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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负债与地权异动——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

发布时间:2015-08-25 13:45

   内容提要  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学者大致有三种见解,即“集中说”、“分散说”和“现状说”。本文以抗战前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和浙江六省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并且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经济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关键词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  农家负债  地权异动  集中  特点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着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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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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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着《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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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没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土改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寸段论述,非常符合中国地权变化的特征。但是,一则它同样难以解释抗战前农户失地破产和“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论断的关系;二则它的主要根据是《农情报告》中的农户阶层变动,由于农产阶层划分存在缺陷,所以仅凭《农情报告》,对地权变化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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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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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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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债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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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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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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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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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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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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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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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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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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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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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着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着。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主权,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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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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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锠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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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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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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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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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着”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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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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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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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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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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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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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别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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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⑥ 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6—7页。

 

一年之间,自耕农阶层如此大起大落,恐怕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1933—1934年湖南半自耕农增加5%,江西增加5%;湖北1935—1936年减少5%;安徽1933—1934年增加8%,1934—1935年减少5%,同样很难做出有力的解释。此外,《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两个材料关于同一省份某一阶层农产同时期内的变化,相互之间出入太大。例如,依据上述两种材料,1931—1936年江苏佃农分别减少4%和增加8%,自耕农分别增加5%和减少11%,半自耕农分别减少1%和增加3%,凡此,都不容易得到合理的解释。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必须说有关30年代前期农户阶层变迁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只有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运用,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七、地权集中的特点

 

   通过上文论证,笔者认为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处于集中时期,并且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首先,从地权集中的规模看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

   所谓普遍性,第一个方面是就地域而言,地权集中不是个别地区的现象,而是整个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都存在这种情况。当然,普遍性并不是说各处地权集中程度是均衡的,事实上,各地互有差异,大概而言,江苏和浙江两省地权集中幅度高于湖南、湖北、江西和安徽四省。第二个方面是就农户阶层而言,它涉及的范围广泛,不仅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丧失土地,而且一部分中小地主也加入了失地人群。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30年代前期受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中国农村破产,农民普遍贫困化,农户负债比例大幅度攀升,在生存第一原则的支配下,小农只有把自己最大的资产——土地作为度过难关和活命的凭藉,于是一部分小农抵押、典当乃至绝卖土地,从而

引起地权集中。

   刘克祥先生认为20世纪20年代,约有30%—40%的农民完全没有土地,60%—70%的有地农户约占有全国40%—50%的土地,其余50%—60%的土地为地主、富农占有①;但是30年代前期11.8%的地主、富农占有61.7%的土地,而占人口88.2%的中农和贫雇农,占有38.3%的土地,其中占人口66%的贫雇农,占地比例为17.2%,所以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的显着特点之一是恶性集中。在这里刘克祥先生是就30年代前期全国范围地权集中程度而言的,至于长江中下游地区,笔者以为地权集中是事实,但是并没有形成土地兼并狂潮,没有达到“恶性集中”的程度。

按理,既然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其幅度就应该是很大的,地权演变成恶性集中的可能性很大,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从表6看,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并没有发生非常显着的变化。其次,从各地地权变化状况也看不出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分配达到了恶性集中的程度。②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浙江农村调查,尽管农户负债比例很高,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丧失了土地,但是地权转移并不是非常剧烈。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各县农村调查后认为,土地“转移情形并不十分显着”③。江苏盐城“农田买卖情形,近来不甚活跃”④。江都县1931年以后,因为粮价与地价猛跌,土地买卖减少。据第九区某中人说,1931年以前,他做土地买卖中人,“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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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3页。

  ② 另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06—717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0页。

 

得佣金三、四百元,民二十年以后,年约得佣金二、三百元,去岁(1933年)竟无土地转移之事实矣”①。泰县1931—1934年间,因农村经济恐慌,土地“买卖关系,几乎全成停滞状态,虽纵有转移情形发现者,亦不过作债务之抵押”②。常熟的“田产转移比较停滞,这是近年来都市膨胀,农村偏枯情形下必然发生的现象”③。湖北大冶30年代前期土地买卖呆滞,“因为在迭经兵祸之后,有钱的不愿再买地,无钱的就更不用说了”④,所以地权很分散。因为经济衰落,30年代前期黄冈土地买卖也不如从前活跃,地权转移受到限制。⑤湖南湖田地区出现小地主驱逐大地主,小经营排斥大经营现象,地权也趋向分散。⑥

