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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不会使农民陷入绝境——致裴小林先

发布时间:2015-09-23 10:10

  2、公有制和土地均分的伟大试验
 
   裴先生也认识到,“均分土地不是市场原则”,“市场必然会制造出NS AY ,NS = AY 和NS AY 这些不同类型的农户”。既然如此,那么要想实现“均分土地”,就必须打破市场原则,采取暴力或行政强制。苏联、中国实行的土地和财产公有并实际上平分了对土地的权利,正是以暴力革命为前提的。但是裴先生却没有提到甚或有意回避了暴力革命这一前提条件,而把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与二战以后不少国家实行的土地改革联系了起来。笔者以为,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暴力革命的成果与经济理论指导下的经济改革具有改变不同的性质。用现在时髦的语言来说,经济改革是力图建构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而暴力革命和阶级斗争的结果却是一个大分裂的社会。多亏中国大陆东南部有那么一个不大不小的海岛,使蒋先生和他的******人在阶级专政的打击下可以作为栖身之地。******人在台湾的统治也颇有成效,竟然迫使信奉阶级专政的中共致力于建构和谐社会,力图与不共戴天的“阶级敌人”携手并进……
 
   裴先生引述William Nicholls(1970)的研究成果说,“土地使用制度永远是人口和土地变化发展关系的一个结果”。“在美国和新西兰的历史上地主—佃农制没有出现的原因是土地的近乎无限供给。这使劳动力昂贵并处于优势,地主处于劣势。当农民能够不付钱地自己去开垦和占有土地时,地主就雇不到劳动力,也没人去租他的地。即使有人租,地租也会低到使地主得不到经济利益,所以也产生不出来建立一个地主阶级的经济驱动力”。这里的论断和说理当然都是正确的。但是裴先生把笔锋一转,立即写道,“无疑,中国农村集体建立的动态均分土地制也同样是N/A ,即人口和土地比例关系变化发展的一个结果,只不过它是人地比例关系发展到另一个极端时所导致的结果。”

  
   说中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是“人口和土地比例关系变化发展”的结果,这似乎是一个无法反驳的真理。但是问题在于,中国人是如何具体地“获得”了这一结果的。裴先生自己也说,中国人多地少的关系已经存在两千多年了。我们想问,如果中国均分土地的制度是符合人地关系比例的结果,为什么直到20世纪中叶以后才形成了这一结果呢?另外,单就人地比例关系来说,在仍然实行土地私有并自由买卖的国家中,比中国人均土地多的国家和比中国人均土地少的国家都大量存在,如何解释他们没有实行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呢?
 
   20世纪中国和苏联实行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俄共和中共发动的“贫民革命”取得成功的直接结果。但是苏联已经彻底放弃了公有制,中国也已经实行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改革。现在看来,公有制道路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大弯路。中国现在实行的“均分土地”制度,可以说是“路径依赖原理”导致的改革不彻底所致,从长时段历史看,它不过是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公有制的尾巴而已。把“均分土地”简单地看成是特定人地比例关系的结果,只会把人引入歧途。
 
   针对一些人过分夸大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个人对中国公有制度建立的作用,裴先生强调说,是“道路本身创造了这些主义和领袖”。我们则说,中国的公有制道路和马克思主义都是“外来”的,它们都无法从中国自身的发展获得解释。所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领导与中国形成公有制道路的关系,远不象裴先生所说的那样简单。中国的农民革命在毛泽东领导下获得全胜的结局,是由于20世纪前期的中国具有太多“反常”的因素,远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模型所能解释的(有兴趣的读者可在网上搜索拙文《中国革命的经济学解读》)……
 
   裴先生认为,1949年前后的土地改革,把地主土地分给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对提高粮食总产量起了重要作用。
 
