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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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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系统有不同之处,在分析州一级法院时,我们以马里兰州为例来说明问题。联邦法院的结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国会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层次的法院。一审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各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至少每个地方一个。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美国的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包括破产案件在内的联邦案件。另外,有两个特殊的一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管辖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要求、联邦合同争议、联邦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非法剥夺和一些其他针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要求。上诉法院全国94个联邦法院管辖区被划分成12个巡回区(circuits),每个巡回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巡回区内地区法院裁判后的上诉案件以及对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决定的上诉请求。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比如涉及专利法的案件和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判决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特区,是宪法特别设立的惟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在国会确定的权限内,自由决定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开始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通常涉及关于美国宪法或是联邦法律的重要问题。在每年数千宗上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分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联邦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旨意。联邦的法官制度联邦法院的工作涉及影响普通人的许多最重要的问题,联邦法官在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任免待遇美国对法官的任命和罢免是两个互不干涉的系统,任命法官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和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约;而对法官的罢免,则更多地体现了司法部门相对於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独立。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和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在美国历史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一直被行政部门当做控制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历届总统在任命法官,尤其是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本党党员或至少在意识形态上接近自己的人。虽然这种做法会招来反对党的批评,但已为美国各方政治势力所接受,而国会也极少反对总统对法官的提名与任命。如果说对法官的任命权主要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那么对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于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在1983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弹劾的原因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通过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在美国200年的历史上,有13位联邦法官因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而被弹劾、定罪并撤销职务。美国体制中弹劾权的关键在于:国会并不因为其不同意某一法官审判案件中做出的一个具体决定而撤销他的职务。国会也不会因为不同意法官决定案件的总体方式而撤销法官的职务,更不会因为不喜欢一个法官或反对他的政见而弹劾他。法官只有在从事了“叛国、受贿、严重的犯罪或错误行为”时才会被撤职。因为对弹劾有这种严格的要求,而且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终身任职,因此,国会不可能通过弹劾对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造成制约。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这些严格的程序都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所以,总的来说,虽然总统在任命法官时试图影响法院的政治倾向,但是,法官在任职后基本上不会因政治倾向问题而失去职位或薪酬。美国司法界的一个著名例子是艾森豪威尔在回顾他的总统生涯时,认为自己所犯的最大错误是任命了两个上任后就与他的政见一贯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但即使如此,总统(或国会)也对该法官无可奈何。因为法官一旦成为法官就可以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更能做出公正的判决。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及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只能通过弹劾程序才能被解职。尽管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是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被公认为是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先决条件。被提名者一般是非常杰出的私人或是政府律师、州法院的法官、司法官、破产法官,或是法学教授。联邦法院在法官候选人提名和确认过程中不起作用。联邦法官候选人的职业资格由美国司法部审查,并且由司法部和独立的非政府的律师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协商,该协会在审查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方面同样扮演着一个重要的且超党派的角色。在现代,有两位由尼克松总统提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被律师联合会,即非政府超党派的美国律师协会评为低于其职业资格的平均水平。这两位被提名人均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在选择法官过程中,获得这一独立组织的赞同对保持最低的职业水准十分重要。在提名和批准过程中,法官的政治见解会在参议院批准提名听证会和新闻界受到极为强烈的公众的仔细审查。此外,在提名之前,被提名人还会受到由总统和联邦执法机构(联邦调查局)进行的私人询问和调查。破产法官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上诉法院任命,任期14年。治安法官也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任命,任期8年。以上法官在任命过程中,由本地律师和其他公民组成的考绩选拔委员会协助法官选拔候选人。这些法官不享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所享受的保护。美国总统和参议院在破产法官和司法官的选择过程中不起作用。在他们续任时,任命他们的法院必须发布通知,希望公众对于该任职人员的工作表现予以评价,然后召开考绩选拔委员会,征求他们的意见。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并且需要参议院批准,任期15年。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首席法官,首席法官除了审理案件外,还履行和法院管理有关的行政职责。首席法官通常是在法院中工作年限最长的法官。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开始任职时年龄必须低于65岁,任期最长为7年,并且70岁以后不能继续担任首席法官。联邦宪法规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因此并不要求他们退休。但是如果年龄达到65岁并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时,他们可以自愿退休,领取全额工资。大多数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达到退休条件的都被返聘担任高级法官,继续专职或是兼职审理案件,但是没有额外的报酬。退休的破产法官、司法法官和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也可以被返聘工作。没有这些高级法官和返聘法官的工作,法院就得需要更多的法官来处理案件。比如,高级法官一般处理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案件量的15至20%。所有联邦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国会决定。法官的工资大致等于国会议员的工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超过16万美金,联邦中级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4万美金,联邦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3万美金。州法官的收入也很丰厚,但略低于联邦法官。同时,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虽然法官这种职业在美国不是收入最高的职业,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年收入可达20万美元以上。但从总体来讲,法官仍属于收入较高的职业,而且还可享有相应的其他待遇制度上的保障。这种优厚稳定的收入,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了物质上必备的条件。法官的职业道德联邦法官必须遵守合众国法官行为法典,该法典是由合众国法官会议颁布的一套道德原则和方针。法官会议是联邦法院系统最高决策机构,联邦司法部长主持工作,由26名法官组成,包括13个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12名由各个巡回区选出的法官和一名国际贸易法院的首席法官。法官行为规范为司法公平与独立、法官的勤勉和公正、允许从事的司法外的活动,以及避免不当行为甚至表面不当行为提供准则。法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审理案件:自己对争议事实有了解,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个人偏见,曾在该案件中担任律师,或是对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是标的物有经济利益。如果法官审理的案件与其个人有关或者有经济上利害关系,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使公平断案受到怀疑至即使他个人仍认为断案可以公平审理,该法官不得进行听证或断案。如果诉讼涉及某一个公司,而法官或他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这个公司的哪怕是一点股份,他就会失去审理这个案件的资格。美国实行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除教学以外的其它营利性职务,甚至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官只有不从事第二职业并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才能得以超然地和真正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就有可能受到商业利益、有报酬职务或党派的影响而丧失独立、公正的地位。法官应是公平的、中立的。法官必须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以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便是实行陪审团审理案件时,法官也可有巨大的影响。所以,法官必须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出现,因为这种现象可能会对陪审团和案件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根据法官道德规章,法官在行使他的司法权力时,应当勤勉、公平。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及其他法官打交道时,应当谦恭、得体。法官应尽量果断处理法庭事务,防止积压大量的未决案件,以使陪审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不浪费时间。法官应注意双方的论点,并理智、正直地断案。法官应具备专业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法律事务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充分掌握法律的变化。这要比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更为重要,因为知识渊博的法官可以弥补律师出庭时的不足。法官也应营造一种有条理的工作气氛,在法庭上耐心、威严、谦和地对待诉讼当事人,陪审员和证人,并以同样的举止对待双方律师、法庭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法官应避免在任何公共场合谈论未决案件的情况。法官应有助于建立、维护和执行相关的道德水平,以保护司法界的团结和独立。在管理本系统成员的行为时,司法部门保留对政府其他部门的独立性。如果一名法官发现另一法官有不道德行为时,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法官在法庭上对律师也应具有相同的义务,因为对于律师是否具备有专业能力或违反职业道德,特别是律师无效的和违反规范的行为,法官是最有发言权的。例如,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与其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客户尚未察觉,审判法庭必须通知被告以保护他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官在从事法庭以外的活动时,应该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因此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和公平诚实的。法官受到公众监督,不得不承受比其他公民更为严格的约束。例如,法官可能无法成为某些机构的成员,因为某些机构的成员资格在种族、性别、宗教或血统上有歧视,这可能引起其他公众成员怀疑法官判案的公平性。法官不得允许其家人或朋友干涉司法行为,不得利用其职位声望谋取利益,法官还不得允许任何人认为某个个人或当事人对他具有特殊的影响力,这些规则都是避免使公众产生类似的印象。法官仅限于参加纯私人、无公务的活动。他们不得参加有政府背景和公众事务有关的活动。但他们可以针对法律或司法运作撰写或发表演讲和对联邦法院发表建议。法官可以成为旨在促进法律制度的官员,参加慈善或民间活动,但不能引起他公正断案的任何问题,不得从事此类机构的基金捐赠活动。法官处理公务时,不得利用他的地位使其公正性受到影响,或者从事与可能成为其诉讼当事人从事的交易。为了避免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联邦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官以及其他高层政府官员每年要申报他们自己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资产、负债、接受的礼物和报销费用。联邦法官和某些司法部门的官员的财务申报纪录由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保存,可以应公众要求随时提供。法官不允许参加政治活动、法律执业和经商活动(投资除外)。从工作以外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比如教学,不能超过大约法官工资的15%。法官的监督机制法官在美国体制中是独立的,同时,他们对道德法则的违反又受到纪律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首先,法官(像其他公民一样)所承担的道德义务事先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被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法官已经被充分的告知了。其次,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或专家小组就违反司法道德的现象进行投诉。这些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由法官和一般公众组成。第三,司法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将被公之于众。尽管有许多外部机制对法官的权力进行制约,但是在美国社会中法律与法官的最高境界最终归于内部的制约,即法官们的自律。这些人或者放弃了在个人法律执业中赚大钱的机会,或者离开了政府高位和可以为政治家所支配的所有权力。他们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职业化意识和荣誉感,而这些是对美国法官滥用权力或贪污腐败的成功制约。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尊敬和敬仰法官,甚至在并不同意他们的判决时也是如此。另外,任何人如果认为某个法官的行为对法院工作的高效快捷进行有害,或是某个法官由于身体或是精神方面的缺陷无法履行所有职责,都可以向该法官所在的巡回区的上诉法院投诉。如果投诉中所列举行为不符合法律中对于不当行为或是缺陷的定义,或者投诉与法官判决的好与坏有关,或者投诉属于琐碎小事,该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权退回投诉。实际上,大多数投诉都被退回。如果首席法官没有退回投诉,他就必须任命一个由法官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来审查投诉中所说的事件,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和建议,递交给巡回区的司法理事会。司法理事会在考虑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后,有权进一步调查投诉内容或是采取合适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诉所涉及的法官自愿退休;证明该法官由于身体或精神缺陷,没有能力继续工作,从而产生一个空缺职位;决定暂时不再分配给该法官案件;公开宣布或者私下宣布对该法官的训诫;采取其他合适措施。如果司法理事会认为一个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可能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对法官的投诉自己无法处理,必须把此事呈请合众国司法会议处理。司法会议可以投票决定把此事呈请国会,进行可能的弹劾免职程序。实践中,弹劾和免职很少发生,一般是在一个法官已经被判犯有某项严重罪行的情况下。弹劾条款首先在众议院中被考虑。如果众议院投票决定弹劾法官,则这一问题将被移交参议院。参议院是惟一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的权力机构。在弹劾案中,被弹劾者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对弹劾决定判决必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做出。弹劾案中的惩罚措施包括撤销职务和不得再任此职。被宣告有罪的当事人也将会被依法起诉、审判和惩罚。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更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的大量报导。作为习惯法国家,美国的判决体例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传统:法官判决任何一个案子都采用判决书的形式。判决书的体例通常是:一、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做客观的描述与总结;二、评介原告与被告(或其律师)的主要论点和论据;三、根据有关法律、适用先例、立法部门的立法意图、对公众利益的考虑等等,对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分析和论证,做出判决。在很多情况下,判决书就是一篇完整、严谨的论文,它把法官对一个案子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从而使任何人都能据此对他的判决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感到信服。一件案子判决后,判决书通常马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借阅。近期的案子和判决书更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在互联网上检索和阅读。这种判决体例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透明度,成为对法官判案质量的一种有效监督和促进。

