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关系新论
内容提要:本文是一项新的租佃关系研究的结论部分。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学者发现,几百年来(特别是在清代),中国的地租额和地租率有着大幅度的下降(其幅度多在20%以上)。在探讨了与此有关的那些问题——它意味着粮食亩产量的下降,还是租佃制度的一种“修订”?农民又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又是如何——之后,本篇就有关地租率、旧的土地制度以及农民文化的若干问题提出几点余论。以就正于大家。
关键词:租佃关系 地租实收率 道义经济
租佃关系,初看起来是一个十分专门的问题,但是它的牵涉面却相当广泛。就本项研究来说,它为了回答所谓“地租率”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到农民行为,政府法律,主佃双方,以及有关的中国文化问题。在本篇中,我们将基于各方面研究的成果,对学术界的一些有关论点,作出简要的回答,并就若干有关联的问题,谈几点“余论”。
一、有关地租率的几个问题
有关“地租率”的问题,是土地制度中一个仍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下面的研究中,我们对此作出了一个回答:鉴于地主实际取得的地租只占与佃农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同时,由于地租额并不像通常所说占有产量的50%,而大约只有40%左右(所谓50%是指“正产物”而言);这样算来(70—80%乘以40%),实际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左右(若用陈正谟的数据计算,前者为43%,后者为32%)。①这些新的论点可能会引发如下一些问题:
如果按照一向的说法,地租率在50%或50%以上,全国地主富农共占有土地50—60%左右,那么,地租总额将达到全国农作物总产值的30%上下(章有义,1991);但若按笔者的看法,地主占有土地不足总耕地面积的40%,②地租实收率如上所述,约为30%左右,则这一数值当为12%(即40%乘以30%;若用陈正谟的数据,则为12.8%),或更低一些。
应当指出,这里所说,是指全国出租土地的地租一共是有多少,与占人口百分之几(一般认为约占5%)的地主究竟占有多大农业产出,不是一个“口径”。还有,因与计租、收租无关,农民的“副业”及“手工业”等“兼业”收入(以及地主家庭所可能拥有的“工商业”收入),也都没有计及(其数量既大,也颇难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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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4页。
② 参见高王凌《中共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农村制度研究报告》第3号,1994年版。
如果说地租额只是相对于农业种植业而言,租额又是固定的或说没有上升,计入农民的这一部分收入的话(这正是发生在清代中国的重要史实),地租率的下降更是不言而喻。像广东那样“由田改塘”的地方,租率如何调整,史料也许不足;但像湖南那些“土”上改种经济作物,以及那些发展了棉作的地区,则会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和引起地租率的实际下降。①
这里还有一些因素没有考虑在内,即鉴于中国耕地面积的严重不实和折亩制度的盛行,以及地主一般占有土地较好,因此统计之中地主所占地亩的比重,大于其在自然亩中的份额,这使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少被“夸大”了。后来在土地改革之中,有些地方按标准亩计算土地,也产生了类似的结果。在所占耕地比重中,其差距约有4个百分点,地主原有地与“中中地”比较,则高出约10个百分点。②按照这样的看法,地租额在总产量中所占比重应该是更低一点。
这些看法,当引起进一步的讨论,而不应视为最后的结论。但是由此也可看出,过去在这一问题上的许多说法,不免有夸大之嫌。所谓“地主阶级”对历史发展的“制约”力或“反动作用”,也都有必要予以重新评价。
