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五十年:日常经济实践中的国家与农民——
[内容提要]后乐村五十年社会变迁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演变表明,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对于乡村社会变迁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是一种重要的解释资源和分析框架,它为国家在制度安排上顺应农民的自主性和解除对农民的社会排斥提供了经验上的可行性,并为寻找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本土因素”提供了途径。
Abstract:The fifty years of evolution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the peasants in Hou Le Village shows what an important impact the daily economicactivities of the peasants has on the social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other words,the daily economic activities of the peasants provide a powerfulexplanatory framework for the feasibily of the state‘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with regard to allowing peasant autonomy and removing social bias against the China wants to modernize her rural areas ,she cannot afford to neglect the“local elements”which are expressed in the peasants ’daily economic activities.
一、研究假设、分析框架与个案状况
在学术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当前中国是一个单条腿的社会。这一说法是通过对比来说明当前中国社会在某些方面或者某些部位的形势比较好,而另一些相对应的方面或者部位的形势则不太乐观。城市和农村的对比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发展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城市和乡村的分割不仅仅是地域上的,更重要的是社会和经济层面的差别。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截止2000年,我国城镇人口共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农村人口共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其中农业就业人数的比重高达总人口的50%,但是农业产出只占GDP 的15.9%(国家统计局,2001,第54页)。也就是说,50%的农村人口仅仅分享15.9%的GDP.上述两个比例结合在一起让人感到沉重。
农民问题和“国家与农民”这一基本范畴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无论是历时还是共时的“国家与农民”的命题,基本的研究立场和解释框架都是“国家主导”或“国家推动”。其中的原因有二:一是尽管近代以来公众领域一直在不断扩大,但中国并没有出现那种民权与国家对立的局面。相反,国家则在不断成长,大多数中国公民似乎主要从义务和互相依赖而非权利和责任的监督来看待社会(市民社会)的存在(Frederic Wakeman,1993,第47页)。二是作为一种与国家对立的市民社会实体完全是基于“城市”的衍生物,在乡村即使是在沿海乡村甚至是国际大都市的周边城镇里,要找到西方意义的市民也相当困难(李学昌等,2003,第89页)。也就是说,农民的非组织性和分散性使得其对国家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杜赞奇在分析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时,证明了十九世纪末期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都要严重依赖地方文化网络(杜赞奇,1996,第247页)。黄宗智则强调必须注意中国发展的“地方性”和“乡村性”。但是,地方文化网络仅仅发挥国家政权建设管道的功能并不足以影响国家权力的走向。黄宗智尽管关注“地方性”和“乡村性”,仍然认为中国农村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没有实现,有的只是一种农业经济和自然村落社会的内卷化延续(邓正来,1999,第436页)。
总的来看,国家过分强大和农民过分弱小、国家的理性与农民的非理性、国家的全方位责任和农民的依赖性、国家的体制化与农民的涣散性等等差别导致了农民不可能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更不可能对国家发生某种影响。似乎解决农民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牵着鼻子放牛”,寻找一块“水美草肥”的绿洲只有国家才能办到,同时也不能不是国家的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的历史经验并没有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办法(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已经足以证明国家的强制性主导是一种很不好的办法)。