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 中国婚姻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中国婚姻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中国婚姻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假结婚与假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一种,即被胁迫结婚。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婚姻效力或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如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结婚效力问题;使用虚假户口虚或假姓名或登记姓名错误的效力问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效力问题;结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的婚姻效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主要违反结婚登记程序,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有一章是专门讨论这一问题,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说要讨论的主要是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假结婚、假离婚的处理问题。所谓假结婚、假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或离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行为。假结婚、假离婚,实际上就是没有结婚或离婚的真是意思,在民法上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而,要了解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必须了解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虚假意思表示,又称“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而作虚假表示。故意虚假意思表示,包括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何为“心中保留”,因其称谓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在德国,称心中保留为“意思保留”或“真意保留”,谓表意人自知其非真意,故而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称为心中保留者,谓保留真意于心中,而未与相对人通谋也”。 我国大陆有学者称心中保留为“真意保留”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所谓“通谋虚假”,又称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或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关于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的效力,在外国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第116条 、第117条分别对“真意保留”和“虚假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6条(心中保留)、第87条(通谋虚假)也有规定。根据德国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对于“心中保留”,在相对人明知时,不发生效力。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大陆民法没有“心中保留”、“通谋虚假”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看,大陆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但对于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效果如何,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基于真意保留所为之民事行为,原则上发生效力,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行为应不发生效力。对于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心中保留”、“通谋虚假”效力,能否适用身份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台湾地区多数学者认为,婚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婚之要件,须当事人具有真正结婚之意思,并将之表现于外者,结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结婚意思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欠缺结婚意思,婚姻当然无效。 如 高凤仙先生认为,心中保留离婚为无效 。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心中保留为他方配偶所明知为无效。 “心中保留及通谋虚假,并没有如德国、日本有足以排除民法总则适用之充分及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观点,“心中保留”、“通谋虚假”则适用民法总则。但戴东雄先生 有不同看法,他虽然也认为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其理由不同。他认为:总则编规定的意思表示的无效和可撤销也不能径行适用于亲属身份法。身份行为也有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或误传的情形出现,此类行为也构成可撤销或无效。但是,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并非像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 日本学者栗生武夫则认为,婚姻关系不能适用民法民法总则。“于交易契约,许其为虚伪无效之抗辩;而于婚姻,则禁止虚伪无效之抗辩,与禁止心中保留之抗辩同。盖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 栗生武夫认为:从日本民法的规定看,“系特别限定无效及撤销之情形,而此限定情事,不得揽入‘心中保留’”。 “ 一旦依方式表示婚姻意思以后,即无提出非真意抗辩之余地,纵令相对人为恶意,表意人亦不能不为表示所拘束 ”。 “关于婚姻,则绝对不许心中保留之对抗。故意提出反于真意之婚姻呈报者,纵属无心,亦不能不与相对人结夫妻”。 我们认为,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系在财产法上适用的规则或原理,于身份行为或身份关系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虚假的婚姻,也不能适用民法总则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虚假离婚有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总之,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关系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如2003年11月22日,罗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担董某的医疗费1万7千余元,并对罗某承担的3万9千余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那么,如果经查证,当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确实与李某夫妇故意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债务,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对这种离婚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离婚呢?我们认为,这种离婚本身并不违法,宣告离婚无效或撤销离婚,法律根据不足。但对于弄虚作假的事实可以纠正。董某对于李某夫妇离婚问题,只涉及离婚时间的早迟或虚假问题,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如果查证确实属于将离婚时间提前者,则可以直接确认离婚的真实时间。董某可以真实的离婚时间为根据,主张李某夫妇承担责任,没有必要撤销离婚。因为对于董某来讲,李某夫妇离婚本身并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只是由于怀疑其可能将离婚时间提前,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查证李某没有将离婚时间提前,则离婚完全是真实合法的;如果查证确实将离婚时间提前了,董某则可以据此直接主张李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就是说,无论李某夫妇就夫妻财产和债务如何约定,只要从时间上明了确属于李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不会影响董某追偿债务的权利,董某可以向李某夫妇的任何一方追偿。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如德国民法第1314条2款5项、 瑞士民法第120条、 意大利民法第123条、 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即是。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 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40页。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3]但德国民法没有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规定。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5]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白沙人文社会学报,创刊号,2002年10月,第15——54页。 [6]高凤仙《亲a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页。 [7]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第419页。 [8]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页。 [9]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页,注117。 [10]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页。

你可以找度娘,在这里没有人会愿意帮你写论文的。百度里面多的是,自己找下然后再加入一些自己的想法就差不多了,注意格式,其他一般没有什么问题。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夏吟兰等主编:《 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 9 月版写论文的时候恰好看到的 貌似有用 你试试吧^^

同性婚姻论文参考外国文献

不了解谈不上入手。

The Chinese news report, political said Washington state legislature last week by gay marriage bill, the governor Greg Ed today signed into law, to Washington state became the nation's 7 a recognition of gay marriage,. The act officially entered into force in June 7th.

Reported that Democratic Party, Greg Hua, Olympia parliament in the reception room at the signed signed legislation to the presence of supporters responded with warm applause, she said: "I to homosexuals will be equally proud of, this is the latest victory in American gay rights movement." Greg Hua said, announced his support for same-sex marriage, gay voters continue to contact her, to tell her own story. Her two daughters made her realize that 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issue of civil rights. Mr Murphy, who has previously supported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said: "friends, we welcome you to the other end of the rainbow."

The opposition will be expected to appeal, the legitimacy of same-sex marriage may be the final ruling by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Unless opponents of gay marriage people can collect enough signatures, to seek a referendum overturned the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therwise Washington State same-sex marriage bill, after the signature of governor, since June 7, homosexuals can get married in the state of Washington. If opponents signed successfully, the method will be temporarily being shelved, until November 6 presidential and parliamentary elections held a referendum to decide.

The New York State, Massachusetts, Kang of Connecticut, and Vermont, New Hampshire and Iowa and Washington, DC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California in 2008 was briefly recognized same-sex marriage, but later in a state constitution correction proposal of referendum, California marriage relation is defined as a male and a female with, also is not to accept gay marriage. The . federal appeals court ruled last week that California's proposal to ban gay marriage was unconstitutional.

Reported that, by the majority of Democratic members of the New Jersey legislature, recently voted to passed a bill legalizing same-sex marriage, but Republican governor Christie said, he will veto the bill.