   之所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没有出现恶性集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土地所有者和富有资产者转移投资对象。时人评论道,虽然30年代前期“中国地权分配实不平均,地权颇见集中;不特如此,而且有渐渐愈趋不平均之势,即地权有渐渐集中的趋势”,但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由于大土地所有者卖地和有资产者投资工商业而不愿投资土地,所以“在最近几年中,长江流域并无显着的土地集中趋势”⑦。据曹幸穗先生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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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吴致华:《江都耕地分配》,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6辑,第34792页。

   ②  许荣肇:《江苏泰县土地概况调查》,《金大农专》1936年10月秋季号。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7页。

   ④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41页。

   ⑤  潘涸:《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38页。

   ⑥  彭文和:《湖南湖田问题》,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辑,第39390页。

   ⑦  吴文晖:《现代中国土地问题探究》,《新社会科学》第1卷第4期(1934年冬季号)。

 

抗战前江南地区土地投资的年纯利润为8.8%,而工商业平均利润率分别为30.2%和31.4%,前者明显低于后者,所以“最富有者对购买田地已不感兴趣”①。总之社会经济中心转移的宏观背景是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没有出现恶性集中的深层原因之一。

   第二,国共战争的影响制约了地权转移。2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动的高涨和中共开展的土地革命,地主饱受冲击,往往视土地为祸源和累赘。例如有的评论说,“‘赤区’的存在,以及各省各县农民抗租抗捐行动的频发,对于田产的转移,已经给予严重的威胁……(地主、富农)非但不敢买进田产,倒反尽力将自己所有的田产相机出卖。这种情形在福建、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等省最为明显。”②湖北地主“怵于过去因田买祸”,30年代前期土地“即使每亩价值一元或二元,也无人问津”。③不仅战区如此,风声所及,连长江下游地区的江浙地主也怀有同样心理,对买进土地持有戒心。————————

   ①  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②  陈翰笙等主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③  湖北省民政厅编印:《湖北县政概况》第4册,1934年,第1134页。

 

第三,限制地权大幅度集中的最主要原因是30年代前期农村破产,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农民负担加重,土地收益大幅下降,换言之,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危机自身限制了地权大幅度集中。农村经济危机期间,虽然土地供给市场急遽扩张,为地权转移和土地兼并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危机同时也造就了一个相对萎缩的土地需求市场。因此,农村经济危机一方面提供了土地兼并的可能性,但是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土地兼并。当时的情况是有地者人人皆欲出售土地而活命,从而形成土地市场供大于求,以致有地卖不出去的局面。这种状况在两个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地权集中的程度,一是使有机会出售土地的农户减少,二是使农户能够卖出的土地数量减小。①总之,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的畸形性限制了土地集中的幅度。  

   此外,小农零星细碎地抵押、典当直至绝卖土地的复杂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土地丧失速度,限制了地权集中程度;30年代前期小农普遍贫困化,由于担心贷款的安全性,高利贷者不肯轻易放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权集中程度;同时即使在农村经济危机期间,影响地权分散的因素,诸如诸子均产、小农力农致富等因素仍然继续在发生作用,凡此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地权的恶性集中。②

   其次,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看,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农村地权是在社会各阶层之间不停地流转的,虽然从前土地兼并的钱财一般也来自农业部门以外,即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也非常强③,但是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水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06—717页。

   ②  参见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载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

   ③  参见[美]德·希·珀金斯着、宋海文等译《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一119页。

 

