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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注意事项(1)合理选刊是发表论文的关键,一般核心期刊最难发表,国家级期刊次之,省级最简单。根据中高级职称论文的发表要求,小编建议大家评中级职称选省级期刊,评高级职称选国家级期刊,评行业内最高职称发核心期刊。(2)我们投稿的论文不一定会完全符合杂志社的审核要求,如果文章被退回,但附有修改建议,可以按照要求修改以后继续投稿。如果直接被拒绝,可以重新写文章投稿,或者去别的期刊投稿。(3)无论是什么专业的论文,除了专业性以外,论文主题一定更要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不能写负能量的文章。(4)要想顺利发表一篇论文,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专业性强,且和工作岗位相关;写作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严格按照投稿期刊的格式。建议大家在写作之前多读一些专业文献和范文,了解更多的专业术语和写作要求。(5)投稿之前,一定要咨询好论文发表周期。大部分期刊的发表周期为2-3个月,但有的期刊比较热门,投稿人多,可能排到4个月以后,如果时间充裕还好说,如果错过了评职称时间就悔之晚矣。(6)在发表论文时,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期刊,例如增刊、电子期刊、内部期刊等,这些期刊是不能用于职称评审的。此外,还有一些假刊也要注意。大家在投稿之前可以去国家新闻总署的官网上查询真伪。发表论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己买本杂志根据杂志版权页上的投稿方式去自己投稿,一种是自己找个靠谱的代理机构去代理投稿,下面介绍一下这两种方式的利弊,你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下合适的投稿方式,自己投稿的利弊:好处就是省钱,只需要给杂志社出版面费就可以,需要出版面费就说明文章要发表了,不用担心投出去的钱白费了。但是弊端也是有的,第一,杂志社的审稿时间很长而且都是来稿不退,使作者的等待时间也很长,也不知道稿件是否被录用,很可能就错过了评职称交材料的时间。第二,杂志社的审稿比较严格,一般都是三次审核,文章质量要保证好才能通过审稿。第三,杂志社的编辑审稿量很大,有时候可能会看不到某些稿件,如果自己的稿件没有被看到,写的再好也无济于事。第四,投稿要自己选择期刊,但是就自己对杂志的了解来说,可供自己选择的期刊并不多,所以自己投的稿件很可能不符合杂志社的办刊宗旨,这样的稿件也不会通过的。找代理投稿的好处:第一,就是快速,最快的一个月左右,比自己投稿要省时间多了。选定了刊物就可以向客服咨询什么时候能发表,看能不能赶在自己交评职称的材料之前发表。这样心里就有底了。第二,网站会根据作者的文章给作者推荐合适的期刊,这样就不会投稿无路了。第三,网站和杂志社都是有合作的,可能有些杂志只在网站征稿不对外征稿,这样的话只能通过网站在这个期刊上发表文章了。第四,文章能通过网站的审核也就能通过杂志社的审核,就能顺利发表了,如果能发表,网站人员会及时通知作者发表的时间,这样作者心里就不再茫然了。发表行业鱼龙混杂,必须得保证自己发的杂志是正刊,也不能是增刊)。找代理机构认准以下几点;一、首先选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能查到的正规杂志二、其次是某宝担保交易,更有保障三、最后录用通知下来后,亲自打版权页或者收录网站(知网、维普、万方、龙源)上查稿电话查稿确认录用后,再付款。

1.首先是文章的写作。发表论文前首先要有写好的文章,当然如何过于仓促,文章还没完全写好,可以找一些老师帮忙修改完善。论文要做到精细定位,不是泛泛而谈,西出落笔,深挖掘,抓住一个点做好即可,不能奢望面面俱到。文章写好后,还要看人事或者学校对于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具体要求不同,一般而言,各个单位评职称都有自己的明文规定,不要急于投稿发表,要先看看文件对期刊的要求,认可那些期刊,不认可那些期刊,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2.对于期刊的选择。期刊的选择意义重大,市场存在很多烂刊,假刊,套刊。现就期刊的真伪甄别,总结了一些方法供大家参考。(1)期刊备案、收录查询。