这促使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命题,尤其是从乡村变迁过程中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的角度重新审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虽然是非组织性、非制度化的,但毕竟是真实存在的体现农民智慧和农民诉求的经验材料,因此不能不引起学术上的尊重。本文的假设正是基于这种尊重之上的:即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对于乡村社会变迁、发展以及农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放弃将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和解释性资源,导致了“重国家、轻农民”的学术性常识,这种学术性常识又反过来促成了国家与农民现实关系中的“国家主导”。最终,“三农”危机仍然是一个无法化解的难题。可见,“国家主导”的分析框架导致的结果是一个认识论和社会现实的恶性循环。正因为如此,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进行反思是真正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前提,这种反思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国家与农民现实关系的反思,更应该对知识界业已形成的学术性常识进行反思。{2}这就要求摆脱传统分析框架的羁绊,以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作为分析框架来认识、解释中国农村的变迁和发展,并从中寻找某种政策含义。本文的素材取自一个有特点的村庄,报告是通过实地研究并根据农民的口述资料写成的。本研究报告的初衷是在乡村五十年变迁的过程中探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基本的切入点是农民日常经济实践及其后果。
本文的个案村(后乐村)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镇的东南角,该镇因分别距离上卢镇、吴宁镇、义乌市和苏溪镇各二十三华里而得名。该村现有耕地447亩,人口905人,人均占有耕地0.49亩。{3}从劳动力的分布看,相当大的比例分布在非农产业。而且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不断下降,非农产业劳动力的比例不断上升。非农产业的劳动力主要分布在工业和商业两大行业。就经济收入而言,农民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农业收入只占极小的比例。总的来看,工商业是后乐村的支柱产业。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很少,大部分家庭的耕地都采用“贴钱出租”的方式租赁给外地人耕种。后乐村的工业主要集中在村工业园区,均为私营企业,共52家,主要生产袜子、内衣、笔、刀片等小商品。后乐村的商业包括三部分:一是“前店后厂”的产品批发,即自己办厂并通过义乌市小商品市场进行批发;二是“有店无厂”的商业批发,即仅仅在义乌市小商品市场上从事商业批发;三是各种零售商业,主要是分布在村内的各种临时摊点和固定店铺。发达的小商品生产和商业经营使后乐村成为廿三里镇的首富村,该村在当地被称为“亿元村”,2000年人均收入达6728元。
有意思的是,后乐村曾经是一个有名的贫困村。据后乐村“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记载,1983年以前该村年人均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从未超过100元。尽管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等于个人收入,考虑到当地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1984年才彻底落实和完善的,在此之前个人对集体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依赖性,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还是可以反映大致的收入状况。另外,该村的村志还记录了这样一组数据:1980年后乐村共有家庭159户,人口547人,住房270间。也就是说,1980年平均每户人家只有不到1.7间住房。这些数据所反映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状况与目前的“亿元村”相联系起来是不可思议的。
在这些惊人的变化背后,有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对待问题:即目前后乐村的农村经济状况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广泛存在的“三农”危机形成明显的反差,但是这种反差在“国家主导”的分析框架中难以进行有效的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在后乐村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中理解后乐村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发生上述变化的真实原因。为了叙述的方便,有必要对后乐村农民五十年来最具特色的日常经济实践预先做一个交代:(1)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之前,后乐村被当地人称为“草鞋村”,原因是后乐村家家户户都依托当时的乡村集市从事“草鞋交易”;(2)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到七十年代末期,后乐村被称为“鸡毛换糖村”,当时几乎所有家庭的成年男性都要利用各种借口外出“鸡毛换糖”{4};(3)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初期,后乐村被称为“小百货村”,大量的后乐村农民从事小百货交易;(4)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之后,后乐村则变成了“家庭工业村”,小商品生产取代了小百货经营。相对来说,农业在后乐村一直处于边缘的位置。