美国中文网报道,政治网称,美国华盛顿州州议会上周通过同性恋者婚姻法案,州长葛瑞格华今天签署成为法律,让华盛顿州成为全美第7个认可同性婚姻的州。该法案6月7日正式生效。

报道称,民主党籍的葛瑞格华,在奥林匹亚议会接待室举行的签署式中签署立法,在场支持者报以热烈掌声,她说:“我以同性恋者将受到公平对待感到骄傲,这是美国同性恋者权利运动的最新胜利。”葛瑞格华称,在自己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后,有许多同性选民陆续联系她,向她倾诉自己的故事。自己的两个女儿使她认识到婚姻平等是重要的民权问题。先前曾经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员墨菲也说:“朋友们,我们欢迎你们到彩虹的另一端。”

预料反对者将会提出上诉,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未来可能会由美国最高法院作最后裁定。除非反对同性恋者结婚的人士能搜集到足够的联署,以寻求公民投票推翻州议会的决定,否则华盛顿州同性婚姻法案,在州长签字后,将自6月7日起,同性恋者可以在华盛顿州结婚。倘若反对者联署成功,该法将暂遭搁置,直到11月6日总统和国会大选时举行公投再作决定。

目前纽约州、麻萨诸塞州、康乃狄克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和爱阿华州,以及华盛顿特区都承认同性婚姻。加州在2008年曾短暂认可同性婚姻,但后来在1项州宪法修正公民投票提案,将加州的婚姻关系定义为1男、1女的结合,也就是不接受同性恋婚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周裁定,加州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提案违宪无效。

报道称,以民主党籍议员占多数的新泽西州州议会,近日表决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但共和党籍州长克里斯蒂说,他将否决这项法案。

