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论小农集约经营

发布时间:2015-09-18 14:44

摘要:中国的国情决定着,即使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到完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程度,从总体上看,中国农业也只能走“小农集约经营”的现代化之路;农地“规模经营”终究是希望田野上的“星星之火”,它不应该也不可能形成“燎原”之势!
关键词:农业,小农集约经营,小农家庭经营,规模经营
笔者近来连续发表了几篇讨论农村土地制度的文章,总体上是希望政府尽可能赋予农民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最好是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国家所有”,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永佃权制度(《新型土地租佃制度刍议》,《经济前沿》2003年第4期)。于是,有人认为我是变相主张土地私有化,赞成“土地兼并”;是“没有新意的‘规模经营’之说”。这里实在有些误会,事实上,我的想法正与此相反。
规模经营是理想还是幻想
目前,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讨论方面似乎存在一种思维定式,那就是:小农妨碍效率发挥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自由流转、集中实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在我看来,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是必要的,但绝不能把土地制度改革的宗旨和目的定位于“规模效益”,至少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只能是“星星之火”而不能“燎原”,寄希望于“规模经营”来发挥农地使用效率,是书本中的理想,现实中的幻想。
首先,我以为现在很有必要从理论上来重新审视一下“农地规模经营必然产生规模效益”这条“铁律”。我们之所以如此坚信这条“铁律”,是因为我们曾经在西方经济学的教科书中得知,“规模”能够衍生“报酬”;但是,大家应该注意到,这个结论是西方经济学家们在很久以前以第二产业为背景和一系列假设下得到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设就是“经济人”假设,因此,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意思——“经济人”追求“报酬”会使市场“自动”产生规模扩张的动力,“规模”绝不是人为堆积生产要素,也不能视为某种制度设计的结果,它是产业本身自然成长而表现出的“规律”。如果把规模报酬理论套用到第一产业,那就要另当别论了,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是大家公认的事实,自恩格尔之后,各种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农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会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农产品的这种市场特性决定了农业缺乏规模扩张的市场动力,农业不会像其他产业那样具有不断扩张生产规模的趋势。
其次,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即使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一帆风顺,农村的人地矛盾紧张局面也不会有多大改观,因为,人口学家们已经证明,2030年以前,我国人口低速增长的趋势不会改变(这还要取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切实执行),按我国现在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推算,到2030年全国人口总数大约是16亿左右,根据我国既定发展战略,我们预期那时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0%,如此看来,就是到了那个我们告别“小康”走向“发达”的理想时代,农村的人口存量仍然有8亿左右,和今天的农村人口数量不相上下;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可耕地减少的趋势难以遏止,仅1978-1993年间全国可耕地就减少了34.3%,而同期农业劳动力数量却增加了16.9%。面对如此局面,你怎么可能把农村土地“规模”、“集中”起来,“集中”起来后,“人”往哪里去?只要你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无论多么好听的说教都会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最后,我还要特别指出,制度毕竟是外生变量,它对经济发展只能起到推动作用,而不可能起决定作用;不要以为,制度一改,一切问题都能解决。实际上,我们今天之所以吵嚷着要搞新“土改”,是因为如果不“土改”,2030年的那个50%城镇化率理想目标恐怕也难以实现,更难及其他。即使你是实行土地私有化,如果其他社会保障措施跟不上——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政府是无力彻底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农民也不会轻易放弃土地,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那些新一代进城打工农民,其中的绝大多数除了具有中国特色农民身份外,根本不熟悉农务,但你如果要问他(她)是否愿意放弃其在农村的承包地时,他(她)们都会毫不犹豫地向你说“不”。所以,单纯地希望通过土地制度变革来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恐怕只能算作书本中的“学问”吧。