法律分析: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你这个问题内容太多太广了,是在不是百度知道可以发的东东啊……找出来加上对比的话估计都能出本小册子了…………我在此就把法院系统的资料给搜罗过来发给你,参考下呵:英国法院系统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基层法院 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包括:郡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治安法院 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由两名以上治安法官开庭。个别情况下可独任审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权独任审理。其职权主要为进行简易审判和起诉预审。简易审判是依简易程序审判简易罪或其他可依简易程序审判的可诉罪。简易罪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违警罪,可诉罪相当于刑事罪。起诉预审是对可诉罪的控告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可正式起诉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轻微的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收养或扶养费的纠纷。治安法院还专设少年法庭,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关照管少年的争议。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法院;如纯属法律问题,可以以报核方式上诉至高等法院,进行法律审(见上诉审程序)。验尸法院 专门对死因不明、怀疑为暴力他杀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并完成初步侦查和预审任务;但它只有权将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诉,而没有审判权。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并非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审级。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它是全国性法院,可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设立,其前身为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在伦敦开庭时称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驻地等级分为3等,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管辖按轻重不同而划分的四类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以及不属该辖区而且未参加预审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召集陪审团。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高等法院 建立于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下设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②大法官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③家事庭,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上诉法院 建立于1966年,由原来的刑事上诉法院和专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分两个上诉庭,即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民事上诉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刑事上诉庭审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由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开庭审理。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再上诉至上议院。上议院 为最高审级。只审理内容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其司法权由常设上诉议员行使。不阅案卷,只听取双方律师陈述,其裁决以上议院决议形式作出。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专门法院。负责审理军职罪以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对前者有专属管辖权,对后者则与普通法院双重管辖。其最高审级也是上议院。行政法庭 具有专门法院性质,但由于它们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而且只管辖特定种类的行政诉讼,因而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机关,故又称准法院。行政法庭种类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运输法庭、医疗申诉法庭、工业损害法庭和移民申诉法庭等。上述为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的法院体系。苏格兰还另外有其独特的法院组织,但其最高审级仍为英国上议院。德国法院系统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各成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的联邦级法院组织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工作。宪法法院(包括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的权限和组成由《基本法》规定,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级,即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劳工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劳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行政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社会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一切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财政法院分2级,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纠纷。法国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属于民事法院的有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属于刑事法院的有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还有上诉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国家安全法院(负责审理和平时期颠覆活动案件以及司法部长以政治罪为由指定其审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但只复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不制作新判决)。行政法院担负两项任务:(1)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门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定草案,属行政职能;(2)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属司法职能。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行政法庭。争议法院是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根据法国宪法规定,还设有独立于上述两系统之外的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所犯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任职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采取陪审制(除某些基层法院外).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审查权)和专门法院.州系统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美国法院组织(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还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基层法院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州上诉法院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历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累犯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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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代表参加的大会,大会主要审议全国政府工作报告,科学决策国家发展规划,审议并通过国家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地方事物,科学决策发展道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地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人口多,不可能由人民直接参加各种会议,要想充分地反映人民的真实想法,只有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大会,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为了保证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在少数民族人口聚集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们拥有自主决策,自主发展,有充分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利益,促进了少数民族的发展,维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现在我国实行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有:西藏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有利地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推进了民主建设的发展,充分地保障了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保障。

