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与寄宿制学校建设
摘 要:本文以对湖北农村贫困地区、山区义务教育发展现状的调查为基础,对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多建建好寄宿制学校的理由,阐明了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大力举办寄宿制学校的积极意义,并对当前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应注意的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
2005年7月和10月,因参加《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合理布局问题研究》课题,笔者多次赴湖北部分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市县进行专题调研。调研中笔者了解到湖北农村地区的寄宿制学校发展较快,其中长阳、五峰两个山区县的小学寄宿学生数和学校数均已超过50%,初中除县直初中外,已全部实行寄宿。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大力发展寄宿制学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有待克服,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以下笔者对有关寄宿制学校的问题从三个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多建寄宿制学校的理由
近年来,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寄宿制学校之所以发展较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学校布局调整后大量撤并校导致的必然结果。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随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源的减少,农村地区、山区开始了新一轮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湖北省的调整力度很大,到2005年9月前,大部分地区已完成撤并校工作,调整趋于稳定。学校布局调整的直接结果,是改变了过去按人口状况和行政区划状况设点办学、乡乡办初中、村村有小学、实现就近入学的格局;同时使学校服务的覆盖半径大大提高,由过去的平均5公里扩大到 10余公里,最多的达到方圆20公里以上。学校的布局调整使得教育资源得到整合,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所改善,学校的办学质量和规模效益有所提高。从湖北山区农村的情况看,调整合并后的学校大部分都实行了寄宿制,有的山区学校因学生家庭路途较远,还改每周双休制为大周(两周)放假(四天)制,有由寄宿向住校发展之势。
2.打工家庭的“留守儿童”增多,希望学校能提供寄宿承担起孩子的监管责任。湖北随州、英山、京山、钟祥等市县,都是有名的打工人员集中地区,还出现了所谓“打工村”。这些地方的“留守儿童”一般占到全部学生数的10%左右,这些留在家中的孩子,或由爷爷奶奶照看,或寄托在亲威邻里家中,或由当地的“代理家长”照顾饮食起居和学习,还有的孩子出现被二次寄养的情况。由于长年失去父母的监护,“留守儿童”的学习、安全和心理品德发展都存在一定忧患。学校无疑是学生的最有资格、也最安全的监护场所,这样寄宿制学校就成了受打工家庭欢迎的好形式。
3.部分学生家长现念的变化,促其积极送孩子去寄宿制学校。现在农村家庭的父母看待教育的观念正在悄悄发生变化,都把教育看作孩子成长成人的根本途径,同时也在教育投入上不惜本钱。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家庭父母并未外出打工,爷爷奶奶也在家赋闲,应该有时间来照看孩子,那为什么还要送其去寄宿呢?回答是自己的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也比较懒散,老一辈的生活习惯对孩子也无裨益,怕孩子在家受到不好影响,而学校里的老师,毕竟更负责任,对孩子的学习教育更在行,因此,更愿意送孩子去寄宿,免得把孩子耽误了。
二、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大力举办寄宿制学校的积极意义
前述寄宿制学校受到重视的原因中表明该种办学形式能满足各方的教育需求,证明其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和生命力,以下笔者再就寄宿制办学形式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积极意义作进一步分析说明。
1.有利于农村贫困地区、山区义务教育的健康长足发展,减少辍学率、流失率,巩固义务教育的现有成果。
生活在农村贫困地区和大山区的孩子,如果上学需要翻上越岭,走十几到几十里的路(所谓“上完小学六年级,长征二万五千里”),或者每天使用付费的交通工具去上学,这都会给其家庭造成不少的困难和负担,也容易使孩子本人滋生畏难的心理,而到学校寄宿后,这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则得到了化解。加上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大都收费低廉(有的学校只收搭伙费),家长考虑掂量不寄宿也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孩子寄宿后自己还可放心去干农活,自然对送孩子上学读书的心理会趋于积极支持,这样无疑对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容许度和期望值会增高,从而达到减少辍学率、流失率,巩固义务教育成果的目的。
2.有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从而有助于孩子学习质量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寄宿制学校的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待在学校这一教育环境里,就更能体会到学习的价值,也有更加充足的学习时间,而不会把大量的时间花在往来家校的路途上。笔者调研中了解到寄宿制学校大都实行任课教师轮换对寄宿学生的监管负责制,而且在正课之外的早晚均安排了相应的教学或学习活动,作息时间严格有序而又充实饱满,学生可以学到更多的东西,参加更多的活动,受到教师的更全面直接的教育和监护。可以肯定,他们比非寄宿学生学到的东西更多,时间的利用率更高。此外,寄宿学校相对封闭、安静的环境,也更有得于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少受校外不良因素的侵扰。
3.有利于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和独立自主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从小在学校这样一个集体里生活生长,自己动手学着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自然对孩子学会与他人交往、树立把自己归到一个集体里去的意识、锻炼自己的独立自主能力,都是大有好处的,这也是素质教育的基本宗旨和要求。调研中我们看到有些山区的寄宿制学校内部管理较为规范,学生的生活用品摆得整整齐齐,被子叠得方方正正,宿舍打扫得干干净净,这都是“小主人”们自己做的,有的学校还实行高小 (4—6年级)学生照管初小(1—3年级)学生的做法,无疑这样的生活和学习经历,对孩子们良好品质的养成以及为未来的中学、大学阶段适应集体生活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
