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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司法困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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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司法困境研究论文

数字经济时代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农业经济的基础要素是土地,工业经济的基础要素是机器,而数字经济的基础要素就是大数据。

大数据作为一种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是提升民众生活品质、国家治理能力的“富矿”。国家高度重视的“新基建”战略布局中,大数据中心的建立,也是希望助力牢固信息化“地基”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参与到更多价值的创造和分配,保障高质量的社会发展。

网络零售有更低的运营成本和更高的运行效率,对一个零售企业来说,库存周转天数和账期是衡量一个企业运行效率的最重要的2个指标,网络零售商在这2个指标上的的表现远远高于线下零售店。网络零售有线下实体店难以比拟的优势,如海量的货柜,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等。

数字化品类发展,经历从标准化商品到非标准化产品的发展路径。早期网络零售多数是以标准化商品起步,如图书、酒水,但是非标准化商品、个性化商品有很大的机会,如生鲜电商,标准化很低,流通的损耗很大,同时生鲜是一个高频的消费,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但目前,我国大数据管理尚无针对公共数据管理规范的诸多现实痛点。

例如:l多个政务部门、行业企业之间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接口错综复杂,导致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仍未深入展开,涉及公共服务、城市管理信息的共享,更是难以实现。

l我国大数据信息的社会化共享水平还有待提高,共享开放管理尚未形成闭环,政企、行业和民众之间,信息公开仍有很多壁垒,阻碍了社会服务效率的提升和数据经济的深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信息社会化共享,是发展高效便捷的社会生活,把握更多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关键举措。鉴于上述问题和痛点,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在2020年两会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共享:

一、成立数据治理委员会,推动大数据共享体系建设

二、建立“公共数据社会化共享”管理平台

三、完善技术和管理规范,保障数据共享的安全可控

四、界定明确的数据共享属性和共享权益,实现数据确权流通

五、建立公共数据社会化共享的通识教育

随着科技革命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进入从技术探索到产业应用的阶段,数字经济强调培养学员的复合能力,是经济学、数据科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结合,是一种跨界培养,是“思辨+管理+赋能”相结合的具体实践。

UCA—DDE项目旨在缔造数字科技独角兽,成就数字经济领军者,培养拥有商业资源同时具有影响力的业界翘楚,提高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入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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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我国现已成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局部领先的数字经济大国。

当今世界已全面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并催生了众多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交织影响,我国在数字经济建设方面仍存短板,面临诸多挑战。

1、数据要素市场化举步维艰

数据要素市场化将有效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要素市场化举步维艰,主要体现在:数据权属界定不清、数据开放共享程度低、数据孤岛化、碎片化现象突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隐患。

2、数据权属界定不清

权属关系是生产要素至关重要的属性,也是数据交易的基础。我国现有法律对“数据产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数据权属界定不清一直是掣肘数据要素高效配置的痛点。当前,数据拥有方不愿或不敢把数据拿出来交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数据权利不清晰。脱离了明确的数据产权界定这一基础,数字经济市场化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种尝试,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只有破解数据权属界定不清的痛点,才能推进数据要素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3、数据开放共享度低,数据孤岛化、碎片化现象依然突出

我国由于体制原因,部门行业条块分割的“行政孤岛”,导致了“数据孤岛”使数据共享不足、开放利用不够。数据孤岛化、碎片化的阵痛主要不是技术问题,尽管也会有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考虑,但主要还是利益问题,背后隐藏的部门集团利益导致了数据孤岛的产生。广泛存在于政企之中的数据孤岛不仅制约着数字经济发展,而且也制约了“数字中国”建设。

4、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隐患

数字化时代,数据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被誉为“新石油”。通过数据再利用则可使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成倍增加,但数据也是把“双刃剑”。数据要素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传统要素,数据安全问题不仅危害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还会扰乱市场资源配置,甚至会造成公共危机。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数据治理框架和数据立法缺位,数据创造、收集、使用和开放无法可依,数据的深度融合应用不断衍生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隐患,已影响到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既是重点,又是难点,更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5、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

虽然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但我国仍然是一个数字技术应用型大国,不是数字技术原创型大国。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风险隐患,目前我国的一些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高端装备等关键核心技术基本上依赖进口,与之带来随时可能面临被“卡脖子”的风险,进而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主要根源于我们急功近利心切,长期以来不重视基础研究。

破解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只有积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潜下心来持之以恒强化基础研究,加大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如果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实施的高科技封锁与围堵,能够激起我国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奋起直追,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无疑也是一个机遇。

6、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数字人才短缺

近年来,虽然我国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但数字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环节依然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5G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在核心技术研发、大数据挖掘应用等领域的人才储备不足,自主创新研发能力较弱。

数字基础设施和人才是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当前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和数字技术人才储备不足、数字化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快速推进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瓶颈。试想没有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人才岂能有高质量的数字经济发展。

7、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壁垒仍然较高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中小企业约占我国全部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80%的就业,70%的技术创新,是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主力军。建设数字中国,仅有一批大企业是不够的,需要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上发力。相比于大企业,广大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水平总体偏低,不同行业发展水平良莠不齐,对不少企业而言,由于转型能力不够、转型成本偏高、转型阵痛期较长,陷入了“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困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必然要求,也是大势所趋。我们必须抓住机遇、直面新挑战,多措并举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全面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壁垒和成本。可以预期,广大中小企业会转型、能转型,敢转型之时,就是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之日。

必须强调的是,发展中的短板并不可怕,但决不能任其“短”下去,重要的是要把短板找出来。找准短板很重要,补齐短板更关键。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浪涌潮兴,只有在发展中找准短板,才能精准发力补齐补好短板,打通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节点,顺势而上,加快推进“十四五”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换道领跑、“弯道超车”,使我国赢得未来全球竞争的新优势。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补齐补好数字经济短板路阻且长,需要保持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稳扎稳打,久久为功。形式主义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行为都只会贻误历史发展的机遇。

从字面上看,数字经济就是基于数字技术的经济,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往往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难以分清,所以很多时候数字经济也常被称作互联网经济或网络经济。早在上世纪互联网发展初期,美国商人唐·塔普斯科特就在1995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数字经济》的著作,详细论述了互联网对经济的影响,他被认为是最早提出“数字经济”概念的人之一。随后数字经济常被理解为因为数据信息可通过网络流动而产生的经济活动,比如开一家网店,店家和消费者不用实际见面,就能传递商品信息并讨价还价。这样的经济活动显然具有便捷优势。同时,一些关于网络发展的理论被引入数字经济中,比如梅特卡夫法则,它指出网络的价值等于其所有网络终端数量的平方,换句话说就是用一个网络虚拟平台的人越多,这个虚拟平台对于每个用户的价值就越大。互联网企业家、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也是从这个角度理解数字经济。他作为演讲嘉宾出席本届汉诺威IT展开幕式时说,今年展会的主题为“数字经济”,与其说数字经济,不如说是数据经济。因为数据传输的缘故,各种数字经济活动皆有可能。此外,“数字经济”还包含数字技术与各项实际产业的结合。汉诺威IT展官方网站指出,从农业、工业到医学,各行各业都在经历数字技术的改造。

