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是严格而要求工整的论文写作,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包括那几个方面,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题
标题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
标题字数要适当,严格控制在25字以内。
论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
论文摘要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中文摘要在400字左右,外文摘要与中文内容相同,关键词一般以3~5个为妥,词与词之间以“;”为分隔。
设计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资料,中文字数要在1000~2000字以内,外文字数以500~1000个左右为宜,关键词一般以3~5个为妥,词与词之间以“;”为分隔。
二、目录
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即:第1章……、……、……),要求标题层次清晰。
目录中的标题的内容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参考文献、致谢及附录也应依次列入目录。
三、正文
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正文包括绪论、正文主体与结论,其内容分别如下:
绪论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要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说明本课题的指导思想;阐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正文主体是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其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假设和条件;模型的建立,实验方案的拟定;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设计计算的主要方法和内容;实验方法、内容及其分析;理论论证,理论在课题中的应用,课题得出的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讨论等。
学生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性质,一般仅涉及上述一部分内容。
结论是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对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
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
四、致谢
致谢应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和设计说明书(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或单位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论文中所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参考文献中。
并且只应列出正文中以标注形式引用或参考的有关著作和论文,引文的标注应在一段引文后的右上角,用小方括号中填写数字表示如:“Buck变换器是单管不隔离型DC-DC变换器中的一种基本结构[8]”,并与参考文献中的序列号相对应。
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应出现一次,序号以第一次出现的位置为准。
毕业设计(论文)的中外文参考文献应在10篇以上。
六、附录(非必须)
附录是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设计(论文)的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程序等;如果文章中引用的符号较多时,便于读者查阅,可以编写一个符号说明,注明符号代表的意义。
一般附录的`篇幅不宜过大,若附录篇幅超过正文,会让人产生头轻脚重的感觉。
字体字号
全文(包括所有的章节题目)的汉字字体为宋体,章节序号、所有字母与数字的字体为Times New Roman(日文字体为MS MINCHO)。
一级标题(指中英/日文摘要标题、各章标题、致谢、参考文献及附录标题)字号为三号加粗;二级标题四号加粗;三级标题小四号加粗。
七、标题层次
毕业设计 (论文)的正文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
格式如下所示:
第1章 (居中,空一格写标题内容)
(顶格,空一格写标题内容)
(顶格,空一格写标题内容)
页面设置格式
A4幅面,双面印刷;行距:倍;页码:居中;边距:上下左右各空2cm,装订线位于左侧,;页眉:奇数页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偶数页为“江南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宋体小五号;正文的每一章章节题目为从奇数页面第一行起始。
4. 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细则
八、书写
毕业设计(论文)要用学校规定格式的A4纸书写或打印(手写时必须用黑或蓝墨水),手写时文稿纸背面不得书写正文和图表,正文中的任何部分不得写到文稿纸边框以外,文稿纸不得随意接长或截短。
汉字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字。
九、标点符号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标点符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特别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属科技文献,按国家规定句号采用圆点“ . ”,文科艺术类学位论文可采用“。”,全文必须统一。
十、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称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
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
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
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十一、量和单位
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SI)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质量浓度g/L。
十二、数字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十三、公式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较长时最好在“=”处转行,如难实现,则可在+、-、×、÷运算符号处转行,运算符号应写在转行后的行首。
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编号包括章编号与公式序号,如第3章出现的第一个公式,编号为“(3-1)”。
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线,编号中的括号、短划线与数字字体须为Times new Roman,字号为五号。