科举制 第一,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和完善。<1>隋朝兴起: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誓愫闷,科举制形成。<2>唐朝完善: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明显区别是选拔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选官的权力不在地方而是收归中央。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的一大进步: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实质上反映了隋唐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需要指出的是,科举制虽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但它仍然是地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 第二,宋朝科举制的发展。宋代科举制比唐代有了进一步发展,而且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殿试成为定制和“糊名法”的实行,采取的名额也比唐朝大大增加了。科举制的发展为地主阶级各阶层进入仕途开辟了道路,也进一步扩大了北宋的统治基础,还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三,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文章格式为八股文,不能随意发挥。八股取士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是造成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科举制在中国古代选官史上存在了近 一千三百年,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在官僚系统中,地方官员,无论是临民之官,还是封疆大吏,如何选用,事关统治根基的稳固与否,受到历代统治者重视。纵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之演进,地方官的选用,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秦汉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选任以察举和荐举为主,以“贤能”为标准,地方权力较大。从选拔上看:在先秦时,实行乡里举荐的制度,在血缘与地缘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基层举荐实际上跳不出“荐人唯亲”的框框。汉代实行察举制度,规定由地方主要长官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人为官,推选的标准以德行、经学、乡闾清议为主。察举实行荐举者与被荐举者连坐的制度,制度之初还是比较严慎的,但由于察举的标准笼统,主观评价的成分多,容易出现请托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 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统一任用,这一点一直未变。变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属下官员,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献通考》中记载,隋朝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从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权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员选任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地方官的选任,不仅仅是一项文官管理制度,它关涉到

一米等于100cm,古代不同时期,一尺长短不同 商代,一尺合今,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 周代,一尺合今 ; 秦时,一尺约 ; 汉时,一尺大约—— ; 三国,一尺合今 ; 南朝,一尺约 ; 北魏,一尺合今 ; 隋代,一尺合今 ; 唐代,一尺合今 ; 宋元时,一尺合今 ; 明清时,木工一尺合今。