   当然,1949年以后的几年,中国的粮食总产量确实有所提高,但这是不是由于均分了地主的土地,则是大可疑问的。许多学者已经看到,******统治时期中国农户“人均土地”的差别并不大,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均质的社会,大部分陷于贫穷。如果每个农民的生产能力都相同,并且不考虑交易成本的话,那么经济法则自然会使土地均匀分布在全体农民手中。正是由于农民能力有差别,也由于交易成本无处不在,这才出现人均土地的差别。一句话,传统社会中的富裕农民之所以富裕,除了运气因素以外,主要就是自己(或前辈)善于劳动和经营。
 
   解放初期粮食总产量的提高,主要与社会由战乱达到稳定有关,因为光是“社会秩序稳定”就能产生很高的经济效益。即使总产量的提高有把地主土地分给穷人这一“因素”的作用,这一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考虑到“社会”为此承担的“交易成本”,那么打到地主对经济增长究竟是起了正作用还是副作用,还是难以肯定的。不过,这些成本主要是由地主阶级来承担的,他们的生活标准大大下降,不少人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位外国专家说,1949年的革命,消灭了农村几百万最能干的农民(地主也劳动和经营),给中国的农业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资料证实,土地改革时用强力剥夺地主的土地,其影响主要是政治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
 
   1956年的土地集体化,实际上在更高程度上平均使用了土地。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粮食总产量的提高,很多人进行过实证研究。裴先生也认识到,集体化带来了“搭便车”问题。当然,通过土地集体化,聪明农民和笨拙农民通过取长补短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应当说对生产发展会有促进作用。但是,农业生产大都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而只能按时间多少计算劳动量,这就无法克服消极怠工的倾向,光是这一弊端(引起的产量下降)就要远远超过“合作”劳动带来的收益。笔者在农村劳动多年,对集体化生产还是有切身感受的。现在回想起来,集体化时代的农业生产简直是瞎胡闹,它对中国农业的作用完全是负面的。经过二十多年的瞎折腾之后,中国农民终于在邓小平先生允许下放弃了集体耕作和经营的制度。十分明显,正是把土地下放给农户经营,才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粮食问题。但是,土地所有权问题并没有解决,直至现在仍然实行按人口增减定期调整土地的政策,结果又引起了无穷无尽的问题……
 
   不过,个体农户小打小闹进行生产的潜力早已耗尽,农业要想有一个跨越式发展,没有新的改革政策和措施是不可能的。笔者以为,改革的根本措施是将土地完全交给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可惜的是,裴先生却认为,正是定期均分土地的制度,能够维持和增加粮食总产量,结果实际上没有为解决当前的农村问题拿出什么办法……
 
   3、土地私有并允许买卖真有那么大的弊端吗?
 
   裴先生认为,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并允许买卖,不再定期按人口多少调整土地,将产生很大弊端。他认为,人口增长率在各个农户之间的不一致将导致NS AY 、NS = AY 和NS AY 三种类型的农户出现。这时NS AY的农户多投入的劳动力所增加的产量,抵偿不了NS AY的农户因减少劳动投入而减少的产量,所以全国粮食总产量下降。
 
   我们已经论证过,过去地主的土地并不因为投入劳动较少而降低亩产量。现在,中国农村已经普遍使用了化肥、农药和优良品种,农机、电力、水利也已十分普及,这既导致亩均劳动投入量大大下降,也使粮食单产差不多达到最大状态,粮食亩产大致等于1949年的四、五倍。所以,尽管建设和居住用地大量侵蚀耕地导致耕地面积减少,但全国粮食总产量仍然比1950 年代多几倍。

 
   由于先进技术的采用,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动投入量已经大大减少,再增加劳动投入对总产量很难有多大影响,所以农村已经有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裴先生自己也谈到,当土地生产率接近极限时,增加每一斤粮食需要付出很多劳动,劳动的边际效用大大降低,而闲暇的效用却大大升高。农民在闲暇(休息)和劳动报酬两个效用之间进行权衡取舍的结果是,当劳动的边际效用递减到“等于”闲暇的效用时,他将不再增加对劳动的投入,从而选择休息或进行时间消费。有人估计现在中国每天有一亿人参加打麻将,这里面至少4/5是农民。打麻将实际上是一种满足精神享受的消费活动,它符合人类通过消费获得享受的本性。在劳动的边际报酬很低时,打麻将正是农民的理性选择。
 