十四、表格
所有表格要求三线表,上下边线粗度为 ,表头与内容之间的分隔线粗度为3/4。
每个表格应有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
表格允许下页接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表序编排与公式编号规则相同,如第3章第1张表格序号为“表3-1”,表题、内容的字号均为五号。
十五、插图
毕业设计的插图必须精心制作,线条粗细要合适,图面要整洁美观。
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
图应在描图纸或在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计算机绘图。
图序编排与公式编号规则相同,如第3章第1幅图序号为“图3-1”,图题、内容的字号均为五号。
原创论文快枪手
写论文要看你导师给你的具体题目的,一帮导师会给你不少资料,然后根据自己找的资料撰写一些,剩下就是自己根基这个毕业设计课题所做出的新的以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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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ROE焊接滚轮架的三维设计包括开题报告,答辩PPT,PROE工程图,设计图,说明书,文献综述,字数:11393.页数:22 论文编号:JX094摘 要本设计为焊接滚轮架,适用于筒形工件的装配利焊接,该机械有主动滚轮架和从动滚轮架两部分组成,两滚轮架之间的距离可以根据工件重量和长度来进行凋节,滚轮可根据:工件的重量利直径自行调整。整机原理为电动机作为动力源,经四级齿轮减速器传动到主动滚轮上,通过滚轮与工件之间的摩擦力带动焊件旋转,从而实现焊接的变位要求,因其成本低,使用方便、灵活,对工件的适应性强,是中小型企业必备的机械。本课题主要用Pro/E进行三维设计,Pro/E 是目前国内外三维设计使用最为广泛的CADPCAM应用软件。其中,Pro/E具有强大的曲面和实体参数化造型功能,在实体的三维设计方面有一定优势.本次设计的焊接滚轮架,是主动滚轮架利从动滚轮架的组合。它多适用于焊接壁厚较大、刚性较好的筒形工件,闪为主动滚轮架在筒体一端驱动工件旋转,但因工件刚性较好,仍能保持转速均匀,也不致发生扭曲变形。本次我所设计的焊接滚轮架成本低,操作方便,对十人的技术要求也不是很高,适用于中小型厂矿企业,而我所设计的滚轮架为200吨,由于吨位较人,这样的滚轮架目前在国内:主要应用于大型油化工、电站设备、垂型设备制造行业。这样的滚轮架的特点主要有:1非自调式滚轮架,可通过在支架上移动滚轮座来凋节滚轮的间距。2.在滚轮摆架上设有定位装置,可使左右两组滚轮固定在同一位置上。3.焊接滚轮架可根据工件的长工短来确定主动滚轮架和从动滚轮架的距离,调比较方便。4.采用直流电动机驱动,无级调速。目 录摘 要 1Abstract 1前 言 21、设计方案的确定 52、已知技术数据 63、方案确定 63.1.传动方案图为: 63.2.传动比的分配: 64、传动装置的运动和动力参数 75、四级减速器的设计 85.1、普通圆柱蜗杆传动的主要参数及几何尺寸计算 85.1.1.模数m和压力角a 85.1.2.蜗杆的分度圆直径d1 85.1.3.蜗杆头数z1 85.1.4.导程角Y 95.1.5.传动比i和齿数比u 95.1.6.蜗轮齿数z2 95.1.7.蜗杆传动的标准中心距a 95.1.8.普通圆柱蜗杆和蜗轮结构的设计 125.1.9.减速器结构尺寸计算 125.1.10.轴的结构设计 135.2、传动齿轮的设计(高速级齿轮) 155.2.3.按齿根弯曲强度设计 165.2.5. 验算 175.2.6.轴的设计 175.2.7.轴的结构与装配 185.2.8.轴的校核 186.焊接滚轮架底架的设计 19设计后感 20参考文献 21以上回答来自:
专家系统在焊接领域的应用 专家系统; 焊接; 设备故障;【英文关键词】Expert system; welding; failure of equipment;【摘要】介绍了专家系统的概念、结构、开发工具和建立方法,以及专家系统在焊接领域的应用。专家系统在焊接领域的应用涵盖焊接工艺设计或选择、焊接缺陷或设备故障诊断、焊接成本估算、实时控制、焊接CAD和焊工考试等。【英文摘要】The concept,configuration,developing tool,establishing method and application in welding industry of expert system are application of expert system in welding industry coveres the design or selection of welding process,diagnosis of weld discontinues or failure of equipment,estimation of welding cost,real time control,welding CAD and examination for welding operators.【DOI】CNKI:SUN:【更新日期】2005-12-24【分类号】TP182;【正文快照】前言专家系统是智能控制中的一种。智能控制工程是随着工业自动化的发展而提出的。工业发展的过程经历了劳动密集型、设备密集型、信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等几个阶段。工业自动化始终贯穿其中,自动控制理论已从以传函、频域分析为基础,研究单输入单输出的经典控制理论,发展到以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焊接自动化的新发展 在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制造行业中,各大中型企业的焊接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相对较高,像哈锅,上锅这样的企业已达到80%以上。不过,在国际上对焊接机械化和自动化作了重新定义。焊接机械化是指焊接机头的运动和焊丝的给送由机械完成,焊接过程中焊头相对于接缝中心位置和焊丝离焊缝表面的距离仍须由焊接操作工监视和手工调整。焊接自动化是指焊接过程自启动至结束全部由焊机的执行自动完成。无需操作工作任何调整,即焊接过程中焊头的位置的修正和各焊接参数的调整是通过焊机的自适应控制系统实现的。而自适应控制系统通常由高灵敏传感器,人工智能软件、信息处理器和快速反应的精密执行机构等组成。按照上述标准来衡量,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焊接的自动化率是相当低的。极大多数仅实现了焊接生产的机械化。因此,为加速本行业焊接生产现代化的进程,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尽快提高焊接自动化的程度。按照当前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焊接自动化具有更深刻的意义。它不仅仅是提高了焊接生产率和稳定了焊接质量,而更重要的是使焊工远离了有害的工作环境,减轻或消除了职业病的危害。 以下列举几个在压力容器和管道制造中已得到实际应用现代化自动焊接装备实例。以说明其基本结构和功能以及在焊接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 1 厚壁压力容器对接接头的全自动焊接装备 德国Babcock-Borsig公司与瑞典ESAB公司合作于1997年开发了一台大型龙门式全自动自适应控制埋弧装备。专用于、厚壁容器筒体纵缝和环缝的焊接。自1998年正式投运至今使用状况良好,为了型厚壁容器对接缝的自动埋弧焊开创了成功的先例。 该装备配置了串列电弧双丝埋弧焊焊头,由计算机软件控制的ABW系统(Adaptive Batt Welding)和激光图像传感器。 在焊接过程中激光图像传感器连续测定接头的外形尺寸,测量数据通过计算机由智能软件快速处理,并确定所要求的焊接参数和焊头位置。也就是说每焊道的尺寸和焊道的排列是由系统的软件以自适应的方式控制的。 系统软件可调整每一填充焊道的4个焊接参数:焊接速度,焊接电流,焊道的排列和各填充层和盖面层的焊道数。因此,该系统可使实时焊接参数自动适应接头整个长度上横截面和几何尺寸的偏差。