   第一,土地大量流人城居地主手中。上文所述何廉、方显廷所说浙江农村“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着”,就是最明显的例证。而且这绝非个别现象。30年代前期由于平民地主、富农,尤其是专靠收租的地主日子越来越难,他们受到多方面的冲击,有时也是入不敷出,不得不典当、出卖部分土地。所以农村小地主对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丧失的土地吸纳能力有限,相当一部分土地流向资产雄厚同时又与农村有着较为密切联系的城居地主手中。尽管30年代前期土地收益减少,有钱人不愿收买土地,但是土地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流入若辈手中。①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盐城沙沟镇一带,农民破产,纷纷典卖田产,而买主多为在外之商人、高利贷者和官僚地主。②江苏“铜山县四乡(尤其是近郊)土地,已大多集合在少数城市大地主手中”③。据金陵大学30年代前期对江西、安徽、湖北地权异动之后土地流向的调查,同样显示相当部分土地流人城居地主手中。④据土地委员会对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状况调查,承典土地者“商逾十之二,余为士绅地主等。可见土地逐渐转移于非农民手中。”⑤

第二,30年代前期土地兼并者相当比例为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政权官吏占有相当比例。近代中国政权的性质越往基层,封建性越强,赤裸裸的掠夺性越明显,保甲长、乡村长、包税人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占或“强贱买”土地,更具有血腥味。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向社会基层延伸政权,农村官吏多了起来,自然也就增加了彼辈买田置地、乃至强行霸占土地的机会。据对无锡518个村长中的104人调查,91.3%为地主,7.7%为富农,1%为商人。⑥江苏邳县、常熟的村长和乡长相当多是地主兼高利贷者。⑦徐州包税人李西堂包收丰、沛、萧、砀、铜5县酒池税捐,因此发了大财,“六、七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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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左楷康《中国地权分配的动向》,《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7期,1936年7月。

   ②  董成勋编:《中国农村复兴问题》,世界书局1935年版,第186—187页。

   ③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月。

   ④  参见金陵大学农学院农经系编印《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1936年,第78—79页。

   ⑤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l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8页。

   ⑥  陈翰笙着、黄汝骧译:《现代中国土地问题》,《中国经济》第1卷4、5期合刊,1933年8月25日。

   ⑦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62页。

 

即买地近六百亩”①。铜山县因苛捐杂税不断增加,差役也获得从中肥私的机会,“三年以来购置田产三十至四十亩左右”者比比皆是。②之所以在土地收益减少而负担加重的形势下,基层官吏还愿意收进土地,一是因为其土地来得容易,二是因为他们能够“利用地位的优越,苛捐杂税可以逃避,田赋可以飞洒诡寄”而继续获利。③

   其实,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往往是一体的。正如钱俊瑞所说,这些新兴的土地兼并者“在城镇里面就是银行钱庄的存户,甚至就是他们的股东,同时还是商号、当铺的老板;在乡村里他们是收税吏,小店铺和高利贷的主人。当然除此以外,他们又是乡村行政上的领袖。”④他们身兼多种角色,并互相转换,以最有利的方式购买田产,逃避税捐,成为地主阶层中的骄子。总之,“简单地说,中国的新式地主,大多是身居都市远离土地的贪官、污吏、军人、高利贷者及重利盘剥的商人”⑤。

   最后,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地权分配变化中的地位看,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

关于近代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变化,一般认为,“清代中叶以后地权有较快的集中趋势,但经过太平天国运动,长江流域几省地权分散,自耕农大量增加,70年代以后军人、商人地主兴起,地权再趋集中”,“大约到19世纪末,土地占有状况基本上与战前相同”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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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地主罪恶种种》,无出版时间,第31页。

   ②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黎明书局1935年版。

   ③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749页。

   ④  《钱俊瑞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页。

   ⑤  左楷康:《中国地权分配的动向》,《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7期,1936年7月。

   ⑥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290页。

 

入20世纪以后,地权分配总体上逐渐趋向分散。笔者认为20世纪上半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分配变化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0世纪初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晚清军功地主继续存在,加上民国初年又出现一批大小军阀地主,所以地权基本维持在19世纪末期集中的状态和程度。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年代中前期农村经济好转,地权有所分散。① 20年代中后期,湖南、湖北、江西受大革命洗礼,农****动兴起,土地革命高涨,地主深受打击,纷纷逃亡或者转移投资对象,从而使得长江中游地区并且连带下游的江浙地区,因政治形势影响,地权也有所分散。20年代末期以后,尤其是30年代前期,地权再趋集中。并且,笔者认为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程度达到了20世纪上半期的最高峰,此后地权渐趋分散,所以我们说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抗战爆发后,长江中下游局部地区汉奸勾结日伪,强占土地,地权有所集中。②但是大部分地区地主在日伪统治与国统区政权苛捐杂税的逼压下,或者破产流亡,或者分散资产以减轻负担③,相当比例的地主成为富农乃至中农,地主阶级新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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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如20年代物价上扬,茧价高涨,江南农村经济较好,有余资购买田产而成为自耕农的贫农不在少数。参见丁沧水《近代嘉湖地区土地关系的变化》,《湖州师专学报》1995年第1期;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

