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农问题”的体制转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一系列的制度创制,这些要求表明,一直以来全社会关注的“三农问题”进入了一个体制转型的新阶段。文章阐述了这个阶段所必然要产生的一些主要制度创制内容,即:在责任制基础上的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针对粮食经济转型构建发展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建立与生存、生产和生活统一性关系相适应的农村民生统筹制度体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促进乡村治理的制度创新。根据转型的目标设计,农民作为这个转型的主体其“自身就是问题”的性质将随着转型的实施和实现失去意义,而农村和农业即使存在问题,也只是主体需要并可以解决的对象性工作,所以“三农问题”将在中国整体的现代化发展中失去意义。
所谓“三农问题”的体制转型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 和任务,必然会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创制;其二,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体制在这些创制中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三农问题”自身将失去意义。指出这个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将有助于更加正确地运用科学发展观,使学术研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具有更为贴近和合理的真实关联。由此,本文先集中阐明提出这个转型的根据和真实含义,然后分别说明转型的若干主要内容,包括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民生统筹以及乡村治理等。显然,这些阐释和分析包括许多内容,我不过是针对这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指出它们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以期引起关注和讨论。
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三农问题”的失去意义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整体的农村发展已经到了一个体制转型的阶段,其基本任务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里的“整体”就是所谓的“三农”, “发展”则是指这三个方面问题朝着预期愿望的变化情况,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应该是针对今后这方面发展的性质和形态而言的。因此,如何理解“三农问题”的真实含义和变化情况,是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
多年来我一直认为,“三农问题”的提法是不对的,或者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命题。主要理由有二。其一,人们几乎都是在简约指称的意义上使用 “问题”这个词,实际意思不过是指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表示这个工作很难以及这方面的问题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大负担。事实上,“三农问题”的真实含义在于,这三个“农”,尤其是“农民”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它不是可以被对象性加以“解决”的,只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具体情况而失去意义。其二,把“三农”并列起来作为某种复合概念是不对的,因为农业和农村都是农民的对象,如果有什么对象性问题需要解决,实施解决的最终主体恰恰是农民本身,而不是农民问题被什么办法解决了[1]。由于理解的不同或歧义,就容易模糊制度在其规范性和针对性之间的联结,或者说减弱制度的实效,由此带来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过,如果只把“三农”作为一个方便的指称,那就的确没有必要对其成立与否的合理性做细致的理论辨析,而且在实际做法中,即使不是分别对待这三个“农”,至少也是有其政策规范和工作针对的侧重区别的。比如,相对说来,中共中央2004年1号文件关注的是“农民”,旨在提高农民的收入;2005年1号文件关注的是“农业”,旨在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2006年1号文件的主题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对体制转型的说明既是针对指称意义上的“三农问题”整体内容,也包括农村、农业、农民各自的变化,而“三农问题”的失去意义则是这种转型和变化的逻辑结果。
孙 津:中国“三农问题”的体制转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年 第4期首先,就农村来说,体制转型的性质和内容就在于新农村的“新”。不难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要求中的“农村”不可能指仅仅与农业和农民相区别的自然空间概念,而是某种社会发展的文明形态。所以,文件把这个要求归纳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但是,从时间上讲,早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就讲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从要求上讲,那二十个字的内容更是现代社会普遍愿望达到的文明形态。因此,要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致流于一句空洞的口号,就必须理解并以行动赋予它区别于前次做法以及不同于普遍愿望的特定含义。简括地说,这个含义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体制,而从任务目标来讲,则是在农村发展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创制。