焊接速度是控制不同区域内的熔敷金属量,而焊接电流是控制焊道的高度和熔敷金属量。焊道的排列是决定每层焊道间的搭接量。每层的焊道数则取决于每层的坡口宽度。该设备的主控制器和监视器以PC机为基础。 多年的使用经验表明,该装备不仅大大提高厚壁容器的焊接生产率,而且确保形成无缺陷的厚壁焊缝,同时显著降低了焊工劳动强度,改善了工作环境。 2 厚壁管件全自动多站焊接装置 火力和核电站的主蒸汽管道,其壁厚已超过100mm,焊接工作量相当大,迫切需要实现焊接生产的全自动化,以提高生产率。每个焊接工作站由焊接操作机,翻转机构,滚轮架,夹紧装置和焊接机头及焊接电源等组成。所有的焊接工作站由中央控制器集成控制。适用的管径范围为139~558 mm,壁厚18~100 mm.管件长度大于1800 mm.可全自动焊接直管对接,直管与弯管接头,直管与法兰以及直管与端盖对接接头。焊接方法采用窄坡口热丝TIG焊。 在该自适应控制系统中,采用黑白摄像机检测坡口边缘的位置。采用彩色摄像机监控电弧和填充丝的位置。通过检则焊丝加热电流控制填充丝的垂直方向的位置。这种控制方法是利用黑白摄像机的图像,经过计算机图像处理,确定内外边缘的照度差。当焊接条件变化时,系统将自动调整摄相机快门的曝光时间。以达到给定的照度,使焊枪始终保持在焊接开始时调整好的位置。 壁厚管件全自动多焊接装置基本上实现了焊接作业无人操作。只需要一名操作人员在主控制室内设置管件的原始条件并在焊接过程中进行监控。这种全自动焊接装置已在日本三菱重工公司投入生产试用。 3 大直径管对接全位置自TIG焊机 大直径管对接的全位置TIG焊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焊接作业,培养一名技能高度熟练的焊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产品的焊接质量还取决于焊工自身多年积累的生产经验。为了克服对焊工技能的依赖性,消除人为因素对产品焊接质量的不利影响,产生了开发模拟高级熟练焊工的智能和操作要领的全自动焊管机的想法。 该自动焊管机可用于直径165—1000mm,壁厚— mm的不锈钢管环缝的全位置焊,并采用窄间隙填丝TIG焊(单层单道焊工艺)。焊机的自动控制系统采用了视觉和听觉传感器,由计算机程序控制执行机构,模仿熟练焊工的反应和动作。 自适应控制和质量监控系统的作用原理为,自适应控制主要是通过视觉传感器实时检测的信息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按模糊逻辑规则,实时控制钨极相对于坡口边缘的位置,填充焊丝相对于钨极的位置以及决定焊接熔池尺寸的焊接参数。而焊缝质量的监控系统则按照激光视频传感器,听觉传感器和电流传感器的信息实时修正焊接熔池尺寸,焊道形状,钨极尖端的形状,电弧燃烧的稳定性和焊接电流,以保证焊缝质量的一致性。 在自适应控制系统中,安装在焊枪前侧的视觉传感器(摄像机)起主要作用,将所摄取的对接区图像输入到计算机,根据计算机软件图像处理结果,可以定量检测钨极相对于坡口边缘的位置,填充焊丝相对于钨极的横向位移,以及焊接熔池的尺寸及钨极的损耗。 激光视频传感器是由摄像机和激光聚光灯组成,安装在焊枪的后侧。所形成的图像可用来测定焊道边缘的润温角,即焊道表面与坡口侧壁之间的角度。控制系统根据这些信息,对焊接参数进行自适应控制。 自适应计算方法的工原理如下。焊接过程中,为调整钨极的位置,引用了模糊逻辑理论,即所谓奇数理论。当前节距内钨极位置的修正速度是按所测定的钨极位移量和前一节距内的修正速度计算的,以此来保证修正精度。 上述大直径管全自动全位置焊管机已在电站锅炉安装工程中得到实际的应用,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这是我网上找的一篇广告专业的毕业论文,你可以自己改改题目或者把内容微改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呵呵 论品牌的传播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成熟起来的消费者开始进行认牌消费,于是“品牌”越来越多地被经营者和研究者所重视。“品牌战略”、“品牌策划”、“品牌经营”、“品牌管理”等概念也就随之而生,并频频出现在论著之中。无疑,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对凝聚知识的“品牌”空前重视的可喜现象。然而,由于这些概念内涵极为丰富,相应地其外延也相当宽泛,对其进行研究固然有多学科整合的效能,但也难免产生泛化与浅层化的倾向。为追求品牌研究的深入与致效,我们选取品牌建设的关键——“传播”来进行专门化的研究,于是便提出“品牌传播”的新概念,并在本文对它的内涵、提出背景、特点进行论述。 一、“品牌传播”的内涵 对于“品牌传播”的内涵,先认识下品牌的起源,英国英特品牌公司董事保罗•斯图伯特曾经写道:品牌被用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已由来已久。实际上,英语‘品牌’(brand)一意思是‘打上烙盈。确实,在诸多著述中,均记述了古代人们在牛及其牲畜身上打上烙印以表明主人,在未干的陶器底部按上指印以表明制陶者,在斧头、镰刀、木桶等工具上烙上印记以表明生产者;这些其实都是品牌的雏形。当社会生产的规模渐次扩大,品牌印记的使用迅速普及并带来无形的价值,寻求品牌保护的“商标”(trademark)及商标法便随之诞生。而第一个商标法案诞生于1803年的法国,而英、德、美诸国,也均在19世纪70年代制定了商标法。值得思考的是,品牌催生了商标,而商标又反过来促进了品牌的发展。但是,对一百多年前出现的最早的品牌而言,品牌开发过程所衍生出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单一职能。品牌向它的购买者隐含着产品质量和同一性的保证,购买者除此之外,对该产品的生产商一无所知。更重要的是,品牌可以准确无误地把一个生产商的产品同另一生产商的产品区分开来 “品牌”的感受与评价者既然在于消费者,而品牌的拥有者与经营者又是生产企业;如此,将二者建立有机联系的“传播”自然成为品牌经营或晶牌战略中的关键因素。“品牌传播”(Brand Communication)概念也就随之进入我们的视野。 我们提出“品牌传播”,是基于品牌研究之现状的。纵览目前品牌研究,可以发现其内容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品牌的静态构成,包括品牌名称、品牌设计、品牌的产品指代、品牌的科技含量、品牌的文化内涵、品牌的价值等;二是品牌的动态经营,包括品牌定位、品牌战略决策、品牌管理、品牌产品营销,品牌的延伸、品牌保护等。虽然也涉及到品牌的推广,但尚未提高到传播的高度来认识与研究。对品牌研究现状进行审视与反思,我们遗憾地发现,目前的品牌研究其实只是从设计学、管理学、营销学、产品研发、法学多角度切入品牌、认识品牌、逐一扫描品牌的结果。多学科学的视角,固然使我们对品牌的认识得到一种崭新的整合,但也无可避免地引起了研究内容的泛化,无法进行学科定位,以致于不被主流学科所重视。 而关于“品牌传播”的内涵,应该首先是一种操作性的实务,即通过广告、公共关系、新闻报道、人际交往、产品或服务销售等传播手段,以最优化地提高品牌在目标受众心目中的认知度、美誉度、和谐度;而对品牌传播的基础规律、方式方法的探讨总结,则构成品牌传播“学”的内容。 在如上关于品牌传播内涵的表述中,我们并没有将品牌传播的对象限于单纯的消费者之上,而是指明为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目标受众”;其考虑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社会的诸多内容、现象均符号化,亦即品牌化;“品牌”的指代已不单单限于商业品牌,还包括城市品牌、区域品牌、院校品牌、团体品牌、个人品牌等社会品牌。如果说商业品牌可称为狭义品牌的话,那么种种社会品牌,则可统称为广义品牌。狭义品牌与广义品牌的并存,是一种客观存在。由于任何研究对象均存在特例,而对象的广义化,则使特例成几何倍数增加,这就制约了追求自给性的学科探讨与成果的积淀。因此,我们对“品牌传播”的理论探讨,重在狭义品牌传播之上。 二、“品牌传播”提出的背景 传播学是20世纪出现的新兴的社会科学,但20世纪的传播学主要是与新闻学进行了密切的联姻;于是新闻化的传播学便较多地为社会政治服务。而进入21世纪,人类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均强调和平与发展、强调经济建设,因此传播学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就成为必然,这种必然性便催生了“品牌传播”。