   由于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所以那些NS AY的农户(即土地较多的农户)并不必然要减少单位土地的劳动投入从而降低粮食亩产量,那些NS AY的农户也不一定要靠增加劳动投入去增加那一点微不足道的产量。换句话说,农户人均土地的增加并不影响土地单产,人均土地的减少也不增加单产。所以,现实情况与裴先生按照马尔萨斯原理设想的情况很少吻合。根据笔者对农村的观察和估计(注意,这里只是观察和估计,信不信则完全由读者自己判断了),在中原地区的黄河流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每户农民至少可以经营现在两三倍的土地,粮食单产也不至于降低。《黄河边的中国》的作者曹锦清教授则认为,中国农村应当形成规模为五六十亩的家庭农场。只是他还没有找到过渡到这一经营规模的道路。如果这确实可以作为农业发展目标的话,那么这一规模大致等于现在农户占有土地的十倍。
 
   裴先生说,“私有制的土地转让权从来不确保农民不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中国和许多国家的历史都反复证明了逆境和土地私有制的共同作用曾使无数勤劳苦干但却处于灾难中的小农不得不将自己的土地卖给了不劳动的地主。这曾导致过激烈的社会冲突和生产水平的降低。相反,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能够确保农民不失去土地。只要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集体土地,农户就不会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农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比土地私有制更好的原因。”

  按裴先生的意思,如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一些农民在遇到灾害、事故、疾病等意外情况时,会被迫出卖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而陷入绝境。而“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能够确保农民不失去土地。只要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集体土地,农户就不会失去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就土地私有并允许买卖之后的可能性来说,裴先生的看法无疑是正确的笔者的。但对这一趋势究竟是有好处还是有坏处,笔者的认识却大不相同。就农民遇到灾害、事故、疾病等意外情况时,想到出卖土地而解决困境,也比走投无路自寻短见要好得多。自从集体化时代国家“没收”了农民的土地以后,农民就再也不能把土地看成自己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就根本无法利用土地的潜能。只有把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农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裴先生说,“土地转让本身从来不为一个社会创造任何财富。它仅是将土地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只有当土地从一个效率低的使用者转移到一个效率高的使用者手里时,土地转让才促进生产。但是当相反的情况发生时,土地转让反而破坏生产。许多国家的历史都证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市场会导致两种情况都发生。它们从来没有确保过后一种情况不会大规模地发生。无数勤劳的农民把土地卖给不劳动的地主并不是因为他们效率低,这里的原则与李嘉图的地租原则完全一样。”
 
   我们说,土地转让本身虽然不会创造财富,但它是财富增加的前提,所以具有积极意义。说土地会流转到无效经营者手中,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土地流转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善于经营的农民首先购买了土地而逐渐成为地主,但由于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土地由其儿子继承,但儿子却是土地的“低效率使用者”,于是土地就“流转”到“低效使用者”手中。但这种流转不是由于土地的“买卖”,而是由于土地的“继承”。不过,既然儿子是一个无效经营者,随着经济法则的作用,土地还会再次流转到高效率使用者手中。从买卖的角度说,商品总是由对它评价最高的人所获得,所以土地不会由高效经营者向低效经营者流转。
 
   裴先生说,由于“生存型小农”没有农业剩余,更经受不起天灾****的打击。当粮食决定着他生死存亡时,再高的高利贷他也只能接受。于是土地就从使用效率更高的人(生存性小农)手里被兼并到使用效率更低的人(高利贷者)手里。这样,大土地占有者的优势越来越大,小土地所有者越来越处于劣势。所以,才会有中国两千多年来连绵不断的农民起义。
 
   应当承认,裴先生由粮食消费的必要性谈到高利贷剥削并兼并土地的趋势,确实是颇有见地的。在传统社会中,许多穷人也确实是这样限于困境的。但是严格分析,这些农民之所以陷于困境,是由于他们被迫接受了高利贷的剥削,而不是由于土地可以买卖。再退一步说,即使真出现农民以土地作抵押而借高利贷以购买糊口的粮食,也比没有什么可作抵押而活活饿死要好得多!
 
