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
发布时间:2015-07-09 10:39
论文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如今,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为了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这一制度从全面实施到现在所取得的养老保障作用和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已累计有3000多万户,农村双女户家庭达1000多万户,预计以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350万户,双女户约100万户。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成效的结果,成功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力增强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如今,率先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进人老年的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同时也为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奖扶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标准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2004年开始,“奖扶制度”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贵州各选取1个地区(州、市)进行试点;2005年,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奖扶制度”。
“奖扶制度”是近年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题目之一,人口学、经济学、社会学学者以及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等,从各自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展开了研究。本文将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有益探索的“奖扶制度”从2006年全面实施到现在,到底取得什么样的养老保障作用,这项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作用
(1)保障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体现了公平性。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当然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央政府建立“奖扶制度”,体现了贡献(牺牲)、回报(补偿)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曾经为国家控制人口做出了贡献,这些人到了晚年,出现了一些生活困难,国家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补偿,这体现了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偿性和公平性。
(2)实实在在地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据了解,当初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有80%处于经济不宽裕的状态,95%的老人生活有困难。“奖扶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可以拿到最低600元的扶助金,这对于人均年纯收入仅仅只有2936元(2004年)的农民来说,不是小数目,约占到其年纯收入的1/5。可以说,“奖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标农户的预算约束,明显改善了其家庭经济状况,部分缓解了他们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
(3)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奖扶制度”,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是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狭窄,养老保障对象过少
现行“奖扶制度”实施对象锁定为6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对于一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除外)来说,就不能得到奖励款。如:(1)一女一男家庭。(2)半农户家庭。即夫妻中有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是城市户口,不能得到奖励。(3)抱养子女家庭。指部分因终身未曾生育而合法收养子女的家庭。(4)再婚家庭。有相当一部分再婚家庭的子女数超过了规定的子女数,从而导致其手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家庭得不到奖励。(5)城中村家庭、郊区家庭,他们正在失去土地,也正在逐步地、大批地转为城市人口。但是,他们却不能象多数城市居民那样,很快能够得到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或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他们由于成为了城市人口,也就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其它优待优惠政策。这样,许多人就不愿转为城市人口,从而影响城市化的进程。这些规定无论从计划生育角度上看,还是从情理上说,都有失公正,也不符合计划生育普惠性的特点。其实,他们同样为稳定中国低生育率作出了贡献,应该得到奖励。
(二)奖扶的金额标准偏低.对群众的养老保障作用有限
奖励扶助金相比医疗、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相对偏低,加之物价的上涨,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金已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难以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确认奖扶对象的程序过于复杂,行政成本高
“奖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奖扶对象的资格审查是村、乡镇、县市三级审议、三级公示、三级建档。这样确实能够保证质量,但它却是以较高的行政成本为代价的。据一些地方反映,奖扶制度的行政成本很高,甚至占到了奖励扶助金额的30%-40%,而且,很多地区没有将奖扶制度的执行成本单列,而是与计生部门常规工作的行政费用混在一起。因此,无法考察奖扶制度的实施效率。
(一)扩大奖励扶助覆盖面,提高奖扶金额标准
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放宽奖励扶助条件,使那些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过奉献、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奖励扶助待遇。而且,奖扶的年龄依据城市人口退休的年龄规定,男的60岁,女的55岁。因为,农村有些人五、六十岁身体状况就不好了,有的已经不能下地干活了,尤其是妇女。另外,应该把现在的奖扶金额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而且,从长远看,奖扶的金额标准也要考虑未来物价水平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为了保证奖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用有些专家学者主张的三个途径来筹资:(1)开卖全国计划生育彩票,收人用于设立人口奖励基金;(2)在大多数税种上开征计划生育附加税;(3)开征城镇房地产年税。据测算,只要设计、管理得当,这笔钱足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扶助问题。
(二)简化奖扶对象的确认程序,降低行政成本
奖扶对象确认过程应当适当简化程序,可考虑在村一级,只需村民小组评议结果就可以上报,两级公示(村级初选结果公示和县市级审批最终结果公示),一级建档(只在县市建档)。在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中间操作环节,便于相关部门的协调,从而降低实施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提高奖励扶助制度操作的效率。因为一项政策实施情况如何,既要看社会效果如何,又要看控制成本。
(三)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体系