鉴别期刊真伪,首先要到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其备案情况,然后再去一些数据库查询期刊的收录情况,例如: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具体查询链接及查询方法,参看淘淘论文网首页上的“期刊真伪查询”。若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没有备案,或者与提供的期刊刊号信息不一致,则为假刊。若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但是没有一家数据库收录(龙源期刊网收录的期刊不算在列,龙源期刊网的收录标准是,只要带字的都收录,因此,不建议作为参考收录标准),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谨慎,因为评职称时,要求文章要在数据库检索的到的。另外,还有一些期刊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是“电子版”,但他们仍然出版实体刊物,这种情况更需要十分谨慎,建议作者先去自己的人事部门问问,电子版期刊是否认可。(2)套刊。简单来说,就是顶着别的期刊的刊号,自己另外又出版的一本刊物,也就是说一号多刊。这种手段,比较难识破,作者需要擦亮眼睛,不能因为贪图便宜或者名字好听,而慌乱的去选择。常见的是,知网上有这本刊物,但是在其他数据库:比如维普期刊网或者万方数据库又查到了另外一本,2个版本、内容不一样,但是刊号却一样,淘淘论文网提醒作者,在此类情况下,一定要提高警惕。(3)混淆概念,过度宣传。这种情况是,期刊没有问题,但是期刊被其过度的宣传,严重脱离了实际情况。比如:本来是省级期刊,但是刊物自己标榜自己印上“国家级重点核心期刊”字样,以此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本质上来说,期刊是没有问题的,也许评职称也不会受影响,但是这种过度宣传是失实的。当然,还有一些假刊,套刊,增刊的大肆宣传,则更为恶劣了。作者往往看到名字好听,封面好看,而忽略了对期刊真伪的辨别。3.论文发表途径。当然如果你想一两个月或者更快的发表,可以寻找其他渠道,比如一些论文发表网,但是选择论文发表网要慎重,选择不好,不但花了钱,还耽误评职称。

美国文学自其殖民地时期初具雏形至今已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变得日趋成熟。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简述美国自然文学 美国自然文学作为一个文学流派,虽然在传统上受到了欧洲浪漫主义的影响,但是,它产生于“新大陆”文明的美国,便自然有着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所不可能有的特性。美国的自然文学是源于17世纪,奠基于19世纪,形成于当代的一种别具美国本土特色的文学流派。 自然文学 人与自然关系 生态意识 一、美国自然文学的概念 自然文学就其字面理解,无非是以自然为主题进行写作。但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却十分丰富。它是在美国特殊的自然和人文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文学。自然文学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的新颖和独特。从形式上看,它属于非小说的散文文学,主要以散文、日记等形式出现。从内容上来看,它主要思索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简而言之,美国的自然文学最典型的表达方式是以第一人称为主,以写实的方式来描述作者由文明世界走进自然环境那种身体和精神的体验。 美国自然文学的意义在于它的创新。在西方文明的传统中,人们总是倾向于把精神与物质、自我与环境、人与自然分隔开来,区别对待。而美国自然文学的发展动力则是要将精神与物质、自我与环境、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它由最初纯粹的自然史,到将文学揉进自然史;由早期的以探索自然与个人的思想行为为主的自然散记,到当代主张人类与自然共生存的自然文学。