   在现代社会中,因饥荒而迫使农民借高利贷购买粮食的危险几乎已不存在。笔者有几位因借高利贷而陷入困境的朋友,他们都是冒险做生意赔本而陷于困境的,与生存性小农毫不相干。
 
   裴先生也讨论了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两种截然相反的建议。Wen (1995)提出了关于将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建议,认为现在实行的“按人口变化对土地进行的再分配”会损害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稳定性,也影响到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土地在全村范围内的再配置会使人口增长慢的家庭分担一部分人口增长快的家庭的负担,这种再分配也无法排除那些额外劳动力和人口无偿获取村土地的行为。只有土地私有化和市场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和非常有限的耕地,所以它不应该去不正确地使用土地,而是应使那些最有效的种田能手能便利地获得土地。
  笔者以为,Wen (1995)的看法和建议是很有道理的。要想使土地流转到最有效的种田能手手中,就必须实行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买卖。
 
   但是裴先生也引述了Kung和Liu (1997)的调查结论:农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比土地私有制更好,因为在人均土地和非农就业机会都很少的情况下,前者比后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险。
 
   我们不知道,这里的“农民们认为”是如何调查出来的。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农民的利益并不一致,所以对土地政策具有大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农村干部与一般群众对土地私有的看法就大不相同:干部可以从定期调整土地中实现权力寻租,所以就愿意维持现时定期调整土地的政策,而无权无势的一般村民在土地调整中则只能够任人摆布,所以不会主张频繁调整土地。那些在城镇已经有一定基础的农户,想迁入城镇定居就要无偿交出自己的土地,他们就会非常赞成土地私有且可以自由买卖……笼统地断言“农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比土地私有制更好”,至少是以偏概全的说法。笔者以为,如果真有人那样“认为”,那么他们能不能代表农民群体,则是大可疑问的。
 
   在裴先生的论证中也表现了对地主阶级的负面评价。笔者以为,地主在社会经济中只起负面作用的理论,是共产党人为了发动穷人进行“阶级斗争”而采用的宣传鼓动策略;认为社会冲突由地主占有土地所引起,也是执政党对青年进行政治教育的说辞,与科学的经济研究毫不相干。秦晖曾经论证说,“土地兼并引起农民起义”是最大的骗局,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既不由地主剥削农民所引起,更不由土地私有制所引起……
 
   裴先生对市场、私有产权和有效率的组织的批评 ,也使笔者感到很不是滋味。他说,“如果市场、私有产权和那所谓有效的组织真能解决问题,(西方的)对外扩张就不会发生,即离乡背井一定是走投无路的结果”。
 
   笔者以为,把西方的“对外扩张”说成是“离乡背井”,然后又断言它是“走投无路”的结果,确实是一种十分“新颖”的看法。从经济人行为原理看,人们在“走投无路”时当然会瞎扑腾,也会想到易地谋生,中国人把在家乡走投无路,因而被迫到外地谋生的行为称为“离乡背井”,从这一角度看,“离乡背井”也确实是“走投无路的结果”。但西欧人离开家乡到世界各地闯荡,却不一定是“走投无路”。实际上以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为先导的对外扩张,不是西方人“走投无路”,而是追求更大财富的“理性选择”。如果外部环境具有足够大的吸引力,人们就会选择去外部冒险,当然,他还要考虑成功的可能性和失败的风险。
 
   裴先生说,“中国每年净增的人口高达1300万左右,并且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农村人口。如果这每年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人口总数一倍半的新增人口由土地的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他们如何获取口粮,那么……他们的生存问题一定会危如累卵。在中国农村作为一个整体仍处在NS = AY 和没有多少农业剩余的情况下,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这一段话总使笔者产生这样的联想:裴先生本人好象是中国的第一领袖,只有他才最关心中国人口的生存问题。如果没有这位领袖恩赐给中国农民一定的政策,农民将养活不了自己的新增人口,从而陷入危如累卵的状态。
 
