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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课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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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

大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很多大学生都避免不了要写论文,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大学生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下面是大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

1、调查过程和方法

笔者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的现状进行了一项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99份,有效率为99%,调查对象为合肥市5所高校学生。调查内容涉及受访者的日常行为(是否使用一次性筷子、是否关注垃圾的分类、是否践踏草坪、是否关注塑料袋降解性)、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知识的了解情况、大学生对生态文明是否与自己有关、大学生获取生态文明知识的途径(相关课程、参与环保社团、宣传、电视等)、大学生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态度(积极制止、举报投诉、不愿多管、无所谓)、大学生意)。

分别从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生态文明行为及态度、对当前生态文明的满意程度等方面设计了26项选择题,题量适中,难易程度一般,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代表性,基本上能反映调查对象生态文明意识的现状及特点。

2、调查结果分析

此项调查的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和意识方面呈现出如下特点:生态文明知识欠缺、生态文明意识未能转化为实际行动、大学生对目前生态文明现状的满意度不高。

生态文明知识欠缺

大学生在生态文明方面知识欠缺,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缺乏。简单的表现是对基本环保知识的欠缺,如有些同学对于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等都不了解。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知识的了解程度,不了解的人数占34%,了解的占66%,如:循环经济的3R原则、世界水日和世界环境日等生态文明知识,30%的大学生的答案是错误的,这些问题并不难,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的正确率却不是很高,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水平一般,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知识的掌握还不牢固。

生态文明意识未能转化为实际行动

在调查中,绝大多数同学表示自己有这样的意识,但在实际生活中,乱扔垃圾的现象却随处可见,生态文明意识没有最终落实到行动上。关于大学生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态度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行为有所欠缺,大学生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也只是处于一种非经常化、非主动化的状态。经常采取各种生态环保行为的比例没有超过28%,主动制止违背生态文明行为的只有被调查学生的24%,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占53%的人持“不愿多管”的态度,5%的人“举报投诉”,还有18%的人认为“无所谓”。但大学生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愿比较强烈,有62%的被调查学生愿意成为一名环保志愿者。

从受访者的日常行为以及大学生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是否与自己有关的两项调查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普遍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与自己有密切的关系,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有一定的生态文明意识,但是将生态文明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比例较低。如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与自己有关系的比例达到85%,然而大学生的实践活动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如偶尔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比例45%,偶尔践踏草坪的比例高达84%。可见,当代大学生缺乏践行生态文明的主动性。

大学生对目前生态文明现状的满意度不高

部分大学生肯定了我国生态文明的总体现状较好的同时,也肯定了不同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但是对于这些成绩大学生并不太满意,认为还有改善的空间。合肥作为中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大学生对本市的生态文明满意度主要集中在比较满意上,但是从宏观的角度上即对整个国家的生态文明状况的满意度不高。综上所述,此项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有所欠缺,高校生态文明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作为具备一定环境知识、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律常识的群体,理应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同时也要成为环保民主监督方面的重要力量,不应仅仅止步于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共同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当前大学生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欠佳,这一现状和大学生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骨干力量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素质和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大学生参与环境保护行为的水平,加强生态保护的知行转化能力刻不容缓。

3、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建议与对策

加强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高校德育教育的新要求。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应该从学校教育、具体实践和自我修养三个方面入手,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大学生活,并将这一理念付诸实践。

学校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构建生态文明校园

学校环境教育能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高校应针对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欠缺、生态文明意识淡薄的现状,开设相关的生态文明知识系列课程和定期讲座,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态文明知识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只有让大学生懂得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资源能源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才能在大学生的心灵深处构筑起牢固的生态屏障。高校开设的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并不是对生态文明作最简单的描述,而是要将生态文明知识与当今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及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给予大学生关于生态文明的最科学、最严谨的知识讲解,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知识和生态文明意识。校园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基地。学校能否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至关重要。

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建设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创造和谐的氛围,让学生时时处于一种良好的生态氛围之中,能使学生在优美的环境中受到感染和熏陶。因此,通过校园生态文化建设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为此,学校党团组织应积极开展有关生态文明活动,加大生态文明的宣传力度和规模,提高生态文明活动的质量,培养大学生自愿参加生态文明活动的兴趣和热情,让学生在活动中真切体验到生态文明的重要性。例如,学校可以利用专题讲座,观看生态科普电影、电视片、知识竞赛等活动,让学生充分融入到一种以保护环境为己任的氛围之中。高校可以通过各种学生社团组织进行生态文明知识及其重要性的宣传教育,用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感化学生,将生态文明价值观念融入校园文化,构建生态文明校园,使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

组织开展生态环保活动,使生态文明意识落到实处

实践对于心灵的启迪要远大于书本知识。实践比书本更真切,更能启迪人的心灵,与大自然的零距离接触,也更能培养大学生对自然的情感,树立和增强生态文明的信念。古人曾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能让我们获得在书本中所收获不到的知识。因此,“高校应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过程中坚持实践育人,将实践活动作为培养学生文明意识的有效载体”,经常组织开展生态环保活动,加大活动的频率和规模,培养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生态文明本身是一个实践认知的过程,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和观察活动对我国生态文明现状进行亲身体验,让学生更深刻地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实践活动,实现对课堂教学的补充,对学生进行兴趣培养和品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绿色”行为习惯,教育学生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重在参与,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树立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不浪费,节约用水用电,不随手扔废弃物,不使用一次性餐具,不践踏草坪等等。

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实践活动中提升自己的生态文明素质。同时,逐步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成为大学生的共识,自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在活动中提高自身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素养,提高生态文明的践行能力,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在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过程中坚持“育人”为先,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

加强生态文化修养,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生态文明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开设的生态保护课程,浏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书籍和网页,了解生态文明知识、政策、方针及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和重要性,不断丰富自身的生态文明知识体系,注重自身生态文明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倡导适度消费、循环消费,养成不浪费、不破坏的良好生活习惯,选择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系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种环保活动,注意平时的生活小节,节约用水用电、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从现在做起,努力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校园,注重循环利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积极推进和参与学校及全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弘扬生态文明思想。中国古代朴素的生态文明理论主要以“天人合一”的思想为核心,主张尊重自然界一切生命的价值,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至上要义,其精髓主要是:尊崇自然“好生之德”,效法天地“厚德载物”。古代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来源之一,也是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宝贵资源。加强自身的生态文化修养,还依靠扎根于内心的生态环保理念,所谓君子“慎独”。就是要运用道德的规范作为调节机制,需要人类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来保证。当然,单纯地依靠内心的革命是不现实的,所以,为了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还需要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强化对学生的环境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

4、结语

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都应参与其中,相互交流、协作、提高,彼此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大学生自觉地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中,参与学校开展的各种生态环保的活动,让自己在这些活动中提高生态文明意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同时也要将这些意识付诸实践,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重在参与,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做一个生态文明的领导者和实践者。只要人人参与,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生态文明建设必将取得丰硕的成果,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也必将不断提高。

我国的国土面积广阔,在世界上排名第三,在广阔的国土下,森林资源的占地面积非常少,我国的人均森林资源占有量是世界人均森林资源占有量的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森林资源占比需要进一步优化,通过。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人类子孙后代的繁衍生息将会遇到难题,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大力支持林业发展,同时应提高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视程度,通过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构建和谐家园,为子孙后代的繁衍生息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因地制宜开展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在林业生态环境与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森林资源是非常关键的因素,而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并不均匀,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较为充足,而西北地区的森林资源十分匮乏,面对这样的情况,在落实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过程中,就应因地制宜开展这一工作。在东北地区等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应侧重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在西北等森林资源匮乏的地区,则应侧重于林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先增加森林资源,然后进行环境保护,这才是正确的策略。因此,在森林资源匮乏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等选择合适的树种进行培育,育树成林,之后再落实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2、拓展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建设工作资金筹集渠道

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而此方面工作的落实资金主要来源与国家财政拨款。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因此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资金也相应的增加,以进一步弥补资金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的资金缺口,避免由于资金不充足导致了这一工作的落实受到了束缚。与此同时,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资金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因素,为了有充足的资金来开展这一工作,就应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国家财政拨款,在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可以与林业企业进行合作,由企业投资,然后每年适当地为其提供部分树木资源,以此来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在适当砍伐树木之后及时的进行栽种,以此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3、在开发林区资源的情况进行林区保护建设

