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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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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论文发表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24.2%,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11.9%。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WEB2.0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http://vdisk.weibo.com/s/jc37T,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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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罪犯改造良性循环 推动监管安全长效稳定 罪犯改造、监管安全是一对相互统一、相互斗争、相辅相成的矛盾体。一方面,罪犯改造的平稳、良态的发展,是对监管安全最大的保证,监管安全的长效稳定同样为罪犯保持平稳的改造心态、促进其形成健康的罪犯改造心理提供了一个良性的外部环境;反之,没有安全的监管和改造环境,罪犯无法也不可能安心改造;罪犯改造不平稳,无疑是对监管安全的最大威胁。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又经常处于两难境地:监管安全要求我们严格执法,对罪犯严格要求,打击违规违纪;促进罪犯改造、“给出路”的政策又要求我们灵活处理,甚至不得不宽容一些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 由此可见,罪犯改造与监管安全两者有一个最佳结合点,那就是“罪犯平稳、顺利地改造,监管安全长期稳定”,这也是我们监狱工作者竭力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不能否认,这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我们只能不断地去追求、不断的接进这个目标,而难以绝对实现。罪犯改造反复、监管安全警钟长鸣,这是一个客观存在、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去最大限度的接进这一理想目标,如何使善良愿望成为现实,如何促使罪犯平稳度过漫长的法定刑期呢? 笔者认为,建立监管安全长效机制、促使罪犯平稳顺利完成漫长的蜕变过程,我们需要树立循环论的理念,即要树立“运用一切手段促进罪犯进入良性循环的改造轨道,运用一切手段切断罪犯进入恶性循环的环节,从而实现监管安全长效稳定”的理念。这是一种理念,也是一个目标,更应成为我们工作中的实践和追求。 树立循环论的理念,实现良性循环的目标,追求我们的理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运用一切手段促进罪犯进入良性循环的改造轨道 罪犯服刑改造是一个重新塑造自己的过程,是从量变到质变的漫长过程。新生总是要经历痛苦的,在这痛苦的蜕变过程中,罪犯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自我”与“新我”之间徘徊。犯罪心理结构的彻底粉碎、原始重建,消极人格的完全否定、重新肯定必然带来心态、情绪经常性的起伏波动,行为上就表现为改造反复、违规违纪、抗管抗教,甚至自杀脱逃。作为肩负监管改造罪犯职责的我们,必须理解、把握这一规律,通过言传身教和实施危机干预等手段以减少罪犯心理的矛盾冲突,促进罪犯形成良性循环的改造心理。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明确罪犯改造良性循环的具体环节。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求改——获得可预期的奖励分——受到监狱行政奖励——受到人民法院法律奖励——积极求改……对这一良性循环思路,不仅我们民警要确立稳定地认知,更需要罪犯自己确立这种认知,并形成其稳定的改造认知、改造意志。人的行为与心理是遵循知——情——意——行的运动变化规律的。只有形成认知,才能对具体事物产生感情,而后产生行动的意图、目的,最后作用于自己身体转化为具体行动去贯彻实现自己的认识。知是这个运动变化过程的最初一步,形成知有两条途径,即: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罪犯个性与监狱环境的碰撞、磨合形成直接经验,民警的明确教育形成罪犯的间接经验。很显然,后一种途径比前一种途径要有益的多。比较起来,民警的科学、明确的教育减少了罪犯改造的挫折,监管安全减少了隐患和漏洞,监管安全系数得到极大提高。 2.积极努力营造罪犯改造良性循环的外部环境。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需要一个良性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在监狱这种特殊的监管环境下,外部因素的强制灌输作用、外部环境的潜移默化作用相对于其它环境更为突出。人的变化、罪犯的改造最终由内部因素决定,但在监狱的特殊环境下,外部因素起到了强制启动、推动罪犯内部因素变化的作用。营造良性的外部环境,应当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努力营造公正、严格的执法环境。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是联系监狱与罪犯的基本纽带,因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执行刑罚的公正与否、严格与否,就直接关系到监狱机关功能发挥与否,关系到刑罚功能发挥与否。在我们具体工作中,刑罚执行不仅表现在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环节,更应将其理解为对罪犯每一次的奖惩、每一次对罪犯奖励分的加、扣以及日常工作中点点滴滴的管教。公正、严格的执法环境使罪犯改造良性循环的基础,而对罪犯每一次微小的奖惩、奖励分每一分的加、扣是这个基础的基本元素。因此,在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中体现公正、严格,更能让罪犯直接感受到刑罚、法律的公正、严格。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罪犯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奖惩的结果,才能自觉地进入法律规定的服刑改造的良性循环中。另一方面是努力营造体现人文关怀的管理环境。监狱体现着国家暴力的威严,体现着刑罚的无情,同时监狱也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刑罚执行、监管改造是监狱的主旋调,但我们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此。