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改革后农民借贷的原因与用途 (一)土地改革后农民放债的原因 根据对湖北省农村20个乡的调查,解放前,农村剥削阶级即地主、富农及以债利营生的债利生活者,放债户占总放债户的24.25%,占放债总数的50.1%。他们放债利率很高,多以高利剥削为目的。土改后,随着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农民放债的原因也发生了变化,具体说来土改后农民放债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备灾防老。这些放债户主要是孤残老人,无劳力而以放债为生,或以农业为主以放债为补助。如据对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调查,土改后因此而放债的有9户,占总放债户数28户的32.12%,放出粮食3955斤,占总放出粮14111斤的28.03%;应城义和乡土改后因此而放债的8户,占放债总户数16户的50%,放出粮3635斤,占总放出粮8775斤的41.38%[26];南漳消溪乡雇农陈天如只有老两口,1952年收入15.4石,生活富裕有余粮,有牛0.5头、犁1张,生产中困难不大,这类放债户有7户,占全乡25户放债户的28%[25]。 2.有余资为追求利润而放债。这些放债户多是贫雇农和孤老残废者,他们放债时毫无顾虑,放债就要利,如恩施高桥乡雇工说:“我是当长工挣来的钱,应当要利息。”[10]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因此而放债的13户,占放债户的46.43%,放出粮6611斤,占放出总数的46.85%;应城义和乡因此而放债的5户,占31.25%,放出粮3005斤,占34.21%;南漳消溪乡因此而放债的有6户,占24%。从调查情况来看,土改后为数极少的农户因放债经济地位得到上升,如咸宁周严乡由中农水平上升到富裕中农和新富农的4户农民中,就有2户是通过放高利贷而上升的[27]。 3.亲戚邻居之间的互助互济。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因此而放债的5户,占放债户的17.86%,借出粮2015斤,占放出总数的14.28%;应城义和乡因此而放债的2户,占12.5%,放出粮615斤,占7%。 4.干部动员而勉强借粮。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因此而放债的1户,占放债户的3.57%,借出粮1530斤,占放出总数的10.84%;应城义和乡因此而放债的1户,占6.25%,放出粮1530斤,占17.42%。另据湖北省钟祥延年、沔阳杨步等11个乡的调查,土改后有40%的借出粮是强借性质。 (二)农民借债的用途 据湖北省农委1953年对湖北农村10个乡4971户的调查统计,借入者663户,借粮共计352682.75斤,其使用情况是:借债以解决生活困难为主,借债用于生活者占借债总数的42.49%,其中贫雇农占借债总数的44.80%,中农占借债总数的33.19%,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部分农民生活的贫困,不得不靠借债维持生活。借债用于投资生产者占借债总数的18.08%,其中贫雇占借债总数的16.10%,中农占25.29%。借债用于婚丧者占借债总数的20.04%,在农民的私人借债用途中占第二位,这说明土改后农民的借债很大一部分用于非维持生存必需的消费,在这类消费中由于陋习而过于铺张,增加了负债。 在调查的10个乡中,其中有3个乡借债用于生产者占38%,用于基本生活资料者占12%,投资生产的借债数比用于生活的借债数高2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这些乡都接近城市,农村工商业及其他副业发达,大都投入副业生产[28]。在经济较富裕及生产经营门路广的地方,生产性借贷比重较高,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土改后农民借债付息势必加重经济负担,这会不会导致农民因偿还债务而破产呢?从土改后土地的典当和买卖调查情况看,据对襄阳谭庄、光化白莲寺、宜城龙兴3个乡的调查,土改后3个乡农户共典出土地23.13亩,占总田亩数的0.17%。典出原因是:婚丧疾病的占40%,因人多劳力少生活困难的占30%,因田多种不了、有顾虑而典出的占10%,因欠旧债的占10%,因好吃懒做的占10%。土改后买卖土地的很少,如光化白莲寺、宜城龙兴2个乡卖地的只有3户,共卖地3.76亩。卖地的原因是:一户因欠旧债还不起,即光化白莲寺乡中农李仁富欠贫农李成银的皮花28斤,因此卖地1.05亩;一户因底子薄,生产没搞好,又好吃懒做,秋收不久便没有吃的,背着乡干部暗地将3.1分地以3斗小麦的价格卖给外乡;另一户是土地在外乡自己不方便种植,而卖2.4亩地[11]。以上调查中,有农民由于还债而卖地的,但并不是把地卖完,并不导致破产。从总体上看,有的农民通过民间借贷,“缓过了气”,度过了困难;也有农民由于债务负担,更加困难,但在当时的政治气氛下,土改后农民因偿还债务而导致破产的现象较少发生。
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2015-08-25 13:49
[摘 要] 私人借贷在全国解放前一直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放以后,从1952~1954年湖北省的调查材料来看,由于经济落后、家庭经济弱小、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现代金融体系等原因,农村的私人借贷虽受到抑制但仍有一定的发展,与解放以前相比,这一时期的私人借贷形式较为简化,利率较低,功能上也以互助互济为主。国家银行业务在农村的延伸和农村信用社等现代金融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私人借贷的空间,但并不能完全替代私人借贷。