创新管护途径,寻求管用并行,是解决目前森林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难题的主要方法。林业部门在开展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过程中,不应该局限思维、只从单纯的保护方面入手,应转变思维,从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角度入手。林区资源的利用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对这些资源进行利用,我国林业市场才能发展下去,因此在利用过程中落实保护与建设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利用林业资源中,探索如何对资源进行更加充分彻底、更加多元化的利用,以此来提高固定资源的利用价值,创造最大化的经济收益。而与此同时,在林业资源利用,还应思考如何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其利用价值,这样方向都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过程中可以探索的,从这些方面入手开展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能够取得更好地效果。

除此之外,我国是法治国家,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因此,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法律政策也要不断健全,使普通群众认识到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避免群众破坏林业资源、大肆砍伐的情况发生。另外,在政策健全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过程中也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性,这一工作的开展效果得到进一步的优化[2]。

4、结语

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国家应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毕竟生态环境是人们生存过程中不能缺少的存在。为了促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取得更好地效果,在此工作落实中,应增加资金,创新技术,从不同角度入手思考对林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此来提高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落实质量,促使这一工作的作用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

摘要:本文阐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及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探讨

无论我国还是世界,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都不容乐观。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从身边一点一滴的节约做起,从对于能源使用的自我约束做起,还要认真学习知识努力完善节能减排的工艺技术,为提高能源的利用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最终恢复我们生态原本的美好,建设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的社会。

1、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在近几百年来我们人类各方面得到高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得到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生态环境正在一步步走向衰弱,环境保护已然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在过去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间所创造的经济财富是以环境为代价的。因而我们要增加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了解,为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一份自己的努力。

关于环境的概念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定义,这里主要是指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是人类目前赖以生存、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即阳光、温度、气候、地磁、空气、水、岩石、土壤、动植物、微生物以及地壳等自然因素的总和,也就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类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源和现象的总和。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多方面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就是人类在实现自己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或者使环境向不稳定和无序的方向运动,特别不能使生命支持系统遭到继续破坏而使生命之网瓦解。

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又称生态破坏。主要指人类的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它们导致了环境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环境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违背了自然生态规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自然资源所引起的。因过度砍伐引起的森林覆盖率锐减,因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因滥肆捕杀引起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盲目占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因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地下水漏斗,地面下沉,因其他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地质结构破坏,地貌景观破坏等。

2、保护环境的必要性

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因此在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处理、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总量迅速增长,经济结构与经济质量水平也获得了极大提升,经济成就为世界所瞩目。但是这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虽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留下了严重的环境后遗症,阻碍了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我国在“__五规划”中明确要求要“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施重大环保工程、完善政策措施”,这突显了经济建设与环境和谐的关系,而如何处理好发展与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

3、当前环境面临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环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严峻的,可能你根本不会在意,可是环境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向我们袭来。而白色污染更是最严重的威胁之一,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列被为今年我国环保治理三大重点。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20__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口塑料近600万吨,当年全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用塑料达211万吨。包装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废旧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丢弃在环境中。这些废旧塑料包装物散落在市区、风景旅游区、水体、道路两侧,不仅影响景观,造成“视觉污染”,而且因其难以降解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主要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两大类。原生环境问题地叫第一环境问题,是由自然环境自身变化引起的,没有人为因素或很少有人为因素参与。这一类环境问题是自然诱发的,是经过较长时间自然蕴蓄过程之后才发生的,或者主要是受自然力的操纵,且人已失去控制能力情况下发生的,并使人类社会遭受一定的损害。这类环境问题包括地震、火山活动、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干旱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昼做到预防减少损害;次生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引起的环境问题,也称第二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所引起的环境衰退和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

4、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的用品,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饭盒等等。虽然这些物品给我们带来了短暂的便利,却使生态环境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其次,我们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具体来说就是,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乱扔垃圾,同时注意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透支我们有限的资源,才不会给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留下遗憾。最后,我们应当学会保护动物,保护植物,与其他生物和平相处。因为,其他生物也是地球上巨大生物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缺少了它们,我们的生活也将受到影响。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5、结束语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地球的一大危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了严峻挑战,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各种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已经成为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的头等大事。因此,我们要增加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了解,为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一份自己的努力。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环境保护, 教育 为法”,教育是影响人类思想和行为最为深刻的手段,环保教育发挥着培养人类正确的环保理念的重要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校环保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 试论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 》

论文摘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在化学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是时代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环境教育;化学教学;应用

社会的不断发展,显示出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创造自然而产生巨大力量,同时也对自然界的平衡、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带来严峻的挑战。

近几十年来,工业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着现代化带来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承受着严重污染的危害。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淡水资源缺乏、酸雨肆虐、光化学烟雾等,诸多污染使得森林和农作物遭受破坏、湖泊酸化、鱼类死亡、加速了建筑物的腐蚀、使皮肤发生癌变、两极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陆地面积减少、地表气温升高、土地沙漠化……

一、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匮乏,使得环保教育在化学教学中刻不容缓。重视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是时代赋予教育的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是树立和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化学教师在化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更是责无旁贷。环境污染大部分来自化学物质,在处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要用化学知识对污染源、被污染物进行分析、处理;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要用化学知识加以控制和解决。因此,在化学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已成为化学教学不可缺少的环节。化学教师在化学教学中除了教给学生化学知识、实验技能,还要对学生加强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让他们自觉养成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监督和抵制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创造美好的未来做贡献。

二、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的有效途径

1充分挖掘教材中的环保因素,确定教学要点,将本学科涉及环境保护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在化学教学中,注重相应的知识点,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教育。例如:学习“空气”,让学生了解空气的组成是比较固定的,适合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等改变了空气的组成,造成了大气污染,使得气候变暖等。在介绍煤时,让学生了解煤的组成,煤燃烧时释放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其中一氧化碳是剧毒物质;二氧化碳会引起温室效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酸雨形成的罪魁祸首。在学习有机化学时还可以介绍耗氧有机物,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等。

2在不影响原有实验目的、观察现象、效果和实验结果的前提下,改进实验 方法 、改进仪器组装或实验形式,以减少实验产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可着重从药品用量、仪器组装、废弃物利用和处理、采用微型化学实验等方面考虑。如用实验方法鉴别浓硝酸和稀硝酸时,将铜片改用铜丝,不需要反应时,抽出铜丝,反应即可停止;又如铜和稀硝酸反应中,用注射器代替试管进行实验,使装置成为封闭体系,易于对比、观察,药品用量较少,效果明显,同时能防止有毒气体二氧化氮对空气的污染。

在实验教学中,不仅要学生在实验中尽量少用药品,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而且要注意妥善处理废弃物,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3密切联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学生可利用一些小长假在家乡开展生态环境调查。如调查当地工厂向大气中排放了哪些有害气体和烟尘?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那些危害?并组织学生进行座谈讨论,通过这些具体生动的事例使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迫切性,提高学生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学校可以成立环境保护兴趣小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积极参加校内外的环保活动,如利用pH试纸测定 雨水 的酸度,检查校园环境,监督学生不使用塑料餐盒和一次性筷子,请环保部门的同志向学生介绍环境现状,环保工作的新进展等。学生在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学生得到良好的环保教育。

学生可借助学校、班级的 黑板报 、校园广播站等宣传阵地,开展以“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放飞绿色的希望”,“让花草芳香,让鸟儿歌唱”等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从不同 渠道 了解与环境有关的知识。

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专题讲座。如大气问题专题讲座、水问题专题讲座等;也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如“煤的燃烧”、“一氧化碳的毒性”、“二氧化碳与温室效应”等进行专题讲座。

总之,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既能培养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又能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环保知识。环保教育涉及到学习、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应不断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广大青少年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 试析环境保护的新助力 》

论文摘要 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事业的讨论热潮,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作为污染治理的新举措也成为学界广为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及《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析,从而对我国现有的第三方治理模式提出改进意见,希望能对我国环保事业有所助益。

