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农村金融市场的抑制与破解
一、大陆农村金融抑制产生原因
30年的改革,基本形成了由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和农村信用社(异化的合作性金融)为架构的农村金融体系,但“融资”仍是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我们将之概括为“金融的市场抑制”。它是指供给双方均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独立的经济决策,却导致现实的交易水平、效率系统的持续的低于由潜在的产出水平要求的交易水平和效率。农村金融的“市场抑制”现象首先表现在农村金融贷款效率低下。
据统计,2004年以来农村机构贷款平均增速约为17.1%比全部金融机构的平均增速高3个百分点。2000-2004年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平均增幅为7.8%2005-2008年这一增幅翻了一倍多。到2004年底,中国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1.8%。数据表明,改革给农村信贷增长带来了动力。
但是联系第一产业的增长,我们发现第一产业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农村贷款的增长幅度(见表1),从2005-2008年期间,第一产业的增幅平均低于农业贷款的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07年的第一产业增幅13.1个百分点。焦瑾璞指出121,从国际比较看,大陆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第三位,但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三项指标在样本国家中名列第一,而国际上其他国家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下,大陆这一指标近十年中连续超过100%。这表明农村金融配置效率不高,农业贷款增加的推力主要来自于政策的力量。这种状况将导致“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很难真正具备可持续性,……二是农村金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依赖的补贴,这将造成农村金融的恶性循环:一方面需要持续的资金注入,另一方面补贴又加剧了资金回收效率的低下”。
农村金融市场抑制现象还表现在农村资金供应仍然严重短缺,非正规金融经久不衰。据有关调研情况反映,近年来民间融资活跃,新建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资产扩张能力不足。有着逐利避险“天性”的商业性金融资金“退避三舍”,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短缺,资金“失血”现象难以解决,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经久不衰。问题存在直接原因是:一方面,因缺乏规模经济效应,正规金融机构意愿资金供给不足、机构竞争不足;另一方面因农户缺乏资产担保和竞争力,金融有效需求不足。
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温州乡镇企业、中小企事业在达不到正规金融参与人标准时,主要是通过民间融资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吴军认为,“三农”融资难特别是农民融资难问题根源“在于农村金融改革超前而农业经济发展滞后,从而使先进的农村金融制度与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不相适应”。但笔者认为,目前农村中广泛存在的金融组织体系与经济组织体系错位问题,是农村金融市场抑制产生的根本原因。
大陆农村经济发展多层次并存,既有以现代信息技术、微电子技术支持的现代化农业,也有使用传统技术规模化生产、加工、销售的现代公司制的商业企业,同时也有缺乏正规公司制度的注册经济实体、小型加工作坊、各种规模的种养殖户和农户生产者,而后者为数众多,生产经营组织化低下的多层次农村经济组织体系,对资金的需求应该有相应的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予以满足,但当前农村的金融组织体系都不能填补小农、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口。产生资的:首先商业银行作为典型的风险控制型正规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时需要借款者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其融资后可以通过其商业经营,获得稳定和足够量的现金偿还债务,否则就需要抵押和担保品。对于小农业生产者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初级阶段的生产者而言,因其缺乏可供发布信息的载体(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纳税证明、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占有率报告等),在缺乏抵押物和担保品的条件下,贷款的可得性低下是符合市场规则的。根据交易费用理论,金融机构在缺乏规模经济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建立德、日式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基于融资理论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以内源融资为主阶段,且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始终存在对外部贷款融资的“路径依赖”。如果没有有效地信号发布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正规金融市场排斥是必然的。
其次,农村金融市场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是一种不完全信息下的不完全动态博弈。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中比较灵活,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天然优势,但在融资活动中,这种优势却可能转化为劣势。对于厌恶风险的外部融资者来说,灵活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不确定性。
二、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是有效破解之“剑”
合作金融是在合作制度下的资金资源配置方式。合作金融组织是一个集合作中介、信息中介、信用中介和风险管理中介为一身的特殊的经济组织。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所具备的基本特点(股权合作上的开放和自愿、自主;管理上的民主、自律),又具有金融机构“信用中介和风险中介”两个特征。
合作金融机构实际上开展的是关系型融资,即合作者(出资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这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完全相对立的组织价值观。通过合作,合作金融机构提高了社员的整体信用能力,提高了资源配置能力;作为信息中介,金融机构通过合作机制:基于“三C”要素:共同意愿(CommonWill)共同需要(CommonNeed)共同关系(CommonBond)。不重商业性金融机构术并且因为是一个共同体可以低成本的获取相对完备的信息,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会计成本;不重物“质”--抵押物的担保,重“人质”一熟人社会的人格、声誉的担保。由于股权的开放性和管理的民主性是建立在信用合作的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的,从这些基本特征出发,合作金融组织适合生存于经济能力相对弱势的群体阶层之中,解构合作金融组织特性时我们发现,在当前大陆城乡“二元经济”、农业经济与农村经济非均衡发展条件下,合作金融组织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中有着“先天的”优势。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能只是单一的资金互助社或信用合作社,必须要形成由下而上的社际合作网络,组成塔式合作金融结构,才能真正破解农村金融市场抑制。
