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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恨交加——农民对土地的情感分析

发布时间:2015-09-07 09:36

   [摘要] 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是农民精神的重要寄托,农民真诚的爱着土地。但由于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成了农民的负担,土地的经营收入不断下降, 土地调整频繁,土地产权模糊, 农民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对土地的保护软弱无力,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又有恨的一面。

  [关键词] 农民; 土地; 爱; 恨

  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源,农以地为主。土地是直接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重要自然资源,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也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地还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是农民生养的根本,是农民的命根、农业的源头、农村发展的根基。

  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农民对土地的一种态度与倾向。了解和把握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有利于党和政府制定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真正需求的土地政策,有利于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由征地引起的一些社会问题,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

  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是复杂的,既爱又恨,爱恨交加。一方面,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是农民精神的重要寄托,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真诚的爱着土地,这种爱是主动的、发自内心的;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成了农民的负担,加之目前的土地调整频繁、使用权不稳定,农民的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农民对土地的保护软弱无力,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又有恨的一面,但这种恨是被动的、也是无奈的。总的说来,爱与恨是农民对土地感情的两个维度。

  一、农民对土地感情的一个维度:爱

  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是农民精神的重要寄托,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真诚的爱着土地,对土地的爱是农民对土地感情的一个维度。

  1.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被誉为“政治经济学之父”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土地本身就是农民财富的一部分。“有土此有财,悖入财不久”。在农业时代,社会财富基本上是以土地作为衡量标准,财富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占有土地的多少以及依附人口的数量。今天,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城市郊区农民的土地,土地成了一种资本金,是农民参与工业化,分享产业利润,分享发展红利的土地股;第二,一切财富都是从土地上创造出来的。农业、采掘业是直接从土地中获得财富的产业,工业和服务业创造财富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的制约;第三,更重要的是农民可以通过辛勤劳动在土地上创造出

  但由于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成了农民的负担,土地的经营收入不断下降, 土地调整频繁,土地产权模糊, 农民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对土地的保护软弱无力,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又有恨的一面。这种恨是被动的、又是无奈的。恨土地是农民对土地感情的另一个维度。

  1.恨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因为农业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是固定不动的,因此,农业在事实上就意味着流浪生活的终止,这种定居型农业使农民世世代代聚居在村落共同体中。而地缘又与血缘紧密相关,“血缘性表明其生物学的特征,聚居性表明其地理学的特征。” 血缘和地缘的结合进一步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不流动的社会,村落共同体构成了农民几乎全部的生存空间。狭小的土地、艰难的生存空间,千百年来,使农民的眼光局限在那块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土地上,农民像婴儿眷恋自己的母亲一样眷恋着土地,只要土地还没有被剥夺,农民一切都可以忍受。农民在对土地的依恋中变成了土地的附属品,他们的生活节奏就如同从土地中生长出来的植物一样,在四季交替的循环中运转。土地让农民一年年地播种着希望,却收获着世世代代循环的苦难,在狭小的空间里耕作,用牛耕地,用手工播种,用镰刀收割,人地捆绑在一起,方圆几亩的土地,就足以把农民牢牢束缚住,在土地上耗尽一生的时光。农民恨土地把自己限制在土地上,束缚了自己的发展。

  2.恨土地成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土地的爱是真挚的,他们把土地当作命根子。中国农民是最勤劳的,在土地上面朝黄土背朝天地精耕细作,但土地并没有给他们带来财富,相反,现在出现了农民只有远离土地才能致富的现象,土地成了农民手中的烫手山芋,成了农民的负担。一方面,日趋沉重的农民负担有相当一部分是按地分摊的。农民休耕,不仅要照常交税,还有可能面临罚款。农民外出打工不管种不种田,各种税费一分都不能少,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多少由承包土地的多少决定、在减轻非农户负担的同时,但加重了农户,特别是纯农户的负担,形成了人少地多的农民负担重,出现了“多种地、多负担、多吃亏”的不公平现象,沉重的负担使一些农民“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土地已成为农民的沉重包袱,被一些农民看作套在脚上的脚镣。