论文关键词 第三方 环境污染 治理模式 市场机制

一、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肇始

在万众瞩目下,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于2012年8月31日正式提出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时近两年后在2014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上终于通过了表决。基于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这一次的法律修订不仅承载着扭转环境问题恶化局面的希望,也面临着异常艰难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确实也重拳出击,规定了许多严格的针对违法者的惩处 措施 ,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也有了诸多新的突破,而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问题在整个环保法修改的过程中引起了学界的广泛热议,成为了此次法律修订的焦点话题。

所谓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这一概念尽管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但实际上早已纳入到我国的环境治理模式中,并将对我国环保事业未来的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指向性作用。

我国对于政府管理模式的探索虽晚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但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府转型理论。2012年,党的 报告 系统的阐明了我国的服务型政府理论。服务型政府就是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满意的政府,为此就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这就必然要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让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 随后,在党的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有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明确表述,这说明第三方治理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一个有效方式,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现状与困境

(一)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立法现状与漏洞

2014年4月24日,新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修订,尽管没有明确的提出第三方治理这一概念,但其对环境监管措施的强化和完善对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按日计罚且数额不封顶、立法授予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等措施提高了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其次,针对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管不力与违法行政行为也明确设置了区域限批、引咎辞职等制度,进一步使环境监管与责任立法体系更周全,威慑力也更为明显。这也促使企业在污染治理责任履行方面更合法、合理地予以成本效益分析,进而创造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主体介入及污染治理专业化、社会化的现实需求,最终为该制度的构建奠定现实基础。

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体系化地规定了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机制的法规性文件。该文件包括六大方面,共计22条,从总体要求、市场培育、企业的参与机制到政策的引导和支持等方面较完备地建立起了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具体架构。这可以说是我国推进环保工作的一大突破,不仅为我国开展第三方治理探索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也将会对激发社会各界资本进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积极性,健全国家环境保护体系产生能动的正面影响。

除上述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许多涉及到具体的第三方治理机制运行的规定散见于我国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更为切实的指导和规范着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实际实施与操作。但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对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规范还是极为欠缺。一方面,作为指导我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显然对第三方治理不够重视,没有在条文中对第三方治理模式做具体的规定,仅通过三十六条和其他完善环境监管和责任体系的条款侧面体现出对第三方治理模式的鼓励和支持,这无疑不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在新的《环境保护法》通过后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虽然全面的针对第三方治理模式进行了论述与框架构建,但这一规范性文件效力远远低于《环境保护法》,而且只是对第三方治理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宏观层面的较笼统的规范和指导,并没有具体落实到某项详细的制度,其对第三方治理关系的各方主体实际上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二)第三方治理机制在我国的实践与问题

一个新的制度的诞生,往往离不开无数次的探索与尝试。在我国没有出台具体的关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规范之前,在实际的社会生产活动中就已经有了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探索者。在上海,第三方治理在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早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结构,早在17年前一些企业就开始从事专业的污染处理工作,1999年就已涉足第三方治污市场的上海天成环保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也早早萌发了专业的污染处理与环保技术企业,致力于帮助排污企业对其造成的污染进行符合环境标准的治理并以此获得相应报酬。

尽管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已经显现出其在污染治理中的独特优势,然而囿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乏和环保理念的滞后,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相当多的矛盾与问题。其一,从事环保与污染处理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程度不均,往往集中于大中型城市。北上广等大城市经济水平高,人口密度大,环境污染自然较为严重,因此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发展空间就相对广阔,然而我国现在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再是改革开放以前的集中爆发的模式,而是呈现出“遍地开花”的不断蔓延与升级的状态。现在农村和中小城镇的污染问题也让人不容忽视,然而由于经济水平落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正规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多不愿意进入这一领域提供服务,所以导致这些地区的环境治理仍延续以往低效的运行模式。其二,相关政策和法规的缺乏增加了第三方治理机制进一步发展的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对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规范和引导不够,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来明确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使得新兴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多年来都是在“摸石头过河”,无形中为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增添了许多障碍。

三、对我国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完善建议

铺陈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三方治理机制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亟待解决,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有助于第三方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针对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相关立法

首先,在新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第三方治理机制这一制度,以笔者之愚见,希望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加入对该机制的具体规定,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进一步表明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第三方治理主体购买环保服务的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如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部分中添加相关内容,因为第三方治理机制恰恰代表不同于政府的来自于市场的私人的一股环保力量。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府出台这一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给现在各地的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提供一个宏观性的指导,从而督促各级政府加快推进该模式在地方环境治理方面的运用,而该模式最终可能要依靠地方政府和人大制订更为具体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来作为实施依据。然而从长远看,地方立法虽可以在短期内更为灵活地推进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但同时也会造成各地第三方治理机制之间衔接上的矛盾,例如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准入标准、环境治理标准的不同等。因此,在各地的第三方治理 经验 较为丰富的时候,我国仍须出台更为完善的、系统化的《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度的地方立法可能会造成的混乱问题。

(二)建立健全污染治理交易市场,强化相关政策、资金、技术支持

第三方治理在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环保市场化的实践方式,在传统的“政府——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关系中引入代表市场资源的第三方治理主体,以期能运用市场机制在降低治污成本的同时提升治污效力的目的。而这一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健全的染治理交易市场,具体来讲就是我国须做好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明晰排污企业和治理企业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方面的工作,进而为第三方治理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此外,环保行业的运营具有投资成本高、收益缓慢、技术性强的特点,一些早期的环保企业从事多年第三方治理服务,直到近期才有了较为可观的回报,针对此种特点,政府更应该积极采取全面的资金、技术等各种支持措施。

(三) 普及环保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深入的环保教育,有助于让所有人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培养民众基本的环保知识与技能。当民众具备了较高的环境意识和素养的时候,每个公民都会发自内心的去保护环境并且摈弃污染环境的行为,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认为的那样:“ 反思 性的、自觉的个人既是自己的立法者,又是自己的法官。” 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良好的环保意识可以为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结语

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呈现出跨流域、多发性等复杂的特点,而各国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与实践也表明,单纯地依靠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国家治理模式早已难以适应现在环境污染出现的新形势。现在的环保产业最急需的,是建立一种体制机制,把市场、技术和资本融合在一起,让民间资本真正能够进入这个领域,变成现实的市场,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即是这样一种依靠市场机制对污染治理实践提供有效激励与约束的创造性的污染治理方式,其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应用极具前景,希望这一制度的创新能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切实的贡献!

《 试论化学教师如何在化学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 》

【论文关键词】化学教学环保教育环境污染

【论文摘要】中学化学教材中,涉及环保知识的内容很多,怎样才能把这些内容的教学与环境保护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既能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学生环保视野。在化学课教学中,对学生适当地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是每个化学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1.加强环保知识宣传

教师要教育、引导学生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如:提倡使用布袋,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不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节约型水具,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等。在生活上穿棉质衣服,多吃素食,住小户型房屋,少开车,少用一次性筷子等减少二氧化碳地排放量。?

在教学中,组织学生观看一些人类破坏环境的图片,如工厂的烟囱冒黑烟,工厂的污水排入河流,河流上浮满垃圾,土地板结断裂等。告诉学生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和土地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我们还可以借助网络,让学生自己上网搜集人类破坏环境的图片,文字资料等,学生对自己寻找到的资料往往更加相信,印象更加深刻。教师还可以结合图片、录像等分发一些资料让学生从这些触目惊心的资料中产生这样的意识——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在教学中教师应该使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在教学中应该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和培养他们关注社会环境的情感。如:美国多诺拉因二氧化硫及其氧化物,与大气粉尘结合,使大气产生严重污染,造成5911人暴病。?

2.结合教材内容,培养学生环保意识

在学习 九年级化学 教材第二单元“我们周围的空气”时,“保护空气”一节中说到“随着工业的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和灰尘对空气造成了污染。被污染的空气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影响农作物生长,破坏生态平衡。同时,九年级化学课本(上册)第30页左图以发人深省的幽默漫画为主线索,引出了”温室效应、臭氧的困境、酸雨、汽车尾气等多个专题的学习。?

