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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网抄的论文没被知网检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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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网抄的论文没被知网检测到

毕业论文有论文检测一说,如果没有答辩机会检测不合格,毕业论文的成绩就会被判定为不合格。那么论文是抄书的,能不能检测出来呢?未必。有些书或者报纸杂志检测不出来,有些书可以检测出来,要看比对资料库。知网论文查重系统的核心是对数据库进行对比,能不能检测到要看对数据库中有没有应用的内容进行对比,有的话可以检测到,没有的话,那么就不会被检测到了。我也知道很多同学都是抄书或者报纸上面的文章,结果在学校知网的论文检测并没有被检测出来,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知网的大数据库里面并没有收录很多书上的知识,基本上最新出版的都会收录,因为现在的科技已经能够完整的实现收录,并且能够保存下来。书龄较长的收录可能性会相对较小,但也不能保证一定不收录,被引用较多,知网论文检测数据库也一定会收录。由于知网的数据库也在不断更新和扩充中,收录的只会更多而不会更少,未来肯定会有更多的人能够检测到。知网论文检测想跟大家说,与其担心会不会被检测出来,不如换一种方式表达抄过的内容,尽量让它表达的意思一样,表达的不一样,这样就不用担心有重复了。

首先要搞清楚学校查重用的是什么查重系统。现在大部分高校都会使用知网查重系统。那么如果检测不到内容,就说明该论文没有发表过,没有被知网收录,所以在知网的对比数据库中不存在,检测不到。知网的数据库虽然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论文都能收录,只有相对完整、高质量的论文才会被知网收录。论文格式不正确,论文查重系统无法识别。内容格式和上传文件格式的错误将导致无法检测。数据库中不收集可能重复的论文。各种论文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包含的文档的数量和更新速度是不同的。一般论文检索系统的数据库越大,内容越丰富,查重结果也越丰富。也有可能是论文不全,查重时,不提交或不输入与错误相关的论文标题。作者等关键信息也会导致查重无法进行。其他很多论文都是拼凑起来提交检测,也会导致无法解析。假设可以确定论文被收录到知网数据库,那么可能还在上传过程中,因为成功收录不是一瞬间的事情,需要审核。有一个过程。如果暂时无法查询,只能等一段时间再检测,可能会有结果。

论文抄书会被知网查出来,在论文查重步骤卡住,因为一般你抄录的书在知网上也是有电子版的,也就是说跟抄袭知网的性质是一样的。

通过与期刊界、出版界及各内容提供商达成合作,中国知网已经发展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心网站的日更新文献量达5万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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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的主要统计内容包括:A.中国正式出版的7000 多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献量及其分类统计表;B.各期刊论文的引文量、引文链接量及其分类统计表;C.期刊论文作者发文量、被引量及其机构统计表;中心网站访问量及分IP地址统计表。

知识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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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会挑选优秀毕业论文来收录,不过中国知网里面一般是收录研究生或硕士毕业论文。

如果抄袭他人的本科毕业论文,只要是该论文在网上发表过的,那中国知网便可以查出来,会将抄袭的句子标红,并且会将在该句子里添加相同句子所在文章的链接。

此外,不仅是抄袭的论文会被中国知网检测出来,在网上出现过的任何句子,只要是原封不动地复制到论文里,中国知网都会检测出来。

扩展资料

中国知网论文数据

1、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其中综合性数据库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文论全文数据库。

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高级检索功能最常用。

2、数字出版平台

数字出版平台提供学科专业数字图书馆和行业图书馆。个性化服务平台由个人数字图书馆、机构数字图书馆、数字化学习平台等。

3、文献数据评价

2010年推出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在全面研究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各类文献对学术期刊文献的引证规律基础上,研制者首次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期刊影响因子指标体系,并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公开的期刊评价指标统计标准——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数据统计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知网

抄袭论文知网没查到

查不出来不是更好吗

毕业论文抄知乎的内容会被知网检测到。

1.一定会的,因为只要是互联网资源,知网数据库是一定会收录的啦。楼上回答的已经很详细了,不过还要补充一点:知网现在不管是pmlc检测,还是硕论检测都有联合对比库,也就是说你一年前检测过的文章。

不管有没有公开发表,都是会录入数据库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童鞋偷懒用了师哥师姐的论文,互联网查不到,可是过检测会显示100%重合。

2.所以提醒大家不要偷懒,不要用一年前别人用过的稿件哦。说起查重,因为写过太多的论文,也见过一些专门改重的写手,很多人为了改查重避开机器检测,把一些文字改的词不达意语句不通顺,这种情况万万要不得。