二、后乐村农民日常经济实践的社会分析
(一)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后乐村农民的“草鞋交易”
1、国家制度变迁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建国以后,国家开始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主要由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私有制,被改变为人均占有的土地私有制。“土改”的主要方式是剥夺地主和富农的大部分土地给无地少地的贫农、雇农。后乐村所在的义乌市于1950年10月开始着手“土改”,1951年12月最后完成。从“土改”一直到1954年(合作化运动)之前,由于国家的政策与农民延续了几千年的愿望高度一致,因此这一时期被学界称为国家与农民的第一次蜜月(曹树基,2002,第19页)。在此期间,后乐村的粮食产量逐步提高,农业经济稳步发展。
但是,这种国家与农民的亲密关系是短暂的,1954年以后即出现了不协调的迹象。由于“土改”之后的农业生产难免带有小生产者的局限性,而且已经产生了家庭间的贫富分化,这显然有悖于国家所追求的社会化大生产和共同富裕的目标。于是,国家开始鼓励和倡导农民走出小生产的传统,进行农业合作化。出于对一个信守诺言的政府的信赖和美好生活的愿望,合作化政策一开始受到农民的拥护。后乐村的互助组始于1954年,成立互助组的原则是相互帮助,自愿结合。从1955年开始,国家进一步推进合作化运动,后乐村的互助组合并为初级农业合作社,1956年升级为高级农业合作社。合作化的进一步推进,超出了农民的心理底线,部分农民出现了抵触情绪。尤其在推行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由于私有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将失去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自由,当然会引起农民的反抗。此时,国家的主导力和强制力就体现出来了。后乐村曾经有两位农民因此而受到批斗。
在农业合作社时期,国家只是初步实施了其主导力。但是进入公社化运动时期,国家则采取更为激进的措施。1958年9月,后乐村所在的义东区成立廿三里人民公社。按照“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的要求,生产资料和粮食归公共所有,兴办公共食堂,实行统一生产和供给。后乐村的三个自然村同田劳动,同锅吃饭。由于平均主义、大锅饭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严重倒退,粮食减产,后乐村遭受了严重的饥荒。1958—1959年全村只有一个小孩出生,并且夭折了。理想化的大公社制度完全破坏了农民固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尽管国家于1962年进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调整,后乐村农民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但随着“文革”的到来,后乐村农民再一次陷入困境。
2、农民对国家制度安排的回应。建国以后,在中国农村仍然延续着自然经济体系下的乡村集市。乡村集市一般是在固定的几个日期,农民自发地带着自己的剩余产品在集市上进行交易。这种乡村集市对于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的日常生活具有深刻的意义:它作为一种农产品剩余的调节机制,主要的功能在于弥补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局限性。六十年代末期以前,随着国家对乡村集市进行的四次整顿{5}和“统购统销”以及“征购”政策的实施,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和销售,乡村集市受到了冲击。但是,由于乡村集市对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和“统购统销”政策的固有缺陷,乡村集市一直在顽强地生存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面对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带来的生存危机,后乐村农民并非听天由命地在土地上埋头苦干,而是积极地寻找土地以外的生存空间以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后乐村农民的具体经济实践是:充分利用(国家严格控制的)乡村集市的有限空间,将过去“自编自穿”的草鞋变为乡村集市上的交易产品。由于草鞋不属于国家控制的商品,尽管建国以后中国的乡村集市经历了四次整顿,但只要乡村集市没有彻底消失,草鞋的交易就不会受到禁止。也就是说,国家对乡村集市所作的种种限制,对后乐村农民所选择的“草鞋交易”来说几乎没有影响。
“草鞋交易”的直接原因是集体劳动无法满足家庭的需求,深层的原因则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不协调,它意味着国家主导的合作化运动和公社化运动并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望,带来的恰恰是贫困。重要的是,“草鞋交易”表明了农民对国家制度的积极回应和自主性倾向,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草鞋交易”反映了农民在集体劳动和集体劳动之外进行的自主选择;第二,“草鞋交易”并非一种偶然行为,它是后乐村农民有意识地将家庭传统(编草鞋)与乡村集市中的有限空间相结合的产物;第三,“草鞋交易”也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后乐村农民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内对付饥饿的生存方案。