其具体背景可以从这么两个方面来认识: 1.世界市场制胜的关键是品牌传播 全球市场的一体化,这是一个人人均能分明感受到的趋势。但这对所有市场竞争者来说未必都是福音,因为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强者博弈、名牌对决之上,即跨国公司及其所拥有的品牌之间的竞争。而跨国公司本身不仅就是品牌,如可口可乐、通用汽车、IBM、宝洁、迪斯尼、索尼,而且它们还分别拥有一个品牌群,且不说宝洁公司所拥有的100多个品牌,就是通用汽车也具有“雪佛来”、“卡迪拉克”、“别克”、“欧宝”等多种品牌;可口可乐公司也不仅仅拥有“可口可乐”,却还有“雪碧”、“芬达”等品牌。纵观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其实主要就是跨国公司之间演出的品牌竞争风云,如“柯达”与“富士”、“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通用”与“福特”等品牌之间的战火,几乎燃遍了世界市场的每个角落。 在中国,据盖洛普调查公司首次所做的中国消费者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趋势调查显示,就品牌知名度(认知率)而言,排在前20位的商品品牌,国外品牌16个,国内品牌只有4个。认知率最高的可口可乐达85%。认知率超过20%的58个品牌中,国产品牌10个,占17.24%。这表明了国外品牌进人中国市场,其实就是以品牌传播作为战略先导的。 相形之下,我国绝大多数的品牌尚处于本土市场中的成长阶段,在国际市场上除了“海尔”、“格力”、“双星”、“同仁堂”等品牌尚有一定的影响,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品牌几乎没有。相应地,特辟“品牌传播”为对象进行研究,就显得极为必要。 2.媒介的市场生存需服务于品牌传播 20世纪总体上是大众媒介与广告传播共兴共荣的时期。在整个20世纪,虽然绝大多数时期世界的格局处于战争与冷战状态,媒介传播的内容也以政治及意识形态为重,但是在20世纪的后半叶、尤其是最后十年,伴随着大规模战争与冷战的结束,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进入经济发展期,媒介的生存也为之一变,即:媒介因广告的巨资注入而风光无限,广告也因大众媒介的巨大传播力而效用颇丰。当我国媒介业频频成立集团,甚至进行现代企业化改造进入股市,我们就不得不得出媒介的市场生存已成为媒介主体意识的主旋律之结论。媒介的市场生存,迫使其必须在“传播内容”、“市场受众”、“广告客户”三者之间进行统筹运作;而在三者环行互动中,“传播内容”与“市场受众”,一定意义上成为争劝广告客户”、服务“广告客户”的手段。因为,服务“广告客户”成为媒介市场生存的生命线。如果说,服务“广告客户”一定程度上就是服务于“品牌传播”,这对于媒介经营来说,其实乃是一种经营指导思想的突破。正如我们前面所述,“品牌”其实是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竞争力的象征,而围绕品牌传播所进行的经济建设,也已成了21世纪最大的政治;因此突破争取广告客户的具象、突破广告收入简单的数据统计,配合广告刊播所系统进行的品牌传播,其实不仅不是新闻报道的雷区,而且是媒介所需进行科学研究的课题。但是,其前提是需要明确的,即媒介的市场生存需要服务于“品牌传播” 。 三、“品牌传播”的特点 明确了“品牌传播”的内涵以及提出的社会背景,一定意义上即确立了“品牌传播”概念的存在。但是,将该概念发散为系统的理论、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律与方法,还将有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去做。这里,我们则先对“品牌传播”的特点进行探讨与归纳: 1.信息的聚合性 作为动态的品牌传播,其信息的聚合性,是由静态品牌的信息聚合性所决定的。品牌表层因素如名称、图案、色彩、包装等,其信息含量尚是有限的,但“产品的特点”、“利益与服务的允诺”、“品牌认知”、“品牌联想”等品牌深层次的因素,却无疑聚合了丰富的信息。而它们构成了品牌传播的信息源,也就决定了品牌传播本身信息的聚合性。因此,当世界上著名的跨国公司在经营决策、组织调整、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广告发布、公关活动等方面有所动作,包含消费者在内的受众,其接受心理结构便自然地进行信息聚合,聚合于相应的品牌传播之上。这就启发品牌传播者,在具体操作品牌传播实务时,需辨证地进行信息取舍,做到所传播的品牌信息“合”则有基础,“聚”则能传神。 2.受众的目标性 品牌的传播者最关注的是目标受众,因为“品牌”打动“受众”、“受众”则会产生有益于品牌的行为——不仅仅是直接带动销售而且还引发各种各样的间接行为,如意见领袖会对品牌进行二次传播、潜在消费者将转化为知晓消费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与“受众”是一致的,不同的表述与强调,却体现了不同的指导观念:将品牌传播的对象表述为“消费者”,强调的是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体现的是在营销上获利的功利观念;而将品牌传播的对象表述为“受众”,强调的是受众对品牌的认可与接受,体现的是传播上的信息分享与平等沟通观念。因此,与“品牌传播”合理对应便只能是“受众”。如果将信息传播也视作一种营销行为,那么与所有在市场中求取生存的企业一样,传播者也需细分市场,寻找到自己的目标消费者即目标受众。事实上,早已在市场中生存的媒介均有自己的目标定位、自己的受众群。但对于“品牌传播”者来说,他所寻找的目标受众,既是目标消费者,又是品牌的关注者,还应是通过特定媒介积极主动的“觅信者”。如此,只有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受众,传播中的受众本位意识才能得到体现,受众的接受需求才能得到满足,相应的品牌传播才是卓有成效的。 3.媒介的多元性 媒介技术往往决定着所传播的讯息本身。如电视媒介传播了超出报刊、广播多得多的“讯息”;而网络媒介又传播了兼容所有媒介讯息的“讯息”。而在传播技术正得到革命性变更的今天,新媒介的诞生与传统媒介的新生,则共同打造出一个传播媒介多元化的新格局。这为“品牌传播”提供了机遇,也对媒介运用的多元化整合提出了新挑战。 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路牌、海报、车体、灯箱等,在现代社会的受众来说,依然魅力犹存;对它们的选择组合本身就具有多元性。而新媒体的诞生,则使品牌传播的媒介多元性更加突出。如企业自办的网站、刊播的网络广告,不仅在起着广告的功能,更在进行着内涵丰富的品牌传播。而由互联网所带来的新媒体的丰富性,至今人们尚未完全认识。如此,品牌传播在新旧媒介的选择中,就有了多元性的前提。 4.操作的系统性 在传播实务研究者的眼光中,“一个系统是一套相互作用的单元,它在一个现存的边界范围内通过对于来自环境的变革压力作出反应和调整而长时间发挥作用,从而获得和维持目标状态。在品牌传播中,其系统的构成主要为品牌的拥有者与品牌的受众,二者由特定的信息、特定的媒介、特定的传播方式、相应的传播效果(如受众对品牌产品的消费、对品牌的评价)、相应的传播反馈等信息互动之环节,而彼此成构。由于品牌传播追求的不仅是近期传播效果的最佳化,而且追求长远的品牌效应,因此品牌传播总是在品牌拥有者与受众的互动关系中,遵循系统性原则进行操作。其基本程序为:审视品牌传播主体——了解并研究目标受众——进行品牌市场定位——确立品牌表征——附加品牌文化——确定品牌传播信息——选择并组合传播媒介——实施一体化传播——品牌传播效果测定与价值评估——品牌传播的控制与调整……。该程序构成了一个品牌传播的系统工程,并周而往复,使品牌不断增加活力,在系统性的传播与更新中走向强悍与长寿。品牌单个的广告、促销活动,如果没有一根统一的主线串起来,即使做得最好也只是一颗珍珠。只有将所有的传播行为都串起来,才能组成一条闪闪发亮的项链。这就是“项链定律”。我们为企业作诊断时,有时会发现一个企业,它的广告、促销、公关等行为没有一个统一的章法,好像不是一个企业做的,这样每一次宣传都变成了一种独立的行为,没有连续性,不能产生互动,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传播的浪费。 有人说,品牌或者是“卖”出来的,或者是“炒”出来的,而事实上,无论品牌是以哪种形式产生的,都离不开传播沟通。品牌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品牌在消费者中的传播过程,也是消费者对某个品牌逐渐认知的过程,所谓品牌传播,就是指品牌制造者找到自己满足消费者的优势价值,用恰当的方式持续地与消费者交流,促进消费者的理解、认可、信任和体验,产生再次购买的愿望,不断维护对该品牌的好感的过程。可以说,无论是新品牌的诞生,还是老品牌的维护,都有赖于良好的传播沟通,没有传播沟通,就没有品牌。