文字失去了灵魂,真的就没什么意义了。查重改重一定是个技术活,我认为需要良好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完善的知识结构。和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最接近的是哪个。

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有一个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又叫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简称知网pmlc特有“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该库中记录的是一年前所有使用过知网pmlc查重系统的论文,因为一般本科采用知网pmlc。

所以本科采用知网pmlc是最准确,也是检测最全面最保险的知网查重系统。本科毕业论文使用知网pmlc和高校是一样!其他论文检测软件是没有这么强大的功能的,只有知网可以做到!因此没有哪个论文检测软件和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接近。

每个查重系统的数据库和算法都是不同的,世界上也没有一个系统收录世界了所有的论文。您抄袭的文章没有被系统收录就会查不出来,或您在抄袭的时候运用了技巧而不是直接抄袭,系统的算法判定没有抄袭这篇文章也会导致查不出来的。您只要检测和学校或杂志社同一个系统,提交相同的内容,查重结果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就可以了。

抄袭书籍被知网论文查重检测吗

关于论文那个查重抄书的话,确实会被查到的,如果你里面的全部都是抄别人,那么肯定会被查到的

写毕业论文时抄书上的理论会查重吗 目前,高校对于硕博士论文,需要通过抄袭检测系统的检测才能算过关。对本科生来说,大部分学校也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本科论文进行检测。 抄袭过多,一经查出超过30%,后果严重。轻者延期毕业,重者取消学位。辛辛苦苦读个大学,学位报销了多不爽。 但是,软件毕竟是人工设置的一种机制,里面内嵌了检测算法,我们只要摸清其中的机理,通过简单的修改,就能成功通过检测。 本文是在网络收集的资料。整理了最重要的部分,供大家参考。论文抄袭检测算法: 1.论文的段落与格式 论文检测基本都是整篇文章上传,上传后,论文检测软件首先进行部分划分,上交的最终稿件格式对抄袭率有很大影响。不同段落的划分可能造成几十个字的小段落检测不出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划分多的小段落来降低抄袭率。 2.数据库 论文检测,多半是针对已发表的毕业论文,期刊文章,还有会议论文进行匹配的,有的数据库也包含了网络的一些文章。这里给大家透露下,很多书籍是没有包含在检测数据库中的。之前朋友从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中摘抄了大量文字,也没被查出来。就能看出,这个方法还是有效果的。 3.章节变换 很多同学改变了章节的顺序,或者从不同的文章中抽取不同的章节拼接而成的文章,对抄袭检测的结果影响几乎为零。所以论文抄袭检测大师建议大家不要以为抄袭了几篇文章,或者几十篇文章就能过关。 4.标注参考文献 参考别人的文章和抄袭别人的文章在检测软件中是如何界定的。其实很简单,我们的论文中加了参考文献的引用符号,但是在抄袭检测软件中。都是统一看待,软件的阀值一般设定为1%,例如一篇文章有5000字,文章的1%就是50字,如果抄袭了多于50,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会被判定为抄袭。 5.字数匹配 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相对比较严格,只要多于20单位的字数匹配一致,就被认定为抄袭,但是前提是满足第4点,参考文献的标注。 论文抄袭修改方法: 首先是词语变化。文章中的专业词汇可以保留,尽量变换同义词; 其次,改变文中的描述方式,例如倒装句、被动句、主动句;打乱段落的顺序,抄袭原文时分割段落,并重组。 通过上述方法,能有效降低抄袭率。 下面举几个例子,大家可以参考下: 例句A: 本文以设备利用率最大化为目标函数,采用整数编码与实数编码相结合的遗传算法,研究了HFS的构建问题。本文提出的染色体编码方法及相应的遗传操作方法可实现研究对象的全局随机寻优。通过对car系列标准算例的研究,显示了本文提出方法具有较高的计算重复性和计算效率。 修改A: 本文研究了HFS问题的构建,通过遗传算法并结合整数与实数编码,目标函数为最大化设备利用率来求解。本文的染色体编码方法与对应的遗传算法操作可有效提高算法的全局搜索能力。通过对一些列基准算例的研究,验证了本文算法的有效性,并具有较高的计算重复性和较高的运算效率。 例句B: 由于房地产商品的地域性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不同区域投资时,通常需要建立项目公司,此时就会面临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选择。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法人,它们在税收利益方面存在差异。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设立区域被视为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区域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区域不被视为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修改B: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同区域进行投资时,由于此类商品的地域性强,因此需要建立项目公司。