第一,制度运行过程公开化操作。首先是奖扶条件公开,加强宣传力度,使每个农民都明白奖励扶助的条件,都知晓奖励扶助的标准。其次是资格确认过程公开。最后是结果要公开,对资格认定情况、奖励扶助情况都要张榜公布。第二,加强资金流程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奖励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挪用,不得用奖励扶助资金抵扣税费、债务,不得强迫储蓄等。第三,加强群众监督,特别是要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资格确认过程。第四,建立具有奖惩作用的激励制度。通过制度的激励,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主体目标及约束不同而造成制度的扭曲和异化,确保实现最初的制度设计目标。
(四)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一,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我国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进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这10%的县(市、区)试点并没有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为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持续性,政府应该把全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而且,对于有些困难家庭无法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也应该代缴。
第二,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计划生育家庭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带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天折、伤残、重病等情况,尤其需要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救助。可以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投人、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资金,重点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补助、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社会救助。
第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求职专窗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托当地经济实体,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基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落实小额贷款并给予小额贷款贴息。
(五)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计划生育家庭已经为国家的人口转变做出了巨大贡献,政府应该为做出贡献的老年人提供一个安逸的晚年生活条件,至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讲,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对农民养老资源的一种制度性剥夺,因此,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资源损失的最好代偿方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本来就应该是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政府不担负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责任,实际上就是把计划生育的这部分社会成本全部转嫁给了计划生育家庭。强调政府主导,是由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与人口政策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府主导并承担着直接责任的。因此,妥善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已是民情之所急、形势之所迫,政府责无旁贷。
论文摘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如今,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为了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这一制度从全面实施到现在所取得的养老保障作用和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已累计有3000多万户,农村双女户家庭达1000多万户,预计以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350万户,双女户约100万户。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成效的结果,成功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力增强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如今,率先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进人老年的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同时也为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奖扶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标准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2004年开始,“奖扶制度”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贵州各选取1个地区(州、市)进行试点;2005年,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奖扶制度”。
“奖扶制度”是近年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题目之一,人口学、经济学、社会学学者以及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等,从各自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展开了研究。本文将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有益探索的“奖扶制度”从2006年全面实施到现在,到底取得什么样的养老保障作用,这项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作用
(1)保障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体现了公平性。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当然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央政府建立“奖扶制度”,体现了贡献(牺牲)、回报(补偿)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曾经为国家控制人口做出了贡献,这些人到了晚年,出现了一些生活困难,国家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补偿,这体现了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偿性和公平性。
(2)实实在在地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据了解,当初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有80%处于经济不宽裕的状态,95%的老人生活有困难。“奖扶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可以拿到最低600元的扶助金,这对于人均年纯收入仅仅只有2936元(2004年)的农民来说,不是小数目,约占到其年纯收入的1/5。可以说,“奖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标农户的预算约束,明显改善了其家庭经济状况,部分缓解了他们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
(3)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奖扶制度”,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是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狭窄,养老保障对象过少