日本人爱情观「便当与命运的相遇」日本男性决定的关键「便当」,到底有什麼魅力?在日本,其实也像我们一样,忙碌的日子要亲手做便当,是一个麻烦又花时间的事,但是能收到女朋友的手作便当,不知道是多少男人在谈恋爱时的小小的幸福与梦想,从女友的亲手便当里其实可以感受很多东西,好不好吃是其次,重要的是一种心意。(手作便当也最常让人联想到的关键字是,幸福、贤慧、心意与温暖)记得看过一个节目,太太为了要庆祝先生退休,在当天特别做了便当送去,2人还特别到他们约会的地方去吃便当,画面拍著这一对老夫妻吃著便当的身影,让人不禁觉得,这应该是世界上最好吃的便当了吧。介绍2位在日本的便当达人,名叫「寺岛淳子」与「宫泽真理」,他们的有名不是因为便当做的特别好吃,而是他们将便当带到了另外一个境界。接着想诉说一段日本朋友的婚姻.他们一个老家在北海道,一个在九州,如何在东京见面及交往的过程,问他们怎麼认识跟决定要结婚的,男的说「お弁当(便当)」,女的却说了一个让我很有兴趣的答案「运命の出会い(命运的相遇)」!到底什麼是「运命の出会い(命运的相遇)?」「运命の出会い」其实就是「命中注定」与「见面」这2个的混合体(跟一见钟情不太一样),就像漫画里的情节一样,蜡笔小新的爸妈,广志和美讶也是因为奇妙的「运命の出会い」才会在一起的欧(详见漫画)。到底是什麼的情况或徵兆会让人觉得是命中注定?又是什麼样的命中注定的见面会有让人有想要坠入爱河的奇妙魔力?在一份2008年针对日本男生与女生的一个统计「最让你想要与感到命运的相遇是什麼样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统计的结果是这样的:男性希望的「运命の出会い」:排名前31.子どもの顷に引っ越していった初恋の人と、偶然再会(小时后搬走的初恋情人、偶然的又见到面)2.旅先で会った人と、全然违う场所で再会(在旅行地方所遇到的人、却在不一洋的场所又见到面)3.飞行机の席で偶然隣り合った人が、昔好きだった人(坐飞机时坐在旁边的人,是以前喜欢的人)排名4~104.雨宿りの轩下で偶然隣り合った人が、昔好きだった人(在等雨停的屋檐下面,遇到以前喜欢的人)5.雨宿りをしていたら、伞をかしてくれた(下雨的时候,借伞过来)6.けがなどで入院した时の担当医(看护妇)(受伤时住院时的医生(护士))7.落し物を拾おうとして手が触れた(东西掉落去捡的时候碰到对方的手)8.一目ぼれした人が、自分と同じ部署に入社してきた(发现一见钟情的人,跟自己进同样的公司同样的部门)9.図书馆で同じ本を借りようとして手が触れた(在图书馆正要借同样的书时碰到对方的手)10.通勤でいつも会う片思いの彼が、隣に引っ越してきた(在通勤时所暗恋的对象,搬到隔壁来)受伤时照顾自己的医生,还能促成「运命の出会い」,这是所谓的因祸得福吗?其他还有像是,「原来喜欢的人是父母安排相亲的对象」、「在街角转弯时的相撞」、「同时拿到架上最后一个商品」之类,真的很像是日剧的剧情,恋情总是发生在意外之后¨女性希望的「运命の出会い」:排名前3名1.旅先で会った人と、全然违う场所で再会(在旅行地方所遇到的人、却在不一样的场所又见到面)2.子どもの顷に引っ越していった初恋の人と、偶然再会(小时后搬走的初恋情人、偶然的又见到面)3.通勤でいつも会う片思いの彼が、隣に引っ越してきた(在通勤时所暗恋的对象,搬到隔壁来)女性希望的「运命の出会い」,跟男性还蛮接近的,不过对於女性来说,在异地认识的异性,在另外一个地方又遇到,「缘份」与「神秘感」似乎有著更吸引著女性的想像空间。排名4~104.飞行机の席で偶然隣り合った人が、昔好きだった人(坐飞机时坐在旁边的人,是以前喜欢的人)5.雨宿りをしていたら、伞をかしてくれた(下雨的时候,借伞过来)6.一目ぼれした人が、自分と同じ部署に入社してきた(发现一见钟情的人,跟自己进同样的公司同样的部门)7.怖そうな人に络まれているところを助ける/助けられる(帮助被可怕的人包围的人或被帮忙)8.雨宿りの轩下で偶然隣り合った人が、昔好きだった人(在等雨停的屋檐下面,遇到以前喜欢的人)9.好きな人が偶然同じエレベータに乗ってきた(在电梯偶然遇到喜欢的人一起搭乘)10.道路で自転车が壊れてこまっていたら、修理をしてくれた(帮忙修理在马路上抛锚的车)情境影响著女性的感觉(而男性却多在肢体上的意外),「旅行」、「下雨」、「抛锚」,也许就是在这种「孤单」、「偶然」、「需要帮忙」」的情境之下,让女性卸下了心防,其他还有像是「从痴汉、色狼手中救出」等,这是受了电车男电影的影响吗?来一趟旅行,带著手作便当,说不定你也会有一场奇妙的「运命の出会い(命中的相遇)」,遇到那个在旅途中曾经遇到过的人。------------------------------------------------------------------电视剧中所反映的新兴爱情观在婚姻意义与家庭力量逐渐薄弱丧失的90年代,这种感情的蛛网更光明正大地伸进各种作品中的夫妇关系,像是前不久震撼日本的《失乐园》,主角役所广司与黑木瞳宣扬中产阶级中年人偷情与殉情的浪漫。其实在这之前已经有不少偶像剧透露出这类的信息,例如由浅野裕子主演的《义务与演技》,便通过一个女强人家庭与另一个传统妇女家庭间,两对夫妇婚姻压抑拘谨的情欲逻辑与浪漫解放的婚外情,解读现代男女婚姻中爱与性的关系。这种令婚姻面临破碎边缘的外遇,通常都是悲剧收场,像《情生情尽》里植草圣一(丰川悦司)一心工作,冷落了妻子淑美(安田成美),使她在从事主妇卖春时,与遇到的刑警标悠作(岸谷五朗)陷入畸恋,却未料害死了自己的孩子。不过也有喜剧收场的,例如在《两心两意》中干脆就让两对夫妇交换伴侣;北村亚树(松下由树)偶然邂逅爱上了田边黎(高桥克典),然后在举办的家庭派对上,北村浩一(神田正辉)则与田边美佳(黑木瞳)暗生情愫,最后婚姻关系互调位置,皆大欢喜。这样的故事类似于永泽尚所著的《恋人啊!》,同样是两对夫妇,只是他们的感情关系建立于婚姻之前,而在结婚之后才发现这段情感的可贵。辽太郎(佐藤浩市)与爱永(铃木保奈美)结婚一年后搬到宇崎航平(岸谷五朗)与庄子(铃木京香)夫妇的隔邻,却未料辽太郎因为亲生女儿而与前女友庄子旧情复燃,宇崎航平与爱永则维持着充满洁癖的精神式恋情,浪漫唯美到极点。现代的婚姻中充满着许多受害者,而偶像剧也不吝给这些婚姻挫败者第二春。像《我们结婚吧》就让刚离婚的殿山圭太郎(江口洋介)为了争取儿子的抚养权,而与健康器材的推销员唯川美羽(石田光) 假结婚,最后弄假成真。而《相逢何必曾相识》男主角织田裕二虽有女友,但却从小迷恋哥哥以前的女朋友--婚姻失败与女儿相依为命的浅野温子,多年后两人突破重重禁忌在一起。比较起来,童话般强调快乐结局的偶像剧更能满足年轻女性观众们的美梦。标榜着现代灰姑娘浪漫爱情故事的《东京仙履奇缘》,就是个乡下女孩麻雀变凤凰的都市奇谈,缔造了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的新神话。《协奏曲》则是另一个女性观众向往的新世界,女主角宫泽理惠同时享有木村拓哉与田村正和两个情人的温柔疼惜,一改男人才能三妻四妾的传统故事(不过也有人认为,两个男主角间其实隐隐流露着禁忌的同性恋情)。纯情的坚持是永远的真理还有一种恋情更能博得观众同情,那就是角色带有残缺不幸的悲剧爱情。先天残缺最著名的例子,当然是《跟我说爱我》里那段无言的爱,哑巴画家板木晃次(丰川悦司)平日孤僻自溺,必须在充满母爱的剧团演员水野广子(常盘贵子)的包容下才得解脱,只是晃次的自卑使他们的恋情拖了许多年。