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7-09 10:39
论文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 空巢老人 养老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笔者阐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叶当今农村养老问题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提出了改善农村养老状况的叶策建议。
随着产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成为趋势。据统计,2002--2004年的3年期间,我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分别达到10470万、11390万和11823万人,年平均增长6.3%。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一般来说,由于流出的都是青壮年劳动力,农村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支持与日常照料功能的弱化已经在许多家庭出现。因此依赖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维持家庭养老的可行性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后,获取新的劳动技能,随着他们收人逐步提高,家庭经济状况不断改善,资本从城市向农村返流会逐步增加,这样可以促进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当今农村养老保障产生的负面影响
据统计,2004年农村居民中60岁及以上人口有14408万人,老年抚养率仅为11.6%。其中很多农村青壮年离开乡村到都市谋求发展,农村大规模的青壮年劳动力转移造成了农村“空巢老人”的增多,他们在精神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方面都受到了负面的影响,对依赖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维持家庭养老的可行性受到冲击。
1.1养儿不能防老一方面,城镇的消费水平较之农村要高的多,务工子女的收人水平不高,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不能把父母带到城市负担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即使子女的经济条件优越,主观上愿意把父母接到城市生活,但农村老人很难适应城市的生活。
1.2“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据调查,在全国的农村独居老人中,72%的留守老人依然干农活,90%的老人要照看孙辈,83%的老人没有任何积蓄。他们本应该安享晚年生活,但是,他们的子女去城市打工后,只有少数人把土地转租给他人耕种,大部分人的土地耕种任务就落到了这些老人肩上,多子女的老人更是精力不支。并且大多数外出务工者为了多赚些钱平时很少回家,播种和收获季节回家者寥寥无几。所以虽然操劳了大半辈子,可不得不继续从事繁重的劳动。
老人在家除了承担田间繁重的劳动以外,还要照料孙辈的起居,上学。由于外出务工者的子女异地入学受户口、费用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只有少数未到上学年龄的孩子随同父母到城市生活。绝大多数外出务工者的子女都是由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照料,再加上他们还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没有时间休息,健康状况非常让人担忧。
还有部分外出务一〔者敬老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将打工的部分收人寄给老人。并且在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依靠土地获得,其他收人比较少且又不稳定,这样使这些老人生活日渐贫困。生活质量低下甚至有些老人靠借钱度日。
2.1空巢老人和外出务工子女都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愿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象可能会持续十几年、几十年。作为农村劳动力的主体、与城市接触的“先头群体”,外出务工人员在感受城市先进的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同时,也能够接触到更多新的思想和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迁,家庭结构日渐小型化,很多地方出现了“4-2-1”结构,即1对夫妻不仅要抚养小孩,从事农业生产,而且要供养4个老人,其精力和财力难以维持家庭养老的正常运转。家庭养老会出现了弱化的趋势,空巢老人会效仿城市人的养老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外出务工者群体有更强烈的养老保险愿望,这种心态对于未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起着不容低估的作用,并对后代起着示范、辐射作用。
2.2从客观上看外出务工者的经济能力较强经济承受能力往往成为制约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外出务工者长期在城市中工作,其工资收人较之农村要高得多,除日常的生活开销外还可以有一部分剩余。在外出务工者群体产生了很有必要参加养老保险想法时,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就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3建议
(1)允许转移就业的农民依法有偿转让、转租、人股抵押土地承包权,甚至可以考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托管中心”,由它统一负责土地经营,而不至于将大量繁重的农活压到老年人身上。同时,可以让农民增加经济收人。
(2)政府加大惠农政策,提高农产品价格,实行农民的直接财政补贴等政策,以缩小种植业和转移就业的收人差距。当外出就业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农民会谨慎外出,农村老人生活可以得到稳定的保障。
(3)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力度,保障老人在生活必需、治病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对不良行为要坚决制止,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4)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那些经济陷人困境的老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可以以县级为单位,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每人出一定的资金,政府部门也筹集一部分资金,在划定的范围内,互助合作。相信该制度的推广实施,将逐步解决农民看病养老等问题。
(5)建立健全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参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农村养老的基本精神,我国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应该定位于: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论文摘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笔者阐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叶当今农村养老问题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提出了改善农村养老状况的叶策建议。
