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乡土维系力
内容摘要:本文是笔者对民间权威、乡土秩序和乡土正义观的若干认识,并对乡土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乡土权威在维护乡土秩序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随着国家政权建设深入基层,其作用也在不断弱化。乡民有着一套自己的乡土公正观念,这种乡土传统是维护乡土秩序的保障,但其与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并不总是相符合的,它们之间的冲突是难免的。最终导向了一个启发性的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乡土社会;国家;秩序;公正;权威;民主
民间权威
秩序、公正与权威,是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研究之重点,其与中国乡土社会联系起来,却别具特色。中国致力于建立一个现代化民族-国家,国家权力向下渗透基本上没有断过,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政府致力于改造传统社会经济并直接干预村落财政制度以创造国民经济;社会文化控制和警察的出现以造就全民性的文化标准化;"新学"对传统文化的取代。[1]国家权力的扩大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联系,国家权力的扩大及深入,极大侵蚀了地方权威的基础,国家权力抛开,甚至毁坏了文化网络的行经,导致了深入乡村社会企图的失败。这种耀眼的民族-国家建设是否就彻底改造了既有的地方权力和文化网络呢?尽管在经过诸多"现代化"的运动之后,乡土传统仍然得以延存,而且近来还悄然兴起了"乡村文化复兴运动"。
至此,必须承认乡土社会其文化传统的相对独立性,民间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民间秩序的运行。依据韦伯的界定,权威可以分为三类:神异化权威(charisma)、传统权威(tradition)与科层式权威(bureaucracy)。"神异性权威",指的是个人利用创造对众人的福利来获得声望,从而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量和尊严。由于此种权威政府的界定和干预,因此,韦伯又称其为"自然权威"。"传统权威"指的是某种制度在长期的存在中,逐步获得公众的承认,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科层式的权威"其力量来自于正式的官府以及工作单位上级的任命,以行政等级为其存在基础,涉及制度的建制,因此是官僚式的。
由于韦伯关心的是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问题,因此他的权威理论颇多地是从其演化出发,强调自然式的神异性权威向科层化、制度化的权威演变,以及不同类别的权威如何构成特定社会类别的支配形式。这一历史社会的概念存在着两大问题。首先忽略了现实生活中三种权威之间互相糅合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次,韦伯过于注重社会中正式制度的演变,从而忽略了非正式制度场合中"非官僚民间权威"的存在及其重要角色。现实中,权威的研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这种艰难性不仅表现在权威多重组合的特点上,而且也表现在"民间"和"官方"制度的差异和关系的复杂的特点上。
乡土秩序
诚然,乡土社会的秩序必然依靠权力来维护,权力作为政治体系中的各个凝聚点,它的基础是权威。权威并非结构性产物,而是文化批评的产物。据费氏的观点,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乡村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地下去,不太变动"。从外部看,由于人口流动率低,社区之间的来往也不多,因此,"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从内部看,人们在这种地方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习惯来保证(费效通 1985)中国乡土社会正经历着却深刻的变化,国家政权的深入,可以看到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相遇时所造成的尴尬局面。
在国家的法律之外,村一级最具正式的规范无疑是所谓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可能创造了一个不尽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实际上,具有有效的村规民约并不总是同正式的法律保持一致,如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订有"牲畜下田,打死不赔""祖业宅基,买卖之女,祖业无份""偷鸡摸狗,吊打屁股"一类的条文。笔者以乡村婚姻问题为例来说明此问题。尽管国家政权早已深入了基层,尽管曾经不遗余力地在乡村社会宣传和推行《婚姻法》,当代农村的婚姻事务仍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传统惯行而不是法律的支配。具体的说,早婚,重婚,近亲结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换亲,转亲等旧式婚嫁形式在乡村社会甚为普遍。订婚以及收受财礼和民间婚礼更是乡民娶嫁的必经程序,在许多乡民的意识当中,只有履行法律手续不足以使婚姻"生效",必须是经过民间习惯所认许的程序才能为他们接受。换句话说,乡民关于婚姻自有一套规范性知识,合于这套规范性知识的行为,在他们那里具有正当性。宗法意识也始终是影响乡民婚姻安排和家庭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民的生育行为, 尤其是他(她)子嗣的热望,无疑包含了强烈的传宗接代的动机,无论如何艰难,他(她)总会想法设法弄一个男孩出来。