材料、问题、假设与历史研究,《史学月刊》2009年第一期,2009年1月《贞观政要》导读,《名家谈国学》,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唐高宗的真相·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说唐太宗·序,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3月盛世中国系列之贞观之治,《世纪大讲堂(第14辑)》,凤凰卫视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孟宪实讲唐史:从玄武门之变到贞观之治·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论唐代中后期的政治制度变化《清华历史讲堂初编》,三联书店,2007年3月关于“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几个问题,《历史教学》(中学版)2007年第2期我看隋唐史研究,《文史知识》2006年第4期、2006年第5期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化与选官制度的发展,《部级领导干部历史文化讲座·2004》,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6月汉唐明比较一兼论中国古代秦以后的社会变迁,《唐研究》第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试论中国中古社会变迁,《中国中古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中国传统文化在21世纪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传统文化与21世纪”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3年隋唐政治体制的发展变化(提要),《文化的馈赠(史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武则天,《中华文明之光》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唐太宗与贞观之治,《中华文明之光》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翦伯赞的史学思想及其对我们的启迪,《翦伯赞纪念文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传统文化与历史学,《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隋炀帝的历史功绩,《〈隋炀帝〉电影创作与隋炀帝研究》中国电影出版社1997年三省的发展和三省制的确立,《唐研究》第三卷,1997年〈贞观政要〉与贞观君臣论治,《国学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唐代农业发展的几个有利条件,《卞麟锡教授还历纪念唐史论丛》唐史论丛编纂委员会,韩国汉城,1995年汪篯〈汉唐史论稿〉简介,《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唐代文化发展的三个高潮,《唐代文化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唐玄宗治国之策与唐朝的盛衰,《北京日报》文史第四期,1993年6月23日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国历史文化》,韩国高丽大学出版部,1992年汪篯传略,汪篯《汉唐史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论武则天的建言十二事,《武则天与文水》,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唐朝的特性,《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均田制讨论综述,《文史知识》1986年第4期中国古代农民战争口号的发展,《自修大学》1986年第9期唐代三吴与运河,《运河访古》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唐贞观廿十二年敕旨中有关三卫的几个问题一一兼论唐代门荫制度,《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文集(第三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唐代官制概述,《自修大学(文史哲经专业)》1986年第11期,光明日报出版社唐代进士考试科目和录取标准的变化,《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唐代士族及其衰落,《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唐太宗政治思想的形成,《唐太宗与昭陵(人文杂志丛刊第六辑)》陕西省社科院出版发行室,1985年唐代土地兼并的发展,《自修大学(文史哲经专业)》1984年第9期,光明日报出版社唐末阶级矛盾激化的几个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黄巢,《百代英杰》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唐太宗与“贞观之治”,《文史知识》1982年第10期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安西四镇的废置问题,《丝路访古》,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进士科与唐朝后期的官僚世袭,《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科举制与唐代高级官吏的选拔,《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唐代科举概述,《电大文科园地》1982年第2期天宝之乱是由于是相非其人吗,《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唐代科举应举和录取的人数,《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