   ②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浙江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3—8、180—184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38—40页。  

   ③争来临后,随着大量地主逃亡,一部分债务往往也就不了了之;为了逃避赋税,抗战爆发后,富户分家比例明显增大,参见〔美〕马若孟着、史建云译《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88—89、127—128页。

 

谢激烈,占有土地呈分散的趋势。同时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反而使得小农回赎30年代前期典押土地的可能性增大。①还有就是抗日根据地经过土改,地权自然分散。所以,总体上看,抗战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趋向分散。抗战结束到全国解放时期,地权变化进入较快的分散时期,尤其是1947、1948年以后更加明显,这主要是因为解放战争波及长江中下游地区,而且国共双方决战前景已经基本明朗,一部分地主、富农纷纷转移财产,出卖土地,导致地权继续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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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第80页。费孝通先生也认为抗战时期货币贬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清理债务,虽然这会引起纠纷(《内地农村》,生活书店1947 年版,第193页)。

   ②  参见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段本洛、单强《近代江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02—603页;樊树志《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11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苏省农村调查》第185、206页。

八、余  论

 

   地权是农村社会的全息元,土地买卖与地权异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可以反映农村社会多方面的变化,但这里仅就其对农户通融资金和农家生计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对于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占有少量土地的小农来说,土地是生存之根本和衣食之源,一般情况下,绝对不肯轻易出售。但是在遭遇突发事件,生计困难,无以为继的时候,他们只能抵押、典当、出卖一部分甚至全部土地,负债度过难关。经过若干年的辛苦劳作,省吃节用,幸运的话,再加上风调雨顺,政局稳定,他们有可能赎回自己抵押或典当的土地,甚至还可以增置一定的土地。如果此后又遇到突发事件,就再次抵押、典当或者出卖土地,如此往复不已。①所以,对于小农来说,土地具有财富蓄水池,或者说银行存款的作用,有钱则买(存款),无钱则卖(取款)。从某一个角度上讲,小农拥有的几亩薄田就是在不断的抵押、典当、出卖、回赎或买地、抵押、典当、出卖这个过程中循环实现的。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看,我们不必把小农抵押、典当甚至绝卖土地看成是死路一条。

   如上所述,小农抵押、典当乃至出卖土地是为了暂时摆脱困境而采取的一种万不得已的方法,同时也可以视为通融资金的一种方式,但在20世纪30年代前期,小农这种传统上赖以解决困难的办法变得不灵验了。小农通过典押土地渠道通融资金变得非常滞涩,其主要表现是土地买卖交易大幅度减小,农村地权转移几乎全为债务关系所致。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的非常态,对于小农生计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20世纪30年代前期全国范围内地价暴跌,但是,奇低的地价并没有带来大规模的土地交易。②江苏盐城“低廉的田价并不能招揽得多量主顾,田地还是和不能脱售的商品一样,禁锢在贫农的手里日趋硗薄”③。因为经济贫困,武进“农民被迫而售田者日多,而城市间因商业萧条,与银根奇紧,愿意投资土地者亦不多”④。1930年以后,武进“农人稍有储蓄者,见土地之纯收益减少,不愿再购买土地,以作土地投资之用,宁可将多余之资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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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德·希·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第129页;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土地买卖与社会再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②必须指出的是,土地买卖交易减少与农家负债失地不仅不矛盾,反而说明农户是在更悲惨的条件下失去了土地。

   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0页。

   ④李范:《武进县农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895页。

 

