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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体制新探

发布时间:2015-09-25 09:16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农村集体“三资”,它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其管理的好坏,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资产分配不公、债务过大、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成为影响农村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为有效避免农村集体资产的闲置、流失、浪费,规范农村干部的从政行为,启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创新试点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就该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出新的探讨。
  一是农村集体“三资”认识问题。农村集体“三资”即资会、资产、资源,因为资余本来就是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实质上就是资产和资源。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单位带来利益的资源;而资源是在一定时期、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因素和条件。因此,农村集体“三资”的实质就是“资源”,在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体制时,应将其作为“资源”管理的三个方面。
  二是资源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性质问题。目前试点单位的做法是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两个平台。笔者认为,在机构设置上,应依托乡镇财政所在原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对其职能进行扩充,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其性质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服务、管理、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并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三是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问题。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是对农村集体资源实施服务、管理及监督的一个载体。在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分配权、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对村集体资源进行服务、管理及监督。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下设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三个办公室,分别负责招投标、财务处理、合同订立等具体工作,配备中心主任一名,根据各办公室工作内容设总会计、总出纳、信息化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招投标协调员、合同订立管理员等岗位,在不违背有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岗位可交叉任职。此外,还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集中时间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系统培训。
  四是监管中心职能问题。监管中心的职能主要表现为:服务职能,监管中心是运用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在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及资源管理人员上的优势,为村集体提供的一种资源管理服务,保证资金安全、资源的保值增值;核算职能,对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及上报,主要表现为记账、算账、报账等具体工作;监督职能,指监管中心人员对村集体的经济活动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表现为财务收支、资源产权的变更处置、评估、经营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具体工作。这三个职能是密切相连、相辅相成的,核算和监督的过程即为服务的过程。
  五是监管中心工作原则问题。其一,要坚持以法办事确保“五权”不变原则,确保村集体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核算主体权保持不变。其二,要坚持实行民主决策办事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农村集体资源的登记、变卖、经营、交易和产权变更等经济事项都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表决同意,方可实施。其三,要坚持监督约束机制办事执行政务公开原则。监管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在全面公开职能、工作责任、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按时公开各村资源管理及保值增值的各项资料信息。
  六是监管中心制度建设问题。推行农村集体资源新机制,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保证。主要包括:制定《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对村集体资源的登记、使用、处置、开发、产权、纠纷调处、收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规范合理的规定,达到产权明晰、使用规范、收益分配合理、保值增值的目的;制定《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要按照“量人为出、量力而行、杜绝新增债务”原则,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规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执行;制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管理、财务收支审批、票据管理、民主理财、会计核算、财务公开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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