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背景下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研究
摘要:以“农为本”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随着“三农”问题的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实践中发现,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对破解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村民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乡村公共服务体系中,既涉及到乡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也涉及乡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居民 公共服务 参与机制
以“农为本”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党和国家对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做出了全面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快速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农村和谐美好生活,是亿万农民的新期待。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农村公共事业的受益者。农民参与是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破除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体制性障碍和观念壁垒,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体系,构建良性的参与机制,畅通的参与渠道,发挥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才能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问题的提出
1 新农村建设呼吁均等化公共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对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基础性、全局性作用。建设新农村,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成果,除了解决农民收入、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滞后等系列问题,还应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不足等现实问题。政府在农村提供公共服务不足,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养老保障的供给。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对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形成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格局,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客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 行政体制改革为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提供了保障。20世纪8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公共行政改革已经进行近30年。尽管各国改革的模式不尽相同,但一个共同之处都是把提高政府管理质量和效能作为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明确强调:“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从这些转变与表述中,可以感受到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管理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挥的重要影响。政府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从控制者角色转变为服务者角色,即促进公益达成和公益实现者角色、尊重公民,保障公民参与角色、公共事物和公共议程安排者和仲裁角色。行政理念的确立,政府角色转变宏观上保障了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3 新型农民的诞生推动了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型农民。新型农民并非没有,而且有大量发展的趋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提供的权威数据表明,由于经济衰退,全国大约有2000万农民工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就返乡了。农村居民”返乡潮”事件,从社会学上来看。这是一次大的社会流动。有人认为,这次流动有助于减轻城市就业压力,缓解城市就业和其他社会矛盾;农民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增加中国粮食储备,增强中国在粮食方面抵御风险的能力。然而,也有人认为,这次流动是被动的,会造成失业和农村生活困厄,因此给社会秩序带来冲击。不论是积极看待还是消极看待这一社会现象,农村居民本身在这次流动中发生了许多变化。农民工在经济发达的城市生活,他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发达城市受到洗礼,使他们具备一定意义上新型农民的特征。他们有的掌握了技术。有的学到了管理经验,有的受到了先进文化的熏陶。这些变化,带来法律意识、集体意识、合作意识的明显增强,对民主观、权利观的日渐觉醒,因此,他们回到农村,会同“留守”的发家致富能人、文化人一起对农村基层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提出挑战,也必将是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发展机遇。
二、农村居民公共服务参与现状
1 村委会的“缺位”。村委会是农村的一个基层组织,也是农村居民参与村务公共事务的一个平台。根据199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三条规定,村委会是一个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个群众组织是为村民公共服务,也可以说它应该是村民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平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个组织的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2008年7月19日,云南省盂连县发生暴力冲突事件,公安机关在对该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套治安整治过程中,依法对勐马镇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时,遭到500多名胶农用长刀、钢管、棍棒等工具围攻殴打。冲突中,41名民警、3名干部和17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2名胶农死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村民没有通过村委会这一组织来解决他们关注的利益,村委会在这个事件上是处于失语状态。
农村居民为什么没有选择村委会这一组织呢?根据学者任艳妮、吕翔在陕西省某县的调查发现:“……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56%的村民认为选举过程不能程序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60%的村民从未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甚至农民被问到“如果选举委员套无故不让你参加选举时,你将怎么办”时,回答“无所谓”或“求之不得”的达30%。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居民对村委会认同度不高。
2 参与意识低下的假象。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农村居民参与意识表现较低。有学者认为,村民不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参与意识不强的表征。笔者认为,村民不参与并不说明不想参与,不想参与并不就说明参与意识不强。为什么如此一说呢?村民不参与公共事务只是结果,造成这一结果有多种原因。我们不能只归结到参与意识不强。尤其是返乡的农民工,他们在观念变化、视野开阔、经济上取得一定地位后,他们对农村公共事务会有更大的热情。我们在莱镇调查得到“40.57%的村民认为自身具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意识一般的占54.45%,仅4.98%的村民对公共服务意识表示可有可无”中可以得到说明。
当前农村居民不愿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宗族控制的村级组织和村级事务;其二,村委会干部与
村民争利;其三,当前的政治文化和制度缺陷。要么是村委会功能弱化直至无权力;要么是村委套自行其是,完全摆脱掉农民群众的制约,这两种情况造成农村居民在心理上不认同村委套是一个他们表达意见扣利益诉求的组织。
三、保障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措施