(二)六十年代末期至七十年代末期后乐村农民的“鸡毛换糖”
1、社会背景和交易方式的转换。这一时期的基本社会背景是:(1)人民公社制度下强制性的低效集体劳动与农民自主性之间的矛盾;(2)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生育高峰,使人口压力增大,家庭经济负担加重;(3)“文革”对生产劳动的破坏。在这之前,后乐村农民通过集体劳动加上“草鞋交易”的收益尚可维持平衡,但是生育高峰过后的生活压力和“文革”对生产劳动的破坏打破了这种平衡。由于参加集体劳动的收益是基本稳定的,显然需要在土地以外获得更多的收益才能够维持家庭基本需求,这当然需要更大的生存和交易空间才能实现。于是后乐村农民在土地以外的日常经济实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从“草鞋交易”转变到“鸡毛换糖”,大量的后乐村农民以“鸡毛换糖”为借口外出流动和“投机倒把”。
作为一种传统的积肥方式,“鸡毛换糖”在当地一直以一种不太引人注意的方式延续着。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鸡毛换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投入的人数骤增,而且“鸡毛换糖”的形式、范围和时间也有所转变:(1)从六十年代末期开始,作为积肥方式的“鸡毛换糖”转变为纯商业性的“鸡毛换糖”。后乐村的农民带出去的商品已经不仅仅是自家酿制的米糖、地瓜糖,更多的是一些在地下市场批发的次等小商品;换回来的也不仅仅是鸡毛,只要是能够变卖且有利可图,后乐村的农民都乐意交换。(2)流动范围超过了以前。原来的“鸡毛换糖”主要是在义乌市周围的地区,很少超过浙江省的范围。但这一时期农民的足迹已经远远超过了周边地区,绝大多数人的足迹近则周边的江西、安徽等省,远则云南、贵州等省。(3)“鸡毛换糖”从一种间歇性的外出变成经常性的外出。最初的外出时间一年只有三次,分别是5月、8月两次农忙之后和春节前后一个月左右。到这一时期,间歇性的外出逐渐变成经常性的外出,很多人常年在外。
2、“鸡毛换糖”的社会内涵——非暴力的反抗。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不协调的背景下,后乐村的农民不可能通过国有商业、合作社商业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乡村集市获得更多的收益,以满足由于生育高峰导致的家庭需求的增长。由于原有的收益和需求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原来国家允许的交易空间(乡村集市上的交易空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对于后乐村农民来说,在极其有限的交易空间中和一个资源极度匮乏的村庄中寻找一种替代草鞋的合法交易基本上没有可能。那么,要重新实现家庭经济收益与需求的平衡,就需要一种更激进的办法来扩大生存空间,后乐村农民的选择就是“鸡毛换糖”。因此,相对“草鞋交易”来说,“鸡毛换糖”不仅仅是一种停留在国家制度框架内部的回应。由于作为纯商业性的“鸡毛换糖”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投机倒把”行为,显然“鸡毛换糖”带有反抗的性质,是农民使用非暴力反抗的形式来表达和追求利益的结果。
作为一种流动的商业交易,“鸡毛换糖”具有“投机倒把”和转手买卖的性质,对于按计划进行的商品流动秩序是一种破坏性因素,被国家严厉禁止,而且外出流动本身也不符合人民公社制度的安排。因此,外出“鸡毛换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后乐村农民都采用了各种变通的方式:以生产大队开具的“为生产队积肥”之类的介绍信或者以涂改过的介绍信为幌子。同时,这些非法的流动人员在“鸡毛换糖”的过程中还要和“打击投机倒把”人员玩一种猫捉老鼠的游戏。外出“鸡毛换糖”的农民几乎都有过“进学习班”、“被批斗”、“没收”和“罚款”等经历,但这并没有影响后乐村农民外出“鸡毛换糖”的热情,更没有将外出农民拉回到低效率的集体劳动中去。显然,“鸡毛换糖”这种非法的交易本身就是农民和国家相互博弈的过程。这种方式不仅仅是一种逃避集体劳动、追求更多经济利益的行为,更是一种农民的政治智慧。
(三)七十年代末期至九十年代初期后乐村农民的“小百货交易”
1、农民对市场的开拓与地方政府的回应。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后乐村农民在“鸡毛换糖”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更大的利益空间,那就是为“鸡毛换糖”的商贩提供小百货。基于对更大利益的追求,后乐村农民在土地以外的日常经济实践从“鸡毛换糖”转向了“小百货交易”。并由此在后乐村所在的廿三里公社形成了一个地下小百货交易市场。这个地下小百货交易市场最初是临时、流动和隐蔽的,因为地下小百货交易同样属于“投机倒把”而遭到禁止。到七十年代后期,这个地下市场的规模已经比较可观,廿三里也成为整个义乌地区“鸡毛换糖”的进货源头,同时也吸引了外地人来采购。而这个地下市场又以后乐村的农民为主。
很快,廿三里的地下交易市场逐渐转移到义乌市城区。最初的转移纯粹是由于地下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决定的,而且是一种个别行为。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促使这种个别、偶然的转移带动了整个交易市场的转移,那就是义乌市城区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廿三里离义乌市城区有二十三华里的路程,而义乌市城区对于外地客户和本地外出“鸡毛换糖”的农民来说都是必经之地,当然在义乌市城区从事地下交易要方便得多。同时,义乌市城区和廿三里公社的政策差别,也促使了地下市场的转移。廿三里公社隶属于义乌市,宏观的政策环境不会有什么差异,但在政策的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义乌市城区对地下小百货交易的控制要宽松一些,抓住一次罚款5角钱,但不没收。而廿三里则比较严格,最初是抓住了就没收、进“学习班”,后来也采用罚款的办法,一次罚款1块钱。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自下而上的市场开拓,得到了当地政府有限度的认可。在人民公社制度寿终正寝的前后几年,农民的自主性要求越来越大,小百货交易市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与过去不同的是,这些自主性要求得到了地方政府积极的制度回应。1983年当地政府出台了“四个允许”,即允许农民经商、允许长途贩运、允许开放城乡市场和允许多渠道竞争。同年,义乌市(县)在新马路建起了第一代官办的小商品市场。
