积聚和提升。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官员天生具有“经济人”理性,“政治是利益或价值的市场,很像一般的交换过程,它与市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范围更广”。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必然要扩大规模,增加财政支出,走向公共权力的私人化。不论其观点偏颇与否,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当前政府行为的市场化取向,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部分行政人员“经济人”化现象,以致慢慢消融了政府公共性的价值标准,并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首先,政府机构膨胀不止,虽经历次机构精简,但均因触及部分人或群体的利益而不能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其次,公共权力****屡禁不止,监督机制的欠缺为部分人的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遏制住政治****的蔓延。最后,政府职能错位现象严重,受部门利益驱使,一些地方政府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导致其社会管理职能紊乱,不该管的管了,而该管的却不管,使国家在教育、医疗、社保、环保等方面困难重重。
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呼唤民众公共精神的培育,这要求民众首先必须具备公共意识,包括:(1)公德意识。日本学者福泽谕吉认为:“凡属于内心活动的,如笃实、纯洁、谦逊、严肃等叫做私德”;“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于社交行为的,如廉耻、公正、正直、勇敢等叫公德。”民众的公德意识是社会良性运转不可或缺的润滑剂。(2)协商与合作意识。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多元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在利益差异、矛盾和纠纷中达到和谐,民众就要树立最起码的协商意识与合作意识,惟有如此,才能推动现代民主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利益共赢的实现。(3)法治意识。公民良好的法治意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它体现了民众在知法、用法和守法过程中的自觉性。可以说,民众公共意识的形成是社会和谐最基本的条件。一百多年前,梁启超便呼吁人“无私德则不能立”,“无公德则不能团”。但直到今天,民众中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破坏生态、滥采资源、毁坏公共物品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在公共意识薄弱的背后是无休止的“窝里斗”,缺乏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社会犯罪、群体性事件更凸显民众法制观念的淡薄。正是这种公共意识领域“柔性”因素的欠缺成为制约我国和谐社会实现的因素之一。
当下中国公共精神的缺失,根源在于:(1)中国缺乏公共精神孕育的历史土壤,尽管古人也强调天下为公的道理,但在封建****背景下,他们所谓的“公”实质上并非代表人民的利益。由于臣民文化和官本位文化的主导地位,使得普通民众只能通过向封建官僚机构及其家族的“忠”、“孝”来求得生存空间,结果造成大批心理畸形的臣民,公共精神无法立足。(2)现代社会的市场化氛围导致民众价值观的分化。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公共空间壮大的同时,也拉大了人们的距离。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指出:“在市场指导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有内在的、本质的平等。”在竞争中为求生存而你争我夺、尔虞我诈最终使人和社会走向分裂。(3)公民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公共精神的养成与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具有正相关性,没有广泛的公共领域以及由此伴生的公共生活,民众公共意识不可能产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社会团体方面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相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无论是宏观数量,还是微观质量都还远远不够,这也构成了民众公共精神缺失的现实障碍。
三、公共精神培育的路径选择
基于此,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必须把对民众公共精神的培育放在突出位置,这需要四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传统及西方公私理论中的合理元素。中国古人强调立公去私,春秋时期的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理念上存有分歧,但对公私分明、存公去私的基本信念却保持着惊人的一致。总的说来,这些相关论述对推动社会政治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中国古人对公的崇尚其根本目的在于为封建统治提供合法支撑,加上长期受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影响,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社会公共精神的孕育。而近代以来的西方学者则对民主、自由、正义、财产权、公共利益等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们突出个****益,并以此作为一切社会政治哲学的出发点,这就使公与私在民主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统一。当然近代以来的一些西方理论也并非尽善尽美,其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就必须对这些理论进行合理扬弃,吸收其中的精华,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其次,推进国家相关体制的改进与创新,夯实民众公共精神生成的制度保障。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市场各参与者往往谋求的是个体效益的最大化,当任何一方的自我逐利动机损害到他人利益时,和谐社会将受到影响。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认为,社会公共秩序是一个博弈过程,在存在大量搭便车、背弃承诺的情形下,制度的有效供给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良性演进极为重要。因此,当前要积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来为民众公共精神的培育创造条件,这也是我国当代社会转型背景下解决道德失范问题的迫切要求。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将民生放在首位,这既是政府本性所在,也应是其制度设计的理念原则,以使社会在公平与效率、经济与环保、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等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政府本身也要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在坚持总体政治体制民主化的背景下,努力实现公共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在谋求政府与市场、社会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善治,为维护社会公正、稳定和法治奠定基础,使社会在公共精神的发挥中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再次,加强公民教育,优化民众公共精神孕育的启蒙手段。由于受封建****统治和奴化教育,民众的公民身份长期被淹没,现代民主社会本质上渴求具有强烈自主理性和公共理性公民的形成。作为一个政治法律概念,公民本质上即指具有一国国籍之人,它所表征的是在该国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显然这种资格的获得不仅需要现代民主制的不断完备,而且也需要民众能积极摆脱封建社会遗留的臣民心理,强化对自身权责的自觉认知。这就需要加强公民教育,以促进其形成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这是最基本的途径,也是一项最根本的艰巨工作。从当下中国的教育实践来看,当前无论如何都应在价值层面上确立公民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位置,以根本改变现有教育理念中的种种功利性倾向,使对公民意识的培养成为相关责任人员的主导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探索各种有利于公民教育发展的方法措施,既要创新学校公民教育内容,又要广泛开展全社会的公民教育,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还要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理念,为我所用。以促进民众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的普遍提升。
最后,努力培育公民社会,构筑民众公共精神发育的现实载体。民众只有通过亲自参与公共生活实践,才能逐渐认识到公共精神的重要性,但发达的公共生活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公民社会是民众公共生活的土壤和“公共价值的潜在储备库”。现代社会发展表明,一个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的社会,就不存在充分的公共精神。近年来我国各类民间社团的不断兴起为民众公共参与提供了渠道,但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主要来自于政府自觉的扶持和推动,这虽然保证了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但也给民间组织烙上了深深的政治印记。培育公共精神,必须促进公民社会组织的良性发育。首先要着力剔除国家对民间社团的一些不合理的管制措施,强化相关立法,严格界定民间团体的性质、职能、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与政府、市场的关系;其次要完善民间组织的外部支持体系,既要强化宏观规划和引导。又要给以必要的物质支援,并辅助其作好微观管理,使民间社团真正发挥出公共服务之本性;最后要促进民间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变单个服务的“孤岛”为整个社会共同奋斗的“森林”,以此带动整个社会公共精神的普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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