导游薪酬制度论文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格式与写法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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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导游起主导作用,导游服务的质量关系到整个旅游产品的质量。目前导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就导游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关键词:旅游 导游人员 服务质量旅游业在中国已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具备了�6�8定的产业规模,形成了“食、住、行、游、购、娱”六位一体的体系,然而在这一体系中导游服务却不尽如人意。现阶段我国导游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极 协调,也不能适应现代游客对旅游需求的更高要求。1导游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1导游队伍等级结构、语种结构不合理,供求矛盾突出从整体上看,导游队伍学历水平偏低,等级结构不合理 据r解,至2006年9月,全国拥有导游资格证的人数达到47.27万人,其中执业导游32.O5万人,32万执业导游中,3O岁以下的占80%,大专及以F学历者占80‰ 初级导游占97%。另外导游语种结构不合理。外语类导游缺乏 这与游客对导游需求不相适应,供求矛盾突出。1.2导游服务质量总体偏低,导游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导游经验不足,综合能力差。有些导游连基本的讲解技能也未过关;有 导游应变能力较差,当出现意外情况时不知如何处理。部分导游知识面窄,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综合能力较强的复合型人才。1.3部分导游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与旅游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导游松散的职业状态决定他们缺少归属感,而且导游必须应付社会偏见与旅行社的压力,这种双重困境使导游人员对自己的职、I 并不看好。很多导游急功近利、心态浮躁,赚到钱就赶紧跳槽。导游人员的职业倦怠感日渐突显。1.4规范化操作不达标,个性服务意识欠缺许多导游并未严格规范化作业而是压缩正常行程用以私增各种项目。另一方面,大多导游员对旅游者合理的 l生化要求不能积极有效地满足。2 影响导游服务质量的原因分析2.1整体旅游市场不规范导游队伍的一些不良表现和旅游市场大环境的不规范有关。如: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导游管理体制不健 旅游主管部门职责小列位,市场信息不对称 旅行社之阆恶性竞争;游客消费心理 成熟等。2.2导游准入门槛太低由于近几年导游人数需求量增大和导游资格准入条件放宽,我国现有导游人员的学历普遍偏低。导致丁导游队伍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2.3导游人贝的收入结构不合当前,导游基本是“ 无人员”, 即无薪水、尢固定T作单位、7己保险。导游员的收入依靠宰游客、购物回扣和小费,根本没有保障。正常的经济要求得不到满足。服务水准很难提高。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在工作中 是把游客需求放在首化,而是过分地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2.4激励机制不健全大部分旅游企业不太重视员工激励。即使对导游员进行激励,也是手段 �6�1,覆盖而小。同时,我国的导游员的晋级要求与职称制度脱钩。在我国职称制度 ,没仃导游员这一系列。这不仅阻碍了高素质导游员队伍的建设,而且使导游员缺乏走向职业化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环境。2.5部分导游员自身素质不高部分企业在选拔导游员时,注雨数量轻质量,重、 务能力轻思想素质。忽略了导游员的德才兼备。同时导游 资格考试的参考标准也在降低,可以说学历标准的降低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导游员的整体素质。2.6导游人员流失严重,流动性大,难干培养高素质的导游队伍许多导游员把导游看成是一种过渡性工作,没有把导游工作作为终身事业的追求,使导游员流失率较高,持资格证书人员的流失率为45,3%,持特级导游员证书人员的流,大率为37%。3 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思路与对策3.1提高导游准入门槛,改革导游资格考试制度提高导游员资格准入学历要求,从源头上保证导游队伍素质,力求蛮现导游服务市场多层次供求平衡,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导游服务需求。日前,大学生报考导游的人数在逐年增长,这有助丁导游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3.2 建立健全导游激励机制建立一种既能使 职的导游获得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为其质量问题付出代价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导游的T作积极性,保证导游服务的质量。一是建立合理的薪酬制。一方面提高导游员的物质待遇,满足其合理的物质需要一方面将不同级别的导游报酬分开来。二是建立导游员的职称评定机制,使导游队伍走向职业化建设二是引进竞争淘汰机制。通过平等竞争氛围的营造,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3.3加强导游员自身素质建设导游代表着国家和地区的形象。所以需要不断尢电。提高个人的修养和知识层次。优秀的导游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广博的知识;很强的沟通能力;较高的个人素养;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法冶意识,优秀的心理品质平¨戍变能力。加强导游自身素质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学习;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一个能摄取相关知识的平台,促使导游自觉地做好自我素养的提升。3.4尊重导游职业和导游人员有导游声称:平时工作非常辛苦。到处赔笑,点头受气,社会地位低下。没有人愿意干一辈子。导游服务是一种社会职业,和其他职业一样,理应受到人们的尊重。3.5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针对导游员的现状,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培训 度。使培训制度化。要重视导游培训上作;拓展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完善培训内容。对导游员进行全而培训,既进行经营观念、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礼仪社交培训,又进行法律法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等培训。3.6 加强导游队伍建-l殳在旅游企业中的地位3.6.1导游队伍与企业等级挂钩《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企业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提及导游人员队伍建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者作了规定,对导游人员却无任何要求, 这不利于导游队伍建设。因此,设立旅行社企业和进行年度审查时要考虑导游队伍建设,在一些评优活动,也应该考虑浚社导游队伍建设情况。3.6.2导游等级与接待档次挂钩旅游业务通常按住宿、餐饮、旅游交通工具、景点等要素划分为豪华、标准、普通和经济等旅游包价产品,对其实行小同的价倍,但没有对导游等级作相应要求。旅行社可以根据陪同导游的等级收取不同导游服务费,这一措施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更有助十导游队伍的建设。3.7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快旅游立法,弥补现有体系的空白,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各个郎门齐抓其管,充分发挥行政、社会、媒体三位一体的监督保障作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净化旅游市场;加强旅游产品价格的市场监控,杜绝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大力开展行业自律,备旅游企业加强管理,为导游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总之,导游处在旅游产品的主导地位,导游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丁旅游产品质量的好坏;同时,导游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形象的代表。因此,要想树立旅游品牌,发展旅游产业,必须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参考文献[1].陈天啸.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利益表达.旅游学刊.2006.4[2].昊丹.导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初探.商业经济.2006.5[3] 尹敏,谢兆元.试论高素质导游员队伍的建设.价格月刊.2004.11[4].周杰,杨爱军.如何科学持久地提升贵州导游服务质量.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4月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一段充实而忙碌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问题来了,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旅游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分享。

[1]魏心宇.浅析中职旅游管理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考试周刊,2017,(90):9-10.

[2]王青.信息技术在中职《中国旅游地理》教学中的应用初探[J].考试周刊,2017,(91):143.

[3]谷静.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化旅游人才供给研究[J].林区教学,2017,(11):26-27.

[4]陈伟.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开发农村体育旅游资源的研究--以珠海市金湾区为例[J].考试周刊,2017,(A1):139-140.

[5]李丹特约记者刘进勇.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实处打造精品项目阳光工程[N].中国石油报,2017-10-23(001).

[6]王铭俊彭艺.湖南推进美丽乡村建设[N].中国环境报,2017-10-20(007).

[7]特派记者况昌勋.为海南牢记使命呵护绿水青山点赞[N].海南日报,2017-10-20(A05).

[8]施华赟.精准"治未病"守土当如是[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10-20(003).

[9]本报记者苏玉君孙楠杨笑雯.大湖湾生态新区西北内陆的.城镇化样本[N].中国气象报,2017-10-20(005).

[10]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万宏.兰州激发内生动力全力推动文旅产业[N].兰州日报,2017-10-20(006).

[11]张海英."故宫服务"可否在全国景区推广[N].中国商报,2017-10-20(P02).

[12]惠民工程助推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攀升[N].商洛日报,2017-10-20(007).

[13]记者郭猛王思达."走遍秦皇岛",用脚步丈量出了什么[N].河北日报,2017-10-23(009).

[14]平裕强.陵川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N].太行日报,2017-10-23(003).

[15]记者汪瑛.精准扶贫咱们一起奔小康[N].商洛日报,2017-10-20(006).

[16]杜珊记者强犟.奋力脱贫攻坚打造美丽西寺[N].西部法制报,2017-10-21(004).

[17]通讯员葛卉黄旭峰.农行广东分行农家乐贷农民创业好帮手[N].农村金融时报,2017-10-23(A05).

[18]窦群.践行"两山"理论推进国家公园建设[N].中国旅游报,2017-10-23(003).

[19]本报记者冯颖.景区创新升级筑牢石家庄旅游根基[N].中国旅游报,2017-10-23(A01).