在九年级化学教材(上册)第三单元自然界的水“课题4爱护水资源”的学习中,对中国水资源特点、全球水资源概况与分布、水污染、水的自净等多个方面多种角度对有关“水”的知识进行深入探究。又如:草原的开垦、森林的砍伐,使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越来越多的有机物排放到水中,这些有机物易使水“营养化”,使水中的藻类和水生植物生长茂盛,从而过分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水中缺氧,使水中鱼类等因缺氧死亡。?

九年级化学教材(上册)第62页对水的污染及防制已作了明确的阐述:“水体污染,不仅影响工农业、渔业生产,破坏水生生态系统,还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如,工业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农业上提倡使用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生活污水也应该逐步实现集中处理后再排放。?

3.结合化学实验进行环保教育

在教学实验室药品的使用后应将药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能乱丢乱倒乱放,也不能放回原试剂瓶中时,一部分学生对此无法理解,我们可以把学生用过的药品取一小部分溶于水,看到水变色后,他们认为这已经不能用于另外的实验了,水已经被污染了;这时要求学生 总结 ,经过讨论之后的结论是:“使用过的药品要回收利用或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从而到达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九年级化学主要涉及的环境问题:①认识“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处理的一般原则。②了解典型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③认识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④初步形成正确、合理地使用化学物质的意识,认识化学在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又如,在硫粉与氧气在点燃的条件下发生反应生成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这种气体叫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的性质会形成“酸雨”,“酸雨”可以使工业机械锈蚀;可以使河流、湖泊招受污染,可以使土壤酸化;消除措施:①采用低硫的煤,②开辟新能源,如太阳能的开发利用。③对工业废气进行综合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化害为益。为此,中学化学教育应该把环境保护的知识贯穿于始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保护环境,美化地球。?

4.在课外活动中加强环保教育

课堂教学固然是进行环保教育的重要一环。但课外活的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所以还应在课外活动中进行环保教育。我们可以组织学生通过参观考察和社会调查(如参观火电厂、水泥厂,调查周边的水环境等),使学生了解周围环境污染原因及对策,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同时,也增强和提高学生的 社会实践 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总之,环境保护教育,从小抓起,从我做起,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树立起强烈的环境意识,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才能创建一个美好的劳动生活环境,才能拥有一个充满生机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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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学校环境教育》,远方出版社,北京环境教育学会理事韩静编著(共20册)?

[2] 《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张季中主编?

[3] 《教师教学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化学室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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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毕业论文

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初一(6)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虽然我现在做得只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坚信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在温暖的摇篮——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脸——天空下成长,在爱的源泉——河流中沐浴

学园部落3000左右得读后感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卓吉华重庆农村环境问题同全国一样令人堪忧,传统粗放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最大约束。特别是农药、化肥、农膜的不合理使用,禽兽和水产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以及乡镇企业污染,不仅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有这些问题,都务必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和解决。一、重庆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较为严重。据调查,全市畜禽养殖规模换算成生猪当量约3570万头,其中,猪年出栏近2000万头,家禽年出栏亿只。年产畜禽粪尿总量近7500万吨,进入水体的COD(化学需氧量)、NH3~N(氨氮)和TP(总磷)分别为万吨、万吨和万吨,其中畜禽粪尿产生的COD(化学需氧量)污染负荷与全市工业和生活废水的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相当。2005年长江、嘉陵江和乌江所有34个监测项目中,只有粪大肠菌群、石油类和总磷3项超标,其中粪大肠菌群超标率为,石油类和总磷仅在个别断面出现超标。目前,畜禽养殖污染在梁滩河、花溪河等已大大超过流域内城镇生活废水的污染负荷,成为这些流域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肥水网箱、网拦养鱼造成水质下降,并在局部地区超过水环境容量,导致水库富营养化问题日趋严重,成为农村环境质量下降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二)农药、化肥污染比较突出。大量农药、化肥不合理施用,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废旧农膜等农业废物污染,造成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加重。2004年全市化肥施用量万吨,化肥的增加率远高于粮食的增产率;农药施用量2837吨(其中杀虫类和杀菌剂占),农用薄膜使用量万吨。其中,氮肥施用量为220公斤/公顷,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每年约2700吨废旧农膜残留于耕地中。此外,土壤受重金属污染的影响范围也已由过去的城郊区域扩展到农村地区。(三)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低。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人口万人,仅占农村饮水总人口的。水质超标和水质污染导致饮水不安全人口高达万人、337万人,其中万人饮用高氟水,万人饮用苦咸水,饮用铁锰及硬度超标人口万人,饮用硫酸盐超标人口万人。水源保证率不达标人口220,63万人,用水量不达标人口万人,用水方便程度低人口万人,无供水设施人口万人。饮用水不安全,使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甲型肝炎发病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村成为肝病、结石、皮肤病的高发地区。(四)农村环境卫生差,垃圾、生活污水污染突出。居住环境没有实行人畜分离,没有统一的垃圾堆放点和处理场所,也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跟不上农村居民的集聚发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现有小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单位投资和运行费用高,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特别是三峡库区区县多为国家级贫困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建不起、更用不起”的矛盾十分突出。(五)乡镇企业环境污染较为普遍。乡镇企业集中程度低,技术落后,大多数缺乏环保处理设施,规模效益差,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根据对三峡库区和渝西地区18个小城镇调查,其企业类型主要是煤矿、水泥、机砖、铸造、皮革、农副产品加工等资源利用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十分严重。(六)生态系统功能衰退,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资源分布不均,林种和林龄结构不合理,退耕还林政策中经济林比例较低,林地生态系统脆弱,稳定性差。全市水土流失面积万平方公里,占幅员面积,年土壤侵蚀总量为亿吨,进入江河的泥沙总量达亿吨。水土流失加速了土地退化和“石漠化”。仅渝东南地区石漠化面积3125平方公里,占渝东南地区幅员面积的,加重了旱灾的发生率。(七)生物多样性受到较大威胁。农村人口增加,人地矛盾突出,加大了对资源的掠夺和环境的破坏;使用农药以及大量污染物排放,不少物种的栖息地发生剧烈改变,使生态脆弱区域的物种受到威胁,不少资源逐渐处于濒危状态甚至消失绝迹。而环境的改变,又为外来入侵种的生存和扩展提供了空间。(八)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工程建设加剧农村生态破坏。一方面,地表失稳、地表水资源失衡、水质污染,水土流失与泥石流,以及土地资源的理化结构和生产力造成的严重破坏等。另一方面,公路建设环保措施不到位,造成局部区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二、重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由于基础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产业发展水平低,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加大了农村环境压力;全市农业人口多,人均收入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8%,自我发展能力弱;全市平均垦殖率31%,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多,不利的自然环境条件加大了重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二是农村环境保护缺乏充足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社会整体投入不足,大多数乡镇没有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沟,生活垃圾直接露天堆放,特别是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缺乏投资渠道,政策上缺乏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加上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强、回报率低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而库区多为国家级贫困县,无力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是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难度大。农村环境问题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困难。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许多农村地区成为污染治理的盲区和死角。如养殖污染、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立法处于空白,现行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现有的管理体制很难对农村环境实施有效管理,绝大多数乡镇没有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四是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和社会关注度不够。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相应政策和机制帮助农民减轻农村环境污染,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很难延伸到农村、农业和农村居民。农业产业发展只注重数量的扩张,不考虑环境容量,忽视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过量增长也必然带来环境问题。加上农村环保宣传教育不够,广大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不强,对污染的防范能力明显较弱。三、对策与建议重庆农村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对库区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库区移民的稳定和三峡工程的安全运行,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农村生态安全和环保教育,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牢固树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思想。要把环境与健康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加强城乡发展统筹,加大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指导。帮助破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在加快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库区产业空虚化的同时,积极引导库区农民发展生态经济,切实保障库区水环境安全。鼓励库区发展传统中草药材、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项目,帮助发展库区环湖自行车赛、登山等一批体育与休闲产业,推动库区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工业项目。调整现有产业发展政策,如退耕还林中适当增加经济林比例。(三)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农村环保新机制。国家已实施的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沼气建设、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等项目为重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重点开展一批农村环保工程建设,搞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保护饮用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按照城市反哺农村思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引导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建议将三峡库区列为全国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地区,以及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的重点地区,重点解决三峡库区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以及小城镇生活污染问题。(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构建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强对土壤、水环境、农产品安全等监控,开展减轻面源污染的科学研究和完善有关技术支撑。整合部门资源,建立由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市政、卫生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基于重庆在三峡库区水环境保护中的战略地位和库区农村环保基础条件较差实际情况,建议加强库区农村环保能力建设,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五)加强对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的全面指导。小城镇生活污染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的必然要求。建议根据小城镇污染的实际情况,全面加强对农村环保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研究污染防治对策;并尽快制定出台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的标准,推荐一批符合小城镇实际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确保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是:建得起、运行费用低、便于管理、处理效果好的先进而又实用环境保护工程。(六)加快农村环保法规和政策建设,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定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防治,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和管理规章,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进程。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新的环保政策与相关要求,包括制定有机肥生产、使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激励政策。鉴于三峡库区对于三峡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行、长江中下游防洪与生态安全、南北水资源的跨区域调配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面临移民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压力和困难,建议国家按照“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设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基金。