由此还可进一步引出几点“余论”:若收租有限、地主所得仅为农业总产出的12%或更低些,那么农业无疑就是一个“低效”或“低质行业”;购买土地也不一定是为了赚取“高额地租”,在一些地方,甚至不过是一种“保值”的手段,如江西宁都县下三乡土地肥沃,“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田主“所收仅得佃户五分之一”,之所以这样,“盖自明嘉、隆、万、泰时,家给人足,素封者既费重金,稍有盈余足矣”。③买田只为“资本保值”,或“保全资本”,④而非依此致富。其收益,不过差胜于埋藏元宝而已。这种情况在山西太谷等地也是存在的。⑤昔日司马迁曾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⑥到了一千数百年后的“传统后期”,⑦这种景象更非昔日可比。据30年代卜凯的调查显示,农场投资的回报率很低,每年只有2%或3%,几乎不能吸引财富投入农业。⑧另据土地改革时期东北榆树的一项调查,在框算富农收支情况时,也可发现农业经营的利润相当有限。⑨这就可能引出一系列问题:1.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其后期之优势产业,究竟是在哪里?2.换句话说,当日的“剩余”究竟是有多少,它们是不是主要在农业部门?⑩并且其数量是不是越来越少?3.“商人阶级”购买土地,是否因此就会影响了其“进取行为”或所谓“资本主义”的发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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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我的课堂教学中,有一些同学提出了这一问题,如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刘尧同学在他的作业中说:清代前期,农产品的商品生产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如棉、丝、茶、蔗、果、蔬、油料等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尤为显着,南方北方各省皆然。佃农种植经济作物,除了少数地方是种什么作物用什么作物交租(如棉租、麻租、油租)之外,大多数地方始终是以粮食按原定地租额交租。如湖南郴县一带,乾隆嘉庆间,因“迩者粤东麻价颇高,素有心计者,谓田中一年所收之稻,不敌一年三刈之麻,乃略施其智于瘠薄之产,而麻之获价果倍于谷。效之遂群然起矣,于是有争佃富室之田,且甘倍租以偿之者”;梁文明同学写道:陕西周至县农民王漋,于嘉庆二年十二月租种王如玉二亩旱地,讲定每年租钱一千三百文,当即给了次年的租价,到三月初,王漋在那地里种了棉花,王如玉因他种了经济作物,非要加租钱,王漋不答应,双方遂发生冲突。
② 王耕今:《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滨海区农村经济调查》,《山东党史资料》,1989年版,第5、21页。
③ 魏礼:《与李邑侯书》,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9页。
④ 布罗代尔(F.Braudcl):《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中译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57页。
⑤ 如有些村的地主请山上的外来户看家,不过把他的土地、庄户维护住;并不一定要收多少租子;有的地主,不过让佃户每天给他担担水而已(还要给他一双鞋子),山西调查。
⑥ 《史记·货殖列传》。
⑦ 黄仁宇给高王凌的信,1996年3月4日。
⑧ 马若孟(R.Myers):《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⑨ 尚晓原:《本世纪以来的中国农村调查(第二部分,1949—1965年)》(油印本),1989年。
⑩ 参见李思勤等“剩余学派”的研究,见《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在关于中国农业“剩余”的争论中,一般认为旧中国有25—30%的经济剩余,其中农村部分占国内净产值的19%,①它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被集中起来,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以致出现了较高速度的经济增长。照此看来,土地问题就是一个农业“利润”(即地租)的流向和使用,或曰“资本积累”问题(过去不少人正是认为高额地租把可能转向工商业的投资吸引到了土地的“封建收入”之上而将其“定罪”的)。②
的确,乍一看来,土地产出中有这么一大块“租”的存在——不管是否经过经济学家的仔细论证,它明摆在那里,每年高达50%,或30%也罢(实际上可能还有一部分是在这之外,并不为田主和佃户分润的)——这自然要引起各种“寻租”行为,和各方对它的争夺。
从另一种角度来看,租佃制在农村中本是一种“资金运作”方式,它涉及的是一个类于“金融”的问题,而不仅是一种生产制度。试举租佃制中的押租制为例:一个农民,如果有了一些资金,便可用来购买土地,不仅可以使其“保值”,也可获得可观的地租收入(不管是否租给他人);对于另一个农民来说,如果觉得这块土地会有“出息”,③而又能够筹措到一定资金——或典当衣物,④或是卖掉原有的几亩次地⑤——他付出押金之后,租入这块土地,也就可以谋生;遇到田主缺钱的场合,⑥其可能的应急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向佃农收取的押金,同时则须给佃农增付押息。押息渐高,渐与田租持平,最后田主就可能卖掉这块土地,使得佃户、田主身份互换,如此“循环往复”(这样看来,提高押租额并不等于提高地租额,租地的农民也不一定没有钱,更不就等于“贫下中农”,反而可能是一个“佃富农”或“佃中农”)。土地使用中的类似情况,还可从一田两主,⑦以及土地典卖——如“出典人”与“典权人”都握有部分地权,前者可以回赎典地来要挟后者增价“找贴”⑧——等例证中看出。