   实际上,中共执政以后,就一直把自己看作“人民大救星”,以为是自己养活了全国的老百姓。这一自信使中共可以把“国家”的粮食产量最大化作为政策目标。但在笔者看来,这也是中共执政中最根本的错误,它力图把利益并不一致的社会各阶层纳入同一目标并进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干脆用暴力手段消灭把反对者,消灭不了的就予以驱逐,结果使政治、经济制度长期难以走入正规。应当承认,中共对自己的错误已经有所认识和改正,但它培养出来的学者中,却仍然有不少人在按照中共一贯的思维方法进行思考,以为缺乏执政者的关怀、爱护,老百姓就不会自己养活自己。尽管裴先生表白说,“土地私有将使农民的生存问题危如累卵”不是危言耸听,但给笔者的印象却是,这是真正的危言耸听!
 
简短结论
 
   笔者以为,所有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人,不管是官员、学者还是农村干部,其理由没有能够站得住脚的。农民从来是自己养活自己的,而不是靠中共“均分土地”的政策赖以活命的。就中国每年新增的1300万人口来说,他们的生存必须依靠其父母。如果说他们有权利获得一份土地,那么他所在的集体,以及他一生下来就不得不接受的执政党却不能为他创造出来,由于土地存量不可能增加,所以就只能靠减少别人的土地来实现。由于他们来到世界上并不是他们自身的选择而宁可说是他们父母的选择,所以其父母就要为他们的选择付出成本。所以从新增人口的生存权利来看,并不能得出“均分土地”的结论,正好相反,土地私有才是更为合理的制度。
 
   集体所有并定期调整土地存在许多弊端:一是刺激农民多生育子女,二是抑制了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三是为农村干部在调整土地时以权谋私留下了余地。由于大量学者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很好的论证,笔者就不再赘述了。
 
   还有必要指明:虽然笔者极力推崇土地私有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也远不是万能的,不要以为中国一实行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买卖的制度,立即就会出现土地的大幅度集中,或者在另一极出现大批丧失土地的农民。既然土地私有制度把土地权利完全放给了农民,那么农民就回更珍惜自己的财产,只在确实发现有更好的谋生手段时才会放弃经营土地,所以社会还需要很长一段对农民的分化、甄别时期。而没有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买卖的制度,就无法设计这样的分化甄别机制,三农问题就没有解决的出路。所以,我们可以借用社会上对金钱的一句俗语来说明土地私有制度,这就是:土地私有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这一制度是万万不能的!
  通观裴先生是文章,他用“土地生产率限度法则”充实马尔萨斯模型的理论基础,为理论的科学化作出了贡献,对我们准确认识传统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马尔萨斯模型中没有技术进步的位置,这就使它在解释当代农业状况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就现时中国农业来说,技术进步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先进技术的采用在提高粮食单产的同时,也挤出了更多剩余劳动力。在这种环境下,定期均分土地既不会刺激农民提高单位土地的劳动投入量,也不会提高粮食单产,从而不会增加全国的粮食总产量。
 
   裴先生对“中国均分土地制案例”的分析也存在根本缺陷。缺陷一方面来自(他直接利用)“粮食剩余是结构转型的充分必要条件”的错误理论,另一方面也来自他对马尔萨斯模型的错误应用。
 
   换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裴先生在严格的实证研究中引入了“价值”目标,因为就中国农业政策来说,究竟“应当”维持粮食总产量,还是“应当”提高农业中的“劳动生产率”,其价值目标的选择具有关键意义。裴先生既然选择了“维持粮食总产量”这一“价值”目标,这就从根本超出了实证经济学的范围而进入规范经济学领域,所以其“土地均分制”的结论就不能称作“客观”的历史趋势,而只不过是一个含有价值目标的主观选择而已。如果不以“维持粮食总产量”为价值目标,裴先生对中国案例的整个论证也就彻底散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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