监狱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的各种思潮、观点,社会的变化对监狱的渗透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且这种静悄悄的渗透事事存在、时时发生。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内涵,并已由社会精英的呼声逐渐成为社会大众的一种共识。党章、宪法的修改,也从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肯定了人本主义的思想。文明管理也是我们监狱工作的一个目标。给罪犯更多的人文关怀,在公正、严格执法中体现人文主义,对于罪犯平稳、顺利度过漫长的服刑生活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也是改造罪犯的应有手段。目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我们不仅要对所有罪犯给予关怀,更重要的是要形成这种理念,并体现在日常的工作中,促进罪犯群体良性主流文化的形成,进一步发挥文化对罪犯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稳定的作用。 二,运用一切手段切断罪犯进入恶性循环的环节 人与新的环境有一个冲突、磨合、适应的过程。罪犯在投改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原有的知识、阅历与新的环境必然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必然是以罪犯服从监管改造为结果,而我们要重视的是罪犯个体与监狱环境冲突、磨合、适应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总是充斥着监管安全的诸多隐患,也总是罪犯为自己行为付出很大代价的过程。在许多罪犯适应监狱环境后,往往后悔在这过程中的损失,往往要以付出更大的努力、等待更长的时间来作为代价。大部分罪犯能够度过挫折,也有许多罪犯就此信念崩溃,进入恶性循环,与监狱设定的改造道路相向而行。切断罪犯改造恶性循环的环节、培育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是我们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1.堵住罪犯进入改造恶性循环的入口。罪犯对待挫折的态度决定罪犯面临挫折时所选择的行为,从而决定罪犯是否进入或远离改造恶性循环。因此,在罪犯遇到挫折时,如何将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与教育引导的疏导作用捏合起来,形成合力,引导和强制罪犯正确对待挫折,走出恶性循环的入口,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是我们必须科学处理的问题。堵住罪犯进入改造恶性循环的入口,首先要保持制度的威慑力,保持高压的态势,只有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才能使制度威慑作为一种新的元素强有力的进入罪犯的心理结构,为罪犯心理结构的重建提供可能;其次,根据不同罪犯的不同情况,分析其犯罪心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对症下药,逐步的改变罪犯的心理结构,促其形成稳定的罪犯改造心理,逐步进入改造良性循环的轨道。 2.理性对待罪犯改造的反复与波动。人类有改造自然的本能,有改变周围环境的原始冲动。罪犯在漫长的服刑生涯中,无论从其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有改变现状的渴求,因而罪犯改造上的反复与波动就不可避免,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我们怀有善良的愿望,但必须接受这一事实。用两点论的观点看,这也有其有益之处。有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高速公路都是带有微小弧度的弯曲,因为总是笔直的道路会导致驾驶员神经放松,连续的曲折大大减小了车祸的发生几率。罪犯改造的反复、波动需要我们用一种驾驶员的眼光去对待。罪犯改造的反复、波动,给我们工作带来了阻力,给监管安全带来了隐患,对罪犯来讲是挫折,如果一味从我出发,将使监狱强制功能发挥的同时,极大限制了监狱的其他功能,不能形成合力。灵活的处理罪犯的反复,灵活的运用“给出路”的政策,会使我们工作减少很多阻力,更有利于监狱各种因素形成推动监狱发展的合力。 3.提供罪犯转化的可能,帮助罪犯走出心理误区,走出挫折的阴影。面对漫长的刑期,没有坚韧的意志,正常的罪犯很难接受现实。罪犯群体的绝大部分仍然素质很低,他们认知能力、分析能力都比较狭隘,如何走出挫折阴影,走出建立在原有知识结构基础上的心理误区,都需要我们向精巧的外科医师一样,一层一层的解剖开罪犯心理结构,给予其自由的希望,提供其转化的可能,指引其离开恶性循环的环节,指引其走向良性循环。 4.充分发挥心理咨询、诊断、矫治的作用,帮助罪犯心理创伤尽早愈合。正常的罪犯在入监初期均会有拘禁性反应,面对新的环境,罪犯经常是无可适从。从社会化的角度来分析,罪犯社会化过程均是社会化不完全、不充分的。在罪犯成长过程中,大多受到过重大的挫折或心理创伤,在留下心理阴影。长时间关押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失去自由的生活又给罪犯增添了新的心理阴影。心理咨询、诊断、矫治过程特殊的谈话方式以及在此过程中平等交流环境,给罪犯宣泄心理压力、暴露心理创伤、消除心理阴影提供了有效条件。不可否认,我们的心理矫治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甚至对心理矫治的作用仍有许多争论。加强心理学的学习,加强对罪犯心理的科学分析,发挥心理矫治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是监管改造从“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三,灌输循环论理念,强化罪犯对改造良性循环的认知 要让罪犯形成改造良性循环的稳定认知结构,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下,必须要民警带着明确意识、明确目的向罪犯灌输循环论理念。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条件,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软件与硬件结合起来,宣传灌输循环论的理念。为了让罪犯形成稳定的循环论理念,我们可以时时讲、事事讲,大会讲、小会传,要结合监狱的各种制度,结合对罪犯的奖惩,让罪犯明白道理、体会这种理念。只有通过言传身教,日常点点滴滴的教育灌输,才能达到让罪犯形成改造良性循环认知,自觉的践行良性循环,自觉的避开恶性循环。 人是复杂的社会动物,改造人是一项更为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们的工作充满了变数,在不平静的表面下还涌动着股股为我们所控和所未控的暗流。发挥监狱的功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任务,需要我们每一位民警无私的奉献。改造人是一项神圣的事业,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安定,这条战线上的无数前辈、无数正在战斗的战士、无数后来者,都在前赴后继的战斗着。