最近译成中文的一项早年发表的关于华北农村的研究也指出,农民常把土地看作一种“钱的近似物”,以致为此而典当、出售土地,或把它当作借款的担保。⑨这一点作用,看似并不起眼,但在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中却可能很重要,它既提供了一种类似“金钱”的东西,也是一种“福利”或“保险”,尤其是对于一些劳力缺少或处于某种周期变化中的农家来说,⑩在一些时候,例如取消土地私有和土地报酬的年代里,这一点就会突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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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第84页。
② 认为它是一种有害的资本积累制度的看法,参见葛迪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生活》,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4页。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82页。
④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479页。
⑤ 参见田炯权《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义田地主和生产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⑥ 田主缺钱花用的例子很多,参见《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458,462,482页等。
⑦ 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⑧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8页。
⑨ 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第51页等。
⑩ 在“江村”一类地方的追踪研究中,一般人多对它的高额地租感到不解,特别是大租田(有的称“完租后没剩下什么”,有的说“连交租米都木够”),那农民为什么还要租田呢?实际上,正像有学者无意中揭示的一样,农民出卖这部分“田底”,是为了换取急需的钱款;他保持“田面”,继续承租原有地亩,则是为了有朝一日再把这田“赎回去”(所以付出一些代价也在所不惜);而“大租田”的租额是双方协商决定的,若买价高了,地租也高,农民无法负担,因此多维持在一个相应的水平(参见沈关宝《解放前的江村经济与土地改革》,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326页;另外还有一些矛盾的说法,如大租田租额约为25%,小租田则高出1倍,见第330页);费孝通说过:人们有时急需用钱,就把土地当作商品对待;从每年偿付利息变为交付租金,对负债者而言并无很大差别,《江村经济》,第130页。
这样看来,或站在一种多角度的立场,所谓“土地问题”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它在不同的观察者眼中,是否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本文写到这里,还需面对如下的“挑战”,即回答有关“减租减息”的几个问题:如果地租实收率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那不是比“二五减租”所规定的减后租率"375‰”还低了吗?那么还有什么租子好减?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许应该引证当年一批学者的研究:据说,当初土地法规定一般地租征收额为50%,是带有假定的性质;①故“二五减租”有“规定最高租额”的意味,地租超过375‰者,应减至此,不及者,则“依其约定”。②当时还存在一种看法,认为“各地习惯,自然租率亦大多在百分之四十上下,土地法所规定,于旧来惯例相差不远”。③中国地政学会更因“对土地法上以正产收获总额为缴纳地租标准之规定认为颇欠适当”,提出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地价8%(即地租以地价而非以收获量为标准);以此算来,陈正谟所得43%之物租率就相应降为315‰,④这就与我们所得出的数字相差无几了。因此,陈氏的减租论,是主张地租“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⑤如此看来,是不但有租可减,所减也不少了(大约20%;以上皆未考虑“实收率”问题)!