而《天使之爱》里的折源优香(和久井映见)则是个智能偏低却拥有艺术天分的纯真女孩,她与记者泽度彻(高桥克典)之间的恋情亦多遭挫折,她还得像王宝钏苦守寒窑等他好几年,不禁令男人为她掬一把同情泪。《白昼之月》里虽然都是正常人,但女主角舞永(常盘贵子)却在初次约会前遭到强暴,从此有了男性恐惧症,而与男主角直树(织田裕二)之间越行越远,这就属于后天的不幸。以学生观众为诉求对象的校园青春偶像剧,里面的情侣关系,大概是最最单纯无邪的,总是若有似无、欲说还休,即使三角恋情也总是如翩翩君子的嫉妒与谦让。就像是《热力十七岁》里的武田真治与一色纱英虽然是情侣,却与内田有纪3个人之间产生尴尬的情愫,在友情与爱情间犹豫;其实之前的《是谁偷走我的心》也有这种若即若离的难解习题,同样的女主角组合,只不过男主角变成木村拓哉。这种题材与角色,以青少年学生为市场,也标榜着新新人类年轻的爱情。在传播媒体主宰人们生活的时代,已分不清是"戏剧反映人生"还是"人生反映戏剧"。且让我们学学《大家相爱好吗?》里面,高中老师阵内孝则在追求小泉今日子时最喜欢对大家说的话:"大家相爱好吗?"------------------------------------------------------------日本女孩的爱情观这故事发生在我家乡.湖北三峡!25岁的梅村恭子出生于日本大阪市的一个名门望族,是日本小有名气的画家。1997年年底,年仅20岁的她在全日本美术作品大赛中获一等奖。1998年4月,作为奖励,深爱中国文化的父亲出资让她去中国旅游、采风写生。在发源于神农架南端的神农溪,恭子被一派原始美景陶醉了。她不知道在这美丽的青山绿水之间会出现一个让她一生都刻骨铭心的男人。那天,恭子和其他游客一起坐在竹筏上游览,就要进入急流险滩时,六七个光着脊背的纤夫一起跳进溪水倒拉纤绳。导演解释说:纤夫们竭尽全力地将木筏向反方向拉,是为了提高漂流的安全系数,“纤夫”也是神农溪漂流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突然,恭子的目光被一个纤夫吸引了,他身材匀称肌肉强劲,线条舒展,表情忧郁而沉静,特别是那双眼睛传达着一种独特的光芒。梅村恭子的心灵被震撼了,学了20年的绘画的她从来没有见过如此生动的素描“模特”,她当即拿出了画板……这个纤夫名叫苏成树,34岁,已成家并有一个6岁的儿子,他是土家山寨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农闲时下河拉纤,以补贴家用。苏成树搀扶她下船时,她的心莫名地紧张起来,突然发觉自己爱上了这个土家纤夫,这可是她守候了22年的情感呀!一晃两个月过去了,一天,苏成树意外地收到来自日本大阪的一个包裹。他不知道是谁从遥远的日本寄来的,打开一看,是他在神农溪拉纤的画,其中还夹着一个似曾相识的女孩玉照。不久后的一天,苏成树在溪上值班时,突然,一艘机动小游艇逆流而上,全速开来。艇上的人,好像在喊自己的名字。他立即跑向游艇,发现游艇上的那个漂亮的女孩有些眼熟,再仔细一看,这不是寄画和照片的日本女孩吗?梅村姑娘跳下船,一把拉着他的手,用不太熟练的汉语说:“我虽然不知道你叫什么名字,但我爱你,你是我生命中最珍贵的素描。”苏成树完全不明白是怎么回事。这时,翻译走了过来,将苏成树拉到一边,告诉他这位叫梅村恭子的姑娘在两个月前的一次邂逅中爱上了他,这次梅村是专门为他才来中国的。苏成树一下子惊得目瞪口呆,好久没有回过神来。得知真情后,苏成树坚定地摇了摇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已经有了家庭。”翻译支吾了半天才敢将他的话翻译过来给梅村恭子听。梅村恭子掏出一张便笺,用笔写上一句简单的中文:“成树君,你跟我去日本。”苏成树看后还是摇头。梅村姑娘继续对苏成树说:“你跟我去日本,你什么也不要做,我保证对你好,对你儿子好。至于你的妻子,我可以给她一大笔钱,让她这一辈子生活得很好。你还可以用梅村家庭的钱来投资开发神农溪漂流。”苏成树无动于衷,他牵挂的是山坡上的妻子和孩子。见劝不动苏成树,梅村恭子决定暂时离开一段时间。梅村恭子离开神农溪后,很快办好了在洛阳大学留学的手续。她认为苏成树对她无动于衷的原因是两人之间的距离太大,她决定把洛阳作为她的爱情“根据地”,准备一边学习汉语、上大学,一边给苏成树写信,等待爱情。知道日本女孩为他所做的一切,苏成树仍然不为所动。他对妻子说:“无论如何,我都不会动心的。”夫妻俩依然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与世无争的日子。2001年的秋天,苏成树的妻子将地里的粮食都收完了,家里的猪都卖了,拿出800元钱交到苏成树手里。丈夫疑惑地望着她。“你快去吧,那日本女孩想你,为你吃了苦,我们不能再伤她的心了。”她的话还没说完,热泪就浸满了眼眶。苏成树觉得有必要和梅村姑娘说清楚,于是答应了妻子的要求。11月12日,苏成树启程赴洛阳。苏成树平生第一次穿上西服和皮鞋,那是他妻子悄悄跑到县城去买的,虽然质地和档次都不高,但这可是他们一亩花生地一季的收入。西装皮鞋穿在苏成树身上,一下子衬托出他的英俊,他妻子这时仿佛明白了日本女孩为何为了丈夫远渡重洋。她一下子扑到丈夫怀里:“你过去跟她说,我俩认她做妹妹行么?”“行!”苏成树此时也哽咽起来。梅村恭子终于见到了她朝思暮想的纤夫哥哥,此时她已能操着流利的汉语问苏成树:“我对你的爱恋到底有没有一个结果?”苏成树斩钉截铁地再一次告诉她:“这,不可能!”苦苦等候换来的还是苏成树“无情”的答复,梅村恭子的脸一下子变得苍白,晶莹的泪水从脸庞上滴落下来。她告诉苏成树,在中国这几年的学习,使她对中国人的情感生活有了基本的了解,她知道自己的做法是一种自私的行为,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一种良心的犯罪。但她祈求苏成树原谅:她这样做全是因为太爱他,她不想伤害他的家人。说完,伏在苏成树肩头痛哭起来。苏成树镇定了一会儿,推开嘤嘤啜泣的梅村,开始慢慢讲述这次能够来洛阳的经过,还转达了妻子对她的关切和问候。梅村恭子静静听完了苏成树的讲述,对那个深明大义的中国嫂子肃然起敬。这时,她才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这场缠绵的情感漂流不会有结果,爱情的小船只能靠岸。------------------------------------------------------------------中岛美嘉坦白爱情观:最爱外冷内热型男人据台湾媒体报道,11月6日于日本推出全新专辑《爱无止境》的中岛美嘉,亦将于11月7日台湾同步登场。专辑中有10首歌皆由美嘉亲自作词,里头巧妙诠释各种爱情心境的歌词,仿佛暗示着美嘉急欲体验的爱情冒险!美嘉表示她是用直觉去谈恋爱的,但绝对不会主动表白,只让自己跟着跟感觉走!她最欣赏的异性是“外表冷酷内心火热”型,外表看起来酷劲十足,但相处之后才发现其实内心既温柔又会撒娇,这种充满矛盾落差的男性最得美嘉的心!但如果分手了,美嘉也会立即抛下过去向前看,她说自己也曾后悔过,但是坚毅的性格可以让她绝不回头!并接受事实对对方说:“谢谢你曾经爱过我!”在今年的五支单曲中,各呈现不同颜色主题的中岛美嘉,她最喜欢紫色,如果要变成动物的话,她想变成蛇,因为蛇的神秘和冷静,正是中岛美嘉的个性反映!众所皆知中岛美嘉对占卜算命很有兴趣,16岁那年她曾在老家鹿儿岛,让一位懂姓名学的老婆婆算过命,那位老婆婆把她从出生开始的事,说得神准不已,让她十分惊奇,而之后也给了她许多确实中肯的建议,美嘉神秘地笑说内容不能透露,但她也从此相信老婆婆说的,并且深信不移!