[20]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乐天茵子.既有住宅安装电梯或将有章可循[N].合肥晚报,2017-10-24(A08).

[21]本报记者吕晶.精准招商助力追赶超越[N].榆林日报,2017-10-23(003).

[22]记者王艺.我市旅游行业智慧化管理再上新台阶[N].大连日报,2017-10-22(006).

[23]本报记者崔振海通讯员陈艳迪.让"天生丽质"变身"美丽经济"[N].山西经济日报,2017-10-26(007).

[24]本报记者杨淑珍通讯员孙海韬张大鹏."这里的警察能力与颜值俱佳"[N].人民公安报,2017-10-30(006).

[25]本报记者梁文艳.马遥的"教学梦"做当代有为的青年教师[N].中国产经新闻,2017-10-26(003).

[26]特约记者谭玉玲.让大丹霞旅游发展充满"智慧"[N].韶关日报,2017-10-23(A07).

[27]记者杨艺华通讯员曲易伸张涛.全国统一版本离境退税系统海南上线[N].海南日报,2017-10-25(B02).

[28]本报记者刘斯会.凯撒旅游前三季净利增长超四成[N].证券日报,2017-10-30(C03).

[29]记者朱家芬.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N].楚雄日报(汉),2017-10-24(001).

[30]记者吕丽霞.商南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快提案办理[N].商洛日报,2017-10-27(003).

[31]记者董娟通讯员梁泽仁卢琳.省统计局经济形势调研和统计工作督查座谈会在朔召开[N].朔州日报,2017-10-24(001).

[32]肖相波.青岛:不断探索全域旅游发展新路径[N].中国旅游报,2017-10-31(002).

[3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旅游学院张青.通过收益管理提升民宿经营水平的要点[N].中国旅游报,2017-10-31(003).

[34].以全球视角,创新实现餐旅行业可持续发展[N].中国旅游报,2017-10-31(A06).

[35]刘剑飞.故宫"全网售票"体现管理智慧[N].中国审计报,2017-10-23(007).

[36]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郭晓蓓.强化金融创新支持旅游产业[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7-10-30(A02).

[37]陈晓光姜久明本报记者邱丽娜赵博言.我省今年重点公路建设完成505公里[N].黑龙江经济报,2017-10-27(001).

[38]本报记者曲晓燕.探索文化国资管理新路径[N].中国文化报,2017-10-30(007).

[39]记者徐莹波.巩固创城成果不松劲加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N].桂林日报,2017-10-24(001).

[40]汤云明.晋宁国企改革助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迈新步[N].云南经济日报,2017-10-28(B03).

[41]李辉.乐见景区价格听证"涨声"不响亮[N].广西日报,2017-10-20(008).

[42]张海英."故宫服务"不妨在全国景区推广[N].友报,2017-10-27(003).

[43]记者吉蕾蕾.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游客购物[N].经济日报,2017-11-03(004).

[44]记者王菲.前三季度我区旅客吞吐量逾340万人[N].西藏日报(汉),2017-10-27(001).

[45]本报记者文豪.景区停车问题成关注热点[N].成都日报,2017-10-31(007).

[46]记者李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N].承德日报,2017-10-24(001).

[47]记者沈仲亮.国家旅游局将遴选旅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基地[N].中国旅游报,2017-11-01(001).

[48]小丁.擦亮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品牌[N].昆明日报,2017-10-29(007).

[49]本报记者刘曌琼.出行能"说走就走"[N].陕西日报,2017-10-30(011).

[50]记者吴岗.天津:2020年底前关闭所有砖瓦黏土矿[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11-03(002).

[51]北京商报记者舒志娟.中青旅陷"伪造拒签信"口水战[N].北京商报,2017-11-02(004).

[52]本报记者孟妮.入境游发展短板如何补齐?[N].国际商报,2017-11-01(A06).

[53]记者王珂.导游管理办法明年正式实施[N].人民日报,2017-11-03(008).

[54]撰稿本报记者王眉灵."四好农村路"带来乡村新变化[N].四川日报,2017-10-31(009).

[55]记者高岳.让十九大精神入脑入心[N].海南报,2017-10-31(A01).

[56]本报记者杜杨楠.坚决向"年龄附加费"说不[N].大连日报,2017-10-30(007).

[57]本报记者赵亮.我市多部门联动开展"打非治违"整治行动[N].齐齐哈尔日报,2017-10-23(003).

[58]记者李喆通讯员赵尚羊华.广东开展重点车辆行驶记录仪专项检查[N].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17-11-03(001).

[59]记者宋柏松通讯员丁桂艳.秦皇岛大力提高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水平[N].河北日报,2017-11-06(012).

[60]王德刚.打赢脱贫攻坚战旅游业要当生力军[N].中国旅游报,2017-11-07(001).

[1] 王衍用.对旅游资源应该进行深度研究[J].旅游学刊,2007(2):11-12.

[2] 伍延基,王计平,曾海洋.无景点旅游的理论解释与实践意义田.旅游科学,2008,22(4):28-31.

[3]宋丁.突破中国旅游市场的门票经济瓶颈[J].旅游学刊,2008,23(5):11-12.

[4]陈耀.坚持旅游规划创新,推进”大旅游”统筹发展[J].旅游学刊,2010,25(3):7-8.

[5]郭文.无景点旅游:一种新型旅游方式的兴起及影响研究[J].旅游论坛,2010,3(5):566-571

[6]谢彦君.在旅游普查实践中用学术的眼光审视目前国标的得失[J].旅游学刊,2005(4):8-9.

[7]谢朝武,黄远水.论旅游地形象策划的参与型组织模式[J].旅游学刊,2002,17(2):30-34.

[8]程遂营.我国居民的休闲时间、旅游休闲与休闲旅游[J].旅游学刊,2006,21(12):9-10.

