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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29 09:02

 [摘 要]我国小额信贷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了,而小额信贷无疑对农民脱贫致富起着重要作用。在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这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改革。本文分析了农村小额信贷现存的问题,并给出了有关改善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 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
  随着近几年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央行大力鼓励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在农村金融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5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由此可见,小额信贷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基础。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小额农户贷款的简称。起源于1970 年代的孟加拉国,其创立者是孟加拉吉港大学经济系教授穆哈默德·尤那斯博士,针对消除孟加拉农村绝对贫困的办法的不完善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简称GB(Grameen Bank)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借鉴传统民间借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根据社会条件及贫困人口的经济和文化特征,在不断摸索和试验的基础上,创造性构建出的适合贫困人口特点的信贷制度和模式。经过20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10年的发展,小额信贷已覆盖几乎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比较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包括: 1984年产生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成立于1992年的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模式,以及于1984年在拉丁美洲成立的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村庄银行(FINCA-VB)模式等。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特别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既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金融产品创新。我国的小额贷款项目借鉴了“GB 模式”,1994年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鉴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扶贫资金来源,不同的资金运作载体,我国的小额贷款实践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同时也暴露出独有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农村开展小额信贷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目前我国经营性农村小额贷款的发放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所暴露的问题也和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和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相关性。
  一、小额信用贷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成本与利率水平不匹配
  单笔贷款金额小、客户群体庞大、分散的特点使得农村小额贷款的管理成本与利率水平不匹配,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只有收益足以补偿成本时,才能保证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贷后管理成本过高。由于农村小额贷款涉及的农户数量多,单笔数额小,运营费用较高,其经营状况难以掌握,因此加大了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贷后监管的难度。其次,农村信用社作为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主力军缺乏开展此贷款的动力。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一旦利息收入不能抵偿贷款成本,发放贷款的动力也因此丧失,进而影响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干预过高
  政府的行政干预过高。一些地方政府将小额农贷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手段,甚至将其和政绩联系起来,而发放小额农贷的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虽名为合作金融组织,但实际上是行政性金融机构,产权不明晰,政企未分开,并且主要按行政指令运营。受政府的行政干预,为了支持特色产业的发展,有些贷款的使用选择很难得到农户的认同,脱离实际,劳民伤财,最终导致部分贷款到期未能按时收回而成为坏账。
  (三)小额农贷回收率低
  小额贷款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一方面,农业生产是高风险,低收入的行业,易受到自然条件、市场和技术等多重风险的影响,甚至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多重风险的存在给农民的收入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进而会影响到贷款的回收。另一方面,小额贷款的回收依赖于农户通过贷款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
  (四)补偿政策不到位
  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国外小额贷款具有以高利率弥补发放主体部分成本的特点。在我国小额信贷扶贫中,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管制,一般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发放成本却高于国外同类机构和国内其他类型的贷款。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很大程度上受到不确定的农业风险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不能抵偿小额农贷筹资、费用和风险三项成本之和,所以很多小额信贷机构难以建立有效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更不能保证小额农贷经济上的可持续性。

  二、推动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补偿机制
  为了鼓励农信社持续开展小额农贷业务,政府应完善相关的政策补偿机制,保持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1.对农户小额信贷形成的亏损给予部分财政贴息,并长期给予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2.由地方政府、农信社共同出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 3.发行央行票据或提供无息或低息的长期性再贷款,用于消化小额农贷坏账。4.引入扶持性社会资金,将社会各界和外国的捐赠投入到社会扶贫当中。
  (二)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规避农业风险
  小额信贷主要被用于农业领域,该领域由于自身的特点,受到自然中资源、气候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决定了小额农贷蕴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应大力推进农业保险,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将本由农信社独立承担的信贷风险转移到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降低损失。
  (三)实行灵活的利率
  贷款利率的制定应建立在放贷主体的贷款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之上。贷款利率过高,会加重农民负担,影响农民利益;贷款利率过低,减少了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可能导致信用社的亏损,因此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率制度尤为重要。适当的放开小额信用贷款利率限制,选取逐步推进的利率方式尤为重要。贷款推广初期,对农民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贷款逐步被农民接受后,可以公开贷款成本,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最后按照农村市场资金需要状况,将小额贷款利率逐步调整到以商业贷款利率为基础,最终寻求农村信用社利益与农民融资“双赢”。
  (四)强化信贷管理,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严格建立贷款审查制度。首先,按照制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核借款农户,认真建立农户档案,科学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信用贷款限额,对于单笔贷款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管理和监督,要经常深入农户掌握和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农户小额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及时反馈信息,变更农户档案。其次,不断进行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小额农贷项目进行有效的技术支持。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政府部门应协助农村推进建立信用体系,转变农民认为小额农贷是“扶贫款”、“救济款”的认知偏差,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总之,我国小额农户贷款的发展应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模式,根据我国特有的国情特点,寻找适合我国发展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三农经济的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杨兆廷,农村小额贷款问题探析,农村金融研究,2006(02)
  杨家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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