3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及建议立法的可行性国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寻找到解决同性恋的方案。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 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十年即1999 年对之又做了修改。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19 年。其中有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他们的立法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制[10]。最典型的就是荷兰由于对其1998 年将同性恋规定为伙伴关系的法律不十分满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并且欧洲的这次立法浪潮也影响到了美国和我国。美国佛蒙特州立法机构迅速作出了反应“ 将异性结婚者享有的便利与保护扩及到同性伴侣”。我国也再次掀起了同性恋立法的研究讨论狂潮。自此,同性恋的法制环境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古代对同性恋一直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仔细地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伙伴立法模式,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同性恋立法建议我国之前的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仅仅考虑与同性恋问题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切实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关同性恋的刑事立法过于模糊。第三, 以人数比例来压制同性恋者的人权。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从人权的角度上看没有轻重之分,不能认为多数人的人权优先或重于少数人的人权,或反之。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必须对于同性恋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定:[11]同性恋人权立法不管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宣言》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两《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权等。其中都没有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必须是同性。这些都可以作为同性恋应该同异性恋一样享有广泛人权的国际渊源。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同样应该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首先应该确定同性恋的人权是一种特殊人权, 一方面它专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 即只有作为同性恋的成年人才享有此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包含人格权,身份权和权利保障三方个面。而婚姻自主权即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与其相关的配偶权,同居权等则是身份权的主要内容。应予同性恋类似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中同等的权利,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同性恋刑事立法首先要将“ 同性恋刑事立法”与“ 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前者讨论的是与同性恋相关联的一些刑事问题, 而后者强调的是同性恋是犯罪。在讨论同性恋刑事立法时,没必要就《刑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另做规定,适用一般理论即可。本人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2001 年之后,同性恋就被排除在精神病范围之外,因此应该具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增加关于男性卖淫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我国有少数地方将提供色情服务的“皮条客”以卖淫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卖淫做为犯罪写入法条。第三是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增加到强奸罪之中。在我国目前的所有刑事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犯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却有很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发生, 并且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很多时候甚至比异性侵害更大。最后,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新定义,并将同性恋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增加其中,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由同性恋引起的破坏现有合法婚姻的案例, 但是受害者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全面性将更有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同性恋民事立法准确的说,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在国外的多年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自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到底有什么差别,若是没有差别,又为什么要区分?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婚姻?如何解决涉外因素的相关问题等等?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争取者而言,他们一方面要求内在和谐的融入到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公众像认可异性恋一样认可他们的关系。然而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作好赋予同性恋者同等法律权力的准备, 所以为了协调社会主流和同性恋者之间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本人认为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状的一种模式。在立法上对于同性伴侣结成的这种伙伴关系,首先要创立一个新的法律身份, 即“ 登记伙伴”。“ 伙伴”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 现在泛指共同参加某种组织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写作伙伴等。” 而此处则泛指同性之间以永久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伴侣。不难看出,作为伙伴,须要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识,并且该意识贯穿于整个关系存续的始终。“ 登记伙伴”即指同性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以伙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 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需要注意的就是伙伴关系作为不可达到的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侣。因为异性如果严肃对待他们的关系他们是可以结婚的,而没有必要给他们一个结成“ 次要婚姻”的机会,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使传统的婚姻制度存在风险。还应注意的就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也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收养和亲权两方面。就收养而言,本人认为应该立法禁止同性恋以伙伴关系收养孩子。原因有二:其一,未成年孩子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不强,若是法律允许该种收养,则会使得他们对异性的认识更加模糊,而自己成为同性恋的可能就会更大。其二,从法的精神和价值上看,法律不可以将“ 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人置于未来不可预测之中”,否则将有违公平的原则及以人为本的精神。国外也开始倡导孩子应该在异性家庭中成长,目前,只有荷兰、丹麦、冰岛、英国、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以共同名义收养孩子,其他绝大部分国家都对此明文禁止。此外, 登记伙伴在涉及亲权也与婚姻不同。国外的立法例主要是禁止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伴侣对孩子享有亲权。结合我国实际,一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同性伴侣对孩子也不享有抚养和监护等权利。理由前面我已阐述。然而关于伙伴关系的缔结、法律效力和解除等则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以来法律则可以把大部分的问题留给伙伴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除此之外,为事实同居及其他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体系则可以通过零星立法完成,从而构成一种“ 双层规制体系”。