2、制度变革与农民自主性的解放。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从事小百货交易的性质是非法的。因此,“小百货交易”和以前的“鸡毛换糖”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就是采用什么手段对付打击和制裁。一种手段是机动性的流动。另一种是平静地接受罚款、没收甚至进“学习班”,把这些损失看成“小百货交易”必要的成本。但是,无论受到什么样的打击和制裁,都不会改变他们继续从事非法交易的立场。后乐村农民的这种非法的“小百货交易”一直持续到人民公社制度结束,“小百货交易”的性质突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人民公社制度实行了二十多年后,农民重新获得经营土地的自由、外出和择业的自由。家庭承包责任制导致的劳动私人支配加上商业流通领域的开放,使非法的和地下的交易变成了合法的和公开的市场交易,地下的“投机倒把分子”变成了受国家制度保护和鼓励的市场经营者。后乐村农民艰难地开拓出来的交易空间变得豁然开朗。一种原来熟悉但被禁止的交易方式突然失去了原有的禁锢,所解放的生产力是巨大的。这种解放解除了土地对后乐村农民的束缚,几乎所有的家庭都有人投入到义乌市小商品市场上从事小百货经营。只有极个别的身体残疾者家庭和缺乏非法交易经验的木匠、泥瓦匠家庭例外。从那时起,大部分热衷于“小百货交易”的成年人都彻底离开土地,将责任田留给家里的妇女和老人耕作,后来干脆以“贴钱出租”的方式承包出去。
实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后乐村农民对“小百货交易”的激情还可以从另一个事实表现出来。在调查“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村里面的变化”时,没有人告诉你粮食的产量提高了多少,家里有多少余粮。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告诉你,他在什么地方去做生意,做什么生意,经营的情况如何等等。总之,在后乐村农民的头脑中只有商业经营的概念,似乎传统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与他们毫不相干。因此,对于后乐村农民来说,家庭承包制解放的不仅仅是生产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流动的权利和空间。因为流动权利的获得和流动空间的扩大,使低效的集体劳动与农民的自主性之间的矛盾荡然无存,国家与农民的断裂关系被重新焊接和整合起来。在这种整合中,后乐村农民无须接受人民公社制度的规范、控制、教育和改造,可以充分地张扬他们的自主性要求。
(四)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后乐村农民的“家庭工业”
1、“家庭工业”的兴起与发展。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中国进入了曹树基所说的国家与农民的第二次蜜月期(曹树基,2002,第19页)。但是曹树基认为第二次蜜月到九十年代中期已经结束。{6}而后乐村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从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后乐村农民逐渐从小百货经营转向小百货的家庭生产,在非农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土地的减收以及以土地为标准的收费不会对后乐村农民构成威胁。因此,后乐村农民与国家的第二次蜜月仍在延续。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这些曾经多年从事“鸡毛换糖”和经营小百货的农民已经具备了发展“家庭工业”的条件:(1)多年的市场经历建立了一定的信息渠道;(2)在经营活动中掌握了商品的销售和利润情况;(3)长期的市场批发业务培养了一个稳定的客户群体;(4)通过与生产厂家的接触而对商品的生产过程、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情况有所了解;(5)已经完成了资金的原始积累。因此,小商品生产实际上是后乐村农民从事小百货经营的一种自然延伸。需要说明的,后乐村农民在转向家庭工业生产时,并没有完全放弃义乌市小商品市场上的商品交易,在转向小商品生产的同时,大部分农民仍然保留了交易市场上的摊位,形成“前店后厂”的生产、经营模式。
后乐村“家庭工业”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1996年之前的“家庭作坊阶段”和1996年以后的“家庭工业园阶段”。最初的家庭作坊一般是利用自己家里的住房做厂房,主要依靠家庭成员或少数雇工完成生产作业,机器的数量少。随着家庭作坊数量的不断增加,生产规模的逐渐扩大,制约家庭工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厂房不足,乱搭乱盖情况严重。后乐村于1996年建立了一个“家庭工业园”,将工业园的土地买给需要扩大规模的企业主,并利用工业园区卖地的资金完善工业园的基础设施(比如改造电线路、增容变压器、修缮道路等)。后乐村工业园区的建成使后乐村的小商品工业告别了家庭作坊式的生产,进入标准的生产车间,生产规模大幅度的提高。“亿元村”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2、地方政府对“家庭工业”发展的支持。后乐村建立“家庭工业园”的设想,需要突破国家土地政策的严格限制。一般来说,由农民和村庄自主建立工业开发区的愿望是不太容易实现的。