环境问题在全球的日益升温,使得环境会计和环境会计信息 报告 在国内外以迅猛的速度发展,并且环境会计信息报告的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环境会计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环境会计毕业论文篇1 浅谈日本环境会计制度的启发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而我国尚未有完善的环境会计制度,导致环境会计核算内容和 方法 无法可依。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引进环境会计,在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建立了一套健全的环境会计制度。因此,对日本环境会计制度的研究,并从中归纳出其 经验 做法,对于我国环境会计的实施与推广、及其制度构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文献分析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该国环境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分析基础上,阐述对我国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启示。 二、日本环境会计的制度化 1.日本政府积极推进立法 日本政府将1999年确立为“环境会计的元年”[1],着力推进该国环境会计的开展。日本政府在提出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的目标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总量控制准则,为环境会计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1997年,日本环境保护省组建了由产官学各界组成的环境会计委员会,在环境会计指南的制定和推进环境会计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做有成效的工作。 2.环境会计制度化和实用化 环境省1999年3月,发布了《环境成本的控制与公开指南(征求意见稿)》,随后于2000年6月发布了《环境会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01年5月对该指南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颁布了《指南(第2版)》;同年6月发布了《环境报告指南2001—关注利益相关者》;2002年3月,发布《指南(2002版)》;此后,环境省于2003年4月颁布了《环境保护成本分类指南》。2005年2月,《指南(2005版)》的发布,使环境会计在内容要求上更加详细具体,更加具有指导意义。《指南》的不断修订完善、推陈出新,对企业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遵守环境会计制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3.环境会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在日本的许多大学中不仅开设了环境会计的课程,而且强调加强环境会计的应用推广,邀请企业界实务经验者进行学术交流,吸收更多的学者投身于环境会计及其制度构建的研究之中,为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及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国环境会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不积极 我国环境保护部虽然在很多环境事务活动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缺少对环境会计的关注。而日本政府在推进实施环境会计项目方面,以环境会计研究委员会为核心,开展一系列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以及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研究。 2.缺乏相关的法制法规 近年来,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已颁布的法律与环境会计关联性较差[2],导致企业在开展环境会计时,无法可依,使环境会计的开展缺乏针对性、规范性。 3.缺乏环境会计的专业人才与研究 环境会计是近年来才新兴起的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我国环境会计的专业人才匮乏,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只了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基础知识,缺乏对环境会计的学习;环境会计的研究,目前仍停留在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的介绍的层面。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增强政府在环境会计制度化中的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部的职责主要是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等。缺少对环境会计的关注,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环境会计的产官学推进机制[3],以推进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及其实施。 2.及早出台我国的《环境会计指南》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环境会计制度,导致企业对环境会计的核算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致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参差不齐,缺乏完整性。日本在环境会计制度建设过程中,边实践、边研究,在应用中不断地修订环境会计指南。我国应借鉴日本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指南》[4]。 3.以环境报告书为媒介推进环境会计的开展 在借鉴日本经验建立我国的《环境会计指南》的同时,大力推动企业发布环境报告书,通过环境报告书将本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将环境报告书作为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作为传递环境会计信息的媒介,以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结论 日益枯竭的原料和能源的现状,要求我国必须坚持不懈的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要突破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应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及早出台环境会计指南,以环境报告书为媒介大力推进环境会计,并加强环境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以适应我国环境会计制度化的需要。 环境会计毕业论文篇2 试论我国环境会计制度发展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摒弃传统的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环境会计作为企业环境经营活动的评价工具,引起国内外的关注。环境会计制度作为环境会计的实施保障,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 热点 话题。 文章 通过对我国环境会计制度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会计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会计制度;现状;对策 环境会计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末。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维护的成本费用,以及对环境开发所带来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而形成的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将会计学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达到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在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出台了环境法律法规,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环境要素的管理,以及对资源的使用问题,在此背景下,环境会计从社会会计中分离出来,逐渐形成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环境会计制度是环境会计活动的一种行为准则,它是由政府及相关组织制定并实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实施完整的环境会计制度。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环境会计制度的发展现状,并且根据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达到促进我国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目的。 一、环境会计制度的概述 1.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构建环境会计制度是我国实施环境会计的需要。环境会计是我国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必要 措施 ,也是保护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其次,企业需要实施环境经营,树立环境经营理念,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目前,社会公众也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对企业社会责任也越来越重视,这些都促使企业逐步改变自身的生产模式和发展战略,加快实施环境会计制度。因此,根据我国环境会计发展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构建环境会计制度。 2.国外环境会计制度的现状 美国是实施环境会计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该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会计的发展,该国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有关环境法规以及负责处理具体环境案件,并发布了《作为经营管理手段的环境会计入门:基本概念及术语》。为了控制环境支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多次发布关于企业环境成本处理的准则。 与此同时,加拿大的环境会计制度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加拿大推行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危害,加拿大社会各界之间紧密配合,其所有执政纲领都要体现环境保护的原则。此外,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推进法律的建立;同时注重环境会计制度化和实用化,成立了以产官学协同推进体制,先后3次修订《环境会计指南》,为企业建立环境会计制度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积极培养专业人才,为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础。 二、我国环境会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环境会计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会计制度,社会各界一直在探讨研究环境会计制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更多消费者的支持,相继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这主要得益于2011年10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构建了相关制度的框架,从而促进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的环境报告书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例如,规范化程度不强,定量信息较少等。总体来说,国家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报告书的准则要求,积极引导环境会计制度的建立。 2.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环境会计制度重视不够环境保护是一个艰难的任务,需要多方面,多主体的共同努力,共同采取多种措施。同时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大,导致一些企业因缺乏监管而加大对环境的危害;对环境会计制度的宣传不够深入。(2)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经营理念没有体现绿色环保和生态文明理念。企业没有树立增设环境会计职位的观念,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会计制度认识不足,制约着环境会计制度的推进。(3)环境会计理论与实践脱节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权威的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缺乏环境会计专业的精英人才,相关理论体系研究较为空泛,尤其是关于环境会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脱节,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会计制度的实施。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对我国环境会计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会计的发展和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USEPA就将有关环保方面的支出计入会计的核算范围,使其成为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环境会计及其制度建设,加强环境会计制度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平台,向群众普及环境 会计知识 ,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会计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要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融环境保护观念于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完善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企业职工的环境 教育 ;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3.