1.单一合作金融组织面临“规模悖论”
“规模悖论”是指:金融机构存在规模经济,但合作金融组织在规模扩大时却可能出现规模不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规模发展后,金融机构走向分化成为常态:或转制一转向商业化,或合作金融没落。
从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权能束的特征看,古典合作金融组织在推动农业生的经营组织化和自身成长中确实存在“规模悖论”。原因是:
第一,合作制股权结构赋予成员的权利义务不与出资额挂钩,所有成员不仅拥有制度规定的基本相等经营管理、监督权,也大体拥有均等的产权。如果合作金融组织中存在出资额较大出资人,在经营中出资份额较大者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其结果或者大出资者要求拥有与其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权利,否则,就会退出合作社(“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特别当大出资人有市场能力通过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借贷满足资金需求时,“退出”是必然的选择。较大出资人的退出使合作金融组织规模难以扩大。
第二,合作金融组织成员因经济实力不足、信用水平偏低,难在正规商业性金融机构取得低成本的融资(甚至难以进入融资市场),通过组织合作社,以信用和资金的合作,实现低成本借贷,所以“关联交易”是合作金融组织制度规定的“本源业务”。在合作组织内部借贷无须抵押和担保,更需要合作群体彼此间形成“有信用、讲信用”的心理预期性和评价支持(潘淑娟,和经营成本。但当合作金融组织规模扩大,合作范围突破熟人社区时,“三C”基础弱化,信息成本增大,将出现“规模悖论”现象。
第三,民主管理中规模约束。合作组织成员过多,经营规模过大会出现“搭便车”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进出自由”条件下,个人意愿受损者(包括“搭便车”者),会出现“退出挤兑”现象,使合作金融机构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规模悖论”使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力、信用能力的提高受到制约。当某一机构出现流动性问题时,就会出现社员股东退社“挤兑”,产生清算之危险,因此社际合作对于合作金融组织特别重要。此外,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在经济周期处于低迷时往往同时出现。因此,对于以弱势群体的信用为基础的合作,需要有更大的缓冲空间、有更多的风险准备金调剂资金余缺。这就必然需求各国在合作金融的发展进程中,在社际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纵连社区、地区和全国的三级“塔式"组织结构。
2.各级合作金融组织,有不同的功能分工不能相互替代
基层社的功能主要是:配置资金资源、提供流动性及其他衍生服务如咨询、支付等。联合社的功能逐步扩大:从资金余缺调剂职能,延伸出组织发展战略制定职能,以及信息、组织运行管理、服务、协调监管、相关利益者协调、跨系统资本动作等职能,有的国家全国联社拥有为政府管理合作金融组织的功能。中层联社组织在协调社际合作中举足轻重。
一体化的塔式综合合作社,符合“集群效应理论”等类似企业组织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合作社之间的产业组合与融资互助,中间层组织体系的存在有效地克服了合作金融的“规模悖论”。因为合作金融组织的交易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有明显不同,合作金融交易可以在合作社内部完成,即资金来源与应用都可在内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服务交易是在合作社与社员交易完成后,还要与外部进行市场交换。尽管其他合作社交易是社内外双层交易,但是交易是即期的,风险属于“所见所得”。而资金使用权交易的风险不在于交易本身,而取决于与资金使用权这样即使社员内部交易,也存在由于对信用估计不足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但一体化的综合合作社因为拥有与生产环节的流通环节紧密相连的“真实经济交易信息”,可以为信贷规模扩大、风险控制提供最重要支持。除了在社员培训、区域内资金调剂、互助保险、获取商业银行资金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可以在特色产品开发、专门技术创新、专业市场营销和创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从实践看,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架构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德、法、美、日四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呈“塔式”结构,一般为三层。在研究每个国家“塔式”结构的形成、产权结构时发现,各国都有因国情决定的“特色”,但特色背后有着共同的规律性指向。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一种多级法人组成的金字塔式体系。其组织构架由基层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三级法人构成,各级之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每级组织均由各自成员入股,形成自下而上的控股制度体系,各层次间自下而上地持股,即下一层合作组织(银行)持有上一层任合作组织(银行)的股份。
法国的合作金融体系与德国相似,由三层次组成:最高层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一个纯粹官方行政机构,其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代表政府对整个农业互助信贷体系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监督的控制的责任),是最高管理机关。第二层是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一个半官办机构,一方面,受总行的严格控制,在总行的领导下按合作经济组织方式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对基层互助银行行使管理权。基层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也称为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其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的,社员包括农民、小工厂主及雇员等。
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组织架构的第一层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联社为全美所有地区性信用联社提供资金清算、资金调剂、票据交换、自动提款机等服务的批发式金融中心。第二层由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三个业务不同、相互独立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联邦土供不动产抑押贷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短期资金。合作银行主要对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如生产信贷协会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这两个基层组织向个人放款。第三层基层组织合作金融组织分属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基层组织是信用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的基层组织是生产信贷协会。三类机构既相互联系又是各自独立的经营体系,各级信用社是相对独立的法人。