但是后乐村通过自己的努力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关于这种努力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当地兴起了一股修家谱、族谱的热潮。当时的市委书记反对修家谱、族谱,但是方志办认为家谱、族谱有利于地方志的建设。最后,市委提议用村志代替家谱、族谱,但市委的提议基本上没有得响应。后乐村却及时地完成了村志的第一稿,此举受到了市委的赞赏,后乐村因此赢得了争取市委支持建立工业园区的机会。另一种说法是,后乐村的村干部反复向廿三里镇政府申请建立工业园,并促使镇政府多次向义乌市政府申请,最终获得了义乌市政府的支持。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说法都表明了两个事实:一是这种努力是自下而上的,体现的是一种自主性要求;二是最后的结果表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民自主性要求的顺应和支持。1995年,义乌市委书记和市长视察该村,后乐村建工业园的设想得到了地方最高官员的支持。这样,后乐村的“家庭工业”才没有被卡在“家庭作坊”的“瓶颈”上。
除了地方政府顺应后乐村家庭工业发展的需要,批准建立村级工业园,解决了家庭工业生产发展的“瓶颈”之外,还有一个原因促进了后乐村“家庭工业”的快速发展,那就是当地政府的定额税政策。在当地的税收政策中,小商品生产企业的税额不是以实际的利润和产量为计税基础,而是采用定额计税的方式。具体而言,即规定某一类小商品生产企业的固定额税(比如3万元),这个税额不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增加,从而鼓励当地的家庭工业扩大规模。定额税措施也极大地调动了小商品生产企业扩大规模的积极性。总的来说,后乐村农民与国家的第二次“蜜月”之所以没有像曹树基所指出的那样止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当地政府顺应了后乐村农民的自主性要求,而不是试图主导他们。
三、讨论
在五十年变迁的历程中,后乐村农民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自发的和自主的日常经济实践虽然是非组织性的和非制度化的,但对于后乐村五十年的变迁和发展所起的作用丝毫不小于国家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以下三个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1)蕴涵在农民日常经济实践中的自主性对生存空间和交易空间的开拓;(2)地方政府对农民自主性的顺应和支持;(3)这种顺应导致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整合。也就是说,后乐村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与其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政策表达是:国家应该顺应而不是排斥农民的自主性要求。但是,我们所熟悉的学术和政策研究却对这种自主性要求及其在政策上的启示熟视无睹。要改变这种状况,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是必不可少的。
(一)认知立场和分析框架的转变
乡村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以及农民问题的解决无外乎两种力量,一是国家的制度推进,二是农民的自主性。国家的制度推进当然强大无比,农民的自主性只是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比如后乐村农民的“非法交易”等)。正是因为如此,“国家主导”成为学术界和政策部门理所当然的认知立场和分析框架,农民的自主性及其日常经济实践被武断地阉割掉了。但是,就长期后果而言,农民在日常经济实践中使用的“弱者的武器”所具有的意义绝对不能低估。
后乐村五十年社会变迁的实践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副图景:就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而言,尽管前者一直处在主导的支配地位,但后者并不完全是无所作为的。也就是说,“在这50多年中,国家与农民关系一直处于一种持续不辍的互动状态”。即使在改革以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与农民之间也在真实地发生着相互的建构:一方面,国家通过土地改革、集体化尤其是人民公社逐渐控制了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但另一方面,面对生存危机的状况,后乐村农民在日常经济实践中不断借助各种“弱者的武器”迫使地方政府对非组织性、非制度化的经济实践降低处罚、默认甚至让步,从而扩大了自己的生存空间。这一事实表明,农民完全有可能对国家和政府发挥某种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可能性更加明显地体现在国家与农民的互动中,已成为利益主体的农民在自己的发展与国家政策之间的矛盾中,强化了自己的权益,产生了通过自己的自主行为主导自己并影响政府政策的欲望。总的来说,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国家力量的强大并不能否认农民主导自己命运的要求、可能性和能力。
后乐村农民的日常经济实践尽管只局限于生活层面,但却实实在在地导致了制度层面的某种默认、松动、退让、顺应和支持,并最终促成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新整合。因此,在解释乡村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绝对不能无视农民的自主性及其作为一种解释性资源的重要性。否则,一些重要和真实的过程、经验将会被传统的认知立场和分析框架所掩盖。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政策部门和学术界在“三农”危机面前的束手无策,实际上是采取“国家主导”式的认知立场和分析框架的必然结果。显然,解释乡村社会变迁和研究农民问题的立场和分析框架应该是农民而不是国家,而且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应该与农民的自主性保持协调一致。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农民才是乡村社会的主体,乡村社会的一切变迁都切实地发生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乡村社会变迁的过程不可能与农民没有关系,农民不可能对施加在自己身上的种种制度安排无动于衷,有悖于农民自主性的制度安排只会招致农民的反抗与不合作,当然也就无益于农民问题的解决。