当然,以上不具有民间知识和秩序的完整性,但其确实表明,一个不同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的乡村社会秩序是存在的。这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先于正式制度,并且多少是在其控制之外生成和发展的。事实是,民间调解所依循的原则,更多的不是出于国家法律和政策,而是乡土社会的内在逻辑,而是乡民所了解,熟习,接受乃至视为当然的知识。事实上,主要通过宣传和普及等方式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国家法律,远未内化为乡民自己的知识,而这些令乡民感觉陌生的新知识,也未必都是指导他们生活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指南。[10]国家政权渗入,改造和控制乡村社会的努力远未获得成功。特别注意的是,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其乡土传统的独立性更加鲜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既要维护祖国的统一,又要照顾所谓民族特点,而这意味着存在一个法律上的自由裁量空间。[11]现实中,都采用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标准。问题是,"特殊性"并不存在于所谓的少数民族地区,而在汉族居住的广大区域,也并非只有一种法律和一种秩序。在国家法律之外,那里也有不同的传统,不同的风俗和不同的规范性知识,也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国家秩序和民间秩序之间的冲突。
乡土正义观
在中国,民间社会中所谓的人情和关系被看作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和典型特征而为所谓的现代法律制度所不齿,在这样一种观念的支撑下,国家试图通过立法来限制民间的行为,这期间出台了许多法律条文。但结果是,这些法律条文中的大部分并未引起民间社会的完全认同,许多新出台的法律条文成了一纸空文。当然,在民间社会新出台的法律条文的无效,并不意味着那里不需要法律,而是说它自身存在着一套另类的法律体系的正义观念,这套体系的观念是依据习俗来界定的,[12]更多的是儒家传统下的正义观念。在中国人的生活,多以社会关系所约定的伦理原则来界定事物的"正义"与否。在乡土社会中,生活的逻辑可能比较简单:符合习俗的伦理,就是正义的行为,不符合的就是非正义的。[13]梁漱溟(1987)认为,中国社会应当是"伦理本位的社会",[14]中国社会的各类人联络在一起,就像一张打着扭结的网,每个人在这张网中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而人一生的生活都离不开这张网。这便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五伦,三纲,五常,四维"的比较形象的说法,[15]按此纲纪,才会纲举目张,于国则国盛,于家则家兴,与人则友善。[16]
中国人的正义观念是以一种以伦理为本位的观念,这种正义是指"义"要依"情"而定,合乎情的就是义,反之就是不义。中国社会的本质是一种乡土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秩序的维护靠一种传统,这种传统综合起来考虑就是一种礼治,合乎礼治的就是正义的
,反之就是非正义的,因而,乡土社会中正义的观念可以概括为一种礼治的正义。乡土社会的特质除了表现在"礼治"正义一面外,还表现在"追求无讼"[17]和"皇权"和"绅权"上。[18]所谓"追求无讼"就是指尽量避开对簿公堂,而是以民间的习惯法来解决纠纷。"皇权与绅权"实际上代表的是作为地方精英的乡绅,上与中央的权力联系,下又与村落的村民有着直接的沟通,这样一种权力格局使得地方的乡绅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上扮演权威的仲裁角色。在中国乡土社会存在着民间的正义观念,这种观念所表述的方式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首先,表现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上,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一种民间判断是非的正义观念得以展现;其次,表现在人与神的交流上;再者,表现在人们相互交往时的评说和平时的抱怨上。这三者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是作为整体的民间正义观念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19]
乡土社会的特性与国家权力的深入
(1)将公正,权威及秩序是建立在乡土社会之上的。因此,有必要对乡土社会做一个了解: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我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那是因为我考虑到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且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这些社会的特性我们暂时不提,将来再说。我们不妨先集中注意那些被称为土头土脑的乡下人。他们才是中国社会的基层。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用另一句话来说,他们生活上互相合作的人都是天天见面的。在社会学里我们称之作Face to face group,直译起来是面对面的社群。归有光的项脊轩记里说,他日常接触的老是那些人,所以日子久了可以用脚声来辨别来者是谁(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在"面对面的社群里"甚至可以不必见面而知道对方是谁。我们自己虽说是已经多少在现代都市里住过一时了,但是一不留心,乡土社会里所养成的习惯还是支配着我们。你不妨试一试,如果有人在你门上敲着要进来,你问:"谁呀!"门外的人十之八九回答你一个大声的"我"。这是说,你得用声气群人。在面对面的社群里一起生活的人是不必通名报姓的。很少太太会在门外用姓名来回答丈夫的发问。但是我们因为久习于这种"我呀!""我呀!"的回答,也很有时候用到了门内人无法辨别你声音的场合。我有一次,久别家乡回来,在电话里听到了一个无法辨别的"我呀"时,的确闹了一个笑话。"[20]
