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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孤儿抚育的变迁 从宏观社会结构与农村

发布时间:2015-07-09 10:35
论文关键词:农村孤儿抚育 社会变迁 社会福利
论文摘要:农村孤儿抚育是农村孤儿福利甚或农村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缩影。农村孤儿抚育问题探讨的不仅是某一特殊群体和某一类特殊性论题,作为一项社会事实更牵涉到社会结构的多个层面和领域,故需要探讨国家宏现层面整体性的社会政治变迁和微观层面农村社会自身的社会政治变迁对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总体性影响,并将之里于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大背景下,关注农村政策变动下孤儿抚育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态与互动过程。
一、宏观社会变迁中的农村孤儿抚育
农村孤儿抚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具有较大的差异,其中具有鲜明对照意义的历史时期就是建国前后和改革前后。在这两个大的时期前后,随着宏观社会政治变迁和国家、农民与农村社区之间关系的变化,农村孤儿问题的产生原因、抚育方式、特别是抚育主体承担责任的状况存在着显著差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政权,是中国历史上带来整个社会结构重大变化、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社会政治变革。在这一时间点前后,共产党通过农村的土地改革和城市的改造计划彻底地改造了基层社会的基础性结构和运行机制,其组织、机构和人员前所未有地渗透到社会的最低层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传统中国,整个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基本政治社会结构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政治双轨制”,一是自上而下的官治体系,借助于皇帝和官僚维持县以上正式行政系统的运转。二是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依托士绅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转。在常规状态下,两套体系自成一体,互不干涉,保持一种“超稳定”结构和状态。官治系统很少进人自治系统,乡村社会的管理体系从未实现行政化。在常规状态,国家层面的政治生活与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正如孙中山所说:“在清朝时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抚,中间有府道,下有州县佐杂,所以人民同皇帝的关系很小。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要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人民自生自灭。而且,官僚体系的隔离使得社会基层与国家上层很少发生有意义的政治联系,“在皇帝与老百姓中间,隔着很长的一套官僚机构,老百姓伏在地上,皇帝位高比天,如是‘天高皇帝远’,在我们传统社会结构里使得皇帝与老百姓在表面上隔成毫无关系的两极,皇帝在老百姓的心里是天生的圣人、可望而不可及,加以历史典籍的渲染,传说的流行,因之皇帝变成了一个神明的天子。在这种社会政治结构中,国家基本上不介人村庄和农民的事务,在法律事务上处于“无讼”状态,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农民自身的私人事务都是由自己办理的。不过,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家族和宗族对于社会个体生存、发展和社会交往的维系作用。因此,诸如孤儿抚育等帮扶性行为更多的是由家族、宗族和村庄共同体来提供的,国家除了对超越村庄范围的天灾人祸导致的大范围灾荒进行一定的拯救外很少介人常态的农村救助问题。
但是,1949年后,国家的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家与农民、村庄社区不再处于疏离的状态。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政治渗透、意识形态更换和社会重建过程中,其宏观层面的政治生活开始实质性并日益频繁地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发生有意义的联系,国家自然就不可能对农民的生活困境采取漠视的态度,消极处理。而且,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工作路线等也对其行为趋向形成了一定的压力。这些价值观念和实际行动主要体现在1949年后逐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种社会福利制度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在总体上和形式上对孤残儿童予以法律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更多是在整体性的制度层面进行一般性的制定、管理和监督行为,基本上没有对农村的福利事业和特殊困难群体采取有保障的、充分而有效的社会政策。对于农村孤儿群体而言,直接提供支持和保护主要是家庭、亲属和村庄集体。尤其是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在家庭和亲属无力承担孤儿的抚育责任之后,往往是村庄集体负担孤儿的抚育责任。这与当时实行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有很大关系,用于村庄公共事务的物资在统一分配形式中也有一定的制度保障。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提出建立农村“五保”救助制度。该制度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在这一阶段,另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城乡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城市与农村基本上实行完全不同的社会福利和救助制度,国家首先保证城市地区福利事业的供给,即使是对孤儿群体也采取城乡有别的福利政策。1949年后兴起的儿童福利院制度只是在城市地区实行,农村地区基本上不予兴办。国家对不同身份的儿童负有不同的福利责任,国家全额拨款的儿童福利机构一般只负责收养城市地区的儿童。
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经营方式的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状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分配方式的变化导致了村庄集体经济严重萎缩,村庄公共事务越来越难以维持,福利事业出现严重危机。在改革后较长一段时间,农村孤儿抚育又开始向家庭和亲属回归,农村孤儿也面临着更多的抚育困境。不过,随着1990年代以后国家农村政策的转向,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开并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提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思路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逐步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以及其它法律、政策和制度安排上的改善,农村孤儿抚育问题开始从以农民家庭、亲属和村庄为主转向为国家承担为主。首先,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后,为了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政部先后出台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制性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和《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等规章和政策。其次,直接针对儿童群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律和发展规划性政策文件,主要是《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制定和执行。再次,进一步制定了以孤儿为单独的政策对象的政策文件,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和专门性地开展救助和保护工作。长期以来,中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为了彻底改变这种不利状况,民政部等15个部门于2006年4月13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也纳人保障范围之中,救助范围比过去大为扩展。这就将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与农村散居孤儿统一纳人孤儿保障的制度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微观农村社会变动中的农村孤儿抚育
从社会公共事务的内涵来看,农村孤儿抚育问题所涉及的群体范围和内容范围都没有达到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性”所需要的范围大小。因此,它并不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尤其是在这个问题还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以至于上升为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社会问题。在一般意义上,农村孤儿抚育只是一项准公共物品甚至私人物品。农村孤儿抚育问题就更多地与农村社会和农民自身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与国家宏观层面的整体性变迁相比,农村社会的微观变动对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影响更为直接、贴近和明显。
建国初期,伴随着土地改革等政策的推行,原有的农村社会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曾经的富有阶层被打倒,贫困阶层跃升为社会的上层阶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物质财富实现了再分配。原有的以血缘、地缘尤其是长幼辈份为基础的农民身份体系和社会分层体系被消解,新的立基于阶级成分和政治表现的身份体系和分层格局确立起来。农民的社会政治待遇开始与阶级身份联系在一起,以阶级身份为区分标准。这种阶级身份是由家庭出身和个人成分两部分组成的,社会个体与其家庭紧紧捆绑在一起。因此,农村孤儿抚育问题一旦超出家庭范围就同样具有所在家庭一样的阶级属性,家庭之外的社会政治组织是否和怎样承担这一孤儿抚育问题就演变成为一个阶级性事件。这就是阶级身份借助于孤儿抚育问题实现代际传递的过程和机制,或者说农村的社会政治境况对孤儿抚育问题的影响。
及至农业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的阶级特性继续对孤儿抚育问题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但农村的其它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对孤儿抚育问题的作用可能要更大一些。