加强理论的研究 通过与先进国家交流,借鉴他国的经验与方法,加强对环境会计制度的理论研究,培养我国环境会计专业的精英人才,从而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会计制度的理论知识,为环境会计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 环境会计毕业论文篇3 试谈环境会计在煤炭企业的运用 摘要:许多煤炭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问题,为了缓解环境污染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压力,有必要将环境会计引入到煤炭企业当中,促进环境和煤炭企业的和谐发展。本文从环境会计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环境会计在煤炭企业中的必要性,分析了环境会计在煤炭企业中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煤炭企业应用环境会计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会计;煤炭企业;应用;研究 目前,从我国环境会计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对我们生存的环境会带来较大的污染,为了缓解环境问题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压力,我们要在煤炭企业中设立环境会计,环境会计对煤炭企业来说可以起到重要性的作用,通过环境会计可以促进煤炭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1环境会计概述 环境会计的概念 环境会计又称作绿色会计,是会计领域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新分支,一般来说环境会计可以分为宏观环境会计和微观环境会计,宏观环境会计是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环境核算纳入了核算范围,微观环境会计将环境会计核算方法在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中广泛应用,我国比较侧重的是对微观环境会计的研究。在我国可以将环境会计的含义 总结 为:环境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是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对会计学理论、方法和原理的继承,并吸收了环境经济学、环境学、发展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控制企业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 环境会计的特点 环境会计打破了传统会计的模式,同时也具备一些传统会计的特征。与传统会计相比环境会计有着以特点:(1)研究方法多样性。环境会计分析决策信息的方法可以通过完整的会计核算方式,也可以采用环境成本核算进行分析。(2)可以采用成本进行计量。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下,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依据复式记账的系统,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然而环境会计的特点在于可以对不同的资源进行成本计量。(3)环境会计报告包含了如何治理环境的说明。在环境会计报告中可以了解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环境带来了多大的负面影响,并从相关数据出发提出了几点保护环境的建议。 2环境会计在煤炭企业应用的必要性 企业考核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大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对企业的考核不仅仅要看企业可以创造出多少财富,还要看企业可以创造出多少综合效益,综合效益主要就包括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很高,企业在追求高利润的同时会对环境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也自然会很低,其综合效益也会较低,这样就会影响到国家对企业的业绩评价。因此,为了企业达到国家的考核要求,煤炭企业要通过设立环境会计,使得企业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经济转型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企业管理 层逐渐认识到粗放的经济发展路线是不能够得到长期发展的。因此,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企业必须实现经济的转型,通过设立环境会计来促进煤炭企业经济改革,满足社会要求。 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需要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压力,更希望吸引大量的投资来解决。但是一些外国投资企业将一些环境污染的项目投放在我国,一方面我国要对其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其发展,通过设立环境会计来获得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主动权。 国家政策约束的需要 目前,煤炭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与其他国家一起制定了一些有关环境的政策,通过设立环境会计可以实现国家政策的约束。 3环境会计在煤炭企业中应用的问题 煤炭企业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能力有待于提高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煤炭企业在实施环境会计的过程中都缺乏一套完善的理论和实务操作程序,由于缺乏科学的环境会计理论,直接导致环境会计实务操作缺乏科学的指导。 缺乏完善的环境会计计量方法 煤炭企业环境会计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即:重置成本法和市场价值法,可以看出煤炭企业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并没有得到统一,这样就会导致许多有价值的资源信息不能够在会计报告中很好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被低估,导致煤炭企业的环境资产、负债、成本的确认过程较难。 缺乏统一的环境会计要素分类 环境会计是以传统会计为前提发展起来的,因此,在会计要素方面是与传统会计的会计要素基本一致的,其中主要包括了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然而这些会计要素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确认环境会计要素的时候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中主要的确认方法有以下两种:一部分的煤炭企业将环境会计内容的确认为以下四类:环境投资、成本、权益、效益;一部分的煤炭企业将环境会计要素分为环境资产、负债、成本。 煤炭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尚未形成 煤炭企业受到我国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的影响,在煤炭企业内部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一方面在我国会计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环境会计准则,缺乏对环境资产、负债、成本的认定标准,当企业遇到与环境相关的特殊情况的时候,也没有严格的准则进行引导;另一方面煤炭企业内部缺乏成本管理的总体实施计划,缺乏对年度成本费用支出的计划管理,大部分的员工也并没有参与到环境成本计划当中去,同时在成本耗用方面也没有一个计划,成本耗用没有从企业自身应该支出的角度考虑等。 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较多 披露的内容狭窄,内容相对简单 很多煤炭企业采用的是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来反映环境会计数据,通过三大会计报表来反映煤炭企业环境会计资料是笼统的,并不能够完整的揭示出整个煤炭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有的煤炭企业没有将采矿权、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环境资产进行完善的披露。 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数量较少 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少的一部分煤炭企业愿意主动的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现阶段对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规的欠缺,导致了对煤炭企业环境会计监管不利的问题时常发生,因此,完善煤炭企业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4煤炭企业应用环境会计的建议 提高煤炭企业环境会计基本理论和实务能力 完善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 影响煤炭企业环境会计得不到统一的管理因素之一就是会计核算计量方法不统一,因此,煤炭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实践的过程中选择出适用性和可比性较强的会计计量方法,例如煤炭企业可以统一采用市场价值法来计量,防护费法和重置成本法可以起到辅助计量的作用。 提高环境会计的实务操作 一方面煤炭企业要做好会计人员的工作分配,通过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实现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当有关环境会计问题出现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找出相关责任人;另一方面环境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了煤炭企业环境会计实施的水平。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环境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环境会计的实务培训,只有环境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才能够真正地掌握环境会计的实际操作技能,才能够更好地胜任环境会计的工作。 建立健全煤炭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 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健全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打破传统的会计理念,大胆得将传统的会计成果与现有的环境会计成果结合起来,为了进一步明确环境会计的法律地位,要将环境会计引入到《会计法》当中去,使得煤炭企业实施环境会计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从煤炭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为了保证环境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可以采用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来对环境会计信息审核,煤炭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审计方式,例如一些大中型的煤炭企业可以采用合作以及咨询内审的形式,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煤炭企业的先进经验,保证环境会计的顺利进行。 提高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对环境会计披露的内容进行扩大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煤炭企业实施环境会计还处于初级阶段,环境会计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了环境绩效信息和环境会计要素信息,其中环境绩效信息大多数是以实物技术指标量化或者定性的内容,是在企业财务 说明书 或者会计报告中用评价法和文字表达法来反映;环境会计要素信息是能够用货币量化反映出的与环境会计相关的信息。在扩大对环境会计内容的披露过程中要注意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保证披露内容的完整性,既要对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又要对不利的信息进行披露;另一方面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内容的披露要坚持定量和定性的结合,对于一些不能够量化的信息,可以通过定性的方式来反映。 扩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 首先,政府要要求企业制定出有关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法规,加大监督力度,这样企业就会在政府约束力的情况下,提高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积极性;其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认识到煤炭企业正在从经济效益型向可持续发展型转变,这样经营者就会更加关注环境会计内容的披露。 5结束语 随着煤炭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煤炭企业要认识到环境会计的必要性,要在企业内部积极的构建环境会计模式,这样我国煤炭企业才能够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张鸿.浅谈宁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环境会计核算[J]. 财经 界(学术版),2013,19. [2]潘远均,等.关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探究[J].企业导报,2013,21. [3]秦黎.环境会计在煤炭企业的应用与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4]刘爽.集疏运环境下煤炭港口网络优化及运营策略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4. 猜你喜欢: 1. 环境会计方面论文优秀范文 2. 环境会计问题论文优秀范文 3. 有关环境会计问题论文优秀范文 4. 关于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5. 环境会计方面论文参考