按照吉登斯等对现代性的论述,社区中的行政力量与渗透性的超地方文化建设以及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21]换言之,正式的制度在社区中的存在,代表一种新兴政治权威及象征体系。实践证明,本世纪以来民族-国家建设在中国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影响。但是,吉登斯的模式仍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农村社区的变迁,因为它忽视了中国一定程度上特有的民间文化的持续力量。[22]鄙人称其为乡土传统的维系力。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深化,民间的"自然权威"逐步丧失其对民众的吸引力,然而,并不意味着随着政治现代化成长,"神异性权威"就会随之消亡。在特定的现代性较不发达(即国家的科层化和"民意"意识的高度发展)的地方,民间权威仍然能够扮演着作用,对地方社会秩序,公正和权力起引导作用,[23]但不否认,民间权威人物也可能正在退出历史舞台,但其力量则分散在其它的民间传统中去。在此意义上,"神异性权威"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至于其是否会消亡,笔者认为,其在一段时期内是不会消亡的。
通过案例对乡土秩序进一步探讨:
被告人拉白,男,藏族,42岁,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干乡牧民。
该被告人拉白于1981年9月29日将本村少女才让太(14岁)****。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拉白拘役6个月。宣判后,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拉白有期徒刑三年。
拉白被判刑后,当地群众反映说:"把拉白判刑,太冤枉了,如果抓一个丫头耍一耍,都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事情太多了""这个女的(才让太)是个妖魔"云云。不少人不但不同情被害人,反而使她抬不起头来,很难嫁人。[24]
以上案例表明,正式法关于"****"的定义与当地人所拥有的规范知识并不相符合,以至人们难以理解和接受依据国家法律所做出的处理,甚至归咎与"受害人"及其家人,致使她们受到新的伤害。[25]这种情况在青海藏区相当普遍,而正式法律介入的情况只是少数。如此看来,人们已在潜意识里形成了对社会秩序的认同,他们在看待问题时,就用其传统的正义观来判断是非,并非首先考虑到国家的正式制度的规范所在,因此,乡土秩序与国家秩序的碰撞是难免的。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具体问题的执行采取了一定程度上的让度。
农村中真正流行的东西,只能说是不成文的规则,正因为它没有形成文字,所以才不容易废除,能废除的可能恰恰是形成文字的族规。尽管国家制订了很多命令式,成文的东西,但是它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关,它没有一个完全代表政府的机构。基层干部实际上是起双重作用,许多干部在农村实际上是在维护地方利益。[26]政府对乡土秩序的规范性必须加大力度,乡民所尊奉的是一些长期流行的习惯,首先,是因为这些习惯根植于社区生活中的合理性,因为它们为社区成员所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它们的害处,而在适当的情况下,农民们对于传统的利用和改造,不但令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叹为观止,而且往往会所超出政治家们最周密的计划和想象。当然,指出这一点决不意味着民间的知识和秩序具有自足的优越性,更不是主张国家政权应从乡村社会中退出,而只是要揭示出强烈的、国家的、现代的和理性的取向下被长期遮蔽的一些东西,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27]
乡土文化再思考
有人一直主张在中国搞美式的民主,就笔者的看法,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在这个社会中必须具有有民主思想的人。而这个"人"必须从小要学会在社会中获取民主,即社会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赋予了他--民主的思想。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托克维尔论述了美国的传统与美国的民主革命的关系,美国的有美国民主特定的基础。托克维尔的结论是:"不同的民族可能从同一社会情况得出两种完全不同,但又出于同源的政治后果。" 罗伯特·达尔发扬了托克维尔的观点,他把社会制衡的问题提上了民主理论的分析日程。新世纪中国的民主革命将继续20世纪的革命者的事业,继续将中国的民主革命推向前进。中国要实现民主,中国人民的思想必须发生一次大的洗礼,也许毛曾经试图做过,但却是他一生中最大的败笔。当然,不能把民主的责任推卸到人民的头上,政权机关也应该逐渐下放权力,通过一步一步地改革来实现民主。下放权力是比较容易做的,度的问题实难把握,苏联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就是一个特例。但更难的是,改造长期影响人们的意识与思维,一种传统、习惯、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并不断发展地过程,对它的改造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在世界融合的当今社会,文化的冲击和相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种潮流中,中华民族更重要的是缔造有自己特色的文化,并以此来影响世界,拯救世界。
