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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不喜欢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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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不喜欢发表论文

当今时代,科技发展迅速,军工产业也随之进步,应用的技术更先进,我国的武器装备在不断升级,这都得益于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军工企业的发展在市场中的竞争压力比较大,提高产品的质量是重要的发展策略,这就需要高水平的质量管理。

1 军工企业管理中的问题

1.1 没有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

在大多数军工企业中,管理人员和工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都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产品的质量是靠制造工艺决定的,靠检验来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并认为产品的质量管理是质检部门的工作,与其他人员和部门无关。实际上,这种意识是比较落后的。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军工产品的质量对国家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因此,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过关,不仅仅是合格,要具备更超前的技术和更优越的性能,这样才能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我国在国际中的竞争力。

因此,对于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可以说是人人有责的。树立责任意识和正确的管理观念,对军工产品的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1.2 缺乏全面的质量控制

要想保证产品的质量,对各个生产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包括设计阶段、生产阶段、验收阶段的整个过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严格有序的生产过程、细致的验收,对产品生产的整个程序进行规范,参与生产的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要关注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这样才能规范生产过程,有效的保证产品的质量。当前,很多军工企业并没有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实行全面的管理与监控。

1.3 人员配置不科学

在很多军工企业中,人员的流动是比较常见的,有新老员工的交替,新员工进入企业后,得不到专业的技术培训,对质量技术没有深入的了解,导致在产品设计、制造的过程以及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技术的应用比较少,给产品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传统的军工生产主要采用控制图、因果图以及直方图等技术,这种方式本身就是形式化的,而且在长期的生产中也逐渐被忽视[1]。这些问题主要是企业对人员的配置不合理造成的。工人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水平、工艺技能、职业化程度、工作态度等都是影响生产的重要因素,企业不能根据人员本身的条件合理的配置,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以及管理问题。其次,企业的质量管理队伍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军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大部分来自生产一线,具有吃苦耐劳的特点,并且对生产情况有整体的了解。但是,随着企业生产需求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型,管理队伍的素质已经难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文化素养、管理理念、能力和方法等都比较陈旧,管理水平并不高。

2 提高管理水平的对策

2.1 转变管理理念

在企业生产中,质量管理往往存在滞后的现象,产品出现了问题才能发现并采取补救的措施,长期以来,这种情况在军工企业中也存在。这种现象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产品的质量管理要从源头开始,做好事前预防,避免问题的出现。为了摆脱管理滞后造成的危害,企业必须加强对产品的事前控制,对生产过程也不能放松,提高管理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控制能力,采取全面的管理措施,实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的模式,从生产的源头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从整体上把握产品的质量。同时,要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强相关的教育,提高工人的思想认识水平,从政治的角度出发,在保证生产效率的同时,对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数量、效益的关系。在生产工作中,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当各种要素发生冲突时,其他因素都要服从于质量。军工产品的质量是国防的生命,是国家战斗力的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保证产品的质量就是对国家的发展负责。

2.2 实行软硬兼管

质量管理当中包括硬质量管理和软质量管理。所谓硬质量管理就是指企业管理层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活动,如对产品的质量检验、统计以及管理决策的制定等。软质量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层的管理意识、管理文化以及工作人员的精神层面的管理,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上层建筑与核心价值[2]。软质量管理与硬质量管理相互影响,并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软质量管理能够为硬质量管理提供一定的有利环境和条件,对硬质量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影响;同时,硬质量管理又能反映软质量管理的成效。企业的管理质量是由硬质量管理和软质量管理共同作用形成的。因此,军工企业要抓好软质量和硬质量的管理,从整体上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军工企业的发展。

2.3 采用军民结合的管理方式

在军工企业管理工作中,实现军民融合是一种有效的发展策略。挖掘民营企业以及资本的优势,并充分、合理的利用,有效获得产品生产需要的资源,并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制度,为军工产品的生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证,避免出现物资短缺的问题。另外,还要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并能实现两种技术的`互相转化,增加产品的功能,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生产中合理的应用民用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材料的损耗和成本的投入,实现产品功能的军民结合,为军工企业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从管理的层面促进军工企业的发展。

2.4 做好全面监控

产品的质量不是在成品产生的时候确定的,而是由整个生产过程决定的,因此,管理者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把关,从每一个生产环节入手。对于成品的研发设计要进行严格专业的评审,确保研发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产品的先进性,避免潜在的质量缺陷。在样品生产完成后要对其性能、功能等进行试验,确定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才能进行批量生产。试验的过程要严格按照行业的标准来进行,规范试验的程序和方法,质量管理人员要进行监督。在批量生产的过程中,要避免人为的失误,提高工人的重视程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从而实现产品的“零缺陷”。另外,要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发生重大的事故。对于生产中的事故和产品质量的缺陷要及时的处理和整改,从设计方案开始修改,并对改造的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产品的再次改进和升级提供一定的信息参考。最后,对于生产出来的产品要进行严格细致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才能流入市场,不让问题产品影响企业的信誉,阻碍发展的进程。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做好全面的质量监控,这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方式。

3 结论

综上所述,军工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产品的质量是影响军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提高产品的质量能够提高军工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在市场上保持平稳的发展态势,因此,军工企业需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让高品质的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胡爱明,胡彬妍.浅谈军工企业质量管理的意义与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4(24):271.