现行“奖扶制度”实施对象锁定为6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对于一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除外)来说,就不能得到奖励款。如:(1)一女一男家庭。(2)半农户家庭。即夫妻中有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是城市户口,不能得到奖励。(3)抱养子女家庭。指部分因终身未曾生育而合法收养子女的家庭。(4)再婚家庭。有相当一部分再婚家庭的子女数超过了规定的子女数,从而导致其手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家庭得不到奖励。(5)城中村家庭、郊区家庭,他们正在失去土地,也正在逐步地、大批地转为城市人口。但是,他们却不能象多数城市居民那样,很快能够得到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或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他们由于成为了城市人口,也就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其它优待优惠政策。这样,许多人就不愿转为城市人口,从而影响城市化的进程。这些规定无论从计划生育角度上看,还是从情理上说,都有失公正,也不符合计划生育普惠性的特点。其实,他们同样为稳定中国低生育率作出了贡献,应该得到奖励。
(二)奖扶的金额标准偏低.对群众的养老保障作用有限
奖励扶助金相比医疗、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相对偏低,加之物价的上涨,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金已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难以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确认奖扶对象的程序过于复杂,行政成本高
“奖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奖扶对象的资格审查是村、乡镇、县市三级审议、三级公示、三级建档。这样确实能够保证质量,但它却是以较高的行政成本为代价的。据一些地方反映,奖扶制度的行政成本很高,甚至占到了奖励扶助金额的30%-40%,而且,很多地区没有将奖扶制度的执行成本单列,而是与计生部门常规工作的行政费用混在一起。因此,无法考察奖扶制度的实施效率。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措施
(一)扩大奖励扶助覆盖面,提高奖扶金额标准
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放宽奖励扶助条件,使那些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过奉献、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奖励扶助待遇。而且,奖扶的年龄依据城市人口退休的年龄规定,男的60岁,女的55岁。因为,农村有些人五、六十岁身体状况就不好了,有的已经不能下地干活了,尤其是妇女。另外,应该把现在的奖扶金额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而且,从长远看,奖扶的金额标准也要考虑未来物价水平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为了保证奖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用有些专家学者主张的三个途径来筹资:(1)开卖全国计划生育彩票,收人用于设立人口奖励基金;(2)在大多数税种上开征计划生育附加税;(3)开征城镇房地产年税。据测算,只要设计、管理得当,这笔钱足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扶助问题。
(二)简化奖扶对象的确认程序,降低行政成本
奖扶对象确认过程应当适当简化程序,可考虑在村一级,只需村民小组评议结果就可以上报,两级公示(村级初选结果公示和县市级审批最终结果公示),一级建档(只在县市建档)。在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中间操作环节,便于相关部门的协调,从而降低实施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提高奖励扶助制度操作的效率。因为一项政策实施情况如何,既要看社会效果如何,又要看控制成本。
(三)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体系
第一,制度运行过程公开化操作。首先是奖扶条件公开,加强宣传力度,使每个农民都明白奖励扶助的条件,都知晓奖励扶助的标准。其次是资格确认过程公开。最后是结果要公开,对资格认定情况、奖励扶助情况都要张榜公布。第二,加强资金流程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奖励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挪用,不得用奖励扶助资金抵扣税费、债务,不得强迫储蓄等。第三,加强群众监督,特别是要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资格确认过程。第四,建立具有奖惩作用的激励制度。通过制度的激励,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主体目标及约束不同而造成制度的扭曲和异化,确保实现最初的制度设计目标。
(四)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一,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我国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进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这10%的县(市、区)试点并没有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为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持续性,政府应该把全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而且,对于有些困难家庭无法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也应该代缴。
第二,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计划生育家庭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带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天折、伤残、重病等情况,尤其需要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救助。可以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投人、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资金,重点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补助、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社会救助。
第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求职专窗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托当地经济实体,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基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落实小额贷款并给予小额贷款贴息。
(五)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计划生育家庭已经为国家的人口转变做出了巨大贡献,政府应该为做出贡献的老年人提供一个安逸的晚年生活条件,至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讲,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对农民养老资源的一种制度性剥夺,因此,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资源损失的最好代偿方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本来就应该是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政府不担负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责任,实际上就是把计划生育的这部分社会成本全部转嫁给了计划生育家庭。强调政府主导,是由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与人口政策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府主导并承担着直接责任的。因此,妥善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已是民情之所急、形势之所迫,政府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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