[9]简玉,峰刘长,生徐钮.无景点旅游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基于长沙与张家界旅游市场的比较分析[J].旅游论坛,2010,3(6):756-762.

[10]方田红,雷可为.关于我国无景点旅游兴起的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9,(11):88-90.

[11]川刘松.休闲旅游理论及实证分析[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08:4-21.

[12]李洪涛.我国自助游发展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8:22-24.

[13]李永文.旅游地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10-11.

[14]李天元.旅游学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116-126.

[15]伏六明.无景点旅游发展障碍与对策思考[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 82一84.

[16]克莱尔.A.冈恩(美),特格特.瓦尔(土).旅游规划理论与案例[M].吴必虎,吴冬青,党宁.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_5:4.

[17]吴必虎.区域旅游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113-115,236-237.

[18]王林伶.银川休闲旅游开发与空间构建研究[D].银川:宁夏大学,2010:1_5-16.

[19]张广瑞,魏小安,刘德谦.2003-200_5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_5:19_5- 207.

[20]张景群.旅游资源评价与开发[M].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7-8.

[21 ]张素娟,樊莉莉.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J].中国商贸,2010,9:17.

[22]丁磊.浅析自助旅游发展的障碍与对策[J].商业经济,2006,(3):9.

[23]陈秀琼.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门票涨价的理性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6,(8):14-17.

[24]林炎钊.旅游形象设计:我国旅游城市面临的新课题[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报,1995,(3):53-56.

[25]林捷.互助旅游者交往特征和模式研究一一基于社会基本论的视角[D].广州:中山大学,2009:1-7.

[26]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旅行社经营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3:69.

[27]王云良.网络互助旅游及其基本特征[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23-28.

[28]郭小东.基于旅游心理动机视角的无景点旅游现象及其影响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研究生院,2010:31-60.

[29]顾金梅.我国导游薪酬制度的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14-18.

[30]钟丽娟.武汉市无景点旅游者行为研究[D].武汉:湖北大学,2010:26-40.

[31]钟丽娟,钟丽姬,涂建华.无景点旅游下导游的应对措施分析[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9,25 (5 ):473-474.

[l]保罗·杜盖伊,斯图尔特·霍尔等.文化研究—索尼随身听的故事[Ml.商务印书馆,23:251

[2]崔凤军.城市旅游的发展与实践〔M].中国旅游出版社,26:P65

[3]程金龙,吴国清.我国旅游形象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刀.旅游学刊,24(2):93一94

[4]丹尼·卡瓦拉罗.文化理论关键词[M].江苏人民出版社,26:117

[5]邓湘南,张筝,蔡小于.乡村旅游的文化体验营销研究闭.乡镇经济,28(6):97

[6]顾朝林,宋国臣.城市意象研究及其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闭.城市设计,21,25(3):7

[7]胡燕雯,张朋.试论体验经济时代的旅游业发展〔月.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3(3):49一5

[8]胡允银,陈睿,王超.学会吸引眼球—浅谈注意力经济[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4(4):89一9

[9]姜辉.城市精神与现代城市形象的塑造[J].商业时代,27,1:4

[1]蒋志杰,吴国清,白光润.旅游地意象空间分析—以江南水乡古镇为例〔月.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4(2):32

[11]李瑞.城市旅游意象及其构成要素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4(34):494并95

[12]刘小林.对我区旅游营销形势的认识与分析闭.西藏大学学报,1994,12(4):56

[13]李彦亮.文化在营销中的作用闭.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6(5):117

[14]毛金凤,杨莉,石玉.决定旅游产业市场结构的因素:旅游文化营销的媒体传播闭.商场现代化,27(1):282

[15]麦晓霜.浅论中国旅游营销发展历程[z].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6(5):116

[16]马志强.论软实力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闭.商业经济与管理,21(4):32