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法治将是基础保障。当前,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现状如何?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是否提供了充足保障?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有哪些风险?数字金融司法裁判实践存在哪些问题和困境?对此,南都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谈现状 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 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 南都:随着国家政策密集出台,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开始 探索 数字化转型,如何评价目前行业整体的数字化转型程度?有哪些特点和存在哪些问题? 李爱君: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是长期存在、逐步推进的一个过程,广义范围来说 科技 发展与金融业务的结合过程都是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近些年国家政策支持之下的金融机构 探索 ,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出现后,金融机构运用这些技术以提升效率、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进线上服务以及进行产品创新等。目前行业数字化转型仍在进行中。 目前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环节和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之间存在差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不平衡,数字化转型给现在的分业监管体系带来挑战,亟需适合行业发展和有效发挥监管功能的新体系,而且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保障相对落后。 未来数字化转型覆盖到金融机构服务和业态的方方面面,金融机构需更加重视维护数据安全、拓展服务领域,行业融合趋势明显,更加注重金融 科技 创新、金融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平衡,强调数字驱动与数字治理。 谈治理 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风险 应建立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 南都:由于 科技 发展,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的情况越来越多,存在哪些风险?如何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 李爱君:目前主要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商业秘密泄露、数据泄露等风险。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需要建立数据安全合规审查机制,建立覆盖数据治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内部与外部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 科技 治理水平。 李爱君: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相对应地,首先,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在内部提升数据安全技术,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在外部进行数据共享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应结合特殊数字金融消费者群体的特殊需求,细化数字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第三,采取形式生动、最受消费者欢迎且容易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结合不同类型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地位的不平等;第四,应完善纠纷解决渠道建设,强化数字金融经营者交易信息留存义务;第五,在监管部门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的同时,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第六,数字金融经营者应通过强制阅读的方式,强制数字金融消费者阅读可能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监管部门应进行持续性的监测与管控,要求数字金融经营者及时整改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 谈实践 数字金融案件存在属性界定困境 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 南都:目前数字金融司法裁判主要集中于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如互联网平台借贷合同纠纷、金融犯罪及个人信息犯罪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哪些挑战? 李爱君:一是存在数字金融案件属性界定的困境。一方面是管辖法院和地域界限判断不明,另一方面来自于案件涉及主体的复杂性涉及多个主体。二是数字金融司法案件中的数字金融平台定位不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思路,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贷款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等数字金融平台的性质界定为金融机构,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以网贷平台为代表的数字金融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三是数字金融的司法裁判规则与监管规则适用界限不明,尤其是监管规则能否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四是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跨地域的数字金融案件的执行,会因为地域上的差异带来执行上的障碍,另外,由于数字金融的虚拟性,司法裁判机关在立案以及审理的过程中常常采用电子送达和执行等区别于实体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的不确定性。 南都:针对金融数据保护、数字货币、金融数据跨境等前沿问题,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立法呈现什么样的特点和趋势? 李爱君:目前国家和地方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活跃。国家层面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国家政策导向明显,鼓励各部门各地方进行立法和 探索 ,数字金融领域立法成为数字经济立法的一个部分。 从数字金融立法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包括 探索 以基本法形式出台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项法,确立数据主体的权利;加大对侵害数据主体权益的处罚力度;结合国情设计跨境数据流动的条款;对数据监管职能进行统一规划,发挥各地资源或条件优势,统筹布局,协同发展,彰显特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南都:在推动数字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创新驱动和合规发展?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的监管要点和趋势是什么? 李爱君:金融发展规律证明了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加剧了法律的不完备性,而且监管本身就是为解决法律不完备性所创设的。在法律不完备时,金融监管的价值是实现“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目前我国数字金融监管主要致力于与国际 社会 接轨,推动数据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进行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 探索 的监管要点。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大力发展金融 科技 ,并强化金融 科技 监管。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 社会 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 在提高监管 科技 水平方面,应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强化监管 科技 的应用。以数字化手段为基础,创新监管工具、完善监管规则。提高金融领域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开展监管试点。强化金融监管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 社会 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李爱君

数字经济研究性论文

数字经济时代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农业经济的基础要素是土地,工业经济的基础要素是机器,而数字经济的基础要素就是大数据。

大数据作为一种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是提升民众生活品质、国家治理能力的“富矿”。国家高度重视的“新基建”战略布局中,大数据中心的建立,也是希望助力牢固信息化“地基”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参与到更多价值的创造和分配,保障高质量的社会发展。

网络零售有更低的运营成本和更高的运行效率,对一个零售企业来说,库存周转天数和账期是衡量一个企业运行效率的最重要的2个指标,网络零售商在这2个指标上的的表现远远高于线下零售店。网络零售有线下实体店难以比拟的优势,如海量的货柜,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等。

数字化品类发展,经历从标准化商品到非标准化产品的发展路径。早期网络零售多数是以标准化商品起步,如图书、酒水,但是非标准化商品、个性化商品有很大的机会,如生鲜电商,标准化很低,流通的损耗很大,同时生鲜是一个高频的消费,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但目前,我国大数据管理尚无针对公共数据管理规范的诸多现实痛点。

例如:l多个政务部门、行业企业之间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接口错综复杂,导致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仍未深入展开,涉及公共服务、城市管理信息的共享,更是难以实现。

l我国大数据信息的社会化共享水平还有待提高,共享开放管理尚未形成闭环,政企、行业和民众之间,信息公开仍有很多壁垒,阻碍了社会服务效率的提升和数据经济的深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信息社会化共享,是发展高效便捷的社会生活,把握更多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关键举措。鉴于上述问题和痛点,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在2020年两会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共享:

一、成立数据治理委员会,推动大数据共享体系建设

二、建立“公共数据社会化共享”管理平台

三、完善技术和管理规范,保障数据共享的安全可控

四、界定明确的数据共享属性和共享权益,实现数据确权流通

五、建立公共数据社会化共享的通识教育

随着科技革命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进入从技术探索到产业应用的阶段,数字经济强调培养学员的复合能力,是经济学、数据科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结合,是一种跨界培养,是“思辨+管理+赋能”相结合的具体实践。

UCA—DDE项目旨在缔造数字科技独角兽,成就数字经济领军者,培养拥有商业资源同时具有影响力的业界翘楚,提高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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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传统货运代理业务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逐步成为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并经历着全球市场的潮流,虽然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仍处于朝阳行业,仍有发展的空间,但是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无论客户方面、竞争对手方面、还有从有关法律法规方面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货运代理业不能够墨守成规,持操旧业,只做纯碎代理人的单一业务,而应该认清变化的形式,调整经营模式,力求适应市场的需求,扩大业务范围,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创造条件最大可能想客户提供一些增值服务,以利于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在新的市场下取胜。(二)开发仓储质押业务在传统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中,运输与仓储是密不可分的两个组成部分;在现在物流的供应链中,仓储是同样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一些大中型货运代理企业都有自建的仓库,如何让这些仓库盘活?全国仓储业的出路何在?面对竞争与挑战,货运代理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做不同的调整:(1)淘汰破旧仓库改做他用;(2)将仓库改造提升为现代化的配送中心或成为从事现在物流中的一个环节;(3)改善现有仓库,提高管理能力,以高水平的资质开发质押业务。因此经过淘汰、重组和改善,提升和发挥仓储的功效,就显得极为重要,而质押业务是仓储的一个发展方向。(三)开展当事人业务货运代理人作为纯粹代理人所从事的传统业务,其好处是投资少、成本低、责任轻、风险小、不利的获利少,而且不能够满足当今客户的要求,限制了自己的业务范围,影响了货运代理的生存与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往需要有内陆运输、海上运输以及航空运输才能够完成.一般来说,航空公司只扮演实际承运人的角色,其货物来源主要靠空运货运代理来揽取与提供。至于内陆运输,则主要有货运代理为客户安排汽车、火车、仓储及报关手续,货物运至港口后,也代为安排预定舱位和装船等工作。货运代理人从事出口业务时,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同第三方签定运输合同,并且不代表承运人签发海运提单,仅代理安排出口运输及有关出口业务、承运代理的业务,在他安排的运输合同中,当事人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当货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时,他可以协助货方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但这并不是他的义务,这种纯粹代理人的角色逐渐不被货方所欢迎与接受。从托运人的角度看,他们更喜欢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去缔结运输合同。(四)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集装箱出现以来,大约经历了半个世纪,从硬件开发的集装箱化时代开始,经过联运体系的软件开发时代,现在已经进入真正的多式联运时代,由于他具有安全快捷、手续简便、运输合理、结汇及时、包装节省等优点不仅受到货主的欢迎,也受到航空公司与货代公司的青睐,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货运代理只要参与多式联运业务,它的经营范围就可以大大得到扩展,并且有效而灵活地应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设施,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改善货物流通环节,选择最佳路线,组织合理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竞争能力。(五)拓展无船承运人业务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中小货主的散装货必须需要有人进行拼箱和集运。无船承运人正好充当了这一角色,将散装货进行拼箱,以整箱货与实际承运人洽谈签定运输合同。从而节省了中小托运人分别向公共承运人办理托运的时间,降低了他们的运输成本,且减少了运输的烦琐性,提高了小批量货物的运输速度,极大的促进了集装箱运输的开展。由于无船承运人赚取的是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赚取的是代理佣金,在运费差价高于代理佣金的情况下,货运代理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充当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能够将多个货主的货集中起来,以较大的货量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有的无船承运人还与船公司签订运价协议,货量越大其讨价还价的能力越大,从而取得更为优惠的运价,这不仅对无船承运人有利,对货主也有利,所以许多货主愿意通过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六)开展现代物流服务现代物流是根据客户的需要,以最经济的费用,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即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联网,并对物流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从而使物流速度加快,准确率提高,库存减少,成本降低,对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现代物流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由货物运输的起点到终点的两点一线的有限的运输服务空间,将其延伸至从生产者向使用者转移的全程服务,掌握整个流程系统的运行功能与费用,通过其高效的服务,促进市场营销战略的实施,为货运代理拓展的利润来源,扩大了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客户竞争力。