“参加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是我们增长知识、开阔眼界、提高素质并推进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在重庆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邓胜明的一篇学习心得中,记录着他立志参加自学考试的初衷。在司法部提出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长远发展方向后,有着20余年监狱工作经验的邓胜明意识到,这是监狱工作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是空前巨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需要。 为了不断增长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2001年,邓胜明敏锐地抓住机遇,率先报名参加了全国第一轮监所管理专业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从此,学习就成了邓胜明工作之余的主旋律。他自费订阅了与监所管理专业相关的各种书刊,每晚挤出2至3个小时,坚持不间断自学,先后写下了30多万字的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在学习期间,他撰写的“加强监狱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对当前罪犯改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的一些探讨”等三篇论文先后获西南片区、重庆市监狱学会、重庆市监狱局体改办颁发的一等奖。工夫不负有心人,2004年12月,邓胜明已顺利通过了监所管理专业本科段的所有考试,获得监所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除此之外,他还坚持自学市场经济、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的业务知识,撰写了大量的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研究和探索开展监狱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无声胜有声,无言的行动,强过千百倍的说教。如今,学习的风气已在重庆监狱干警中形成。全狱干警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日益增多,为鼓励更多的干警边工作边学习,监狱还制定了奖励制度,凡干警参加自学考试通过一科者,奖励100元;获得专科文凭者,奖励2000元;获得本科文凭者,奖励3000元;在用人方面,对自考毕业生也优先考虑。“考风正,获取的知识才特别硬!”这是邓胜明参加自学考试的经验之谈。为了严肃考风,端正学风,他一方面与监狱党委一班人,共同研究制定了《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奖惩办法》;另一方面,在每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过程中,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配合主考部门和监考人员的工作,在全狱营造了良好的考试风气。在他的带领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的监狱警察队伍正在形成,全监狱干警55%以上具备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监狱的总体形象得到提升,从而也提高了监狱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邓胜明深知,学习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获得一张文凭,更重要是要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意义的学习、成功的学习。 在工作中,邓胜明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运用所学的监所管理专业的理论知识,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不断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磨练。他将严谨勤奋的学习态度延伸到日常工作之中,带头转变工作作风,重心下沉,埋头苦干,勤于政务,近几年来,为了更好地学习和不耽误工作,他主动放弃了不少星期天和节假日,每年深入基层工作达160天以上。有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再加上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邓胜明开始着手将他的工作推向了改革创新的全新阶段。近年来,他坚持以创新谋发展、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的工作思路,大胆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亲自参与和制定了涉及监狱全方位工作的《监管改造工作经济奖惩办法》、《罪犯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等180多个管理制度;创造性地总结提出和推行了监狱领导“AB角合作共事”新机制,以及侦破狱内案件“以快制快、深挖细查、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十六字侦查法和“抓住点、控住面、拉住线”的防控法,效果十分明显。自2003年起,监狱做到了无罪犯脱逃、无重特大案件、无生产安全事故、无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监狱体制改革顺利向前推进。 由于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和进步,邓胜明所领导的监狱被重庆市司法局评为“法学教育”先进集体、“公正执法树形像”先进集体、被重庆市安全委员会和市监狱局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被司法部评为“抗非保稳定”先进集体;自2003年起连续三年监狱党委被重庆市司法局评为“三好领导班子”。邓胜明个人分别被重庆市政法委和重庆市司法局评为“严打斗争”先进个人、“优秀监狱长”,并荣记个人“三等功”。 一连串的成绩与荣誉让邓胜明深深体会到了知识的力量、学习的力量,但他没有因此而满足。他说,学习是一种态度,是一种生活方式,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这才是参加自学考试带给他的最大收获。如何加强监狱的安全基础?怎样加强与基层的联系?监狱产业的结构调整……带着他的书本、带着他所学的知识、带着他“自学成才,学无止境”的精神,邓胜明开始为他辛勤工作的监狱管理事业描绘新的蓝图。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期刊投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简介 燕赵地,畿辅疆;历史悠,文脉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坐落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河北省保定市,位于京津石三角中心地带,距首都北京130公里。校园树木葱茏,碧草如茵,环境幽雅,为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惟一普通高校,承担着培养全国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培训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与高级警官的重任,被誉为我国“中高级司法警官的摇篮”。 半个世纪沧桑砥砺。学院创建于1956年,历经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司法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等几个时期,2002年5月正式建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实现了由成人院校向普通高校、由以专科为主向以本科为主、由自筹经费办学向国家投资办学的历史性跨越。 学院现设有监狱学系、劳教管理系、法律系、信息管理系、警察管理系、基础课教研部、马列教研部、警察体育教研部、培训部、继续教育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单位。