[关键词]借贷率 借贷形式 借贷用途 影响因素 从土地改革完成到农业集体化高潮这段时期里,私人借贷仍然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也经历了从提倡自由到批判包括借贷自由在内的“四大自由”的变化,并力图通过迅速实现集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铲除产生高利贷剥削的土壤。但是,根据一些材料看,即使是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中的私人借贷,包括高息借贷仍然没有灭绝。改革开放后,农村中民间借贷的发展更是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这就引起了我们对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村私人借贷的兴趣。遗憾的是,迄今为止,鲜见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笔者掌握的材料,以湖北省为例,对1952~1954年的农村私人借贷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发展状况 (一)土地改革一两年后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状况 1.土地改革后遗留的私人借贷关系 在旧中国,农村广大贫苦农民债务负担异常沉重。据研究,20世纪30~40年代,湖北省农村农户负债率在50%~60%之间甚至更高[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中,把劳动人民对地主阶级的债务也同时予以废除。 解放后,湖北地区作为新区,在土地改革前,首先进行了减租减息及退押运动。在1950年秋开始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根据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颁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对解放前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全部废除。但对农村中其他债务关系则分别视情况作出处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利倍于本者,停利还本,利2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之1倍者,应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付利达本之1倍以上不足2倍者,得于付利满2倍后解除债务关系。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利贷生活者和学校的债务,也按所欠富农债务办法处理。所欠祠堂、庙宇及其他社团的债务,一般应予废除。解放前的义仓积谷,无论借给何人,均应依原约定归还本利。凡货物买卖及工商业务往来欠账,仍依双方原约定处理。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因此土地改革后,农村中仍有旧的债务关系保留下来。 如据沔阳县杨步乡的调查,到1952年底,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20户,占全乡总户数368户的5.43%。又如,据浠水县调查,南岳乡6个选区的222户农民中,到1953年初,解放前发生借贷关系尚未了结的有70户,借贷率为31.53%。以上两个调查材料涉及地区狭小,样本少,反映出的情况差别较大。另据1953年初湖北省7个乡3419户农户调查,土地改革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为780户,为总户数的22.81%。其中借入户548户,占总户数的16.02%,平均每户借入谷(是将实物和现金按时价折合成谷,下同)1043斤;借出户232户,占总户数的6.79%,平均每户借出谷943斤①。这个调查材料样本数量比较多,可以反映湖北农村旧债的一般情况。尽管上述各调查材料反映的情况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说明,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农民对地主阶级的债务,农民之间的债务保留了下来。 据浠水县南岳乡调查,解放前未了的旧债中,主要是农民相互之间的借贷,还有小部分是富农、利贷生活者和工商业者放的债。借债者主要是贫农和游民,占借入总数的86.77%。对于富农、利贷生活者、工商业者的债务(占旧债总数的28.2%),农民认为他们的利贷资本是剥削来的,一般都不愿偿还。解放前农民之间旧债的偿付情况是:付利不及本钱1倍者,占借债户数的38.5%,付利1倍不及2倍者占11.8%,付利2倍以上者占4.7%,本利至今完全未付者占45%。旧债务中,欠债不多而又有清偿能力的借债户已清偿了债务。部分比较困难的贫雇农,主动与债主协商,取得对方同意,决定分期或缓期偿还。部分农民没有还债是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还有一些人认为反正清偿不了,不如暂时不还,有的有赖债思想。