  3.恨土地的经营收入不断下降。近年来,土地经营的收入在农民的收入结构中比重不断下降,农民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收入。而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非常小,降价的压力大,自中国加入WTO后,农产品提价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农产品成本却依然在不断增加,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转移、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土地经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仍然会不断下降。因而土地在农民生活中的位置在进一步下降,在农民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小。日趋沉重的土地负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土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不少农民将土地视同包袱。农民对土地是爱也深,恨也深,农民想离开土地的愿望也会越来越强烈,对土地的感情越来越疏远,因而撂荒现象进一步加剧。“安徽省有统计的土地撂荒面积为135万亩,占总承包面积的1.2%,2000年,湖北省季节性撂荒面积达200多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左右。江西省撂荒面积为65万亩,占全省现有耕地的2%左右,其中季节性撂荒占撂荒面积的80%。重庆市今年土地季节性撂荒估计将达到189万亩”。撂荒现象是农民对土地经营收入不断下降的一种无奈的反映,是农民对土地由爱变恨的集中体现,农民对土地的恨通过撂荒现象毫无保留地表露出来,但是农民对土地的这种恨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是一种无奈的恨。

  4.农民恨土地调整频繁,使用权不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在村的范围内将土地按照人口进行平均分配,根据“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原则,农户家庭人口的变动,人口减少的农户应该退出相应的一份土地,新增加人口的农户得到一份相应的土地,人口不发生变动的家庭所耕种的地块,则不进行调整。但部分农村土地调整过于频繁,“据调查,从1978年以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3.01次,至少有超过60% 的村庄和60% 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为了更好地避免在承包期限内随意调整农户的承包地。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土地管理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农户承包土地的期限为30年。在最初的15年承包期满后,政府又决定延长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在农村,3至5年调整一次相当普遍,少数村甚至年年有调整。而土地与其他的生产要素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要提高一块土地的产出率,只能想办法改善这块土地的生产条件,如农用机械、生产工具、运输工具、灌溉设施、排水设施、塑料大棚、修建田埂、改良土壤、水土保持以及使用农家肥等投资。这样的投资,投入大但回收期长。而且这种投资一旦发生,就无法与特定地块相脱离。而土地调整可能会使农户在下一次调整中失去现在所耕种地块的使用权,导致农户无法获得进行长期投资的预期回报,从而会削弱农户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一方面,农民恨如果没有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土地的产出率就无法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农民恨如果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对土地的投入可能会付诸东流,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

  5.农民恨模糊的农村土地产权。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土地归属哪一级集体所有,表面看来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具体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占据所有者身份,但是事实上却又都不是,土地的产权相当模糊。

  6.农民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一方面,农民的土地在使用权上受到法律约束,除了农业用途,不得它用,有些土地甚至不得农耕,只能种草种树,此外,土地的处置权也受到一定的约束,农民不得将自己的土地卖掉;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完全是由政府垄断,集体的土地要经过政府征用后才能进入市场,政府可以凭借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地位,利用行政权力来征地。低价从农民手里征地,然后以征地价格的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高价卖给开发商。现在政府只要想用地随时可以把看中的土地征过来。农民使用着土地并不等于农民真正有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农民并没有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7.农民恨各级干部掌握了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和分配权,恨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对土地的保护软弱无力。改革开放以来,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既带动了城市规模的扩大,又带来了非农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土地出让金应该主要用于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但事实却是大多数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用于城市建设,“虽取之于农,却用之于城”,农民非但没有成为大规模征地过程中的最大受益者,反而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说,近10年,由于我国城镇化速度加快,被征地农民达到4000多万。他预测,十一五期间,每年还要新增被征地农民300万。换言之,每天我们的身边还会增加约1万失地农民。”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承租方对土地租赁的合法权益,但在农村,租赁的最终权仍然由各级干部掌握,肆无忌惮的开发者对土地的掠夺仍然具有很大的威胁。农民本来应该是土地的主人,但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和分配权掌握在各级干部手中,无权参与有关土地征用的谈判,更由于农民缺少确定的权利保障,在强势的政府面前,农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保护自己的土地。农村财富则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入了城镇,“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拿了2万亿元。” 农民对土地的恨在农民的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尤其是在土地被征后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而这种恨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农民对土地的爱,是农民对土地那种爱恨交加的复杂感情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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