初步形成了以监狱学、矫正教育学为优势,以法学、教育学、管理学为基础,相关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其中监狱学、矫正教育学作为部级重点学科,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现有监狱学、侦查学(狱内侦查方向)、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行政管理(警察管理方向)、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方向)、法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12个专业和专业方向,监狱学专业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全国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学院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校生6336人。 学院办学实力雄厚。校园总面积29.5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亿多元。图书馆9567平方米,馆藏图书72.3万册,各类期刊1200余种,电子图书80多万册,建设有国内惟一的全国监狱劳教文献信息中心。学院拥有现代化的体育馆、警察训练中心和国内一流的室内射击馆,有总面积达47333平方米的驾驶训练基地,建有现代监管技术实验中心、矫正教育虚拟现实实验室、戒毒康复技术实验室等16个现代化的实验室,在全国建立了33个教学科研实习基地,满足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求。 现有教职工506人,专任教师314人,其中教授69人,副教授76人;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180人,占师资队伍总数的57.3%。在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领域有一批享誉全国的专家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0人。基本上形成了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结构合理,能适应普通高等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心系国运、服务司法。学院的发展始终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行政事业息息相关、血脉相连。建校以来,始终以教育质量为生命线,秉承“崇德、尚法、博学、强警”的校训,以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高技能、奉献司法、服务社会”的高素质司法警官为目标,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机关培养了近十万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为国家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从严治警,从严治校,形成了具有警察院校鲜明特色的学风和校风。在学生管理上,学院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严格的警务化训练。平时要求学生做到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行为规范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大力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学院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不断加强科研工作。先后承办了中美“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全国第一届司法警官教育论坛”、“全国监狱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研讨会、全国司法警校警体教学工作研讨会、北方九省(区、市、学院)监狱学理论研讨会、“科学发展观与司法行政工作”等大型学术活动,与荷兰合作开展了“监狱官员执法素质提升与罪犯人权保护”为主题的研究项目。2005年来,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85项,其中,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16篇,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79部,共有263项科研成果获得各种类型、级别的奖励。学院主办的《中国监狱学刊》是我国监狱系统代表性理论学术刊物。 为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学院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国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同类院校和矫正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派出有关人员到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法国等国家进行讲学和访问交流。经常和瑞士、法国、俄罗斯、德国、奥地利等国家进行信息交流,通过学术交流、研讨,将国际先进知识与经验不断注入到学院的教学科研中,增强了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提升了学院的国际影响。 “九万里风鹏正举”。经过多年的积淀,今日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犹如一只搏击长空的大鹏,借助时代的东风,击水三千,御风万里,扶摇直上,正向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司法警官大学”的宏伟目标前进。 2011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简介 法学本专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宗旨,培养能够忠于宪法,熟练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能在司法部门从事司法工作和在其他部门从事法律宣传教育、服务与组织管理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主要在监狱、劳教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立法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育、行政管理和法律科学研究工作。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学导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证据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学等。法学(司法行政方向)本专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宗旨,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素质、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宽广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适应司法行政工作迫切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实务和管理工作。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司法行政学、婚姻家庭法、调解实务、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和房地产制度、企业法、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知识产权方向)本专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宗旨,培养忠于宪法,掌握一定的法学以及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在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工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交易、科技管理、技术贸易、投资管理等部门独立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原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选修)、反不正当竞争法(选修)、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法学(律师方向)本专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宗旨,培养具备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宪法和法律,能够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尤其能够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学、诉讼技能、非诉讼技能等。 