摘   要 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经济体正处于一个更先进更高级的经济阶段——数字经济。通过数字、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传统产业正不断向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展。因此本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总结,为深入研究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数字经济;实体经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产业转型升级 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涵义 (一)数字经济的涵义 什么是数字经济?最早提出“数字经济”概念的是DonTapscott,DonTapscott(1996)在《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希望和危险》中指出,数字经济是“利用比特而非原子”的经济。[1]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经济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各国对数字经济的理解及发展重点也大相径庭。 在中国,一般以2016年杭州峰会《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的表述为准,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同中国一样,韩国和俄罗斯也认为数字经济是一种经济活动,但是韩国对其的定义更为广泛,认为“数字经济是基于互联网在内的所有信息通讯产业为基础的所有经济活动”;俄罗斯认为这种经济活动是用来保障国家利益的。[3]反观美国、法国,对数字经济的理解是基于数字经济的测算,美国对于数字经济的测算包括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两部分[4],法国则是从行业的角度来进行测算的。英国研究委员会(2010)对数字经济的理解着眼于产出角度,认为其是通过人、过程和技术发生复杂关系而创造社会经济效益。[5]澳大利亚则认为数字经济是一种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和传感器网络等信息和通讯技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球性网络化的社会进程。[6] (二)实体经济的涵义 次贷危机之后,各业界频繁使用“实体经济”,美联储从行业市场区分的角度将实体经济定义为除去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之外的部分。刘骏民(2003)却不主张这种做法,他认为实体经济是以成本和技术支撑的价格体系。[7]而成思危(2003)从物质生产角度对实体经济进行定义,他认为实体经济就是与具体的产品生产及为增加产品价值的经济活动。[8] 但对于服务业是否属于实体经济,学者们的争议不断。金碚(2012)认为实体经济应该包括一、二、三产业中直接服务业和工业化服务业[9],所以金碚认为部分服务业也隶属于实体经济。同时,金融时报词典(Financial Times Lexicon)和经济术语(Economic Glossary)中都认为实体经济是一种可以通过使用各种资源生产商品和服务一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的经济活动。吴秀生和林左鸣(2006)对此持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实体经济仅仅包括物质生产活动,[10]服务业不属于实体经济,应隶属于广义虚拟经济。刘晓欣(2011)则根据马克思的“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分类”来定义实体经济,她认为狭义的实体经济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和商业以及相关的物质生产但不包括服务业,但广义的实体经济包括第一、二产业,还有部分第三产业,如虚拟经济、高端服务业。[11] 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基本理论 (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内涵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是近几年才提出来,因此学者们对这个概念研究的不多,同时融合涉及不同方面、层次、内容,是一个极为抽象、宽泛的概念。其中于乐和潘新兴(2012)认为:狭义的是指数字信息技术与工业、农业、建筑业和商业以及相关的物质生产相结合的过程;广义的是指工业化的社会进程和数字化的社会进程相结合的进程。[12] (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互动关系 1、实体经济是数字经济的基础 学界对于数字经济是融入而不是取代实体经济这一观点达成共识。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这无疑奠定了实体经济的基础性地位,我国全面小康的目标不能片面的强调数字化,而应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出发,将数字经济融入农业、工业、服务业,整体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于乐,潘新兴,2012)离开了实体经济,数字经济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数字化和工业化是经济发展的两面,两者缺一不可。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数字经济是融合性经济。闫德利(2018)认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产物就是“数字化的实体经济”,它是数字经济主要的组成部分,其主体属于实体经济[13];邬贺铨(2016)基于数字经济就是数字化的工业经济、数字化的农业经济的理解,认为数字经济就是实体经济[14]。马云(2018)也指出数字经济本身就是实体经济,它们既非各自独立存在,更非相互对立地存在,因为只有拥抱了数字技术的实体经济,包括制造业、服务业、流通业,才是真正健康、有前景的实体经济。 2、数字经济是实体经济的动力源泉 国内外学者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基本呈一致观点,他们认为数字经济能够驱动实体经济发展,是实体经济的动力与源泉。其中Brookes, Martin和Zaki Wahhaj(2000)通过观测电子商务对日本和美国宏观经济的影响,认为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技术应用的典范,将成为经济增长的新生力量。[15]另外,Georgion(2009)测算电子商务对英国、德国等13个西欧国家经济的影响,结果发现电子商务通过提升公司市场表现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16] 王亚男(2011)基于中国制造业的发展现状,结合制造业的优势和不足,提出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不仅能改变制造业原有的增长模式提升制造业的竞争力,更能通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寻找制造业新的增长点。[17]刘吉超和庞洋(2013)认为基于信息技术的制造数字化革命和分布式能源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将带来分布式、社会化、网络化的大规模定制的生产方式,形成分散、开放、合作的社会商业架构和商业模式,以信息化改造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全流程、通过服务化将经营重心向产业价值链的两端延伸、推动制造业向绿色化方向发展,是制造业提升竞争力的主要路径。[18]马化腾(2017)认为,“互联网+”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手段,目前“互联网+”带来的各行业的改变只是开始,但在不久的将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会重塑各个行业的核心竞争力。[19]陈养才(2018)发现煤炭行业在两化融合的推动下,转型升级效果显著,具体体现在产业结构发生调整、产业技术得到升级、实现产业化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提高,煤炭绿色发展落到实处以及煤机装备制造水平提升。[20] 三、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进展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是在工业化进程完成之后才开始信息化发展,所以国外学者直接探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问题比较少,多数是研究信息技术与产业转型、企业发展之间的关联。(1999)认为将信息技术嫁接到传统产业、产品和工艺方面,会提高相关企业的生产率。正如Salvador和Ikeda所说,互联网可以通过信息透明化释放巨大的价值,大数据时代会产生新的产业形态和组织间管理规则。 然而,Michael等(2001)认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并不一定能够直接增强制造业企业的竞争优势,对竞争优势的潜在贡献则是通过其对独特组织能力的开发和利用的影响。[21] Anna Giunta和Francesco Trivieri(2007)通过对约万家公司进行了抽样调查,并使用IT采用指数作为因变量,对这些公司进行了有序的probit分析,研究结果显示,企业规模、地理位置、员工的职能构成、研发活动、分包、出口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都是意大利中小型制造企业采用信息技术的重要决定因素。[22]。 Moosa(2011)通过研究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和制造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现融合中的企业能够利用信息化网络来构建拓展生产模式,从而实现网络化、集约化制造,能够显著提升制造业和客户之间的联系,进而利用更加人性化的生产组织来降低经营风险。[23] Concetta Castiglione(2012)使用translog和Cobb-Douglas生产函数来估计1995年至2003年期间意大利制造公司的信息通讯技术(ICT)对技术效率(TE)的影响,结果信息通讯技术(ICT)投资对企业的技术效率(TE)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4] (二)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学者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对企业效益或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上进行研究。实证研究结果均表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企业效益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各地区融合水平各有差异,导致融合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效果存在较大差异。 何帆和刘红霞(2019)利用A股2012~2017年数据考察实体企业数字化变革的业绩提升效应,实证结果显示数字化变革显著提升了实体企业经济效益,而且发现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及增强创新能力,可以有效实现企业数字化变革的经济效益提升。[25]李晓钟和黄蓉(2018)为研究分析了实体经济(纺织产业)与数字经济(电子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及其驱动纺织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机理,基于产业融合理论,通过构建两大产业融合评价模型,实证结果显示数字经济发展程度与两大产业耦合协调度和产业融合水平呈正相关,同时发现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纺织产业创新能力、出口规模及出口质量等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26]杨德明和刘泳文(2018)为探讨“互联网+”对传统企业业绩的影响,采用2013—2015年中国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并构建反映传统企业实施“互联网+”的指标,实证研究发现传统企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显著提升了公司业绩[27]。