环境法学课程论文

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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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摘要:能源开发利用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我国能源环境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和战略问题。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其缺陷,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关键词:能源 环境问题 法律规制 缺陷 完善 环境污染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大规模工业化进程的开展,中国薄弱的能源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全新发展时代,能源工业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空前的快速进步,中国已进入了世界能源大国的行列。然而在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生命周期过程中,从能源资源的开采、加工和运输,到二次能源的生产(发电),以及电力的传输和分配,直至能源的最终消费,各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压力,引起局部的、区域性的、乃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对能源的安全供应非常重视,相对来说忽视了能源发展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对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会有更高的要求,能源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必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更加沉重的压力。由能源开发利用导致的能源环境问题既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之一。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在此问题的解决上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的能源环境问题,并在立法中进行恰当规制,对我国能源与环境保护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人类利用能源的历史已非常久远,能源对人类发展的巨大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在产业革命以前的漫长岁月中,能源消费以薪柴为主,由于消费量不大,一方面植物的自然生长足以补充其作为能源的消费,另一方面环境容量可以“吸收和消化”薪柴利用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因此,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基本上不成为问题。当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口增长导致过度开垦造成的土质退化问题。产业革命促使矿物能源取代薪柴成为能源消费的主体,现代环境问题随之产生。经济、人口高速增长导致能源消费需求急速增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逐步恶化。总体而言,所有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1、煤炭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煤炭在开采过程中会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威胁生物栖息环境。主要包括对地表的破坏、引起岩层的移动、矿井酸性排水、煤矸石堆积、煤层甲烷排放等。煤炭消费过程中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和汞等污染物,是造成大气污染和酸雨的主要原因。煤炭消费过程也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性环境问题。2、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和加工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油田勘探开采过程中的井喷事故、采油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处理人工注水产生的污水的排放;气田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层水,含有硫、卤素以及锂、钾、溴、铯等元素,其主要危害是使土壤盐渍化;油气田开采过程中的硫化氢排放;炼油废水、废气(含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烃类、一氧化碳和颗粒物)、废渣(催化剂、吸附剂反应后产物)排放;海上采油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石油因井喷、漏油、海上采油平台倾覆、油轮事故和战争破坏等原因泄入海洋,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影响;在交通运输业,机动车尾气等造成大气污染,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铅等污染物;等等。3、水电开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水电是一种相对清洁的能源,但其对生态环境仍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截流造成污染物质扩散能力减弱,水体自净能力受影响;淹没土地、地面设施和古迹,影响自然景观,尤其是风景区;泥沙淤积会使上游河道截面缩小,河床抬高,下游河岸被冲刷,引起河道变化;改变地下水的流量和方向,使下游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土壤盐碱化,甚至形成沼泽,导致环境卫生条件恶化而引起疾病流行;建设过程采挖石料和填土,破坏自然环境;泄洪道变流装置的安装造成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破坏,截流阻断鱼类洄游等;会改变河流水深、水温、流速及库区小气候,对库区水生和陆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诱发地震;小水电站还会向生物圈排放一些温室气体(特别是由于水库中生物质的腐烂而产生的甲烷);等等。4、核能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核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阶段:核燃料生产和辐射后燃料的处理。由于人类无论何时何地都处于各种来源的天然放射性辐射之中,通常燃料生产过程的放射性污染较轻,一般不构成严重危害。但它毕竟对人体有害,故仍须予以充分注意。目前核能利用的主要形式是裂变能。核燃料的基本原料是铀,铀的生产过程包括:地质勘探、铀矿开采、选矿、水冶加工,最后精制得到浓缩铀,在核燃料生产中,铀矿山和铀水冶厂是主要污染源。从这里排出的废物,虽然致入射性水平低,但排放量大,分布广。铀矿山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铀矿山废水不仅含有氡、铀及其衰变子体,而且有其他共生的有害化学物质。水冶厂的废物性质随矿石成分、水冶流程、使用的化学药剂不同而变化,对环境的影响程序也随之不同。水冶厂的液体废物主要有贫铀溶液,其中放射性物质最危险的是镭。废水中还含有其他化学物质,例如硫酸根、硝酸根、有机溶剂等。酸废水排入河流造成的危害往往比放射性物质更严重。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最常关注的核能对环境的影响实际上是核事故问题。1986年4月26日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核电发展史上一次惨重的灾难,对电站工作人员、事故抢救人员以及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在特定堆型和条件下发生的,它采用的压力管式石墨沸化堆,安全性有问题,没有完善的安全壳,从此之后就不再用这种堆型了。因此,不能由此推论其他核电站也会有此安全问题。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发展了新一代更加安全的核电站。当然,不论怎样,核电站的安全运行都是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5、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的不利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整体上较传统化石能源来说,更加清洁安全,但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仍然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如风能开发中,风机会产生噪声和电磁干扰,并对景观和鸟类产生负面影响等。太阳能开发也会产生不利环境影响,主要是占用土地、影响景观等。此外,制造光伏电池需要高纯度硅,属能源密集产品,本身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含镉光伏电池(CdTe, CIGS)的有毒物质排放虽然在安全范围之内,但公众仍担心对健康的危害。生物质能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占用大量土地,可能导致土壤养分损失和侵蚀,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用水量增加。用汽车运输生物质会排放污染物。另外,农村居民使用薪柴和秸杆等生物质能作炊事和供热燃料的传统利用方式引起的室内空气污染,对居民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地热水直接排放造成地表水热污染;含有害元素或盐分较高的地热水污染水源和土壤;地热水中的CO2 和H2 S等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地热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降等。海洋能是洁净的能源,对环境不会产生大的不利影响。但潮汐电站会对海岸线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波浪能发电装置能起到使海洋平静的消波作用,有利于船舶安全抛锚和减缓海岸受海浪冲刷,但波浪能发电装置给许多水生物提供了栖息场所,促使其繁殖生长,可能会堵塞发电装置;海洋温差发电装置的热交换器采用氨作工质,氨可能会污染海洋环境;建在河口的盐差能发电装置,还要解决河水中的沉淀物和保护海洋生物的问题。二、我国能源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缺陷为了有效地控制能源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解决能源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能源活动的管理。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目标,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与能源活动有关的地方立法,如陕西省颁布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等。通过分析现有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对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其一,对节约能源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制;其二,对能源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前者是从宏观上解决能源有效利用及终端能源清洁化的问题。其不单是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同时也是实现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措施,学界已经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后者则是从微观上解决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涉及能源法与环境法的衔接与协调,目前还鲜有人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本文主要对后者展开具体分析。(一)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制是指各种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规范,而非某一类型能源(指煤炭、石油等一次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规范。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及电力立法中。1、法律规制的现状(1)环境立法通过相关环境立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能源环境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能源规划及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同样适用于能源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适用范围广泛,是协调能源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能源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能源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都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也应适用“三同时”制度。能源环境标准制度。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则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当前正是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的时期,应充分利用环境标准来推动能源生产与消费的技术进步,从源头上削减能源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能源活动中的环境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等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从本地环境质量的要求出发,也制定了一些地方环境标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订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西省制订了《山西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标准》,北京市制订了《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低硫优质煤及制品标准》。此外,北京市、上海市还制订了严于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是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它替代了以前传统的末端控制污染的模式,能够更有效的降低污染排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能源行业是污染排放大户,实行清洁生产制度,能够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因而该制度能够较好的协调能源利用与环保的关系,是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一个基础性的和关键性的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指法律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颁发许可证是一种政府行政管理行为,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源的开发利用一般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在开发利用前,都应取得环境许可证。典型地,如探矿、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等。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的一项法律制度,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同时也为治理污染开辟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渠道,并有利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目前,对能源行业影响最大的是SO2收费。SO2收费试点从两省九市到“两控区”,取得了显著成效。限期治理制度。指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强制性,是合理解决已造成的污染最有效的途径。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可以使政府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同时也可使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威胁的公众提前采取防范手段,避免或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在能源行业,由于其生产技术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因生产事故或意外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后果往往极其严重,如2003年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2005年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因而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环境法 论文 题目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8、《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

9、发达国家饮用水保护措施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0、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1、关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2、美国页岩气立法定位民生化的启示

13、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14、树线矛盾法律风险防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6、荷兰新《水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关于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的思考

18、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9、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论文题目