监狱学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掌握监狱刑罚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管理教育改造罪犯以及教育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外语水平和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基础理论、刑罚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犯罪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比较监狱学、法律文书、劳动教养学、刑事照相、审讯学、计算机技术、射击技术等。监狱学(心理矫治方向)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监狱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罪犯矫治能力,具有服务司法行政系统的献身精神,能够在监狱或其他司法行政领域从事心理矫治工作,或在相关部门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监狱学基础理论、刑罚学、狱政管理学、矫正教育学、普通心理学、心理学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矫治心理学、心理测量、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侦查学(狱内侦查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熟悉我国监狱侦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监狱及相关部门从事侦查学教学、科研实践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学、行政诉讼法、治安学、监狱学、狱政管理学、警察体育(自卫擒敌、射击、驾驶等)、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狱内侦查学概论、现场勘查、侦查情报学、狱内审讯学、痕迹学(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文书检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化学、微量物证、刑事照相、监狱安全学、侦查心理学、司法会计、司法鉴定学、侦查文书等。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本专业是国家司法部重点学科专业,也是教育部批准建设的特色专业。本专业培养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矫正教育实践能力,能在国家各类矫正机构及相关教育系统从事教育矫治、理论研究和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教育学原理、心理学原理、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罚学、中外教育史、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教育技术学、矫正教育学、矫正组织与管理、矫治心理学、外国矫正制度、戒毒与康复技术、警察学、心理测量与咨询技术、司法文书等。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素养和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具有进行社会研究、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专业资格,能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各类矫正机构及基层司法所从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导论、社会统计学、社会心理学、中国社会思想史、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社会工作方法、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中国司法制度、刑罚学、社区矫正实务、外国矫正制度、矫正教育学、矫正组织与管理、个案社会工作、警察学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系统思想和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法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能在监狱劳教系统及政府部门、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等部门从事信息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价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经济学、会计学、市场营销学、生产与运作管理、组织战略行为学、管理学原理、应用数理统计、运筹学、计算机系统与系统软件、数据结构与数据库、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学、信息组织、信息存储与检索、管理信息系统分析、监狱学、劳动教养学、警察管理学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司法信息安全方向)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现代管理学基础、外语和计算机技术运用能力,掌握信息安全科学理论与工程应用技术以及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能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去分析和解决相关实际问题,能在国家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系统、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信息安全管理与执法、信息安全产品研发、信息系统安全分析与设计、信息安全技术咨询与评估服务、信息安全教育等工作,具有宽基础、高素质、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信息安全高级专业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战略管理、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司法制度、VB.NET程序设计、信息安全数学基础、C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网络、网络工程、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分析、信息安全基础、网络安全与管理、病毒防范与入侵检测技术、VPN与防火墙配置、网络攻击与安全扫描技术、信息监听、信息安全法规、数字签名与认证技术等。行政管理(警察管理方向)本专业培养具有现代管理意识和深厚人文修养、富有创新精神与能力的,具备行政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知识,能够在监所机关及其他政法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现代汉语、公务文书写作、监狱学概论、劳动教养概论、警察学、警察管理学、行政管理、政治学原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信息管理概论、组织行为学、管理学原理、公共关系学、市政学、政府经济学、领导科学、档案管理学、办公自动化、社会学概论、计算机技术、警体技能。汉语言文学(法制宣传与法制文学方向) 本专业为我国司法系统培养具备系统的语言、文艺、宣传理论素养和系统的汉语言文学知识,熟悉我国司法法制、法规,品学兼优、德才兼备、情操高尚、体魄健全,具备一定的文学素养和宣传素养,能在司法系统以及公、检、法、监狱、劳教等部门从事文化宣传与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语言学概论、古代汉语、现代汉语、法律语言学、文学概论、古代文学、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监狱文学、警察文学、写作学、应用写作(监所法律文书)、新闻学、法制新闻写作、公共关系学、传播学、传媒管理、传播法规研究、监狱学、警察学、劳动教养学,法理学、宪法学、警察管理学。至于学校好不好的问题,学校就在那里,关键看你个人。总的来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还是有一定优势的。