倪萍(2013)基于重庆市数据对高新技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关联性分析,结果表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会显著加快重庆市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且后续作用会互相产生积极发展的影响,[28]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提出之前,被称作两化融合,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由于两化融合提出较早,国内学者对其研究较为丰富。主要研究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对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效果、作用机理与区域差异。 张亚斌等(2014)利用协调发展系数法和SBM-Luenberger指数法分别测度了区域两化融合质量和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实证结果表明,重化工业化趋势不利于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改善,而区域两化融合质量的提升可以有效改善,提高区域工业环境质量绩效,进而促使工业向绿色发展转型。[29]谷唐敏(2016)通过对全样本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进行回归分析我国30个省市2010-2014年考察两化融合对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影响效果与区域差异。结果显示:两化融合影响制造业转型升级呈现显著区域差异性,其中东部地区的影响程度最大,但东、中两部地区的促进作用却逐步减弱。[30]焦勇和杨蕙馨(2017)研究表明,两化融合耦合程度和增值能力、政府干预显著促进产业结构向合理化与高级化发展,同时发现不同区域融合对产业结构高级化具有显著的异质性影响,而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呈现出正向影响。[31]刘桂林(2017)以基础环境、工业应用和应用效益三个测度两化融合水平的分指标探讨了两化融合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和作用机理。研究表明,基础环境和应用效益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影响相对显著,其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提升应用效益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32]马欢欢(2018)分析了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对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理,结果表明,两化融合水平对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有着显著的正向效果,且作用最强;且不同区域的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不同,其作用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东部地区具有促进作用,而对中西部地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33] 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网络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过程中,同样会出现诸多问题。而我们只有充分了解认识融合发展中问题,并及时解决,才能够持续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健康发展。 (一)产业结构发展失衡 网络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应用,促进了一二三产业转型升级,但发现存在三次产业数字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第三产业数字经济发展远超一、二产业;而且,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极不不均衡;同时,数字经济生产领域技术、资源投入不如消费领域多,在创新、设计、生产制造等核心环节变革上远低于发达国家。(鲁春从,孙克,2017[34];孙克,2017[35]) (二)传统产业转型压力大 数字时代的到来,给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但是由于许多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力普遍不足,存在着资金、技术和融合性人才缺乏,而导致缺乏创新,数字技术运用水平低下,以及涉及数字技术的领域其从投入应用到产生收益周期较长,亟需完善传统产业软硬件的基础发展。(严震,2018[36];康伟,姜宝,2018[37];方晓红,2019)同时,由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使得实体经济逐渐出现企业退出、不良资产积累等问题,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小的冲击,反过来因为融合后主体、行为、环节更为复杂,联系更为紧密,从而导致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便极可能波及整个经济。(孙克,2017) (三)新旧动能转换支撑不足 数字经济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但多数传统产业存在着高转换成本、搞试错成本和风险、大信息化投入、强资产专用性、长投资周期、等运用数字信息技术的动力不足问题;传统产业存在着较强的固化思维,使得数字信息技术子在实体经济中应用难度大,并且由于新兴产业刚进入,行业标准不够完善甚至缺乏,严重制约了企业前进的脚步;由于传统企业内部大多信息化基础较差,应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不足,使得企业内部基础无法与外部服务体系相协调。(方晓红,2019)同时,由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会使得企业原因的生产方式、生产模式发展变革,会对传统产业相关部门造成不小的冲击,因此这些组织部门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但据研究表明,这个适应性调整的时间,即从数字信息技术投入到产生收益所需时间为3-10年。(孙克,2017) (四)高层次人才缺乏 数字经济产业在我国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精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专业知识的人才本来就缺乏,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便要求复合型人才,这远不能满足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特别地,对于依稀中小制造企业来说,由于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无法实现互联网等数字技术与生产制造产业完美的进行融合,从而严重制约了其发展。(方晓红,2019)同时,普通高校培养方向重理论、轻实操,课程设置跟不上企业实际需求。(康伟,姜宝,2018) (五)自主创新能力差 近年来,虽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但是,从技术方面来看,我国数字经济只是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应用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强,而在生产领域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仍然较弱。(方晓红,2019)从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来看,我国的技术创新力水平低下,其中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国外。从目前来看,我国本土制造业企业并没有没有形成技术扩散后的吸收和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反而大多数企业基于眼前的利益,往往在引进核心技术后便进行模仿,以至于制造业产品仍处于产业链低端的状态。(王亚男,2011) 五、总结性评述 (一)评述 综上所述,学者对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研究,对我国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发现西方学者直接研究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影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文章较少,大多是研究信息技术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对两化融合研究相对较为丰富,然而对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实证研究仍旧太少。但实证分析侧重于研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即基于整个国家或区域的视角研究产业间的转型升级,没有具体到某个省市、某个产业内的转型升级。由于我国各省份产业发展状况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各地区的主导产业不同,研究产业结构升级对具体产业的发展不具有针对性,相关建议适用性不强。 从目前文献来看,对于数字经济的研究大多基于“数字”或信息技术视角,从经济视角的较少,并且由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是2016年才提出来的,因此这方面的研究咨询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相比学者来说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其中具体的细分领域入手进行的实证和案例研究较多,系统性的理论分析较少。 (二)展望 数字经济发展历史并不长,且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容融合发展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需要加强相关理论与实证的研究。理论方面,今后的研究应该更加注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本质与内涵,来挖掘数字经济的价值对传统产业的作用机理,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出明确的道路;实证方面,今后的研究可以具体到省市的具体产业为研究对象,分析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水平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具体作用,以弥补目前研究领域的空白。 同时,现今的研究对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测定的研究相对较为丰富,但是缺乏系统的关于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测度的指标,因此今后应注重融合的测度及评价。因为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是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必要条件,不仅可以准确把握数字经济的特点,还充分考虑到实体经济的结构特征。此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正是为了反映两者融合的成熟度,从而可以指标帮助企业及政府有效找出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今后研究中的一大重点,应该分别构建一套完备、系统、权威的总体评价指标模型和反映区域、各行业的评价指标模型。 参考文献: [1] Don Taps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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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与兴趣相合,考虑自己的能力。2、其次范围应大小适中,研究时间的长短、数据的多寡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3。然后资料是否容易取得,列为重要的考虑因素。4、最后应能推陈出新。