日本农协的合作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也分为三个层次:由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和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构成。
尽管以上四国三级组织机构特别是中央级的合作金融机构产权结构各有不同,但分工比较类似:负责管理协调全国全作金融组织的资金、业务拓展,提供金融服务。
德国的中央合作银行是由地区性合作银行和基层合作银行入股组成,是信用合作金融体系的最高机构,被赋予全面拓展各项业务的权力,有进一步协调全国合作金融体系发展、运行职能。
法国合作金融系统中高层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部行,是最高管理机关,是一个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的官方行政机构,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代表政府对整个农业互助信贷体系进行宏观管理,对各省农业互助信贷银行负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责任。
美国的中央信用联社由地区性信用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的,为全美所有地区性信用联社提供资金清算、资金调剂、票据交换、自动提款机等服务的批发式金融中心。
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合作金融系统的最高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信农联上存资金和经国家批准民行的农村债券。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国信农联的资金活动,按照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向信农联提供住处咨询,指导信农联的工作。
在各级组织上下之间的除了相对清晰的职能定位外,在独立自主经营的同时开展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各国合作金融组织均实行多级法人制,多实行自下而上的控股,每级法人都有各自的成员入股组建。各级合作金融组织均有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开展业务领域的合作。各国合作金融组织之间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更表现在合作金融体系内部的各级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相互合作。通常在各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资金清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相互合作,以有效地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对于基层组织总体上以内生路径为主要模式,因此各级政府要努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因势利导。应根据群众意愿,建立多样化机构,如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信用合作、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金融服务合作社、与各类专业经营为一体的专业金融合作社。鼓励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创新经营模式:相对独立的乡村资金互助组织、依附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互助担保、类似于“合会”的合作基金、保险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组织中的信用合作等,多样化的合作金融组织结构有利于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对基层组织的业务范围要根据其资本状况加以规定。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可建立单一业务类型的合作金融机构,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风险控制难度,以期较好的发展合作金融参与者民主管理,控制金融风险能力。如建立“只贷不存”的仅依凭社员股金规模放贷款的互助贷款合作社。还可通过合作金融法等法律,规范多种类型的“合会”、“标会”“合作基金”、票据融资以及各类非正规金融使其向正规合作金融组织转型。
目前,大陆拥有从上到下的、涉农的组织机构体系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已经形成塔式体系,但相对应的中层和基层组织仍需完善或重建,有以下几种方案可选择:
第一,利用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框架,建立合作金融机构体系的中间层和全国联社。这一方案的优点是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体系架构贯穿上下、长期开展“三农”金融,缺点是农行已经是大的商业银行,国家为其改革的目标是“服务三农,商业化动作”相应的市场定位应该在农村较高市场层次上。加上长期形成的不良资产比重过高,难以承接带有外部性的合作金融的体系再造。建立合作金融机构体系的中间层和全国联社。这一方案的优点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体系架构贯串上下、长期开展“三农”金融。但是农发行在建立过程上的市场定位、经营绩效和人力资源都显得难以胜任再造合作金融体系的重任。
第三,利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的机构体系。该方案的优点一是中华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有长达60年的实践积累,是农村供销合作经济的改革发展的设计组织者和实践者。二是供销合作社也是专业化合作社,连接着生产和市场,并且在过去几年信用社改革实践中,许多区域的供销社以股权参与、合作担保、物流金融等方式参与了不同层次的金融合作的资金融通。三是以供销合作社机构体系创建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结合信息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大小,构建银企关系新模式,即“大银行一大企业”、“小银行一中小企业”的共生对应模式,较好的减少信息不对称减少委托代理层次、充分发挥非财务信息的信号发布功能,提高合作金融服务农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实现金融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制度安排^也是破解“三农”中低层次市场融资约束的突破口,四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协调发展,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发展,加快农业经济向现代化转型。该方案的缺点是,中华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不平衡,基层供销社大多异化;重新组建基层金融合作社能力不够,发展后劲不足;如果由该机构承担此重任,还需要基层组织的重建与大量的干部培训。
潘淑娟,王刚贞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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