另有一份中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文件指出(1941):“所谓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系指最好地来说,但因地质不同、产量不同,其租额也不能一样”,因此规定各不同地亩租额⑥亩产五石以上者,375‰;亩产四石以上者,350‰;亩产三石以上者,300‰;亩产二石以上者,250‰;亩产一石以上者,200‰;亩产五斗以上者,100—150‰;亩产三斗以上者,50—80‰;亩产三斗以下者,50‰以下。
透过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了解当日减租一事,是面临着一个多么复杂的租佃现状,其间恐怕并没有什么简单的答案。黄仁宇在考察了三七五减租的失败后说:“一律减低租金既不公正,又没有效果,而且非常难以执行”;“如果一律将承租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并不是实际的解决方案,因为忽略了佃农问题的地区差异和内在的复杂程度”。⑦
同样的,这里还涉及对于“土地改革”的看法等问题。对于中共的土地改革及其历史意义,笔者已有专文论及;⑧而直到今天我仍主张,无论我们对地租征收量和“地主阶级”的作用大小等问题持有什么看法,⑨恐怕都不一定会影响对“土地改革”的认识;换句话说,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并不因此而有改变,反而或能因此而得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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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洪瑞坚,见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辑:《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商务印书馆,1937年讨论集,第63页。
② 古楳,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80页。
③ 孔雪雄,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11页。
④ 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38—39页。
⑤ 《中国各省的地租》,第42页。
⑥ 《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⑦ 黄仁宇:《黄河青山》,联经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65、227页。
⑧ 高王凌:《中共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⑨ 参见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二、有关土地集中农民竞佃的几个问题
如下几个传统的观点,也都与租佃制度及佃农的交租状况有关:
1.土地愈益集中农民愈益贫困的王朝循环说。这是一种旧有的“通行”论点,它大致上认为,每一个新王朝开始的时候,土地都比较分散,以后将会日益集中,导致人民生活困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统治的崩溃,结果便会有新王朝的出现,……周而复始。其中的关键,就是土地的集中和地主阶级压迫的愈益加重。
2.人口增加竞争激烈的剥削强化说。如有学者提出:人口日益增加,“必然加剧了佃户之间为租种土地的竞争,并为地主强化剥削提供了条件”,为此也可举出若干农民竞佃和地主加租的实例。①
3.土地日益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说。如有学者提出:“明清时代地租剥削显着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是地主增租的前提,地权集中、农民竞佃则是地主得以增租的条件”;②另有学者提出:“地租增长的趋势始终未能遏止,租额常常是一增再增”。③
从本项研究看来,上述提法都有重新考虑的必要。
我们再考虑前述租额的调整,和地租实收率的情况,可以再次确认所谓地租一再增加,是一个站不住的说法。
另据研究,近代中国恐怕也不存在土地集中的趋势。在一些地区,大约从康熙初年到20世纪上叶,二百七八十年时间里,地主(包括富农)同农民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的水平上,没有多大变动。④据说这种情况可以向前一直追溯到11世纪末,北宋客户的比例与之相比也没有多大变化。⑤此外也有人指出:因为种种原因,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会降低,速度会放慢,周期会延长,而最大量的土地会掌握在中小地主和自耕农手中。总之,土地兼并的势头会越来越弱,而不是越来越强,正如康熙《泾阳县志》所说:“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⑥显然,过去把历史上的许多问题,都太多地归结到“地主阶级”头上,是不尽妥当的。这种现象又不仅发生在中国,一项世界史的研究表明,欧洲领主从农民身上获取的地租和杂税,也是在“日趋减少”的,⑦而且这种现象似乎是早在14、15世纪就发生了。⑧
另一方面,“人口增多剥削强化”之说,泰半是出于推论,而非依据“史实”;站在相同的立场,我们是否可得出(或想象出)一个相反的结论:人口越多,佃户越要多争得一部分,以满足其生存需要,从而使地租实收量越来越少?换句话说,人口越多,农民对地主“斗争”可能就越激烈,并从地租中获得的部分越大——因为对大多数“庶民地主”来说,他们面对的农民人口既多、力量又大,使其难以抗衡——这不也是“合情合理”和“合乎逻辑”的吗?为此,我们倒是可以举出一些实例,例如,一些地方“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税额有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至资本渐积,余利渐微,偶遇歉岁,即恳减租,既乃丰岁,亦且拖延”,⑨表明农民在取得佃权以后,转过头来向田主“斗争”的情形。另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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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清涟:《清代的人口压力和租佃形态》,《江淮论坛》1987年第6期;《人口:中国的悬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②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③ 谢肇华:《清代实物定额租制的特点及其影响》,《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④ 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⑤ 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认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⑥ 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⑦ 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第267页。