随着产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成为趋势。据统计,2002--2004年的3年期间,我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分别达到10470万、11390万和11823万人,年平均增长6.3%。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一般来说,由于流出的都是青壮年劳动力,农村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支持与日常照料功能的弱化已经在许多家庭出现。因此依赖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维持家庭养老的可行性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后,获取新的劳动技能,随着他们收人逐步提高,家庭经济状况不断改善,资本从城市向农村返流会逐步增加,这样可以促进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当今农村养老保障产生的负面影响
据统计,2004年农村居民中60岁及以上人口有14408万人,老年抚养率仅为11.6%。其中很多农村青壮年离开乡村到都市谋求发展,农村大规模的青壮年劳动力转移造成了农村“空巢老人”的增多,他们在精神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方面都受到了负面的影响,对依赖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维持家庭养老的可行性受到冲击。
1.1养儿不能防老一方面,城镇的消费水平较之农村要高的多,务工子女的收人水平不高,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不能把父母带到城市负担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即使子女的经济条件优越,主观上愿意把父母接到城市生活,但农村老人很难适应城市的生活。
1.2“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据调查,在全国的农村独居老人中,72%的留守老人依然干农活,90%的老人要照看孙辈,83%的老人没有任何积蓄。他们本应该安享晚年生活,但是,他们的子女去城市打工后,只有少数人把土地转租给他人耕种,大部分人的土地耕种任务就落到了这些老人肩上,多子女的老人更是精力不支。并且大多数外出务工者为了多赚些钱平时很少回家,播种和收获季节回家者寥寥无几。所以虽然操劳了大半辈子,可不得不继续从事繁重的劳动。
老人在家除了承担田间繁重的劳动以外,还要照料孙辈的起居,上学。由于外出务工者的子女异地入学受户口、费用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只有少数未到上学年龄的孩子随同父母到城市生活。绝大多数外出务工者的子女都是由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照料,再加上他们还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没有时间休息,健康状况非常让人担忧。
还有部分外出务一〔者敬老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将打工的部分收人寄给老人。并且在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依靠土地获得,其他收人比较少且又不稳定,这样使这些老人生活日渐贫困。生活质量低下甚至有些老人靠借钱度日。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未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积极作用
2.1空巢老人和外出务工子女都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愿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象可能会持续十几年、几十年。作为农村劳动力的主体、与城市接触的“先头群体”,外出务工人员在感受城市先进的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同时,也能够接触到更多新的思想和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迁,家庭结构日渐小型化,很多地方出现了“4-2-1”结构,即1对夫妻不仅要抚养小孩,从事农业生产,而且要供养4个老人,其精力和财力难以维持家庭养老的正常运转。家庭养老会出现了弱化的趋势,空巢老人会效仿城市人的养老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外出务工者群体有更强烈的养老保险愿望,这种心态对于未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起着不容低估的作用,并对后代起着示范、辐射作用。
2.2从客观上看外出务工者的经济能力较强经济承受能力往往成为制约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外出务工者长期在城市中工作,其工资收人较之农村要高得多,除日常的生活开销外还可以有一部分剩余。在外出务工者群体产生了很有必要参加养老保险想法时,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就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3建议
(1)允许转移就业的农民依法有偿转让、转租、人股抵押土地承包权,甚至可以考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托管中心”,由它统一负责土地经营,而不至于将大量繁重的农活压到老年人身上。同时,可以让农民增加经济收人。
(2)政府加大惠农政策,提高农产品价格,实行农民的直接财政补贴等政策,以缩小种植业和转移就业的收人差距。当外出就业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农民会谨慎外出,农村老人生活可以得到稳定的保障。
(3)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力度,保障老人在生活必需、治病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对不良行为要坚决制止,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4)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那些经济陷人困境的老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可以以县级为单位,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每人出一定的资金,政府部门也筹集一部分资金,在划定的范围内,互助合作。相信该制度的推广实施,将逐步解决农民看病养老等问题。
(5)建立健全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参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农村养老的基本精神,我国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应该定位于: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