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论文

从字面上看,数字经济就是基于数字技术的经济,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往往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难以分清,所以很多时候数字经济也常被称作互联网经济或网络经济。早在上世纪互联网发展初期,美国商人唐·塔普斯科特就在1995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数字经济》的著作,详细论述了互联网对经济的影响,他被认为是最早提出“数字经济”概念的人之一。随后数字经济常被理解为因为数据信息可通过网络流动而产生的经济活动,比如开一家网店,店家和消费者不用实际见面,就能传递商品信息并讨价还价。这样的经济活动显然具有便捷优势。同时,一些关于网络发展的理论被引入数字经济中,比如梅特卡夫法则,它指出网络的价值等于其所有网络终端数量的平方,换句话说就是用一个网络虚拟平台的人越多,这个虚拟平台对于每个用户的价值就越大。互联网企业家、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也是从这个角度理解数字经济。他作为演讲嘉宾出席本届汉诺威IT展开幕式时说,今年展会的主题为“数字经济”,与其说数字经济,不如说是数据经济。因为数据传输的缘故,各种数字经济活动皆有可能。此外,“数字经济”还包含数字技术与各项实际产业的结合。汉诺威IT展官方网站指出,从农业、工业到医学,各行各业都在经历数字技术的改造。

数字经济时代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农业经济的基础要素是土地,工业经济的基础要素是机器,而数字经济的基础要素就是大数据。

大数据作为一种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是提升民众生活品质、国家治理能力的“富矿”。国家高度重视的“新基建”战略布局中,大数据中心的建立,也是希望助力牢固信息化“地基”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参与到更多价值的创造和分配,保障高质量的社会发展。

网络零售有更低的运营成本和更高的运行效率,对一个零售企业来说,库存周转天数和账期是衡量一个企业运行效率的最重要的2个指标,网络零售商在这2个指标上的的表现远远高于线下零售店。网络零售有线下实体店难以比拟的优势,如海量的货柜,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等。

数字化品类发展,经历从标准化商品到非标准化产品的发展路径。早期网络零售多数是以标准化商品起步,如图书、酒水,但是非标准化商品、个性化商品有很大的机会,如生鲜电商,标准化很低,流通的损耗很大,同时生鲜是一个高频的消费,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但目前,我国大数据管理尚无针对公共数据管理规范的诸多现实痛点。

例如:l多个政务部门、行业企业之间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接口错综复杂,导致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仍未深入展开,涉及公共服务、城市管理信息的共享,更是难以实现。

l我国大数据信息的社会化共享水平还有待提高,共享开放管理尚未形成闭环,政企、行业和民众之间,信息公开仍有很多壁垒,阻碍了社会服务效率的提升和数据经济的深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信息社会化共享,是发展高效便捷的社会生活,把握更多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关键举措。鉴于上述问题和痛点,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在2020年两会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共享:

一、成立数据治理委员会,推动大数据共享体系建设

二、建立“公共数据社会化共享”管理平台

三、完善技术和管理规范,保障数据共享的安全可控

四、界定明确的数据共享属性和共享权益,实现数据确权流通

五、建立公共数据社会化共享的通识教育

随着科技革命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进入从技术探索到产业应用的阶段,数字经济强调培养学员的复合能力,是经济学、数据科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结合,是一种跨界培养,是“思辨+管理+赋能”相结合的具体实践。

UCA—DDE项目旨在缔造数字科技独角兽,成就数字经济领军者,培养拥有商业资源同时具有影响力的业界翘楚,提高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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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法治将是基础保障。当前,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现状如何?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是否提供了充足保障?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有哪些风险?数字金融司法裁判实践存在哪些问题和困境?对此,南都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谈现状 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 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 南都:随着国家政策密集出台,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开始 探索 数字化转型,如何评价目前行业整体的数字化转型程度?有哪些特点和存在哪些问题? 李爱君: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是长期存在、逐步推进的一个过程,广义范围来说 科技 发展与金融业务的结合过程都是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近些年国家政策支持之下的金融机构 探索 ,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出现后,金融机构运用这些技术以提升效率、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进线上服务以及进行产品创新等。目前行业数字化转型仍在进行中。 目前不同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能力差别大,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环节和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之间存在差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不平衡,数字化转型给现在的分业监管体系带来挑战,亟需适合行业发展和有效发挥监管功能的新体系,而且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保障相对落后。 未来数字化转型覆盖到金融机构服务和业态的方方面面,金融机构需更加重视维护数据安全、拓展服务领域,行业融合趋势明显,更加注重金融 科技 创新、金融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平衡,强调数字驱动与数字治理。 谈治理 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风险 应建立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 南都:由于 科技 发展,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的情况越来越多,存在哪些风险?如何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 李爱君:目前主要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商业秘密泄露、数据泄露等风险。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水平,需要建立数据安全合规审查机制,建立覆盖数据治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内部与外部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 科技 治理水平。 李爱君: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相对应地,首先,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在内部提升数据安全技术,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在外部进行数据共享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应结合特殊数字金融消费者群体的特殊需求,细化数字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第三,采取形式生动、最受消费者欢迎且容易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结合不同类型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地位的不平等;第四,应完善纠纷解决渠道建设,强化数字金融经营者交易信息留存义务;第五,在监管部门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的同时,数字金融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第六,数字金融经营者应通过强制阅读的方式,强制数字金融消费者阅读可能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监管部门应进行持续性的监测与管控,要求数字金融经营者及时整改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 谈实践 数字金融案件存在属性界定困境 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 南都:目前数字金融司法裁判主要集中于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如互联网平台借贷合同纠纷、金融犯罪及个人信息犯罪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哪些挑战? 李爱君:一是存在数字金融案件属性界定的困境。一方面是管辖法院和地域界限判断不明,另一方面来自于案件涉及主体的复杂性涉及多个主体。二是数字金融司法案件中的数字金融平台定位不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思路,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贷款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等数字金融平台的性质界定为金融机构,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以网贷平台为代表的数字金融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三是数字金融的司法裁判规则与监管规则适用界限不明,尤其是监管规则能否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四是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跨地域的数字金融案件的执行,会因为地域上的差异带来执行上的障碍,另外,由于数字金融的虚拟性,司法裁判机关在立案以及审理的过程中常常采用电子送达和执行等区别于实体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的不确定性。 南都:针对金融数据保护、数字货币、金融数据跨境等前沿问题,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立法呈现什么样的特点和趋势? 李爱君:目前国家和地方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活跃。国家层面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国家政策导向明显,鼓励各部门各地方进行立法和 探索 ,数字金融领域立法成为数字经济立法的一个部分。 从数字金融立法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包括 探索 以基本法形式出台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项法,确立数据主体的权利;加大对侵害数据主体权益的处罚力度;结合国情设计跨境数据流动的条款;对数据监管职能进行统一规划,发挥各地资源或条件优势,统筹布局,协同发展,彰显特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南都:在推动数字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创新驱动和合规发展?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的监管要点和趋势是什么? 李爱君:金融发展规律证明了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加剧了法律的不完备性,而且监管本身就是为解决法律不完备性所创设的。在法律不完备时,金融监管的价值是实现“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目前我国数字金融监管主要致力于与国际 社会 接轨,推动数据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进行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 探索 的监管要点。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大力发展金融 科技 ,并强化金融 科技 监管。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 社会 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 在提高监管 科技 水平方面,应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强化监管 科技 的应用。以数字化手段为基础,创新监管工具、完善监管规则。提高金融领域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开展监管试点。强化金融监管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从趋势来看,未来将坚持监管中性原则,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和金融安全相统一,确保普惠、效率和 社会 伦理的平衡,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分类监管。——李爱君