三、当前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贫困地区、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多建、建好寄宿制学校还面临着许多困难,有些困难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
1.必须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
国家在对义务教育投入时应该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中,进行单项资金预算,列入中央转移支付的经费项目;省市、县级财政也应有配套资金来支持寄宿制学校的建设。调研中我们虽看到农村、山区寄宿制学校呈蓬勃发展之势,但这些寄宿制学校条件是很差的,住房简陋,或阴暗潮湿,或狭窄拥挤,有的学校的宿舍或食堂便是学校的危房改造而成,与宽敞明亮的教室(一般为楼房)形成鲜明的对比。还有的寄宿制学校实际上是“五无”学校:无食堂、无餐厅、无餐桌、无浴室洗澡,甚至无锅炉提供开水和洗澡热水,再如有些山区的高寒地带的学校,冬天无烤火设施,加上近年燃料(主要是煤)成倍涨价,这都给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带来严重的困难。
2.国家应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义务教育的规范要求之中,并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山区实行专项补贴。
教育部应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规范。在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设施配备上不应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别。同时,为缩小目前业已形成的城乡及地区差距,中央及省级财政应视不同地区情况,制定规划对农村贫困地区、山区的寄宿学校予以特殊支持,并将此列入“十一五”规划中逐步加以落实解决。对寄宿制学校的相应设备条件和人员也应纳入规范化的监督和评估体系中来,制定相应标准,加强督促检查,以使寄宿学生的学习、卫生、营养、安全都得到切实保障,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3.尽快解决寄宿制学校保育员的定编配置,并尽量配齐其它相关服务人员。
在对湖北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考察调研中笔者了解到,由于自2001年起基础教育实行控编定编以来,寄宿制学校的保育员编制不在学校进编之列,以至于许多学校无法配备专职的保育员,保育员的工作只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兼任。而且一些学校的炊事员都是临时雇请,卫生(保健)员、勤杂人员更无从说起。这种局面继续下去,自然是不利于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放开保育员的编制限定,将保育员编制单列下放,不列入学校整体的生师比计算中。同时应对保育员的素质提出相应要求,对保育员包括其他相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待遇给予保障,以确保他们安于工作、克尽职守。
我们也应认识到,农村贫困地区、山区办寄宿制学校虽然是发展义务教育的一条好路子,但它绝不是唯一的办学形式,不应该搞“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依情而定。在办学过程中还应注意下列几方面问题:
第一,注意寄宿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性格养成。送进寄宿制学校的打工家庭的孩子虽然避免了被“寄人篱下”,但同样是脱离了父母亲情的关爱。毕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最初教育场所。越是年龄偏小的孩子越需要与父母亲密接触相处,这对其心理的自然健康发展及生理机体的成熟完善是非常有益的,父母的教育影响是任何其他对象都无法替代的。因此,学校应加强家校联系,尽量多让父母与孩子见面交流,并随时注意孩子的心理变化,帮助孩子适应学校的生活,养成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此外,笔者调研中发现,有的寄宿制小学的高年级学生甚至寄宿制初中生都是两人睡一铺,这对于正在生理发育期间和性成熟的少年来说,是不适宜的,对其生理心里健康是不利的。这种情况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第二,要注意对保育员及炊事员等后勤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保育员的职责不仅仅是照顾孩子的起居饮食,还应确立“保教结合”意识,身体力行、言传身教,担负起对孩子的教养责任。学校其他服务勤杂人员也应从“服务育人”的宗旨出发,注重自身品质修养,克服不良生活、卫生习惯,给孩子一个好的行为榜样。尤其是对于寄宿制学校的女生应加强监护管理,防止针对她们的人身侵害现象发生。
第三,要加强寄宿制学校的日常管理。要严格卫生制度,防止流行性疾病发生。学校食堂要办好伙食,注意营养搭配,保证成长发育中的孩子的营养健康。学校管理者也应把寄宿制作为切实服务于学生、服务于家庭的办学形式,而不应通过收取过高的住宿、搭伙费,或采取统一配发生活用具的方式来增加学生及家庭的负担。寄宿制学校对许多贫困家庭来说无疑增加了上学成本和经济负担,因此,学校绝不能把寄宿制当成勤工俭学的途径,通过不合理收取寄宿学生的费用去弥补“一费制”后学校正常运转经费的困难,或将寄宿收费挪作他用,从而降低寄宿学生的生活质量标准。
第四,要理清学校与家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学生寄宿后,意味着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化,这种新的关系突破了教育层面的关系,而上升到未成年人监护的关系,后一关系则是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孩子一旦出现人身伤害等问题,则应追究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因此,学校与家长各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订立相关法律责任书,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总之,笔者认为,当前在发展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山区的义务教育工作中,在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后,多建、建好寄宿制学校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举措。这一办学形式有值得推广普及的价值和意义。而要使这一办学形式更为科学、合理和完善,则还需要不断地关注其运作实践和发展趋向,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