婚姻家庭法相关论文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婚姻观论文参考文献

以下是我上次关于傲慢与偏见的演讲中的婚姻观爱情观分析,受到了好评,也运用了一些参考,如书评 本书描写了四段截然不同的婚姻以及对应的婚姻观然后你可以分析四段婚姻的差距,以及你是赞成那一种。(建议在这里只赞同主人公的婚姻,另外三段婚姻其实都是起到反衬作用,因为同样美满的宾利和简的婚姻还是有很大问题的,他们的婚姻并不牢固,他们都缺乏主见,否则不会因为当初达西的破坏就不了了之,而又因为达西和伊丽莎白的撮合又走到一起)1达西与伊丽莎白的婚姻是基于爱情的2宾利与简的婚姻是基于倾慕的3柯林斯与夏洛蒂的婚姻是基于顺从和接受的4威克姆与丽迪亚的婚姻是基于欲望和利益的本书主要描绘的是英国200多年前中产阶级婚姻状况伊丽莎白无疑是其中思想高度最高的女性,美丽灵动更是极具主见,达西也同样拥有后者。正因如此,面对达西的傲慢,伊丽莎白才会产生偏见;认识到了伊丽莎白的率直可爱,与姐姐的浓浓情亲后,达西才会义无反顾的抛开对其家人鄙弃厌恶的傲慢,主动促成两人的情感。价值:1简。奥斯丁的这本书中达西和伊丽莎白的婚姻,颇有打破阶级限制的意味,因为达西是贵族资产阶级,而伊丽莎白只是中产阶级。书中四段截然不同的婚姻观更是各类人性与欲望的集中体现。2作者本人是一生未婚的单身女子,却可看出其内心深处还是向往爱情向往婚姻的,所以也可从作者借伊丽莎白对爱情的执着追求,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出发。批判了没有爱情的婚姻的可笑,鼓励人们不受阶级限制努力追求真爱,你也可以引申为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建议:虽然你的题目是婚姻观,但不要就事论事,要和自身精神境界有联系,所以建议你在最后将婚姻观引申为人生观,价值观,理想观等等

作者在情节的字里行间也在诉说自己对爱情的看法。她通过贝内特小姐的口说:“没有爱情千万不要结婚。”她批判那种惟利是图的金钱婚姻。就像我一直说的,真正的爱情不应过多的考虑那些外在的因素,两个人真正好那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可以说,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里最仔细审慎地剖析描述了绅士淑女恋爱求婚的全过程,并全面透彻地说明了她所谓的理想婚姻的各种基础。 另外,她也在拿起反讽和喜剧这两种有力的艺术武器来批判那些不合理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乡绅贵族阶层的保守人物,揭露他们的虚伪,嘲弄他们的愚蠢。正如借伊丽莎白所说:“世事经历得越多,我就越发对这个世界不满。世人都是反复无常的,那种表面的优点或见识是很不可靠的。日复一日,我的这种信念更加坚定。”想想我们现在的人不也是如此?我承认包括我自己在内。但是我很有意愿并且支持所有人去打破一些传统,毕竟世界在变,我们的思维也应该更开放,更新潮。 《pride and prejudice》。那我最后就祝愿无论是在爱情还是生活中,人们都能少一些傲慢与偏见,多一些谦诚和理解吧!这样爱情才能更稳固,生活才能更美好!