、 解读香港设计师李永铨的海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提高,市场机制进入精神生产领域,生产文化产品的企业大量涌现,文化产业迅猛崛起,在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正在迅猛上升。在许多国家,文化产业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种商品的文化含量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附加值越来越成为经济的强大竞争力;文化观念的变化带来了新产品开发、产品结构调整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作为文化产业范畴的平面设计艺术正面临着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的社会现实,不能不思考这个行业的生存环境和如何抓住机遇在经济大潮中增强自身的发展实力,使平面设计艺术健康、有序、全面的发展。 现 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企业,都把提高设计水平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从报纸到杂志、从电视到网络、从品牌到包装、从广告到形象设计,平面设计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放大,其影响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行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从事平面设计的从业人员约30多万人,从事平面设计艺术类人才培训的高等院校和教学机构近千家,而且还在不断的增加之中。对这样一支正在蓬勃兴起的文化产业大军,是发展市场经济不可缺失的重要力量。但是,长期以来,从业人员分散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处在被边缘化的境地,没有明确的行业定位,没有自己的行业组织和学术机构。至于行业分工、行业标准,行业中介组织更无从谈起。面对经济和高科技飞速发展和平面设计相对滞后的局面,许多平面设计艺术的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心急如焚,纷纷要求改变现状,以求自身的发展空间。 定 位平面设计的发展离不开对自身的准确定位和价值判断。所谓的平面设计,就是把不同的基本图形,按照一定的规则在平面组合成图案所表现出来的立体空间感,即用视觉语言来传递信息和表达观点。它的设计范围和门类非常广泛,如各种媒体、建筑、工业、环艺、装潢、展示、服装、广告等等,总之,有多少种需要就有多少种设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由于平面设计要运用视觉元素来传播设计者的设计和计划,用文字和图形把信息传达给受众,并让人们愿意和乐于接受。因此,平面设计不仅涉及到多种元素的运用,而且还涉及到不同的表现手法和技巧的运用。任何一个设计都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去打动受众。从这个意义上说,设计者除了具备专业知识以外,还要在设计中倾注自己全部的感情,只有首先感动设计者,才能让客户满意,进而感动受众。因此,平面设计艺术必须具备综合知识和相关技能,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自己所要设计对象的本质特征,运用各种设计元素进行有机的艺术组合,形成图形有创意,色彩有品位,材料质地能打动人的作品。我们可以说,一个好的设计,不仅是图形的创作,也是中和了许多智力劳动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肯定,平面设计艺术具有文化产业中的一切特征,即横跨经济、文化和技术的综合性特点。
教育部本科论文评审3份。自己一份,学校留档案一份,市教育局一份。所以需要3份。
4份。毕业论文的问卷2份,访谈一般2份。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学院领导下,实行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专业教研室、指导教师三级管理,分层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归档工作。
扩展资料: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要求规定:
每学年秋季学期初由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确定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人选。毕业设计方向由指导教师提出,报专业教研室集体研究。
并获教研室主任批准,由教研室主任将批准后的毕业设计方向汇总并报主管教学院长及系主任审核,通过后确定为该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方向。
本科生毕业论文表格及论文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全面检验,为确保我院的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我院本科教学的培养方案,特修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专业
1.毕业论文
经济、管理、文史、法、艺术、体育、理科类专业。
2.毕业设计
工科专业。
二、时间及进度安排
详见附件: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计划。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一)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有利于巩固、拓展和深化所学的知识。
(二)选题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量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现代文化、经济建设的任务,有利于学生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选题的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题目内容不宜过大,既要体现综合运用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原则,又要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题目难度和份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都能完成。
(四)选题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不同的特点,可选内容不同的题目,使基础和能力等方面有差距的学生均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教学要求。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时可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