作为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改革开放前后有着明显的政治理念延续,这就是使农民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问题在于,政社合一的体制以及各种运动方式局限或延阻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使建设者的利益增进变得极为困难。责任制的问题后面要专门讨论,这里仅限于指出,作为农村现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责任制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潜能已释放殆尽,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必须要求,就是创制能够进一步、甚至是再一次促进生产力解放的制度体系。同样,上述二十个字所说的建设内容是要由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强的物质基础来支撑的,但是,如何实现这些建设内容,尤其是如何保证它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仍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制。一方面,与这些内容方面的建设相适应的各种制度仍有待建立和健全;另一方面,这些建设内容本身就包括或者就是制度的创制,比如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
其次,农业方面的体制转型主要是农业经济的范畴延扩以及相应的制度创制。无论什么样的文明形态,经济发展都是其最基本的能力支撑和实际内容,因此从现代化进程的实际状况来讲,新农村所要求的农业必然是某种现代农业,所以中央2005年1号文件才会提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为了强调这一点,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或纠正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已经出现的误导和偏向,中央在2007年初又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任务是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关于现代农业的制度问题后面再专门讨论,这里只是指出,发展现代农业不仅要求相应的体制转型,而且建立健全能够促进和保证这个发展的运作机制和功能规范就是制度本身的创制,其核心内容是提供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和实施产业结构的调整机制。
第三,关键的问题在于农民本身的转型。农民本身的转型方向,就是使农民本身不再成为问题。就此而言,正确认识“农民本身就是问题”这个事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提供了农民本身转型的必然性及其作为“三农问题”体制转型关键因素和核心工作的合理性,而且直接表明了所谓“中国革命就是农民革命”、“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以及“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等说法的真实含义。
无论整体的“三农”还是每一个“农”,它们本身作为“问题”的性质含义是从社会学角度讲的,即某个事物或现象自身的内在矛盾具有影响全社会现状发生根本变化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农民本身就是问题”的主要含义就在于,作为某个群体(或阶级)存在的农民的自身内在矛盾直接影响和制约了中国的整体发展。简括地说,这个内在矛盾就体现为农民在其概念生成和真实行为中的身份转变。这个转变在时间上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转为自觉的革命主体。中国革命的核心任务是推翻封建的土地私有制,然而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就必须动员大多数人愿意并且实施对这个制度的推翻。于是,同处于土地私有制这个政治和经济结构中的大部分人(即包括贫农、下中农、中农甚至上中农等在内的“农民”)就必须被剥离出来,从而作为革命主体去反对和打倒这个结构中的少部分人(即地主和富农)。其二是转为创新的建设主体。革命的实际成果、甚至革命得以成功的保证都是实现平均地权,但是,土地私有制与革命的社会主义方向相悖,而农民作为革命主体又不能自己革自己的命,所以就有了合作化,从而使农民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主体;责任制仍处于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因为责任制既不能保证作为建设主体的农民个体能够、并且以规范的形式实现对公有制(即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经济)的真实占有,也没能使这种占有能够实现促进生产力持续发展和农民利益持续增进的一致性。
由上可以看出,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要求和基本保证都是一系列制度创制,所以说是体制转型;另一方面,根据转型的目标设计,农民作为这个转型的主体其“自身就是问题”的性质将随着转型的实施和实现失去意义,而农村和农业即使存在问题,也只是主体需要,并可以解决的对象性工作,所以整体的“三农问题”也就失去意义了。
2 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既定的目标方向,而其内容则要由具体的建设来充实和实现。整体说来,这个建设所涉及的工作就是我们一直在说的“三农问题”,所以,新农村的“新”就体现为“三农问题”正在进入一个体制转型的新阶段。换句话说,体制转型就是农村综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也是一次总体性的体制转型。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以下从四个方面讨论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
2.1 责任制与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
作为农村现行的基本制度,责任制的规范功能包括三个主要领域,即政治、经济和社会。从制度的实际作用来讲,很难将这三个领域分开来,不过还是可以就其针对或侧重作区别说明。相对说来,政治上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以土地所有为核心内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上指的是土地产权与其经营权相分离的运作制度,实际上是对平均地权实施某种形式和程度的负责的机制;通过政治和经济这两方面的规范,责任制实际上成为农村社会形态在制度层面的基本维系和联结,也就是说,只有直接或间接地经由责任制允许或转换,农村社会的各种形态才能够具有其真实的空间。因此,从现行的基本制度来讲,总体性转型或者说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在责任制基础上的体制创制;而从土地所有制在上述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领域的制度意义和作用来讲,这个任务的核心内容,就是新型土地生产关系的创制。