历史上,中华文明是唯一一支没有中断过的文明,因此,它的影响力和继承力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这种影响力和继承力在中国民间深深地扎下了根。古代中国,国家政权对民间的直接统治是在县一级,县以下的统治他们更注重文化的作用,乡土社会中的乡绅毫无疑问地扮演了国家统治与地方统治想联系的角色,县以下的广阔天地,
便是绅权在皇权的旗帜下所管辖的。他们接受了一部分中央统治的思想,用这些思想改造了乡土社会中乡民的传统的乡土认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乡土传统。古代中国政治正统思想是儒教,在中国的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孔子庙,文庙等。然而,在中国乡土社会的许多寺庙里面,他们所供奉的不仅有孔子像,还有佛祖像,玉皇大帝像等。笔者一度在思考这个问题,中国人民究竟信奉的是什幺?不能绝对地回答此问题,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国人所推崇的是"正义"、"好义"、"厚人"、"谦让"、"因果报应""中庸""天人合一"等等。在乡土社会中,举行一系列祭祀和拜神活动的头目无疑是地方乡绅,这样他们也就成为民间权威的代表,控制着民间秩序的运行。
人,尤其是追求成就的伟人,要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他必须取得乡土社会的广泛认同。那里将给伟人以无穷尽的动力,甚至是你难以想象的动力。毛对中国人民的控制是独一无二的,他在一段时期的中国,可以说是超越了民间传统中的任何神灵,在中国,他无疑是一切的主宰,毛那时的乡土社会秩序可以说是世界上的一个奇迹,不得不说是经济学和"理性人"失灵。就连现在的中国人时不时发牢骚说,文革时期的人真"蠢"!但并不见得,现代的人比过去的幸福观念幸福了多少,试问一下,如果某人处在文革的大环境中,他将如何生存呢?
一个笔者探索的话题-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社会与国家"是近年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的一个主要理论问题,"社会与国家"研究框架中"国家"或"社会"这两个同质性和专题性的概念,无疑是需要加以认真反思的问题,美国的自由为什幺能够存在?中国的自由为什幺不存在?然而,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多元化、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而在我们追求民主的时代,国家权力如何去改造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而我们的社会又如何去推动国家的民主改革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之中,作为社会个体的"个人"又如何去做?由于水平有限,笔者的论文也就此划上了半个句号。
参考文献
[1][10][11][12][13][19][22][23][24][26][27]王铭铭,王斯福 主编,1997《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P158P260P260P379P431P433P565P572P592P266 P312P439P481P466
[1][16]杜赞奇 着(Prasenjit Duara),王福明译,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199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王铭铭,1997a,《社区的历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 B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vol.1, p.216.
[17][20]费孝通,1985,《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
沉石,米有录主编,1989,《中国农村家庭的变迁》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
李银河,1994,《生育与村落文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4]梁漱溟,1987/1949,《中国文化要义》,香港:三联书店香港分店
[15]《礼记ooooooo郊特性》中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
[18]吴晗和费孝通,1988,《皇权和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1]Anthony Giddens,1985, The Nation ―State and Violence, California
[24][25]张济民主编,1993,《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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