⑧ 杜比(G.Dubby)、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中译本,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9页。
⑨ 《龙岩州志》,《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119页。
有一些“有田业者,皆恐犯众怒,不敢发言”的例子。①前述大量佃户欠租的情形(如历年全欠不缴等等),已清楚地表明,“佃户们有相当的实力与地主相抗衡”。②另有学者在其研究早期,曾把农村人口密度看得十分重要,相信对土地的极大压力会引起大量土地的租出和租入。但在把资料绘成地图以后发现,这些可能性没有一个能为结果所证明。③同时,在清代中国出现了经济上“零碎化”和“分散化”的趋势。④或许,我们倒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农民“斗争”越来越厉害(即地主收租越来越少),正是为日益加剧的人口压力所推动的呢!正如从某一角度观察,中国传统经济——主张“天下生计,当与天下人共之”——恰是一个能够尽量养活其人口的经济一样。乾隆初年河南巡抚尹会一曾上疏说:
北方地土辽阔,农民惟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以至百亩不等,意以多种则多收,……应令地方官劝谕田主,多招佃户,量力授田,每佃所种不得过三十亩,……则地少力专,佃户既获丰收,田主自享其利,且分多种之田以给无田之人,则游民亦少。
御史赵青藜上疏说,“西北佃田,广种薄收,人以顷计”,若兴水利,“则深耕易耨,而佃人且以亩计,至多亦以亩之十计,是一顷之地可多容六七佃户”。⑤山东巡抚阿里衮亦奏:北地广种薄收,“请饬地方官劝导田多之家,多招佃户,约计一夫二十五亩为率,工专力勤,可尽地利”。⑥既可增产,又可更多地养活农村人口。
对于这一问题,还可引证张五常的“佃农理论”: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⑦如果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吗?他的理论无疑对上述论点,如劳动过密、以及过密只会使佃农更为不利等,提出了挑战。
也许有不少学者会不同意我的论点,但就目前所能掌握的部分材料,如前述租额租率的下调,以及地主“让租”的实例来看,它是否都可认为是对张五常论点的一个支持?和对“农民为什么要抗租欠租”的一个回答?如此看来,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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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权利与冤抑》,滋贺秀三等着:《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② 赵冈、陈钟毅:《中国农业经济史》,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365页。
③ 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第237页。
④ 曾小萍:《现代化与19—20世纪中国的经济结构》,汪熙、魏斐德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
⑤ 参见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⑥ 《清高宗实录》,卷323。
⑦ 张五常:《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三、有关土地制度的几个问题
1.对于历史上的土地制度是否应称为“地主土地所有制”,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经君健认为,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以及各种小生产都可算作“地主制经济”。⑧赵冈则明显持不同意见,他指出,对于地主一词的定义、地主占地的数量、地主经济是否占主导地位等问题,都是可以提出“地主经济制质疑”的。⑨
问题就这样摆在这里,能否将那些自耕农民——他们在“旧中国”占有一半或更多的土地——称作“地主阶级”?说中国传统经济是“封建地主经济”,这一概念是不是稍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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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⑨ 赵冈:《地主经济制质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另一方面,从前述抗租和反退佃几个方面的事实来看,不管过去有多少,哪怕是接近一半的土地是在“地主”手里,但它却不一定是地主所能控制得了的,且不管农民在法律上是否拥有田面权。相反,佃农倒象是有着“退佃”和其他的一些“自由”。①所以有人说,佃种之田“偿租而外,与己业无异”;②“佃者明明与绅富共有其田也”。③又据对明清庶民地主的一项研究表明,徽州某田主拥有田土803亩,分散在1 259块鱼鳞字号地段上(平均每块仅有0.64亩),分布地区涉及三个都九个图,这就给土地的经营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④名臣海瑞拥有零散土地计93块,也是分散在好几英里的范围内,全部税额为1.28石,估计约40亩。⑤故一向不大重视农民抗租问题的赵冈也提出,“每一个业主把土地租给几十家或百余家佃户。而每家佃户又分别从数家或十余家地主租得土地,这种双方的多头关系造成了租佃市场的高度民主竞争性,即令是地主也难有控制力”;同时,“地主在与佃户讲价时并没有显着的优势地位”。⑥
还有日本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所有权“缺乏近代的全面的所有权含有的支配权利”,一田两主乃至三主习惯就是适当的例子,⑦其实,这种情况在一般的租佃制中也可以看到。这就提出了对中国过去所有权的理解问题;所有这些,也都提请人们进一步思索这样的问题: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究竟是“在谁手中”?
