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务工收入将要超农民工家庭农业纯收入实
发布时间:2015-07-09 10:49
摘 要 农民工家庭的主业是农业,因此农业生产收入,仍是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和深化,农村中越来越多的人们纷纷走向大中城市或城镇,而且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大大增加了其家庭收入。而且,农民工务工工资性收入要超过其家庭纯农务收入的可能性是极大的,本文从一些假定条件出发,论证了农民工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要超过其家庭的农业纯收入。
关键词 农民工 务工工资性收入 农业纯收入
一、农民工务工工资性收入与其家庭农业纯收入比较
为了更清楚的研究农民工务工收入与其家庭农业纯收入之间的关系,本文对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收入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搜集和整理,如下:
(一)农民工收入来源特点
数据分析得,农业纯收入在各种收入中的基数是最大的。而工资性收入呈现逐年猛增的趋势,在各种收入中稳居第二。因此,农民工家庭收入当中,农业纯收入依然是当前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民工的各种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而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最快。
(二)农民工家庭收入来源变化特点
农业纯收入从2000年至2007年在农民工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但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减少了6.25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其所占比重有明显下降的趋势。而务工工资性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虽不及纯农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大,但从2000年至2007年增加了7.38个百分点,其所占比重是在逐年上升。并有超过农业纯收入的趋势。
可见,近年来,但农业对农民工家庭增收的贡献能力已经呈现明显的趋势性减弱。务工收入作为农民工增收的主要来源的地位已经确立并不断巩固,对农民工家庭增收的贡献能力出现了明显的增强趋势。
二、农民工务工工资性收入将要赶超农民工家庭纯农业收入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家庭纯农业收入虽然在不断增长,然而却增长缓慢,在农民工家庭的总收入中的比重还有大幅度下滑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家庭人均占有的资源太少
我国农业以耕地为主的生产资料与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相比太少,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与少量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农作物独立受自然力作用的时间很长,占了生产时间的绝大部分,而劳动时间则只占生产时间的一小部分。而只有劳动时间才创造价值,非劳动时间是不创造价值的。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农业的劳动时间短,农业创造的价值少。这就是农民工家庭纯农业收入少的根本原因。
(二)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
农业生产成本包括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投入的劳动力费用以及投入的农业生产技术装备的费用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近年上升很快,从而推动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农民购买农业装备的支出更促使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农业生产成本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农产品的自然赢利空间有限。
(三)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农民要高,维权追求平等意识迅速增强
在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在迅速提高。其维权,追求平等意识也在迅速增强,客观上也就拓宽了他们的就业空间和获得稳定收入的机会。
(四)财政支持下的免费职业培训有助于农民工的稳定收入
农民工的非农职业培训提高了农民工的迁移能力。首先,提高了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其次,拥有较高的社会资本;再次,经过培训的农民更有能力获得就业信息;最后,就业稳定性更好。农民工务工势必成为农民工增收的主要渠道。
三、农民工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将要超过农业纯收入的基本假定
当然农民工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要超过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纯收入离不开一些基本假定,“要保证农民工具有稳定的务工工资性收入”。
1.从农民工自身方面来说,要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就要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职业技能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融入城市和城镇生活工作中去。另外,农民工要为自己设定一个合理的职业目标,工作中要勇于进取,踏实肯干,业余时间,要抓紧时间勤于学习,认真苦读,掌握相关技能技术。
2.从外部条件来说,可采取以下手段来保证农民工工资的稳定: ①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③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农民工工资的稳定性增长,才有可能使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超过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纯收入。
四、总结
总之,农民工务工己经成为增加农民工家庭收入的主要渠道,这种务工工资性收入很有可能赶超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纯收入。当然,这是有前提条件的,“要保证农民工具有稳定的务工工资性收入”。一方面,从农民工自身来说,要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真正保证农民工的权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民收入增长趋势的变化.中国农村经济.2008.9.
[2]李纯英,刘金祥.农民收入低探析.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6).
[3]汪清龙.试析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农民增收.经济研究导刊.2009(13).
关键词 农民工 务工工资性收入 农业纯收入
一、农民工务工工资性收入与其家庭农业纯收入比较
为了更清楚的研究农民工务工收入与其家庭农业纯收入之间的关系,本文对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收入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搜集和整理,如下:
(一)农民工收入来源特点
数据分析得,农业纯收入在各种收入中的基数是最大的。而工资性收入呈现逐年猛增的趋势,在各种收入中稳居第二。因此,农民工家庭收入当中,农业纯收入依然是当前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民工的各种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而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最快。
(二)农民工家庭收入来源变化特点
农业纯收入从2000年至2007年在农民工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但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减少了6.25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其所占比重有明显下降的趋势。而务工工资性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虽不及纯农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大,但从2000年至2007年增加了7.38个百分点,其所占比重是在逐年上升。并有超过农业纯收入的趋势。
可见,近年来,但农业对农民工家庭增收的贡献能力已经呈现明显的趋势性减弱。务工收入作为农民工增收的主要来源的地位已经确立并不断巩固,对农民工家庭增收的贡献能力出现了明显的增强趋势。
二、农民工务工工资性收入将要赶超农民工家庭纯农业收入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家庭纯农业收入虽然在不断增长,然而却增长缓慢,在农民工家庭的总收入中的比重还有大幅度下滑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家庭人均占有的资源太少
我国农业以耕地为主的生产资料与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相比太少,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与少量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农作物独立受自然力作用的时间很长,占了生产时间的绝大部分,而劳动时间则只占生产时间的一小部分。而只有劳动时间才创造价值,非劳动时间是不创造价值的。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农业的劳动时间短,农业创造的价值少。这就是农民工家庭纯农业收入少的根本原因。
(二)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
农业生产成本包括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投入的劳动力费用以及投入的农业生产技术装备的费用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近年上升很快,从而推动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农民购买农业装备的支出更促使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农业生产成本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农产品的自然赢利空间有限。
(三)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农民要高,维权追求平等意识迅速增强
在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在迅速提高。其维权,追求平等意识也在迅速增强,客观上也就拓宽了他们的就业空间和获得稳定收入的机会。
(四)财政支持下的免费职业培训有助于农民工的稳定收入
农民工的非农职业培训提高了农民工的迁移能力。首先,提高了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其次,拥有较高的社会资本;再次,经过培训的农民更有能力获得就业信息;最后,就业稳定性更好。农民工务工势必成为农民工增收的主要渠道。
三、农民工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将要超过农业纯收入的基本假定
当然农民工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要超过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纯收入离不开一些基本假定,“要保证农民工具有稳定的务工工资性收入”。
1.从农民工自身方面来说,要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就要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职业技能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融入城市和城镇生活工作中去。另外,农民工要为自己设定一个合理的职业目标,工作中要勇于进取,踏实肯干,业余时间,要抓紧时间勤于学习,认真苦读,掌握相关技能技术。
2.从外部条件来说,可采取以下手段来保证农民工工资的稳定: ①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③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农民工工资的稳定性增长,才有可能使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超过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纯收入。
四、总结
总之,农民工务工己经成为增加农民工家庭收入的主要渠道,这种务工工资性收入很有可能赶超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纯收入。当然,这是有前提条件的,“要保证农民工具有稳定的务工工资性收入”。一方面,从农民工自身来说,要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真正保证农民工的权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民收入增长趋势的变化.中国农村经济.2008.9.
[2]李纯英,刘金祥.农民收入低探析.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6).
[3]汪清龙.试析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农民增收.经济研究导刊.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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