那些付利已2倍于本者,大多数采取两种方法,或双方自动解除债务,或干脆不再还了。 2.土地改革后一两年借贷关系的发展 土地改革后,农村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翻了身,但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广大个体农民家庭经济总体上还是处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据抽样调查,土地改革结束时,湖北省农村农户平均占有耕地12.09亩,牛0.52头,马0.01匹,驴0.02头,猪0.72头,房屋4.1间,农具简陋不齐,收入水平低。由于农民家庭经济规模小,生产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下,收入少,缺乏积累,每逢天灾****,生产生活就会遇到困难,加之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现代金融体系,农民还需要通过私人借贷来周转资金,度过困难。我们首先考察土地改革后发生的新的借贷关系,并与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债务进行比较。据1953年初对荆州专区5个乡、当阳县1个乡、光化县1个乡3419户的调查,1952年底农村土改后新发生的借贷关系及与旧债情况比较如下页表。—————————————————— ① 原始数据出自:《荆州专区农村私人借贷情况》(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2;《当阳县关陵乡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8;《光化县白莲寺乡土改后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3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二、土地改革后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利息与借贷信用 (一)土地改革后湖北省农村的借贷形式与利息 解放前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形式复杂,高利贷剥削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盘剥广大农民的重要手段。解放后,从湖北省农村的调查情况看,土地改革后到实行统购统销之前,农村私人借贷以粮食为主,借钱也折成粮食,形式较解放前简单。在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农村私人借贷转向以借钱为主,据对湖北省5个乡的调查,货币借贷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前只占借贷总额的2.63%,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占借贷总额的75.25%[18]借贷形式与利息一般有以下几种: 1.无息借贷。多系互助组内和亲朋邻居挪借周转,借粮不多,流行极为普遍。如公安中和乡无息借贷占借贷总数的58.6%;钟祥延年乡无息借贷占放债户总数的21.28%[19]。宜城龙兴乡亲戚好友周转三五个月无息借贷的占2.2%,有顾虑户没要息的占17.81%[20]。不是欠债户不付息,主要是放债户怕说是高利贷,因此一般是借时不谈息,但借户还债时,仍按二三分付息,或用请客送礼、帮工等变相形式作报酬。 2.年息二分、三分、四分、五分(春借秋还也是如此)的借贷。公安中和乡二三分利息占借贷总数的26.6%,年利四五分的占借贷总数的14.6%;钟祥延年乡年息二分的占放债户的53.19%,年息三分的占2.13%,年息四分的占6.38%,年息五分的占4.26%;宜城龙兴乡五分息的占58.39%,三四分息的占15%。 3.年息五分以上的借贷。这种借贷形式是少数。公安中和乡仅占借贷总数的0.16%;宜城龙兴乡六分到八分息的占5.52%,1倍息的占1.66%,这些多是老弱无劳力的户所放的,以此为部分生活来源。 4.仍有青黄不接时,借谷折钱,秋征还谷,认涨不认跌。 5.“新谷钱”、“新花钱”(俗称望期、青苗债)。公安中和乡发生在青黄不接时,以低价放款折谷,一般低于当时市价的50%,秋征还谷利66%~70%以上。 6.借粮还粮。一般在春荒、夏荒的时候,农民缺乏口粮,借粗粮还细粮,借原粮还成品等,利率隐蔽在借贷物的形式变化中,最低月利12.5%,高的达33.3%。这种形式在统购前很普遍,据对湖北省5个乡的调查,统购后较统购前下降89.28%[18]。 7.借钱还工。这种形式所占比重较小,方式是贫困农民在生活困难的时候,拿农闲时间的工价,到忙月还工。 从调查情况来看,月息在三分至五分间的借贷利率农民普遍能接受,据农民反映:“五分以上的利息太高,借债的人借不起,如果是三分又太少,放的人划不来。”[11]无利借贷虽然暂时对部分贫雇农有利,但因出借者一般不是出于自愿,故不能长期流行,因此过分强调甚至强制推行无息借贷,对活跃农村借贷会有负面影响。 土地改革后,中国政府规定了农村自由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即货币贷款最高月息三分,实物借贷春借1斗,秋还1.3~1.5斗[21],并以此作为判断高利贷的标准。事实上,土改后湖北省农村绝大部分私人借贷利率并不高。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对1954年35个乡私人借贷的抽样调查:(1)粮食借贷,贫农借粮4396斤,其中有利借粮占13%;中农借粮894斤,其中有利借粮占25%;地主借粮331斤,其中有利借粮占46.5%。