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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南检察院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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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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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全文如下:

尽管我国对受贿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形势相当严峻。根据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10年10月26日发布的本年度全球腐败指数评估,我国的“清廉度”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这样的评估是否准确当然可以探讨,但至少说明,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为严重。受贿作为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其明显特征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社会稳定。

一、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一)受贿犯罪量急剧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收受金额,都呈现不断向上“飙升”的态势。就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而言,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94年为36 471件,2000年为45 000件,2010年为115 420件;就受贿犯罪的收受金额而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贿上万元即是足以轰动社会的大案要案了,到了80年代后期,受贿犯罪金额呈逐渐上升之势,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再到几十万元。进入1990年代,受贿犯罪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出现了许多上百万元的案件。跨入21世纪,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受贿金额达千万元已不算什么新闻了。

(二)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

从司法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三机关一部门”,即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担负着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职能的重要公共权力部门,因为手中握有分配各种资源的重权,成为不少投机分子的行贿对象。行贿者或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或为了寻求“靠山”和“保护伞”,进而达到日后捞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绞尽脑汁地利用金钱甚至美女等种种手段,拉拢腐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一些私欲膨胀、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经不起各种诱惑,肆无忌惮地出租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职务利益化和权力商品化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行贿者把手伸向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表明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受贿犯罪,已由单纯的经济领域,向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种权力机关渗透,打击受贿犯罪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局面。而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商业、外贸、建筑、房地产、证券、期货等行业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长期以来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成为行贿者轮番“进攻”的目标。行贿者或为了获取非正常的高额利润或为了不法之财,通过金钱等各种利益向公职人员“购买”自己所需的经济资源支配权。如不法分子为了取巨额贷款,不惜重金行贿金融部门的公职人员,建筑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用巨资行贿具有工程发包话语权的公职人员,证券期货投资者为了获取内部交易信息,用重金行贿掌握交易内幕的公职人员,等等。这些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确实让不少公职人员头晕目眩并彻底失防,从而导致经济管理部门成为受贿犯罪的重灾区。

(三)受贿犯罪主体日趋复杂

随着受贿犯罪范围的增大,受贿犯罪的主体也日趋复杂,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受贿犯罪主体的“身份”复杂。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受贿犯罪的主体基本上为自然人,之后又出现了法人受贿的情况,且出现了自然人、法人共同作案的情况。在自然人中,既有普通的公职人员,也有党政领导干部。在法人中,既有机关、事业法人,也有企业和社团法人,既有公有单位法人,也有私营企业法人。

2.多个犯罪主体一同犯罪增多。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是同一行贿人为谋取同一利益同时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从当前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查一件案带出一批案,查一个人牵出一批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为配偶、子女、亲友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增多。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为了降低犯罪风险,或通过暗示行贿人将贿赂直接送给特定关系人,或以间接地将利益输送给特定关系人开办的公司、酒店等方式,大肆收受贿赂,而自己却假装不知情。

3.犯罪主体的职务越来越高。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犯罪主体中以领导干部居多,其职级涵盖各个层次,而且涉案的高职级领导干部呈越来越多趋势。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由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中,1994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 827人,其中厅局级88人,省部级没有;200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 600人,其中厅局级184人,省部级7人;2010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3 743人,其中仅省部级就有15人。

(四)犯罪形式更为多元

随着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段,受贿犯罪行为表现形式日趋多元。具体地说:

1.精心选择作案方式。受贿人在接受行贿时不仅精心选择地点和时间,而且一般都采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的一对一、面对面的暗中交易方式。这样,即使行贿方事后检举和交代,受贿人也可以通过死不认账来达到逃避惩罚。

2.打着合法的旗号进行受贿犯罪。受贿犯罪人为了规避风险,千方百计地为非法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或以顾问费、劳务费等所谓的劳动报酬名义收取钱财,或以赌博赢钱的方式收受好处,或以入股分红的方式谋取利益,或将物品作为试用品收取的形式得利,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3.采取长线投资策略。行贿人行贿一般都出于眼前的既得利益,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行贿人基于长远的利益考虑,选择与手握重权者甚至官场上的“绩优股”交“朋友”,进行超前的感情和利益投资,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尽情收益。而有些手握重权的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也乐于与大款结交“朋友”.由于贿赂双方不是为了眼前的即时的利益进行交易,隐蔽性非常强。最后是接受非物质性受贿。有些受贿者充分利用法律漏洞,通过接受 出国 考察、解决亲戚就业甚至色情服务等五花八门的贿赂,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五)犯罪追诉难度大