事实上,既定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由体制直接安排的,因为我国所有土地都是国家的,但是,由于农民生存、生产、生活的特殊性,就由体制为所有农民划出一部分土地,并规定他们只能以集体的名义来占有。这个特殊性所体现的是某种同一性关系,即土地同时是农民生存环境、生产资料和生活条件的统一体。不难看出,至少从逻辑上讲,责任制的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实际上是进一步悬置了这个集体名义,而农业税的废止则使土地成为依生产方式而变化的公共用地。因此,这方面转型的基本含义就在于,创制一种能够为政治(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生产和经营获益)建立机制联结的土地生产关系。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延续了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性质,但是,它在以平均地权作为实施经营权的资格的基础上,改变了责任制的形式结构,即不是把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是将平均地权的资格直接作为土地占有的形式,从而使农民成为土地利用(包括土地的增值、交易、转让、合作等)的真实主体,或者说以个体农民真实地占有他们公共所有的土地的方式落实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基本制度,新型土地生产关系的具体建构仍需要进一步探讨[2,3]。
2.2 粮食经济与现代农业
在新中国近60年的建设历程中,有一半时间是粮食短缺的紧张阶段,因此农业经济实际上就是为着粮食增长的经济,“以粮为纲”也才是客观条件所允许的合理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粮食经济的投入和政策扶持,从对种粮采取各种补贴政策直至完全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4 900亿kg以上,根据规划,2007年要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种植结构,提高复种指数,种足种好粮食作物,力争粮食面积稳定在10亿hm2以上;同时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力争单产增长1%以上。这再次表明,粮食经济始终都是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农村改革开放的一个巨大成就,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对这个成就的意义怎么估计都不过分。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粮食经济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也逐渐产生和突出了两个主要的新问题。一个是农民能否、以及怎样靠粮食经济来保证收入的持续增加;另一个就是如何对待国家的粮食安全。事实上,正是粮食经济的关键作用,农业才被看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人多耕地资源又有限的大国来讲,这个基础的真实含义其实是指一个由众多吃饭人口组成的公分母,分母越大,分值就越小。即使在今天,粮食产量的取得不仅要靠一系列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扶持,而且既不能等同于粮食持续增长的牢固基础,也不能替代高质量供需平衡意义上的粮食安全。
如果单靠粮食出售就能够赚钱,农民的生活也就没有问题了,然而事实正好相反。一方面,农业的自然经济形态以及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刚性局限,使得土地的农业产出无法支撑农民的收入增加,甚至难以摆脱贫困;另一方面,随着整个经济运作的市场化转型,不仅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降低、务农成本日益加大,而且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拉大。因此,真正的出路是彻底转变以粮食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济结构。事实上,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任务规定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必然就会要求大大延伸和扩展农业经济的含义。但是,不仅由于粮食安全的必需,更因为多数耕地仍然是用来生产粮食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要多数农民来从事这种生产,所以相对以粮食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制度来讲,发展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在于如何处理内涵和外延都扩大了的大农业经济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换句话说,有没有粮食吃以及是否够吃,与吃什么粮食以及怎样运作粮食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所反映的问题实质,就是以粮食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济向现代大农业经济的转型。
这个转型同样需要制度的创制,或者说由此逐步形成发展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其内容主要有两个。其一是经济结构本身,也就是某种大农业概念,它所涉及的制度创制主要是农业的工业化问题。其二是所谓农业“产业化”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在制度层面保证农民可以享有现代农业经济从生产到最终消费完整链环上每个环节的利润,尤其是增值利润。
2.3 道义关注与民生统筹