(二)转变对农民的认识和理解
农民问题的解决,最基本的一个前提就是认识农民,离开了这个前提,任何美好的制度设想都可能适得其反。受西方学者(斯科特、哈亚诺夫、格尔茨、波耶克等)的影响,我们对中国农民的认识,基本上认为农民是非理性和传统主义取向的:当生存状况受到威胁时,其行为表现为内卷化的策略,即不断以边际效益递减的附加劳动增加产量和收入;当生存状况得以改善时,其行为又表现为宁愿获得更多的闲暇而不愿增加劳动以获得积累。因此,农民被指责为“由宁愿贫困的人组成的亚文化群体”、“宁愿选择闲暇而不愿做额外工作以增加生产的游手好闲者”和“无效率地使用其所支配之资源的落后与保守分子”(秦晖,1996,第18—19页)。
后乐村农民五十年来的日常经济实践对上述论题提出了挑战,即农民的经济行为并不一定是非理性和传统主义取向的。按照斯科特等人对农民的理解,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极端重要性常常迫使农民在面对“水深齐颈”的生存状况时,选择一些“内卷化”的生存方案以度过难关,比如“勒紧裤腰带”和“低效劳动”等等,这是由植根在农民身上的非理性所决定的。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前,后乐村农民的生存状况在大部分时间内可谓是“水深齐颈”。但是,他们应对生存危机的方案却分别是:“草鞋交易”、“鸡毛换糖”和“非法的小百货交易”。三个不同时期的生存方案均存在于土地之外,很明显不属于“内卷化”的范畴。而且这些方案的具体实践及其演变处处显示了后乐村农民的理性算计和对生存空间的逐步拓展。这表明后乐村农民在生存状况受到威胁时,采用的是一种外向型的生存策略。这种生存策略背后的心理取向就是后乐村农民的生存理性。
因此,农民和城里人、农民和商人的所谓非理性与理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差别实际上都是人为设定的。这种人为设定主要是服务于某种学术性常识和研究范式的形成,而不是服务于农民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研究目的与研究工具的关系在这里发生了倒置。要恢复这种目的和工具的应然关系,就需要解除对农民认识的人为设定。后乐村农民在各个阶段的日常经济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生存理性及其发展,表明对农民的以上指责缺乏经验普遍性。后乐村的经济奇迹是农民在日常经济实践中不断扩展生存和交易空间的结果,是农民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自己解开和促使国家解开那条无形的牵绳的结果,是植根在农民日常经济实践中的理性精神合乎逻辑的发展过程。农民日常经济实践中这种理性精神的存在,使得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并不一定在于国家的强制性主导,“逼民致富”的结果反而会导致“逼民致贫”。关键的问题恰恰在于解除对农民的社会排斥和限制行为的枷锁,解开国家拴在农民身上的那条根本就不需要的牵绳。
(三)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命题
由于习惯于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理解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在认识农民上的偏见和人为设定,使得“冲击—回应”模式成为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支配性话语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外生现代化”定位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命题。其基本假设是:外部的文化、制度、资本和技术输入之前的农村社会是停滞的,由于中国农村社会内部缺乏内生性的现代性因素,如果没有外在刺激,农村不会自行进入现代化的历程,其现代化的动力来自农村之外。这就将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应然过程理解为内部的传统性在功能上对外部的现代化要求的不断适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尤其突出,即国家的控制、管理、规划、设计和主导。农村现代化的启动和推进,需要国家和政府直接介入到农村的经济实践,国家无可争议的应该是农村现代化的最主要推动者,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自然就成为推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这一命题忽视了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巨大差异,简单地用从乡村以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来剪裁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它实际上将主要的注意力和坐标放在现代化进程中先发的“胜利者”身上,并对其经验做“情绪性”的夸大,将其发展过程视为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应然”。这样的命题显然缺乏乡村生活世界的经验支持,未能充分挖掘、动员乡村社会内部的资源。