[2]齐明,赵彦玮.浅谈军工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实施方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4):18-19.

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军工项目很多都涉及国家机密的,所以发表论文的方式很少采用。

会的,但你的岗位和职责是神圣的,人生就是这样有得有失,慢慢会习惯的,努力吧.

一、你去军工单位做技术开发,能力要优秀;二、有些军工单位挣的钱多,有些挣的少,谨慎选择;三、进入军工单位后,你会被定为涉密人员或非涉密人员,;四、如果被定为涉密人员的话,禁止泄露国家秘密,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保密要求,但是自己在家上网、QQ随便,不泄密就行;如果为非密人员,都随便;五、可以打电话,不泄密就行;六、可以发表文章,可以发表言论,不泄密就行;七、业余爱好随便;八、总之一句话:不泄密就行。希望对你有用!

投稿期刊喜欢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感,这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结果。1、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赢得客户信赖。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赢得政府支持, 获得稀缺资源。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运营效率。5、承担社会责任能增强企业知名度, 提高品牌美誉度。6、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双赢战略, 是企业打造未来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企业是在社会环境中发展的, 社会的发展能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企业的发展也使它有更大的能力来履行和承担社会的责任, 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自身发展是统一的, 是相互促进的, 而不是矛盾的。许多企业实践证明, 把社会责任融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 使企业的发展有益于公众、有益于环境、有益于整个社会, 企业的这种责任承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支持, 使企业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进而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企业方面的杂志还有一个也不错,老板

上网搜一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500强的大公司都喜欢出这个报告,照着他的结构写就可以了。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不喜欢曾经发表的论文

这个问题在大学里面很正常呀,因为作为一个大学老师来讲,如果自己发表的论文,自己一般很少去干,因为他只是为了发表论文,发表论文,等到我们去按机发送,或者是按其发布这个按钮的话,那代表这个事情就结束了。

所以这也是很少有大学老师会去反复的去看自己的论文,他自己发表学术论文的目的呢,一般输了解决某一个问题,或者是研究某一个现象,当然更多的老师去发表论文,更多的是为了给自己评一个职称,自己能够在大学里面有一个更好的职位,所以说很多人去发表大学论文的话,很少去看她表演完了就代表自己发表完了,只是在网上有自己的一个记录,那就够了。

也有很多老师为了论文发表,为了职称的晋升愁白了头发。论文发表后,往事不堪回首,自己都不愿意去看了,同行也很少去看。其实这样的发表论文,真正的学术研究的价值达不到的,只是为了发表论文而发表论文,真心希望职称评审制度能改,不以论文多少论英雄。

所以这就是很多人,很多老师在发表论文的时候是不去看的原因,因为这个过程是很心酸的,很多人在去看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去联想到自己当初去写论文,去搜集资料,那个新生的过程,那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逃避这个环境,以至于很多人就不愿意去再看自己发表的论文了。

说明这位老师教学方法有问题!