(五)如果课题内容过大,需若干学生共同完成的,可分成若干个子题目,分别由每个学生负责,但不得超过4人,要明确每个学生的具体任务,并应保证每个学生经历该课题的全过程,不能仅孤立地完成局部任务。坚决杜绝同一课题有内容相同的论文(设计)出现。
(六)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可分为理论研究、实验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工程设计(实践)和综合类型。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在选题时有所侧重。
1、文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有新颖性,要多反映社会、经济、文化和基础教育的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论文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理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要结合当前的科技、经济发展,让学生走向学科前沿。
3、工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结合工程实践类课题的比例应不少于80%。首先保证基本工程训练,在此基础上做一些提高性的、拓展性的研究专题;结合实际任务进行的毕业设计,选择能满足教学要求,并有实际意义的'课题。
(七)学生除了在指导教师提出的题目中选择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外,也可以根据本专业特点和本人兴趣自己提出课题,但学生必须就课题的研究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计划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确定。
(八)选题一旦确定后,未经系(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撰写前,要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由学校教务处、系(院)、教研室三级分工负责:
(一)教务处的管理职责
教务处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计划;
2、对各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审核各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名单;
4、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分配;
5、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评估等;
6、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二)各系(院)的管理职责
各系(院)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各系(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院)主任(院长)或副主任(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各系(院)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2、编制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
3、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中期检查;
4、确定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委员会名单并报教务处;
5、组织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6、负责本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管理、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
7、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三)各教研室的管理职责
教研室作为直接指导和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教研室教师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2、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
3、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
4、负责组织学生的选题工作;
5、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质量和纪律,检查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
6、提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7、收集、整理、保存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资料及毕业论文(设计)、图纸等。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
(一)指导教师的条件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一般具有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学能力较强的助教亦可担任适量的辅助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一般不跨系,但个别涉及公共课的选题,经系(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为指导教师。对于来自外单位且部分或全部工作需在外单位进行的课题,可由各系(院)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本系(院)教师共同担任指导工作,本系(院)指导教师必须掌握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及要求,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对学生既要在业务上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又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思想。
2、指导教师应尽量培养学生独立设计、实验、写作的能力,以启发诱导为主,在选题和论文(设计)构思方面尽可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包办代替。
3、指导教师应安排充足的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检查每周应不少于4小时。在指导期间,指导教师一般不应离校出差,确因有事经批准出差时,应安排好代理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1、帮助学生确定选题,审查学生拟定的写作提纲或设计方案;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指导研究方法;