提供一些物流的论文题目,供参考。1、xx物流改进方案(某行业或某物流企业)2、xxx供应链的改进策略3、XX公司的物流成本控制4、论XXX公司物流发展对策5、XXX公司物流采购的改进策略6、XXX公司公路运输服务的改进策略7、XXX公司货运业务改进方案8、条形码技术在连锁超市中的应用---XX应用条形码技术分析9、条形码技术在XX管理中的应用10、XX仓储与运输服务及改进策略11、XX物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2、第三方物流改进建议---以XX公司为例13、XXX厂库存管理的解决方案14、XXX物流配送方案15、XXX公司的仓储管理及改进对策 16、X公司物料与仓储管理的解决方案17、商品条码在XXX连锁超市中的应用18、XXXX配送服务的调查分析19、二维条码在XXX中的应用20、XXX公司仓储管理系统改进策略21、XXX公司货物运输改进策略22、EAN储运单元码在XXX中的应用23、XXX应用供应链管理的探讨24、条码技术在XXX超市中的应用25、XXX的物流改进方案26、XXX的业务流程改进27、汉信码在XXX中的应用28、关于XXX公司物流配送的探讨29、XXX公司物流发展策略30、XXX公司加工配送优化31、XXX公司仓库管理的流程优化32、JIT采购理论及其应用---以XXX为例33、XXX公司仓库现状与解决方案34、XXX仓储现状及改进措施35、XXX物流外包方案设计36、XXX公司仓库部流程分析37、XXX公司物流加工配送解决方案XXX公司仓储管理的流程优化38、XXX公司物流解决方案39、XXXX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探讨40、XX公司运输流程优化的建议41、XXXX公司仓储管理优化42、XXXX仓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43、浅析XXX公司散户库的发展状况44、XXX物流配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45、传统XX行业仓储模式向现代物流业转型的思考---以XXX公司为例46、XXX产品追踪作业方案设计47、XXXX公司在物流业务上的优化48、如何有效地提高XXXX公司物流的运输合理性49、XX公司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50、XXXX产品在物流作业流程上的优化 论我国企业物流运输效率的提高摘要:在分析我国物流运输业现状的基础上,着力对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物流观念、专业人才等因素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如何提高我国物流运输效率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关键词:物流;运输;效率;因素物流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的支柱,物流运输效率的提高是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的物流运输市场刚刚走出萌芽阶段,但物流运输效率低下仍属于一个悬而未解的问题,找出影响运输效率的主要因素,弥补其不足之处,对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我国物流运输业的现状1.物流运输成本高运输成本在物流总成本中占较大的比例。即便是在欧洲发达国家,运输成本一般也要占到物流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而我国的物流运输成本更是一直居高不下。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2004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2004年,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29 114亿元,物流总费用相当于GDP的21.3% ,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1倍,其中运输费用为16 558亿元,占社会物流总费用的56.9%。目前,我国很多的商业企业要比美国的商业企业多花费高达40% ~50%的成本用于物流运输。2007年,意大利调查机构“亚洲观察家”组织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是世界物流运输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每年用在物流运输上的资金高达2 000亿美元,是美国的两倍。2.物流运输时间长,资金周转率低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制造企业用在物流上的时间约占90% 。而生产只占10%左右。运输时间较长导致我国流动资金周转率较低,我国流动资金周转率分布从国有工业企业的1.2到国有商业企业的2.3不等,美国平均为15~20,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可以实现30。3.物流运输企业运作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的大多数物流运输企业都是由传统的仓储、运输企业转型而来,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及服务范围上尚没有质的提高,此外,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物流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运作经验不足、信息化程度低、高素质人才缺乏等现象,企业的整体运作水平较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模式。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流运输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整体成本高、效率低。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二、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因素1.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并且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表现在物流产业的交通运输方面。目前我国最普遍的运输方式是公路,再次是铁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成本一般高于铁路运输、海路运输,但公路运输仍然是很多企业优先考虑的运输方式。这是因为公路运输可以控制发运时间及弹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货物的运送状态。当前,我国已经投入了上百亿美元用于升级公路运输网络,截至2006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45.70万公里,全国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 334公里,主要的经济区域和四个经济中心省份已经连接起来,并将实现沿海岸线和长江的公路线,实现从兰州到连云港,北京至广州的公路线。但是,我国公路运输存在着超载运输,服务质量差,预防性维护不足,质量控制空缺,以及价格协议不合理,空载率高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物流运输业每年的损失高达80亿美元。铁路运输在1997年以前担负着我国绝大部分物资的运输工作,但在1997年以后,尤其是在近几年,随着公路运输的不断发展,零担货物基本上由公路运输代替,但是对于谷物、煤炭及大型的超重超长的设备等物资来说,采用铁路运输仍是一种最经济的运输方式。现如今铁路运输方式很少被优先考虑,除了铁路运输经常存在着大量的货运能力短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铁路建设不够完善。这不单是我国物流运输业存在的问题,埃森哲公司研究报告表明,铁路货物运输大约存在25% ~30%的短缺,因为世界上大约2 000个城市没有铁路。这些问题归结于一点就是缺少铁路线路的铺设。举个例子,港口和工厂通常缺少联合运输的连接口和铁路支线,没有联合运输,集装箱不能从火车上直接转载到货车上,没有铁路支线,货物必须在装运点和卸货点进行两次操作,增加了破损的几率,这就使选择铁路运输变得不可行。目前,海运运输是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运输方式。但是海运不适合时间敏感性货物和成品货物的运输,它适合大宗货物、需长距离运输的货物,但这仍然需要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否则这种方式很难高效地发挥作用。空运运输成本比较高,但时间短,适合有较短时效的物品、急需使用的商用或救灾物品的运输。目前的航空货运行为依然存在以下的问题:高价位、线路少、发货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信息阻滞、航线的网络分布不均衡、航线凌乱、规划性差。2.物流管理部门我国物流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物流运输合力难以形成,例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资源,分别直属铁道部、交通部、航空总局等管辖,各部门从上到下一统到底,都有自己的物流体系、物流设施和资源,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而难以形成物流合力,不能做出物流运输整体发展的战略考虑。物流管理和资源的分散使物流本应具有的整体功能被大大削弱,阻碍了物流运输业的发展,难以形成社会性的物流配送体系。这种条块管理体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隶属和管理格局,严重制约着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对物流运输进行整体统筹和规划,阻碍了物流运输的社会化进程,不能发挥物流运输的整体效率。3.物流运输观念在一些物流运输企业管理者的思想中,目前仍有三种意识在他们的思想中占据着一席之地,也正是因为这三种陈旧的观念导致物流运输效率低下。第一,“重利轻义”。在与客户进行方案议定时,总是从成本、价格方面考虑,而不从服务质量方面考虑,交易的一次性现象较多,缺乏稳定的客户关系。第二,“闭关自守”。一些物流企业将业务信息看做是企业的机密、盈利的源泉,不轻易泄漏,也不进行信息共享。这种意识将导致有的物流企业因为运输能力有限而不得不暂时储存待运货物,而另一些物流企业则闲置大量的设备、人员,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第三,“各自为政”。目前,物流运输业中“单打独斗”现象比较严重,企业之间联合运输的思想非常薄弱,而往往正是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结合才能发挥联合运输的最大效用。4.物流专业人才在过去,人们由于过分注重生产制造过程中价值的增长,而忽视了由于物流运输的高效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从而致使国内有关物流方面的研究和教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物流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短缺。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物流从业人员当中拥有大学学历的仅占2l% ,高中及中专、中职学历的占了50% 以上。事实上,我国最缺的不是具体从事物流运输操作的人员,而是具有比较扎实的物流、运输理论基础,又懂得管理和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关于物流的论文选题有很多,学术堂在此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指明集团企业采购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2、舟山台客隆超市配送中心选址研究3、诸暨市鹏程电器企业物流网络优化研4、Eleven的供应链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5、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整车和零部件物流整合研究6、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环境及竞争对策分析-以某某德邦物流为例7、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以某某驷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例8、第四方物流发展策略研究—以传化公路港为例9、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模式分析——以京东商城为例10、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逆向物流运作研究——以某某太平鸟物流为例11、东阳兴国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采购管理现状与改进分析12、某某华商物流有限公司库存管理分析与改进13、某某丽轩服饰采购管理模式研究14、交运集团物流分公司库存现状分析及改进15、快递企业从事电子商务实证研究16、某某北仑加贝超市配送方案优化研究17、某某德丰电机有限公司的物流外包决策分析及风险防范18、某某地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策略研究19、某某市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20、企业物流外包的决策分析——以金路达袜业为例

物流类可以创作的方向有很多,对于你要进行那方面的创作就要找相关的信息资料实例等等。例如现在物流类可以创的论文方向有:物流经济与宏观管理类、企业物流管理类、物流技术管理类、物流企业文化建设与扔哪里资源开发、物流行业发展与改革等等这些方向都可以以做为大家进行研究的标题方向等等。具体的大家可以来中国鸣网学术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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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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