2017数字经济研究报告论文

从字面上看,数字经济就是基于数字技术的经济,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往往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难以分清,所以很多时候数字经济也常被称作互联网经济或网络经济。早在上世纪互联网发展初期,美国商人唐·塔普斯科特就在1995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数字经济》的著作,详细论述了互联网对经济的影响,他被认为是最早提出“数字经济”概念的人之一。随后数字经济常被理解为因为数据信息可通过网络流动而产生的经济活动,比如开一家网店,店家和消费者不用实际见面,就能传递商品信息并讨价还价。这样的经济活动显然具有便捷优势。同时,一些关于网络发展的理论被引入数字经济中,比如梅特卡夫法则,它指出网络的价值等于其所有网络终端数量的平方,换句话说就是用一个网络虚拟平台的人越多,这个虚拟平台对于每个用户的价值就越大。互联网企业家、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也是从这个角度理解数字经济。他作为演讲嘉宾出席本届汉诺威IT展开幕式时说,今年展会的主题为“数字经济”,与其说数字经济,不如说是数据经济。因为数据传输的缘故,各种数字经济活动皆有可能。此外,“数字经济”还包含数字技术与各项实际产业的结合。汉诺威IT展官方网站指出,从农业、工业到医学,各行各业都在经历数字技术的改造。

客观看,根据数字经济的定义不同,其参与到实体经济的程度也是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移动互联网来说,通过手机APP下单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普遍性的消费习惯,而其背后便是各大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应用平台的支持,而如果将数字经济定义为如ERP一类的产业信息化系统,我们可以发现此也在很多大中型的厂商中普遍存在,对其财务、生产、销售、采购等多个部门产生信息提升效率的影响。按照不同定义的对应的经济场景,其中既有数字化的成分,也会有实体经济的发展,可根据场景的不同来区分具体两者的结合形式。首先,类似上述提及的产业信息化、移动互联网中的TO B、TO C等场景,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具体的营销方式有所改变,例如从过往线下的卖场促销转变为现在线上的生态会议、直播卖货,但本质的商业机理仍是以实体经济的供应链作为基础的商业模式,数字经济和技术的助力更多是在渠道方面进行改革,从而最终以更加直接的方式促成订单。基于渠道方式的改革,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流量的巨大提升,不仅仅带来的是各类实体商家的渠道方式转变,还为相关互联网平台和技术的支持商带来了巨大的头部效应,典型的便是随着数据量的巨量沉淀,对于数据耦合架构、数据颗粒度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升,以至于可以明显看到云计算作为新赛道开始参加到各类数字化系统之中。在过往若干年的发展过程中,结合国产自主等方面要求的提升,以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开发,开始向更加深入的产业应用进军,典型面临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通过数字化系统,在更少人力等资源的投入下产出更多的成果,尤其是在建筑工程等传统范式较强的行业之中。以建筑工程为例,由于其涉及产业链条长、专业逻辑强、参与利益相关方等因素,数字化的软件工程需要结合强业务逻辑澄清相关场景的需求和痛点,从而定向开发出适合客户工作需要的功能和应用。如此的业务开发,除了产品逻辑上的定性,其关键基础在于软硬件架构的支持,硬件方面来源于算力的充足支持,软件方面需要符合松耦合、资源可伸缩的特点,在软硬件的前提架构下,根据客户不同阶段的需求来针对性的开发功能,并保持功能模块之间的可组合性,例如针对正向设计阶段的三维审图平台,施工阶段的项目问题协同平台等,其中的自动语义识别模块、BIM模块、任务处理模块等,都可以作为独立的功能模块,在类似低代码系统进行另外系统的组装。如上,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界限愈加模糊,最终评判的标准便是数字化是否真正为现实客观世界产生降本增效、开源增利的成果。

论文数字经济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或企业应该如何发展:要坚定不移的走数字化发展的道路,坚持以创新发展为动力,坚定不移的走企业制度,不忘初心,立场坚定。

看点: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数字货币要来了。

商务部近日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其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据新华网消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将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东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也就是说,如果顺利的话,北京2022年冬奥会上也许能“一睹芳容”。

其实,央行早在 2014 年便设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7 年末,经国务院批准,央行组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和中钞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等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 DC/EP)的研发,并于 2018 年 2 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营;2019 年央行在召开下半年工作电话会议时,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 DC/EP)研发步伐 。

那么,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本期的智能内参,我们推荐国海证券和新时代证券关于数字货币的两份研究报告,揭秘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逻辑。

1、数字货币原理及各国发展状况

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属于货币 阶段 。货币是人类发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发明,在经历了物物交换、金银本位制之后,信用货币成为货币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交易效率极低,供需耦合难度较大,缺乏统一价值衡量标准,极大限制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贸易范围,因此逐渐被金银等贵金属所代替,这一交易体制在货币发展史上经历的时间较为漫长,由于存在天然损耗、币价不足额、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纸币——纯信用货币开始出现,纸币不仅节约了发行成本,也克服了贵金属货币携带不便等难题,极大促进了近代史的贸易发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也成为可能。

如果说纸币实现了信用货币从具体物品到抽象符号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建立在区块链、人工智能、 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基础上的数字货币实现了信用货币由纸质形态向无纸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数字货币并没有改变货币背后的信用背书,而是改变了货币的存在形式,至此,货币完成了商品货币——贵金属充当一般等价物——信用货币——数字货币的演进,因此货币存在形式的演进意味着货币体系运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从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

数字货币不是电子货币的替代,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目前,关于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按照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定义来看,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

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其中,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亦称虚拟货币,是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监管、在一个虚拟社区的成员间流通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Bitcoin)等。

广义数字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封闭的、与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且只能在特定虚拟社区内使用的货币,如虚拟世界中的 游戏 币;二是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真实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如 Facebook 推出的 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赎回,既可以购买虚拟商品服务,也可以购买真实的商品服务,如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的货币发展形态。2020 年疫情以来,以“新投资、新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为主要特点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 社会 平稳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虽然第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了 ,而数字经济领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其中,电子元件、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增长16%和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电子商务服务投资同比增长 。

在经受住了疫情带来的考验之后,我国数字经济进入了提速快速发展时期,亟需实现数据、技术、产业、商业、制度等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新型生产关系,通过要素市场改革进一步激发数字生产力,而数字货币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是为了迎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是其具体的货币发展形态。

数字货币建立在复杂网络理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充分体现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点,实现底层数字货币,中间层数字金融账户体系,覆盖了央行支付体系、商业银行、非银机构等垂直化总分账户体系,同时实现了各国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的互联互通,顶层数字身份验证体系等,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实现传统货币体系向数字货币体系的转变。

最早数字货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 1982 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和密码学家 DavidChaum 创立了 DigiCash,同时推出了两种数字货币系统:E-Cash 和 cyberbucks,这两种系统均基于 Chaum 的盲签合约建立的,能保持用户匿名且身份难以被追踪。但当时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终得以失败告终。

1996 年,著名肿瘤学家 Douglas Jackson 发起了有真正黄金的支持 E-gold,因此大受欢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数百个国家吸引超过 500 万个用户。不幸的是,后来平台持续遭遇黑客攻击并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钱交易,该公司在 2009 年陷入了困境。

1998 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 Web Money 这一种通用数字货币,能够提供广泛的点对点的付款解决方案,涵盖互联网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数幸存的尚未加密的数字货币之一。时至今日,该货币仍被数百万人广泛的使用和接受。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转换为法定货币,如卢布,美元,英镑,甚至比特币。