小农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除了中国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在农业部门普遍实行“规模经营”的不现实外,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小农家庭经营”未必就是不高效的,如果站在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家庭经营反而有其内在优势,而且,“小农家庭经营”也未必就成为农业实现产业化的必然障碍;基于这个认识,我认为,在中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即使土地制度已经改革到足以使农村土地充分顺畅流转的情况下,“小农家庭经营”的长期存在也具有其无可置疑的合理性。
关于土地经营规模和土地使用效率究竟是成正比还是成反比,即“大农”是否就比“小农”高效的问题,我很赞成苏州大学夏永祥同志的观点,实际上,成正比还是成反比关键看你采用什么指标去测度。如果以土地产出率作为衡量标准,则土地经营规模和土地产出率不成正比,甚至“小农”的产出率高于“大农”的产出率,大量的实证研究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世界银行对肯尼亚的农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农地规模在0.5公顷以下的农场每公顷单产是规模在8公顷以上农场的19倍;普罗斯特曼和里丁格对117个国家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每公顷单产最高的14个国家中有11个国家是以小规模农场为主;所以,可以肯定,由于“小农”的精耕细作,“小农”往往有可能比“大农”取得更高的产出率。而且,大家应该看到,这不仅是个效率问题,对于一个世界上的头号人口大国来说,保证土地的产出率——即保证吃饭问题,比获取任何货币意义上的经济效益都更具有战略意义,我就从来未敢相信已经卸任的朱总理的那句豪言壮语——两三年内农民不种田中国人也有饭吃(关于粮食安全问题我将于近期另文专述)。当然,夏永祥同志的研究也证明,土地经营规模和农业资本效率、劳动生产率确实是成正比的,但是,我国农村的现实正是资本短缺、劳动力剩余,就业问题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头等大事,所以在我国农业生产中以劳动力来替代资本应该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这正好从反面证明,要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不能依靠土地规模经营,“小农家庭经营”在我国的长期存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我们再换一种思维方式来考察农业的生产过程,你会发现,如果以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问题,“小农”的长期存在不仅是实践中的必然结果,而且它也是符合制度经济学的理论逻辑的。这是因为,其一,农业生产过程要受到劳动对象生命节律的调节,有着严格的地域性和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在经营方式上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小农家庭经营”因其组织规模小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其二,农业生产既要受到不稳定的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大市场”的挤压,具有很强的比较“劣”势,复杂的自然、经济环境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克服这种不确定性需要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而集中决策难免存在时滞,家庭经营因其小规模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其三,即使“大农”能够发挥它的规模优势,但因其组织规模大,必然要付出比“小农”大得多的管理、监督成本;反过来说,即使是在忽略家庭亲缘关系给生产组织过程带来的正效益的情况下,“小农”经营仍然比“大农”经营更节约交易成本。
我国加入WTO以后,农业如何实现产业化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说到这里,可能还会有人担心,“小农家庭经营”会不会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障碍呢?大家想一想,什么