后乐村的经济发展过程与上述命题之间是难以统合的,我们可以看到,后乐村经济发展的动力更主要的是来自内部,而非国家和政府从外而内的介入和主导。后乐村的经济奇迹如果仅仅被简单地理解为农村改革的结果,那么对农村现代化道路的判断仍将停留在外生现代化的框架内。这种理解显然只看到了“后乐村在改革前的贫困和改革后的富裕”这一简单的表象,但是对那些处于同样制度环境下却陷入“三农”危机的广大农村而言,这种理解是缺乏解释力的。毫无疑问,在后乐村经济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现代化的内生因素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后乐村农民的各种生存策略(“草鞋交易”、“鸡毛换糖”和非法的“小百货交易”)中的流动交易。流动交易固有的扩展性和开放性突破了乡土社会中“人情原则”的束缚和局限,使得对利益的追求既成为流动交易的动力,又成为流动交易的原则。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前,后乐村的贫穷并不能否认内生因素的存在,只是由于这一因素受到当时制度的束缚而没能显示出其对经济现代化的意义。一旦束缚这种流动交易的制度被解除,其所发挥的深远影响,决不仅仅限于这种交易方式本身的合法化,而是全面渗透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并影响到经济社会变迁的进程。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外来现代化因素的导入和国家的制度推进对中国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样不能否认,中国农村社会自身也存在某种内生性的现代化力量。因此,解决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问题,不能对中国农村带有情绪性的偏见,不能局限于“内生与外生”等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不能沉迷于现代化的既定命题中照搬外来模式,不能消极地等待来自北京的福音,而应该承认“内生与外生”的相对性和同时存在,应该从本土文化中寻找并解放那些被束缚的内生力量,从农村变迁的内在实践和逻辑中寻求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本土解释”。因为,所有的发展最终都必须从各自社会内部创发出来。
参考文献:
国家统计局,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
邓正来等,1999:《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
Frederic Wakeman:“Public Sphere ”/“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Modern China Vol.19,No.2,April 1993.李学昌等,2003:“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一个研究命题的反思与回顾”,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杜赞奇,1996:《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
曹树基,2002:“国家与农民的两次蜜月”,载《读书》2002年第7期。
周晓虹,“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中国农村研究网,上网日期:2002年9月4日。
秦晖,1996:“传统与当代农民对市场信号的心理反应”,载《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2期。
注释: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验中国:五十年乡村社会变迁研究”,项目编号:02BSH036.{2}布迪厄指出,要构建一种科学的对象,首当其冲的是要与那些被大家共同持有的见解划清界限,不管它是日常生存状态里的老生常谈,还是一本正经的官方见解。这些常识性东西往往嵌入在制度之中,从而既体现在社会组织的客观性上,又反映在社会组织参与者的思想里。
{3}数据来源于廿三里镇的档案资料,下同。
④“鸡毛换糖”本来是当地一种传统的积肥方式。由于义乌东部地区土质贫瘠、土层浅薄,为增强土地肥力,当地农民在长期的农耕实践中,发明了“塞秧根”的施肥方法,即将鸡毛等动物毛发碾碎后拌以草木灰、人畜粪便等,搓成小团,在插秧后7天左右塞入秧苗的根部。这种施肥方法可以有效地提高粮食产量,但需要大量的鸡毛等动物毛发。由此衍生出了一种流动的“鸡毛换糖”交易:用自家酿制的地瓜糖和生姜糖加工成的敲糖,走乡串户换取鸡毛等动物毛发,用作种植水稻的主要肥料。这一流动的交易在后乐村及其周边村落代代相传。但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作为积肥方式的“鸡毛换糖”变成了一种纯商业性的“鸡毛换糖”,转变的原因将在下文说明。
{5}第一次是建国初期对乡村集市的整顿(始于1949年),整顿乡村集市主要是为了恢复正常的流通秩序,关闭部分小集市;第二次是国家为了实行“统购统销”和“征购”政策而关闭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集市(始于1953年);第三次是大跃进时期取缔全部集市(始于1958年),乡村集市被完全关闭。但是随着大饥荒的蔓延,乡村集市又被有限度的开放;第四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大部分集市(始于1966年),在“文革”期间大部分乡村集市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割掉,但是并没有完全取缔集市,而是保留了少量必需的乡村集市并进行严格的控制。
{6}原因有两个:一是市场的变化,农产品的过剩导致农民减收,工业产品的过剩导致乡镇企业破产;二是地方政府的膨胀,导致农民负担过重。
上一篇:农村基层政权研究的有关问题
下一篇:我国农民群体的分化及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