2.过去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落后,都是由于所谓“小农经济”;另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经济之所以能达到很高的水平,土地及租佃制度当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对此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小农租佃制度究竟是不是最经济有效的一个制度?对于这些恐怕也应进一步推敲,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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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或称之为“主动退佃”,参见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6页。
② 嘉庆《祁阳县志》,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③ 陶煦、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81—282页。
④ 栾成显:《明清庶民地主经济形态剖析》,《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⑤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联经2001年版,第217—218页。
⑥ 赵冈、陈钟毅:《中国农业经济史》,第344页。
⑦ 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10页。
据一项研究,在近代北方曾流行着几种可以称作分益雇佣制(帮工佃种制)的经营方式,其收益似乎都比租佃制高。如河北大兴县的“把头”制,地主供给土地、耕畜、农具、种子、肥料和所有资金,将地包给“把头”,由其招人伙种。在分配上,小麦全归上股(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亩),其余上下股均分,再平分给各户。廊垡一家地主,有地550亩,招有8个下股(包括把头一名长工二名),估算年终地主约分得74%,下股分得26%,每个长工摊得24亩地的粮食。据当地老人回忆,伙种比出租收入高,比雇工经营省心,劳动效率也高;对下股来说,也比当长工收入高。光绪末年,当地一家大地主最先采用,不久其他地主纷纷仿效,村里不再有地主雇工耕种或出租土地。在宛平县庞村,地主土地多不出租,而采用“长工伙种制”的方法,由长工耕种。长工吃地主家饭,拿一份工资(约3—4石玉米),另再分得一半粮食,其收入似也高过一般情况。在山东朝城,地主土地也极少出租,而是雇请长工和“种地头”耕种,地主供给长工食宿工资,“种地头”仅在秋后分二或三成粮食。这样地主同出租一样不用操心,但比出租多收二至四成粮食,扣除垫支成本,也可多收一成。①另有研究表明,“分益雇役制有利于土地产量和收益的提高”。②
在陕西绥德、米脂存在的“伙种”、“按庄稼”,据说从租额或剥削程度比较,都“比租种是较合理一些的制度”,不但亩产量高,剥削程度较重,农民收入也比较高。如1942年调查,有地主承认,伙种三七分租比租种还有利。它由地主供给一部分农本,对于农民生活与发展生产也有它有利的一面。例如,有的地主将牲****佃方使用,秋后每垧出牲口料三至五升,有的地主垫出籽种的全部或一半,收获后如数归还,肥料一般是谁出粪柴草归谁。租额则一般是粮食对半分。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土地租佃、农具牲口的租佃、粮食借贷混合型的经营方式。③
显然,这些都属于某种收益高出于土地出租的制度,如前所述,历史上,在典型的分收制下,地主对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种植什么,怎样种植,下种多少,施肥若干,锄草几次,收割打场等等,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对于佃户,“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使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每晚传齐犁户,商量明日该锄何地,登记地册,次日遍查之”,④犹如某种“庄园经济”。两相比较,同样的土地,各种“分益雇佣制”既经济省力,收益也可能更高一些。但这两者在经营体制上,都与一般的小自耕农家庭经济有所不同。不知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否表明传统经济只是一个“未充分发展经济”,还有若干潜力“可挖”?同时,它也构成了日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诱因之一?