虽然受贿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党和国家一直打击的腐败现象,但由于侦查和起诉受贿犯罪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难以估计。有学者作过调查统计,我国公职人员的腐败发现概率约在10%-20%之间,且发现者中又仅有约6%—10%的受到法律追诉。受贿犯罪黑数多,固然有打击受贿犯罪的立法滞后、法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主要还是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分子的抗控性强所造成。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极大的隐蔽性正是其特征之一。受贿犯罪人多为权重位高的公职人员,他们大多人脉资源丰富,通晓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加上他们都是在力求稳保官位的前提下,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不义之财。所以,他们一方面十分注意作案手段的隐蔽性,追求即使被检举也不易被指证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收受贿赂之前往往就已设计好应对策略,贿赂双方或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和认罪,或制造伪证蒙混过关,或通过种种关系网 编织 保护伞等,从而增加了受贿犯罪的追诉难度。具体而言,一是体现在寻找犯罪线索难。由于犯罪分子手段狡猾诡秘,犯罪线索本身就很难被发现,加上不少单位和领导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一旦遇到往往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予配合。二是体现在寻找犯罪证据难。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害关系,保护对方即保护自己,损害对方即损害自己,故造成了司法机关取证困难。

二、受贿犯罪高发的原因剖析

从上面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受贿犯罪案发案率高。在国家多次打击的同时,为何还有漫延之势?对此,必须找出原因以寻求合适的法律对策。

(一)不良需要

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有原因的,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生理或心理的需要。需要是有机体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生活条件的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其通常以意向、愿望和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论文格式动机和人的行为密切地联系着。而且,以活动动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它产生的活动的动力作用就越大。一般而言,动机是有意识的,由需要的而产生,需要的水平不同,动机水平也就不同。需要是一种主观状态,也是客观需求的反映。需要时产生行为的原动力,欲求不满是激起人们活动的普遍原因。

学者马洛斯指出:需要的结构是多层次的,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需要多层次的。他还认为,这五种需要时逐级上升的。当低一层次获得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要就能成为驱动行为的动力。

不过马洛斯的需要多层次论的机械性导致无视了主体的能动性,带有一定的机械主义的色彩。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按照需要的起源可以分为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是人与生俱来的,反映的是人对延续和发展它的生命所需的客观条件需求。

社会需要则是在自然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所特有的需要,这些需要时维持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交际过程中形成的。人的个体需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按照需要的对象不同,需要又能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前者是指衣食住行及性的需要,后者指要求友谊、荣誉、事业等精神上的满足。物质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精神需要则是推进社会前进的助推剂。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推动着人的心理活动的不断向前发展。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被逮捕后,其提供的认罪书中主要提及到他走向犯罪深渊的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放松了对个人的学习改造,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私欲恶性膨胀。全文中他讲述了他最初和爱人刚结婚时候的心理,以及后面担任一方大员时候的心理转变过程。通过对认罪书详读,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在党培养 教育 多年的政府高级官员在不良需要的引导下,由于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使得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人民的儿子孔繁森,他在另外一种积极向上的需要引导下,奉献自己的终身给了人民。尽管他不幸因劳积疾在任上逝去,然而他是用生命书写了史诗般的传奇经历将会流芳于世。

需要是把双刃剑,既能激发个体从事积极的活动,也可以推动人去实施消极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受贿犯罪的需要和普通犯罪的需要相比,既有相同的特征,也有其单独的特点。至少有一个自身的特点即他们在满足自我需要的时候采用的手段、方式不恰当,或者违反了法律。

