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与守望土地个人所有制
在国内,据商务部市场运行司监测,11月下旬,由于工业用粮需求旺盛和粮农存在惜售心理等因素影响,小麦、玉米、大豆和籽棉收购价格分别出现不同上涨;受原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全国食用油平均零售价格较10月份上涨了6.04%。(据新华社北京7日电)于是,《京鲁粤部分粮油价格“恢复性”上涨
》、《北京广东山东等地部分粮油价格上涨》、《各地粮油价格轮番上涨》连篇累牍见诸媒体。
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做好粮油供应工作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指出我国粮食生产实现连续3年丰收,今年粮油供求总量平衡,库存充裕。近一个时期,受国际市场、国内流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粮油副食品价格出现一定程度上涨,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对这次粮价上涨,既要看到这是近两年连续下降后的合理回升,有利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又要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影响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生活和社会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新华网,2006年12月13日)
在我看来,这传递的可不是一般的信息。当然,人们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我从这类消息透视到的、联想到的,是粮食与土地的关系。我想说,毫无疑问,除去环保问题之外,土地大量、迅速地锐减必须为粮食安全问题负上重要责任。
其实,这也并不是什么秘密,不仅有层出不穷的实际案例出面指证,而且有统计资料相印证。在中国,现在到了必须为保卫耕地做些什么的时候了!依据我多年的观察与思考,要遏制土地的非正常占用,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仅仅依靠现行政策与法律法规,是难有大作为的。
实际上,如果从土地的基本制度上有一个合理安排,或可从根基上为资本进攻农地构筑一道防线。我这里说的土地的基本制度,就是中国亿万农民长相守望的梦想,拥有自己的土地,即耕者有其田。
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到今天,土地所有制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焦点。所谓“三农”问题,说到底,终究绕不开地权这个核心。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观点出发,阐述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看法,即建立国土公有制下的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
其实,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在土地最终国家所有制或者土地全民所有制基础之上实现的。为了说明问题,这里我提出一个新概念,叫土地的“国土所有制”,用以区分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所谓国土所有制,是指对土地从一个民族国家对领土的占有意义上的所有制制度。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占有的所有制制度。任何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制,最终都是由土地的国土所有制决定的。经济学家们大凡都忽视了,土地不同于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任何生产资料,它有两个显着特点:其一,是土地的存在离不开地球的载体与地理位置,就是说它是不可移动的,万世固存的,并与地球生命共存亡。其二,这一特点决定,土地的存在与国家领土不可分,虽然不能说凡领土就是土地,但凡土地必然是领土。土地及其共生的矿山、河流、海洋、森林等等不可位移的可再生资源,产生了一个终极的最后所有权问题,即国土所有权。在实现上,它才可能与其它任何资源一样,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在市场经济中被交换,其所有权被让渡。就是说,在经济社会中,土地获得经济所有权特征。正是由于土地的上述两个基本特征决定,土地的经济所有制无论如何变化,其终控权依然在原本的经纬线上,依然掌握在这块土地所依的政体上。没有人能拿走,没有人能改变它本来的地理位置。
所以,土地所有制在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一概地都是默认土地国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二级所有制
、派生所有制。国土所有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制,它决定其经济所有制。换句话说,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实质上都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制。
经典作家的论述给予了我们更坚实的佐证。在西方的历史上,如果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所有权证书,在行政权力的范围内当这个证书已经变得多余或成为威胁因素时,国家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寻找各种理由轻易地把这个证书废除。“小农──仅仅是名义上的私有者,然而也是最危险的,因为他们直到现在还以为自己是实际上的私有者。在英国,凭议会的一道法令,在两个星期里就可能使土地变为公共财产。在法国,这却要通过土地所有者负债累累和担负重税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6卷第649页) 如果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什么所谓集体所有制,这个所有制可能是一个十足的冒牌货,国家始终掌握着任意动用土地变更和土地买卖的垄断权力,这样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在国家手里而不是在那个所谓的什么被愚弄的集体那里。“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而在东方,在亚洲,在中国,前资本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制度是古老的土地国有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土壤肥力是靠人工达到的,灌溉系统一破坏,土壤肥力就立即消失,这就说明用其他理由难以说明的下述事实,即过去耕种得很好的整个整个地区,现在却荒芜起来,成了不毛之地。这也说明了另一个事实,即一次毁灭性的战争足以使一个国家在数世纪内荒无人烟,文明毁灭。”((《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80-81页)
回顾人类几千年的世界文明史,都没有史实证明,可以在经济所有制的层面上通过购买获得国土成其为民族国家的成功范例。人类群族对外部世界的占有,起步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后来演变为群族与群族之间的争斗。民族国家的国土建立,都是军事强权下的占有。不过,人类社会的漫长文明史经历了几千年之后,一个被称之为“美利坚合众国”的,以一种划时代的方式改写了以往历史对国土的获得方式:经济购买。
我们知道,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独立。此时,美国领土只有大西洋沿岸13个州的面积,约80万平方公里。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独立,并先后把13个州以外大西洋沿岸的大部分土地划归美国,美国领土达到230万平方公里,约占现在美国本土面积的30%。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刚刚成立的美国很快就走上了领土扩张的道路,除了用战争,金钱成了获得领土最常用的方式。180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杰斐逊与法国谈判,希望以高价买到这一大片土地。结果,谈判出乎意料的顺利和迅速,拿破仑竟以8000万法郎(当时约合1500万美元)的价格把如此大片的土地卖给美国,连美国都感到不可思议。1848年2月2日,美国与墨西哥签订条约,美国只象征性地支付1500万美元,就购买了包括加利福尼亚、新墨西哥地区在内的近140万平方公里土地。接着,在1853年,美国驻墨西哥公使加兹登又以1000万美元购得美墨边境近10万平方公里土