此时,企业需要选择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主要的区别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法人。其次,在税收......>> 写论文时抄书查重能查出来吗? 理论上可以说是会查重出来的 看你的抄袭的那本书在论文查重系统的数据库里面有收录没有 如果库理由收录就会被查重出来的e 论文查重就是数据库的比对 一般文献、期刊、文章都会被收录到数据库内 像PaPERRater论文查重系统收录的很多数据在内包括新闻期刊等等各大文献 毕业论文抄书查重会查出来吗? 5分 可以,你最好每段换些相似的词语,或者改变句子的表述方式。 现在写论文都有查重软件,如果抄书中的内容会被发现吗? 百分之8,90能查出来的 毕业论文抄书查重能过吗? 不能过。学校可以检测重复率。 中国知网查重,我如果抄书上的内容会被检测到吗 一般高校查重用知网的系统,一般书上的检测不到,本科是pmlc,研究生是或者tmlc2,可以直接到图书馆查重,也可以到一些自助查重网站,全程自助安全。↓ 论文是怎么查重的? 在国内就是知网/维普/万方这三大系统,这里面的资源是不断更新的,每一年毕业生的论文除有保密要求外的基本上都是收这三大系统收录作为比对资源库,所以你就可不能大意啊国内就是三大系统,知网/维普/万方知网不对个人开放,维普及万方对个人开放万方不检测互联网及英文,知网及维普都检测互联网及英文。现在,所有学校对于硕士、博士毕业论文,必须通过论文检测查重才能算合格过关。本科毕业生,大部分211工程重点大学,采取抽检的方式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检测查重。抄袭或引用率过高,一经检测查重查出超过百分之三十,后果相当严重。相似百分之五十以下,延期毕业,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取消学位。辛辛苦苦读个大学,花了好几万,加上几年时间,又面临找工作,学位拿不到多伤心。但是,所有检测系统都是机器,都有内在的检测原理,我们只要了解了其中内在的检测原理、系统算法、规律,通过检测报告反复修改,还是能成功通过检测,轻松毕业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面总结几个常见问题: 一、有些书籍的年份久远,知网等检测系统没有收录这些材料,大段大段的copy是不是很安全?也有同学认为,数据库大多是往届学生论文和期刊的文章,书本和 *** 工作报告等暂未入库,直接抄书一般也不会“中招”。 答:这些做是存在风险的。第一,虽然中国知网没有收录书籍,但是可能存在a同学或者老师,他同样也抄了同样的内容,并且已经将其抄书的论文发表了,中国知网能数据库全文收录a的文章,那么你再抄同样的内容,在进行论文检测的时候,很可能指向a的文章,将会被认定为抄袭。 “但如果所抄书本,前几年有人抄过,还是会被测到,因此大家会选择最近两年出版的新书来抄。”但是,新书也可能存在抄别人或者被别人抄的现象。另外,在论文评审的时候,评审专家的经验和理论水平比较丰富,你大段的引用可能被这些老专家们发现,到时候结果就很悲催了! 二、现在有些网页上也有很多相关材料,撰写论文能不能复制上面的内容?比如百度文库、豆丁?”。 答:也是很危险的。网页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期刊网,不少文章是摘抄期刊网上的文章,通过n篇论文粘贴复制而成。另外有些数据库已经将互联网网页作为数据库的组成部分之一。 连续13个字相同,就能检测出来你可以把原文的内容,用新的文字表达出来,意思相似就可以了,最好用联想法,就是看一遍用自己的语叙述出来,但要做到专业性,就是同义词尽量用专业术语代替,要做到字不同意思相同。例如主动句改成被动句,句式换了,用同意词或是用专业术语代替等等。还要注意论文框架。 降低抄袭率率的方法: 1划分多的小段落来降低抄袭率。 2.很多书籍是没有包含在检测数据库中的 ,比如论著。可摘抄 3.章节变换不可能降低复制率 4.论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符号,但是在抄袭检测软件中,例如一篇文章有5000字,文章的1%就是50字,如果抄袭了多于50,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会被判定为抄袭。 只要多于20单位的字数匹配一致,就被认定为抄袭 修改方法: 首先是词语变化。文章中的专业词汇可以保留,尽量变换同义词;其次,改变文中的描述方式,例如倒装句、被动句、主动句;打乱段落的顺序,抄袭原文时分割段落,并重组。 知网查重是以句子为单位的。即将文章以句子为单位进行分割,然后与知网数据库中的论文逐句对比,若其中有主要内容相同(即实词,如名词、动词、专业词汇等),则标红。若一个段落中出现大量标红的句子,则计算在论文重复率中。按照我自己的经验,避免查重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别人论文中的相关段落改成......>> 为什么论文有些话是我抄书来的,怎么查重时抄书的都被标红了呢? 你复制了两遍吧,在仔细找下。 抄书但是查重率很低的论文可以发表吗 你是用是论文查重去查重重复率的 如果你使用的论文查重软件不够精准的话查重是不行的哦 而且你是抄书的 所以首先建议你去使用查重精准度高的论文查重软件 知网是很好的 就是知网不给个人查重使用 跟知网接近的有PaperRater论文查重软件 查重能够通过知网的检测查重 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理论部分如果抄袭部分课本的内容啊,查重的时候会不会检测出来啊? 会的,不过你可以把课本作为参考文献写进去