保障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既是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民本价值的实践。如何通过“无断层”的村治模式,来正确引导与培养农民公共服务意识,通过疏导性的沟通合作机制、畅通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搭建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平台,真正确立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 重构村委会的职能。首先,村委会应该回归到群众组织性质上来。村委会应从为政府服务的角色向为人民服务的角色转变。因为它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它应依赖自己的选民,是选民的“代言人”。其次,村委会组织与政府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让村委会组织能忠实为村民服务,真诚地代表村民的利益,让村民在内心上认同村委会组织。只有这样,农村居民才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当中,村民才会通过村委套组织来表达自己利益意愿和利益诉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98年11月4颁布的《村组法》需要做出修订。其一,确立村委会为村民利益诉求表达的平台。根据《村组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村委员肩负着保护村民的合法财产和利益的责任。但在谊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如何保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村委会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保护。当村委会通过组织的形式,表达了村民利益诉求之后,哪个部门应做出回应,应当在多少个工作之日内做出回应。如果没有部门回应,它是否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引起上一毁政府或者全社会关注。
其二,确立村民委员为代表村民合法利益的法律主体地位。村民委员是否能代表村民成为在法律诉讼中原告地位,在《村组法》的规定中没有确立。在当前农村改革时期,利益呈现多元局面。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个体经营较为独立、村民间联络淡化。当村民面临侵害时,他们很难以形成共同的抵制力量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多敷村民他们会选择非常态的方式或者其他极端的方式来对抗,如果被人利用还可能对抗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如果村民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凭借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经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通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表决;如果通过,村委组织可以代表村民成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其三,应当增加“临时村委会”内容。《村组法》的第十六条规定赋予了村民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提出罢免的主体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村民遇到村民委员会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他们很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为。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必须提出罢免的理由,如果村民委员认为理由不能成立,村民还有什么办法呢?该条文中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度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果村委员不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又该怎么办呢?仅仅制定权利是不够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保证权利能够实现的程序。因此,《村组法》应该增加如果经村民三次提出罢免要求,村委会不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村民有权解散村民委员会,成立临时村民委员会的权利的相关内容。
2 农村居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公共服务参与意识不是先天产生的,它的强化,需要培养和引导。我们在仪陇县某镇调查发现,“认为政府对农民公共服务意识培养重视、比较重视占30.6%,不够重视占44.84%,认为不重视和说不清楚的分别占17.44%、7.12%。”这说明政府在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引导上任重道远。实现农村居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其一,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乡村干部进行公共服务的教育培训,强化他们的公共服务职能、意识和能力,实现对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支持与引导,满足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其二,加强农民的公民素质培养。农村基础教育在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科学素质的同时,应加强民主意识,公民身份意识,公共服务参与及管理的教育,主动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使他们敢于参加村民自治机构的竞争和竞选,敢于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知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那些救济渠道和救济途径,如何利用这些渠道和途径。
其三,建立合理的公共服务参与运行机制。如何使公共服务所涉及的各方通过平等参与公平协商,实现良性互动和谐发展,这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现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迭权、监督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并在很多地区推行的农村社区建设、村民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得以实践。
3 制度的完善。参与意识、民主观念在很多地区,并非不强。村民不是不想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是无机会、无渠道。造成问题的是制度缺陷。从人性上来讲,每一个人都有表达的愿望,否则人类就不会出现文字、艺术等文化。问题是,如果人经常性表达自己的想法,却得不到关注,或者知道自己表达了和没有表达没有区别,还会选择表达吗?另外一个问题是表速的成本问题。这个问题与村委会作为村民利益表达的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当村委会组织表达村民利益不是基层政府所期望的,或者让基层政府“不高兴”,整个村民和村委组织的正当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这些都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另外,村委组织是否保证了村里的公共事务都由村民参与到了,如果村委组织剥夺村民的参与权,或者说,村委组织的决定违背了大多数的村民的意识,村民有否权利解散村委组织,重建村委组织,通过什么渠道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一套适应农民生产生活居住方式转变要求、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体系可保障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权利,政策实施者的理论政策学习制度可提高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主导性,定期不不定期的农民专项培训制度可提高农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自觉性,推进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可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完善与落实农村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制度可保障参与的平等性,公共政策决策的问责制可保障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实效性。
从管理性政府到服务性政府的管理转变过程中,政府原有的一些职能推向社会组织时,农村居民是否能够积极地参与、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中,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从管理性政府到服务性政府的管理转变过程,也必将影响新形势下继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