  

是产业?从构成产业的各个生产主体来看,产业实际上就是一大批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构成的集合,因此,形成产业的关键不在于集合中“元素”的大小,而在于这些“元素”能否有效地聚合起来。如果能通过一种组织方式,把一个地区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整合为生产同类产品的集合,在市场上采取共同行动,那不就是一个产业吗?由此看来,在实行“小农家庭经营”的农村地区,实现农业产业化不是不可能的,而是缺乏与此相适应的组织资源,日本、台湾的“小农+农协”模式不仅使他们的农业实现了产业化,而且还使他们的农业实现了现代化,这不就是最好的佐证吗?当然,在“小农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户联合的方式来实现农业产业化,确实需要付出一定的组织、制度成本,但是,为了大局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作出这个牺牲不仅是值得的,而且也是我们面对复杂弈局稳中求胜的唯一应对招数!

实行小农集约经营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能够得出结论,无论土地制度如何变革,“小农家庭经营”都会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长期存在,“规模经营”只能是“星星之火”。那么,是不是“小农”就不需要讲究效益了呢?当然不是,只要我们走市场经济道路,效益就始终不能忽视。当我们的农业不能从“规模”上取得“报酬”的时候,为了实现较好的农业效益,我们很自然的想法就是要改善农业经营上的投入方式——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也就是说,中国农业总体上要走“小农集约经营”的现代化之路!
综观国际经验,农业经营方式无非就是走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另一条道路是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劳动密集型基础上的家庭制小农经济。 我们只能选择后者,而且我们希望按照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劳动密集型的要求实现集约化,我要指出的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还需要稍稍改变一下传统的“集约”观念,我们的“集约”应该是一种全方位的“资源集约”,它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集约,而且还应该包括组织资源、信息资源等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集约要素,并且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有取有舍,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集约的效率。为此,我认为必须处理好下面几个问题。
其一,要充分重视土地替代。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中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就没有条件普遍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只能在“小农家庭经营”的前提下,以生物技术、适当的资金投入、组织资源和政府保护措施来进行土地替代,在区域化种植、集约化养殖、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领域发展专业化经营;并在这种替代过程中,有意识地推广技术不太复杂、资金投入不多、经济效益明显但耗费劳动工时的经营项目,以期达到尽可能扩大第一产业内部劳动力吸纳量、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
其二,要更新“集约”观念,充分重视组织资源的集约。我们不可能将今天的“小农”囿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今天的“小农”们不得不面对市场,为了提高“小农”的市场谈判地位,在土地规模经营之路走不通时,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全中国“小农”们联合起来,以“组织规模”替代“要素规模”!目前的这类“组织”最主要的是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据农业部1997年的调查,全国有这类农业经济组织11824个, 带动1995 万农户, 仅占全国19419万农户的10.27%,可见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还是很低的。就已有的实践来看,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订单农业伤农现象”、“农户与企业信用关系脆弱”、“地方政府拉郎配捏合农户与龙头企业”等,这些问题同时也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障碍。我以为,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本质上还是由于“公司”和“小农”地位不对等所致,在“公司+农户”的结合中,农户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要想嗜“利”成性的“公司”不欺负“小农”,必须采用“公司+农民协会+农户”的组织模式,即只有先把农民组织起来,再和“公司”结合,才有可能彻底解决问题!
其三,要把技术集约当作“小农集约经营”的重中之重。农村的现实是耕地少、剩余劳动力多、资金缺乏,三大要素都给我们出了难题,所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的希望就只能寄托在技术投入上。根据黄季焜的测算,1985年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呈下降趋势,且进入1990年代以来的降辐较大;1996年,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不及发达国家平均数的十分之一,也不到30个最低收入国家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可见,发展集约经营农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增加国家对农业的科技投入,这也是农业保护的重要方面。不仅如此,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也要作为农业集约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现在,有一种很危险的倾向值得重视,那就是,在一些地方乡镇机构改革中,把基层农技站当作改革对象“精简”了,把本已少得可怜的农技工作者当作“富余人员”“分流”了。要知道,就是在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也是由“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来干的,因为他们的政府很明白,把这种活托付给“市场”是靠不住的。我真担心,如果我国政府不赶快调整战略,就是“摸着了石头”,我们能不能“过”得了农业现代化这条波澜壮阔的“河”呢?
其四,要注意农业集约化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人类学家Marris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质只是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进一步加强而已”,可持续发展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自身生存环境的重新审视和发展路径的理性反思,因此,从理论上讲,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是可能的。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已有实践,农业集约经营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所以,从现在起,我们就要重视这个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继续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边发展、边规划、边治理;充分重视科技进步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说到底,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本就是“科技”惹的祸,解铃还需系铃人!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主张中国农业总体上走“小农集约经营”的现代化之路,并不反对在中国农村的希望田野上燃起“大农”经营的“星星之火”,只是觉得,这“星星之火”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在中国大地上“燎原”起来!
参考文献
[ 1 ]、张德元,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1);
、夏永祥,农业效率与土地经营规模[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罗必良,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M],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 2000,(8)。

  

上一篇:村籍、地缘与业缘——一个中部中国村庄的社会

下一篇:“离土”时代的农村家庭——“民工潮”如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