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论文发表能力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博士期间第一次发表论文,可能会遭遇四处碰壁的经历。其实我们的很多老师,早年都有类似的经历。要知道现在各个高校对于博士生都有发表的要求,少的2篇,多的有3-4篇的,发表的竞争压力相当大。更何况各大刊物、尤其是CLSCI刊文的主体是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留给博士生们的版面并不宽裕。有时候你可能会很不服气,我的论文写得这么好,不比已经发表出来的差,编辑怎么就不用。有的时候,幸运地过了初审,经过了几次外审和返修,最后还是没有被录用,难免心浮气躁、愤愤难平。但从旁观者的角度看,这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为什么?任何行业都有它的积淀成本问题,入行久者积淀的成本自然更丰厚。作为刚入行的年轻人,博士生的积淀成本基本为零,学术能力尚未得到认可。发表论文的过程其实就是霍奈特所讲的“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要得到刊物和学界的认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以后随着发表越来越多,你就会感觉越来越顺畅,这是因为你的积淀成本越来越多。所以,同一篇差不多的论文,名教授能发《法学研究》,而现在的你只能发《法治研究》,因为他站在了比你更高的起点之上。更何况现在很多刊物也有各种评价指标,其中有一项就是引用率。可以想一想,同一篇文章,你写的和名教授写的,引用率能一样么?所以,在最初开始投稿的时候,一定要有这样的准备,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面对挫折不气馁的毅力。认真对待每一次投稿和每一次修改,如果在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之后依然没有被录用,那就换一个杂志再投。这个过程并非是一个纯粹浪费时间的过程,因为在上一个杂志的初审、外审和修改过程中,你会发现一些以前没有注意的问题,会进行完善再投给下一个杂志。你的论文质量会越来越高,相应地,“中标率”也会越来越大。二、要对研究和发表作整体规划研究和发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发表不纯粹是为了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更主要是作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博士期间所发表的论文都应该是最终的博士毕业论文的组成部分。为此,要尽早确定博士期间的研究主题。我们知道,写博士申请和面试时候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关于你在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但我们有一些博士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很多博士写的是一个计划,博士期间由于接触到了新的材料,会更换计划,甚至到了临近动笔写博士论文又换了。其实对于真正有创新的研究来说,三四年时间并不长:如果你想要做的主题已经有比较多的资料了,那么你阅读消化这些资料就要花费不短的时间,而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创新则更难;如果你要做的主题比较新,那么搜集资料本身就比较困难,可能需要你利用联培等机会去国外搜集,有的可能还需要进行调研,这都会花费不少时间。所以,时间是很宝贵的。怎么办?在攻读博士之初,就要非常认真地对待自己的研究计划,结合自己的前期积累、研究兴趣和对自身能力的估计确定研究主题,没有重大原因不要随意更改。研究过程中困难一定会有,任何一个主题——成熟的也好、不成熟的也好——都会在具体写作时遇到各种问题,但不能因此就放弃。另外,如果你是硕士毕业生应届来读博的,那么其实从硕士期间有了读博意愿时起,就应该及早确立读博时的研究主题,最好要使得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有连续性,使得硕士和博士期间成为一个整体。说实话,能在6-7年时间里真正对一个主题有深入的研究,且成为这一主题上的专家,就已经很了不起了。三、要事先了解不同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每一个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是不同的,所以“聪明的”投稿应当有一定的针对性,以提高成功率。王人博老师曾在一个著名的演讲中对比过《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等刊物的风格,比如《法学研究》会比较倾向于刊发“精耕细作”型的教义学色彩较浓的论文,《政法论坛》则会比较倾向于刊发思辨型和基础研究的论文。但这两个刊物很少刊发对于国外制度和学说纯粹介绍比较的论文,但《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则对这类论文比较青睐。再比如说《中外法学》对比篇幅的要求会比较宽松,而像《法学》这样倾向于“短、平、快”风格和实践问题导向的刊物则一般会要求篇幅短些。另外,也要了解不同刊物的分工和栏目设置。例如,《当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都是吉林大学办的刊物,但有分工:《法制与社会发展》是由法学理论研究中心办的,主要刊发法理学和法史学的论文(偶然也有部门法学的,特别是部门法理学的),而《当代法学》则一般不发法理学的论文。另外,《法制与社会发展》设有专门的西方法哲学栏目(这在国内期刊中十分罕见),《法律科学》设有法律文化栏目,如果博士生们做的是相关的研究,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投稿。要了解刊物的这些信息,渠道有三个:一个是去看刊物的网站,一个是去查看比较最近几期的刊物,另一个就是向有经验者求教。四、要形成和保持良好的人际沟通了解一个人需要过程,而与编辑的良好沟通也是很重要的。经历了最开始的困顿,如果与编辑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渠道,那么以后就会变得比较顺利。除了在投稿过程中与编辑的沟通外,适当参加专业学术活动也是一个渠道。人民大学的一位知名教授就曾说过,他人生的第一篇《法学研究》就是因为一次会议他做了主题发言,下来后编辑直接向他约的稿。笔者也有过类似的经历。论文是写给人看的,在公开的学术场合发表自己的论文观点,有时也有助于转化为纸质媒介。当然,这不是鼓励博士生们去“混圈子”,不作区分地到处参加各种会议不仅会耗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因为对不熟悉的主题发表的意见不专业反而会起到反效果。要有所选择,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主题的会议。除了编辑外,也要与自己的导师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汇报自己的研究进度和写作状况。导师不仅可以给出专业的指导,而且由于拥有更大的积淀成本,可以给出针对本专业的投稿建议,甚至推荐投稿。法学论文不像自然科学的论文那样有通讯作者,有的期刊甚至不鼓励合作发表,但导师的推荐有时也很重要。不要怕麻烦导师,导师就是用来麻烦的——当然,前提是你的论文质量过关,否则会影响你导师本人的信誉度。即便无法推荐,导师的经验也毕竟比你更丰富。最后,还是要多写多投。写得多,投得多,摸清楚了路径,成功率自然就会上来。尤其是要多写,这个别人没法帮你。目前大多数高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规定,法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要求是2篇,我们有很多博士生也都仅以此为目标。但是鉴于很多博士生以后都要去高校或科研机构,而现在教职和科研岗位竞争的激烈程度,多发表肯定有竞争力。更何况有一些高校(特别是理工类为主的高校)直接规定了比较高的起聘条件。有一次,隔壁一家高校法学院领导来我们法学院调研,谈及他们法理学专业缺岗2名教师,但起聘条件是4篇核刊(或者3篇做博士后),问法大有没有人。但遗憾的是,下来一问,所有预计当年毕业的法理学专业博士都只有2篇。Publishorperish(不发表,就死亡),尽管有点危言耸听,但也不乏是当下博士生涯的写照。发表不能决定一切,但却可以决定你能不能找到教职,从而还有机会去继续你作为学者的生活——除非你不想干这行了。