农村领域最大的变化就是土地等生产资料从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通过统购统销和“工分制”等制度形式主要生活资料也实现了集体化,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了根本改造,家庭的许多功能如生产功能、消费功能和交往功能很大程度上都被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等各个层级的社会经济单位所代替。在这一背景下,个人和家庭的私人空间得到极大的压缩,曾经的私人事务开始逐渐上升为集体性事务甚至公共事务。从农民这个角度上看,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逐渐丧失,其个人事务和家庭事务基本上难以在家庭范围内获得解决,自然就向其它社会政治单位寻求帮助。这就促使农村社会建立了一套以人民公社体制为制度依托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基本的、低水平的保障体系主要表现为:(1)人民公社“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经济结构,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就业和基本生活的保障,社员在集体经济内具有就业的天然权利。(2)农产品采取“人七劳三”的标准进行分配,即大部分按照人口分配,由此保障每个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3)对失去劳动力和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弱、残人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制度,使他们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五保户”的供养通常采用三种办法:集体供养,再由国家民政部门适当补助;全部由集体供养;由集体与亲友共同供养。(4)逐步建立起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人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减少了农民因病带来的社会风险。(5)支持了农村小学的存在,依靠集体的力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普及了小学教育。当然,由于农民在阶级身份之外还具有社员身份的差异,在不同历史时期社员与非社员在社会政治待遇方面的差异最终也反映在农村孤儿抚育问题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社员就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利益,而这些没有加人合作社的非社员就不享有。人民公社社员与非社员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待遇也与此类似。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农村经营方式再次发生大的变革,农村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又回归到家庭,家庭又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单位,曾经被抽离的家庭功能复原了。村庄公共事务的办理在农村基本经济体制变革后陷于空转的局面,资金极为缺乏。在集体化时期作为一项福利事项的农村孤儿抚育问题退回到家庭及其亲属网络层次上。
特别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较大,“三农问题”较为突出。由于产业结构的独特性,土地在农民生产、生活中举足轻重,但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来源的同时又限制了农民的社会流动,农民往往过着“生于斯,长于斯”的生活,生活方式以长期群居为主要特点,同时其地域特点又决定了集中居住的居住模式。这些都导致家庭结构和功能的相对稳定性,家庭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最基础性的作用。更进一步的,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理所当然地构建了以家庭和亲属网络为主的抚育模式。
三、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背景下的农村孤儿抚育
现代化是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农村孤儿抚育作为一个村庄“小事件”或者区域性事务同样无法逃脱现代化进程的总体规制。现代化对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中国这一发展中国家和农业大国而言,现代化在表象上就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这三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类型必然导致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成因、形态及其解决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在农业社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较为简单,主要与自然实现交换,社会基本上处于均等化状态,社会分化程度非常有限,农村孤儿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农村社会内部的问题,与外部世界关联不大。而农村社会一般不会出现结构性失调,其自我调解能力基本上处于平稳状态,孤儿抚养问题的解决方式较为单一,其支持来源也基本上局限于农村社会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但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和自主性被打破,工业社会中的许多新的要素开始渗透到农村,日益改变农村社会及其民众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极大地改变了社会问题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农村孤儿抚育问题就不再只是农民和农村范围内的内向性问题,其成因也与社会转型和工业社会对农村社会的辐射作用联系在一起,复杂性程度大为增强。而在后工业社会,农村和农民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和重要性大大下降,而且更多的社会因素进人农村社会,孤儿抚育问题又呈现另一种形态。

其次,与农村孤儿抚育这一社会福利问题关联度更大的现代化问题是社会发展理论背景下福利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的问题。社会发展理论的兴起背景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福利国家陷人危机和新自由主义兴起后对传统福利国家的批判或反思,其理论指向是以社会发展为取向,以福利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为切人点,强调福利与经济之间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根本的。该理论反对传统福利理论的消极福利观,主张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互动关系的视角去观察社会福利的功能,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使社会福利的再分配功能得到更加合理的理解和解释,认为要在强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融合的基础上,制定将福利资源用于以投资为导向的社会计划,由此提高社会成员的经济参与能力,进而对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还主张社会福利事业应超越以前的模式,既不能依靠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而需要建立一个积极的福利制度,使社会各个成分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即混合的、多元的福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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