佃农缺少资金,不够热心生产,致使产量难以提高,是人们对租佃制度的普遍指控之一。佃户的“压产行为”等,似乎也符合这种说法,那些伙种制好像正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若真是如此消极没落,以当日中国有限的耕地,又怎能养活那好几亿人口?因此我们似可引申出两点“余论”,一是农民生活水平低下,且“安于现状”;一个就是当时的人口压力并没有一般想象的那样大,佃农的生产生活水平也并非很低,他们的所得和生产能力也比一般想象的要高一些,因此,他们的行为实有其合理的一面。
举例来说,在民国年间,中国约有15亿亩耕地,4亿人口,若以亩产200斤计,当生产粮食3 000亿斤,人均750斤(如以5亿人口计,人均约600斤);而在18世纪初,约有8亿亩耕地,人口只有1亿出头,人均占有粮食当在1 000斤以上,显然就不需要也不可能“充分生产”。实际上,尽管清代中国人口有着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很长时间之内,都处于这种颇有“余地余力”的状态,我们对这一点似乎应有更加充分的认识。进一步说,对于处于这种状况之下的佃农(或一般农户)来说,他是否“满足”,是否要增加生产(同时意味着增加投入),要取决于他自己,取决于具体的投入产出计算,而不能由别人代他决定。具体来说,增产可能对“社会”有益,但对一个佃农来说,却可能“不值”。过去实不乏这种佃农扩大投入,分租之后,所得反而下降的议论,⑤这使农民不能不“停”在一适当的点上,而不能“盲目行动”。自20世纪以来,人们多从“社会动员”的角度,和以外在的需要来看待农业和农村问题,这可能很有道理,以致农民“不会种地”,乃成为当日“农村工作”的一个几乎无可争辩的前提,但它却也可能扭曲了历史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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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柳柯:《近代北方地主经营方式三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② 刘克祥:《试论近代北方地区的分益雇役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③ 柴树藩等:《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四章,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④ 戎笙:《明清租佃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⑤ 汤惠荪,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68页。
上述对佃农经济指控的另一个“不合理”之处,在于那些问题不仅存在于佃农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农产之间,它们并不是佃农所独有的“缺点”。例如河南一些地方,一切耕牛种籽,悉仰给于田主,否则佃户无力置办;但就当地一般业主而言,“虽有田至三五顷,亦或穷乏,不能办给牛种,辄至抛荒”。①在山东景州,“富厚之族,置地多连阡陌。每时雨后,庄头赁作人,……竞力先种,收视贫户加倍”。②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租佃制度也许并不是最经济有效的一种制度,但种种伙种制度,或“准庄园制度”,维持艰难,或只能部分维持。所以分成制逐渐为定额制取代,成为一种历史的趋势,可以说自有其道理在焉,也说明了前者确实难以为继。把抗租斗争的发展归之于定额租的增加,由此看来,也可能恰是“倒因为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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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第1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9页。
② 万历《景州志》卷1,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四、农民文化的存在和农民斗争的历史作用问题
农民起义,其历史作用及有关的一些问题,曾经引起国内史学界的广泛兴趣和长期争论。农民起义的作用究竟如何?在推动历史的动力中,是“阶级斗争”的作用大,还是“生产斗争”所起的作用更大?是“生产关系”重要,还是“科学技术”方面的变革更为重要?农民和农民的斗争都有哪些作用,是否可以把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弊病都归咎于所谓“小农”或“小农经济”?最后,在中国是否“只有地主的文化,没有农民的文化”?③在有了上述研究之后,这些问题也许都能给出新的解答。
无疑,在中国历史上是有,而不是没有“农民的文化”的。农民的“抗租欠租”行为,以及他们的“抗欠有理论”,即是典型的农民文化之一。据研究,关于佃农抗租斗争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宋代,如“庄奴不入租,报我田久荒”;而在浙江湖州等地,据说“小民强悍,甚至数十人为朋,私为约,无得输主户租”,至迟从宋代直到明代,依然是“聚党相约,毋得输租巨室”,④可见早就出现了农民的抗欠行为,并作为一种传统延续下来。在农民的各种斗争中,这类群众性的日常行为特别值得重视,它与那种轰轰烈烈的暴力抗争或“农民大起义”显然有着重大区别。
不过,还应看到,这种“农民文化”恐怕仍不外一种讲究“人情味”的“中国人的文化”,而不是什么另外的东西。像《补农书》所说与雇工、佃户要“相与好”,它谴责的那些“刻薄”、“苛刻”的做法,也确为中国人情社会所不容;还有文化传统中诸如“推己及人”、“不为已甚”、“忠恕而已矣”的说教,以及对“为富不仁”的舆论谴责,都可以算是一个证明,这也许就是国外学者所说的“道义经济”或“道德经济”吧。⑤不过,按照某种观点,“平民文化”与“传统文化”仍然是有区别的,是包含着不同利益的代表物的;⑥这里似乎也可看出所谓“大传统”和“小传统”的衔接和互相包容,何况她属于一个能尽量养活更多人口的文明呢!