地(后以“加兹登”命名此地)。当然,这笔交易是以战争胜利、军事威慑为前提而完成的。1867年3月,俄国派官员到美国洽谈出售阿拉斯加问题。当时,美国国务卿威廉·西沃德是个狂热的扩张主义者。他在同俄国谈判时,开始出价500万美元,后以720万美元的价格同俄国在一夜之间达成了购买协议,并且急不可待地于第二天凌晨在协议书上正式签字。终于,美国以绝对低廉的价格买到了面积达150多万平方公里的巨大半岛及其周边的阿留申群岛。总之,美国在100多年中,只用5000多万美元,却夺取了相当于独立初期3倍多的领土。不过,史学家在描述这一购买过程中,似乎并没有否认这种购买背后的军事威慑与强权压力。那末,用今天的市场理论来解读,美国式的国土购买是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交易,尚存疑惑。这就是人们总是发问:为什么美国的国土购买是绝无仅有空前绝后的,迄今也没有再出现过国土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没有出现过一个国家通过土地购买获得国土的实例?日本一直以来都在尝试用这种办法来扩大疆土,至今仍然两手空空。
面对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我所主张的,既不是资本土地私有制,也不是小生产土地私有制,而是一种“重建个人所有制”,一种在此基础上的种混合所有制。这便是自主劳动在农业上的实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倒为我国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路。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而且我们注意到,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在法文版中,他明确是指对资本占领农业之前的农民作为小生产者“自主的劳动”的复归。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的解放,而且是每个人的解放,并不是多数人或某个阶级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在他的很多论述中,都贯彻着“个人”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点。如他认为在未来的社会集体里,“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甚至混合所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基此,我对提出一个新土地所有制的模式是: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国土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者。
国土公有制是国家稳定,全民安居的基础。试设想,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末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最终结果是极其荒唐,极其异端的。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买去。
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是私有制,又可以是集体共有制,还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以及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构成。至于具体是那种所有制形式,完全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个的意愿。在这种混合所有制的结构中,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进入市场化运作。在这个框架内,资本方可进入操作,进行运行。
一旦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告别目前存在的土地抛荒难题。农民拥有了土地,他可以在生产资料意义上随意处置自己的这份财产。他权衡之后,可以将土地出租他人耕种收取地租,可以雇人代耕,可以以土地入股与他人合作经营,可以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改变经营方向,如果他认为休耕有利也可以休耕,等等。他自己的财产,他知道怎样处置对自己有利。土地成为他自己的财产,本身就消除了土地抛荒的根源。特别是,市场机制进入农业,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结合,资源的闲置将不复存在。
一旦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结束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对农民土地的任意剥夺。土地是农民的,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很难再打农民土地的主意。以往,土地集体所有,基层组织(如村支书村长)在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往往终饱私囊。有资料显示,在已出事的贪官中,90%的人与土地交易有关。而在基层组织人员中,几乎没有在土地交易中没有从中获利的。今后如果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征用农民土地,是政府与农民直接打交道,横插一刀难上加难。
一旦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也将扫除土地集约化进程的障碍。农民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的聚集通道开启,从而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中央最近提出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一种可持续生产能力,这是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诸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混合所有制,将为投入的多样性,投资的多渠道提供了有效机制。
一旦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将大大加快,农产品的商品化将大大提高。商品经济是以不同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是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为市场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旦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民一方面是自己劳动力的自主所有者,同时又是土地使用权的自主所有者,那末在这里,劳动将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农民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者。农民的整个经济活动都将是自主劳动的实现。这便为个人所有制的联合即自主劳动联合体的诞生,创造了先决条件,提供了经济基础。
总之,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建立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的土地制度,旨在为多元投资打开通道,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尽快打造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同时又长期保证耕者有其田。惟其如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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