一、 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二、 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的繁文缛节,更是社会趋于文明,合理的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也有利于社会进步。男女的婚姻的年龄也开始正常起来,早婚的现象变少,人们开始重视起自己的教育,事业和革命,结婚年龄从原来普遍的16,7岁到20岁出头,这是社会显著的进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下一代的质量。三、 建国后的婚姻状况和婚姻观念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国家一切都刚刚起步,当时急需一部法律为新的婚姻制度作为新的婚姻规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废除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习于是,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最初几年里,政治色彩颇浓而革命意义极大的《婚姻法》为中国人的婚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其颁布为起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一夫一妻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开始在主流媒体的宣传中出现提倡“婚姻自由”,这一切都是过去的年代所没有的,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婚姻法》的颁布给中国的婚姻制度带来了质的改变,长足的进步。就在《婚姻法》颁布前一年,法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藉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当然,在这一时期婚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自50年代“反右”运动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政治成为一切的主题,婚姻如是。其时所谓的“红五类”之间的通婚是理所当然的,而企盼改变命运的所谓的“黑五类”也无一例外地希望能与“红五类”联姻,以便借此获得免于政治迫害的身份条件。与政治条件相比,人们对财富、职业的要求似乎并不高。也许在那个均贫富已被制度化的时代,经济方面的任何期待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人们连爱情也少有期待。爱人,首先应该是革命同志。1978年以后,政治权力与传统道德共同构建的社会监管体系日益松动,令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受真切而又应接不暇。少了过度的政治负担,人们的婚姻重归朴实的爱情。1981年,新《婚姻法》颁行,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要件,由此,中国人似乎开始意识到,爱情也是婚姻中颇为重要的东西。婚礼也跟上了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潮流,新人穿上了套装西服婚纱、喜宴排场越来越大,婚庆事业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然而,进入新千年以后, 这是一个规范日渐模糊的时代。80后相继步入婚龄,成为这时期结婚的主力,此时的婚姻染上了80后鲜明的个性色彩-在中国,一些人的爱情开始以“无政府”的方式蔓延,正如罗素在半个多世纪前在《婚姻革命》里说的,“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同时,随着物欲与自由主义的膨胀,结婚的决定开始掺杂着更多无关爱情的考量??四、总结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受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所决定。可以说,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的的变迁,当然这不是唯一因素。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婚姻制度的未来做准确预知,但是纵观变迁,我们并且发展趋势将是趋于合理与完善。 不能说着将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摘要:夏洛蒂·勃朗特的《简·爱》不仅具有深刻的共时性意义,更有复杂的历时性渊源和价值。小说突破了英国传统的三“C”世界(即教堂烹饪孩子),以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完成了对简·奥斯丁等前代作家的飞跃。由于《简·爱》浓郁的圣经情结,其女性意识印证了“女性和神和耶稣基督之间”天然的联系。女性的弱者处境使她们渴望将自己的有限生命与一种超自然神力联系起来,从而获得女性自身的自爱自立。关键词:夏洛蒂·勃朗特《简·爱》圣经情结女性意识女性主义夏洛蒂·勃朗特的《简·爱》不仅具有深刻的共时性意义,与狄更斯、萨克雷等一批杰出的小说家一样广泛揭示了政治和社会的真理,更有其复杂的历时性渊源和价值。女主人公简爱不是帕美拉!第二,简·爱的故事也不是灰姑娘传奇的翻版。小说突破了英国传统女性的三“C”世界(即教堂烹饪孩子),以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完成了对简·奥斯丁等前代作家的飞跃。它是夏洛蒂蘸着心灵的经验来运笔着色的,凝聚了她极其丰富的形象思维。而在这个艺术形象世界的时空中,又蕴含了浓郁的圣经情结和女性主义观念。《简·爱》体现出了强烈的女性意识和女性主义观点,阁楼上的疯女人伯莎无疑是男权文化的牺牲品,孤女简·爱强烈的独立意识则是小说世界的一个标尺。她与桑菲尔德庄园主罗切斯特的第一次对话就体现了她的反叛性格和自省精神:罗切斯特问: “你认为我漂亮吗?”回答是: “不!先生。”!这不是一般的男人和女人的对话,主人和佣人的对话,而是一场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夏洛蒂·勃朗特的《简·爱》以她“救救妇女”的愤激呐喊,成了英国女性解放潮流的滥觞。《简·爱》所体现的女性意识,有其接受圣经影响的复杂性,本文试图从“失乐园”和“复乐园”切入,探讨《简·爱》的圣经情结和女性主义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 《简·爱》印证了女性和神和耶稣基督之间有一种天然的联系,堪称女性主义神学的艺术化表现。夏洛蒂注重“现在”,自叙体小说的特点和局限性也决定了她的《简·爱》缺乏广博的时空跨度。生活的苦难(母亲的早逝、父亲的冷傲、弟妹们的相继死亡、妇女地位的低下等)和环境的恶劣(约克郡的偏僻、荒凉、保守等)进而规定了她寻求安慰和解脱的主要途径是借助富于宗教意味的想象。这使她笔下的简·爱感情激荡时常常提起圣经。尤为重要的是,简爱与罗切斯特的爱情故事历经了从“失乐园”到“复乐园”的演变,与圣经的原型意象遥相呼应。按《创世记》记载,上帝在东方的伊甸设立了一个园子,让他创造的人亚当在那里耕作、管理。伊甸园里生长着许多树木,使人赏心悦目,树上结的果子香甜可口。园子中央长着生命树和一棵能使人辨别善恶的树。园子里有河,河水滋润着园中的植物。那河从园子里流出后分作四条:一条叫比逊,环绕着哈非拉全地,那里有成色最好的金子,还有贵重的松香和红玛瑙。第二条河叫??总之伊甸园里没有世态炎凉和人际纷争,人们衣食无忧,安居乐业,享受着原始的天然满足。这个伊甸园乃是人间乐园。而《简·爱》中的桑菲尔德庄园,俨然是伊甸园的翻版:我穿过铺着地席的长过道,走下滑溜溜的橡木梯级,来到大厅。??天气很好,朝阳宁静地照耀着已经发黄的树丛和还是一片绿色的田地。??白嘴鸦飞过草坪和庭园,要去停落在一个大牧场上。??那边有一排高大的老荆棘,粗壮多节,大得像橡树,一下子就说明了这宅子命名的由来。再过去是小山,??我常常一个人在庭院里散步,??远远地眺望着田野和小山,望着朦胧的天际。??这条小径夏天以野蔷薇著名,秋天以坚果和黑莓著名;即使现在,也还是有一些珊瑚珍宝般的蔷薇果和山楂。??黄昏的寂静同样还泄露出最近处溪流的淙淙声和最远处流水的潺潺声?? "阳光、古树、鸟语、花香、小山、田野、果实、河流??桑菲尔德仿佛一处世外桃源。在这里,简·爱感到一种从未有过的自在和轻松, “对于我来说,生活中一个比较美好的时期正在开始,这是一个有着荆棘和劳苦,同时也有鲜花和欢乐的时期”#。然而不久她就隐约觉得生活如一潭死水,渐渐感到窒息,渴望着更充实更丰富的人生,一如伊甸园里的亚当和夏娃,虽然无忧无虑,却也蒙昧无知。简·爱不甘寂寞,直到与庄园主罗切斯特深深相爱,她的幸福达到了顶点。不幸的是,人类始祖终究由于受蛇的诱惑偷吃禁果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背负着“原罪”开始了无尽的苦难;他们拥有了智慧,却失去了乐园。教堂婚礼上的危机也把简·爱推向别无选择的境地:她的情人罗切斯特摘食了禁果,阁楼上的疯女人伯莎出场亮相后她的命运陡转,她要想得到爱情就必须放弃尊严。这时简·爱以《出埃及记》中埃及一夜之间被杀尽长子和头生牲畜的惨状自比,引用圣经自述心境,并祈求上帝引领出路。简·爱决定“出走”,因为她“信任上帝”也“信任自己”,即使留下来有可能拯救罗切斯特的灵魂,也不为之所动。“出走”前夜她的心灵在睡梦中又一次接受神启: “我的女儿,逃避诱惑吧!”她回答: “母亲,我会>逃避的。” $原文以福音书用语“试探”,把简·爱的这场危机提升到耶稣遭受魔鬼试探的高度%。最后简爱毅然离开桑菲尔德,在黎明时分孤苦一人走向茫茫荒野。亚当和夏娃被逐离开伊甸园时无疑悲伤不已,无独有偶,简·爱痛失“乐园”后也说: “但愿你永远不会感受到我当时感受到的心情!但愿你的眼睛永远不像我的眼睛这样,淌出暴雨般的、烫人的、揪心的泪水!但愿你向上帝作的祈祷永远不像我当时嘴里说出的那么绝望、那么痛苦,因为你永远不会像我这样,担心成为你全心爱着的人的堕落的根源。”!在《创世记》中上帝惩罚亚当,让他遭受长满荆棘的土地的折磨,必须辛勤劳作才得收获,直到归于尘土;简·爱出走后,男主人公罗切斯特也作为“原罪”的化身听到惩罚的预言: “不,你要自己把自己拉走,没有人会帮助你,你要自己把你的右眼球挖出来,你要自己把你的右手斩去;你的心将是牺牲品,而由牧师来把它刺穿。”"这些预告都应验了,罗切斯特在大火中失去一只眼睛和一只手臂,后来他向上帝忏悔,并在苦难中赎了罪,上帝才“用仁慈减轻了裁判”#。如果说“失乐园”的情节构思包含了圣经故事的隐喻,表现了一种“赎罪的道德”,勾勒出简·爱恪守基督教教义的一面,那么简·爱的个性中还有与基督教传统格格不入的一面。早在“失乐园”之前,她就梦到过桑菲尔德的毁灭,这种远离爱心的潜在愿望后来借疯女伯莎之手得以实现。其实简·爱从小就表现出双重性格。在“红屋子”事件中她想象舅舅的魂灵正从天堂望下来,说得舅妈“瑟瑟发抖”,她以基督教的语言和观念赢得了胜利。可是在劳渥德学校她却劝海伦·彭斯说: “当我们无缘无故挨打的时候, 应该狠狠地回击。” $ “狠狠地回击”与耶稣有关“爱仇敌”的训诫大相径庭。而两个月后,当简·爱因成绩优秀得到教师的夸奖和同学的羡慕时,她又激动地脱口引用圣经说: “吃素菜,彼此相爱,强如吃肥牛,彼此相恨。”%&’成年以后,简·爱的灵魂仿佛是两种对立势力争夺的对象:一种是以伯莎为化身的个人欲望和激情,另一种是以圣约翰和海伦为代表的宗教理想主义。《简·爱》的意象体系中表现了诸自然元素的对立,如火与冰、水与土的对立等,它们与简·爱的内心矛盾达成某种对应关系,也从一个侧面深化了简·爱性格的两重性。小说女主人公性格的两重性又反过来印证《简·爱》圣经情结的复杂性。作品浓厚的反基督教色彩在桑菲尔德庄园熊熊燃烧的大火中是那样绚烂夺目,虽然“烧房子”这种极端行径惟有疯子才干得出来,然而早有论者把伯莎视为简·爱的影子。当然伯莎也玩火自焚,为简·爱追求幸福的“天路历程”清除了障碍,为她的胜利回归即“复乐园”准备了条件。小说的高潮和结局更集中地表现出基督教神谕的意味,也更鲜明地显示出反基督教的色彩。那决定命运的三声呼唤“简!简!简!”及其神秘回声打开了简·爱与罗切斯特的心灵通道,使简·爱重新回到恋人身边,成为他的“骨中之骨,肉中之肉”。简·爱把自己的世俗幸福提升到受主恩宠、得基督祝福的高度。最后,小说以远在印度传教的圣约翰引用《启示录》与简·爱共勉的来信作结: “我肯定地来了,来得很快!阿门;就这样来吧,主耶稣!”再次为全书打上圣经的烙印%&(。然而生活在英国十九世纪中叶的夏洛蒂不可能不受达尔文进化论一类理性主义学说的影响,事实上,时代浪潮的冲击使她笔下的男女主人公都不甘心听命于上帝的安排,屈从于传统的教义,作命运的逆来顺受的羔羊。夏洛蒂借助文学想象完成了变革的意愿:伯莎葬身火海,罗切斯特受伤身残,简·爱则从海外继承到一份不期而来的遗产。于是力量的对比发生根本性的逆转: “主人”罗切斯特又穷又残,变成需要扶助的弱者,“女家庭教师”简·爱却既富有又年轻健康,成了强者。这种变化保障了简·爱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不但能和罗切斯特平起平坐,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当家做主”。“复乐园”之后的罗切斯特和简·爱仿佛拥有了智慧的亚当和夏娃重新回到伊甸园,这时他们自己就是园子的上帝。从这个意义上讲,《简·爱》的反基督教色彩堪称鲜明而浓烈。而在男女二元对立关系中,简·爱占据优势和上风,这种角色置换透射出夏洛蒂·勃朗特及其小说《简·爱》独特的女性意识和解构力量。受刘思谦《“女性主义”与“神学”》%&)一文(对德国神学博士伊丽莎白·温德尔《女性主义神学景观》的书评)的启发,本文把《简·爱》所体现的女性意识与圣经联系起来。女性的弱者处境“使她们更容易领悟人的有限性、短暂性和脆弱性,也更迫切地渴望将自己有限的生命与冥冥之中无限的至高至善至爱的力量联系起来”!"#。可见“女性主义”和“神学”原本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伊丽莎白·温德尔认为,在人类文明的现代化进程中, “女权运动和基督教一再相遇”。面对这种“相遇”,她发现了基督教起源中的母性文化基因和圣经中的女性文化传统,并以女性生存经验为基本出发点,抓住了女性主义的核心即女性寻找自我、追求个人价值实现这一根本问题,进而找到女性主义与基督教神学最本质的连接点———上帝之爱与女性的自爱自立。这本是神学中的人性内涵,也是女性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简·爱女性意识的觉醒就是以“自我发现”为标志的,如果说她早期的反抗只是自发自为的,那么经历了婚变挫伤的熬炼之后,就变成自觉自由的了。又穷又丑的简·爱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资源。在当时的英国社会美满婚姻是妇女惟一的出路,而简·爱在婚姻市场上可以说毫无竞争力。即便如此,简·爱仍抵制了罗切斯特的情感强攻,不肯作他的附庸兼情人;同时,也不允许圣约翰借上帝的名义把没有爱情的婚姻强加给自己。在这双重拒绝之中,简·爱发现了自身的意志、尊严和价值。简·爱“失乐园”和“复乐园”的故事是“女性主义神学”的形象化体现,小说中复杂的圣经情结与作家的女性身份不无关联。在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传统中,一方面,男性是女性精神上的“父亲”,女性不能不受其制约,并向其表示依恋和忠诚;另一方面,她们又不能不感受到这种传统的异己性,以致终于在沉默中爆发和反抗。其实,圣经中那片“流着奶与蜜的地方”寄托了人类共同的理想,而“奶与蜜”的意象就是女性文化也是人类文化的源头,是母爱、养育、合作、伙伴、和平、民主、繁荣之乡,是人类生存发展之根!"%。所以,任凭世事沧桑潮起潮落,人类绝不能遗忘自己的起源,不能遗忘自己的文化之根。