公务人员实施受贿犯罪,与其需要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受贿犯罪的主体不良需要的产生,是受其错误的认识,消极的情感与不良个性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在生物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关系上,低级的、生理的需要,甚至是情欲占有重要的地位,能够压倒社会需要;在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的关系上,对物欲和金钱的强烈占有欲望,常常使腐败者不顾一切的实施受贿行为;在精神需要上,他们是空虚的、阴暗的,十分狭隘和自私自利的。所有这些构成需要方面的畸形发展,形成其特有的需要结构。

(二)性格缺陷

“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在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在怎么样做。”一个人的犯罪心理和其犯罪行为特点与其个性特点密切相关,是其个性特点在特殊领域的反映。个体的犯罪意思不是一天形成的,其有一个漫长的由量变到质变的形成过程。形成犯罪意思是有他原有的心理素质和思想基础的。在其心理方面,性格起着重要作用。性格是指个人对实现稳定的态度习惯了的行为方式。

性格是指贯穿于个体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倾向的、经常表现的心理特征,绝不是指某些偶然的、暂时的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故性格特征是个体具有典型与核心意义的个性心理特征。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所以人的性格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他的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性格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生物、家庭、学校教育、社会制度、 文化 和心理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体性格形成的因素不尽相同,所以形成的性格亦是良莠不齐。性格有缺陷的人在认知等方面表现的更为被动感知、更易受到暗示、盲目模仿等;在情绪方面表现为缺乏主见和信念、自控能力薄弱放纵自我等。据研究表明,存在此性格缺陷的人更容易误入歧途。例如中投行湖南分行副行长戴开敏案件,就是由于她存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最终将自己送上不归路。

从其事例中,不难看出在自私、贪婪、权力欲望过强,缺乏坚定正确的人生信念等性格缺陷是罪容易产生犯罪的内在心理因素。不过,以上不良性格只是多数犯罪分子所具有的,并非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如此。

因而,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人实施公务员受贿腐败行为,而有人却选择了其他的合法途径,这与个体内部的心理因素直接相关,尤其主要与个人心理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有关。公务员犯罪者受到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的长期影响,逐渐内化为敛财、贪婪的犯罪心理,因此,揭示犯罪者得性格特征对于探求公务员犯罪产生的性格上的原因,防范受贿犯罪是很有意义。

(三)意志薄弱

意志是指自觉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为,从而克服各种困难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意志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现象,它是从内部的意识事实向外部行为转化的过程。意志对人的行为的调节、控制,这本来就是人的能动性的表现,而且意志对主体活动的控制和调节又表现为意志对主体能动创造性的巨大影响。

坚强的意志品质是克服困难、抵制诱惑,完成各种有目的活动的重要条件。坚强的意志品质主要有: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力等四个方面。其中,自觉性是指个体在行为中具有明确的目标,并充分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品质;果断性是指是一种明辨是非,迅速而合理地采取决定,并实现所作决定的品质;坚韧性是指在执行决定时能坚持到底,在行动中能长期保持充沛的精力,坚韧的毅力,勇往直前,顽强地克服达到目的途中的重重困难方面的品质;

自制力是指能够完全自觉、灵活地控制自觉情绪,约束自己行为方面的品质。与坚强的意志品质相对应的是薄弱的意志品质,其表现为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抗诱惑的免疫系统弱等特征。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品质时还应当与其意志活动内容进行有机的联系,只有在符合正当社会价值取向意志行为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真正的坚强意志品质,否则只能成为不当的意志品质。因为当公务员进行受贿犯罪的时候,若以其坚强的意志品质作为保障,其顽强的破坏力对国家和社会的伤害要比意志力弱来的更加强。因此在强化公务员个人意志的时候更要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

三、受贿犯罪的预防

日益增长的受贿犯罪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强烈不满,这关系到执政党或政权的性质、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方向这一类生死存亡的问题。那么,怎样来预防受贿犯罪呢?笔者对此有以下观点:

(一)“高薪养廉”,抑止不良需要

“高薪养廉”制度,现在已经成为众多致力于反腐败学者所探索的课题,亦是广大民众茶余饭后争论的话题。支持者认为国家应当通过大幅提高公务人员的的待遇水平,使得他们在物质基础上得到充分满足,从而丧失受贿犯罪的必要。反对者认为,现在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已经够高,并且现实生活中,如果进行工资折合兑换的话,我国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国外而言已经是不错的高薪了。笔者认为,单纯的“高薪养廉”是不可行的,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例如新加坡采取了“高薪养廉”政策并取得相对不俗的成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新加坡的社会环境、经济实力、民众思想等方面和我国目前现状对比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据统计,我国在行政支出这项费用上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在2010年我国的行政事业支出占当年行政支出的19.03%,并且每年以23%的速度增长。

而在行政费用支出中2008年全国公车出行和吃饭就分别达到3000多亿和3700多亿,仅此两项消耗就占了2006年税收收入的17.8%.而在新加坡这两项支出费用大多都是由个人埋单。假如单纯的以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而不进行有效的抑制住行政支出中不必要的费用,那结果是要么直接向民众提高赋税,要么削减政府在其他民生方面支出,否则政府无力承担如此庞大而不必要的行政费用支出。社会将因此再一次面临不公平的分配问题,必然会加剧社会矛盾。

(二)提高人格修养

公务员犯罪时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环境中发生的决策性行为,它是社会环境与个体选择结合的产物。预防公务员犯罪的根本是公务员犯罪的心理预防。公务员犯罪心理预防的过程,也是公务员完善自身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其作用在于增强公务员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情境做出符合人民利益、符合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

通过大量的受贿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主要有以下几种腐败心理:贪婪心理、挫折心理、从众心理、攀比心理、交换心理、侥幸心理等。犯罪分子的不良需要时这种腐败心理所产生的根源。现实生活中个体的性格、意志、气质、信念这几种因素,本身并没有好坏与优劣之分,只是个人的主体因素在不同的时间、环境下所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选择的方式是否恰当、合法而已。

例如,一个意志力相当强的人,在其拥有强烈的贪婪心理时,只要其以合法且适当的方式获得大量财富,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谴责,相反我们还应当对其行为进行赞赏。尽管通过对受贿犯罪人员的调查时我们发现,犯罪分子往往在人格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导致他们对社会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如果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犯罪行为。

1.建立良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成员健康的人格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对于社会成员的人格发展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而公务员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就是使国家公务人员养成健全的人格。所以,预防犯罪的基本途径就是完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这一环境的基本特征是:民主、科学、公平、正义、讲究法制、充分尊重个人的价值,能够充分满足个体的物质文化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个人积极参加劳动,创造出经济财富,并且建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反对不通过劳动来获取物质财富,反对享乐主义。同时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协调统一关系,而不是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相对独立的外在力量。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的规范与文化是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价值观向吻合的。这一途径是与社会预防 措施 是相一致的。

2.加强自我修养

随着社会成员的由“生物个体”向“社会个体”的角色转变,社会成员的逐渐形成了较为清醒的自我意识,并发展了整体的人格结构。国家公务人员人格的形成亦是如此之过程。公务员自我意识的形成标志着他的自我观察、 自我评价 、自我修养和自我控制的形成。

自我修养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我观察、自我评价上进行的自我审视、修正和完善的主观活动。对公务员而言,首先,榜样的标杆作用和群众的评价是自我认识和修正的坐标;其次,实践检验和锻炼是发现和充实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最后,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是加强自我修养的特殊方式。公务员必须善于自我修养并且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只有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力,才能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冲击。自我调节是对自己意识的自我克制。公务员作为特殊的主体,应当更加善于自我调节。他们必须善于通过适当调节自己情绪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善于调节自身需要来避免内心需要所导致的措置与冲突;善于进行自我行为调节来减少受挫感;善于进行自我兴趣调节,使自己的兴趣不断得到升华,从而不停留在低级的物质需要和生理需要。

