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政权的利益变迁与价值分析
[摘 要]分析党的农村基层政权可以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进行,也可以从组织技术层面来进行;然而,本文从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民公社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体制转型初期、市场经济时代,以利益与价值取向为基点,来分析党的农村基层政权的历史嬗变,并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一个“德法兼治”、“利益共谋”的过程。
[关键词]基层政权 利益共谋 价值观念
党的农村基层政权的利益嬗变与价值取向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随着体制变迁、经济发展、法制完善与道德升华而不断变化与发展,并最终融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序列。在这一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分段
一、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基层政权----极端均平化的价值观与私人利益的全盘否定
人民公社的首要特征就是政社合一,即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实行人民公社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征集农业剩余以及剥夺农民的私有财产并把农民禁锢在那种缺乏优越性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从而实现对农民的有效控制。就经济利益而言,人民公社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了农业剩余无偿地流向工业和城市,从而实现其优先发展,并且通过“一平二调、一大二公”企图彻底割除“资本主义尾巴”和全盘否定个人利益。对国家政权而言,人民公社是“改造农民”的最佳途径,因为它把国家政治权力直接延伸到农民家门口。所以人民公社不仅通过强制把农民组织起来,便于政治控制,而且大大降低了国家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剥削”政治经济成本。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不可能实现农民自愿互利的农业发展机制。也不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化。“一平二调、一大二公”违背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违背了农民的发展意愿。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愿互利的农业机制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为共同利益而在产、供、稍等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经济组织,它的前提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发达、经济理性的成熟以及发达的社会交换关系。缺乏这些前提,人民公社只是一种控制社会的有力工具,也只能依靠“人身依附”和“束缚保护纽带”而存在。
人民公社的平均主义价值观强调人人绝对平等与“贫穷”光荣,并且彻底否定私有财产,否定中国农民有限的经济理性。平均主义是个体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在分配过程中,它主张人们在工资、劳动、福利等方面享受一律平等待遇的思想,认为只有绝对平均才算是平等, “大锅饭”是对这种分配方式的形象说法.更为不幸的是,这样一种均平主义价值观完全割断了农村干部与农民利益的关联,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而当时的党和政府把这种体制内的矛盾,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加以处理,用政治运动的办法来加以整治,给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作用。实践证明,这种通过政治手段把农民强行组织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中的作法,这种平均主义的价值观,不利于农民的自身解放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转型初期农村基层政权“自利化”倾向----行政道德与谋利行为的分裂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生产经营方式上,家庭作为农村经济的基本单元,重新回归到生产领域;在所有权上意味着国家对农民有限产权的认可。最终导致以“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架构为支撑的人民公社解体。在政府与农民的适当分权的基础上重建乡镇基层政权机关。但是,中国正处在史无前例的社会转型时期,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迈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由****政治、人治政治迈向民主政治、法治政治。这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前进中的问题,其中,基层政权机关的“违德行政”就是最突出的表现。在利益和道德的抉择,部分基层干部把道德丢到九宵云外去了。
基层政权“违德行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三乱”现象----残酷的利益剥夺;二是野蛮的“圈地运动”----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侵犯;三是鲜廉寡耻的****行径。这些现象不用说是违法,就能最起码的人文道德都荡然无存了。“违德行政”的实质就是与民争利,实现基层政权的自我利益最大化。着名学者S.N.艾森斯塔得认为:“政府人员的自利化主要是一种政治价值取向。在有些时候,这种价值取向甚至达到了要摆脱一切来自上的政治监督,或取代其为不同阶层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的程度。”[1]这样一种价值观主导下,一些基层政权机关已经蜕变为赢利型的掠夺式政府。
“违德行政”行为,一方面,完全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另一方面,其“自利化”的价值观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充分暴露了基层行政职业道德与谋利行为的分裂。在利益分割方面,基层政权机关干部利用体制转型暗中瓜分农村集体经济存量,另外,又利用特有的权力来强行介入农民收入增量的分配。“不知道全力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只知道向群众要粮要款”,这是******的强盗行为。“如果我们共产党也是这样,那末,这种党员的作风就是******的作风,这种党员的脸上就堆上了一层官僚主义的灰尘,就得用一盆热水好好洗干净。”毛泽东同志的言语既入木三分地刻画出了这种道德败坏的行政行为,又对这种行为提出来了善意的批评和教诲。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道德与利益理论认为道德和利益是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统一表现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利益决定道德,道德对利益具有反作用,二者相辅相成。基层干部“违德行政”是政治道德与谋利行为的分裂,甚至于是对行政道德的一种否定。其实,行政道德对谋利行为存在着两种反作用。其一,行政道德对正当得利的肯定性适应,主要表现为道德直接维护着与之相连的社会经济制度,巩固其经济秩序,提高社会的经济活力,保障社会经济机体的正常运行,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和生产力的发展。其基本特征显现为对正当得利的“维护”、“巩固”、“推动”。行政道德对不当得利的否定性适应,主要表现为行政道德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伦理性质,限制着社会经济活动所指向的社会价值目标,从善恶评价的特殊角度,对社会的经济运动进行价值导向,从而保证经济活动的社会终极效益,促使社会经济按社会和社会成员的总体目标健康地向前发展。其基本特征显现为对不当得利的“制约”、“督促”和“引导”。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私人化,行政行为成为谋取本位利益的手段与工具,势必使我们的执政党走向人民的反面。最终摆脱不了“其兴也,勃矣;其亡也,忽矣”这一历史周期律的制约。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政权----“德法兼治”与“利益共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成果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差异不能在收益上得到体现,基层干部与广大农民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改革开放初期,打破了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却又产生了权力笼罩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对农村经济存量与增量的控制与瓜分,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被边缘化而得不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利益与实惠。在当今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和实行,人们开始把“劳”与“得”挂起钩来,而且在“劳”与“得”之间加进了“市场”的因素。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怎样正确处理道德、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研究。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劳动以及一切经济活动的动因,利益的实现就是“得”;劳动是利益的唯一源泉,市场是利益的分配机制与实现场所。社会主义法制是对“市场”条件下“劳”与“得”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道德是对“市场”条件下“劳”与“得”的心理认可与价值评判。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共谋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于对利益的关心,各类经济主体(包括基层政府与农民)各自利益实现过程中的矛盾都必须通过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来解决。一方面,基层政府应坚持“从个人利益上关心”的原则,正如列宁所说:“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共同讨论,专人负责。由于不会实行这个原则,我们每走一步都吃到苦头”。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村市场,并通过市场优化农业的经济结构,造成农村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并且最终实现基层政府与农民利益共谋。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个人收入分配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在农村市场经济中,各类经济主体(包括基层政府与农民)要自主地为着自身的利益从事经济活动,必然要有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必然要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保护农民正当的合法的经济活动,打击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整个农村经济生活就会处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破坏,社会财产不但不会增加,还会急剧减少,农民的物质利益和生活水平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和得到提高。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公有制基础上的道德经济,讲求公平诚信与利益共谋从而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竞争的公正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以行政权力把一些经济主体排除在经济竞争之外或让某些经济主体在较小的范围内竞争。另一方面,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同时,诚实守信、社会公正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三个方面。其中,基层政府诚实信用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因为基层政府直接与农民打交道。没有良好的政府诚信,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因此,基层政府诚信建设是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总之,农村基层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德法兼治”理念和正确的价值导向,实现基层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共谋。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干部与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才能开创农村全面小康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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