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发布时间:2015-07-09 10:49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公平成为社会不断进步过程中所谋求的目标。然而,虽然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城乡经济存在较大差异,新增的贫困人口有2亿人以上,但绝论文联盟http://大部分都在农村。从整体上看农村的失业问题、子女入学问题严重,农民工进城务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常受到许多不平等待遇。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使社会发展失去了稳定的前提条件,而实现社会公平应该从完善社会保障开始,特别是要从农村的养老保障开始,因此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一)日趋弱化的家庭养老保障
  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年轻人担负着巨大的养老负担。市场经济对我国传统的价值观、道德观构成了冲击,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老人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与年轻人的差异越来越大,“代沟”逐渐加深;另外,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与父母长时间的分离,感情逐渐变淡,一些“老人村”正在形成,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受到较大的影响,这些都对农村家庭养老构成冲击;地震等自然灾害容易引发群体性问题,从而影响家庭养老问题。因此家庭养老的作用已经日趋弱化。
  同时人口老龄化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压力,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西方发达国家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50-80年的发展历程,其过程是“先富后老”。而我国的状况是“未富先老”,仅用20-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人口老龄化。而且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工业化初期,经济实力较弱,我国老人70%在农村,农村老年人口增加给农村家庭养老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因此,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养老成本的提高等因素,使得家庭养老的方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土地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村大多数人口主要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是农业,土地至今仍是大多数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我国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经营权。一旦出现“增产不增收”,收益下降,就会造成土地抛荒现象。1996年以来农产品销售不畅,粮食以及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更是导致农民收入增长减缓,中西部地区尤其一些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另外,土地的征用使农民的土地日益减少。近年来,乡镇企业及各种事业的发展,对农民的土地实行了有偿征用和转让,但农村人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无法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土地的最后保障功能在不断弱化。
  (三)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存在着许多问题,1992年我国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在实行中常存在国家政策扶持不到位、集体经济补助难以落实、农民收入水平低的现象,导致养老基金筹措困难。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近8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9%;从覆盖面看,城镇达91%,而农村只有9%,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时间短,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多数地方使征收、管理与使用三个权利集中于某一个部门,致使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在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使农民利益受损。有的地方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硬指标与建设自己的形象工程,不顾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养老保险,甚至对不参保者给予处罚,这都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困难
  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可以过渡为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发展缓慢。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使商业保险与农民投保能力相脱节;还有些农民观念守旧,与市场经济

http://

相适应的风险投资意识尚未建立;而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持续性使农民产生顾虑;商业保险的网点大多数集中在城市,没有与农村的具体经济状况相结合。社会保障本身的不健全也是导致农民较少参与投保的原因之一。
  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特点及启示
  瑞典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论文联盟http://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是公认的“福利国家的典范”。因此,本文以瑞典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进行养老保障制度分析。财政的调节保障老年人晚年的生活是瑞典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其养老模式贯彻“普遍性”原则,口号是“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
  (一)瑞典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
  第一,覆盖面广、内容广泛。按照瑞典的法律规定,凡是工作和居住在瑞典的居民,不分国籍,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的保护。其内容也比较广泛,涉及“从摇篮到坟墓”各个生命阶段的方方面面,是一种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保障水平也较高,除了已经筹措到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相关的利息收益外,国家财政支付的、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成本在内的费用已达到政府全部支出的20%-30%。
  第二,养老金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由于发达的经济水平和宽松的经济环境,在瑞典,国民基本保险以及由政府支付的补充保障项目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以收定支、不留积累的现收现付制。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只是惠及当下老年人而给年轻人造成较大的负担。

第三,社会保障支出的主体是政府。在费用支出方面,国家政府主要负责基本保险,而地方当局政府主要负担服务保障支出。国家充当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国家设立社会保障观察员,对现行的社会保障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反馈,为政府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提供现实的依据。
  (二)瑞典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我国不适合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筹措制度,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寻找适合的制度。可以探索建立储蓄积累的制度,这样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公平。
  第二,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要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瑞典的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基本无所不包。我国的经济增长远不如瑞典等发达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保障水平上要适度,过高会造成财政的负担,还可能造成“养懒人”的负面影响;过低则对人们的生存起不到保障的作用,从长远看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都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来,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的压力,同时可以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特点及启示
  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晚、水平低,但是它们也各具特色,并代表了养老保障体制发展的一种趋势,对于同样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1.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1953年新加坡为养老保险立法《中央公积金法》,现行立法时间是1989年。其养老模式实行自我投保的模式即强制性养老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其保险基金来自于企业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只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在养老提款方式上,政府规定,除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永久离开新加坡两种状况下可以提前提取养老金外,必须在年满55岁而且退休账户均保留一笔最低存款才可以领取养老金。最低存款半数必须是现金存款,以确保公积金会员退休时每个月都有收入,另外半数可以用抵押产业的方式替代。如果年满55岁而退休账户内的最低存款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解决:一是继续工作,用缴纳公积金存款中的一半来填补最低存款;二是

http://

可以将普通户头内的存款转入退休公积论文联盟http://金账户;三是在子女存有超过父母最低存款两倍以上公积金存款的情况下用其超过部分填补父母的最低存款;四是用现金填补自己的最低存款,可以享受每年除6000新元的所得税。
  2.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一,合理的制度安排。这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成功运行的基本前提。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必须着眼于本国的实际,并从社会保障整个制度体系入手做整体安排,以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作为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也要根据具体国情去制定具体措施,要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运行中的作用。新加坡政府在公积金制度中的适度作用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成功运行的根本条件。新加坡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率、安排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各种投资计划,加强财政部、劳工部、中央公积金局等各部门的协调及社会福利计划的配套,确保对公积金管理的廉洁高效。我国和新加坡有诸多相似的文化背景,因此,新加坡的这种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波兰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1.波兰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波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先后提出了几个法案,逐步实现了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多支撑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1997年提出第一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颁布了养老金基金的组织和实施法。1998年4月提出第二组改革法案,通过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新的现收现付养老金法,即构建多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第一支撑即合理性定额缴款、现收现付;第二支撑即强制性定额缴款、私人管理基金;第三支撑即自愿性的雇员养老金计划。1998年8月1日发放养老基金许可证,1999年4月1日多支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正式运行。
  2.波兰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虽然波兰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但它打破了计划经济的僵化体制,日渐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首先,控制退休年龄。改革后的波兰养老保险制度废除妇女55岁提前退休的权利;一级残废和二级残废者不再拥有提早5年退休的权利;禁止在工作岗位上提早退休提取养老金。这一做法既可以减少养老金的支付,又可以增加社会的产出。我国可以参照波兰的做法,适当提高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年龄,可以减轻现阶段支取养老金的压力。
  其次,多支撑的养老保险制度。波兰在转轨过程中实行多支撑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50岁以下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单独的现收现付的合理性额缴费体系,也可以选择加入基金性质的第二支撑。 40岁以下的雇员必须选择两个支撑,特别是基金性质的第二支撑。我国也可以参照波兰的做法,因地制宜,并根据一个地区农民的具体状况设计养老保险方案,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 http://

上一篇: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农民工的市民化

下一篇:当代农村消费者的新特征和拓展农村市场对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