在农民历史作用的研究中,“农民大起义”曾受到最大的重视,尽管也有人不以为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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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刘广京:《世界观和农民起义:毛泽东以后的历史学回顾》(杨品泉摘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第3期。
④ 戎笙:《明清租佃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
⑤ 参见《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不过,更早指出这一现象的,可能还是费孝通(1939),葛迪斯说(1957):过去,主佃双方都受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费说,村里年纪大的人认为付租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没有正当理由的拖欠就好像偷盗。另一方面,如果农民有充足的理由,譬如饥饿或疾病,地主一般会感到在道义上不得不允许他们免交或减收地租,“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生活”,《江村经济》,第334页;费孝通的原文,见第132—133页。
⑥ 汤普森(E·P·Thomoson):《共有的习惯》(中译本)第一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多次的农民战争没有表现出积极的社会革命成果,不是被镇压下去,就是以新王朝取代旧王朝而告终”,因此“并不是任何阶级斗争都能推动历史前进”的。①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在那些农民大起义中,很少几个是“代表农民”的,它们也很少提出针对原有制度特别是租佃制度的口号,在这几方面,它还不如小规模的农民斗争的意义为大;在这中间作用最为重大的,可能恰恰是农民日常“静悄悄”的行为,从个人的抗欠行为,直到各种有组织的结社和联合行动。中国农民正是通过这种日常生活中的隐秘行为,和软性的反抗,在表面规定无所更改的情况下,“无形之中”实现了制度的修改。中国农民的上述行为可能又是独树一帜的,因其在世界历史中十分罕见,甚至很难把它归类于人类行为研究的哪一类中。特别是,它达到了自己的目标(实现制度修改),而无待于什么“农民大起义”的发生,和不必与之有何关联(如此看来中国农民似乎又不是那么“激进”或“极端”的)。这些都是很值得重视的。可惜的是,农民的这些行为一直遭到忽视,对比于史学界对“农民起义”和“阶级斗争”的重视,这似乎成了一种讽刺。
而且,也有人指出,正是农民的抗租行为,“已指向封建剥削关系的要害”。②就此而论,农民的“阶级斗争”显然要比“生产斗争”来的作用更大——尽管“历史上两者作用孰大”这种提法本身亦不无问题(因此,我们对许多提法如“阶级斗争”等等都加上了引号)——特别是通过这些“斗争”,当事双方已经开始修改制度。③也有人干脆认为:“中国封建地主的又一个重要历史功绩就是,不断进行制度变革”,逐步将其调整、完善,④不过在我看来,这却不是什么地主的单方面“功绩”所能做到的,对于今天关心制度变迁及其因素的学者来说,这可能正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一点。
不过,是应把它称为“阶级斗争”呢,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或“道德经济”)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这恐怕就不是什么“超经济强制”了)?或是让我们换一种角度,把它代之为“冲突”与“协调”这样一组概念和思路,更为妥帖?
孔夫子曾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⑤或者,我们也可换用一种大历史的眼光,即强调历史的积极意义,而非消极性格,把这段情事重新予以概括:租佃制度的发生。既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制度,则离不开社会性之人和人群,而不能不顾及彼此的情状和需要。其中许多方面,又不得不通融解决。有如政府的财政构架,金字塔从上倒砌,闭门造车,就不能太过认真,完全照章办事;其结果是官府钱粮征收,历来不能足额,有时所收不过十分七八;法令的颁布与其执行,人事上的妥协总不可少,也逼迫上层常常不得不迁就下级,⑥亦即不可脱离中国总体文化的大环境和大范围,确实,如此宏大的历史现象,也不是任东、佃双方任一方能够单方面达成的,如此下来,对租佃双方都有一个交代;同时,也不失为一种能于生产有一定促动与激励作用的经济制度。这样粗线条地看下来,一切是否也都可以解释,庶免发生太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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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越生:“王亚南《中国官僚制度研究》再版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 戎笙:《明清租佃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66页。
③ 如宋史所谓“彼我兼足,客主相安。虽歉岁而无憾,彼欺此讼而交为癒息”,草野靖:《宋代的顽佃抗租和佃户的法律身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27页。
④ 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⑤ 《论语·雍也第六》,又见《中庸》第三章。
⑥ 黄任宇:《近代中国的出路》,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版,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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