[17].跨文化市场营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2:23一24

[18]齐善鸿,焦彦.基于消费者购买行为规律的文化营销阴.消费经济,27,8(4):25

[19]秦学硕.重庆都市旅游的文化价值和文化包装闭.经济地理,22(2):116一117

[20]沈福熙.城市意象—城市形象其情态语义闭.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法官惩戒制度研究论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为此,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以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等六部分共48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中,有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等内容。在上述政策与制度框架体系下,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第一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6+1”省区市的三级法院作了积极的试点与推进工作,其显著的成效就是冲击了审判人员固有的集体(法院)承担司法责任的意识,而转化为“谁办案、谁负责”,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新司法责任理念,形成了极具压力的办案质量倒逼机制;同时,也根本改变了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初步形成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新机制。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更为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点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障碍,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改革推进的难度,若不加以有效破解会影响改革成效的充分体现。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看,具体来说,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如何凝聚合力落实改革措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举措之间,亦呈现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需要与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协同推进,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合力。当前,部分改革举措如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推进迟缓,部分改革举措仍停留在中央文件等顶层设计层面,在地方政法机关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再加上还有部分政法领导干部对司法责任制这块难啃的“硬骨头”存在畏难情绪、懈怠心理,存在“不敢改、不想改”的情况。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度,急需采取有效举措予以破解。二、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是放权或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但基于目前队伍整体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面临的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院内部运行秩序尚未理顺等现状,一味强调放权,理想化地主张让法官、合议庭完全自主决定案件,不仅不能解决司法的沉疴宿疾,反而可能导致审判运行秩序的混乱,引发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不久前,笔者在某试点地区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自从院庭长不再审签裁判文书、不再对案件质量把关以来,该地区反映案件审判质量的部分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瑕疵改发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上升。此外,案件审批制度取消以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所凸显。可见,在目前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指导帮助以及协调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管的关系,将决定司法责任制能否顺利落实,甚至可能会影响司改的大局。三、如何设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除“让审理者裁判”外,司法责任制另一核心内涵是“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意见,就错案责任和免责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完善、法检两家司法责任内涵范围不清晰、司法责任追责程序行政化等弊病。尤其是因缺乏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责任保障不到位,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尽理想。四、如何面对内部反追责的压力。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中有关人员犯下的罪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破案心切或客观上判断错误,造成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另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徇私枉法故意冤枉好人。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按照党纪政纪问责,后一种情况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哪种追责,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很大的“反弹”压力。所以,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而掩盖被错判的案件,于是出现“追责与反追责”的纠结。由此可见,不少司法人员还是不明白一个道理,即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只会犯下更大的罪错,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司法责任制的难点破解思考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整体合力。认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高度关联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顺序和进程进行科学统筹,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在积极开展入额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妥善处理好未入额人员的分流安置政策;职业保障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驱动,要在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的推进,对保障的主体、方式和力度等进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通过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明确新型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二、有序放权、科学监督,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关键是要明确司法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方式。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相统一,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依托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建立适应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细化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架设案件研习的“度量衡”。在放权的同时,加快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和类案参考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防护墙”。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同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严格依法、规范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前提是制定司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追责的依据应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是构建我国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最基本的形式,没有这一形式,追责机制必将如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基础是区分违法办案责任和错案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的追责制度,完整的追责机制包括追责的依据、主体、事由、程序、种类及救济等内容;核心是设置明确科学的二元追责标准。追责标准应由当前唯结果论转向“不适当行为”为主、“结果过错”为辅的二元追责机制。这意味着,裁判结果并非决定责任追究的唯一条件,这可以避免追责机制对法官良心可能造成的破坏;关键是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程序正当原则,适当组织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责任认定,或直接由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主持进行,有效解决司法责任内部追究的公信力问题,并充分保障法官的申诉救济权利和名誉权利;必要是构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是建立追责机制的必要配套措施,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职业、身份、薪酬、安全、文化等)要与追责机制同步建立。四、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合理借鉴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经验。域外国家对司法责任的追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中。这种制度的重心在于对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规制,以人案分离、程序外制约为特色。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找出对构建我国司法责任制构建的有益借鉴。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伦理道德。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应当明确的是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并不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是一种深不可测的理念,而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准则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义可以接受和应当禁止的行为,既向法官提供一个如何行为、处理自身事务的服务,又向公众提供一个他们应当知道的对法官行为的期望。通过总结,可以归纳出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机构的专门性。对于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相关的法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部门才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司法官进行调查和实施惩戒,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惩戒。比如:美国联邦和州都是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同时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司法惩戒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对司法官追诉的审判,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之权限。在联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时违犯本基本法的原则或邦的宪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况下,得为罢免之宣告。二、审查标准的多元性。普遍设立了多元性的审查标准,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对其职务行为负责,更要对其职务外行为承担责任。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戒行为的界定是宽泛的,只要其行为有损法官职业的威信,就有可能成为惩戒的对象。三、惩戒程序的严格性。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均规定了保障被惩戒法官的四大原则,即无明文行为标准不受惩戒原则、秘密审理原则、听证原则、法官有上诉权或请求复审权原则。相应的,域外各国对于惩戒法官的程序也做了严格细化的规定。四、司法责任的独立性。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这避免了追究责任可能产生的竞合与混乱,也可以确保法官可以理性、良心、独立地作出裁判,并赋予其敢于担当的职业底气

法〔2021〕319号      最高法院发布 202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现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文件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强对下指导,统筹做好安排部署,完善细化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印发的程序规定,积极开展法官惩戒各项工作,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第四条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二)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三)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五)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六)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八)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第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工作规定;      (二)根据调查、听证、审议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受理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分别承担。      第三章 管辖和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法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法官或当事法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法官办理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四)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参与惩戒事项调查、审查人员的回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对惩戒事项的调查。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由办案部门或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移送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对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由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经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审查,认定当事法官办理的案件裁判错误,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启动惩戒程序。      第十九条 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报请院长批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和举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经院长批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没有证据证明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当事法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但情节较轻无需给予惩戒处理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三)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需要惩戒的,人民法院调查部门应将审查报告移送本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由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制作提请审议意见书,报院长审批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提请审议意见书应当列明当事法官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以下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三)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补充完善,或者将提请审议的材料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惩戒事项后,相关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做以下准备工作:      (一)受理后五日内将提请审议意见书送达当事法官,并告知当事法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及证据,有陈述、举证、辩解和申请回避等权利,以及按时参加听证、遵守相关纪律等义务;      (二)提前三日将会议议程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三)听证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      (四)根据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的申请,通知相关证人参加听证;      (五)做好听证、审议的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的,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应当组织听证。当事法官对人民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提请审议意见没有异议,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或无故缺席的,可直接进行审议。      因特殊情况,惩戒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询问当事法官是否申请回避,并作出决定;      (三)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派员宣读提请审议意见书;      (四)调查人员出示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证据,并就其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五)当事法官陈述、举证、辩解;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惩戒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询问;      (七)调查人员和当事法官分别就事实认定、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性质发表意见;      (八)当事法官最后陈述。      第二十七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证后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时,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充分讨论,并根据听证的情况独立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按照委员、副主任、主任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是否构成违反审判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议,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认为惩戒事项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相关人民法院补充调查。相关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请补充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补充调查后,认为应当进行惩戒的,应重新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      (一)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变更原审查意见,作出新的审查意见;      (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维持原审查意见。      异议审查决定应当书面回复当事法官。      第三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异议期间,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第六章 处理和救济      第三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一)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惩戒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惩戒决定及处理情况,应当归入受惩戒法官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当事法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当事法官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决定的执行。      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惩戒决定有错误的,作出惩戒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惩戒决定及执行情况通报法官惩戒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分析: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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