事实上,之所以会提出所谓“三农问题”并引起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道义的原因。一方面,人们关注“三农问题”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体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农民普遍抱有同情弱势的心态。尽管从道理上讲,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农民不仅成为这个发展的建设主体而且也是其利益的享有者,“三农问题”将逐步失去意义,但是,道义关切毕竟不能替代相对弱势一方本身的富强。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的、也必然会产生的一项工作,就是建立对农民生存、生计和生活进行整合协调的民生统筹制度。就像上面说到的土地与中国农民的特殊关系一样,生存、生计和生活也是农民各民生要素方面的统一体,不过从转型的角度讲,这方面的制度创制至少包括三项内容,即农民与土地关系、就业形式以及社会保障。
从形态的角度讲,农民生存的最直接因素就是他与土地的关系。这个问题涉及到上面讨论的生产关系,不过无论哪种所有制,中国农民生存形态的改变都是和土地利用的选择可能紧密联系的。的确,越来越多的农民劳动力或农村人口从土地耕作意义上的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然而恰恰是这个趋势表明,在土地利用的选择方面亟需创制相应的制度和运作机制,其主要问题,在于农民如何从土地中退出。看起来,退出土地不仅是断了农民的后路,更是放弃了他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但真正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用这种占有资格来实施所有权的让渡、交易、转换,甚至受益。从生计的角度讲,农民就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工资,所以长期以来农民务农不被看作是一种就业形式。这方面创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如何提高务农就业的质量,另一则是如何保证农民在选择其他就业形式方面的平等权利。从生活的角度讲,最突出的问题是各种社会保障。这方面的讨论很多,不过在我看来,问题并不在于农村和城市待遇的一致,而是如何创制适合农村特性(比如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同一性关系)的社会保障体系。
2.4 城乡统筹中的乡村治理
体制转型的直接目的是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因此,体制转型并不仅仅是某种发展的需要,更是各种制度和政策的功能实施,即是说,方方面面的创制同时也就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制度体系。但是,农村发展不可能离开它与城市的关系,包括农村自己的城镇化,因此,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应该是农村体制转型的题中之义。就治理来讲,之所以说“乡村”而不是“农村”,主要是为了突出对于作为与城市相区别的某种社会形态进行治理的性质特征,而且也是为了尽量避免把三个“农”混在一起可能造成的误解。同样,城乡统筹本身也是一个多层面和综合性的工作,比如至少包括身份及相应权利的主体统筹、以经济活动为主导的要素统筹、以及以空间形态为载体的区域统筹等,并不仅仅指制度层面的协调。不过,就这个统筹机制对乡村治理的作用针对来讲,可以从公共产品供给、村民自治、税费改革以及生态环境等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来分析其体制转型的主要内容。
首先,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讲,乡村治理需要的物质基础或条件要由农村自己的发展来解决,然而从公正的角度讲,农村这方面最大的弱势就在于缺乏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帮助农村改善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是城乡统筹在为乡村治理提供物质支撑方面最需要的制度创制。其次,村民自治当然包含农村政治民主的含义,但是,这个制度本身的作用是为乡村共同体提供一个与外界打交道的经纪职能。从乡村来讲,这方面最主要的创制是如何设置并真实形成乡村共同体利益代表和经纪代理相同一的自治主体;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讲,则是如何使这个自治主体真正具有与城市进行谈判和合作的平等权利。第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目的一直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减免税费本身并不必然会促进生产力发展,甚至也不必然具有公正性。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针对乡村财政严重不足以及税费职能从乡村治理中悬置起来或剥离出去的状况,从城乡统筹的意义上进行新型的税费制度创制。第四,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是乡村和城市共同的任务,因此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讲,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创制至少要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能够与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协调一致,另一是能够预防和制止城市扩张对乡村利益的侵占。
仅从上述四个方面就不难看出,用城乡统筹的原则来进行乡村治理不仅仅指城乡的公正互助,还包括某些普遍性的因素或改革需求。比如财政体制的改革。乡村治理需要钱,但是现在的财政制度导致乡村以及地方政府的事权远远大于财权,而且中央税收的比重仍在加大。20世纪90年代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重约为34∶66;21世纪初就变成了52∶48;2006年更是达到了55∶45。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方不仅只能维持吃饭财政,而且靠卖地支撑GDP的趋势也有增无减。又比如要求政府职能转变或成为服务型政府。如果政府职能转变只是一个整体的导向,而GDP增长仍是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那么既要挣钱又要服务的职能取向矛盾就无法解决,依法行政、监督法治、服务和调节经济以及保障公正和公平等作为也就愈加困难。事实上,地方政府即使是卖地,前期的土地整理费用大多也只能靠贷款,加上政绩考核的经济指标压力,致使每届政府都希望多借债,还债的责任感几乎被磨灭。
作者:孙 津 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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