(2)货币借贷,共计4251元。社员借款69元,其中有利借款占39%;贫农借款866元,其中有利借款占15.4%;中农借款3002元,其中有利借款占12.2%;地主无利借款163元,富农有利与无利借款151元。利率一般是在2%左右,也有高达3%~4%[22]。这说明湖北省农村的私人借贷绝大部分是无利互助性质的,即使是有利借贷,其借贷利率也还有低于政府规定利率的,高利贷更是少数。通过私人借贷,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得到部分解决。同时,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有下降的趋势。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农村自由借贷必然发展为高利贷,而应对其进行限制。农村私人借贷利率主要是由资金供求关系及风险程度决定的,在国家农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不能满足农民需求的条件下,对正常的借贷进行限制,不仅不会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反而会产生更多的秘密高利借贷。如同在英国“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宗教的热忱禁止所有的利息。但是这种禁令,同其他同样的禁令一样,据说没有产生任何效果,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高利贷的恶行”。[23] (二)土地改革后农村私人借贷信用 解放前,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建立一般需要双方当面言定,并订立借贷契约字据,或再加第三方作保,一般还指定抵押品,抵押品多是田地、房屋、家禽、较大的农具等。若没有任何财物做抵押,则需要同时有担保人并写有借据。如解放前江陵县三合乡地主放债时有三看:一看借债的家里是否还得起,是否有物质做抵押;二看借债者劳动如何(准备借债人还不起时以做长工做抵);三看保人硬不硬。有这三个条件才能借到手,否则连地主的门都不能进[24]。土改后农村的私人借贷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借出:一是在农户间较隐蔽的借贷。这种方式主要在亲朋好友或其他间接的关系中进行,“放债户与借债户多半属于亲戚家族或过去有较深厚私人感情”。“借放双方,深恐三者知晓”。[25]借出户放远不放近,放外乡不放本乡。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纯粹是一种信用借贷,不需担保或抵押,而借出产在外乡放债则要通过中介人的担保。二是在青黄不接或遭受灾荒时,通过乡村干部的政治动员的借贷,具有强借性质。农民认为这是一种救济方式,借入户不打算还,借出户也不敢要。三是农村中的积极分子、贫雇农及孤寡老人公开地放债。这种方式一般不需要抵押,而是依靠信用借款,借时凭口约或字据即可通融。因此,与解放前相比,土改后湖北农村的私人借贷的信用形式发生了变化,即抵押借贷所占的比重极少,绝大部分是信用、担保借贷方式。在还债时,借债户中欠债不多而又有清偿力者能很快清偿,对于家庭贫困、暂时无力偿债的农户,借贷双方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分期或缓期偿还,极少数农民典卖土地偿债,这完全是信用使然。总的说来,农民间自由达成借贷契约的借贷关系,完全依赖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彼此私有产权的尊重和相互间的信用度。
四、国家农贷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对私人借贷的影响
(一)土地改革后国家农贷的发展对农村私人借贷的影响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国家银行逐步在农村广大地区开展了农贷工作,帮助农民解决其缺乏种子肥料、农具耕畜等生产方面的困难,并重点发放小型水利贷款,用于挖塘修渠。根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对12个乡3754户农户的调查,当时国家银行对农民私人的贷款,重点是扶持贫雇农,其次是中农。1952年得到国家银行农贷的贫雇农占本阶层农户总数的比重为41.49%,贷款农户户均得到贷款7.44元,总户均得到贷款3.09元;得到国家农贷的中农占本阶层农户24.95%,户均7.5元,总户均1.87元。两个阶层占得到农贷总户数的比重为98.63%,总金额比重为99.4%。1954年得到国家银行农贷的贫雇农占本阶层农户总数的比重为34.22%,贷款农户户均得到贷款11.20元,总户均得到贷款3.83元;得到国家农贷的中农占本阶层农户的19.50%,户均9.4元,总户均2.77元。1954年与1952年相比较,从贷款率、总户均贷款金额看,贫雇农仍是最高的,即仍然是扶助的重点,但由于中农占总户数比重大大上升了,中农在贷款户中所占比重和贷款总金额都成为大头。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为了促进农业集体化的发展,国家加强了国营农业、农业合作社、生产互助组的贷款,帮助其巩固和发展,从湖北省的情况看,对个体农户的贷款增长缓慢。1954年农产获得国家农贷占总户数的29.41%,比1952年减少3.2个百分点;总户均得到贷款额2.77元,比1952年增加0.35元[16],即1954年比1952年国家农贷的贷款额稍有增加,但贷款面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国家农贷主要用于解决农民的生产困难。