(三)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

掌握社会规范、接受社会文化是一个合格社会成员的基本素质。因此,社会成员必须通过学习和接受规范与文化,将获取的文化和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内在的价值准则和人格核心观念。对于公务员而言,要想其远离受贿腐败的心理动机,必须让他们学习国家的有关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接受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社会成员传授和学习文化与规范受影响最大场所是家庭。家庭在社会成员的生涯中不仅代表着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社会教育机构、一个社会控制机构。所以在 家庭教育 中为了能让孩子有个健康的人格,家长必须要注意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和文化修养、制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采用适当的教育方式等。同时还应加强公务员家庭中的另外一半的培养和监督。例如海南省儋州市妇联就举行了以“当好贤内助、更要当好廉内助,组织领导干部配偶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的活动。

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只有在社会中劳动和工作后才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和形成。对于公务员而言,单位的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经常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工作技能,更能巩固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各种传媒应运而生,社会上的多元文化得到一个汇合点,此时政府应当把好导向标,稳定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核心文化,在稳定社会的同时亦能把握住公务员思想动态的脉搏。

3.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认为人格修养的提升是基础,只有将个体的各项素质真正的提升,才有可能消除人的自私性和贪欲,使人们树立起廉洁奉公的意识,才能从主观上切断受贿犯罪产生的根源。人是社会的人,在提升社会个体的人格修养时,就必须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以传承汲取文化养料来提升个人的人格修养。经济的增长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之间的矛盾,能有效抑制犯罪需求的生成。完善法制建设,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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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是211工程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是教育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海南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共建高校、海南省属综合性重点大学、海南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重点支持高校,位列国家“双一流”、“211工程”,入选“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中西部“一省一校”国家重点建设大学(Z14)联盟、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学校由天津大学对口合作建设。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1983年组建的原海南大学;2007年8月,两校合并组建新海南大学。

师资力量截至2022年3月,学校有专任教师2606人,院士、杰青等国家级人才41人,其中,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加拿大国家工程院院士、加拿大工程研究院院士1人,日本工程院外籍院士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5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3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1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4人。

专业学科建设截至2022年3月,学校设有二级学院36个,开办本科专业74个;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1个、国家重点学科3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5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门、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2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1个、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5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4个、省级特色专业24个、省级一流本科课程10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5门省级特色重点学科19个、优势特色学科群3个 。国家级特色专业:法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农林经济管理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通信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园艺、园林、水产养殖学、旅游管理、视觉传达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数学与应用数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信息安全、土木工程、环境科学、植物保护、动物医学、工商管理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诊所法律教育、高级英语、环境经济学、食品工艺学、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金融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风景园林、酒店管理、行政管理、音乐表演、传播学、应用化学、海洋科学、车辆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动物科学、药学、会计学、农林经济管理、物流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舞蹈编导省级特色专业:金融学、法学、汉语国际教育、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农林经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学、旅游管理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宏观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大学物理D、诊所法律教育、电视节目策划学、高级英语、环境经济学、材料力学、食品工艺学、细胞生物学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细胞生物学、民事诉讼法学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无机化学、生物统计学、公共战略与策划、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程序设计基础、微观经济学、会展概论、大学英语I、精细化学品与工艺学、人体生理学、水产动物育种学、种子学、酒店管理概论、酒店专业英语

学术科研截至2022年3月,学校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4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农业农村部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3个、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2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观测研究站1个、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创新实践项目”首批基地2个、海南省重点实验室14个、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10个、海南省海智计划工作站4个、海南省院士工作站15个、院士团队创新中心23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1个、海南省统一战线部合建研究基地1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合建研究基地1个、中共海南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合建研究基地1个、海口市重点实验室14个。2021年,学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批立项157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获批立项23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获批立项4项。据2022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近五年,学校自然科学领域共立项项目2226项;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获得农业农村部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产业体系岗位科学家项目4项;获得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3项;2019-2020年,自然科学领域年度科研到账经费达到2.7亿元。据2022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十三五”期间,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共获立各级各类项目1091个,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3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部项目83个,教育部项目23个,中央和国家其他部委项目15个;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8个,国家社科重大专项2个;完成各类成果1328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等CSSCI检索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874篇,在SSCI检索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44篇,被采纳的研究报告92份;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1项,海南省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6项,海南省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42项,海南省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59项。