我们可以说,从美国自然文学的发展趋势中,我们看到了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 二、美国自然文学的发展 自然文学作为一个概念产生于现代,可它却是在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有其历史渊源。 17世纪的约翰・史密斯的《新英格兰记》和威廉・布雷德福德的《普利茅斯开发史》都是以描述性的散文体写就,其语言清新简朴,充满了生机与活力,为日后的自然文学独特的文体奠定了基础。 18世纪的乔纳森・爱德华兹在他的《自传》和另一部《圣物的影像》中大胆地将内心的精神体验与外界的自然景物融为一体,以比喻的手法,表明上帝把整个物质世界造成了“精神世界的影子”。18世纪另一位有影响的人物威廉・巴特姆,被成为美国“第一位在欧美大陆的文学界获得声誉的人”。他的代表作《旅行笔记》不仅反映出作者作为一个自然之人的哲学思想,而且对欧洲的浪漫主义产生了影响。人们通常认为,自然散文只是到了18世纪末才成为一种独特文体,它以巴特姆的《旅行笔记》的问世,作为自己趋于成型的标志。 到了19世纪,随着诸如托马斯・科尔的《论美国风景的散文》、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的《论自然》等作品的问世,美国作家才开始把新大陆的风景作为文学和艺术的源泉。在此之前,美国的作家与艺术家往往是把目光投向欧洲大陆,去寻求文学艺术创作的文化根基。科尔在《散文》中得出的结论是:美国的联络不是着眼于过去、现在和未来。如果说欧洲代表着文化,那么美国则代表着自然。生长在自然之国的美国人,应当从自然中寻求文化艺术的源泉。正是基于这种思想,科尔建立了美国哈德逊河画派,提出了“以大自然为画布”的宣言,吸引了一批被爱默生称为有着“新的眼光”的大自然的画家。后来,这个画派的作品与美国自然文学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 长期以来,爱默生的精神及其人文思想一直是美国文化及文学的研究重点。但是目前在国内,将“爱默生与自然”作为主题进行挖掘与探讨的人并不多。其实,无论从爱默生所信奉的超验主义及其著作,还是从其生活和日记中,都不难看出他对自然的特殊情感与密切联络。就爱默生的著作而言,他的第一部作品便是《论自然》。他改良了爱德华兹的观点,明确指出“自然是精神之象征”。 亨利・大卫・梭罗的《瓦尔登湖》曾于1985年在《美国遗产》杂志上所列的“十本构成美国人性格的书”中位居榜首。他被视为美国文化的偶像,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自然作家。他的精神被视为美国文化的遗产。而《瓦尔登湖》也成为众多梭罗追随者向往圣地和效仿的原型。人们通常把梭罗视为爱默生的“圣徒”。从二者在自然文学中的作用而言,他们有着相似的灵魂。从现代的眼光看,梭罗在美国自然文学中所起的作用似乎比爱默生更胜一筹。梭罗不仅把爱默生的理论付诸实践,而且比爱默生超前一步。他预见到工业文明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只有在荒野中才能保护这个世界”的观点。 美国自然文学在20世纪有了新的发展。20世纪之前的自然文学有着浓郁的理想主义色彩,其作者对自然持乐观进取的态度,希望从中寻求个性的解放,文化的根源和精神的升华,但是他们的思索与写作的着眼点仍限于自然与自我或自然与个人的思想行为范畴。只是到了20世纪,随着诸如约翰・巴勒斯、约翰・缪尔以及玛丽・奥斯汀等跨世纪自然文学作家的出现,自然文学才展开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前景。这时的自然文学开始展示的是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人类与生态的和谐。 从广度上,20世纪的自然文学已经不再局限于美国的东海岸,而是覆盖了几乎整个美国本土。随着奥斯汀、迪拉德和威廉斯等女作家的出现,原来以男人为主导的自然文学领域开始有了女性的声音。这种以不同的地域为背景,用不同的声音来描述自然的状况,使得美国自然文学形成了一种多维的组合,因此而显得多姿多彩,生动活泼。从深度而言,由于20世纪的自然文学作家大多掌握了自然科学和人类生态学的知识,他们无疑获得了比他们前辈更深刻的洞察力。奥尔多・利奥波德在威斯康星州一个被人遗弃的农场里,提出了“土地伦理”的概念,呼吁人们培养一种“生态良心”。爱德华・艾比在没有人烟的西部沙漠中,提出了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模式:对立――妥协――平衡。特里・T・威廉斯则在盐湖边,呼吁人们视荒野为一种情感,像热爱一个人那样去热爱荒野。在当代自然文学作家的心目中,人与自然已不再是“我和它”的关系,而是“我和你”的关系。