为什么老师不喜欢论文发表

这怎么是不务正业,老师本来就应该热衷于教育,研究教学,这也算他的本职工作吧,能发表出来教学论文已经比其他老师厉害了。

当然不是了。说明这个老师在生活中是一个特别善良的人,也是一个喜欢分享的人,可以把孩子们教育好,并且也可以把这样的正能量传输给孩子。

有可能是一些这样的原因1.不投的原因是很少顶级同领域线研究人员认真看上边发表的文章,2.很少去看的原因是平均收录质最差,3.平均收录质量差的原因是没有高水平审稿人团队,4.没高水平审稿人团队的原因是(此处空格),5. (此处空格)导致peer review在一些期刊形同虚设。6.去主办special issue还要保证guest editor在地理和文化上的diversity,保证收录文章作者的diversity,从而大概维持平均审稿质量。

我认为只要不耽误本职工作就不算是不务正业,发表论文也是一种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表现。现在很多老师平常的工作都非常的繁忙,每天不仅要完成学生的教学任务,还要开很多的会议,下班后还要备课、批改作业。特别是中学老师,随着教学任务不断加重,老师的压力也随之而来。虽然大部分老师的工作都是比较繁忙的,但是工资却普遍不是很高。现在是一个全民副业的时代,光靠自己的工资是完全不够花的,很多人都会找一些别的工作增加收入。但是因为教师的工作特殊,是没有办法做其他的副业的,一旦做其他的事情就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

很多老师连教育相关的论文都不敢发表,因为写一篇论文是非常耗费时间精力的。其实我认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发表论文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免费发表的与教育相关的论文。因为教师本就是需要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写论文也是一个反思自己工作的过程。

而且这对于比较年轻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渠道,大家可以通过论文的方式分享自己的教学心得,交流教学方法以及在教学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虽然说教师是不允许做和本职工作相关的副业的,但是发表论文是不算副业的,而且免费发表的论文是没有任何收益的。

而且这对于比较年轻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渠道,大家可以通过论文的方式分享自己的教学心得,交流教学方法以及在教学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虽然说教师是不允许做和本职工作相关的副业的,但是发表论文是不算副业的,而且免费发表的论文是没有任何收益的。

不喜欢发表论文的大学老师

天下熙熙皆为利天下来攘攘皆为利往,老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为了自己的普通日子做打算,所以说,发论文的主要目的还是能够评上更好点的职称,拿更高的工资,真正搞学术研究,要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贡献的人是少之又少的!所以说不要大惊小怪哈!看我名字,可以多交流!

论文,一般都是为了解决某个问题而做的深入研究之后再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对于搞科研,做学术的大学老师来说,发表论文是再熟悉不过的事情了。

但每一年到高校教师评职称的重要时期,对于大学老师来说,那真的是心中永远的痛。在省部级核心期刊,大学学报,甚至SCI上发表论文,而且有篇数的限制,是每个大学老师晋升讲师,副教授,教授的必经之路。有些大学老师为了能够把职称评上去,通宵达旦地做实验,都在长年累月地付出,就是希望能早点发文章,在有些期刊上发表论文还要付费才能发表。特别是一些国外的期刊,大学老师发表论文之后,达到目的了,一般很少再去看,甚至可以说不看了。这样发表论文的意义何在呢?

多少老师为了论文发表,为了职称的晋升愁白了头发。论文发表后,往事不堪回首,自己都不愿意去看了,同行也很少去看。其实这样的发表论文,真正的学术研究的价值达不到的,只是为了发表论文而发表论文,真心希望职称评审制度能改改,不以论文多少论英雄。

无论是什么专业的博士生

那也是不能不写论文的

研究生都离不开论文

博士还不喜欢写论文

那就有些搞笑了

最后肯定还是要把论文都完成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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