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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5-09-27 09:16

农信社现有三种产权模式: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深入研究这三种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产权模式,对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以上三种模式进行一个比较,找出适合我国的模式。 
一、合作制 
合作制是在对县(市)联社和乡镇农信社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一县一社、统一标准”的原则,合并法人,把县、乡两级农信社的两级独立法人体制改制成县为统一法人的体制。合作制把社员服务作为主要的经营目标,管理方式上实行 “一人一票”制;盈余分配标准是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贡献大小,限制股金分红。 
(一)合作制的优势 
狭义的合作经济就是经济弱小者以互助自救为动机的经济联合。中国广大而分散的农户是弱势群体,是很难得到商业化金融支持的,他们客观上需要有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服务组织来满足他们对资金的需求,农信社就是为满足这种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 
在合作制下把农信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机构,能使农信社摆脱追求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束缚,立足农村、服务农民、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最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合作制的缺陷 
第一,社员自愿入股难以实现。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社员的权益难以保障,广大农民入社积极性不高。 
第二,社员民主管理没有保证。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小、效益差,难以承受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党政组织几套班子的折腾。而且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农村信用社由县联社委派、理事长兼任主任的制度安排使民主管理虚空。 
第三,主要为社员服务存在现实困难。我国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营与商业银行基本没有区别,在选择客户时偏好于选择效益好的企业,对社员个人贷款存在多种限制。 
二、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 
在农信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主要特点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从管理方式上实行“一股一票” 制,不允许股东退股,只能转让;从组织体系上看,是自上而下控股;从分配方式上看,盈余分配标准是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一)优势 
第一,规范的股份制具有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所有者缺位问题。农信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 
第二,股份制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必须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东决策权的大小取决于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农信社的决策者、经营者都是由股东人会民主选举产生的,从而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股份制具有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实行股份可以转让、股金不得抽回的原则,利润由股东共享、风险由股东同担,这样可以确保发起人股份的稳定,增强股东的凝聚力。同时股份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随着经营效益不断提高,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盟。 
第四,股份制具有权利制衡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难以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问题。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是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有利于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 
(二)缺陷 
首先,改为股份制的模式对农信社的资本、资产及运营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信社难以达到要求。 
其次,农信社原有“三农”方面的业务和机构均面临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转型,依据集约化经营原则,会出现信贷资金从农村向城市逆向流动,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加剧农村金融抑制。 
最后,导致“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失衡。由于监管上存在的难度,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股份制改造后,股东决策权的大小取决于出资额占股本的比例,如果不设置严格的监管,容易造成大股东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三、股份合作制 
在农信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就是按商业性银行机构的各项要求将农信社逐步纳入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轨道,既保持了原来合作制的基本内核,又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具有自我约束力,是一种新型的混合经济组织. 
(一)优势 
股份合作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把合作制的互助与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了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扩大了股本来源范围,有利于扩大资本实力,还从股权结构和治理架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信社不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二是避免了农村商业银行产权体制设计方面可能出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对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还可以部分地满足政府的支农要求。 
(二)缺点 
首先,不能有效解决所有者现实缺位的问题。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股权分散,小股东可能对参与民主管理表示理性无知,采取搭便车行为,不关心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督,他们对农信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 
其次,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稳定性是有限的,当业务量增多,要求银行增股扩股从而扩大规模时,合作制往往容易让位于股份制。 
最后,难以有效解决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股份合作制并不鼓励持大股,持大股者与持小股者同权。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股东说了算的现象很可能现实地存在,因此重要决策难免仍是由行长们说了算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四、本文的主要结论 
三种模式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所有权控制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等主要方面作用趋同,均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在支农作用、金融服务和创新能力、增资扩股能力、抗御风险能力以及获取利润能力等方面却差别较大。 
因此,本文认为,在现有的体制下,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信用社应该走多样化道路,允许多种模式的并存。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农信社的实际情况选择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作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资产结构优良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良好的,暂不具备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参考文献: 
[1]李义奇,《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农村金融发展》,《上海金融》,2005年第2期 
王双正,《我国农村信用社问题讨论综述》,《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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