他们认为已经没有一个单纯的自我,而只有与所生存的生态环境融为一体的自我,他们所信奉的已不再是“优胜劣汰”,而是“共生主义”。 三、总结 总之,自然文学是以文学的形式,唤起人们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的意识,激励人们去寻求一种高尚壮美的精神境界。在美学上,它展现了中自然清新、别具一格的审美取向。探索这一领域,将会像当初欧洲移民发现新大陆一样,令人在一个又一个新奇发现中激动不已。 参考文献: [1]亨利・纳什・史密斯.处女地[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 [2]安妮・迪拉德著.余幼珊译.溪畔天问[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Scott Slovic.Contemporary American Nature Writing.Tokyo:Fumikura Press,1993. [4]Don Scheese, Nature Writing.the Pastoral Impulse in America.New York:Twayne Publishers,1996. 篇2 试论美国文学中幻灭的美国梦 摘 要:“美国梦”是美国文学中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和第一次资本主义危机之后,大量文学作品紧扣文学作品中对"美国梦"这一主题开展全面的反省和批判。本文通过对《了不起的盖茨比》和《美国悲剧》的文字细读,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角度揭示了“美国梦”的腐朽和破灭。 关键词:美国梦; 美国悲剧; 幻灭 一、引言 研究美国文学,首先接触到的是美国梦---美国文学的主题问题。“美国梦”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的方面来讲,“美国梦”指的是作为“民主、平等、自由”的国家理想; 从狭义的方面来讲, 它指的是个人通过自我奋斗而获得成功的梦想。“美国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从17世纪第一批移民登上美洲大陆之日起,赤贫的欧洲农民到这里后无须奋斗便可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南北战争后,机会一个个接踵而至,掀起全国性的疯狂,美国成了一个‘牛奶加蜜糖’的国度,大批做着‘美国梦’的移民蜂拥而至。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是美国梦形成的自然基础,《独立宣言》的颁布使美国梦有了思想基础。《独立宣言》规定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美国梦’的驱使下,美国迅速发展,特别是1848年加州的“淘金热”,引发了大规模的“西进运动”, “美国梦”得以进一步发展。正因为如此,在美国文学中,“美国梦”也就成了一个永恒的主题。 二、美国梦的幻灭 斯格特•菲茨杰拉德 F•ScottFitzgcrald,1895~1940 和西奥多•德莱塞 TheodoreDrEiser,1871~1945 都是伟大的美国作家。他们出生于美国不同的时期 ,身世背景截然不同 ,但是他们的代表作品都表现了一个相同的悲剧主题--- “美国梦”的腐朽和破灭。 菲兹杰拉德的《了不起的盖茨比 》是20世纪 20年代“美国梦 ”幻灭的代表作。小说写了主人公盖茨比与苔西的爱情悲剧,深刻地揭示了美国20世纪20年代“美国梦”的幻灭。贫家子弟盖茨比在服役期间爱上了豪门之女苔西,苔西却不愿下嫁一无所有的盖茨比。 战后盖茨比对苔西难忘旧情, 通过非法买卖发了横财后与苔西重温旧情, 而苔西却仍无勇气放弃她已拥有的财富和地位。在一次车祸后, 为保护苔西, 盖茨比主动承担责任,而苔西的丈夫汤姆借死者丈夫之手谋杀了盖茨比, 然后与苔西一走了之。 盖茨比以毕生心血构筑的美好梦想, 就这样在严酷的现实面前破灭了。盖茨比的遭遇深刻地揭示了“美国梦”的幻灭。菲兹杰拉德借故事叙述人尼克之口, 把盖茨比的梦和美国早期移民的梦联络在一起, 追溯了美国梦的渊源。美国的早期移民憧憬依靠个人奋斗创造财富, 盖茨比把苔西视为自己的梦想的化身 ,也曾想以自己的努力重新赢得她。但社会的现实迫使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理想,盖茨比的发财之路说明了美国精神的腐败。 