3、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4、写出毕业论文(设计)评语,确定初评成绩;
5、做好指导工作日志。
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一)成立系(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
1、各系(院)在系(院)主任(院长)领导下,按专业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会成员5—7人,委员必须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答辩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系(院)主任(院长)确定后,最迟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生效。
2、毕业班班数或人数较多时,在专业答辩委员会下面可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设组长1名,组员不少于2人。组长应是答辩委员会成员。每答辩小组设一个答辩固定场所,答辩小组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3、在校外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答辩小组成员,但均须符合相应职称条件。
(二)答辩程序及要求
1、答辩委员会应要求各答辩小组组长指定若干名答辩小组成员作为评阅人,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阅意见及提出问题,交答辩委员会。评阅人一般作为答辩的主提问人。答辩委员会应在学生答辩前3天将评阅人意见及所提问题(一般不少于三个问题)交给学生。
2、答辩前,答辩委员会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及评阅人给出的意见、成绩符合答辩要求的论文(设计),才能参加答辩,并于答辩一周前公布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姓名一览表。
3、答辩进程: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及题目——学生报告(8-10分钟)——答辩小组提问——学生回答——答辩小组评分。
4、每位学生答辩时间控制在30—35分钟。
5、指导教师不得对被指导学生提示。
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办法及评定标准
(一)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办法
1、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通过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学分。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划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环节成绩、评阅教师评定的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构成,再折算为五级评定,指导性比例为:优秀(90-100分)占15—20%;良好(80-89分)占25—30%;中等(70-79分)占25—30%;及格(60-69分)占15—30%。不及格(60分以下)根据论文质量定。
八、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存档和检查评估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优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由各系(院)要填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并按学生总数的3%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凡被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于6月1日前,以系(院)为单位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后收入《××学院××××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学校将对入选的“校级优秀论文(设计)的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对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
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分电子和纸质档案两种类型。电子档案由各系(院)和教务处实验实习科保存。纸质档案毕业论文(设计)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档案保存,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院)的资料室保存,保存期为5年。相关材料放置顺序:按论文封面、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目录、论文正文、附录、指导教师评语表、评阅人评议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审表顺序每生一袋;教师指导记录等相关辅助材料另装一袋。
(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检查评估
学校于6月底,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的项目包括:
1、各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2、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及选题分析;
3、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报告;
4、指导教师一览表;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及质量分析;
6、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7、教师指导日志。
九、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1、第七学期的第15周(可根据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做适当调整),各系(院)应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南、题目和指导教师,第18周(可根据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做适当调整)以前学生必须确定选题并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进度表。
2、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统一在第八学期第5—12周集中进行,第14、15周为答辩时间(可根据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做适当调整)。
十、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组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论文目录;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摘要(英文);关键词(英文);正文;注释(当前页面下端,采用页脚注);参考文献;附录(可选)。要求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楚。