2008 年 11 月,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并发布著名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文中首次出现区块链,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去中心化的电子交易体系。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币正式诞生。比特币是一种 P2P 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采用开源的区块链技术,将交易信息存储在分布式账本中,这使得破解网络几乎成为不可能;另外,其点对点的传输构建了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此后,比特币系统逐渐成熟,官方又陆续发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 年,以太币(ether)诞生,它基于以太坊技术衍生出的一种虚拟加密货币,是目前仅次于比特币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以太币以区块链为基础,跟比特币类似,但使用的 科技 完全不同,是具有开源智慧合约(smart contract)功能的公共区段链平台,双方达成合约条款就能执行。2010 到 2014 年间,比特币多节点挖矿和点点币( PPcoin)诞生,在采矿方面发挥了作用。2013 年 8 月,德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化。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虽本质上不具备货币职能,但已对现行的货币与金融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各国央行正在积极研发或推行法定数字货币。早在 2013 年 Shoaib et al.就提出官方数字货币的概念,英格兰银行( BOE)2014年发布的报告明确以分布式账本技术(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作为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一类是加密数字货币,即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生成的数字货币,并指出比特币是史上第一个加密数字货币;

另一类是非加密数字货币,以瑞波币为典型代表;随后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 CPMI)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根据存在形式是否基于央行账户,将法定数字货币分为央行数字账户和央行数字货币。根据国际清算银行( BIS)提出的“货币之花”模型,明确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即央行数字货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中央银行货币,且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保证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存放的数字资金。

▲“货币之花” 模型

数字货币与政府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国政府既恐惧又好奇。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讨论、实验和试点将持续进行,因为如果有经济体开始使用数字货币,那将在全球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各国经济体都将越来越重视这种新的现象和新趋势。

1、美联储 Fe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可与美元进行等价兑换(即汇率是 1:1)。该货币协议与比特币有诸多相似之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 Fedcoin 中,有一个用户(美联储)拥有特殊权限,能够随意创建和撤销账簿使用权。二是发行数量不像比特币那样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而是可以像现金一样调整发行量。

2、 加拿大央行的 CA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个基于分布式账簿的大额支付系统, CADcoin 是在这个系统中使用的货币。近日在卡尔加里的内部介绍会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们正在开发的电子版加元—CAD-Coin。这项代号为“Jasper”的创新初衷是帮助央行通过分布式总账 科技 发行、转移或处臵央行资产。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银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 TD 银行及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均参与了该项目。

3、 瑞典央行的 eKrona 项目。 目前,瑞典正在逐渐转型为“无现金 社会 ”。数据显示,自 2009 年以来,瑞典纸币及硬币的数量已经下降了 40%,居民更倾向使用银行卡、智能手机和电子钱包来处理日常的各种交易。随着现金使用量持续减少,瑞典央行尝试为民众提供一种不通过零售银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 eKrona 必须能够用于小额购买。由于目前尚未确定使用哪种技术, eKrona 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一种是存款货币单位(即个人直接在央行开户,而非在商业银行开户),另一种是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

▲海外各国或组织数字货币的最新动态

每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体制不同,是否需要采用央行数字货币利率这一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海外各国又不想失去在数字货币占得一席之地的机会,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是经常变换,时宽时严。

国际清算银行 。2015 年 11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DigitalCurrencies》报告,详细介绍了数字货币作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响等内容;2018 年 3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支付、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的报告,对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了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017 年 6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发布了一份关于金融 科技 行业发展的报告《Fintech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Initial Considerations》,针对如何有效监管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及以其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提出了建议。2018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和 20 国集团 G20 共同发布一份中期报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提出要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进行监管。

英国 。英国的财政委员会对加密算法进行了评估,认为他们目前不会对英国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然而,加密算法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任何购买加密算法的人都应该准备好丢掉所有的钱。

日本 。日本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日本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谓是非常积极。从去年开始,日本就免除了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税,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2017 年日本开始实施《资金结算法案》,承认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后,日本金融厅( FSA)颁布《支付服务法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全方位监管。所有在日本境内运营的交易所必须获得财政部与 FSA 的牌照授权。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对金融 科技 “不寻求零风险,不扼杀技术创新”的原则指导下,新加坡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新加坡是亚洲区域内最支持数字货币发展的国家之一。由于新加坡的积极良好的制度环境,多家交易所选择在新加坡开展业务,例如 WBF EXCHANGE 就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 年 3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正式公布关于支付服务经营牌照的豁免企业名单,名单上的实体已取得豁免期内的特定支付服务或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许可证和经营权,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宝、亚马逊等大型机构的新加坡实体均在名单之列。

关于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豁免许可,包括币安、 OKCoin、 BitStamp、币信、Coinbase、 CoinCola、 TenX、 Upbit、 ZB 等近 200 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达牌照前以豁免状态合法运营。

泰国 。为了更好的监管数字货币行业, 2018 年 6 月,泰国颁布了《数字资产法》,宣布为合规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牌照,开始实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亚 。由于金融犯罪不断增加, 2017 年 10 月,澳大利亚通过了《财政法案 2017 年修正案( 2017 措施 6)》, 2017 年底,正式通过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 年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并不是货币资产,而是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 AUSTRAC)提交申请,取得相应监管牌照与准入许可。交易所应根据反洗钱/CTF框架下的制度标准,对业务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违规者将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 500 英镑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或 2000 英镑罚金。

海外央行数字货币实践的启示 :

1)、 央行应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基础设施上,从与现有金融体系的链接中获得合法性的外表,这是其明显的特性。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央银行的监管应该加强, 将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分离,确保数字货币没有寄生在实体货币上。

中央银行应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挥“数字前线”的监管作用,禁止商业银行做出充当“比特币自动取款机”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不允许这些数字货币与整个金融体系现有的基础设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2)、 技术方面需要加强。应适当地采用数字货币的新技术,来改进国家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支付方面。新兴国家中央银行可能会从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实施中获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为现有的财务流程和技术系统不是很高效,可以通过实施数字货币或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来实现更大的金融包容性,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消费(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层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现金业务完全电子化之后,用户转场手机银行 APP 等线上渠道,那么银行之前的硬件渠道建设也将面临转型的考验。

3)、做好应对冲击的准备。数字货币由于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传统的货币,但其一旦全面发行,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央行必须积极做好技术进步对金融冲击的相关准备。同时,披着合法外衣的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机构和基础设施上,可能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中央银行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好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风险应对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数字货币及相关技术的发展。

2、 国内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人民币作为中国通行流通的央行货币已经历经 71 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已经逐步实现电子化,迈入 时代。流通在银行等金融体系内的现金和存款早已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数字化,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大规模普及,让流通中的现钞比重逐渐降低。现在国人日常消费几乎不需要使用现钞。移动支付已经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快速便捷的支付体验。人们开始畅想未来的“无现金 社会 ”,中国也成为最接近无现金 社会 的国家之一。

但中国的移动支付更多是商业驱动,是一种货币的电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人民币” 。从贵金属到纸币替代贵金属充当货币,再到未来的数字化货币,是经济和 科技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随着网络通讯技术日益发达、 社会 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与活跃,加上民众购物消费习惯的变化及对货币流通安全性的考虑,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使用电子银行、电子支付而不愿携带纸币,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纸币更快捷、低成本的数字化货币媒介工具,是顺应时代发展之必需。

中国人民银行从 2014 年开始成立专门研究小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至今已有五年。当前央行数字货币( DC/EP)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数字人民币体系在坚持“央行-商业银行/-货币使用者”双层运营、 M0 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 并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功能。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当前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处于内测阶段, DC/EP 采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投放体系以及“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一币”指的是央行担保发行的 DC/EP,“两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DC/EP 首先在央行和商业银行间发生转移,即 DC/EP 的发行与回笼,之后再由商业银转移到居民与企业手中。“三中心”则是 DC/EP 发行与流通的技术保障,包括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

其中,登记中心负责记录发行、转移和回笼全过程的登记;认证中心负责对 DC/EP 用户的身份进行集中管理,这是 DC/EP 保证交易匿名性的关键;DC/EP 的一个关键是在于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和反恐怖融资等做出较大改进,大数据中心通过对于支付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利用指标监控来达到监管目的:

▲“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我国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可以说,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不仅是顺应货币演进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护人民币主权地位的重要举措。具体来看:

1、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 。由于纸币的发行、运输、存储等各个过程均耗费人力和物力,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货币无纸化可以节省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便利。

另外,传统纸币不记名的特点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掌握纸币的使用流通情况,利用纸币进行偷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是现实中无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实行可控匿名,在保证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当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数字货币的来源可追溯。因此,能够有效打击洗钱、逃漏税等违法行为,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数字货币具备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质均是传统纸币所不能比拟的。正如纸质货币最终替代了金属货币一样,货币无纸化也是大势所趋,是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等已经实现了 M2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而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替代传统的纸币,可以实现 M0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当然,所有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货币无纸化也将是一个逐步发展的漫长过程,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选择推出部分数字货币,替代部分纸币的重要原因。

2、 降低全球美元货币体系的不利影响 。20 世纪 70 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货币发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美国凭借强大的军事、经济能力使美元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但美元在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过程中,美国获取了诸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给其他国家经济造成各种负面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即美国可以通过发行美元向世界征收通货膨胀税。

而且,当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统 SWIFT、CHIPS、Fedwire 均被美国一家独揽, 不论是美元、欧元、日元还是人民币,美国都可以实时获取各国货币的资金交易信息,美国利用该金系统对许多国家和企业进行制裁的行为屡见不鲜,欧洲与其他国家怨声载道。目前,除了中国之外,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在研究如何构建数字货币支付网络,以推动“去美元化”进程。

3、保护货币主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2019 年 6 月,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试图打造一种超主权的“世界货币”。Libra 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以一篮子银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债券为储备资产,为Libra 稳定币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币值波动风险,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中,一篮子货币中美元占50%,欧元占 18%,日元、英镑和新加坡元分别占 14%、11%和 7%,但是没有人民币。

由于 Facebook 在全球拥有 23 亿的用户,若 Libra 成功被广泛使用,Libra 跨境资金流动将不受限制,这也意味着在非储备国家可以随意使用 Libra 进行支付,那么,非储备货币国家的货币主权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对于中国而言,人民币和外汇管理均会受到冲击,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也将受阻。因此,中国必须未雨绸缪,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便是应对 Libra 的重要举措。

经济学研究方法论文3000字

卓砚论文发表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第一篇 《生活中的经济学》序经济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西方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时代,在我国则可追溯到孔夫子那里。但如果以亚当·斯密1776年《国富论》的发表作为经济学诞生的标志,则经济学至今也不过只有200多年的历史更多内容详见博望。什么是经济学呢?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有各种各样的回答。如经济学探讨生产什么物品,如何生产这些物品和为谁生产这些物品。在名著《经济学》中萨缪尔森写道:“经济学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把它们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我在《管理经济学》一书中从公平与效率、生产与分配的角度出发,指出“经济学是研究如何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和如何公平分配国民财富,以满足个人或社会目的的一门社会科学。”种种说法归结起来,总离不开这样一种思考,即经济学是使有限的资源被用于最合理的方面以便增加社会总的财富,使社会变得越来越富裕。这种对经济学的理解,大致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个人或社会的目的或欲望是永无止境的,而经济资源在绝对量上来说是有限的,稀缺的。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工农业的调整发展,污染的日益严重,森林和地下水等可再生的资源及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日渐匮乏,甚至就连以往认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和江河之水也因污染而变得稀缺起来。第二,稀缺资源虽然有各种各样的用途,但一旦用于某一用途就不能再用于其他用途。因此,人们的各项经济活动都牵涉到选择问题。在这里,效率意味着一国经济应将它的生产和消费单位组织得使社会能够得到最大数量的所需要的物品和劳务,而且,在现行习惯、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经济资源应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第三,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下,可通过“机会均等”或“结果均等”等制度来寻求公平分配方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机会均等的公正游戏规则,将实现由竞争带来的繁荣。在短暂的200多年中,经济学按照科学的规范建立了自己的语言、文字的逻辑系统。一组初始概念,一套公理体系,精确的定义,严密的逻辑,以至如果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很少有人能够读懂经济学论文,特别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数学功底,人们不要指望能看懂那些权威的经济学学术刊物上的论文。经济学已成为人类社会的“阳春白雪”而难以普撒寻常巷陌人家。世纪之交,经济改革成为全球性流行思潮。而随着原计划经济国家大幅度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一思潮日益成为广泛的社会行动。学习、研究、传授和应用经济学则成了这一社会行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学人认真钻研经济学、大胆实践经济学、不遗余力地传播经济学,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经济管理人才,他们已经或正在成为跨世纪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内近百所大学开设经济管理专业,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各级各类的研究机构对经济理论的潜心研究和深入探讨,极大地丰富了经济理论宝库,为我国经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漫步街头巷尾的大小书肆,以经济命名的“大全”、“读本”、“丛书”挤满书架,大有泛滥成灾之势,然而对这些出版物中所述种种,即便是著作者本人,心中也是不大有把握的。人们在百忙之中,选中几本去读以使自己的生活质量更上一层楼,可读后常大失所望。用抽象理论来阐述简单事实的做法往往是著作者为评定职称而加重砝码。这类书籍文章通常是写给学者们和校园里的莘莘学子看的,而不是写给大众百姓看的。即使硬着头皮耐心地看过了,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也毫无帮助,除了花费时间几乎别无所获。经济学的发展需要学术研究,但更需要对社会公众的启蒙教育和应用。纵观世界各国,国民的经济学素养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活力的重要标志。揭开经济学的神秘面纱,让经济学从经济学家的书斋里走出来,这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迫切需要。我国经济学泰斗陈岱孙教授说过“经济学是经世济民的致用之学”。但如何广泛传播经济学,使和寡的高曲成为流行的音符?这是我在从事经济学教学和研究时常常浮现在大脑里的一个问题。在我评上教授职称之后,这一问题更是困扰着我,影响着我。特别是在我主持主讲的“西方经济学”课程被评为江苏省级一类优秀课程之后,我产生了撰写一本通俗经济学启蒙读物的冲动。作为一个经济理论工作者,来不及陶醉于烫金的证书之中,顾不上多呼吸几口悠闲的空气,便准备投入紧张的“业余”创作工作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开始了这项工程的规划设计,试图结合身边的事例,用通俗的语言向读者普及现代经济学思想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知识。就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从经济学的眼光,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观察和思考,而并非象教课书那样做系统的灌输。为了使我的研究生能将所接触和学习到的理论应用于实际,而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自我欣赏,并成为经济学的精神贵族,在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写作大纲之后,我便安排他(她)们进行写作内容的研讨和初稿的执笔。在初稿的基础上我进行了修改、统稿和定稿,并将其命名为《生活中的经济学》。本书由许长新、刘俊等编著,参加编著的还有宋敏、郝琳、徐杏、王甲、庄惠娟、赵国蓉、尚静、金雯飞、张自斌、张孟硕。他(她)们的具体工作在相关篇章的后面都有明确的执笔者署名。好友张军来电邀我将本书在中国知识经济出版社出版,考虑到普及经济知识也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方面,于是我欣然应约。本书定稿之时,日历已悄然指向1999年元旦,我也有了一定的解脱感。本书从写作到出版,得到多方面的协助与支持,谢意难以言表。由于初次涉足经济学启蒙读物的写作,书中定有多处缺陷,但我们希望能给读者多一些回味,少一些遗憾。当读者在百忙之中静下心来,读过本书以后,掩卷回首反思,但愿能豁然开朗:“哦,这就是经济学。”

我觉得你可以参考下(争议解决、世界经济探索)等等这样的期刊参考下里面的论文

  • 索引序列
  • 数字经济司法困境研究论文
  • 数字经济研究性论文
  • 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论文
  • 2017数字经济研究报告论文
  • 经济学研究方法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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