西奥多•德莱塞是美国 20 世纪前期最有成就的现实主义作家,他的创作代表了美国现代文学的进步和光明。德莱塞的长篇小说《美国悲剧》对美国贫富对立的社会作了深刻的剖析。小说主人公克莱特出生在一个贫寒之家,他不甘心忍受困苦,离家自谋出路。资本主义社会污秽腐蚀 ,使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吃喝玩乐,对贫穷的母亲置之不理,为了和大资本家的女儿结婚,挤入上层社会,竟溺死了自己的情人洛蓓达。作品通过克莱特从追求、挣扎到堕落、毁灭的一生,指出了这一悲剧的根源所在,即以金钱为中心的美国现代生活对克莱特世界观的形成和生活道路的选择产生的决定性影响。而且,只要这种环境和这个制度不改变,克莱特的悲剧,同时也是美国社会的悲剧就将一代一代重复地继续下去。 三、破灭的“美国梦”的主题意蕴 这两部作品写作年代不同,写作风格迥异,但是主题却是惊人的相似,那就是“美国梦”的悲剧表现。 菲兹杰拉德的《了不起的盖茨比》讲述了一个青年人的追求和幻灭。在西方文学史上,这是一个经常重复的主题但作者融入了自己对美国生活的深刻而冷静的体验,将它写成一部蕴意隽永的“美国梦”破灭的悲剧。盖茨比的追求也是很多美国人的企盼,小说最终为盖茨比送终 ,也是为他们的“美国梦”画上句号。西奥多•德莱塞的代表作《美国悲剧》是根据 1906 年切斯特•吉莱特谋杀格蕾丝•布朗的真实案件改编的。德莱塞进行提炼加工,把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悲剧变成了一个国家的悲剧。他所涉及的既是一个悲剧人物 ,又是一种悲剧文明。德莱塞把克莱特作为由环境所造就,受环境逼迫,并为环境所毁灭的人物来进行塑造。他怀着怜悯的心情去探索一个心地善良的孩子在实现自己的梦想,追求财富和地位的过程中,扭曲了自己的人性,而堕落成一个残忍的杀人凶手的经历。《美国悲剧》采用了纯自然主义的创作手法,以尽量客观化的叙述和朴实的语言揭示了个人人生毁灭的悲剧,使作品成为一个完善的社会文字。它塑造了一个对金钱和地位充满向往的下层青年自我毁灭的悲剧,这不仅是一个人的悲剧,更是一个国家、一种文明的悲剧。 四、结语 纵观以上两部小说,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美国梦”的主题却是不断发展的。盖茨比无论多么富有,依然不能被所谓的上流社会所接纳;而克莱特的个人悲剧已经不是一个人的悲剧,而是整个美国的悲剧。所 以,如果仅仅把追求财富和名利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并且到达了非人病态的程度,这也深刻反映了资本主义 社会里“人的异化”的梦想早晚都要破灭,两位主人公悲剧性的结局也是不可避免的。除了菲茨杰拉德和德莱塞这两位作家 ,很多知名作家的创作也深受“美国梦”这个主题的影响,例如海明威和福克纳在作品中把人们对“美国梦”的失望引申为对美国这个国度的失望。 “美国梦”再也不能给人们带来美好的憧憬和奋斗的力量,它的美丽光环早已消失殆尽 。“美国梦”破灭的主题具有深刻的批判意义和审美价值。无论是两位作家本人还是作品中的主人公,他们一生都在孜孜以求虚无缥缈的“美国梦”,一生都在追逐著能够体现自我身份和价值的财富、金钱和权力。残酷的现实促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物质奋斗和享乐主义的毁灭作用,表现出了带有悲剧性的时代幻灭感。 参考文献: [1]刘保瑞等译,《美国作家论 文学》〔M〕,北京:生活,读,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4; [2] 董衡巽等编,《美国现代小说家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3]F.S.Fitzgerald. The Great Gat *** y. For EignLanguage,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1992. [4]TheodoreDr EIser. An American Tragedy. T. Y. Crowell pany Press,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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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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