看你发表的什么期刊,每个期刊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时间也就是不一样的。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中央部属高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属的唯一高等院校。学院承担着培养全国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培训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与高级警官的重任,被誉为“中高级司法警官的摇篮”,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历经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司法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等几个时期。1956年原名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1983年划归司法部领导。1985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了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院,1995年,学院更名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学院现设有监狱学系、矫正教育系、法律系、信息管理系、警察管理系、研究生教育部、基础课教研部、马列教研部、警察体育教研部、培训部、继续教育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单位

核心期刊的发表周期一般是3个月,如果你撰写的论文水平较高,不但不要版面费,还可以拿到稿费。如果水平一般,发表一篇大约要2500元。祝你成功!

中国刑警学院论文发表

(二)如今,神探赵成文利用高科技手段,更是如虎添翼。他坐在计算机旁,使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警星CCK—III人像组合系统软件,为犯罪嫌疑人进行逼真的摹拟画像,还能够依据人的颅骨复原其生前的照片。而这一科研成果是根据他近三十年对刑事相貌学和刑事相貌编码的研究开发出来的。1993年和他的学生钟远锋首先研究出的“警星CCK—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1993年9月12日,这一科研成果通过了公安部的部级鉴定,全国各地的有关专家、教授一致认为该项成果已经达到了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并且建议在我国刑侦领域迅速推广。于是,赵成文收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信件和电话,纷纷要求他去讲学和办案。“警星CCK—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是一种计算机组合软件。该人像组合系统,采用赵成文的刑事相貌编码分类图例,仅占用计算机3.6MB内存,当时,在一般的286/386微机上就可以实现摹拟组合。CCK—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改变了传统的人像组合的办法,它的优点是:易于操作、功能多样、形式灵活,而且价格低廉、适宜推广。所以,赵成文和钟远锋的研究成果,无疑对推动我国公安系统刑事相貌学领域的现代化与科学化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随即,“警星CCK—I”就开始在各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大显神威了。1995年5月26日,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在本区东陵西街的马路上发现了一辆蓝色的141解放货车,在该车的驾驶室里发现了一具男尸。刑警们经过现场勘察认定,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接着,他们又进行了多方调查、辨认,确定了死者的身份:被害人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京城林业局个体出租车司机吴某,44岁。刑警们分析,凶手很可能就是雇车的人。根据死者的儿子吴某和内兄杨某所说:24日上午9点40分左右,有两个人到吴家来雇车,于是吴某开着自己的车和他们一起走了,至今未归。犯罪现场上惟一的痕迹物证是被害人脖子上被皮绳勒过以后留下的索沟,没有其他线索。侦破此案最便捷最快当的办法是对租车人进行摹拟画像,找到了他们,就可以将事情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了。于是,5月29日,东陵公安分局刑警队派人带着目击证人吴某和杨某来到了沈阳刑警学院,要求为租车的人进行摹拟画像。因为案子很急,赵成文放下了手中的活,领着他的助手和几个学生,首先了解案情,稳定被害人亲属的情绪,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很好地回忆。随即,根据目击证人的口述,运用“警星CCK—I”进行组合操作。经过组合的头像出来了,赵成文又让目击证人进一步指正,进行必要的修改,最后,将修正后的人像缩小、复印。当他把最后的嫌疑人画像拿到目击证人面前时,被害人的内兄杨某流着泪说:“对,就是他,没错�”据此画像,6月9日,罪犯徐瑞东和董洪山在阜新被抓获归案,并供认了谋财杀死了司机吴某的犯罪事实。“警星CCK—I”的成功运用,使此案在半个月内就侦破告捷。当时,电视上正在播放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受害者家属感激涕零,称赞赵成文是“咱们中国的神探亨特”。赵成文没有止步不前,“警星CCK—I”必须继续开发。1995年的金秋时节,赵成文作为中国刑警学院的代表,与东北大学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个联合研制开发“警星CCK—I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的合同。中国刑警学院成立了“警星CCK—I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科研组,由赵成文负责,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则派出了两名博士生和三名研究生参加到科研组来。到了1996年,“警星CCK—I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在研制过程中,赵成文和科研组的成员就已经开始拿它来破案了……它先是作为沈阳市科委的重点科研项目立项了,后来又成为以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相貌专家赵成文教授为课题负责人的公安部立项的“九五”重大科研成果。它在“警星CCK—I”软件成果的基础之上,经历了三年的改版升级,终于研制、开发成功。1998年11月23日,由公安部科技司主持,在中国刑警学院对“警星CCK—I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研究与应用”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由王大中教授等九名鉴定专家听取审议了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索报告、应用报告,并对正、侧面人像组合功能进行测试。在此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了鉴定。专家们一致认为该项成果,尤其是正、侧面彩色人像组合,填补了一项国内外的空白。在此基础上,刑警学院与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又经过了五个月的努力,将原来的1.0版本升级到1.02版本,升级后的软件,其组像功能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警星CCK—I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软件的库存量大,可以组合九十亿个亿的人像而不重复。因为软件功能完备,运行速度快,操作简便,所以,被介绍给全国各地的警方,使其在四面八方开花结果。“警星CCK—I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1999年被评为刑警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同年12月2日被评为公安部科技进步二等奖,2002年被公安部列为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这一年,赵成文招了两名研究生。两个小伙子任颖锋和罗南宁,在他的指导下研究刑事相貌学,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也同他一起总结着“警星CCK—II人像摹拟组合系统”走出的科技强警的成功之路。用“警星CCK—II”协助侦破的大案,最著名的是沈阳的“3·8”大案。沈阳警方于1995年立案的“3·8”系列持枪杀人抢劫案,是包括“9·10”、“1·31”、“2·2”、“3·8”、“10·16”、“11·9”以及1999年的“10·19”案件在内的串案。从为主犯画像,到破案,仅用了十天的时间。震惊辽沈大地的“3·8”大案,是由五名犯罪人组成的团伙。经过沈阳警方的深入审讯,五名罪犯交代,他们作案38起,杀死20人,杀伤50多人,抢劫财物总价值将近300万元。他们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罪,全部被判处死刑。此系列案件为辽宁历史上的特大案件。

学院概况

学院全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学院国标代码为10175。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办学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

学校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始建于1948年5月,前身是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后改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1981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开展公安专业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

扩展资料:

学校有3个校区,占地面积53.8万平方米,设有图书馆、射击场、力量训练馆、侦查实训中心、模拟指挥中心等场馆,拥有国内一流的各种专业实验室。

设有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法医学、警犬技术、技术侦查等13个本科专业,涵盖了公安主要业务领域。

有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示范(特色)专业3个。199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设有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3个一级学科,分析化学、法医学2个二级学科,法律、警务、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权点。

有教职工672人,专任教师362人,其中教授80人、副教授130人,专任教师中有119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队伍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人,享受公安部级津贴的专家12人,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1人,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1人,全国公安科技先进个人4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9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校简介