(二)、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撰写要求
1、论文目录
对应到二级标题页码(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2、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要适当,一般在20个汉字。如有特殊要求,可加注副标题(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3、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中文摘要200-400汉字,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4、关键词
关键词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关键词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每一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英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相对应(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5、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序言、正文主体两部分。序言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主要研究内容、范围及应解决的问题。正文主体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正文内容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语言流畅、结构严谨、格式规范,符合学科、专业的有关要求,论文中的用语、图纸绘制、表格、插图应规范准确,符合各专业国家标准,正文中出现的符号和缩略语应采用本专业学科的权威性机构或学术团体所公布的规定。本科学生论文字数理、工科专业要求4000字以上;经管、文史、法、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7000字以上;英语专业用英文书写论文,要求6000字以上(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
5、注释
正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及原话、主要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有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加注说明(注释采用页末注,当前页面下端,每页的注释单独排序号,脚注用宋体小五号不加黑)。
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设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全,附于文末,书写格式参照《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参考文献书写格式(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新闻文献[N],专刊文献[P])。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要求10篇以上。
7、附录
根据论文(设计)的内容要求,确定是否需要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缩写、程序全文、计算程序、框图、结构图、零件图、装配图及有关说明等。
(三)、毕业论文(设计)格式
1、毕业论文一律用A4纸打印输出,一式两份;论文(设计)结束后提交毕业论文Word电子文档一份,文档名称为学生学号+姓名,以系(院)为单位汇总制盘;于6月30日交教务处实验实习科。
2、学生运用Word编辑、排版论文正文。页面设置按上、下、左、右页边距厘米,左侧预留1 cm装订线,每页38行;字体、字型“见格式要求”;字间距“标准”;标题编号顺序(文科)“一”、“(一)”、“1”;(理科)“1”、“”、“”;页码在页面底端居中(数字格式半角1、2、3)。
3、封面“系(院)”、“专业”、“年级”、“姓名”、“学号”、“论文(设计)题目”、“指导教师”、“职称”均用四号宋体字,填写内容须加下划线。日期200×年×月×日为小2号宋体字居中。
4、毕业论文(设计)正文格式
①标题:
一级标题用宋体四号字加黑。
二级标题用仿宋体小四号字加黑。
三级标题用宋体小四号字不加黑。
②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③图:正文中所有图示须列明标题,并通篇统一编制序号,如全文篇幅较长,亦可按章编制。正文中与相关图示对应文字处须在括弧中注明“见图n”字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图说明用宋体小五号字不加黑。
④表格:正文中所有表格须列明标题,并通篇统一编制序号,如全文篇幅较长,可按章编制。正文中与相关表格对应文字处须在括弧中注明“见表n”字样,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表内必须按规定的符号注明单位,表说明用宋体五号字不加黑。
⑤公式: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公式后应注明该公式按章顺序编排。
⑥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⑦数字:数字使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十一、毕业论文材料整理要求
系(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毕业论文答辩领导小组名单、选题指南、毕业论文选题一览表、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一览表、中期检查总结、选题分析、论文质量分析、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教师指导记录表整理装袋备查。
论文封面、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语表、评阅人评议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审表均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指导教师评语表中的“指导教师评语栏、评阅人评议表中的评阅人评语、成绩评审表中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栏”三项需要手工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其它所有需要签名的位置由相应人员用黑色碳素笔签名。
十二、其他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要用英文书写,排版格式应用英文排版格式。
教育部本科论文评审需要3份。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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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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