关于女性婚姻论文参考文献

到当当网买本相关的书来看!~~~~~

是哪个周四啊...首先作品里出现了四桩婚姻...四桩婚姻都有其特点..这些婚姻的过程和结果也同时代表了作者对婚姻的看法 第一个:大女儿简和宾利先生,虽然他们俩相互爱慕对方...但是犹豫简的性格和善且比较内敛..在他们开始相处的日子里她并没有流露出对宾利先生的钟爱..所以在这期间宾利先生的心动摇了..因为无法确定对方的爱并且受到了朋友和家人们的挑拨..被留在了伦敦..但是因为太爱对方,两人最后都对爱进行了努力...所以有情人终成眷属了... 第二个:小女儿莉迪亚和军官威克姆,莉迪亚生性就有些放荡不羁而威克姆也是一个会为了金钱欺感情的人...他们俩在一起注定不会有好结果...当我看到莉迪亚和威克姆私奔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后因为达西先生的帮忙让他们结了婚,才不至于他们身败名裂...而莉迪亚却不知羞耻,为自己是家里第一个结婚的而感到自豪...这段让我真的是好愤怒...他们婚后不久感情便产生了矛盾,也属预料之中... 第三个:伊丽莎白的好朋友卢卡斯和柯林斯牧师的婚姻,柯林斯是个势利并且可笑的人...他先看上的是简,但那时简已经和宾利先生开始了..后又决定向伊丽莎白求婚...最可笑的事在他求婚的时候他一直认为伊丽莎白的拒绝只是因为女性的矜持..最后无果后,他便向卢卡斯求婚了..卢卡斯对婚姻的要求只是为了可以结婚..和一个男人有一个家..无需感情,生活安定便可以...但这样的婚姻乏味并且没有幸福可言... 最后:便是伊丽莎白和达西先生的婚姻...他们的相爱过程体现了作品的"傲慢与偏见"至于他们俩开始不友好是因为达西先生的傲慢还是因为伊丽莎白对达西先生的偏见...我觉得这是个很有趣的话题...呵呵~~ 自我感觉..他们的爱情是值得羡慕的...矛盾过后彼此才会更珍惜对方的存在...开始因为俩人的事情的看法不同,外加威克姆对达西先生的名誉迫害...使得两人无法在一起...但经过很多事以后达西检讨了自己的过去,伊丽莎白也明白了自己的太过于对达西的偏见..当了解到达西的真实品德后,也爱上了他..误会终于消除...两人因为真正的彼此喜欢所以才会在一起...没有因为达西的身份和地位...也没有因为伊丽莎白的美貌... 就是这样...好了...希望对你有帮助..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好累..

英】弗吉尼亚·伍尔夫:《妇女与小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2、【法】西蒙·波伏娃:《第二性:女人》,桑竹影、南珊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3、孙绍先:《女性主义文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4、【美】贝蒂·弗里丹:《女性的奥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5、【英】玛丽·伊格尔顿编:《女权主义文学理论》,胡敏等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6、【英】伍尔夫:《一间自己的屋子》,王还译,书店1989年版。7、孟悦、戴锦华:《浮出历史地表》,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王绯:《女性与阅读期待》,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9、张京媛主编:《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0、【挪威】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性主义文学理论》,林建法等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11、刘思谦:《“娜拉”言说——中国现代女作家心路纪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12、【美】莫瓦:《性别/文本政治》,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13、康正果:《女权主义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傲慢与偏见》这部作品,在国内外一直都有研究。在女性相关方面,都有不同主题的分析和切入。在国内,陈艳玲和刘利坤研究了奥斯丁小说中的女性意识(2007, 03)。2008年江西蓝天学院的熊燕飞对《傲慢与偏见》的小题材创作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 宋葳、姜炼(燕山大学外国语学院)在2009年研究了《傲慢与偏见》中女性主义的体现。简·奥斯汀作品的艺术魅力不仅以小见大,以细见广,更是以朴实、幽默的语言将日常平凡生活中平凡人物的生活描绘的有声有色。英国著名文学家和评论家基布尔(T.T.Kebble)说“简•奥斯汀是一位喜剧艺术家”,并认为她“在纯粹喜剧艺术方面仅次于莎士比亚”。英国十九世纪著名史学家、诗人和政论家托马斯•马科莱(Thomas Macauley)称她为“写散文的莎士比亚”。毛姆说:“我相信,广大的读者已经认定《傲慢与偏见》是奥斯汀的杰作,我认为他们的评价是很中肯的。使一部作品成为经典名著的,不是评论家们的交口赞誉、教授们的阐述研究、用作学校里的教科书,而是使一代又一代的众多读者在阅读这部作品中得到的愉悦,受到启迪,深受教益。我个人认为,《傲慢与偏见》总体来说,是所有小说中最令人满意的一部作品。”毛姆的这一看法不仅代表了学者专家们的权威评价,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广大读者的一致心声。这篇论文试图从女性主义角度解读《傲慢与偏见》并赋予其新的观点。同时也试图通过对《傲慢与偏见》的主人公伊丽莎白的生活观的分析,揭示现代女性对待生活的态度。

  • 索引序列
  • 中国婚姻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 同性婚姻论文参考外国文献
  • 婚姻家庭法相关论文
  • 婚姻观论文参考文献
  • 关于女性婚姻论文参考文献
  • 返回顶部