(四)赵成文作为中国神探也好,神探画家也好,应该是当之无愧的。同时,他还是学者,还是专家,他是中国刑警学院的刑技教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刑貌鉴定专家,痕检专家,同时,他还是中国高校摄影家学会的会员,摄影技巧高超。他创立了“形象系列化教学法”,他建了三个实验室:第一个是国内第一个足迹实验室,在那里设置了众多的足迹样本,供教学及科研使用。第二个是刑案现场模拟实验室,这是他带领青年教师自行设计、安装的国内最大的刑事案件现场模拟教学中心,为国内首创,包括四个部分:家庭房屋部分、商店部分、财会室部分、办公室部分。第三个是在法医系建起的我国第一个刑事相貌实验室。这个室有五十米长,十米宽。这个室是他亲手建起,从设计到绘图,他全身心地投入。他说,年纪一天天大了,干一天少一天了,要在有生之年,为学院多做些什么才是。这三个实验室,曾经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赞扬。至今外国警界学者、人士到中国刑警学院参观,都不会忘记来看一看这几个实验室。他先后参加了四十余部教材及公安业务参考书籍的编写工作,发表了四十多篇专业论文。他编写出版的《刑侦参考手册》、《刑事案件现场制图》、《现场勘察笔录指南》、《现场勘察记录》、《其他痕迹检验学》、《足迹图谱》、《刑事相貌学》,有的一版再版,有的填补了中国刑事侦察学领域的空白,有的在国外也引起过轰动,于是,他获得了国内外诸多的奖项……他发明研制了足迹测算尺,获得了国家专利,已经投产使用;他发明研制了“HCB—I痕迹制版重叠比对仪”,获得了国家专利,已经投产使用;他发明研制了ZDQ——新型便捷式抓弹器,获得了国家专利。他还设计制造了枪弹发射点测位尺,他的文章《枪弹发射点测位尺的设计与应用》被收编在《全国第六次图算学研究会论文专辑》里,不仅获得了国家专利,还于1999年由上海计算尺厂制造出了有机玻璃的产品投入使用。他不是一个考古学家,但是却在西安半坡遗址发现了七千年前人类最早的指纹,创造出一个世界之最;他利用一次次去西安讲课的便利条件,多次考察兵马俑,破解了兵马俑痕迹之谜,并且写出了论文,在专业杂志《文博》上发表。除此,他还破解了“开天目”之谜;提出了破解百慕大之谜的最新构想——“岩浆陷阱”之说……公安部为他记二等功两次。他是沈阳市优秀共产党员、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辽宁省优秀教师,曾先后两次被评为公安系统优秀教师……1994年,他被国务院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995年获“陈香梅教育基金二等奖”……最后,笔者只想说一句话,赵成文这样的一位警察在不满六十年的人生旅途中,所带给世人的惊讶还少吗?

政治思想方面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学习、工作期间无党纪、政纪处分,无考试作弊记录;

4、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专业的考生应无不宜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年龄条件:报考“非定向”(录取后档案需转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1994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报考“定向”(录取前要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7月1日及以后后出生)。

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其中,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我校,复试时需要加试。

加试科目按照文法类(报考公安学、法学、法律、应用心理等专业)、理工类(报考公安技术、法医学等专业)分为两大类进行。文法类考生加试:计算机基础理论、法制史(含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理工类考生加试:高等数学、普通物理。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身体条件:

对于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各研究方向的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注意事项

1、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1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

2、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在复试时提供以下材料:教育部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单;近5年在报刊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含一篇5000字以上的报考专业学术论文;补修所报考专业本科课程证明材料(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山东警察学院发表论文

不分配的。

各省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当年部属公安院校本地生源和本地公安院校毕业生规模,按照当年本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主要充实到执法勤务机构。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招考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考资格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公安院校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扩展资料: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的相关要求规定:

1、部属院校和省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公安机关入警。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地点对笔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警察学院位于山东省省会 ——济南市,前身为山东省警官学校,创建于1946年,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创建的第一所警察学校。70多年来,学校三迁校址,十易校名,为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1978年开始招收青年学生,举办中专教育,1983年学校改建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2004年升格为山东警察学院,被誉为山东公安民警的摇篮。2016年以来,学院先后被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表彰为“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二等功2次,被山东省公安厅荣记集体二等功2次。,山东警察学院为全日制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公安厅共管,以省公安厅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能是招收培养全日制公安类本科学生,为公安机关输送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公安专业人才;承担全国、全省公安机关领导骨干培训及民警专业培训和国外高级警务人员培训任务;承担公安专业理论及技术研究任务,为全省公安机关教学科研基地,公安部确定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培训基地,公安部、商务部确定的国家援外培训基地。 2020年,学院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首批支持高校,公安学被确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培育学科。学院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7个本科专业,其中,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为山东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具有法学、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9年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7年11月,被省教育厅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19年开始与山东建筑大学联合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近三年来,学院先后举办全国县市公安局首任局长政委培训班、公安部各警种业务培训班、公安部东西合作素质强警培训班、全省派出所所长培训班等各级各类培训班103期,培训人员近12000人次。,学院现有明水和文化东路两个校区,分别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 2555号、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明水校区主要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任务,文化东路校区主要承担国内民警培训和援外培训任务,两校区占地1730.93亩,校舍总面积24.15万平方米。建有42个专业实验室、2个警务实战训练馆、2个射击馆和1个泅渡馆。另外,在全省建有53个教学实习基地和18个教学科研基地。校园局域网分别与“中国教育科研网”“公安信息网”互联互通。图书馆藏书80万余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138.28万元,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11991.7平方米。,学院拥有一支年龄、学历、专业、学缘、职称结构较为合理,能够适应公安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和管理队伍。现有教职工 583人,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53.4%,拥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82.2%,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2人,公安部部级津贴获得者1人,入选公安部、省公安厅专家人才库29人次,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人,全国、全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7人,省部级教学名师8人。目前全日制在校生4931人。2020届毕业生就业率为93. 41%。,学院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服务公安一线。近三年来,共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项目 61项,其中,某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专项被列为2019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发表学术论文192篇,出版学术著作23部;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4项,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6项。《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度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18年度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刊扩展期刊,连续5届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期刊。,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多次组团出访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南非、古巴等国家警察机关和警察院校,接待多国警察机关和警察院校的访问。与香港、澳门、台湾警方和省内外公安实战部门、警察院校建立了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关系。积极选派中青年教师赴国内外高校访学,举办 “国际警务学术讲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2006年开展外警培训工作以来,共承办147期国外警察培训班,培训了来自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六大洲97个国家和非盟反恐中心等国际组织的3008名中高级警察官员,派出教官团到约旦、埃塞俄比业等国家举办“特殊安全技能培训班”等援教活动。院领导曾率公安部外警培训项目管理者代表团访问英国,并多次参加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干部培训联合工作组会议等活动。,长期以来,学院秉持办学初心,坚定不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紧紧围绕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形成了鲜明的专业特色和办学优势。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坚持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致力于培养应用型公安专业人才,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现有明水和文化东路两个校区,分别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明水校区主要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任务,文化东路校区主要承担国内民警培训和援外培训任务,两校区占地1730.93亩,校舍总面积24.15万平方米。建有42个专业实验室、2个警务实战训练馆、2个射击馆和1个泅渡馆。另外,在全省建有53个教学实习基地和18个教学科研基地。校园局域网分别与“中国教育科研网”“公安信息网”互联互通。图书馆藏书80万余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138.28万元,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11991.7平方米。

目前根据教育部公开信息规定,已经没有明确的本科院校一批次、二批次概念,山东警察学院是一所政法类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有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建校76年。

山东警察学院是一所公安类警察本科院校,位于美丽的泉城——山东省济南市。前身是创建于1946年的山东省警官学校。198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200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山东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是山东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共管,以山东省公安厅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山东警察学院共建有明水和文化东路2个校区,开设了5个教学系,开办了7个本科专业,其中包括侦查学和治安学这2个“十二五”山东省重点学科。学校建有41个专业实验室,2个警务实战训练馆,1个泅渡馆和1个射击馆;在山东省还建有51个教学实习基地。

科研成果2016年—2019年5月,学院共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34项,厅局级项目31项,其中,《某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专项》被列为2019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发表学术论文193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66篇,被SCI、EI、CSSCI期刊收录20篇,出版学术著作33部;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2项,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4项,其中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图书馆藏图书馆已引进中国知网《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数字图书馆及维普模拟考试平台等数字文献信息资源,建立了中、外文警学期刊及公安、法律类图书等特色数据库。图书馆馆藏始终以社会科学类为主,自然科学为辅,强调突出公安专业特色。

合作交流学校为国外培训高级警务人员,是公安部、商务部确定的国家援外培训基地之一。从2006年至2010年10月,已经举办了24期国外警察培训 班,培训了30多个国家的392名高级官员。学院多次组团出访并接待了多国警察机关或警察院校的访问。此外,还与香港、澳门警方和省内外公安实战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关系。2014年,学校举办了首届省属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建设与发展研讨会。山东警察学院有两个校区,西校区位于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占地200亩,是院部机关办公地,培养三、四年级学生;东校区位于高新区工 业南路32号,占地面积220亩,设有管委会,主要是培养一、二年级学生。全院校舍建筑总面积21万余平方米。学校建有2个独立的校园局域网,分别与“中国教育科研网”、“公安专网”联通,建有标准体育场(2个)、体育馆、擒拿格斗训练馆、射击馆、泅渡场、障碍训练场、汽车驾驶训练场、警体综合训练场等教学训练设施。拥有2个图书馆,总面积14400平方米,馆藏图书65.3万册,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

山东警察学院是二本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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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干警论文发表
  • 监狱干警发表论文
  •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期刊投稿
  • 中国刑警学院论文发表
  • 山东警察学院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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