据荆门县曾集乡的调查,1952年全乡国家贷款总额为1682.4元,其中耕牛贷款316元,副业贷款907.4元,农村工商业贷款145元,种子肥料贷款73.5元,水利贷款36元,修建贷款33元,其他贷款171.5元[29]。国家农贷的利率一般月利在1%左右,较私人借贷的利率低,因此农民愿意通过贷款来发展生产。国家农贷对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在生产资金方面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私人借贷关系。但是,国家农贷对私人借贷关系的影响又是非常有限的。原因是:第一,农贷管理较为严格,农贷期限除水利贷款外一般较短,特别是副业贷款期限才3个月。农民反映说“刚借到又要还”。同时银行回笼贷款具有强制性,一些农民反映政府贷款有些死硬,还款时不能拖延一天,还款时间多是在粮食收割后,此时粮食价格低,农民卖粮还款不划算,虽然利息轻但农民吃亏大。如应山县墩子唐乡六组农民在春季修塘时不敢接受贷款,农民蔡远林说:“我不借,到要还时一下办不到不好搞,不如不借好。”[30]因此,国家在选择贷款对象时虽然重点是贫雇农,但一般是虽家底薄、生产资料不足或遇天灾****,却有劳力、有经营能力、贷款后能在短期获得收效的农户。那些既缺乏生产资料,也缺乏劳动力,经营能力差的最困难的农户反而不易得到贷款或不敢去贷款。第二,农贷是用于生产的专项贷款,而农民的借债用途多种多样,除用于生产外,还大量用于口粮、婚丧、疾病、修补房屋及做生意等,由于国家当时的财力有限,农贷不可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借贷需求。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村私人借贷的影响 湖北省从1951年7月开始在农村试办新型信用合作社,到1953年底,全省共成立了信用社344个,发展社员25.7万人,吸收股金39万元,存款17.7万元。到1954年底,全省有信用社10674个,占总数的89.1%,社员达580万人,股金876万元,存款金额658万元[31]。 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9个乡9个信用社的调查(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共计1801户占调查总户数2787户的66.17%),合作社建立后,结合生产季节,根据社员需要积极开展了业务活动。据对9个乡调查区的统计,存款累计6707元,余额2306元,放款累计9321元,余额5319元,通过贷款业务,支持了社员生产,帮助了社员克服生活困难。[16]据将台、付湾等5个乡的不完全统计,贷款总户数为1505户,占社员总户数的83%,贷款总额为24222元,其中农业生产贷款7149元,占贷款总额的29.52%,计购买肥料(折饼)86393斤,耕牛57头,种子15197斤,农具217件;生活贷款15687元,占贷款总额的64.76%,帮助864户社员购买粮食139071斤;贷款955元帮助89户社员医病,贷款924元解决31户社员婚丧困难,贷款573元帮助16户社员修建房屋;副业贷款1385元,占贷款总额5.72%[32]。 信用社的资金有三个来源:一是社员的股金,二是农户的存款,三是国家银行的贷款,而前两者占主要地位。信用社的存贷业务可被看成一种有组织的农村民间资本盈余的调剂。从调查情况来看,信用社的贷款用途不像国家农贷那样具有较强的专款专用性质,因此信用社的发展势必对农村私人借贷产生影响。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3个县3个乡541户农产的调查,信用社建立前有164户农户发生私人借贷关系,占调查总户数的30.31%,建社后有148户发生私人借贷关系,占调查总户数的27.36%,比建社前下降2.95个百分点。建社前私人借出总金额为2314.23元,建社后为965.92元,比建社前减少58.26%。建社前发生高息借贷的户数有106户,其中借出户数37户,占总借出户数的67.27%,借出金额1824.21元,占总借出金额的78.83%;建社后发生高息借贷的户数有21户,其中借出户数8户占总借出户数的13.79%,借出金额202.50元,占借出总金额的20.96%[32]。另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谷城付湾、江陵将台等5个乡817户的调查,信用社建立后,高息借贷已受到很大的削弱,借出产比建社前减少74.1%,金额减少80.05%;借入户比建社前减少63.9%,金额减少69.7%。从各个乡的情况来看,因建社时间迟早和业务开展的好坏不同,高息借贷下降程度也不相同。如江陵将台乡(老社)建社后高息借入户数下降了97.98%;恩施滴水乡217户调查户中只有1户借入19元;当阳胡场乡(新社)建社后高息借贷的借入户数只下降44%,借入金额下降了42%,建社前放出户数6户,放出292元,建社后放出户还有4户,放出250元,户数仅下降33.3%,金额减少14.55%[32]。总之,信用合作社的建立部分替代了私人借贷,同时使私人借贷中的借贷形式发生变化,即高息借贷呈下降趋势,低息借贷和互助性质的无息借贷比重增加。 当然,从前述更大规模的调查材料看,到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规模虽有所缩小,但缩小程度有限。这是因为: 第一,由于信用社的建立时间不长,还不能全面覆盖广大农村,加之管理经验不足,业务开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信用社在群众中未完全树立信誉,有的信用社发展并不好。