当然会啊,因为在你之前必定已经有人抄过了,你再抄一遍就跟别人重了

论文抄书会被知网查出来,在论文查重步骤卡住,因为一般你抄录的书在知网上也是有电子版的,也就是说跟抄袭知网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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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的主要统计内容包括:A.中国正式出版的7000 多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献量及其分类统计表;B.各期刊论文的引文量、引文链接量及其分类统计表;C.期刊论文作者发文量、被引量及其机构统计表;中心网站访问量及分IP地址统计表。

知识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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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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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有没有检测论文的

知网查重有免费检测机会,一般学校会提供1-2次的免费查重机会,其次是需要付费检测,前期初稿检测可以使用学术不端免费查重系统,推荐同学们使用cnkitime学术不端论文查重免费网站,大学生版(专/本科毕业论文定稿)、研究生版(硕博毕业论文定稿)、期刊职称版(期刊投稿,职称评审)以上版本均可免费查重不限篇数。

知网可以免费查重。

高校毕业生都会有1-2次免费知网论文查重的机会,学校会提供学生知网查重账号和密码,学生需要登录自己的校园网,在校园网首页中找到知网查重入口,进入后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知网。

在知网下方选择合适的查重系统,上传论文至查重系统后等待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即可免费得到一份查重报告单,学生根据报告单的指示对论文重复部分进行修改,将论文重复率降低到学校的标准范围内。

用户在选择查重系统之前,需要仔细查看每个查重系统中的描述,如本科论文查重时,用户需要选择知网本科PMLC查重系统,并且论文字符数需要在6万字符以内,否则将无法正确上传论文。

一、用浏览器访问知网论文查重官网入口,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知网系统,本科毕业论文选择知网pmlc检测系统,硕士和博士论文选择硕博检测系统,如果遇到一些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咨询知网查重平台的人工客服。

二、点击“立即检测”,进入知网查重提交页,在这里输入自己的毕业论文标题和姓名,然后再上传自己毕业论文的word文档,最后提交检测就可以了。

三、在论文提交查重前需要支付一定的查重费用。一般各大查重网站支持微信和支付宝付款,付款方式简单而且安全。

四、完成付款提交成功后,就可以进入报告的下载页面了,等待大概30~60分钟就可以使用订单号来下载查重报告了。

五、等下载好了知网查重报告后,打开查重报告就可以看到报告上标注的重复内容以及参考来源,非常直观的看到论文查重率,文字的重复情况。根据知网查重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可以有效降低论文查重率。

论文查重在知网查。

知网检测通道,是中国许多高等院校老师特定的论文检测方式,因为该方式的论文查重检验数据信息很权威性,因此,中国知网一直在中国论文检测系统里的第一位。

论文查重仅仅分析一份毕业论文难题的基本,关键是论文查重供应方要依据毕业论文的论文查重报告对重复率部分做出相关的专业调整,以达到降重的目的。

扩展资料:

降重方法:

1、把重复的部分能删的先删了,把不能删的内容,在15字以内改一改,最好是加减字符,不要改文字顺序,这样没太大作用。

2、可以使用同义词或者近义词,替换原文中的词汇,也可以写点错别字,有些时候是可以避开重复率,但这种方法要少用,不建议大家使用。

3、化主动为被动,把原文中的主动语式改为被动语式,原文的意思没变,但是说法改变了,因此被检测出来的重复率,也会大大的降低。

知网论文检测被盗用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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