211工程是指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于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启动。 “211工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立项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的重点建设工作,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中华民族面对世纪之交的中国国内外形势而作出的发展高等教育的重大决策。985工程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世纪之交为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而做出的重大决策。 1998年5月4日,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代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向全社会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双一流的全称是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工程”“985工程”之后的又一国家战略,有利于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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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院最新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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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教育容易发表论文。海南新教育审稿时间比较短,较为容易过稿。新教育》适用于评中级职称时的论文发表(单位有特殊要求除外)[审稿周期]《新教育》审稿周期一般在一个月左右,最快只需2天。

张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本词条是多义词,共261个义项张毅,男,汉族,1967年4月生,河南永城人,研究生学历,在职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二级大检察官。[6]现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3][5]中文名张毅国籍中国民族汉族籍贯河南永城出生日期1967年4月人物履历担任职务人物成就参考资料人物履历1985.09-1989.07 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1989.07-1992.09 北京科技大学外语系助教1992.09-1995.03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1995.03-1996.03 司法部外事司欧美处干部1996.03-1996.12 司法部外事司欧美处主任科员1996.12-1998.12 司法部外事司国际处主任科员1998.12-2000.11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国际处主任科员2000.11-2002.04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国际处助理调研员(2000.09-2001.09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人权法专业硕士学习)2002.04-2004.03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国际处处长(1998.09-2003.10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2004.03-2004.10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交流处处长2004.10-2007.09 司法部法制司法律法规处处长2007.09-2009.03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2009.03-2013.01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任(2011.03正局级)2013.01-2016.08 司法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2016.08-2018.10 吉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2]2018.10-2021.01 吉林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7]2021.01-2021.0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副书记[4]2021.0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3][5]担任职务中共海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8],海南省第六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10]。人物成就出版图书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作者名称 张毅作品时间 2004年3月《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是2004年3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张毅【正版】¥62来自京东去购买正品】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9787810876537, 人民公安大学¥70来自京东去购买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正版书籍,售后无忧】¥73.2来自京东去购买正版 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张毅 人民公安大学 9787810876537¥77来自京东去购买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张毅【正版图书 放心购买】¥163.3来自京东去购买专业成就曾参与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230多项国家立法工作,是《律师法》、《人民调解法》等多项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曾参加过260多项司法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制定或修订。曾出访40多个国家和地区,15次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和谈判手之一,参加联合国拟订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包括《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的谈判。对刑事司法和人权法有广泛深入研究。曾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法学论文30多篇,出版独著、参著法学著作7部,其中,多篇(部)论文和著作获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代表作包括个人专著《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36万字)和论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若干问题管窥》、《引渡中的法律障碍透析》、《关于腐败资产追回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刑事再审的规制》、《论报应性司法》、《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关于〈律师法〉修订的若干问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英文)等。曾应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人物荣誉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选定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入选全国前30名优秀青年法学家。2007年,被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评为“中央国家机关十大杰出青年”。2008年,被北京奥组委选为“北京奥运会火炬手”。纠错参考资料[1] 张毅同志简历 · 新华网 [引用日期2022-04-30][2] 司法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毅交流担任吉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 · 澎湃 [引用日期2016-09-16][3] 张毅简历 · 海南省政府 [引用日期2022-04-30]Hot快速获取百度百科年度创作者报告词条贡献者该词条共有13人参与编辑,查看全部 词条有帮助,感谢贡献者意见反馈权威合作百科协议百度百科是免费编辑平台,无收费代编服务 | 详情Baidu 京ICP证030173号编辑传视频纠错目录在

检察院论文发表

检察院的职称主要涉及的是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职称的评定,其他的如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等都属于法律职务,不是职称,也不需要发表论文才能评定。只有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才需要发表论文。这些职称的级别越高,发表论文的篇数就越多。高级职称应当在三篇至五篇,一般的技术员有一篇论文就行了,而且只要是市级的报刊刊登就可以算数。

直接往《检察日报》社编辑部投稿就了。当然投稿的方式有多钟,不管你选用哪一种方式,只要能把稿件送到该报社编辑就行。

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2.1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1.8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1.7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1.4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1.8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3.8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1.9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1.8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2.2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6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1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1.1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1.7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2.4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检察院发表论文