如1955年对江陵县将台乡第四、第五选区的信用社社务情况调查表明,建社4年来,存款户51户,占调查总户数347户的14.7%,存款总额为1816元,平均每户35.6元。以1954年来看,共卖余粮866000斤,折币45900元,但1954年秋到1955年7月之前共存款1486元,只占余粮款的3.24%[32]。由于以上原因,信用社在解决农民的借贷需求方面的能力还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信用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信用流通领域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它要能长期健康发展,既要有资金来源,也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流转,通过信贷业务的开展,略有赢利。因此,对于那些经济贫困而缺乏信用能力的农户来说,又往往难于从信用社获得信贷,有的甚至无力交纳股金不能入社。如1955年望城、将台、太子、付湾4个乡还有126户贫农没有加入信用社,其中因无力缴纳股金而未被批准入社的即有78户,占未入社户数的61.91%。有些信用社怕贫农贷款多、还不起,因此排斥贫农贷款。据对浠水望城、孝感太子2个乡833户的统计,贫农、新老下中农贷款3973元,每户平均贷款15.5元;新老中农贷款684元,每户平均12.9元,老上中农贷款户占8.9%,而每户平均却达17.15元。还有40%左右的贫农和新、老下中农根本没有得到信用社的贷款扶植,因为有的信用社干部认为贷给贫农是进了“死水坑”[18]。尽管在当时政治条件下,上述情况被批评为单纯业务观点,没有贯彻正确的阶级路线,但实际上,信用社作为正式的金融组织,不可能没有进入的“门槛”,不可能不考虑借贷者的信用能力。与私人借贷相比,它少了浓厚的感情色彩,从这点上看,又不可能完全替代私人借贷。当然,也有的信用社为了贯彻阶级路线,在强迫富裕农民参股的同时,把信贷的重点放到最贫困的农民中去,结果一方面引起富裕农民的不满,一方面仍不能完全解决贫困农民的问题,并造成了大量呆账、坏账,最终由国家财政来冲销,借贷变成了救济。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基本结论: 第一,土改后,农村的私人借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的落后、家庭经济的弱小,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和现代金融体系的不发展。私人借贷主要发生在贫雇农和中农之间,借贷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也有用于发展生产的。农村私人借贷的开展,对于解决部分农民资金的短缺、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少数农民因偿还债务而加重困难,也有少数农民通过放债获得收入而地位上升,只要存在借贷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不能因此而否定私人借贷的积极作用。 第二,与解放前相比,该时期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较为简化。在粮食统购统销之前,农民之间以借贷实物为主,统购统销之后以借贷货币为主。正常的借贷利率在3%~5%之间,同时还存在大量的互助性质的无利借贷和少量的高息借贷。私人借贷利率是由农村资金供求关系和风险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过分提倡无利借贷或强制降低利率,不仅会遏制私人借贷关系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增加隐蔽形式的高利贷。 第三,1952~1954年间,湖北省农村的私人借贷并不活跃。土改后一个时期内政府一度鼓励自由借贷,农村私人借贷率有所上升。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随着对农村自由借贷的批评和限制,农村私人借贷率和借贷数量开始下降。总的看来,在当时的政治、社会条件下,民间借贷是处在抑制状态下。第四,国家银行业务在农村的延伸和农村信用社等现代金融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私人借贷、弥补了农村资金的不足,并使私人借贷利率呈下降的趋势。但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正式金融组织,管理严格,贷款手续繁琐,强调专款专用;而民间借贷较为灵活,且对贷款的用途没有限制,便于农民及时得到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和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民间借贷既是当时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也会在今后的农村金融活动中继续存在(尽管需要进行管理和引导)。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现代金融组织已经十分发达,但形式多样的民间借贷甚至是私人借贷依然存在,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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