之高阁,或乘机放高利贷款”①。宜兴“往日以土地为财富之源泉,竞相投资于土地,今则裹足不前,反投资于工商业,甚至将资金藏于地窖,或收回一半债金,而清偿债务”②。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所有原来投向土地的购买资本,因鉴于农村露骨地在崩溃着,非在最有利的条件下是绝对裹足不前了”③,例如长兴县30年代前期地价大跌,“与前相较,仅值半价,尚无人过问”④。安徽天长县南乡和盱眙东乡地价下降50%,仍无人购买。⑤萧县农村中有钱人,30年代前期不再买地,“以免水旱之灾,赋税之累,除做可靠的买卖——买新卖陈以外,便放高利贷”⑥。江西万载1931年以前,上等田“每十把之地价可售三十元,今(1933年)仅在十元以下求售,尚无雇主”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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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李范:《武进县农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页。

   ②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258—46259贝。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11页。

   ⑤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82、89页。

   ⑥  佚名:《萧县农村剪影》,《农林新报》第438号,1936年10月21日。

   ⑦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1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土地市场状况对农户通融资金和农家生计的影响,至少有两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地权变化中现金交易减少,土地市场极度萧条,农家虽有几亩薄产,但却很难脱手出卖,小农只能坐以待毙。据杜岩双在浙江调查,乡农告知他,“一村每年土地之转移,常在二十亩左右,但自民十八以后,土地交易实为绝无仅有之事,尤以民二十年以后为甚,土地转移事鲜,则中农通融资金之路隘”①。由于贫农、中农破产,虽然他们尽量压低价格,但还是无人承买,“结果,留在他们手里的田产,也只能当作一文不值。同时,因为卖不得现金益发枯竭,因此生活更难维持”,所以“这种田产转移的停滞非但没有停止了农民的破产,倒反扣住了农村大众的咽喉”。②诚如有的学者所说,当“大多数小农连受剥削受掠夺的机会都被剥夺者剥夺的时候,也就是中国农村经济危机最深刻最尖锐化的时期”③。

其次,小农地权异动一般都要经过抵押、典当直至绝卖几个步骤,本来这个过程没有什么新鲜的,但是20世纪30年代前期,在土地转移过程中,经过这三个步骤,小农所受的损失特别大。30年代前期地价跌落,土地抵押、典当借款随之降低,但小农却要付出高昂的利息,借贷利息和土地抵押、典当能够借到的款数成反比例增长。据调查,江苏12县平均,土地抵押价格仅占地价46.8%,土地典价占54.5%。④据对湖北5县调查,土地抵押价格占地价50%左右的情形最多,土地典价占地价一般为80%。⑤据李金铮先生考察,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地抵押借款比1920年代减低了15%—30%。⑥之所以出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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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杜岩双:《浙江之农村金融》,《申报月刊》第3卷第9期,1934年9月15日。

   ②  钱俊瑞:《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4年8月秋季号。

   ③  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第324页。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9页。

   ⑤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66~45667页。

   ⑥李金铮:《民国乡村私人、店铺借贷的信用方式——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

 

地抵押、典当借款降低的现象,除了土地价格普遍下跌外,还因为债主深知农村经济凋敝,农户普遍负债,无以为生,于是他们借小农急需用款的心理.极力压价,在最有利的条件下,以极低的代价掠取小农的土地。于是,小农往往是以低廉的价格抵押、典当土地,而在付出高昂利息之后,最终却丧失了土地①,所以小农还不如直截了当地绝卖土地,所获价钱反而————————

①  例如江苏南通由借贷而典卖的上等田价只相当于中等田的价格,而中等田典卖的

价格只相当于下等田的价格(湛然:《南通的农村》,《新中华》第2卷第6期,1934年3月25日)。

 

比将土地抵押,进而典当,最后绝卖所获的价钱多。但是小农一般都不肯轻易一次性绝卖土地,总是希望有一天经济状况好转,能够赎回祖遗的几亩薄产。对此,同时代的学者不无讥讽地哀叹道农民这种保留土地的方式不仅骗过了死人,而且也骗过了活人。

   总之,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普遍负债、地权趋于集中、土地市场清淡、地权非常态异动等多重看似矛盾的现象交织在一起,说明中国农村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的严峻形势,也昭示了中国农村孕育着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不经过剧烈的社会动荡,不足以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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