检察院的职称主要涉及的是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职称的评定,其他的如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等都属于法律职务,不是职称,也不需要发表论文才能评定。只有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才需要发表论文。这些职称的级别越高,发表论文的篇数就越多。高级职称应当在三篇至五篇,一般的技术员有一篇论文就行了,而且只要是市级的报刊刊登就可以算数。

评职是要发表文章的,什么时候发,发几篇具体要看部门的要求

栗峥,男,山东济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文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中组部“万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美国国务院“国际领袖访问项目”访问学者,中央电视台第7频道特邀专家,曾挂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会员。先后独立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CSSCI期刊独立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著有《超越事实》等专著及合著共计14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研特别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及其他项目12项,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或重点项目9项。获得霍英东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一等奖,并且在全国人文社科类排名第一,是人文社科类唯一一个一等奖获得者。先后独立获得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各类省部级奖项9项。先后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香港中文大学“内地及台湾优秀访问学者计划”。

茂南检察院期刊投稿邮箱

张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本词条是多义词,共261个义项张毅,男,汉族,1967年4月生,河南永城人,研究生学历,在职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二级大检察官。[6]现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3][5]中文名张毅国籍中国民族汉族籍贯河南永城出生日期1967年4月人物履历担任职务人物成就参考资料人物履历1985.09-1989.07 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1989.07-1992.09 北京科技大学外语系助教1992.09-1995.03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1995.03-1996.03 司法部外事司欧美处干部1996.03-1996.12 司法部外事司欧美处主任科员1996.12-1998.12 司法部外事司国际处主任科员1998.12-2000.11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国际处主任科员2000.11-2002.04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国际处助理调研员(2000.09-2001.09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人权法专业硕士学习)2002.04-2004.03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国际处处长(1998.09-2003.10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2004.03-2004.10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交流处处长2004.10-2007.09 司法部法制司法律法规处处长2007.09-2009.03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2009.03-2013.01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任(2011.03正局级)2013.01-2016.08 司法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2016.08-2018.10 吉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2]2018.10-2021.01 吉林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7]2021.01-2021.0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副书记[4]2021.0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3][5]担任职务中共海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8],海南省第六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10]。人物成就出版图书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作者名称 张毅作品时间 2004年3月《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是2004年3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张毅【正版】¥62来自京东去购买正品】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9787810876537, 人民公安大学¥70来自京东去购买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正版书籍,售后无忧】¥73.2来自京东去购买正版 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张毅 人民公安大学 9787810876537¥77来自京东去购买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诉讼法学文库 张毅【正版图书 放心购买】¥163.3来自京东去购买专业成就曾参与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230多项国家立法工作,是《律师法》、《人民调解法》等多项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曾参加过260多项司法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制定或修订。曾出访40多个国家和地区,15次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和谈判手之一,参加联合国拟订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包括《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的谈判。对刑事司法和人权法有广泛深入研究。曾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法学论文30多篇,出版独著、参著法学著作7部,其中,多篇(部)论文和著作获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代表作包括个人专著《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36万字)和论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若干问题管窥》、《引渡中的法律障碍透析》、《关于腐败资产追回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刑事再审的规制》、《论报应性司法》、《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关于〈律师法〉修订的若干问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英文)等。曾应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人物荣誉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选定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入选全国前30名优秀青年法学家。2007年,被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评为“中央国家机关十大杰出青年”。2008年,被北京奥组委选为“北京奥运会火炬手”。纠错参考资料[1] 张毅同志简历 · 新华网 [引用日期2022-04-30][2] 司法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毅交流担任吉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 · 澎湃 [引用日期2016-09-16][3] 张毅简历 · 海南省政府 [引用日期2022-04-30]Hot快速获取百度百科年度创作者报告词条贡献者该词条共有13人参与编辑,查看全部 词条有帮助,感谢贡献者意见反馈权威合作百科协议百度百科是免费编辑平台,无收费代编服务 | 详情Baidu 京ICP证030173号编辑传视频纠错目录在

一、非法经营被批捕之后的工作是什么?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2、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国家级期刊。检察工作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物、国家法律类核心期刊,所以是国家级的期刊,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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